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處輕重儀(謂亡五衆物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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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谷(稻麥等類)[禾*會]谷(麻荏等類)三離地五谷謂收訖粟谷[序-予+禾]黍麻穬大小豆麥等(如僧祇中十七種谷者亦通一切諸谷等)四是萁蒿等。
謂一切蒿草豆萁麻蒈稻草黍穰莢[卄/告]等。
四貯積倉廪(其例有二)初所貯庫藏。
謂庫倉囷廪窖廚匮箧簏箱鬥斛函豆庾釜之屬。
二量準之器。
謂斛鬥升合函籌尺寸衡秤之屬。
五造食衆具(其例有三)初轉生食具。
謂水陸碾硙碓磨扇車羅具之屬。
并所覆之屋。
二熟食之具。
謂鼎镬槍釜盆甑鏊等。
并案橙機架及餅模雜具。
三盛食之具。
謂甕[嬰*瓦]甕瓷盤盂缽碗檠合七勺等。
六現成五熟。
一蒸熟。
二煮熟。
三煿熟。
四炙熟。
五炮熟(皆謂。
羹飯餅食類須五成)。
七現在四藥。
謂時藥(米面醬豉麴菜)二非時藥(諸果清汁)三七日藥(酥蜜油脂)四盡形藥(鹽酢椒姜及五石三建等)。
已前七件正本随生。
準律據義斷入常住。
并由貯儲情厚譏醜塵染内外瑕愆勿過于此。
故毗尼母論雲。
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瓫之屬養生之具。
此現前僧不得分。
屬四方僧(即常住也)至如造食衆具其例極多。
但得通收而限。
其大小相如十誦所列。
異律不可籠通。
若論木器如僧祇雲。
木瓶木瓫竹筐竹筥并入重收。
又據餘部便依量限。
如十誦中。
一切器皿二鬥已上入重。
猶事有擔累故也。
餘文如下更明。
若現啖之食如摩得勒伽論雲。
若僧中請食已命過。
同衣分之(準入重也)若已命過後得食者。
還歸本處。
受他施衣亦爾。
其餘三藥必有長餘。
如下分之。
論有分全床者。
别部曲開。
此非機教。
如下廣解。
第三多有别房。
律斷入常住僧。
或有材石房直者。
如下判之。
已前謂伽藍内外村聚林野。
若有自乞他為造作大小諸房。
偏屬私己。
佛開受用。
若本主身死折入常住。
而寺法依時。
随教分房者任留亦得。
若生熟材木磚瓦塹石草土房具。
并拟造房直物(絹布錢谷)并随現物輕重分處。
以身存之時物有正主可随言限。
若至死後更有别主。
不得仍舊。
第四多屬别房物。
律判入重。
種類準例如下别之。
謂窗戶[巾*兼]障竿桁枰閣壁鈎龍牙屋帳床帷承塵約壁床機之類。
已前約判義并重收。
皆謂本拟楷定。
不容中改者。
故入常住。
若為壁土圮坼開門牖敝露。
權以布帛幔障。
後須随複屏除者。
不入此例。
第五多有銅瓶銅瓫斧鑿燈台。
律文并重收。
然瓶瓫機濟大小未明(如前兩判)。
已前諸器。
謂銅鐵木瓦等所造。
準十誦中一切銅物不應分。
除釜瓶二鬥已下應分。
乃至禅鎮等應分。
餘不應分。
此律但瓶瓫入重。
不出鬥量。
緻今傳習俱斷重收。
餘謂。
瓶瓫機濟要務所須。
尼開說淨畜之。
僧則任情儲舍。
若通從輕攝。
事則該含。
宜從十誦明斷。
則彼此雙會。
餘如後解。
其鬥秤尺量并用姬周本制者。
