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處輕重儀(謂亡五衆物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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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請開為道。
開聽一月五月權離此衣。
餘撿十誦迦葉僧伽梨重三百斤。
冥符靈旨也)錦绮斑紗(此方有之。
文繡結缬織衣。
或布有班雲霞衆彩間錯。
無問士女。
用以成衣。
例準重收也)已前一件準律如氍氀。
純色入輕。
雜者入重([毯-炎+瞿]氀如前。
三衣之相在輕。
異者不問大小厚薄皆重)四分不聽畜錦衣繡衣(通多少廣狹)五分錦绮毛[毯-炎+旁]拘執毛。
過三指不可分。
若純色者應分(亦準上解如三衣相量者。
氈有厚薄。
厚者過三衣量入重。
減者得有随道入輕。
被則不爾。
全是重收。
長衣不開。
被非淨施。
故是俗物非出道用。
若通開者與俗不殊。
故諸俗服白衣服外道衣并不開畜。
深有大意。
恐壞道也。
無問厚薄大小。
白衣外道之服并入重收。
律中。
比丘著此二服至佛所言。
此是頭陀端嚴法。
願佛聽。
佛言。
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
自今已去一切白衣外道服不得畜著。
嚴教若此。
何敢陵之。
故絕浮議。
氈此有重輕。
薄須條理。
[草*(日/巾)]厚過三衣。
如上斷重。
軟薄甚可裁縫。
無論大小多少入輕。
故律中老病比丘服氈僧伽梨。
乃至六年卧具雜色卧具等皆氈三衣也。
用以尋事不同[毯-炎+瞿]氀。
彼則全是俗懷。
此氈通于道務也。
餘有單敷被單之屬。
既不同被相。
等漫布三衣可從輕限。
故五分雲。
[打-丁+親]身衣即身瘡而[打-丁+親]三衣者。
四分覆瘡衣者是也。
單敷衣謂敷在床上。
垂四面者皆聽入輕。
豈可藉下非重。
上覆非輕。
故可例知其分齊也)。
第九多有守僧伽藍入。
律斷入重。
其例既多。
如下多判。
大分為六。
一謂。
施力供給。
二謂。
部曲客女。
已前二件雖良賤乃分。
而系不系别。
前條施力有二種人。
若能給盡形随僧處分。
若所給盡形前僧既終後情自改。
任意去留。
若他遣供給。
還送本主。
若本是自已有倩俗蔭覆者。
依本入僧。
若暫來非永。
随時将送。
第二部曲者。
謂本是賤品。
賜姓從良。
而未離本主。
本主身死可入常住。
衣資畜産随身所屬不合追奪。
若本拟盡形供給手疏分明者。
準毗尼母論放去。
三謂。
奴婢賤隸所有子息資生并入常住。
若身死無親者。
常住收之。
已前一條判如母論雲。
若私有奴婢應放令去(如前條中)若不放者。
作僧祇淨人。
四謂。
畜諸家畜即駝馬驢牛羊等。
并鞍鞯秦辔羁絷闌圈槽枥等。
五謂。
畜諸野畜即猿猴獐鹿熊罴雉兔山雞野鹜鵝雁等類。
并以籠架等。
六謂。
畜惡律儀即貓狗鸱枭鷹鹞鼠蠱鼠弩弓檻等。
及弓箭五兵機羅殺具者。
已前六件前三随事已明。
第四家畜之中。
既是煩慮之元。
宜從重攝。
故母論。
駝馬驢等可與寺中常住僧運緻。
已外所有乘具。
随所畜之。
如有鞭杖苦具。
并須焚蕩。
以生譏責故也。
第五野畜彌是障道。
故僧祇中。
