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沙塞羯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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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直雲此罪)說戒竟當悔(疑亦如是)教誡尼衆法(尼禀礙形恒拘障累阙其遊方咨受法訓。
大聖悲鑒故制此儀。
令尼詣僧請人教誡。
僧差具德誨以未聞。
然法有廣略。
律教備明并合遵承。
無宜怠廢。
但今僧尼慢教。
又具德者稀。
廣誡之儀未聞。
行用且施。
略軌以備于時。
尼差使人詣僧請已。
受囑比丘代某甲乞此律尼法雲。
應于唱說不來諸比丘說欲清淨時。
受囑之人應從坐起在僧前立白言)。
大德僧聽。
某寺和合比丘尼僧。
頂禮和合比丘僧足。
乞教誡人(三說已。
應至上座所雲。
大德慈愍能教授尼不。
若言不堪者。
乃至二十夏已來。
一一具問。
若無有者。
還至上座所白言。
遍問衆僧無有堪者。
上座即應作略教誡法雲。
明日比丘尼來。
應報言。
昨夜為尼遍求。
無有堪者。
語諸尼衆。
精勤行道謹慎莫放逸。
明日宣上座教告使尼。
尼使還寺中集衆說欲。
使尼問和合。
宣上座教敕已。
尼衆合掌恭謹聽受。
應各雲頂戴持。
然後禮佛而散之)。
與清淨欲法(時說戒日。
有病比丘不來。
佛言。
應令柱杖人扶衣舁将來。
若恐困笃。
應取清淨欲來。
若不能口語。
若舉手。
舉手指。
搖頭。
舉眼。
得名身與清淨欲。
若複不能。
應輿到彼令諸病者面向說戒人。
若複不能向說戒人。
應出界外布薩。
若與尼等。
四衆狂亂等三滅擯。
此等并不名與清淨欲。
若至僧中狂亂等起。
并名持欲。
睡若忘得名持欲。
犯突吉羅。
又僧斷事時起去。
戒雲。
今聽諸比丘有事與欲竟去。
應設威儀對如法境說雲)。
長老一心念。
僧今斷事。
我某甲比丘。
如法僧事中與欲(不言三說一說應得)僧中說雲。
大德僧聽。
比丘某甲。
如法僧事中與欲清淨(一說)轉與欲法(四分律雲。
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詣僧。
聽轉授與比丘。
應作是言)。
長老一心念。
我比丘某甲。
與衆多比丘受欲清淨。
彼及我身。
如法僧事中與欲清淨(彼至僧中但直說之)。
告清淨法(佛言。
若說戒竟一切未起。
有比丘來若多若等。
應更布薩。
若少應僧中胡跪合掌雲)。
大德僧聽。
我比丘某甲清淨(文無準說)五種說戒法(如餘部說八難餘緣。
開略說戒。
此雖無緣所開相似。
一廣四略。
合為五說)。
一說戒序已(應雲)諸大德。
是四堕法。
僧常聞(十三僧殘。
二不定法。
三十舍堕。
九十一堕。
四提舍尼。
及衆學法。
一一列名言僧常聞之)。
三說戒序四堕十三二不定已(餘言僧常聞)五廣誦使周三人二三語布薩法(設威儀已合掌說雲)今僧十五日布薩。
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一人心念布薩法(威儀同前)今十五日。
衆僧布薩(心念口言三說)第六僧等安居法(無事遊行。
複踐物命。
招譏廢道。
事無過此。
舉外況内。
故制斯法)。
三語安居法(修設威儀對如法境雲)長老一心念。
我某甲比丘。
于此住處夏安居。
前三月依某僧伽藍(随處稱之)若房舍壞當治補(三說答言)我知(律雲。
當依持律者安居。
若處所迮鬧者。
應七日得往返處心念遙依。
四分雲。
夏中當依第五律師廣誦二部律者。
若違波逸提。
準律意應問雲)。
衣誰持律(答言)依某甲律師(告言)有疑當問(若非伽藍。
須除房舍破修治之言。
若後安居。
唯稱後三月為異)。
心念安居法(準前三語。
但除初句)。
受房舍安居法(時有分房舍卧具。
竟不作心念。
亦不口言。
生疑。
白佛。
佛言。
為安居故受房舍敷具。
亦成安居。
既言。
亦不心念。
應有心念安居雲)。
受日出界法(文言。
長者請僧。
懼不敢受。
因緻嫌呵。
佛言。
若有請若無請須出界外。
一切皆聽七日往返。
又諸外道欲隻桓中通水。
王出征罰欲往咨啟。
佛言。
若有佛法僧事若私事。
于七日外更聽白二受十五日夜。
若三十夜約夜為數。
不同他部緣如緣非。
教自明顯。
重不重受任依恒式。
若有二難聽破無罪。
開無重故夏不破成。
或可準文。
既許彼處受夏衣分。
安居彼成義亦無失)。
羯磨受日法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為某事欲出界行。
于七日外更受(十五夜若三十夜)還此安居。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為某事欲出界行。
