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處輕重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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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雲然也。
物相如何。
即田園房宇山林池澤人畜等是也。
若盜損斯物罪科二重。
有主望監治(即主掌者)無護通僧結。
滿五皆擯棄。
不至須衆治。
有人言。
盜僧物者唯結偷蘭。
由體遍四方之僧。
乃錢不滿五故也。
如律中時有比丘。
盜分僧物以為四分。
但結偷蘭者。
文成證也。
餘則謂之不然。
何者律據暫遮僧也。
初為在村行惡污染俗家。
僧衆往槟。
故生斯計。
分物且屬四人僧。
則住無安所。
内财既不有損。
外迹彌複澄消。
以此遮僧。
可為明略。
然本非長永。
故罪事不成。
律據本情依情權結。
所以身子目連深鑒緣據。
還依本計明判不成。
故使衆僧仍舊複用。
若盜必結。
正随物多少雖罪階二位(謂滿五波羅夷。
減五偷蘭遮也)莫非決屬也。
若奪斯物。
望主極刑。
以損我故罰他。
罪則究竟。
若不損故還我。
罪則方便。
方便故可奪。
彼此無瑕。
究竟故屬他。
自他同惱。
出在僧祇。
聖量明乎善見婆沙。
故彼律雲。
時有知事比丘。
以僧物為佛法兩用。
佛言。
波羅夷。
此豈望四方而通方便也。
必若疑于四方常住交雜重輕者。
又彼文雲。
假使能集十方僧。
共分此物亦不得也。
故知通望一僧總為一主。
畢竟無分此物也。
如何約數言可分之。
言可分者。
謂四方現前及四方常住物耳。
律本乃雲。
若僧若衆多人若一人。
不應分此物賣此物。
及自入己者。
此據别時因過為言。
若諸部相融分賣明顯。
故律令回易田地。
論許轉貿房堂。
開則坦然公行。
制則為遮心過。
必有須微奪者。
不得不微。
皆謂賊情猶豫未決也。
今别屬已定。
如何還奪。
若故奪者。
還及坐之。
故律本雲。
時有奪劫者物。
佛言波羅夷。
是名賊複奪賊。
正教如此。
奪剝彌難。
既令他犯盜。
必須納現贓。
贓既返收。
罪便虛結。
非為損物。
盜則空來。
若此任法司。
便推繩酷濫九橫陳之。
終古五枉更衍将來。
餘以凡語難依聖情易照。
可依僧祇明斷随物重輕。
必五衆亡後。
入重之财處斷或違。
如下顯相。
若當别主所護望主結其二罪(謹慎防守望僧結之。
怠惰慢藏則望引護)若現僧共分同賣。
皆望常住結之(謂滿五皆須棄。
減者偷蘭遮也)并如大鈔随相釋之。
此則文據[怡-台+畫]然。
譬猶天分地裂形聲大矣。
人誰惑哉。
若昏冒未悛。
乃抱昔習者。
良以惡類卒而難屏故也。
二者四方常住僧物。
謂義通域外。
事限坊中。
故雲然也。
物相如何。
即現熟僧供分啖之物是也。
若盜此物罪亦兩科。
主掌自偷罪便單結(謂望四方僧人無滿。
五分唯結偷蘭遮。
約體分三品故也)若有主守護望别結輕重(謂滿不滿故也)有人雲。
無問生熟食具。
盜者偷蘭餘亦謂之不然。
謂物體通局也。
前以人被四方法均凡聖故。
罪分二品。
并約根本究竟。
今集僧分食。
謂是可食者分之。
及至撾系鐘磐。
何曾均行米面。
但以四方僧侶望刹為家。
法食義通。
臨時進飯。
今若方中賦粟。
理須饋造。
若待成熟限期已過。
終非急濟。
豈曰當饑畫餅劇談驗之今矣。
故佛令聲召八方依時通給。
受者執缽而仰請。
授者歡心而俯施。
皆即可進口。
不待火成。
若猶須搗炊。
便應持釜镬五熟之器。
制必畜之。
此則罪漲滔天。
福流沈地。
必若然者則自煮内煮纏附未央。
壞生熟生卒難逃責。
今以凡心叵禁。
聖制易依。
故僧祇中。
時有盜将僧食還房。
佛言偷蘭。
此約四方僧不滿五也。
善見論中。
結重罪者為約守護為言耳。
