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處輕重儀末
關燈
小
中
大
第十三衣缽坐具針筒盛衣貯器。
及俱夜羅器(此方譯為随缽器。
即缽内所宬者也)剃刀律并斷輕(其例有三。
初衣。
二器。
三革履。
事通五衆)。
一現成衣服(初明出家所服。
後明非出家所服)謂三衣覆膊隻支裙衫帔服坐具諸雜衣裳等(其例有四)。
已前一件随身所服。
名雖多别莫不障形故也。
若依僧祇雲。
覆瘡衣雨浴衣漉水囊二種腰帶卧具入分。
五分又雲。
劫具衣單[專*ㄆ]衣[打-丁+親]身衣。
若被即卧具之異名也。
若下衣。
若舍勒(四分雲涅槃僧。
此名内衣。
即舍勒也)是可分。
物準上為斷。
要是純色所成。
若是五納之衣律本開用。
五大上色作之。
雖绮錯分明乃是山成自爾。
既為聖道标式。
宜從分之。
若錦绮文成之衣。
并如後斷。
其下領袍[示*(專-寸+(舄-臼))]長袖褊袒隻支加覆苦覆膊增襻胸。
如此雜類衣裳形名難具。
亦并輕分。
由體相乖俗色類不同。
不名白衣所服。
即開随用之限。
又偏袒裙衫震旦法衣。
隻支覆膊天竺本制。
将彼例此樣貌俱非。
而猶同判在輕。
曾無憚懾。
若統收衣服相狀皆非本儀。
故僧祇中。
覆肩隻支皆長四肘二肘。
今且約道俗兩分。
故開輕重。
若深取律制。
裙衫亦非(故律中著脫法式。
此方不委)如十誦中。
褊袖衣複貯衣等。
并不令服故。
二随衣所有。
謂鈎帶腰繩等用銅鐵竹木鉛錫所成。
并衣袋箱幞等。
已前一件并随衣入輕。
又如五分。
針線囊入輕。
衣袋前至齊後至腰者。
亦入輕。
準上諸袋幞等。
若以绮錯所成。
雖無文相。
而同俗中被袋類者。
不入分限。
三成衣财具(謂布絹绫羅紬絁褐褺綿絮之屬。
及錦绮繡斑雲霞之像等)。
已前一件義通重輕。
若布絹乃至綿絮之财。
但非绮色分明者入分。
若錦繡氍氀純同一色。
相狀減于法衣者同上輕分。
若以青黃赤白黑五大色染。
并绯碧紅綠紫等上色染成者。
無問多少輕重。
并從衣财入分。
若補方虎眼槟榔接正衆彩間錯者入重。
故五分中。
錦绮毛[旁*毛]若氈(謂廣長量如上大者)蚊廚入重故也。
又不同绫羅之财。
雖衣體交錯。
而色相純同故。
律開著細鵝文相衣也。
義準绫羅絞梭入輕。
律開受王大價衣及種種好衣。
并開大價疏衣。
即知紗葛之屬例分也。
四能成縷線(謂雜色諸線無問絲布纻葛纑緝之類。
及麻綟絲絢等)。
已前準斷。
如善見中。
針線入輕。
則不論多少。
并從分也。
若有蟲之繭。
著芋之麻。
并從重收。
二是外道白衣之服。
律無正斷。
如下義分(其例自二)。
初是外道之衣。
律本雲。
繡衣樹皮衣樹葉衣珠璎珞衣木缽。
及一切外道衣皮衣鳥毛衣人發馬毛貓牛尾衣等欽跋羅衣。
乃至唐國李老餘胤黃幆巾帔等。
已前律制不著。
義斷重科。
由是異道标相非正之服故也。
若有所施與亦開受之。
若已壞其色相者。
除樹皮毛發。
餘者準下入輕分也。
二者是一切白衣所服。
律無正斷。
義須例準(其例自五)。
初常所服用(謂士女袍[袖-由+(十/田/(舄-臼))]襖子衫褲裈裳裙帔巾帽被矜氈褥靴履之屬)。
已前義判須分二途。
謂今昔兩判也。
準昔解雲。
亡五衆生常服用同世軌儀者入重。
故佛言。
一切白衣服不得畜。
為斷惡法次第。
理從重收。
今不同之。
雖文令不服此非斷重也。
犯舍财食生過極多。
死尚開分。
故非重攝。
如後義判。
若俗人奉施。
僧得而未暇改正為法衣者。
準斷入輕。
有多義故。
一佛開受施。
二聽說淨。
三聽改變如法受用。
若色未改。
相狀俗衣并入重收。
為絕懷俗之心也。
廣如鈔中。
不同錦绮以體相同俗。
