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處輕重儀(謂亡五衆物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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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貞觀十一季神州遺僧釋迦道宣緝叙(幹封二年重更條理)
序曰。
餘昔在帝京。
周流講肆。
深文伏義力志幽求。
頗嘗清叙。
惟以輕重為要。
而附事臨機多随意情。
博訪明據文義莫憑。
先所宗承首律師者。
孤情絕照映古奪今。
鈔疏山積。
學徒雲踴。
齊流五部之輝。
通開衆見之表。
而準事行用浩汗難分。
學者但可望崖尋途。
未通鑽仰。
餘曾請訣斯要直斷非疑。
便告餘雲。
夫講說者是通方之大解。
豈局一見而為成濟乎。
其猶身計國謀誠不可兩遂矣。
又以受通諸部随相偏阙。
若限之一文則不流衆說。
餘乃撫膺獨慨。
學本自攝兼他。
今随以微緣而闇于決滞者。
豈名博瞻機教弘濟時俗耶。
然則諸律持犯互說是非。
物類重輕據量者衆。
但約之受體紛诤自銷。
今此神州通行四分(關中先用僧祇。
江表由來十誦及行受戒律儀。
皆多四分羯磨)即以此律為本。
搜括諸部成文。
則何事而不詳。
何義而非決。
遂删補舊章。
撰述事鈔。
雖體相諧允文據的明。
猶恐意用未周。
事須廣流視聽。
至大唐貞觀四年。
發憤關表四出求異。
傳見者多。
并部誦語守文。
河陽準疏約斷。
繁詞瑣語結轸連衡。
有魏郡砺律師者。
即亦一方名器。
撰述文疏。
獨步山東。
因往從之請詢疑滞。
而封文格義。
語密竟沈。
學士守句而待銷。
外聽披章而絕思。
亦以輕重難斷别錄疏文。
而前後亂繁。
事義淆紊。
乃是一隅之慧猶未通方共行。
今約先舊鈔。
更引所聞科約事類。
錄成别件。
名為量處輕重儀也。
原夫重物輕物皆望資道。
道在虛通義非局約。
由并因僧利而獲斯物故。
身亡之後還返入僧。
使二僧懷受用之資(謂常住現前之僧。
俱荷重輕物利也)兩施有福流之潤(謂道俗七衆之人。
俱行僧得之施也)故總判入僧。
不屬佛法。
計并入僧。
理亦通濟。
而僧有常住現前不同。
物亦輕重兩異。
故律中佛斷物并入僧。
及論附事方舒二别。
由斯約義。
處斷明須。
故于輕重之中深加剖決者。
由倒說輕重即懷二見。
律文正斷不許五衆。
故阙思尋。
但為物類難收諸部互缺。
現有儲畜教不備載。
約文附事濫委縱思。
物既現前。
義須決絕。
自古傳授梗概。
相承指事混如渺逾河漢。
餘每于此路躊躇未引。
嘗于業正之暇顧意思焉。
約教附情薄知途軌。
然諸師行事通悟者希。
随見立儀。
六斷輕重并有明據。
抑亦難求。
今但取一判用通諸說。
即以當律為正上下求文。
文或隐顯非明斷者。
則統關諸部例決相成。
庶今種類收羅科條有緒。
用備無悶兼被緣須。
意以普攝資生之财。
總收衆具之物。
附事決遲疑之咎。
臨時定輕重之儀。
執物案文不看他面。
随機杼軸。
譬同抵掌冀懷道之士。
時複披尋足遣犯過。
極刑足除。
由來深惑。
然以人情忌狹擁結非無。
知事則親常住引輕入重。
别僧則私自利引重從輕。
倒亂昏情殷鑒終古(承聞。
六百段絹入重。
屏風障子入輕之類)出家據道彌須勵心。
