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處輕重儀(謂亡五衆物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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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綱雖設不解虛喪明時。
故常須讀尋閱其理義。
可懷諸心首。
無從重期。
故毗尼母論雲。
經律先有付囑處即付彼人。
若無付囑人随能持者。
即依教進修。
非謂守護而已。
故論雲。
佛法貴如說修行。
不貴多讀多誦。
今人多貪積。
無心服歠者則不當所委。
須付德人。
若殘有筆墨紙素等及所盛經器本無轉用者。
依本處用随經籍所在。
必具供獻。
非定屬者随事輕重分入二僧。
或多積紙墨但拟治生。
本非經用宜從重攝。
二外俗書紀(謂凡有紀傳。
皆存外有。
上則順天奉地。
匡國化民。
中則孝事父母。
立身行道。
下則營衛六府。
五行備附。
據事以求莫非身計。
縱閑放林澤無非養生。
故名外書)初謂九流史籍(九流者。
一道二儒三名四法五墨六縱橫七陰陽八農流九雜流)即六經緯候諸子史傳雜說文紀等。
二謂三古字書(謂三蒼古文篆籀隸皆真草諸迹等也)三所盛書器(即上内經所列者。
并餘紙筆墨硯等)。
已前三件并斷重收。
雖開暫學為遮俗美。
終非久玩。
故舍入僧。
紙墨有餘乃兼道務。
而本意附俗不同前條。
并從重例。
經律正制者。
以莊嚴丈頌樂世法故。
三數算衆具(其例有二)一現有數具(謂目翳懸測商度方衡籌算等也)二雜珠數法(謂水精琉璃雜色珠等。
或用竹木泥土瓷石木梡薏苢等珠)。
已前二件算數所須。
雖體并重物而堪随道務。
律中猶不解事數。
誦戒忘誤開畜算子等。
至如木梡珠貫雜色僞寶所成之珍。
準用僧祇一切寶物入重則文含真僞。
今随事緣求在機正要者。
勿過數法投接下根牽課修業也。
可準多論。
似寶僞寶雜色珠開為百一物者。
得如法用。
宜斷輕收。
餘木竹等例此分也。
五諸雜樂具(其例有四)初謂八音之樂(一金樂。
謂鐘鈴等。
二石樂。
謂磬等。
三絲樂。
謂琴瑟等。
四竹樂。
謂笙笛等。
五匏樂。
謂箜篌等。
六土樂。
即埙等。
七革樂。
謂鼓等。
八木樂。
即上音柷[吾*欠]者也)二所用戲具(謂傀儡戲面竽桡影舞師子白馬俳優傳述衆像變現之像也)三服飾之具(謂花冠帕索裙帔袍棂纏束雜彩衆寶绮錯之屬也)四雜劇戲具(謂[卄/補]博棋奕投壺牽道六甲行成。
并所須骰子馬局之屬)。
已上四件并是蕩逸之具。
正乖念慧之本宜從重收。
然僧非貯畜之家。
執捉非無過咎。
宜準論出賣得錢。
還入僧中随常住雜用。
六雜莊飾具(其例有二)初謂采畫之具(謂俗中畫樣丹青朱綠雜色。
及絣繩直尺專具規矩所須之物也)後好玩衆具(謂屏風障子山水人物遊仙古賢傳紀書隸。
及雜書異畫之具也)。
已前兩件亦同上儀。
但可浮情所欣。
終非筌要。
宜擁入常住具飾僧堂。
七寶璧諸貨(其例有四)初是重寶(謂金銀真珠摩尼珊瑚車渠馬瑙此之七寶也。
及諸玉璧也)二是輕寶(謂鍮石銅鐵鉛錫白镴。
并諸僞珠)三是錢寶(謂金銀銅鐵錢。
乃至皮作等八種上有文像者)四所餘殘物(謂爐冶所須。
并礦樸镕寫等具)。
已前四件并是正重。
嚴禁俗财。
初及三四義非自畜。
容有助道說付白衣。
身亡入重。
故在常住。