此則輕重明文。
深有所以故結也。
前達通收輕重者濫委彌彰。
然教有開合。
前後相融。
若執現文俱須重斷。
故薩婆多雲。
不打鐘而啖僧食者犯盜。
善見論雲。
至空寺不擊磬。
而食果者亦犯盜。
此又正論明判。
承古彌難。
而文但言盜。
故盜通大小也。
故彼多見母等三論。
并雲随直多少結。
而不定罪名。
準例如上。
約判想無差貳也。
由作法集僧但分可啖之食。
則米面谷麥不是僧分。
若本由此等熟則可分。
故入輕者。
則田疇六畜園樹五行火調之器須分。
百谷之糧均給。
既飯時無此。
正法唯指現啖科之。
故知能熟衆具生舉儭糧。
即是不分僧物。
義同前段。
重物有損結之極刑。
文如本鈔所明。
部别照鏡。
以外五衆雲殁。
現成熟食宜同上律具解。
通望四方不滿。
但結一品偷蘭。
必供濟别住義通事局。
宜作白二羯磨分。
上二物送給他寺者。
佛正開之。
三者四方現前僧物。
謂情通内外。
立法遮分。
即道俗七衆為僧得之施。
存亡五衆入分。
輕物等是也。
若據量罪相亦結兩途。
主掌自偷則望四方僧不滿五。
唯結偷蘭遮。
若有别主望别結重。
此謂未加法前故名僧财物。
則望三千世界一化通僧。
皆獲福利。
反資施主。
若盜此物望僧結之。
而僧終難集。
義須法約。
故聖令羯磨遮制外來。
若已加白二。
物局現集之僧。
而令通付一人。
任其量數分給。
若執掌自盜罪望現前結之。
若盜者避守護人罪便兩結(謂專守望僧法。
慢藏望守護結)故善生經雲。
亡比丘物未羯磨前取望十方僧罪輕(謂治輕。
業重也)若已羯磨望現前僧罪重(謂現治雖重。
未來業輕也)。
四者當分現前僧物。
謂供身衆具限分衣資也。
猶事局别人。
非望僧結。
罪居兩位。
大如上陳。
皆望現前一身為财主。
縱有多人同活通望俱一科之。
猶财事既均故淨舍俱受。
律本雲。
誰犯尼薩耆。
佛言。
若僧若衆多人若一人。
準此一人說淨通皆不犯罪也。
如僧祇雲。
若衆多人分得。
分已中有善毗尼人。
為說淨者一切不犯。
若多人共财雖犯過限。
而無有罪。
以物雖現在情乖事别必須分破。
方名入已。
故彼律雲。
若多人共分未入手等。
過日不犯舍堕。
若盜此物望護主結之(即例囑授有勞仰而奪者)。
餘以輕重難分。
随事條緒雖物名具顯判決灼然。
猶恐類聚繁多卒尋難曉。
便私情斟酌。
任意驅除。
回重從輕。
便招極法。
轉輕從重。
亦陷刑科。
或囑授未成。
曲筆斷與。
或負債漠落勇意付他。
或前事實虛。
或在緣難練。
遂私懷赇納托勢。
随情回換重輕。
罔冒僧利。
并皆重罪。
忏脫難期。
故重委格言前後唱示。
既位非初果。
抵債義難。
必通濫始終。
方可科拟。
第二次用義門收束。
顯開制所由出。
處斷條緒雖與上門交映。
而意在悟迷。
前但約相用分。
而未通輕重深意。
今随義曲解。
以類統收。
顯其聖教明文。
拔其量處弘緻。
有殊途故分無爽。
然五衆亡物大要有三。
一制令畜物。
謂不得不有。
即衣缽坐具等。
此并入輕(謂輕可随身資道要務故)二不制令畜物。
謂畜便妨道。
故制止之。
即人畜寶物等。
此斷在重(謂事資任重附俗心強。
雖有疏緣始益終損也)三聽開畜物。
謂畜不畜俱得。
即供身衆具等。
此通輕重(謂待緣及益。
本懷據道。
道在清虛。
随機開制故也)。
次解第一制令畜物。
初引文制畜。
後引文斷輕。
其例有三。
一者三衣。
謂僧伽梨(上衣也)郁多羅僧(中衣也)安陀會(此雲下著衣)律本雲。
自今已去畜三衣。
不得過。
多論雲。
一切外道無此三名。
佛自制立。
阿含雲。
此名法衣也。
二者缽器。
謂缽多羅(此單翻為缽也)律本雲。
自今應持缽行用鐵泥作應量受。
僧祇雲。
此恒沙佛标志。
經中名為應器也。
三者坐具。
謂尼師壇也(此翻為坐具。
如世中所用坐者。
亦名坐卧具。
即三衣總名。
亦為卧具。
如世敷被之總名也)律本為身為衣為卧具故制必畜之。
僧祇雲。
此是随坐衣。
