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處輕重儀(謂亡五衆物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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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分(如齑臼藥碓臼及以杵具量雖未滿則非輕限。
餘并例知)義加俗入器物。
如盤梡匙箸之屬。
并入重收。
廣如下出。
已前一段石物準上以斷。
律有通塞。
四分無文。
義須正準。
其供養香爐之具。
或是花香别類。
或鐵石銅鍮成者。
若常拟佛前供養。
不問金銀裝飾有無。
并随本處用之。
若本心不定。
拟後轉易。
自資者随前件。
斷入輕。
必有金銀蓥飾者入重。
若本懷供養。
則三寶通含則随能受用者用。
本主出物造供養。
不許自資。
故入三寶。
若入輕分便成盜業。
可不慎耶。
故僧祇中。
錢金銀者不得捉畜。
若真珠琉璃珂貝珊瑚頗梨車渠馬腦者得觸。
不得著用。
明知作百一物。
得受用之。
上雲不得著者。
謂同衣也。
如供養之具。
得加飾瑩。
縱律中寶裝飾具。
亦例餘輕寶者。
皆謂雜廁填内加以金銀故耳。
縱論中随能供養者與之。
謂定别屬佛法故耳。
必有寶裝。
可如經論供養所判不入重收。
其餘香爐供具不定屬者。
即如律正斷分之。
其有火匙巾袋案匣奁具。
并随香爐輕重所在。
必巾含绮繡。
随本入輕。
以事在奉養。
不同針缽之袋也。
若案匣重大非量所開。
或常不随行。
或金飾寶钿者。
别抽入重(謂不随輕香爐也)。
二一切水精物不應分。
除釜瓶熏缽鈎香爐熨鬥。
餘如上說。
三一切瓦物不應分。
除釜瓶二鬥已下應分。
水瓫蓋水物缽小缽半缽鍵[金*咨]刀箅刮汗箅灌鼻筒熨鬥香爐禅鎮。
除爾所物。
餘一切瓦物不應分。
已前瓦物中。
律文斷自二别。
佛開畜二釜二瓶四蓋四杓。
準鬥量而定重輕。
其澡豆器。
或以銅鍮絞纻木皮軱瓠作者。
既常所洗濯缽具要資。
準量入輕。
若重大難持。
及輕小随處者入重。
雖開釜瓶止是供給要務。
或有含俗諸器。
未在輕。
四一切貝物不應分。
除刀箅刮汗箅灌鼻筒熨鬥香爐禅鎮熏缽鈎。
宬眼藥函七缽支應分。
餘不應分。
五一切齒物亦爾。
齒謂牙等器物。
六一切銅物二鬥已下應分。
如上鉗鑷截爪刀子裁衣刀戶牌曲戶鈎等亦爾。
已前銅器總明鬥量。
餘雖不出例準開之。
即鍮鐵鉛錫白镴等是也。
又當律開分剃刀。
此由資用要器。
則随有砺石袋匣相從入輕。
餘有刀子錐針等。
文雖不列而十誦有之。
正斷入輕。
如楞伽經中。
開畜四寸刃刀頭如月形。
為割截袈裟故。
毗尼母中亦開畜刀子六枚。
各有所為。
此則可準例也。
不問頭刃方尖柄之大小數之多少。
通斷輕收。
過量者重攝。
已外非法者。
雖小細物而入重中(謂摘甲剃眉略毛。
刀等之類也)。
七一切角物不應分。
除半鬥已下應分。
除杆衣鈎壁上鈎刮汗箅灌鼻筒禅鎮藥函匕缽支。
如是一切可分。
餘不應分。
八一切赭土不應分。
一切染色。
若煮未煮不應分。
餘有一切染色紫草黃檗栀子乾陀等。
已前諸事八種不同。
十誦約體而斷。
故有分不分别。
今畜積之物同異者多。
不必如律。
可比其大小像貌。
商度輕重二儀(如缽支入輕缽床應重。
熏缽鈎入輕熏缽籠入重。
