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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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第四
尊者勝友集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造大寺學處第七
爾時薄伽梵在憍閃毗國。
六衆苾刍斬伐勝樹欲作大寺。
雖為僧伽。
緻招譏惱。
妨修善業。
因起違诤。
事惱同前。
制斯學處。
若複苾刍作大住處。
有主為衆作是。
苾刍應将苾刍衆。
往觀處所。
彼苾刍衆應觀處所。
是應法淨處。
無诤競處。
有進趣處。
若苾刍于不應法處。
不淨處。
有诤競處。
無進趣處。
作大住處。
有主為衆作不将諸苾刍往觀處所。
于如是處造大住處者。
僧伽伐屍沙。
言大者。
有二種大。
一施物大。
二形量大。
若無過者為衆聽造。
若有不淨等緣制不許作。
言住處者。
過去諸佛及聲聞衆。
鹹悉受用佛所聽許。
諸信敬者造而奉施。
若苾刍作大寺時。
限至三層。
佛殿五層。
因許給孤獨長者造寺法式。
長者以金遍布其地。
買逝多林營飾。
既周奉佛聖衆。
若施主為衆造寺。
更有施主。
于此寺中欲為别人造房。
施者應問。
造寺施主方可興工。
自下因明分房舍卧具法式。
于夏前豫分。
或至安居日。
分其授事人。
告大衆雲。
某房有利有衣。
若欲得者随次應取。
若當時不取行至第三。
方更索者。
一二索時。
未即須與。
三索應與。
索者得惡作罪。
房若少者應計人分之。
應留一房拟客苾刍。
不應盡分。
若餘住處有苾刍來。
及後夏者随次應與。
不及後夏此不應與。
可依知識随處而住。
衣食之利應共均分授事人等不應令作。
有五種人不應差。
作授事等人謂解蘇呾羅毗奈耶摩窒裡迦僧伽上座。
及為衆讀誦者。
若于住處多有房舍。
應随當時人數多少。
若一人與二或時與三。
皆于此房随時受用。
或前食後食。
若有破壞用僧伽物。
若勸化白衣随其力分而為修補。
不應棄舍。
故令損壞。
若處迮狹。
同卧敷量均等共分。
勿令阙事。
諸坐枮等應并均分。
除安水瓨藥瓶之處。
并置齒木土屑瞿摩耶處及衆人行處。
若門屋下廊檐前上下閣道。
及倉庫處并不應分。
若在阿蘭若中。
于顯露地可留多少。
安瓶器處。
衆受用地。
亦不應分。
若有施主樂于寺内造别房施者。
住此房人應受其利。
并為修理。
或任施主意取何人。
此人雖複受其别施。
大衆分利皆亦應與。
别房有施。
随住房者而共均分。
若大床大座難移轉者。
諸門徒等應為舉之。
若為衆事。
須出外行分房之時。
随次留分。
阿蘭若處并乞食時。
可留守人共均與食。
藏門鑰時應作私記為防守。
故随意養狗。
其畜狗者。
須知行法。
若窣睹波及房院地狗所爮攫。
應可平填。
若遺不淨即應除去。
若不修治。
并得惡作。
若有藥叉并猛獸處。
即不應居。
不兩房内而作安居。
設作安居應于二處物取一分。
凡出家者于諸利養皆悉不合越分貪求。
聞有诤者将欲來時。
應作三時豫分房舍。
謂春夏冬随意分給。
複有六種分住處事。
一寺。
二寺勢分。
三寺外房。
四房勢分。
五園。
六園勢分。
若诤者雲與我分房者應告之曰。
并己分訖。
若诤者去後還依常。
次準法更分。
若非鬥者應共同分。
若不與分。
得越法罪。
或為日分。
此是今日此是明日。
或為時分。
此處小食此處大食。
或為尊分。
此是阿遮利耶房。
此是邬波馱耶房。
如此分者皆得惡作罪。
若病苾刍樂舊房者非次應與不應無病詐言有病。
若分房竟。
後有人來。
不以年高奪他房分。
若夜至若暫停。
夜索分房及以褥席。