若将來施不合受之。
令給水草翅成放去。
由畜玩妨道。
世中多有放雞豬鵝鴨者。
亦自塵染清徒。
有畜鹦鵝鸠烏者。
彌是道俗同恥。
必有斯鳥獸。
可放山林川薮。
籠架拘絷之具。
總集以火焚之。
第六惡律儀具。
事類乃希。
時複緣邊塞首中表無知。
或加畜用。
既事在罪增。
并可焚屏。
則同瓦屋之非法也。
故善見論雲。
若有施器仗者。
僧應打壞。
不得賣。
若賣與人。
前得行殺。
賣者同業故。
論中其有畜非法之物。
衆主破之無捐财咎。
正論明斷。
準用何疑。
亦有養畜貓狗專行殺害。
經論斷在惡律儀。
同畜便失善戒。
出賣則是生類。
業障更深。
施他還續害心。
終成纏結。
宜放之深薮任彼行藏。
必系之顯柱更增勞役。
但依前判彼我夷然。
便息生殺怨家。
新樹慈悲聖宅(其餘鸷鳥例此騰空)。
第十多有車輿。
律斷入重。
準例下斷(其例有三)。
初常所乘禦(謂水陸船乘牛羊步挽等車輿。
并供給船車篙簟繩索等)。
二送終兇器(謂[卓*(而/而)]輴雜飾車輿随車所須僛人盟器棺椁構檀衣衾雜服冢墓磚石松柏雜樹碑礙銘志等物也)。
三祭祀器具(謂簠簋宗彜俎豆罍斝蹲卮碗杓盤合檠機等)。
已前三件并是重收。
下二兇祭之具。
若預作拟後者。
身亡并入常住。
若為内外親姻七衆道俗追旌故。
實光衍将來而造作者。
身雖亡沒随屬所為之緣。
由決本原。
舍别屬故也。
第十一水瓶澡罐錫杖扇。
律并斷重。
今以文義相映互交輕重。
已前一段若準律本通例重收。
斯何故耶。
由體相俱重從多約判。
如瓶罐之器。
資道要緣理須入輕。
不同杖扇以大小通約。
用有時限。
兼加聖法。
乃得畜用。
瓶罐不爾。
随身澡漱。
滌穢洗沐事起常須。
義必輕收。
無宜入重。
又諸部相映非重者多。
故五分雲。
除瓦澡罐聽分。
餘不應分。
此即正斷入輕。
若約量通會。
律本入重者。
據大瓶為言也。
故十誦雲。
銅瓦澡罐二鬥已下入輕。
此則明顯灼然通衢達矣。
古來傳授并依律斷。
意以資身接道。
要務常須恒用。
又制自随。
故在輕也。
又諸律明判非敢自量。
故僧祇中。
新受具已令畜應法澡罐将行。
明知大者非法。
不堪随道。
可如律本斷重者是也。
又如剃刀缽器。
并是性重由供濟處深在緣正要。
并斷在輕。
瓶罐急務過前。
義無重攝。
故博通異部。
精練是非。
既博且精事無疑豫。
已外瓷瓦瓶罐例上大小重輕第十二多諸雜作器具(其例律自分五。
并斷入重。
例如後判也)。
初鐵作器(謂爐冶鍋鉗砧錘韝具钴鍛錯旋等器。
并餘有鐵炭等)。
二陶作器(謂輪繩袋簙鍬钁鍁杖一切埏埴等具。
并餘泥土磚瓦墼塊等也)。
三皮作器(謂甕瓫床桄刀刬熨鐵雜揮之屬。
并餘有皮毛生者不應分)。
四竹作器(謂刀鋸之屬。
二是金竹破篾青笨[竺-二+柛]筏。
及雚葦茅荻雜草等)。
五木作器(謂斧鋸竹刬之屬。
并雕刻之具。
并餘有材木薪蒸柹等也)。
已前五件種類重收。
古德同詞并解雲。
不問能成所成及餘模塑皆重。
此則濫通輕相。
取例難分。
今以文義相驗。
并指能成之器如前者。
是故律中。
諸木作器無盛處。
佛令作囊盛之。
故知非所成之缽器也。
若有現成之器。
如釜镬等瓫甕之屬。
并在諸門已收。
若準古德收言。
則衆具不過此攝。
便妄列多位徒費譯功。
其熟皮韋具如十誦中入輕。
已前伊梨耄羅三皮既是生者。
四分不斷。
但依氍氀。
故知三皮不入分限。
邊方皮衣開畜。
無三衣相。
何必在輕。
若至布鄉皮還入重。