如此類例。
随務深思也)義加漆器俗物。
謂俗中盤碗盞合須缽。
食具匙箸食憚無問大小多少。
并入重收。
以全是俗有非道所用。
事同俗衣。
極制不畜。
出家衣缽令異俗儀。
今若許分。
俗心不拔。
故令入重。
永斷世流。
第七多有繩床木床卧褥坐褥。
律斷入重。
餘類如别。
謂床橙案機榻苫薦席茵枕蓐等。
随以竹木毛綿雜物作成者。
已上準斷入重。
言二褥者。
随其大小多少。
皆謂内治氈為骨。
綿[打-丁+親]于外通以布帛缦之。
若但一邊氈布者入輕。
乃至坐蓐機束及[疊*毛]物相屬者。
通入重也。
其高座一色。
本拟說法誦經。
無問高下大小。
可屬法家受用。
第八多有伊梨延陀耄羅耄耄羅。
此前三件并是律文俱斷在重。
佛法東度爰至于今。
講解持律判輕重者。
鹹言。
上三大小帳行步障耳。
初則伊梨延陀可非障。
次則耄耄諸羅。
豈非大小帳也。
帳似于帽。
故雲耄羅。
用此當司。
一何可笑。
聞聲即判。
曾未讨其字源。
随語便翻。
即音定其體物。
此則勇于取類。
拙于事實。
且伊梨延陀名為鹿也。
經中所謂。
如來[跳-兆+專]相如伊梨延陀鹿王之[跳-兆+專]。
斯則多畜生鹿之皮也。
耄羅耄耄羅并是獸名。
狀如虎兕。
豹貊之屬。
皮厚毛軟。
而可坐之。
餘曾以事問諸梵僧。
此二獸皮于遁已西諸國并有。
神州既無其物。
随彼本土之音。
豈可即音定體便言帳障之物。
古人有言。
迷名生法癡。
誠可誡也。
随文增五失。
深大累也。
尋名揣義。
陵咎多矣。
昔有開楞伽經。
外人問曰。
諸經或人法受名。
此經何為以苦具立目。
高座茫然莫知救解。
反以問之。
乃雲楞伽。
豈非大枷八楞耶。
大衆道俗一時大笑。
所謂恥屈于一人之下。
呈拙于千萬之上者也。
伊梨鹿皮。
此方有而小異。
此則皮薄而毛[革*昴]。
彼則皮厚而毛柔。
若羊之皮。
恒可藉坐。
有而不同。
故存本名也。
三并皮物故在重收。
羊皮毛輕重。
下更為述氍氀(此土本無。
其物皆從西北塞外而來。
若叢毛編織而出毛頭。
兼有文像人獸等狀者名曰[毯-炎+瞿]氀。
字書總雲罽屬。
若以經緯班毛如此綿者名曰[角*毛][毯-炎+登]。
用為地敷壁障也)律本雲。
氍氀毛長三指長五肘。
廣三肘者應分。
餘昔以為量同三衣故入輕收。
氈被之屬例此分量。
而開輕重律文不了。
随文則失。
近以幹封二年季春冥感天人。
厥姓費氏蜀人也。
夏桀之時生于南天王下為使者。
親樂律相。
躬受佛累。
弘護為懷。
謂餘所撰鈔疏儀錄其失蓋微。
然于重輕随濫則有。
雖随律斷文非明了。
是翻譯過。
豈是學人。
可改前迷。
宜從後悟。
如氍氀體量乃逼三衣。
中國不開。
偏被寒土(謂西北近海冬則極寒。
冬風裂竹。
衣服重厚。
有諸比丘。
住在斯土服三法衣。
無由取濟。
佛慈愍之為開教本。
若在此諸寒嚴國者。
多用布疊。
複貯著之。
若無此者。
彼有軟草。
織為成衣而服之。
又無草者。
可有樹皮。
槌打令軟而服之。
又複無者。
可以毛罽如[毯-炎+瞿]氀法割截成三衣。
毛在于内披之。
又複無者。
可用諸皮亦同[毯-炎+瞿]氀作三衣而服之。
如此次第漸漸而開。
若至中方自有法衣。
則樹皮等并入重也。
如律所制。
安得俗中[毯-炎+瞿]氀依而修服。
無此事也。
律不雲乎。
邊方開于五事。
諸羊皮等作卧具畜。
卧具即三衣也。
薩婆多論具解之。
但以三衣名相東土本無。
準如此方之卧具也。
即以名之坐具。
彼此俱有依。
名便會其體。