于七日外更受(十五夜若三十夜)還此安居。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與某甲更受(十五夜若三十夜)出界行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三語受日法(律無受詞。
準羯磨說)。
長老一心念。
我比丘某甲。
為某事欲出界行。
受七日法還此安居(三說)。
第七僧等自恣法(共居習道或有愆違。
故令夏三月最後日。
于如法比丘衆。
塗地布草于上自恣請他舉罪)。
差受自恣人法(作相集僧并依常軌。
具五種德應差令受。
謂不随欲恚癡畏知時。
非時若二若多文中并許)。
大德僧聽。
此某甲某甲比丘。
能為僧作自恣人。
僧今差某甲某甲作自恣人。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某甲某甲比丘。
能為僧作自恣人。
僧今差某甲某甲作自恣人。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差某甲某甲作自恣人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五德被差已單白攝衆法(以諸比丘雜亂無次自恣前後故。
制作白俱設威儀)。
大德僧聽。
今僧自恣時到。
僧和合作自恣。
白如是(然後俱下胡跪自恣)正自恣法諸大德。
若見我罪。
若聞我罪。
若疑我罪。
憐愍故自恣說。
我當見罪悔過(三說)略自恣法(以諸白衣欲布施及聽法。
諸比丘自恣淹久緻彼譏呵。
因開除上八人一一自恣。
自下同歲同歲一時自恣。
餘緣八難他部所開。
簡德差人如前。
已辯五德被差已。
應起白衆雲)。
除上八人。
自下同歲一處坐自恣(若自恣猶遲應白衆雲也)。
各各相向自恣四人已下自恣法(自恣法中雖無此文。
準于布薩及他部。
說三語心念。
亦通有雲也)。
四人對首自恣法三大德一心念。
今日衆僧自恣。
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
人各施設表已清淨。
應他自恣。
三人二人亦如是)。
一人心念自恣法今日衆自恣。
我心念受自恣(三說。
其說欲如前布薩。
俱改自恣為異。
僧祇自恣不聽說欲。
恐避舉罪故。
今不同之)。
尼差人自恣法(佛言。
比丘尼不得共比丘自恣。
應先集衆自恣。
然後差人就比丘僧請見聞疑罪。
四分雲。
若僧尼滿五不至自恣。
然後差人就比丘僧請見聞疑罪。
四分雲。
若僧尼不滿五至自恣日。
比丘尼至比丘所禮拜問訊。
義準若各滿五。
應集僧索欲問緣答雲差。
自恣羯磨應雲)。
阿姨僧聽。
今差比丘尼某甲。
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請見聞疑罪。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阿姨僧聽。
今差比丘尼某甲。
為比丘尼僧故。
往大僧中請見聞疑罪。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請見聞疑罪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四分雲。
被獨行無護者。
應差二三尼為伴。
此律雲。
彼尼至比丘僧已。
偏袒右肩脫革屣遙禮僧。
然後入僧中。
合掌白言)。
某精舍和合比丘尼僧。
頂禮和合比丘僧足。
我等比丘尼僧和合。
請大德僧自恣說見聞疑罪(如是三請已良久。
若無人舉者。
衆中上座應告使人言)。
比丘尼衆三請見聞疑罪。
徒衆上下各默然者。
實由尼衆如法行道謹慎莫放逸(使尼禮拜辭退。
至本寺已集尼衆。
等傳僧敕。
如教誡中說)。
第八受施分衣法(著糞掃衣聖先贊歎。
因耆域請受家施衣。
但糞掃衣既無施主。
約緣有十家施衣者。
約心差别。
文分九種)。
一界得施(謂施主心約界而施。
還随施意。
與界内僧)。
二要得施(謂異處僧)安居共要一處得施(兩界共分。
後有施物。
随要而受)。
三限得施(謂施主心摽人數定故。
律文言。
施如是人)。
四僧得施(謂施普通十方凡聖。
心既彌廓福亦弘多。
還據本心四方僧受)。
五現前僧得施(施主對面約境為定)。
六安居僧得施(無心拟施此安居僧)。
七二部僧得施(施主本意施二部僧。
縱數多少皆中為分。
若唯一部一部受之。
四分文中乃至無一沙彌。
比丘分。
無一沙彌尼。
比丘應分。
義應準彼。
即亡人衣物。
佛判屬僧二部。
互無随一攝。
雖無施主。
亦此中收分攝方軌。
具如下列)。
八教得施(施三教僧非如是因)。
九人得施(施主自雲施某甲人。
以前九施唯局内衆。
内衆之中該于僧别及時非時。
僧得一種若是常住将入四方。
若非常住約此宗中直爾分之。
不須羯磨。
故文雲。
有一住處。
非安居時得施僧衣。
作是念。
佛說四人已上名僧。
我今一人不知雲何。
佛言。
應受持。