不得惡用也。
已前三件并入輕者。
由資道正要。
聖制令畜。
止令随身。
不令欠減故佛言。
所行之處與衣缽俱無所顧戀。
猶如飛鳥。
以此文證所為處重。
非不如法。
故入
故雲然也。
物相如何。
即田園房宇山林池澤人畜等是也。
若盜損斯物罪科二重。
有主望監治(即主掌者)無護通僧結。
滿五皆擯棄。
不至須衆治。
有人言。
盜僧物者唯結偷蘭。
由體遍四方之僧。
乃錢不滿五故也。
如律中時有比丘。
盜分僧物以為四分。
但結偷蘭者。
文成證也。
餘則謂之不然。
何者律據暫遮僧也。
初為在村行惡污染俗家。
僧衆往槟。
故生斯計。
分物且屬四人僧。
則住無安所。
内财既不有損。
外迹彌複澄消。
以此遮僧。
可為明略。
然本非長永。
故罪事不成。
律據本情依情權結。
所以身子目連深鑒緣據。
還依本計明判不成。
故使衆僧仍舊複用。
若盜必結。
正随物多少雖罪階二位(謂滿五波羅夷。
減五偷蘭遮也)莫非決屬也。
若奪斯物。
望主極刑。
以損我故罰他。
罪則究竟。
若不損故還我。
罪則方便。
方便故可奪。
彼此無瑕。
究竟故屬他。
自他同惱。
出在僧祇。
聖量明乎善見婆沙。
故彼律雲。
時有知事比丘。
以僧物為佛法兩用。
佛言。
波羅夷。
此豈望四方而通方便也。
必若疑于四方常住交雜重輕者。
又彼文雲。
假使能集十方僧。
共分此物亦不得也。
故知通望一僧總為一主。
畢竟無分此物也。
如何約數言可分之。
言可分者。
謂四方現前及四方常住物耳。
律本乃雲。
若僧若衆多人若一人。
不應分此物賣此物。
及自入己者。
此據别時因過為言。
若諸部相融分賣明顯。
故律令回易田地。
論許轉貿房堂。
開則坦然公行。
制則為遮心過。
必有須微奪者。
不得不微。
皆謂賊情猶豫未決也。
今别屬已定。
如何還奪。
若故奪者。
還及坐之。
故律本雲。
時有奪劫者物。
佛言波羅夷。
是名賊複奪賊。
正教如此。
奪剝彌難。
既令他犯盜。
必須納現贓。
贓既返收。
罪便虛結。
非為損物。
盜則空來。
若此任法司。
便推繩酷濫九橫陳之。
終古五枉更衍将來。
餘以凡語難依聖情易照。
可依僧祇明斷随物重輕。
必五衆亡後。
入重之财處斷或違。
如下顯相。
若當别主所護望主結其二罪(謹慎防守望僧結之。
怠惰慢藏則望引護)若現僧共分同賣。
皆望常住結之(謂滿五皆須棄。
減者偷蘭遮也)并如大鈔随相釋之。
此則文據[怡-台+畫]然。
譬猶天分地裂形聲大矣。
人誰惑哉。
若昏冒未悛。
乃抱昔習者。
良以惡類卒而難屏故也。
二者四方常住僧物。
謂義通域外。
事限坊中。
故雲然也。
物相如何。
即現熟僧供分啖之物是也。
若盜此物罪亦兩科。
主掌自偷罪便單結(謂望四方僧人無滿。
五分唯結偷蘭遮。
約體分三品故也)若有主守護望别結輕重(謂滿不滿故也)有人雲。
無問生熟食具。
盜者偷蘭餘亦謂之不然。
謂物體通局也。
前以人被四方法均凡聖故。
罪分二品。
并約根本究竟。
今集僧分食。
謂是可食者分之。
及至撾系鐘磐。
何曾均行米面。
但以四方僧侶望刹為家。
法食義通。
臨時進飯。
今若方中賦粟。
理須饋造。
若待成熟限期已過。
終非急濟。
豈曰當饑畫餅劇談驗之今矣。
故佛令聲召八方依時通給。
受者執缽而仰請。
授者歡心而俯施。
皆即可進口。
不待火成。
若猶須搗炊。
便應持釜镬五熟之器。
制必畜之。
此則罪漲滔天。
福流沈地。
必若然者則自煮内煮纏附未央。
壞生熟生卒難逃責。
今以凡心叵禁。
聖制易依。
故僧祇中。
時有盜将僧食還房。
佛言偷蘭。
此約四方僧不滿五也。
善見論中。
結重罪者為約守護為言耳。
此則輕重明文。
深有所以故結也。
前達通收輕重者濫委彌彰。
然教有開合。
前後相融。
若執現文俱須重斷。
故薩婆多雲。
不打鐘而啖僧食者犯盜。
善見論雲。
至空寺不擊磬。
而食果者亦犯盜。
此又正論明判。
承古彌難。
而文但言盜。
故盜通大小也。