若其與者授受二人。
鹹得惡作。
若夜至人不應相惱。
可随相識權時停止。
給孤獨長者為乞食人。
造立停舍。
六衆聞之并皆同集。
共分其舍。
得惡作罪。
凡是非法分與并不應取。
若有因緣須向餘寺。
時逼到者不論坐次。
随處應食。
外有食來至斯住處。
欲得食者。
若無限局随意食之。
若人食有限即不應食。
如于寺内。
随次分房。
若在樹下。
若在平地。
若軟草處。
亦随次分。
應以白二差具五法者。
令分卧具。
所有大衆卧具。
下至洗足盆并須聚在一處。
從上座分有十二人。
并須差遣。
一分飯人。
二分粥人。
三分餅果人。
四分卧具人。
五分諸雜事人。
六藏器物人。
七藏衣人。
八分衣人。
九藏雨衣人。
十分雨衣人。
十一雜驅使人。
十二看撿房舍人。
若分卧具及以褥席亦随次分。
有餘長者。
若客苾刍及尼來者。
應與令卧。
所有卧具從好行訖。
餘者白衆更應分掌。
勿令損壞。
凡是僧伽卧具受用之時。
不得随宜将輕小坐具。
及垢膩疏薄惡物。
而為儭替。
得惡作罪。
招黑背殃。
知僧事人半月半月應巡房舍觀其卧具。
若老若少不依法式。
用卧具者。
既撿見已。
若老宿者告衆令知。
少者應語。
二師奪其卧具。
準法呵責。
若寺房廊鳥雀栖宿為喧鬧者。
應使人撿察巢。
無兒卵應即除棄。
有者待去方除。
若有蜂窠無兒應除。
有者以線縷纏之。
由此緣故更不增長。
若施主造寺施僧伽已。
有事他行久不來者。
住寺苾刍不應為乏飲食。
故舍斯住處悉皆遠去。
應共乞食而自支濟。
乃至五歲尚不來者。
應共鄰居比近之寺。
同一利養。
别褒灑陀。
寺主若來随彼情樂。
若久不至具如廣文。
凡寺廢毀重欲修造。
或等或過不應減小。
若施主力薄小亦随聽。
香台制底等過非小。
若有尊容彩畫雕毀。
應可拂除。
還依舊狀而更圖畫。
佛語尊經字有磨滅。
刮其舊墨應更書新。
次明作淨廚法。
凡是寺内應作淨廚。
此類不同。
有其五種。
一生心作。
二共印持。
三如牛卧。
四故廢處。
五衆結作。
言生心者。
所謂随一營作苾刍。
或複俗人。
初造房宇定磚石時。
心念口言。
今于此方處
六衆苾刍斬伐勝樹欲作大寺。
雖為僧伽。
緻招譏惱。
妨修善業。
因起違诤。
事惱同前。
制斯學處。
若複苾刍作大住處。
有主為衆作是。
苾刍應将苾刍衆。
往觀處所。
彼苾刍衆應觀處所。
是應法淨處。
無诤競處。
有進趣處。
若苾刍于不應法處。
不淨處。
有诤競處。
無進趣處。
作大住處。
有主為衆作不将諸苾刍往觀處所。
于如是處造大住處者。
僧伽伐屍沙。
言大者。
有二種大。
一施物大。
二形量大。
若無過者為衆聽造。
若有不淨等緣制不許作。
言住處者。
過去諸佛及聲聞衆。
鹹悉受用佛所聽許。
諸信敬者造而奉施。
若苾刍作大寺時。
限至三層。
佛殿五層。
因許給孤獨長者造寺法式。
長者以金遍布其地。
買逝多林營飾。
既周奉佛聖衆。
若施主為衆造寺。
更有施主。
于此寺中欲為别人造房。
施者應問。
造寺施主方可興工。
自下因明分房舍卧具法式。
于夏前豫分。
或至安居日。
分其授事人。
告大衆雲。
某房有利有衣。
若欲得者随次應取。
若當時不取行至第三。
方更索者。
一二索時。
未即須與。
三索應與。
索者得惡作罪。
房若少者應計人分之。
應留一房拟客苾刍。
不應盡分。
若餘住處有苾刍來。
及後夏者随次應與。
不及後夏此不應與。
可依知識随處而住。
衣食之利應共均分授事人等不應令作。
有五種人不應差。
作授事等人謂解蘇呾羅毗奈耶摩窒裡迦僧伽上座。
及為衆讀誦者。
若于住處多有房舍。
應随當時人數多少。
若一人與二或時與三。
皆于此房随時受用。
或前食後食。
若有破壞用僧伽物。
若勸化白衣随其力分而為修補。
不應棄舍。
故令損壞。
若處迮狹。
同卧敷量均等共分。