若淨施人。
若不爾餘比丘來應分。
此既一人言受持等。
不雲心念明。
縱有僧亦無羯磨。
又雲。
有一人處僧得可分衣。
一比丘持至戒壇上獨取受持。
佛言。
不應爾。
犯突吉羅。
現前僧應分。
若依餘部。
僧伽羯磨。
以物既施僧。
分須僧法。
三人已下對首等分。
杖既齊金準用無爽。
餘之八種并直分之。
約事雖殊皆無羯磨)。
分亡比丘物法(脫俗樊籠清升入道。
内蘊聖戒外飾聖儀。
為代福田堪消物供養。
利既依僧得。
身亡還以入僧。
即同非時僧得施攝。
但教分開制物異重輕。
兩僧分攝具有明軌。
欲顯其相須作十門)。
一同活共财(結要共财俱為物主。
随身已外皆合中分。
如有不怕準數科結。
共居同活通局有殊。
則住在者籌量處分。
必須明審依教據情。
若涉私曲便招二損)。
二負債征償(若負他物理合先償。
若他負物征取分攝。
若輕重相當二僧随入。
互得輕重亦依其本)。
三囑授成不(亡人臨終以物與人。
言囑手受并有成不。
諸部共顯其相可知。
此律所明其唯二種。
與已持去。
即彼人如在本處。
須僧作法。
故律雲。
若生時不以與人。
現前僧應分。
若以與人未持者。
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作法雲)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于此命過。
生存時所有若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今與某甲。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于此處命過。
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今與某甲。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與某甲衣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
物付彼人)。
四分物時處(時謂殡送已了。
處謂大界之中。
僧祇雲。
若比丘死。
弟子不可信者。
應持戶鈎付僧知事然後供養舍利。
母論雲。
先将亡者律殡。
送後取亡者物著僧前。
集僧分之。
此律雲。
一比丘持至戒壇上獨取持。
佛言。
犯告。
現前僧應分)。
五斷割輕重(欲斷輕重先令舍物故。
四分雲。
彼持亡者物來在衆中。
當作是言。
義準應設威儀已胡跪合掌白雲)。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此彼)命過。
生存時所有若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三說)我比丘某甲。
今舍與僧(如是舍已應正處分。
律雲。
有一多知識比丘命過。
其物甚多。
佛言。
若生時已與人。
應白二羯磨與之。
若不與人。
有可分不可分。
可分者。
若婆那衣蘇摩衣劫貝衣拘執毛長五指三衣若下衣。
舍勒單敷若襯身衣被坐具針綖囊漉水囊大小缽戶鈎。
如是等現前僧應分。
若錦绮毛[毯-炎+旁]氈拘執毛過五指雨浴衣蚊廚經行敷遮壁虱坐卧床床踞。
除大小瓦缽澡灌。
餘一切瓦器。
除大小鐵缽戶鈎截甲刀。
針餘一切鐵器。
除銅揵镃銅[金*沙]鑼成眼藥物。
餘一切銅器若傘蓋錫杖。
如是等是不可分。
應屬僧。
但凡軀有待資具極多。
随身所用事物繁雜。
文準梗概豈盡資緣。
對事準文可為輕重。
諸部斷決乖互極多。
但據宗文以為準的。
廣如儀述不可窮言)。
六量德賞物(律雲。
有一懶堕比丘。
不佐助衆事不供師長。
病無人看委卧糞穢中。
世尊窮為洗浣除穢扶持。
安慰說法離垢證道。
因告比丘。
汝等無有父母。
不自相看誰看汝等。
因制。
師弟更相瞻視。
無師弟者勸喻次差。
然病者有難看。
瞻病德有具不具。
難看有五種。
一不能善量食。
二不服所宜藥。
三不說病狀。
四不從人教。
五不觀無常。
易看反之。
不能看病有五種。
一不知所宜藥。
二不能得随病食。
三不能為病人說法。
四惡厭病人便利吐唾。
五為利故不以慈心。
能者及說。
餘部所明大概如此。
對衆撿問量德具已。
然後賞之。
若為病人經理湯藥。
身雖在外亦須依賞)。
七正明賞法(餘律所賞。
三衣六物或以殘藥。
此律唯以衣缽與之)。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命過。
三衣缽現前僧應分。
今以與看病人某甲。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命過。
三衣缽現前僧應分。
今以與看病人某甲。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與某甲比丘衣缽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三衣缽等或具随有賞之。