邊方開坐。
何必在輕。
縱許皮韋具充資下之用。
以一切皮衣不許著故。
餘有錐刀雜器之屬準例兩判。
若常拟木作者。
宜從重收。
若常拟随身補綻者。
便從輕限故也。
量處輕重儀本(終)
開聽一月五月權離此衣。
餘撿十誦迦葉僧伽梨重三百斤。
冥符靈旨也)錦绮斑紗(此方有之。
文繡結缬織衣。
或布有班雲霞衆彩間錯。
無問士女。
用以成衣。
例準重收也)已前一件準律如氍氀。
純色入輕。
雜者入重([毯-炎+瞿]氀如前。
三衣之相在輕。
異者不問大小厚薄皆重)四分不聽畜錦衣繡衣(通多少廣狹)五分錦绮毛[毯-炎+旁]拘執毛。
過三指不可分。
若純色者應分(亦準上解如三衣相量者。
氈有厚薄。
厚者過三衣量入重。
減者得有随道入輕。
被則不爾。
全是重收。
長衣不開。
被非淨施。
故是俗物非出道用。
若通開者與俗不殊。
故諸俗服白衣服外道衣并不開畜。
深有大意。
恐壞道也。
無問厚薄大小。
白衣外道之服并入重收。
律中。
比丘著此二服至佛所言。
此是頭陀端嚴法。
願佛聽。
佛言。
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
自今已去一切白衣外道服不得畜著。
嚴教若此。
何敢陵之。
故絕浮議。
氈此有重輕。
薄須條理。
[草*(日/巾)]厚過三衣。
如上斷重。
軟薄甚可裁縫。
無論大小多少入輕。
故律中老病比丘服氈僧伽梨。
乃至六年卧具雜色卧具等皆氈三衣也。
用以尋事不同[毯-炎+瞿]氀。
彼則全是俗懷。
此氈通于道務也。
餘有單敷被單之屬。
既不同被相。
等漫布三衣可從輕限。
故五分雲。
[打-丁+親]身衣即身瘡而[打-丁+親]三衣者。
四分覆瘡衣者是也。
單敷衣謂敷在床上。
垂四面者皆聽入輕。
豈可藉下非重。
上覆非輕。
故可例知其分齊也)。
第九多有守僧伽藍入。
律斷入重。
其例既多。
如下多判。
大分為六。
一謂。
施力供給。
二謂。
部曲客女。
已前二件雖良賤乃分。
而系不系别。
前條施力有二種人。
若能給盡形随僧處分。
若所給盡形前僧既終後情自改。
任意去留。
若他遣供給。
還送本主。
若本是自已有倩俗蔭覆者。
依本入僧。
若暫來非永。
随時将送。
第二部曲者。
謂本是賤品。
賜姓從良。
而未離本主。
本主身死可入常住。
衣資畜産随身所屬不合追奪。
若本拟盡形供給手疏分明者。
準毗尼母論放去。
三謂。
奴婢賤隸所有子息資生并入常住。
若身死無親者。
常住收之。
已前一條判如母論雲。
若私有奴婢應放令去(如前條中)若不放者。
作僧祇淨人。
四謂。
畜諸家畜即駝馬驢牛羊等。
并鞍鞯秦辔羁絷闌圈槽枥等。
五謂。
畜諸野畜即猿猴獐鹿熊罴雉兔山雞野鹜鵝雁等類。
并以籠架等。
六謂。
畜惡律儀即貓狗鸱枭鷹鹞鼠蠱鼠弩弓檻等。
及弓箭五兵機羅殺具者。
已前六件前三随事已明。
第四家畜之中。
既是煩慮之元。
宜從重攝。
故母論。
駝馬驢等可與寺中常住僧運緻。
已外所有乘具。
随所畜之。
如有鞭杖苦具。
并須焚蕩。
以生譏責故也。
第五野畜彌是障道。
故僧祇中。
若将來施不合受之。
令給水草翅成放去。
由畜玩妨道。
世中多有放雞豬鵝鴨者。
亦自塵染清徒。
有畜鹦鵝鸠烏者。
彌是道俗同恥。
必有斯鳥獸。
可放山林川薮。
籠架拘絷之具。
總集以火焚之。
第六惡律儀具。
事類乃希。
時複緣邊塞首中表無知。
或加畜用。
既事在罪增。
并可焚屏。
