量處輕重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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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收。
由并制受持無緣辄舍。
必有違離俱結正愆。
故法衣以覆身。
應器以資養。
尼師壇具用以安坐。
必若乖制并制有罪。
次解第二制不聽畜物。
初引文證制不許。
後明斷在重意(其例自五)。
初田園種植。
律本中自種樹。
若教他不為佛法僧者。
名為行惡行。
善見雲。
居士施田地。
别人不得受。
五分若施僧田宅聽受。
使淨人知之。
二養育人畜。
律本中大小持戒犍度中雲。
沙門釋子不同餘外道廣畜人畜等(廣明制斷)僧祇雲。
施僧奴婢及諸畜生。
一切别人不得自受。
為料理僧故。
受已付僧。
三伎樂衆歡具。
律本雲。
受十戒者。
不應觀聽伎樂等。
善見雲。
若施樂器者。
不得捉。
得賣。
四五兵戎器。
律本中不許比丘見諸兵戰乃至戲笑等。
善見雲。
若施器仗者僧應打壞。
不得賣。
薩婆多雲。
若以似寶或作男子莊嚴具。
如矛槊軍器樂器。
不得手投。
五錢谷七寶。
律本雲。
有施錢寶者。
付淨人掌雲。
此不淨物汝當知之。
餘不開。
僧祇中錢寶等入重。
已成百一物者入輕。
非謂金寶之器物也。
謂似寶銅鐵作者。
若不爾者豈有比丘執而受用。
可上下求文。
薩婆多雲。
若金銀摩尼真珠珊瑚車渠碼瑙七寶捉者犯堕。
若似寶銅鐵等及雜色珠。
不入百一物數者。
捉取得吉羅。
不取如法說淨者得。
準付淨主知之。
僧祇中乃至知事人不得。
捉三寶金銀錢等及形像者皆堕。
善見雲。
比丘不得捉生種子。
必有施者依多論。
十日内說淨付俗人知之。
已前五件通入重攝。
并招譏障道之元首也。
初田園務。
俗鄙儒士尚不窺臨。
況複出世五衆。
理非身所監護。
故智度論中雲。
下邪命者。
謂耕田種植取利活命。
離此經營方名正命。
今親自執役。
或教人裁種。
污家惡行生過妨道。
染謗尤深。
故入重攝。
第二制者人畜生命事待資給。
比丘清舉高标濟遠。
今人畜同聚。
穢亂事深。
世事尚為供承。
何成入道津要。
既勞斃兩用。
故入僧中。
留放多途如前諸判。
第三制者。
伎樂蕩逸之器。
本非眼心所懷。
聞音尚制有愆。
何況眼觀無罪。
正制不令身觸。
為遣著心。
今便親自鼓持。
理由耽醉故。
有涕零垂淚解體移神。
俗士号為俳優。
良有以也。
既道禁彌塞過濫特深。
理宜焚毀用旌懲革。
然俗生歡美釋怒。
除紛微有供福之緣。
薄展歸依之相。
必有宜将出賣便順正論通文。
第四制者。
其戎仗軍器本妨慈道。
有國不獲已。
而設用拟非虞。
出道本厭。
今欣彌成過本或。
惡戒之數。
或生刀兵之劫。
現未俱損。
義豈停留。
宜打破焚除用傾踵惡。
第五制者。
金銀寶重。
錢谷利深。
能開不義之門。
正塞清升之道。
故經律同悲滅法。
道俗俱知穢心。
準論差人棄之。
顯強不淨之業。
然律通時議。
意在革愆。
生則說淨付他俗人掌護。
死則收入常住任委綱維。
次解第三聽開畜物。
律本廣張例如下述。
已前一段之物名狹事寬光蓮張教釰。
後方開例。
并由報優降随務退增。
聖制被機意存據道。
若心懷正觀。
勵節拔群。
而力志雄壯風霜未拘。
其懷者則樹下坐。
但三衣以覆之。
乞食以充之。
但中下之徒心同上士。
而身報尪悴有願無施。
雖勵力前求而道根後退者。
權開華飾房宇绮靡衣資衆具緣。
須随機通給。
本為增道。
非止養身。
故中含雲。
我開諸弟子畜諸衣物者。
皆善法故。
持世佛藏經雲。
若不除我倒随事生著者。
乃至不許飲一杯之水。
服一納之衣。
何況餘事。
故知開意深重也。
不獲已開之。