比丘尼命過。
應與二人。
若持尼命過。
應與三人。
各謂當衆。
餘衆縱看不得辄賞。
勞不滿故。
謂教并然。
縱賞下衆等具人分)。
八正分輕物(律雲。
分物無羯磨法。
準前僧得似直分之。
以其此已屬僧。
僧分已物不更别屬。
知用何法。
答以此與于别人文加白二。
以此僧物不屬别人。
若不用法何辄囑彼。
故賞看病人及屬受與人。
物少不分并與一人。
皆有羯磨。
又準餘律鹹皆白二。
以此僧物并屬四方。
若非以法定之。
現前僧雲何能攝。
然準文行事取舍不同。
或一二三局能備述辭。
詳文定理二法為長。
一即差人。
二即分付。
雖非己部終為[疊*毛]準。
用無失故具列之。
若有五人須作兩重白二。
一者差人。
二者分付。
若但有四不合差人。
準毗尼母論。
直作分付一法)。
差分衣人法(物既屬僧。
僧差作分。
若非羯磨事無由辦故。
文中分卧具人。
差受請人。
守物人等。
鹹有差法。
四分。
差人亦同。
于此義準雲)。
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能為僧作分衣人。
僧今差某甲作分衣人。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能為僧作分衣人。
僧今差某甲作分衣人。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差某甲作分衣人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以物付分法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于(此彼)命過。
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僧今持與比丘某甲。
某甲當還與僧。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于(此彼)命過。
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僧今持與比丘某甲。
某甲當還與僧。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忍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四人直分法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于(此彼)命過。
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于(此彼)命過。
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分是衣物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若欲賞看病人。
應三人口法和以衣缽物與之。
應雲)。
諸大德。
某甲比丘命過。
以衣缽物。
與看病人某甲(三說二人和賞亦如是)。
衆多人三語分衣法。
二大德。
某甲比丘命過。
若衣非衣。
應屬我等(三說餘二人亦如是。
二人分衣亦如是也)。
一人心念分衣法。
某甲比丘命過。
若衣非衣。
皆
大聖悲鑒故制此儀。
令尼詣僧請人教誡。
僧差具德誨以未聞。
然法有廣略。
律教備明并合遵承。
無宜怠廢。
但今僧尼慢教。
又具德者稀。
廣誡之儀未聞。
行用且施。
略軌以備于時。
尼差使人詣僧請已。
受囑比丘代某甲乞此律尼法雲。
應于唱說不來諸比丘說欲清淨時。
受囑之人應從坐起在僧前立白言)。
大德僧聽。
某寺和合比丘尼僧。
頂禮和合比丘僧足。
乞教誡人(三說已。
應至上座所雲。
大德慈愍能教授尼不。
若言不堪者。
乃至二十夏已來。
一一具問。
若無有者。
還至上座所白言。
遍問衆僧無有堪者。
上座即應作略教誡法雲。
明日比丘尼來。
應報言。
昨夜為尼遍求。
無有堪者。
語諸尼衆。
精勤行道謹慎莫放逸。
明日宣上座教告使尼。
尼使還寺中集衆說欲。
使尼問和合。
宣上座教敕已。
尼衆合掌恭謹聽受。
應各雲頂戴持。
然後禮佛而散之)。
與清淨欲法(時說戒日。
有病比丘不來。
佛言。
應令柱杖人扶衣舁将來。
若恐困笃。
應取清淨欲來。
若不能口語。
若舉手。
舉手指。
搖頭。
舉眼。
得名身與清淨欲。
若複不能。
應輿到彼令諸病者面向說戒人。
若複不能向說戒人。
應出界外布薩。
若與尼等。
四衆狂亂等三滅擯。
此等并不名與清淨欲。
若至僧中狂亂等起。
并名持欲。
睡若忘得名持欲。
犯突吉羅。
又僧斷事時起去。
戒雲。
今聽諸比丘有事與欲竟去。
應設威儀對如法境說雲)。
長老一心念。