以通中邊同用。
百王不改其式。
故大唐雜令雲。
尺者用尺二寸為尺。
鬥秤二色三等成之。
乃至律論兩明器量大小。
并指秦鬥三鬥為定。
故知古法難改。
由楷式常然也。
昔東晉何承天者。
善明曆緯。
廣分星紀。
與慧嚴法師共評偏中律曆分影所次。
嚴師雲。
中國之中剡洲之中心也。
四方距海。
各十有餘萬故。
彼夏至之日方中無影。
此方緣邊海隅。
豈同日而語乎。
故雒陽赤縣之中也。
至期猶有殘影。
故河圖雲。
昆侖山東南方五千裡亦号神州。
又稱赤縣。
既曰東南。
明非中矣。
又尺寸分次彼此通用。
晷日漏刻毫厘不差。
至如星次度量通國共行。
若随方尺分則玄象交亂雲雲。
承天無以抗也。
故考諸實錄用拟今行。
又如薩婆多論雲。
佛長丈六。
常人半之。
此方書雲八尺身也。
故戒本雲。
佛衣長佛九搩手。
廣六搩手。
五分雲。
如來一搩手此方則二尺也。
即以此為率。
乘之則長一丈二尺。
今人衣長六尺。
唐尺則五尺。
若斯計會指掌可平。
昔隋炀帝博考經籍制立鬥秤。
一準周時。
餘親見用煥然符合。
故古俗傳述。
六尺為步。
量之所起。
圭抄在初。
度之最始忽絲為先。
衡分在初。
黍絫居首。
并有明據無宜逸縱。
第六多諸重物。
律斷入重(意以名局事寬。
其例多種。
上下諸門随相易見。
此中雜碎難顯。
随務機要。
微有輕收。
故以諸門廣辨也)其種有八(義加俗器)。
初宬衣衆具(其例有五)初成衣衆具。
謂衣梞衣床衣桄之具及赭土雌黃絣衣樣度繩索等。
二裁衣衆具。
謂裁版截刀剪刀磨石及搗帛杵石等。
三成衣機具。
謂绫羅錦绮紬絹絕布繩條帶索等機車之屬。
四紡績衆具。
謂紡車績筐經絡架桁杼緯車籰等調度。
五是缫抽之具。
謂缫車輕絡并養蠶薄棏等。
已上五件雖所為是輕。
而事相繁重卒難勝負。
又道分緣非親機要者。
并在重收。
就第二件中微有輕相。
如截刀剪刀佛開畜之。
通含大小。
可依經判。
四寸刃者無問鐵木角骨之柄。
從輕所攝。
若依量已上諸刀。
或以金寶飾者。
雖量乃寸刃從寶入重。
磨石體量。
律論無文。
若以刀同恒相随者入輕。
二服玩之具。
謂曲機夾膝憑案懚囊如意語柄。
諸雜尾拂唾壺之屬。
已前一件物含勝降。
事實沈膚。
判非經道之具。
宜從重攝。
随器奁匣衣覆并同。
三治病所須(其例有三)初謂。
醫術針灸刀角槌捍療疾之具。
二謂。
諸方本草明堂流注脈經藥訣之書。
三謂。
對病四藥如上列名餘之三藥如上入重。
盡形藥中如後正斷。
已上三件資身正要。
非常恒有。
是病即須。
初一治救刀鐵。
律文通許。
既是小細機候。
所宜準如十誦灌鼻個等。
入輕所收。
餘有藥筒藥函諸器相從分也。
第二諸方本草既是俗習。
宜從重收。
盡形藥中未搗治者入重。
若已搗和合成湯丸膏煎異本藥相者。
及服殘餘分。
此實非所幸。
宜準僧祇入輕分之。
四内外經籍(其例有五)初内法經部(謂凡所傳述為除心病。
心雖兩通約相據緣唯在于内。
故所救設者名為内法也。
謂凡所述事莫不為遣心瑕也)初中土經部。
謂中土多羅葉經。
此方翻譯紙素六别(一者單翻。
二重翻。
三失譯。
四雜錄。
五疑經。
六僞引)二此方集錄(謂佛法東流已來。
道俗諸賢各通揚化。
或造論錄。
或造贊傳。
皆非意指并入經收智論解也。
如童壽實相僧祐法苑文宣王淨住子梁簡文法寶聯璧等也)三二方雜紀(謂二方道俗通經解論。
各述意言解釋經義所有鈔疏等。