必壞色相者聽分。
此但相乖而堪附道服。
故開改用。
若有長發沙門。
心希名貫。
衫褲随俗都絕三衣。
道在虛通。
俗存我固。
既思名系将何為道。
無問死活。
俱不可分。
餘聞。
戲女暫披法衣生生常在僧位。
今則貪名樂于俗服。
義必劫劫恒居背真理路顯然。
豈在輕限。
又諸律無斷重者。
必緣障不許披法服者。
縱著俗衣不須入輕。
雖佛開著非久用故。
如賊奪恐難之類。
自餘巾帶等服定非道用。
例準重收。
氈蓐二件同上所判故也。
二禦暑雨之服(謂褐衣羊裝油帔梭[卄/衣]笠子障熱傘蓋等)。
三禦寒之服(謂皮裘貂璎狐貉帽蓐耳手足諸拟宜者)。
四莊飾之服(謂花钗纓絡環钏佩绶治身衆具。
及鏡奁裝匣瑩飾)。
五朝宗祭服(謂冠帻貂纓大袖裙褶革帶履舄等)。
已前五件并是俗人所服。
而比丘時有得者。
須分判之。
初一之中。
羊裝褐衣全俗服類。
如上非輕。
第二皮服律正制止無宜有開。
必是熟财。
微供資下亦許分也。
第三裝飾之具彌是所制。
律本具之。
俗态未除。
理須除遣。
尚不許捉。
何得在輕。
第四朝服雖非所應。
然衫褶之類堪從改換。
可入輕收。
冠革之徒宜從重攝。
餘者例之。
二器具資。
要律斷缽器入輕。
餘者随事附見(其例有四)。
初是正缽。
謂量是三鬥已下鬥半已上。
體是瓦鐵色。
唯熏治者是如法器。
二是随缽。
謂次缽小缽鍵[金*恣](鼻柰耶雲小淺鐵缽)并銅鍮碗盞(大小如前量也。
及以七筋等總名俱夜羅器也)。
三随器所宬。
謂函袋幞絡巾帊等。
已前三件。
若缽器量體色依法者。
律正斷輕。
必體是竹木布帛。
色是漆油棍鑒者入重。
故僧祇雲。
過量白缽瓷瓦鐵等入重。
以體量不如故也。
不同瓶罐等但令量如即堪從用。
此是應量彌須準正。
其餘随缽律本斷輕。
而但雲俱夜羅器。
不顯其相(如五正蒲阇尼五非正佉阇尼等。
而有總别二名者也)若準十誦雲。
小缽半缽鍵[金*咨]入分。
其随器袋幞律亦斷賞勞。
理從輕限。
故五分中缽囊入分。
亦有繡彩裝飾者。
可單抽重收。
事同繡錦之服。
四針筒具。
謂銅瓦木鐵鳥翮所成者。
律斷賞勞。
義非正重。
已前一事乃是小緣人必有之。
理須分處。
中國多用牙角作者。
律制打破。
開畜如前。
宜入輕分。
或以氈作者。
或錯彩莊嚴者。
或繡缬結絡者。
或作錯绮彩袋(号為針線袋也)并是華绮俱從重收。
若純色氈袋并所[山/成]之缽。
無問銅鐵多少。
并即分也(必積針拟貨亦準上通)。
三資下之具。
謂皮革屣鞋屩靴襪巾布裹足。
及随有袋幞等巾帊裹束者。
已前一件正律唯明革履一色。
餘者不明。
依僧祇五分斷。
革屣及囊入分。
必現有熟皮。
準十誦中。
系革屣韋靴韋鹿韋熟韋裡腳指韋應分。
必有生皮理從重攝。
然此神州都不服用。
嶺表劍南時有著者。
若南海諸國五竺道俗皆常所履服也。
其形如此方折屐狀。
兼施後踵。
邊耳全無。
多以革皮作之。
若以靴履例準義亦開分。
靴履鞋屦時有三台。
龍鳳及錯線绮繡刺成者。
若非純色宜入重收。
或有平靴尖靴。
律無正斷。
然五分中以靴[革*雍]太深為世所譏。
理非懷道者所踐。
平靴異俗可入輕分。
尖全乖道。
準入重攝。
若準天竺複羅形如皮靴。
面前決開。
行則左右掩系。
必平尖二靴似此相從。
并準入輕。
餘有短[革*雍]高頭類。
列亦宜從履屦同斷。
重之曰。
上準律文例斷。
出處的明。
而神解不同。
意用難約。
理須分門逞路。
以義相收。
然重輕兩物罪相須知。
必先究委定其綱緻。
則相種曉據。
便處斷懔然。
譬臨深履薄。
詳而後述者。
其在茲乎。
然僧物乃多。
或一部二部。
或四種八種。
今但約位就人。
四科皆盡。
故随科條理。
并如下引。
一局限常住僧物。