律緣人情意存道業。
經約心帶事起因。
成全無貯畜。
靜緣修道。
故楞伽中寺内煙起者。
如實行人不應食也。
十誦亦雲。
寺絕淨地。
涅槃經雲。
雖開受畜。
如是之物要須淨施笃信檀越。
等正教明斷。
彌須謹依。
然根器鈍羸卒難回拔。
還須随機附教任事重輕。
若據本開義須分取。
但為财物擔累在無事則繁省閑要故。
此一段類聚極多。
義該二僧。
事通輕重。
若據律斷通令不分。
以從多為論故也。
今總收諸類。
須三例分之。
第一性輕性重。
第二事輕事重。
第三從用輕重(各分一半為三輕三重也)。
先定三重之物。
初名性重(由體相金石土木等所成重非随道)二名事重(由非道要俗務所纏)三名用重(體是輕物附重難随)。
初性重之物有五。
一房舍所有。
謂窗戶[巾*兼]幕竿架枰閣鎖鑰床席枕蓐燈具火爐爐等。
律本雲。
檀越為比丘令随作房法一切聽與。
事事具出如前猶多。
阿難得别房開受。
如僧殘中開造大小房。
白二加法作之。
又開給住房比丘大小繩床大小木床等。
又若夜闇須燈器鐵[木*著]鐵炷火爐燈籠者開之。
二諸雜作具。
律本雲。
時鐵作者出家。
欲作缽佛開作之。
須爐槌鉗棑囊錯镞器。
作袋盛之。
懸杙上。
亦開熏缽調度。
治缽者給鑽鍱及木作等器開畜。
縫衣患曲者。
開繩墨赤土絣治尺度等。
作桄張之。
三開畜器皿。
律本聽畜大小釜及蓋四瓫及杓并二瓶兩蓋尼開說淨。
僧則随順。
終并随于重輕不可以說淨。
非重又開。
煮藥铫鐵土三種釜瓶。
煎餅鏊釣杓銅鐏。
搗藥杵臼簸箕簁掃帚。
暖水瓶。
澍水筒澡罐盤鬥秤等。
諸裁衣皮之具。
浣衣具。
供給食具。
押果汁具并開。
又聽畜水瓶洗瓶盛水器。
此并供給比丘。
資道要用身所憑濟事不獲已。
上士頭陀衣缽如鳥。
何用上物。
大成擔累。
餘有一切俗家器皿盤梡盞合匙筋幝巾酒泉食案脍刀肉機。
凡非道用。
無問大小多少。
并入重收。
以斷俗懷專務出道故。
自餘有異于俗而是比丘要須者。
若準十誦一切石物一切瓦物一切銅物。
不應分器受二鬥已上者。
一切水精物貝物齒物角物。
不應分半鬥已上者(律文如此。
而事雜重輕如前。
約相斷中具明分不分法。
必臨機正委不務籠通故也)。
四助身之物。
律本雲。
若老病不堪步涉。
聽作步挽車。
若輿若辇若車。
随事并給。
除皮繩發繩。
不得使比丘擔牽。
若道行恐毒蟲齧。
當執錫杖搖。
若筒盛碎石。
若破竹作聲。
若患熱者聽作種種蓋自遮。
若作大扇。
若轉關扇小扇等。
又開如意唾壺。
廣如四分雜房兩聚。
五廟祀諸相。
律本雲。
開五衆并得起塔廟。
俱得緻禮(謂依本夏次故)僧祇律雲。
律師法師營事比丘德望比丘死者應起塔。
相輪懸施幡蓋。
在屏處安置。
不得在經行處多人行處。
令僧和合已作之。
既許營塔廟。
理懷薦奉。
馔羞雖通凡聖表心義一。
故律本雲。
令上塔種種美食金寶為器盛之。
設養食訖已與比丘沙彌憂婆塞經營塔作者。
食之應使白衣伎樂供養。
若有香華羅列基上欄上杙上檐前亦得。
用香泥作輪像。
乃至有餘。
應泥地。
增一中開比丘以香華散死屍上。
僧祇中亦爾。
已前性重之物。
體是沈累根源。
約事無宜。
造修詳過。
義須遮斷。
但為人機弱劣随事擁心故。
曲順物情。
權開通道。
前事繁雜有累清神。
生則接其身資。
且聽服用。
死則斷入常住。
約絕踵前。
又送終禮供之物。
祭祀衆具所須。
正教正開。
用答恩造之德。
順生順俗彌旌息慢之儀。
若不具立影形。
則瞻仰何寄若不薄申微供。
則殷志甯生。
必斷入重輕如上。
如後具列。
故第一房舍所有。
律本正斷雲。
若多有别房及屬别房物燈台床蓐。
并入重收。
第二作具。
律本通列五種。
謂鐵陶皮竹木作并斧鑿之器。
并入重中。
第三器皿之屬。
律本通斷瓫瓶澡罐重物。
皆在重限。
未分大小量齊。
可準十誦二鬥已上入重。
其鬥量是非如前廣述。
第四助身衆具。