故律中。
寒雪國比丘頁安居竟。
南往佛所既出雪山。
地平時熱。
衣服厚重負持困苦。
餘問。
重可幾何 答雲。
可重三石。
彼土諸人例皆長一丈已下故勝。
此衣佛開。
為令修道不為養形。
故至南
餘并例知)義加俗入器物。
如盤梡匙箸之屬。
并入重收。
廣如下出。
已前一段石物準上以斷。
律有通塞。
四分無文。
義須正準。
其供養香爐之具。
或是花香别類。
或鐵石銅鍮成者。
若常拟佛前供養。
不問金銀裝飾有無。
并随本處用之。
若本心不定。
拟後轉易。
自資者随前件。
斷入輕。
必有金銀蓥飾者入重。
若本懷供養。
則三寶通含則随能受用者用。
本主出物造供養。
不許自資。
故入三寶。
若入輕分便成盜業。
可不慎耶。
故僧祇中。
錢金銀者不得捉畜。
若真珠琉璃珂貝珊瑚頗梨車渠馬腦者得觸。
不得著用。
明知作百一物。
得受用之。
上雲不得著者。
謂同衣也。
如供養之具。
得加飾瑩。
縱律中寶裝飾具。
亦例餘輕寶者。
皆謂雜廁填内加以金銀故耳。
縱論中随能供養者與之。
謂定别屬佛法故耳。
必有寶裝。
可如經論供養所判不入重收。
其餘香爐供具不定屬者。
即如律正斷分之。
其有火匙巾袋案匣奁具。
并随香爐輕重所在。
必巾含绮繡。
随本入輕。
以事在奉養。
不同針缽之袋也。
若案匣重大非量所開。
或常不随行。
或金飾寶钿者。
别抽入重(謂不随輕香爐也)。
二一切水精物不應分。
除釜瓶熏缽鈎香爐熨鬥。
餘如上說。
三一切瓦物不應分。
除釜瓶二鬥已下應分。
水瓫蓋水物缽小缽半缽鍵[金*咨]刀箅刮汗箅灌鼻筒熨鬥香爐禅鎮。
除爾所物。
餘一切瓦物不應分。
已前瓦物中。
律文斷自二别。
佛開畜二釜二瓶四蓋四杓。
準鬥量而定重輕。
其澡豆器。
或以銅鍮絞纻木皮軱瓠作者。
既常所洗濯缽具要資。
準量入輕。
若重大難持。
及輕小随處者入重。
雖開釜瓶止是供給要務。
或有含俗諸器。
未在輕。
四一切貝物不應分。
除刀箅刮汗箅灌鼻筒熨鬥香爐禅鎮熏缽鈎。
宬眼藥函七缽支應分。
餘不應分。
五一切齒物亦爾。
齒謂牙等器物。
六一切銅物二鬥已下應分。
如上鉗鑷截爪刀子裁衣刀戶牌曲戶鈎等亦爾。
已前銅器總明鬥量。
餘雖不出例準開之。
即鍮鐵鉛錫白镴等是也。
又當律開分剃刀。
此由資用要器。
則随有砺石袋匣相從入輕。
餘有刀子錐針等。
文雖不列而十誦有之。
正斷入輕。
如楞伽經中。
開畜四寸刃刀頭如月形。
為割截袈裟故。
毗尼母中亦開畜刀子六枚。
各有所為。
此則可準例也。
不問頭刃方尖柄之大小數之多少。
通斷輕收。
過量者重攝。
已外非法者。
雖小細物而入重中(謂摘甲剃眉略毛。
刀等之類也)。
七一切角物不應分。
除半鬥已下應分。
除杆衣鈎壁上鈎刮汗箅灌鼻筒禅鎮藥函匕缽支。
如是一切可分。
餘不應分。
八一切赭土不應分。
一切染色。
若煮未煮不應分。
餘有一切染色紫草黃檗栀子乾陀等。
已前諸事八種不同。
十誦約體而斷。
故有分不分别。
今畜積之物同異者多。
不必如律。
可比其大小像貌。
商度輕重二儀(如缽支入輕缽床應重。
熏缽鈎入輕熏缽籠入重。
如此類例。
随務深思也)義加漆器俗物。
謂俗中盤碗盞合須缽。
食具匙箸食憚無問大小多少。
并入重收。
以全是俗有非道所用。
事同俗衣。
極制不畜。
出家衣缽令異俗儀。
今若許分。
俗心不拔。
故令入重。
永斷世流。
第七多有繩床木床卧褥坐褥。
律斷入重。
餘類如别。
謂床橙案機榻苫薦席茵枕蓐等。
