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處輕重儀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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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制不服。
央掘許其轉來。
且接小機。
後雲。
不成悲者非大乘行。
故五分雲。
有将綿來施者受以入僧。
即非自己。
四分雲。
若得已成者斬剉和泥。
判非所服。
由本損生害命而獲。
何成慈悲法服也。
正是懷道者所忌。
尤當譏過者初元。
今一方禅侶并不服之。
皆以布艾為衣裳。
可謂學大乘行之階漸也。
餘親問西來遊僧。
五竺諸蕃無著蠶絹為三衣者。
雖于阗國養之而無殺害。
映前所言彌光大矣。
已前三件号曰性輕。
謂體是輕虛。
資道正要。
又随身機濟深有事勞。
今從本而定。
輕名非在。
多而入重也。
類例并随且斷。
蹊迳炳然。
而次第三件中絲綿所作者。
意猶疑妨。
何者由損害所利無宜在分。
生得尚剉壞滅蹤。
死後甯開分通計。
若準此義誠難決之。
且順央掘經中受者非悲。
而不破戒。
故在輕限。
必更有部決。
亦可從之。
若正心學大道者。
則從重例(今西梵諸釋并不以為袈裟意可見也)。
次解第二事輕之物(其例自四)。
初身所服衣(律開三衣外畜覆肩隻支泥洹僧。
五約衣帽子腰帶榇體衣氈被覆瘡衣雨浴衣[毯-炎+瞿]氀衣。
拭身拭面扪淚拭腳攝熱等巾。
五分護髀膊踝頭衣針線袋。
僧祇若性不忍寒苦者。
斃故衣随意重著)。
右律斷三衣坐具入輕。
五分舍勒下衣及被可分。
應是三衣同卧具也。
餘雖無文由。
即用資強可從輕限。
二宬衣之物(律本開以衣安囊中幞中)。
三宅身之具(律制畜尼師壇)。
右前二件之物并入輕收。
初則從衣入分。
後則當體兩斷(謂賞勞入輕也)時有金皮絡朱縧界緣或複角揲萬字蓮華散飾者。
既律制不許畫缽内為萬字。
明知衆具通然。
必有斯緣。
可從重例。
有相同阇之廣事。
從說淨可入輕收。
如法者入賞。
四漉水袋。
律令作漉水囊及漉瓶。
右諸律入輕。
亦有賞勞者此律不述。
可即輕收。
豫是宏椁袋覆者。
亦相随分也。
已前四件亦号事輕。
由即用要機更非改貿故也。
必有文像绮飾可準上文斷之。
并須前後相衘方可斷斯途路。
次解第三從用輕物(其例自六)。
初一随衣之物(律中。
若著三衣解脫形露者。
可安帶及鈎衣[金*刮]鈎衣細等。
又衣無安處。
任箱函中盛之。
若著内衣易脫應用腰繩系。
聽兩頭施玦紐。
不得用寶作。
當以銅鐵錫镴等作之)。
右準例從衣同斷入輕。
二缽器者(律令有缽如上缽量。
若得七日藥應著鍵[金*咨]小缽次缽大缽中。
不作淨畜。
若應量者須說淨。
不者犯舍堕)。
右律但斷缽入輕。
餘諸随缽之器。
槃子盞子之徒。
相從輕例。
三随物所屬(律中。
若缽難持作囊宬系口絡肩上。
若函盛亦開巾幞)。
右律斷入輕。
故亡人賞勞貯器之物相拟。
若其多者。
一則賞勞。
随受持者。
餘則長攝。
自入輕分。
必有服飾裝嚴從本入分。
不同香爐寶裝。
由體自居重故也。
四屣屦之屬(律開畜革屣。
除錦文裝嚴者。
若為補革屣故。
開錐刀磨石毛縷箸綖。
應以十種衣為袋盛之。
不令迸散。
并開裹革屣巾囊)。
右律無正文斷。
然資身正要準僧祇分之。
自餘靴履之像彩裝者。
亦如上輕重。
五剃發之器(律開畜剃刀及鞘。
應以劫貝障勿壞。
并開磨刀石内囊中。
鈍者刮刃刀開之。
及承發器)。
右準律斷輕。
剪沐常要故也。
必有寶镂莊飾身鞘者入重。
随有木匣火皮分之。