律本但有車輿杖扇入重。
餘全不論。
但是略無。
義須例顯。
并如上決。
第五廟祀供養衆具。
既有别屬。
即非
由并制受持無緣辄舍。
必有違離俱結正愆。
故法衣以覆身。
應器以資養。
尼師壇具用以安坐。
必若乖制并制有罪。
次解第二制不聽畜物。
初引文證制不許。
後明斷在重意(其例自五)。
初田園種植。
律本中自種樹。
若教他不為佛法僧者。
名為行惡行。
善見雲。
居士施田地。
别人不得受。
五分若施僧田宅聽受。
使淨人知之。
二養育人畜。
律本中大小持戒犍度中雲。
沙門釋子不同餘外道廣畜人畜等(廣明制斷)僧祇雲。
施僧奴婢及諸畜生。
一切别人不得自受。
為料理僧故。
受已付僧。
三伎樂衆歡具。
律本雲。
受十戒者。
不應觀聽伎樂等。
善見雲。
若施樂器者。
不得捉。
得賣。
四五兵戎器。
律本中不許比丘見諸兵戰乃至戲笑等。
善見雲。
若施器仗者僧應打壞。
不得賣。
薩婆多雲。
若以似寶或作男子莊嚴具。
如矛槊軍器樂器。
不得手投。
五錢谷七寶。
律本雲。
有施錢寶者。
付淨人掌雲。
此不淨物汝當知之。
餘不開。
僧祇中錢寶等入重。
已成百一物者入輕。
非謂金寶之器物也。
謂似寶銅鐵作者。
若不爾者豈有比丘執而受用。
可上下求文。
薩婆多雲。
若金銀摩尼真珠珊瑚車渠碼瑙七寶捉者犯堕。
若似寶銅鐵等及雜色珠。
不入百一物數者。
捉取得吉羅。
不取如法說淨者得。
準付淨主知之。
僧祇中乃至知事人不得。
捉三寶金銀錢等及形像者皆堕。
善見雲。
比丘不得捉生種子。
必有施者依多論。
十日内說淨付俗人知之。
已前五件通入重攝。
并招譏障道之元首也。
初田園務。
俗鄙儒士尚不窺臨。
況複出世五衆。
理非身所監護。
故智度論中雲。
下邪命者。
謂耕田種植取利活命。
離此經營方名正命。
今親自執役。
或教人裁種。
污家惡行生過妨道。
染謗尤深。
故入重攝。
第二制者人畜生命事待資給。
比丘清舉高标濟遠。
今人畜同聚。
穢亂事深。
世事尚為供承。
何成入道津要。
既勞斃兩用。
故入僧中。
留放多途如前諸判。
第三制者。
伎樂蕩逸之器。
本非眼心所懷。
聞音尚制有愆。
何況眼觀無罪。
正制不令身觸。
為遣著心。
今便親自鼓持。
理由耽醉故。
有涕零垂淚解體移神。
俗士号為俳優。
良有以也。
既道禁彌塞過濫特深。
理宜焚毀用旌懲革。
然俗生歡美釋怒。
除紛微有供福之緣。
薄展歸依之相。
必有宜将出賣便順正論通文。
第四制者。
其戎仗軍器本妨慈道。
有國不獲已。
而設用拟非虞。
出道本厭。
今欣彌成過本或。
惡戒之數。
或生刀兵之劫。
現未俱損。
義豈停留。
宜打破焚除用傾踵惡。
第五制者。
金銀寶重。
錢谷利深。
能開不義之門。
正塞清升之道。
故經律同悲滅法。
道俗俱知穢心。
準論差人棄之。
顯強不淨之業。
然律通時議。
意在革愆。
生則說淨付他俗人掌護。
死則收入常住任委綱維。
次解第三聽開畜物。
律本廣張例如下述。
已前一段之物名狹事寬光蓮張教釰。
後方開例。
并由報優降随務退增。
聖制被機意存據道。
若心懷正觀。
勵節拔群。
而力志雄壯風霜未拘。
其懷者則樹下坐。
但三衣以覆之。
乞食以充之。
但中下之徒心同上士。
而身報尪悴有願無施。
雖勵力前求而道根後退者。
權開華飾房宇绮靡衣資衆具緣。
須随機通給。
本為增道。
非止養身。
故中含雲。
我開諸弟子畜諸衣物者。
皆善法故。
持世佛藏經雲。
若不除我倒随事生著者。
乃至不許飲一杯之水。
服一納之衣。
何況餘事。
故知開意深重也。
不獲已開之。
律緣人情意存道業。
經約心帶事起因。
成全無貯畜。
靜緣修道。
故楞伽中寺内煙起者。
如實行人不應食也。
十誦亦雲。
寺絕淨地。
涅槃經雲。
雖開受畜。
如是之物要須淨施笃信檀越。
等正教明斷。
彌須謹依。
然根器鈍羸卒難回拔。