勿令阙事。
諸坐枮等應并均分。
除安水瓨藥瓶之處。
并置齒木土屑瞿摩耶處及衆人行處。
若門屋下廊檐前上下閣道。
及倉庫處并不應分。
若在阿蘭若中。
于顯露地可留多少。
安瓶器處。
衆受用地。
亦不應分。
若有施主樂于寺内造别房施者。
住此房人應受其利。
并為修理。
或任施主意取何人。
此人雖複受其别施。
大衆分利皆亦應與。
别房有施。
随住房者而共均分。
若大床大座難移轉者。
諸門徒等應為舉之。
若為衆事。
須出外行分房之時。
随次留分。
阿蘭若處并乞食時。
可留守人共均與食。
藏門鑰時應作私記為防守。
故随意養狗。
其畜狗者。
須知行法。
若窣睹波及房院地狗所爮攫。
應可平填。
若遺不淨即應除去。
若不修治。
并得惡作。
若有藥叉并猛獸處。
即不應居。
不兩房内而作安居。
設作安居應于二處物取一分。
凡出家者于諸利養皆悉不合越分貪求。
聞有诤者将欲來時。
應作三時豫分房舍。
謂春夏冬随意分給。
複有六種分住處事。
一寺。
二寺勢分。
三寺外房。
四房勢分。
五園。
六園勢分。
若诤者雲與我分房者應告之曰。
并己分訖。
若诤者去後還依常。
次準法更分。
若非鬥者應共同分。
若不與分。
得越法罪。
或為日分。
此是今日此是明日。
或為時分。
此處小食此處大食。
或為尊分。
此是阿遮利耶房。
此是邬波馱耶房。
如此分者皆得惡作罪。
若病苾刍樂舊房者非次應與不應無病詐言有病。
若分房竟。
後有人來。
不以年高奪他房分。
若夜至若暫停。
夜索分房及以褥席。
若其與者授受二人。
鹹得惡作。
若夜至人不應相惱。
可随相識權時停止。
給孤獨長者為乞食人。
造立停舍。
六衆聞之并皆同集。
共分其舍。
得惡作罪。
凡是非法分與并不應取。
若有因緣須向餘寺。
時逼到者不論坐次。
随處應食。
外有食來至斯住處。
欲得食者。
若無限局随意食之。
若人食有限即不應食。
如于寺内。
随次分房。
若在樹下。
若在平地。
若軟草處。
亦随次分。
應以白二差具五法者。
令分卧具。
所有大衆卧具。
下至洗足盆并須聚在一處。
從上座分有十二人。
并須差遣。
一分飯人。
二分粥人。
三分餅果人。
四分卧具人。
五分諸雜事人。
六藏器物人。
七藏衣人。
八分衣人。
九藏雨衣人。
十分雨衣人。
十一雜驅使人。
十二看撿房舍人。
若分卧具及以褥席亦随次分。
有餘長者。
若客苾刍及尼來者。
應與令卧。
所有卧具從好行訖。
餘者白衆更應分掌。
勿令損壞。
凡是僧伽卧具受用之時。
不得随宜将輕小坐具。
及垢膩疏薄惡物。
而為儭替。
得惡作罪。
招黑背殃。
知僧事人半月半月應巡房舍觀其卧具。
若老若少不依法式。
用卧具者。
既撿見已。
若老宿者告衆令知。
少者應語。
二師奪其卧具。
準法呵責。
若寺房廊鳥雀栖宿為喧鬧者。
應使人撿察巢。
無兒卵應即除棄。
有者待去方除。
若有蜂窠無兒應除。
有者以線縷纏之。
由此緣故更不增長。
若施主造寺施僧伽已。
有事他行久不來者。
住寺苾刍不應為乏飲食。
故舍斯住處悉皆遠去。
應共乞食而自支濟。
乃至五歲尚不來者。
應共鄰居比近之寺。
同一利養。
别褒灑陀。
寺主若來随彼情樂。
若久不至具如廣文。
凡寺廢毀重欲修造。
或等或過不應減小。
若施主力薄小亦随聽。
香台制底等過非小。
若有尊容彩畫雕毀。
應可拂除。
還依舊狀而更圖畫。
佛語尊經字有磨滅。
刮其舊墨應更書新。
次明作淨廚法。
凡是寺内應作淨廚。
此類不同。
有其五種。
一生心作。
二共印持。
三如牛卧。
四故廢處。
五衆結作。
言生心者。
所謂随一營作苾刍。
或複俗人。
初造房宇定磚石時。
心念口言。
今于此方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