六助身衆具(律開針線刀子并線尺度用補衣也。
開作針氈及筒安塞及鑷子剪爪刀刮汗篦摘齒物桃耳箄灌鼻筒禅帶錐子之屬。
十誦澡罐釜瓶香爐熨鬥禅鎮匕卮之屬也)。
右并随身要事。
理斷從輕。
故律制雲。
無針無漉器不得遊行。
明知用資常有故也。
又如僧祇雲。
受已制畜應法澡罐。
豈非機務所須耶。
故入分也。
又薩婆多雲。
右似寶銅鐵雜色珠等入百一物數者得取。
不須說淨。
故知輕分為審。
已前六件之事号曰随用輕收。
由物體沉重深非服用。
然随事趣要更無過者。
故從時用例入輕收。
既聖制開聽。
故無定多少。
律開刀缽及餘衆器現在僧分。
外雖不論準義必有。
針縷刀尺足可成衣。
鈎[金*刮]玦紐服常要具。
香爐澡罐之屬。
匙箸鋺盞之流。
文或顯晦。
事義準酌并如前列。
通斷在輕。
時有或斯義者。
便構難重疊。
容色奮發赫然張怒。
诘餘雲。
我聞正律明斷澡罐入重。
剃刀入輕。
今汝拒違。
明非聖教。
餘答。
教有開合。
文通隐顯。
律張四說。
經列法依。
澡罐從重大小未分。
刀缽在輕體量通混。
今為計會諸部。
抑有明文。
理事含弘便定淆紊。
約量據體宜如兩分。
且決絕于臨機。
何遲疑于文相。
試為述其二三。
足為事類聯璧。
如剃刀有文入分。
裁刀無文在重。
缽便三鬥入輕。
瓶則半鬥在重。
二文兩義雙皆俱違。
情理天乖。
事用同轍。
何角張于正教自負罪于将來。
今以當律無制量之文。
此即未了之說。
宜用外部通判便決滞于本條。
至于剃刀截刀錐針之屬餘律在輕。
雖文或左右而義類融會。
自外細雜輕可随身。
即事交須。
又無譏醜。
律本文事缺斷。
不可經停。
宜從諸部明文并非重攝。
餘以亡物輕重抑斷寔難諸師傳授指訂非據。
所以博觀中表。
逖問嘉猷獲本衆多。
口斷非一。
核其精瞻程節者希。
餘以不敏敢援前傑。
辄抽直筆随事殺青。
言複義重。
望光修撰。
量處輕重儀。
大唐貞觀十一年歲在丁酉春末。
于隰州益詞谷中撰次。
餘以自古至今諸有綴述多埋名而顯相。
少時代而開今。
遂令披讀悶于人世。
故分明昧。
用表幽心。
餘自出家心存律部。
經今五十餘載常懷介然。
恨以教義未周臨機多擁。
雖伏膺高座而以行事為先。
涉曆炎涼亟經載紀。
至于持犯深旨彌有憲章。
輕重淺相情求路絕。
亦有高彥盛德。
常學律門。
聞斷重輕便存緘口。
目睹斯狀。
又增倒懸。
貞觀初年關表求解。
晉魏中原号稱學府。
即而請誨重增昔迷。
獨有相州律師。
制輕重相。
言雖綸綜還類古蹤。
由此意言遂出斯路。
皆比拟于成教絕遲疑于古今。
而以王著貴衣同于俗服。
邊方毛皮卧具類等輕分此。
則文義阙彰緻令處斷斯咎。
幸以天人交迹意存據道。
雲餘所斷迷。
故非違白衣諸服佛制嚴明。
何得雷同如王衣例。
且王衣邊服本是三衣迷名。
同于卧具。
悟則更張琴瑟。
又雲。
諸佛大聖尚有後制過前。
或複前開賒後。
及論行事并以後教廢前。
故稱智人名大覺也。
昔雖立儀大存比拟。
然非目驗。
故有小違可改。
白衣見成之服非輕。
已壞色相全乖非重。
故積念成佛。
初念似是而非第二。
反觀初則全非後是。
如是前後沓觀皆前昧而後明。
始自三賢終于十住。
乃至彌勒大士猶有一觀未融。
及至龍華道成方等十方妙覺。
況今沈俗凡僧動恒相結結。
既封執見結彌繁然。
則凡力所資堪耐在此。
至于不存心用何可而論。
故知王衣邊服并是三衣。
諸俗恒服宜從重攝。
又雲。
比丘之法少欲知足為懷。
故佛見頭陀開房同宿。
諸有儲積同夏不前。
良以少欲顯入道之初門。
多積為恒俗之恥。
故制白衣俗服。
生絕禦之。
死絕分之。
令見存者絕于著用。
意存道撿。
不徒設也。
如是勤勤囑累。
餘以其過遂敢改以後釋前。
庶見此箴幸同遺寄。
又雲。
言非助道雖是佛說亦違。
縱是凡言雖非經文亦準。
故佛言。