二是輕寶。
随緣三途。
若是本體塊假銅鍮。
人來以施不拟形用。
則随本重說付淨主。
若是百一碗缽衣鈎之徒律開受用。
故在輕限。
銅假拟用例此可分。
故僧祇中。
一切錢金銀真珠琉璃珂貝珊瑚車渠馬腦玉石入重。
若已成器物入百一物數者入輕。
此非正寶也。
故僧祇雲。
錢金銀不得觸。
若餘輕寶得觸。
不得著。
得作百一物用。
如論所明。
不須說淨。
準此作諸器具理非重收。
四分律中。
但明錢金銀三。
餘者不論。
明知通在輕限。
錫镴之屬文雖不列。
律令用以補缽非重物。
随缽入輕不疑。
今有擅行律教。
依論分金及錢金床等物。
此非統明成教。
随文即用。
與己貪惑相符。
不唯教文明昧。
聖有四依四大墨印。
宜須憑準。
生死無暇。
聞聲即斷。
便同道聽今為重疏分金。
緣叙此文出于摩得勒伽論也。
此迦葉遺部本律。
不至于此非其所機。
言分金床者。
初有比丘。
從天生。
此人中資具非其所安。
情亂不安。
常思天中所有衆具。
佛令阿難依須給之。
一夕處中便登無學。
由此曲開。
非通今部。
分别功德論中具述此事。
故持世佛藏諸經。
佛令弟子修道。
為懷衆具有阙不能會道者。
并權開之。
必不修道。
樂世法者。
水不許服。
地不許行。
諸大鬼神遮前掃後。
斯豈人語。
大聖正言。
分金之徒并妄行不了之教。
順本貪貯。
便乖清信之徒。
焉有出俗高僧。
正制不行。
情存财事未足算也。
大般涅槃窮終之極教也。
一部之文十明八不淨物。
佛說魔說用此分途。
故文雲。
若有人言佛開比丘畜于金寶八種不淨毒蛇物者。
是為魔說。
非我弟子。
反此上言是名佛說。
乃至文雲。
隻桓比丘分金之事佛亦正斷。
分河飲水。
乃至四分律中。
迦旃延不受王之寶施。
因此如來制大小持戒犍度。
我之弟子不同諸外道沙門受畜金寶等。
叉如來滅後二百年。
毗舍離國跋阇比丘擅行十事。
說戒之日唱言分金時。
耶舍比丘集閻浮提七百人。
重更明斷不許分也。
佛在隻桓一制也。
滅後毗舍二制也。
今或有之三犯也。
分金犯于堕罪。
死入火中二十一億四十千歲。
耳此小罪也。
不信未來火燒。
現在亘火在身。
必信苦而欲去也。
今有犯于四禁。
經律同曰斷頭。
犯者安然不畏。
而作人師法主。
不信一犯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生報在無間中。
況此分金。
不足怪也。
學教之士并所共非。
豈意。
于今弊風重舉。
金為鄙俗之所重也。
聞名即欣管甯之徒矣。
若草芥流俗尚爾。
況出道乎。
縱有分者恒河長沒之人。
不足怪也。
但诃煩惱。
人不足論。
至如一化之制戒并絕俗前。
唯有四戒。
對俗重制。
一淫。
二酒。
三寶。
四邪命也。
淫為生死之本。
三聖絕其根源。
酒為昏醉之藥。
四逆由之得遂。
寶為起貪之緣。
諸惑因之繁苠。
邪命害我之因。
惡道為之開坦。
涅槃諸律備明顯之。
何不披讀聖典。
而行曲廢之教。
故文雲。
日月不明淨者。
由煙雲塵霧所翳。
我法不淨者。
由于比丘行四事也。
若有弟子。
以我為師。
而行前四者。
我非其師。
彼非我之弟子。
由不信我之法律故也。
此之所說四分十誦現律論等鹹有誠文。
何得依此律受戒而用彼部分金。
舍制而取開。
未識機教之通塞。
而與貪癡之相會不足統觀極教之明禁。
可不誡慎也之哉。
生則塵汗迷徒。
死則自當苦楚。
信一時之重欲為萬劫之兇愚。
深可悲矣。
八諸雜重物(皆其例有八。
謂一切石。
一切水精。
一切瓦。