鄙俗淺懷久須捐擲。
又夫邊服華夷。
儀形資具風俗既别。
物号亦殊。
并準例決。
知輕重自别始末該覽足鏡規猷矣。
餘所撰删補行事鈔三卷篇分上中下也。
門有三十不同。
言有二十餘萬。
若僧法軌模住持綱要者。
則上篇上卷首領存矣。
若受戒種相持犯忏儀。
則中篇中卷名體具矣。
若衣藥受淨諸行務機。
則下篇下卷毛目顯矣。
故辄略。
總引粗知梗概。
今依下卷衣法之中單解六物。
略分十門。
初制入僧意門(财因僧利佛法未沾豈彼王親辄俟收納) 二分法差别門(約緣語事十斷不同。
唯第十同住死者。
方乃加法) 三同活共财門(财生不義。
多懷鄙情。
存亡一期方稱此斷) 四囑授成不門(決定舍施便須付他。
若疑慮未分則一僧定攝) 五員債還拒門(債息追送随本重輕。
必非明證義須深察) 六斷割重輕門(輕重物相深究難分。
片有乖違便招雙咎) 七分物時處門(殡送還返方可據量。
必有緣來異處科拟) 八撿德賞勞門(有勞不賞。
事絕優矜。
無德僥幸義須撿駁) 九正分輕重門(人财兩集聖法須遵。
依教即分。
無宜賣易) 十物之所屬門(合得進不。
終是為僧。
縱外營理懸須給待) 此之十斷粗相且開。
而第六門中條緒非一。
律中通列諸物。
例并入僧。
後别牒五三。
用分輕相。
此即物類亦有兩斷。
輕重随義可知。
相傳随義約判。
亦是一途匡濟。
而就律文卒撿傍附。
交加後銳。
前修猶懷綴慮沈于初學。
疑妨是難終未濟時。
故且删削必欲曉。
緣據如後具明。
則迷悟俱開。
始終兩照。
故前依律本如佛斷之。
準事取類傍出附見。
随務據量足為龜鏡也。
凡居處量之任宰割要模。
先擊磬集僧。
次總收現物。
已外重大資具曆怅具條。
對衆持讀令知顯晦。
先問共财同活。
随信判之。
次問囑授有無。
亦随機判。
後問負債是誰。
又随撿付。
作上三法方定現财。
餘如本鈔。
律本雲。
時有舍衛國多知識比丘死。
多有僧伽藍。
多屬僧伽藍園田果樹。
多有别房。
多屬别房物。
多有銅瓶銅瓫斧鑿燈台。
多諸重物。
多有繩床卧床木床卧褥坐褥。
多畜伊梨延陀耄羅耄耄羅氍氀。
多有守僧伽藍人。
多有車輿。
多有澡罐錫杖扇。
多有鐵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木作器剃刀。
多有衣缽尼師壇針筒。
諸比丘不知雲何。
白佛。
佛言。
多知識無知識一切屬僧(律文如此。
準相約斷十三之别。
今依上條随條具解。
并如下列也)。
第一多有僧伽藍。
律斷入重。
準下種類亦同上判(乃至屬伽藍物如下總判入重)謂私有小寺莊宅店肆等。
第二多有屬僧伽藍園田果樹。
律斷入重。
準下種類例并從之。
謂寺院内外所有園田果菜谷米衆具養生調度等(其類有七)。
一園圃所種菜蔬(其例有四)初謂現植五生種。
一根種(蘿蔔姜芋之屬)二莖種(即榴柳及菜屬)三節種(即蘿勒蓼芹等)四雜種(蔗竹荻蘆)五子種(荽荏之屬)二離地菜茹。
謂如上五生之屬(即葵束菜聚等)及有餘枝條。
莢[麩-夫+戈]糠[禾*會]等。
三餘留種子。
謂蘿蔔子蔓菁子蘭香荽蓼葵子等諸褁袋等。
四治園調度。
謂鍁鍬鋤鑺杷朳之具及澆溉水車楔槔雜事。
二栽種五果之樹(其例有三)初現樹五果。
謂殼果(即胡桃[木*(而/百)]栗等)膚果(即梨柰林禽木瓜等)核果(即桃杏棗柿等)角果(山澤諸豆)[禾*會]果(松柏子等)二離地果子。
謂幹棗梨李杏柿柑橘柤橙栗柚等(并蔓草所産瓜瓠等諸蓏)三樹枝皮殼。