雖非我制于餘方為清淨者。
不得不行。
此則佛自明言。
何得相通輕攝。
況不識王衣邊服之相。
故準而入輕。
前行迷而非過。
後結悟而是福。
用上諸誨。
可不信欤。
量處輕重儀末(終)
央掘許其轉來。
且接小機。
後雲。
不成悲者非大乘行。
故五分雲。
有将綿來施者受以入僧。
即非自己。
四分雲。
若得已成者斬剉和泥。
判非所服。
由本損生害命而獲。
何成慈悲法服也。
正是懷道者所忌。
尤當譏過者初元。
今一方禅侶并不服之。
皆以布艾為衣裳。
可謂學大乘行之階漸也。
餘親問西來遊僧。
五竺諸蕃無著蠶絹為三衣者。
雖于阗國養之而無殺害。
映前所言彌光大矣。
已前三件号曰性輕。
謂體是輕虛。
資道正要。
又随身機濟深有事勞。
今從本而定。
輕名非在。
多而入重也。
類例并随且斷。
蹊迳炳然。
而次第三件中絲綿所作者。
意猶疑妨。
何者由損害所利無宜在分。
生得尚剉壞滅蹤。
死後甯開分通計。
若準此義誠難決之。
且順央掘經中受者非悲。
而不破戒。
故在輕限。
必更有部決。
亦可從之。
若正心學大道者。
則從重例(今西梵諸釋并不以為袈裟意可見也)。
次解第二事輕之物(其例自四)。
初身所服衣(律開三衣外畜覆肩隻支泥洹僧。
五約衣帽子腰帶榇體衣氈被覆瘡衣雨浴衣[毯-炎+瞿]氀衣。
拭身拭面扪淚拭腳攝熱等巾。
五分護髀膊踝頭衣針線袋。
僧祇若性不忍寒苦者。
斃故衣随意重著)。
右律斷三衣坐具入輕。
五分舍勒下衣及被可分。
應是三衣同卧具也。
餘雖無文由。
即用資強可從輕限。
二宬衣之物(律本開以衣安囊中幞中)。
三宅身之具(律制畜尼師壇)。
右前二件之物并入輕收。
初則從衣入分。
後則當體兩斷(謂賞勞入輕也)時有金皮絡朱縧界緣或複角揲萬字蓮華散飾者。
既律制不許畫缽内為萬字。
明知衆具通然。
必有斯緣。
可從重例。
有相同阇之廣事。
從說淨可入輕收。
如法者入賞。
四漉水袋。
律令作漉水囊及漉瓶。
右諸律入輕。
亦有賞勞者此律不述。
可即輕收。
豫是宏椁袋覆者。
亦相随分也。
已前四件亦号事輕。
由即用要機更非改貿故也。
必有文像绮飾可準上文斷之。
并須前後相衘方可斷斯途路。
次解第三從用輕物(其例自六)。
初一随衣之物(律中。
若著三衣解脫形露者。
可安帶及鈎衣[金*刮]鈎衣細等。
又衣無安處。
任箱函中盛之。
若著内衣易脫應用腰繩系。
聽兩頭施玦紐。
不得用寶作。
當以銅鐵錫镴等作之)。
右準例從衣同斷入輕。
二缽器者(律令有缽如上缽量。
若得七日藥應著鍵[金*咨]小缽次缽大缽中。
不作淨畜。
若應量者須說淨。
不者犯舍堕)。
右律但斷缽入輕。
餘諸随缽之器。
槃子盞子之徒。
相從輕例。
三随物所屬(律中。
若缽難持作囊宬系口絡肩上。
若函盛亦開巾幞)。
右律斷入輕。
故亡人賞勞貯器之物相拟。
若其多者。
一則賞勞。
随受持者。
餘則長攝。
自入輕分。
必有服飾裝嚴從本入分。
不同香爐寶裝。
由體自居重故也。
四屣屦之屬(律開畜革屣。
除錦文裝嚴者。
若為補革屣故。
開錐刀磨石毛縷箸綖。
應以十種衣為袋盛之。
不令迸散。
并開裹革屣巾囊)。
右律無正文斷。
然資身正要準僧祇分之。
自餘靴履之像彩裝者。
亦如上輕重。
五剃發之器(律開畜剃刀及鞘。
應以劫貝障勿壞。
并開磨刀石内囊中。
鈍者刮刃刀開之。
及承發器)。
右準律斷輕。
剪沐常要故也。
必有寶镂莊飾身鞘者入重。
随有木匣火皮分之。
六助身衆具(律開針線刀子并線尺度用補衣也。
開作針氈及筒安塞及鑷子剪爪刀刮汗篦摘齒物桃耳箄灌鼻筒禅帶錐子之屬。
十誦澡罐釜瓶香爐熨鬥禅鎮匕卮之屬也)。
右并随身要事。
理斷從輕。
故律制雲。
無針無漉器不得遊行。
明知用資常有故也。
又如僧祇雲。
受已制畜應法澡罐。
豈非機務所須耶。