故彼多見母等三論。
并雲随直多少結。
而不定罪名。
準例如上。
約判想無差貳也。
由作法集僧但分可啖之食。
則米面谷麥不是僧分。
若本由此等熟則可分。
故入輕者。
則田疇六畜園樹五行火調之器須分。
百谷之糧均給。
既飯時無此。
正法唯指現啖科之。
故知能熟衆具生舉儭糧。
即是不分僧物。
義同前段。
重物有損結之極刑。
文如本鈔所明。
部别照鏡。
以外五衆雲殁。
現成熟食宜同上律具解。
通望四方不滿。
但結一品偷蘭。
必供濟别住義通事局。
宜作白二羯磨分。
上二物送給他寺者。
佛正開之。
三者四方現前僧物。
謂情通内外。
立法遮分。
即道俗七衆為僧得之施。
存亡五衆入分。
輕物等是也。
若據量罪相亦結兩途。
主掌自偷則望四方僧不滿五。
唯結偷蘭遮。
若有别主望别結重。
此謂未加法前故名僧财物。
則望三千世界一化通僧。
皆獲福利。
反資施主。
若盜此物望僧結之。
而僧終難集。
義須法約。
故聖令羯磨遮制外來。
若已加白二。
物局現集之僧。
而令通付一人。
任其量數分給。
若執掌自盜罪望現前結之。
若盜者避守護人罪便兩結(謂專守望僧法。
慢藏望守護結)故善生經雲。
亡比丘物未羯磨前取望十方僧罪輕(謂治輕。
業重也)若已羯磨望現前僧罪重(謂現治雖重。
未來業輕也)。
四者當分現前僧物。
謂供身衆具限分衣資也。
猶事局别人。
非望僧結。
罪居兩位。
大如上陳。
皆望現前一身為财主。
縱有多人同活通望俱一科之。
猶财事既均故淨舍俱受。
律本雲。
誰犯尼薩耆。
佛言。
若僧若衆多人若一人。
準此一人說淨通皆不犯罪也。
如僧祇雲。
若衆多人分得。
分已中有善毗尼人。
為說淨者一切不犯。
若多人共财雖犯過限。
而無有罪。
以物雖現在情乖事别必須分破。
方名入已。
故彼律雲。
若多人共分未入手等。
過日不犯舍堕。
若盜此物望護主結之(即例囑授有勞仰而奪者)。
餘以輕重難分。
随事條緒雖物名具顯判決灼然。
猶恐類聚繁多卒尋難曉。
便私情斟酌。
任意驅除。
回重從輕。
便招極法。
轉輕從重。
亦陷刑科。
或囑授未成。
曲筆斷與。
或負債漠落勇意付他。
或前事實虛。
或在緣難練。
遂私懷赇納托勢。
随情回換重輕。
罔冒僧利。
并皆重罪。
忏脫難期。
故重委格言前後唱示。
既位非初果。
抵債義難。
必通濫始終。
方可科拟。
第二次用義門收束。
顯開制所由出。
處斷條緒雖與上門交映。
而意在悟迷。
前但約相用分。
而未通輕重深意。
今随義曲解。
以類統收。
顯其聖教明文。
拔其量處弘緻。
有殊途故分無爽。
然五衆亡物大要有三。
一制令畜物。
謂不得不有。
即衣缽坐具等。
此并入輕(謂輕可随身資道要務故)二不制令畜物。
謂畜便妨道。
故制止之。
即人畜寶物等。
此斷在重(謂事資任重附俗心強。
雖有疏緣始益終損也)三聽開畜物。
謂畜不畜俱得。
即供身衆具等。
此通輕重(謂待緣及益。
本懷據道。
道在清虛。
随機開制故也)。
次解第一制令畜物。
初引文制畜。
後引文斷輕。
其例有三。
一者三衣。
謂僧伽梨(上衣也)郁多羅僧(中衣也)安陀會(此雲下著衣)律本雲。
自今已去畜三衣。
不得過。
多論雲。
一切外道無此三名。
佛自制立。
阿含雲。
此名法衣也。
二者缽器。
謂缽多羅(此單翻為缽也)律本雲。
自今應持缽行用鐵泥作應量受。
僧祇雲。
此恒沙佛标志。
經中名為應器也。
三者坐具。
謂尼師壇也(此翻為坐具。
如世中所用坐者。
亦名坐卧具。
即三衣總名。
亦為卧具。
如世敷被之總名也)律本為身為衣為卧具故制必畜之。
僧祇雲。
此是随坐衣。
不得惡用也。
已前三件并入輕者。
由資道正要。
聖制令畜。
止令随身。
不令欠減故佛言。
所行之處與衣缽俱無所顧戀。
猶如飛鳥。
以此文證所為處重。
非不如法。
故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