謂諸果樹枝葉雜相。
三田農産植(其例有四)初水陸田具。
謂耒耜撈磨耧耩犁具鋤铧刃器杷[木*夕]柯拂揚簸之屬。
二現種五谷。
謂房谷(即粟秫等)散谷(即[序-予+禾]穄等)角谷(諸豆巨勝)
餘昔在帝京。
周流講肆。
深文伏義力志幽求。
頗嘗清叙。
惟以輕重為要。
而附事臨機多随意情。
博訪明據文義莫憑。
先所宗承首律師者。
孤情絕照映古奪今。
鈔疏山積。
學徒雲踴。
齊流五部之輝。
通開衆見之表。
而準事行用浩汗難分。
學者但可望崖尋途。
未通鑽仰。
餘曾請訣斯要直斷非疑。
便告餘雲。
夫講說者是通方之大解。
豈局一見而為成濟乎。
其猶身計國謀誠不可兩遂矣。
又以受通諸部随相偏阙。
若限之一文則不流衆說。
餘乃撫膺獨慨。
學本自攝兼他。
今随以微緣而闇于決滞者。
豈名博瞻機教弘濟時俗耶。
然則諸律持犯互說是非。
物類重輕據量者衆。
但約之受體紛诤自銷。
今此神州通行四分(關中先用僧祇。
江表由來十誦及行受戒律儀。
皆多四分羯磨)即以此律為本。
搜括諸部成文。
則何事而不詳。
何義而非決。
遂删補舊章。
撰述事鈔。
雖體相諧允文據的明。
猶恐意用未周。
事須廣流視聽。
至大唐貞觀四年。
發憤關表四出求異。
傳見者多。
并部誦語守文。
河陽準疏約斷。
繁詞瑣語結轸連衡。
有魏郡砺律師者。
即亦一方名器。
撰述文疏。
獨步山東。
因往從之請詢疑滞。
而封文格義。
語密竟沈。
學士守句而待銷。
外聽披章而絕思。
亦以輕重難斷别錄疏文。
而前後亂繁。
事義淆紊。
乃是一隅之慧猶未通方共行。
今約先舊鈔。
更引所聞科約事類。
錄成别件。
名為量處輕重儀也。
原夫重物輕物皆望資道。
道在虛通義非局約。
由并因僧利而獲斯物故。
身亡之後還返入僧。
使二僧懷受用之資(謂常住現前之僧。
俱荷重輕物利也)兩施有福流之潤(謂道俗七衆之人。
俱行僧得之施也)故總判入僧。
不屬佛法。
計并入僧。
理亦通濟。
而僧有常住現前不同。
物亦輕重兩異。
故律中佛斷物并入僧。
及論附事方舒二别。
由斯約義。
處斷明須。
故于輕重之中深加剖決者。
由倒說輕重即懷二見。
律文正斷不許五衆。
故阙思尋。
但為物類難收諸部互缺。
現有儲畜教不備載。
約文附事濫委縱思。
物既現前。
義須決絕。
自古傳授梗概。
相承指事混如渺逾河漢。
餘每于此路躊躇未引。
嘗于業正之暇顧意思焉。
約教附情薄知途軌。
然諸師行事通悟者希。
随見立儀。
六斷輕重并有明據。
抑亦難求。
今但取一判用通諸說。
即以當律為正上下求文。
文或隐顯非明斷者。
則統關諸部例決相成。
庶今種類收羅科條有緒。
用備無悶兼被緣須。
意以普攝資生之财。
總收衆具之物。
附事決遲疑之咎。
臨時定輕重之儀。
執物案文不看他面。
随機杼軸。
譬同抵掌冀懷道之士。
時複披尋足遣犯過。
極刑足除。
由來深惑。
然以人情忌狹擁結非無。
知事則親常住引輕入重。
别僧則私自利引重從輕。
倒亂昏情殷鑒終古(承聞。
六百段絹入重。
屏風障子入輕之類)出家據道彌須勵心。
鄙俗淺懷久須捐擲。
又夫邊服華夷。
儀形資具風俗既别。
物号亦殊。
并準例決。
知輕重自别始末該覽足鏡規猷矣。
餘所撰删補行事鈔三卷篇分上中下也。
門有三十不同。
言有二十餘萬。
若僧法軌模住持綱要者。
則上篇上卷首領存矣。
若受戒種相持犯忏儀。
則中篇中卷名體具矣。
若衣藥受淨諸行務機。