謂約界限不通餘寺。
恒供别住
及俱夜羅器(此方譯為随缽器。
即缽内所宬者也)剃刀律并斷輕(其例有三。
初衣。
二器。
三革履。
事通五衆)。
一現成衣服(初明出家所服。
後明非出家所服)謂三衣覆膊隻支裙衫帔服坐具諸雜衣裳等(其例有四)。
已前一件随身所服。
名雖多别莫不障形故也。
若依僧祇雲。
覆瘡衣雨浴衣漉水囊二種腰帶卧具入分。
五分又雲。
劫具衣單[專*ㄆ]衣[打-丁+親]身衣。
若被即卧具之異名也。
若下衣。
若舍勒(四分雲涅槃僧。
此名内衣。
即舍勒也)是可分。
物準上為斷。
要是純色所成。
若是五納之衣律本開用。
五大上色作之。
雖绮錯分明乃是山成自爾。
既為聖道标式。
宜從分之。
若錦绮文成之衣。
并如後斷。
其下領袍[示*(專-寸+(舄-臼))]長袖褊袒隻支加覆苦覆膊增襻胸。
如此雜類衣裳形名難具。
亦并輕分。
由體相乖俗色類不同。
不名白衣所服。
即開随用之限。
又偏袒裙衫震旦法衣。
隻支覆膊天竺本制。
将彼例此樣貌俱非。
而猶同判在輕。
曾無憚懾。
若統收衣服相狀皆非本儀。
故僧祇中。
覆肩隻支皆長四肘二肘。
今且約道俗兩分。
故開輕重。
若深取律制。
裙衫亦非(故律中著脫法式。
此方不委)如十誦中。
褊袖衣複貯衣等。
并不令服故。
二随衣所有。
謂鈎帶腰繩等用銅鐵竹木鉛錫所成。
并衣袋箱幞等。
已前一件并随衣入輕。
又如五分。
針線囊入輕。
衣袋前至齊後至腰者。
亦入輕。
準上諸袋幞等。
若以绮錯所成。
雖無文相。
而同俗中被袋類者。
不入分限。
三成衣财具(謂布絹绫羅紬絁褐褺綿絮之屬。
及錦绮繡斑雲霞之像等)。
已前一件義通重輕。
若布絹乃至綿絮之财。
但非绮色分明者入分。
若錦繡氍氀純同一色。
相狀減于法衣者同上輕分。
若以青黃赤白黑五大色染。
并绯碧紅綠紫等上色染成者。
無問多少輕重。
并從衣财入分。
若補方虎眼槟榔接正衆彩間錯者入重。
故五分中。
錦绮毛[旁*毛]若氈(謂廣長量如上大者)蚊廚入重故也。
又不同绫羅之财。
雖衣體交錯。
而色相純同故。
律開著細鵝文相衣也。
義準绫羅絞梭入輕。
律開受王大價衣及種種好衣。
并開大價疏衣。
即知紗葛之屬例分也。
四能成縷線(謂雜色諸線無問絲布纻葛纑緝之類。
及麻綟絲絢等)。
已前準斷。
如善見中。
針線入輕。
則不論多少。
并從分也。
若有蟲之繭。
著芋之麻。
并從重收。
二是外道白衣之服。
律無正斷。
如下義分(其例自二)。
初是外道之衣。
律本雲。
繡衣樹皮衣樹葉衣珠璎珞衣木缽。
及一切外道衣皮衣鳥毛衣人發馬毛貓牛尾衣等欽跋羅衣。
乃至唐國李老餘胤黃幆巾帔等。
已前律制不著。
義斷重科。
由是異道标相非正之服故也。
若有所施與亦開受之。
若已壞其色相者。
除樹皮毛發。
餘者準下入輕分也。
二者是一切白衣所服。
律無正斷。
義須例準(其例自五)。
初常所服用(謂士女袍[袖-由+(十/田/(舄-臼))]襖子衫褲裈裳裙帔巾帽被矜氈褥靴履之屬)。
已前義判須分二途。
謂今昔兩判也。
準昔解雲。
亡五衆生常服用同世軌儀者入重。
故佛言。
一切白衣服不得畜。
為斷惡法次第。
理從重收。
今不同之。
雖文令不服此非斷重也。
犯舍财食生過極多。
死尚開分。
故非重攝。
如後義判。
若俗人奉施。
僧得而未暇改正為法衣者。
準斷入輕。
有多義故。
一佛開受施。
二聽說淨。
三聽改變如法受用。
若色未改。
相狀俗衣并入重收。
為絕懷俗之心也。
廣如鈔中。
不同錦绮以體相同俗。
必壞色相者聽分。
此但相乖而堪附道服。
故開改用。
若有長發沙門。
心希名貫。
衫褲随俗都絕三衣。
道在虛通。
俗存我固。
既思名系将何為道。