故入分也。
又薩婆多雲。
右似寶銅鐵雜色珠等入百一物數者得取。
不須說淨。
故知輕分為審。
已前六件之事号曰随用輕收。
由物體沉重深非服用。
然随事趣要更無過者。
故從時用例入輕收。
既聖制開聽。
故無定多少。
律開刀缽及餘衆器現在僧分。
外雖不論準義必有。
針縷刀尺足可成衣。
鈎[金*刮]玦紐服常要具。
香爐澡罐之屬。
匙箸鋺盞之流。
文或顯晦。
事義準酌并如前列。
通斷在輕。
時有或斯義者。
便構難重疊。
容色奮發赫然張怒。
诘餘雲。
我聞正律明斷澡罐入重。
剃刀入輕。
今汝拒違。
明非聖教。
餘答。
教有開合。
文通隐顯。
律張四說。
經列法依。
澡罐從重大小未分。
刀缽在輕體量通混。
今為計會諸部。
抑有明文。
理事含弘便定淆紊。
約量據體宜如兩分。
且決絕于臨機。
何遲疑于文相。
試為述其二三。
足為事類聯璧。
如剃刀有文入分。
裁刀無文在重。
缽便三鬥入輕。
瓶則半鬥在重。
二文兩義雙皆俱違。
情理天乖。
事用同轍。
何角張于正教自負罪于将來。
今以當律無制量之文。
此即未了之說。
宜用外部通判便決滞于本條。
至于剃刀截刀錐針之屬餘律在輕。
雖文或左右而義類融會。
自外細雜輕可随身。
即事交須。
又無譏醜。
律本文事缺斷。
不可經停。
宜從諸部明文并非重攝。
餘以亡物輕重抑斷寔難諸師傳授指訂非據。
所以博觀中表。
逖問嘉猷獲本衆多。
口斷非一。
核其精瞻程節者希。
餘以不敏敢援前傑。
辄抽直筆随事殺青。
言複義重。
望光修撰。
量處輕重儀。
大唐貞觀十一年歲在丁酉春末。
于隰州益詞谷中撰次。
餘以自古至今諸有綴述多埋名而顯相。
少時代而開今。
遂令披讀悶于人世。
故分明昧。
用表幽心。
餘自出家心存律部。
經今五十餘載常懷介然。
恨以教義未周臨機多擁。
雖伏膺高座而以行事為先。
涉曆炎涼亟經載紀。
至于持犯深旨彌有憲章。
輕重淺相情求路絕。
亦有高彥盛德。
常學律門。
聞斷重輕便存緘口。
目睹斯狀。
又增倒懸。
貞觀初年關表求解。
晉魏中原号稱學府。
即而請誨重增昔迷。
獨有相州律師。
制輕重相。
言雖綸綜還類古蹤。
由此意言遂出斯路。
皆比拟于成教絕遲疑于古今。
而以王著貴衣同于俗服。
邊方毛皮卧具類等輕分此。
則文義阙彰緻令處斷斯咎。
幸以天人交迹意存據道。
雲餘所斷迷。
故非違白衣諸服佛制嚴明。
何得雷同如王衣例。
且王衣邊服本是三衣迷名。
同于卧具。
悟則更張琴瑟。
又雲。
諸佛大聖尚有後制過前。
或複前開賒後。
及論行事并以後教廢前。
故稱智人名大覺也。
昔雖立儀大存比拟。
然非目驗。
故有小違可改。
白衣見成之服非輕。
已壞色相全乖非重。
故積念成佛。
初念似是而非第二。
反觀初則全非後是。
如是前後沓觀皆前昧而後明。
始自三賢終于十住。
乃至彌勒大士猶有一觀未融。
及至龍華道成方等十方妙覺。
況今沈俗凡僧動恒相結結。
既封執見結彌繁然。
則凡力所資堪耐在此。
至于不存心用何可而論。
故知王衣邊服并是三衣。
諸俗恒服宜從重攝。
又雲。
比丘之法少欲知足為懷。
故佛見頭陀開房同宿。
諸有儲積同夏不前。
良以少欲顯入道之初門。
多積為恒俗之恥。
故制白衣俗服。
生絕禦之。
死絕分之。
令見存者絕于著用。
意存道撿。
不徒設也。
如是勤勤囑累。
餘以其過遂敢改以後釋前。
庶見此箴幸同遺寄。
又雲。
言非助道雖是佛說亦違。
縱是凡言雖非經文亦準。
故佛言。
雖非我制于餘方為清淨者。
不得不行。
此則佛自明言。
何得相通輕攝。
況不識王衣邊服之相。
故準而入輕。
前行迷而非過。
後結悟而是福。
用上諸誨。
可不信欤。
量處輕重儀末(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