或傳述兩土名德高僧聖迹有無住持衰盛遊履記傳等也)四拟寫經具(謂紙墨筆硯案機枕則治紙界具裝潢帙軸等也)五所盛經具(謂廚箱簏匮函案架閣巾袋帊幞等也)。
已上五件經籍格言。
正是入道津途出要窮務。
若不玩習通鑒始終。
統其關鍵悟其趣入者。
則舟車競載未登。
終非濟
謂一切蒿草豆萁麻蒈稻草黍穰莢[卄/告]等。
四貯積倉廪(其例有二)初所貯庫藏。
謂庫倉囷廪窖廚匮箧簏箱鬥斛函豆庾釜之屬。
二量準之器。
謂斛鬥升合函籌尺寸衡秤之屬。
五造食衆具(其例有三)初轉生食具。
謂水陸碾硙碓磨扇車羅具之屬。
并所覆之屋。
二熟食之具。
謂鼎镬槍釜盆甑鏊等。
并案橙機架及餅模雜具。
三盛食之具。
謂甕[嬰*瓦]甕瓷盤盂缽碗檠合七勺等。
六現成五熟。
一蒸熟。
二煮熟。
三煿熟。
四炙熟。
五炮熟(皆謂。
羹飯餅食類須五成)。
七現在四藥。
謂時藥(米面醬豉麴菜)二非時藥(諸果清汁)三七日藥(酥蜜油脂)四盡形藥(鹽酢椒姜及五石三建等)。
已前七件正本随生。
準律據義斷入常住。
并由貯儲情厚譏醜塵染内外瑕愆勿過于此。
故毗尼母論雲。
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瓫之屬養生之具。
此現前僧不得分。
屬四方僧(即常住也)至如造食衆具其例極多。
但得通收而限。
其大小相如十誦所列。
異律不可籠通。
若論木器如僧祇雲。
木瓶木瓫竹筐竹筥并入重收。
又據餘部便依量限。
如十誦中。
一切器皿二鬥已上入重。
猶事有擔累故也。
餘文如下更明。
若現啖之食如摩得勒伽論雲。
若僧中請食已命過。
同衣分之(準入重也)若已命過後得食者。
還歸本處。
受他施衣亦爾。
其餘三藥必有長餘。
如下分之。
論有分全床者。
别部曲開。
此非機教。
如下廣解。
第三多有别房。
律斷入常住僧。
或有材石房直者。
如下判之。
已前謂伽藍内外村聚林野。
若有自乞他為造作大小諸房。
偏屬私己。
佛開受用。
若本主身死折入常住。
而寺法依時。
随教分房者任留亦得。
若生熟材木磚瓦塹石草土房具。
并拟造房直物(絹布錢谷)并随現物輕重分處。
以身存之時物有正主可随言限。
若至死後更有别主。
不得仍舊。
第四多屬别房物。
律判入重。
種類準例如下别之。
謂窗戶[巾*兼]障竿桁枰閣壁鈎龍牙屋帳床帷承塵約壁床機之類。
已前約判義并重收。
皆謂本拟楷定。
不容中改者。
故入常住。
若為壁土圮坼開門牖敝露。
權以布帛幔障。
後須随複屏除者。
不入此例。
第五多有銅瓶銅瓫斧鑿燈台。
律文并重收。
然瓶瓫機濟大小未明(如前兩判)。
已前諸器。
謂銅鐵木瓦等所造。
準十誦中一切銅物不應分。
除釜瓶二鬥已下應分。
乃至禅鎮等應分。
餘不應分。
此律但瓶瓫入重。
不出鬥量。
緻今傳習俱斷重收。
餘謂。
瓶瓫機濟要務所須。
尼開說淨畜之。
僧則任情儲舍。
若通從輕攝。
事則該含。
宜從十誦明斷。
則彼此雙會。
餘如後解。
其鬥秤尺量并用姬周本制者。
以通中邊同用。
百王不改其式。
故大唐雜令雲。
尺者用尺二寸為尺。
鬥秤二色三等成之。
乃至律論兩明器量大小。
并指秦鬥三鬥為定。
故知古法難改。
由楷式常然也。
昔東晉何承天者。
善明曆緯。
廣分星紀。
與慧嚴法師共評偏中律曆分影所次。
嚴師雲。
中國之中剡洲之中心也。
四方距海。
各十有餘萬故。
彼夏至之日方中無影。
此方緣邊海隅。