一切貝。
一切齒。
一切角。
一切銅。
一切色土。
義加俗中諸漆器食具)。
初如十誦一切石物不應分。
除水瓶水甕蓋水物刮汗箅灌鼻筒尉鬥香爐缽鈎禅鎮金瓶二鬥已下應分。
餘石物不
教綱雖設不解虛喪明時。
故常須讀尋閱其理義。
可懷諸心首。
無從重期。
故毗尼母論雲。
經律先有付囑處即付彼人。
若無付囑人随能持者。
即依教進修。
非謂守護而已。
故論雲。
佛法貴如說修行。
不貴多讀多誦。
今人多貪積。
無心服歠者則不當所委。
須付德人。
若殘有筆墨紙素等及所盛經器本無轉用者。
依本處用随經籍所在。
必具供獻。
非定屬者随事輕重分入二僧。
或多積紙墨但拟治生。
本非經用宜從重攝。
二外俗書紀(謂凡有紀傳。
皆存外有。
上則順天奉地。
匡國化民。
中則孝事父母。
立身行道。
下則營衛六府。
五行備附。
據事以求莫非身計。
縱閑放林澤無非養生。
故名外書)初謂九流史籍(九流者。
一道二儒三名四法五墨六縱橫七陰陽八農流九雜流)即六經緯候諸子史傳雜說文紀等。
二謂三古字書(謂三蒼古文篆籀隸皆真草諸迹等也)三所盛書器(即上内經所列者。
并餘紙筆墨硯等)。
已前三件并斷重收。
雖開暫學為遮俗美。
終非久玩。
故舍入僧。
紙墨有餘乃兼道務。
而本意附俗不同前條。
并從重例。
經律正制者。
以莊嚴丈頌樂世法故。
三數算衆具(其例有二)一現有數具(謂目翳懸測商度方衡籌算等也)二雜珠數法(謂水精琉璃雜色珠等。
或用竹木泥土瓷石木梡薏苢等珠)。
已前二件算數所須。
雖體并重物而堪随道務。
律中猶不解事數。
誦戒忘誤開畜算子等。
至如木梡珠貫雜色僞寶所成之珍。
準用僧祇一切寶物入重則文含真僞。
今随事緣求在機正要者。
勿過數法投接下根牽課修業也。
可準多論。
似寶僞寶雜色珠開為百一物者。
得如法用。
宜斷輕收。
餘木竹等例此分也。
五諸雜樂具(其例有四)初謂八音之樂(一金樂。
謂鐘鈴等。
二石樂。
謂磬等。
三絲樂。
謂琴瑟等。
四竹樂。
謂笙笛等。
五匏樂。
謂箜篌等。
六土樂。
即埙等。
七革樂。
謂鼓等。
八木樂。
即上音柷[吾*欠]者也)二所用戲具(謂傀儡戲面竽桡影舞師子白馬俳優傳述衆像變現之像也)三服飾之具(謂花冠帕索裙帔袍棂纏束雜彩衆寶绮錯之屬也)四雜劇戲具(謂[卄/補]博棋奕投壺牽道六甲行成。
并所須骰子馬局之屬)。
已上四件并是蕩逸之具。
正乖念慧之本宜從重收。
然僧非貯畜之家。
執捉非無過咎。
宜準論出賣得錢。
還入僧中随常住雜用。
六雜莊飾具(其例有二)初謂采畫之具(謂俗中畫樣丹青朱綠雜色。
及絣繩直尺專具規矩所須之物也)後好玩衆具(謂屏風障子山水人物遊仙古賢傳紀書隸。
及雜書異畫之具也)。
已前兩件亦同上儀。
但可浮情所欣。
終非筌要。
宜擁入常住具飾僧堂。
七寶璧諸貨(其例有四)初是重寶(謂金銀真珠摩尼珊瑚車渠馬瑙此之七寶也。
及諸玉璧也)二是輕寶(謂鍮石銅鐵鉛錫白镴。
并諸僞珠)三是錢寶(謂金銀銅鐵錢。
乃至皮作等八種上有文像者)四所餘殘物(謂爐冶所須。
并礦樸镕寫等具)。
已前四件并是正重。
嚴禁俗财。
初及三四義非自畜。
容有助道說付白衣。
身亡入重。
故在常住。
二是輕寶。
随緣三途。
若是本體塊假銅鍮。
人來以施不拟形用。
則随本重說付淨主。
若是百一碗缽衣鈎之徒律開受用。
故在輕限。
銅假拟用例此可分。
故僧祇中。
一切錢金銀真珠琉璃珂貝珊瑚車渠馬腦玉石入重。
若已成器物入百一物數者入輕。
此非正寶也。
故僧祇雲。
錢金銀不得觸。