無問死活。
俱不可分。
餘聞。
戲女暫披法衣生生常在僧位。
今則貪名樂于俗服。
義必劫劫恒居背真理路顯然。
豈在輕限。
又諸律無斷重者。
必緣障不許披法服者。
縱著俗衣不須入輕。
雖佛開著非久用故。
如賊奪恐難之類。
自餘巾帶等服定非道用。
例準重收。
氈蓐二件同上所判故也。
二禦暑雨之服(謂褐衣羊裝油帔梭[卄/衣]笠子障熱傘蓋等)。
三禦寒之服(謂皮裘貂璎狐貉帽蓐耳手足諸拟宜者)。
四莊飾之服(謂花钗纓絡環钏佩绶治身衆具。
及鏡奁裝匣瑩飾)。
五朝宗祭服(謂冠帻貂纓大袖裙褶革帶履舄等)。
已前五件并是俗人所服。
而比丘時有得者。
須分判之。
初一之中。
羊裝褐衣全俗服類。
如上非輕。
第二皮服律正制止無宜有開。
必是熟财。
微供資下亦許分也。
第三裝飾之具彌是所制。
律本具之。
俗态未除。
理須除遣。
尚不許捉。
何得在輕。
第四朝服雖非所應。
然衫褶之類堪從改換。
可入輕收。
冠革之徒宜從重攝。
餘者例之。
二器具資。
要律斷缽器入輕。
餘者随事附見(其例有四)。
初是正缽。
謂量是三鬥已下鬥半已上。
體是瓦鐵色。
唯熏治者是如法器。
二是随缽。
謂次缽小缽鍵[金*恣](鼻柰耶雲小淺鐵缽)并銅鍮碗盞(大小如前量也。
及以七筋等總名俱夜羅器也)。
三随器所宬。
謂函袋幞絡巾帊等。
已前三件。
若缽器量體色依法者。
律正斷輕。
必體是竹木布帛。
色是漆油棍鑒者入重。
故僧祇雲。
過量白缽瓷瓦鐵等入重。
以體量不如故也。
不同瓶罐等但令量如即堪從用。
此是應量彌須準正。
其餘随缽律本斷輕。
而但雲俱夜羅器。
不顯其相(如五正蒲阇尼五非正佉阇尼等。
而有總别二名者也)若準十誦雲。
小缽半缽鍵[金*咨]入分。
其随器袋幞律亦斷賞勞。
理從輕限。
故五分中缽囊入分。
亦有繡彩裝飾者。
可單抽重收。
事同繡錦之服。
四針筒具。
謂銅瓦木鐵鳥翮所成者。
律斷賞勞。
義非正重。
已前一事乃是小緣人必有之。
理須分處。
中國多用牙角作者。
律制打破。
開畜如前。
宜入輕分。
或以氈作者。
或錯彩莊嚴者。
或繡缬結絡者。
或作錯绮彩袋(号為針線袋也)并是華绮俱從重收。
若純色氈袋并所[山/成]之缽。
無問銅鐵多少。
并即分也(必積針拟貨亦準上通)。
三資下之具。
謂皮革屣鞋屩靴襪巾布裹足。
及随有袋幞等巾帊裹束者。
已前一件正律唯明革履一色。
餘者不明。
依僧祇五分斷。
革屣及囊入分。
必現有熟皮。
準十誦中。
系革屣韋靴韋鹿韋熟韋裡腳指韋應分。
必有生皮理從重攝。
然此神州都不服用。
嶺表劍南時有著者。
若南海諸國五竺道俗皆常所履服也。
其形如此方折屐狀。
兼施後踵。
邊耳全無。
多以革皮作之。
若以靴履例準義亦開分。
靴履鞋屦時有三台。
龍鳳及錯線绮繡刺成者。
若非純色宜入重收。
或有平靴尖靴。
律無正斷。
然五分中以靴[革*雍]太深為世所譏。
理非懷道者所踐。
平靴異俗可入輕分。
尖全乖道。
準入重攝。
若準天竺複羅形如皮靴。
面前決開。
行則左右掩系。
必平尖二靴似此相從。
并準入輕。
餘有短[革*雍]高頭類。
列亦宜從履屦同斷。
重之曰。
上準律文例斷。
出處的明。
而神解不同。
意用難約。
理須分門逞路。
以義相收。
然重輕兩物罪相須知。
必先究委定其綱緻。
則相種曉據。
便處斷懔然。
譬臨深履薄。
詳而後述者。
其在茲乎。
然僧物乃多。
或一部二部。
或四種八種。
今但約位就人。
四科皆盡。
故随科條理。
并如下引。
一局限常住僧物。
謂約界限不通餘寺。
恒供别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