還須随機附教任事重輕。
若據本開義須分取。
但為财物擔累在無事則繁省閑要故。
此一段類聚極多。
義該二僧。
事通輕重。
若據律斷通令不分。
以從多為論故也。
今總收諸類。
須三例分之。
第一性輕性重。
第二事輕事重。
第三從用輕重(各分一半為三輕三重也)。
先定三重之物。
初名性重(由體相金石土木等所成重非随道)二名事重(由非道要俗務所纏)三名用重(體是輕物附重難随)。
初性重之物有五。
一房舍所有。
謂窗戶[巾*兼]幕竿架枰閣鎖鑰床席枕蓐燈具火爐爐等。
律本雲。
檀越為比丘令随作房法一切聽與。
事事具出如前猶多。
阿難得别房開受。
如僧殘中開造大小房。
白二加法作之。
又開給住房比丘大小繩床大小木床等。
又若夜闇須燈器鐵[木*著]鐵炷火爐燈籠者開之。
二諸雜作具。
律本雲。
時鐵作者出家。
欲作缽佛開作之。
須爐槌鉗棑囊錯镞器。
作袋盛之。
懸杙上。
亦開熏缽調度。
治缽者給鑽鍱及木作等器開畜。
縫衣患曲者。
開繩墨赤土絣治尺度等。
作桄張之。
三開畜器皿。
律本聽畜大小釜及蓋四瓫及杓并二瓶兩蓋尼開說淨。
僧則随順。
終并随于重輕不可以說淨。
非重又開。
煮藥铫鐵土三種釜瓶。
煎餅鏊釣杓銅鐏。
搗藥杵臼簸箕簁掃帚。
暖水瓶。
澍水筒澡罐盤鬥秤等。
諸裁衣皮之具。
浣衣具。
供給食具。
押果汁具并開。
又聽畜水瓶洗瓶盛水器。
此并供給比丘。
資道要用身所憑濟事不獲已。
上士頭陀衣缽如鳥。
何用上物。
大成擔累。
餘有一切俗家器皿盤梡盞合匙筋幝巾酒泉食案脍刀肉機。
凡非道用。
無問大小多少。
并入重收。
以斷俗懷專務出道故。
自餘有異于俗而是比丘要須者。
若準十誦一切石物一切瓦物一切銅物。
不應分器受二鬥已上者。
一切水精物貝物齒物角物。
不應分半鬥已上者(律文如此。
而事雜重輕如前。
約相斷中具明分不分法。
必臨機正委不務籠通故也)。
四助身之物。
律本雲。
若老病不堪步涉。
聽作步挽車。
若輿若辇若車。
随事并給。
除皮繩發繩。
不得使比丘擔牽。
若道行恐毒蟲齧。
當執錫杖搖。
若筒盛碎石。
若破竹作聲。
若患熱者聽作種種蓋自遮。
若作大扇。
若轉關扇小扇等。
又開如意唾壺。
廣如四分雜房兩聚。
五廟祀諸相。
律本雲。
開五衆并得起塔廟。
俱得緻禮(謂依本夏次故)僧祇律雲。
律師法師營事比丘德望比丘死者應起塔。
相輪懸施幡蓋。
在屏處安置。
不得在經行處多人行處。
令僧和合已作之。
既許營塔廟。
理懷薦奉。
馔羞雖通凡聖表心義一。
故律本雲。
令上塔種種美食金寶為器盛之。
設養食訖已與比丘沙彌憂婆塞經營塔作者。
食之應使白衣伎樂供養。
若有香華羅列基上欄上杙上檐前亦得。
用香泥作輪像。
乃至有餘。
應泥地。
增一中開比丘以香華散死屍上。
僧祇中亦爾。
已前性重之物。
體是沈累根源。
約事無宜。
造修詳過。
義須遮斷。
但為人機弱劣随事擁心故。
曲順物情。
權開通道。
前事繁雜有累清神。
生則接其身資。
且聽服用。
死則斷入常住。
約絕踵前。
又送終禮供之物。
祭祀衆具所須。
正教正開。
用答恩造之德。
順生順俗彌旌息慢之儀。
若不具立影形。
則瞻仰何寄若不薄申微供。
則殷志甯生。
必斷入重輕如上。
如後具列。
故第一房舍所有。
律本正斷雲。
若多有别房及屬别房物燈台床蓐。
并入重收。
第二作具。
律本通列五種。
謂鐵陶皮竹木作并斧鑿之器。
并入重中。
第三器皿之屬。
律本通斷瓫瓶澡罐重物。
皆在重限。
未分大小量齊。
可準十誦二鬥已上入重。
其鬥量是非如前廣述。
第四助身衆具。
律本但有車輿杖扇入重。
餘全不論。
但是略無。
義須例顯。
并如上決。
第五廟祀供養衆具。
既有别屬。
即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