若餘輕寶得觸。
不得著。
得作百一物用。
如論所明。
不須說淨。
準此作諸器具理非重收。
四分律中。
但明錢金銀三。
餘者不論。
明知通在輕限。
錫镴之屬文雖不列。
律令用以補缽非重物。
随缽入輕不疑。
今有擅行律教。
依論分金及錢金床等物。
此非統明成教。
随文即用。
與己貪惑相符。
不唯教文明昧。
聖有四依四大墨印。
宜須憑準。
生死無暇。
聞聲即斷。
便同道聽今為重疏分金。
緣叙此文出于摩得勒伽論也。
此迦葉遺部本律。
不至于此非其所機。
言分金床者。
初有比丘。
從天生。
此人中資具非其所安。
情亂不安。
常思天中所有衆具。
佛令阿難依須給之。
一夕處中便登無學。
由此曲開。
非通今部。
分别功德論中具述此事。
故持世佛藏諸經。
佛令弟子修道。
為懷衆具有阙不能會道者。
并權開之。
必不修道。
樂世法者。
水不許服。
地不許行。
諸大鬼神遮前掃後。
斯豈人語。
大聖正言。
分金之徒并妄行不了之教。
順本貪貯。
便乖清信之徒。
焉有出俗高僧。
正制不行。
情存财事未足算也。
大般涅槃窮終之極教也。
一部之文十明八不淨物。
佛說魔說用此分途。
故文雲。
若有人言佛開比丘畜于金寶八種不淨毒蛇物者。
是為魔說。
非我弟子。
反此上言是名佛說。
乃至文雲。
隻桓比丘分金之事佛亦正斷。
分河飲水。
乃至四分律中。
迦旃延不受王之寶施。
因此如來制大小持戒犍度。
我之弟子不同諸外道沙門受畜金寶等。
叉如來滅後二百年。
毗舍離國跋阇比丘擅行十事。
說戒之日唱言分金時。
耶舍比丘集閻浮提七百人。
重更明斷不許分也。
佛在隻桓一制也。
滅後毗舍二制也。
今或有之三犯也。
分金犯于堕罪。
死入火中二十一億四十千歲。
耳此小罪也。
不信未來火燒。
現在亘火在身。
必信苦而欲去也。
今有犯于四禁。
經律同曰斷頭。
犯者安然不畏。
而作人師法主。
不信一犯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生報在無間中。
況此分金。
不足怪也。
學教之士并所共非。
豈意。
于今弊風重舉。
金為鄙俗之所重也。
聞名即欣管甯之徒矣。
若草芥流俗尚爾。
況出道乎。
縱有分者恒河長沒之人。
不足怪也。
但诃煩惱。
人不足論。
至如一化之制戒并絕俗前。
唯有四戒。
對俗重制。
一淫。
二酒。
三寶。
四邪命也。
淫為生死之本。
三聖絕其根源。
酒為昏醉之藥。
四逆由之得遂。
寶為起貪之緣。
諸惑因之繁苠。
邪命害我之因。
惡道為之開坦。
涅槃諸律備明顯之。
何不披讀聖典。
而行曲廢之教。
故文雲。
日月不明淨者。
由煙雲塵霧所翳。
我法不淨者。
由于比丘行四事也。
若有弟子。
以我為師。
而行前四者。
我非其師。
彼非我之弟子。
由不信我之法律故也。
此之所說四分十誦現律論等鹹有誠文。
何得依此律受戒而用彼部分金。
舍制而取開。
未識機教之通塞。
而與貪癡之相會不足統觀極教之明禁。
可不誡慎也之哉。
生則塵汗迷徒。
死則自當苦楚。
信一時之重欲為萬劫之兇愚。
深可悲矣。
八諸雜重物(皆其例有八。
謂一切石。
一切水精。
一切瓦。
一切貝。
一切齒。
一切角。
一切銅。
一切色土。
義加俗中諸漆器食具)。
初如十誦一切石物不應分。
除水瓶水甕蓋水物刮汗箅灌鼻筒尉鬥香爐缽鈎禅鎮金瓶二鬥已下應分。
餘石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