随以竹木毛綿雜物作成者。
已上準斷入重。
言二褥者。
随其大小多少。
皆謂内治氈為骨。
綿[打-丁+親]于外通以布帛缦之。
若但一邊氈布者入輕。
乃至坐蓐機束及[疊*毛]物相屬者。
通入重也。
其高座一色。
本拟說法誦經。
無問高下大小。
可屬法家受用。
第八多有伊梨延陀耄羅耄耄羅。
此前三件并是律文俱斷在重。
佛法東度爰至于今。
講解持律判輕重者。
鹹言。
上三大小帳行步障耳。
初則伊梨延陀可非障。
次則耄耄諸羅。
豈非大小帳也。
帳似于帽。
故雲耄羅。
用此當司。
一何可笑。
聞聲即判。
曾未讨其字源。
随語便翻。
即音定其體物。
此則勇于取類。
拙于事實。
且伊梨延陀名為鹿也。
經中所謂。
如來[跳-兆+專]相如伊梨延陀鹿王之[跳-兆+專]。
斯則多畜生鹿之皮也。
耄羅耄耄羅并是獸名。
狀如虎兕。
豹貊之屬。
皮厚毛軟。
而可坐之。
餘曾以事問諸梵僧。
此二獸皮于遁已西諸國并有。
神州既無其物。
随彼本土之音。
豈可即音定體便言帳障之物。
古人有言。
迷名生法癡。
誠可誡也。
随文增五失。
深大累也。
尋名揣義。
陵咎多矣。
昔有開楞伽經。
外人問曰。
諸經或人法受名。
此經何為以苦具立目。
高座茫然莫知救解。
反以問之。
乃雲楞伽。
豈非大枷八楞耶。
大衆道俗一時大笑。
所謂恥屈于一人之下。
呈拙于千萬之上者也。
伊梨鹿皮。
此方有而小異。
此則皮薄而毛[革*昴]。
彼則皮厚而毛柔。
若羊之皮。
恒可藉坐。
有而不同。
故存本名也。
三并皮物故在重收。
羊皮毛輕重。
下更為述氍氀(此土本無。
其物皆從西北塞外而來。
若叢毛編織而出毛頭。
兼有文像人獸等狀者名曰[毯-炎+瞿]氀。
字書總雲罽屬。
若以經緯班毛如此綿者名曰[角*毛][毯-炎+登]。
用為地敷壁障也)律本雲。
氍氀毛長三指長五肘。
廣三肘者應分。
餘昔以為量同三衣故入輕收。
氈被之屬例此分量。
而開輕重律文不了。
随文則失。
近以幹封二年季春冥感天人。
厥姓費氏蜀人也。
夏桀之時生于南天王下為使者。
親樂律相。
躬受佛累。
弘護為懷。
謂餘所撰鈔疏儀錄其失蓋微。
然于重輕随濫則有。
雖随律斷文非明了。
是翻譯過。
豈是學人。
可改前迷。
宜從後悟。
如氍氀體量乃逼三衣。
中國不開。
偏被寒土(謂西北近海冬則極寒。
冬風裂竹。
衣服重厚。
有諸比丘。
住在斯土服三法衣。
無由取濟。
佛慈愍之為開教本。
若在此諸寒嚴國者。
多用布疊。
複貯著之。
若無此者。
彼有軟草。
織為成衣而服之。
又無草者。
可有樹皮。
槌打令軟而服之。
又複無者。
可以毛罽如[毯-炎+瞿]氀法割截成三衣。
毛在于内披之。
又複無者。
可用諸皮亦同[毯-炎+瞿]氀作三衣而服之。
如此次第漸漸而開。
若至中方自有法衣。
則樹皮等并入重也。
如律所制。
安得俗中[毯-炎+瞿]氀依而修服。
無此事也。
律不雲乎。
邊方開于五事。
諸羊皮等作卧具畜。
卧具即三衣也。
薩婆多論具解之。
但以三衣名相東土本無。
準如此方之卧具也。
即以名之坐具。
彼此俱有依。
名便會其體。
故律中。
寒雪國比丘頁安居竟。
南往佛所既出雪山。
地平時熱。
衣服厚重負持困苦。
餘問。
重可幾何 答雲。
可重三石。
彼土諸人例皆長一丈已下故勝。
此衣佛開。
為令修道不為養形。
故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