則下篇下卷毛目顯矣。
故辄略。
總引粗知梗概。
今依下卷衣法之中單解六物。
略分十門。
初制入僧意門(财因僧利佛法未沾豈彼王親辄俟收納) 二分法差别門(約緣語事十斷不同。
唯第十同住死者。
方乃加法) 三同活共财門(财生不義。
多懷鄙情。
存亡一期方稱此斷) 四囑授成不門(決定舍施便須付他。
若疑慮未分則一僧定攝) 五員債還拒門(債息追送随本重輕。
必非明證義須深察) 六斷割重輕門(輕重物相深究難分。
片有乖違便招雙咎) 七分物時處門(殡送還返方可據量。
必有緣來異處科拟) 八撿德賞勞門(有勞不賞。
事絕優矜。
無德僥幸義須撿駁) 九正分輕重門(人财兩集聖法須遵。
依教即分。
無宜賣易) 十物之所屬門(合得進不。
終是為僧。
縱外營理懸須給待) 此之十斷粗相且開。
而第六門中條緒非一。
律中通列諸物。
例并入僧。
後别牒五三。
用分輕相。
此即物類亦有兩斷。
輕重随義可知。
相傳随義約判。
亦是一途匡濟。
而就律文卒撿傍附。
交加後銳。
前修猶懷綴慮沈于初學。
疑妨是難終未濟時。
故且删削必欲曉。
緣據如後具明。
則迷悟俱開。
始終兩照。
故前依律本如佛斷之。
準事取類傍出附見。
随務據量足為龜鏡也。
凡居處量之任宰割要模。
先擊磬集僧。
次總收現物。
已外重大資具曆怅具條。
對衆持讀令知顯晦。
先問共财同活。
随信判之。
次問囑授有無。
亦随機判。
後問負債是誰。
又随撿付。
作上三法方定現财。
餘如本鈔。
律本雲。
時有舍衛國多知識比丘死。
多有僧伽藍。
多屬僧伽藍園田果樹。
多有别房。
多屬别房物。
多有銅瓶銅瓫斧鑿燈台。
多諸重物。
多有繩床卧床木床卧褥坐褥。
多畜伊梨延陀耄羅耄耄羅氍氀。
多有守僧伽藍人。
多有車輿。
多有澡罐錫杖扇。
多有鐵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木作器剃刀。
多有衣缽尼師壇針筒。
諸比丘不知雲何。
白佛。
佛言。
多知識無知識一切屬僧(律文如此。
準相約斷十三之别。
今依上條随條具解。
并如下列也)。
第一多有僧伽藍。
律斷入重。
準下種類亦同上判(乃至屬伽藍物如下總判入重)謂私有小寺莊宅店肆等。
第二多有屬僧伽藍園田果樹。
律斷入重。
準下種類例并從之。
謂寺院内外所有園田果菜谷米衆具養生調度等(其類有七)。
一園圃所種菜蔬(其例有四)初謂現植五生種。
一根種(蘿蔔姜芋之屬)二莖種(即榴柳及菜屬)三節種(即蘿勒蓼芹等)四雜種(蔗竹荻蘆)五子種(荽荏之屬)二離地菜茹。
謂如上五生之屬(即葵束菜聚等)及有餘枝條。
莢[麩-夫+戈]糠[禾*會]等。
三餘留種子。
謂蘿蔔子蔓菁子蘭香荽蓼葵子等諸褁袋等。
四治園調度。
謂鍁鍬鋤鑺杷朳之具及澆溉水車楔槔雜事。
二栽種五果之樹(其例有三)初現樹五果。
謂殼果(即胡桃[木*(而/百)]栗等)膚果(即梨柰林禽木瓜等)核果(即桃杏棗柿等)角果(山澤諸豆)[禾*會]果(松柏子等)二離地果子。
謂幹棗梨李杏柿柑橘柤橙栗柚等(并蔓草所産瓜瓠等諸蓏)三樹枝皮殼。
謂諸果樹枝葉雜相。
三田農産植(其例有四)初水陸田具。
謂耒耜撈磨耧耩犁具鋤铧刃器杷[木*夕]柯拂揚簸之屬。
二現種五谷。
謂房谷(即粟秫等)散谷(即[序-予+禾]穄等)角谷(諸豆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