豈同日而語乎。
故雒陽赤縣之中也。
至期猶有殘影。
故河圖雲。
昆侖山東南方五千裡亦号神州。
又稱赤縣。
既曰東南。
明非中矣。
又尺寸分次彼此通用。
晷日漏刻毫厘不差。
至如星次度量通國共行。
若随方尺分則玄象交亂雲雲。
承天無以抗也。
故考諸實錄用拟今行。
又如薩婆多論雲。
佛長丈六。
常人半之。
此方書雲八尺身也。
故戒本雲。
佛衣長佛九搩手。
廣六搩手。
五分雲。
如來一搩手此方則二尺也。
即以此為率。
乘之則長一丈二尺。
今人衣長六尺。
唐尺則五尺。
若斯計會指掌可平。
昔隋炀帝博考經籍制立鬥秤。
一準周時。
餘親見用煥然符合。
故古俗傳述。
六尺為步。
量之所起。
圭抄在初。
度之最始忽絲為先。
衡分在初。
黍絫居首。
并有明據無宜逸縱。
第六多諸重物。
律斷入重(意以名局事寬。
其例多種。
上下諸門随相易見。
此中雜碎難顯。
随務機要。
微有輕收。
故以諸門廣辨也)其種有八(義加俗器)。
初宬衣衆具(其例有五)初成衣衆具。
謂衣梞衣床衣桄之具及赭土雌黃絣衣樣度繩索等。
二裁衣衆具。
謂裁版截刀剪刀磨石及搗帛杵石等。
三成衣機具。
謂绫羅錦绮紬絹絕布繩條帶索等機車之屬。
四紡績衆具。
謂紡車績筐經絡架桁杼緯車籰等調度。
五是缫抽之具。
謂缫車輕絡并養蠶薄棏等。
已上五件雖所為是輕。
而事相繁重卒難勝負。
又道分緣非親機要者。
并在重收。
就第二件中微有輕相。
如截刀剪刀佛開畜之。
通含大小。
可依經判。
四寸刃者無問鐵木角骨之柄。
從輕所攝。
若依量已上諸刀。
或以金寶飾者。
雖量乃寸刃從寶入重。
磨石體量。
律論無文。
若以刀同恒相随者入輕。
二服玩之具。
謂曲機夾膝憑案懚囊如意語柄。
諸雜尾拂唾壺之屬。
已前一件物含勝降。
事實沈膚。
判非經道之具。
宜從重攝。
随器奁匣衣覆并同。
三治病所須(其例有三)初謂。
醫術針灸刀角槌捍療疾之具。
二謂。
諸方本草明堂流注脈經藥訣之書。
三謂。
對病四藥如上列名餘之三藥如上入重。
盡形藥中如後正斷。
已上三件資身正要。
非常恒有。
是病即須。
初一治救刀鐵。
律文通許。
既是小細機候。
所宜準如十誦灌鼻個等。
入輕所收。
餘有藥筒藥函諸器相從分也。
第二諸方本草既是俗習。
宜從重收。
盡形藥中未搗治者入重。
若已搗和合成湯丸膏煎異本藥相者。
及服殘餘分。
此實非所幸。
宜準僧祇入輕分之。
四内外經籍(其例有五)初内法經部(謂凡所傳述為除心病。
心雖兩通約相據緣唯在于内。
故所救設者名為内法也。
謂凡所述事莫不為遣心瑕也)初中土經部。
謂中土多羅葉經。
此方翻譯紙素六别(一者單翻。
二重翻。
三失譯。
四雜錄。
五疑經。
六僞引)二此方集錄(謂佛法東流已來。
道俗諸賢各通揚化。
或造論錄。
或造贊傳。
皆非意指并入經收智論解也。
如童壽實相僧祐法苑文宣王淨住子梁簡文法寶聯璧等也)三二方雜紀(謂二方道俗通經解論。
各述意言解釋經義所有鈔疏等。
或傳述兩土名德高僧聖迹有無住持衰盛遊履記傳等也)四拟寫經具(謂紙墨筆硯案機枕則治紙界具裝潢帙軸等也)五所盛經具(謂廚箱簏匮函案架閣巾袋帊幞等也)。
已上五件經籍格言。
正是入道津途出要窮務。
若不玩習通鑒始終。
統其關鍵悟其趣入者。
則舟車競載未登。
終非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