則同瓦屋之非法也。
故善見論雲。
若有施器仗者。
僧應打壞。
不得賣。
若賣與人。
前得行殺。
賣者同業故。
論中其有畜非法之物。
衆主破之無捐财咎。
正論明斷。
準用何疑。
亦有養畜貓狗專行殺害。
經論斷在惡律儀。
同畜便失善戒。
出賣則是生類。
業障更深。
施他還續害心。
終成纏結。
宜放之深薮任彼行藏。
必系之顯柱更增勞役。
但依前判彼我夷然。
便息生殺怨家。
新樹慈悲聖宅(其餘鸷鳥例此騰空)。
第十多有車輿。
律斷入重。
準例下斷(其例有三)。
初常所乘禦(謂水陸船乘牛羊步挽等車輿。
并供給船車篙簟繩索等)。
二送終兇器(謂[卓*(而/而)]輴雜飾車輿随車所須僛人盟器棺椁構檀衣衾雜服冢墓磚石松柏雜樹碑礙銘志等物也)。
三祭祀器具(謂簠簋宗彜俎豆罍斝蹲卮碗杓盤合檠機等)。
已前三件并是重收。
下二兇祭之具。
若預作拟後者。
身亡并入常住。
若為内外親姻七衆道俗追旌故。
實光衍将來而造作者。
身雖亡沒随屬所為之緣。
由決本原。
舍别屬故也。
第十一水瓶澡罐錫杖扇。
律并斷重。
今以文義相映互交輕重。
已前一段若準律本通例重收。
斯何故耶。
由體相俱重從多約判。
如瓶罐之器。
資道要緣理須入輕。
不同杖扇以大小通約。
用有時限。
兼加聖法。
乃得畜用。
瓶罐不爾。
随身澡漱。
滌穢洗沐事起常須。
義必輕收。
無宜入重。
又諸部相映非重者多。
故五分雲。
除瓦澡罐聽分。
餘不應分。
此即正斷入輕。
若約量通會。
律本入重者。
據大瓶為言也。
故十誦雲。
銅瓦澡罐二鬥已下入輕。
此則明顯灼然通衢達矣。
古來傳授并依律斷。
意以資身接道。
要務常須恒用。
又制自随。
故在輕也。
又諸律明判非敢自量。
故僧祇中。
新受具已令畜應法澡罐将行。
明知大者非法。
不堪随道。
可如律本斷重者是也。
又如剃刀缽器。
并是性重由供濟處深在緣正要。
并斷在輕。
瓶罐急務過前。
義無重攝。
故博通異部。
精練是非。
既博且精事無疑豫。
已外瓷瓦瓶罐例上大小重輕第十二多諸雜作器具(其例律自分五。
并斷入重。
例如後判也)。
初鐵作器(謂爐冶鍋鉗砧錘韝具钴鍛錯旋等器。
并餘有鐵炭等)。
二陶作器(謂輪繩袋簙鍬钁鍁杖一切埏埴等具。
并餘泥土磚瓦墼塊等也)。
三皮作器(謂甕瓫床桄刀刬熨鐵雜揮之屬。
并餘有皮毛生者不應分)。
四竹作器(謂刀鋸之屬。
二是金竹破篾青笨[竺-二+柛]筏。
及雚葦茅荻雜草等)。
五木作器(謂斧鋸竹刬之屬。
并雕刻之具。
并餘有材木薪蒸柹等也)。
已前五件種類重收。
古德同詞并解雲。
不問能成所成及餘模塑皆重。
此則濫通輕相。
取例難分。
今以文義相驗。
并指能成之器如前者。
是故律中。
諸木作器無盛處。
佛令作囊盛之。
故知非所成之缽器也。
若有現成之器。
如釜镬等瓫甕之屬。
并在諸門已收。
若準古德收言。
則衆具不過此攝。
便妄列多位徒費譯功。
其熟皮韋具如十誦中入輕。
已前伊梨耄羅三皮既是生者。
四分不斷。
但依氍氀。
故知三皮不入分限。
邊方皮衣開畜。
無三衣相。
何必在輕。
若至布鄉皮還入重。
邊方開坐。
何必在輕。
縱許皮韋具充資下之用。
以一切皮衣不許著故。
餘有錐刀雜器之屬準例兩判。
若常拟木作者。
宜從重收。
若常拟随身補綻者。
便從輕限故也。
量處輕重儀本(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