僧今斷事。
我某甲比丘。
如法僧事中與欲(不言三說一說應得)僧中說雲。
大德僧聽。
比丘某甲。
如法僧事中與欲清淨(一說)轉與欲法(四分律雲。
持欲比丘自有事起不及詣僧。
聽轉授與比丘。
應作是言)。
長老一心念。
我比丘某甲。
與衆多比丘受欲清淨。
彼及我身。
如法僧事中與欲清淨(彼至僧中但直說之)。
告清淨法(佛言。
若說戒竟一切未起。
有比丘來若多若等。
應更布薩。
若少應僧中胡跪合掌雲)。
大德僧聽。
我比丘某甲清淨(文無準說)五種說戒法(如餘部說八難餘緣。
開略說戒。
此雖無緣所開相似。
一廣四略。
合為五說)。
一說戒序已(應雲)諸大德。
是四堕法。
僧常聞(十三僧殘。
二不定法。
三十舍堕。
九十一堕。
四提舍尼。
及衆學法。
一一列名言僧常聞之)。
三說戒序四堕十三二不定已(餘言僧常聞)五廣誦使周三人二三語布薩法(設威儀已合掌說雲)今僧十五日布薩。
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一人心念布薩法(威儀同前)今十五日。
衆僧布薩(心念口言三說)第六僧等安居法(無事遊行。
複踐物命。
招譏廢道。
事無過此。
舉外況内。
故制斯法)。
三語安居法(修設威儀對如法境雲)長老一心念。
我某甲比丘。
于此住處夏安居。
前三月依某僧伽藍(随處稱之)若房舍壞當治補(三說答言)我知(律雲。
當依持律者安居。
若處所迮鬧者。
應七日得往返處心念遙依。
四分雲。
夏中當依第五律師廣誦二部律者。
若違波逸提。
準律意應問雲)。
衣誰持律(答言)依某甲律師(告言)有疑當問(若非伽藍。
須除房舍破修治之言。
若後安居。
唯稱後三月為異)。
心念安居法(準前三語。
但除初句)。
受房舍安居法(時有分房舍卧具。
竟不作心念。
亦不口言。
生疑。
白佛。
佛言。
為安居故受房舍敷具。
亦成安居。
既言。
亦不心念。
應有心念安居雲)。
受日出界法(文言。
長者請僧。
懼不敢受。
因緻嫌呵。
佛言。
若有請若無請須出界外。
一切皆聽七日往返。
又諸外道欲隻桓中通水。
王出征罰欲往咨啟。
佛言。
若有佛法僧事若私事。
于七日外更聽白二受十五日夜。
若三十夜約夜為數。
不同他部緣如緣非。
教自明顯。
重不重受任依恒式。
若有二難聽破無罪。
開無重故夏不破成。
或可準文。
既許彼處受夏衣分。
安居彼成義亦無失)。
羯磨受日法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為某事欲出界行。
于七日外更受(十五夜若三十夜)還此安居。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為某事欲出界行。
于七日外更受(十五夜若三十夜)還此安居。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與某甲更受(十五夜若三十夜)出界行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三語受日法(律無受詞。
準羯磨說)。
長老一心念。
我比丘某甲。
為某事欲出界行。
受七日法還此安居(三說)。
第七僧等自恣法(共居習道或有愆違。
故令夏三月最後日。
于如法比丘衆。
塗地布草于上自恣請他舉罪)。
差受自恣人法(作相集僧并依常軌。
具五種德應差令受。
謂不随欲恚癡畏知時。
非時若二若多文中并許)。
大德僧聽。
此某甲某甲比丘。
能為僧作自恣人。
僧今差某甲某甲作自恣人。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某甲某甲比丘。
能為僧作自恣人。
僧今差某甲某甲作自恣人。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差某甲某甲作自恣人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五德被差已單白攝衆法(以諸比丘雜亂無次自恣前後故。
制作白俱設威儀)。
大德僧聽。
今僧自恣時到。
僧和合作自恣。
白如是(然後俱下胡跪自恣)正自恣法諸大德。
若見我罪。
若聞我罪。
若疑我罪。
憐愍故自恣說。
我當見罪悔過(三說)略自恣法(以諸白衣欲布施及聽法。
諸比丘自恣淹久緻彼譏呵。
因開除上八人一一自恣。
自下同歲同歲一時自恣。
餘緣八難他部所開。
簡德差人如前。
已辯五德被差已。
應起白衆雲)。
除上八人。
自下同歲一處坐自恣(若自恣猶遲應白衆雲也)。
各各相向自恣四人已下自恣法(自恣法中雖無此文。
準于布薩及他部。
說三語心念。
亦通有雲也)。
四人對首自恣法三大德一心念。
今日衆僧自恣。
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說。
人各施設表已清淨。
應他自恣。
三人二人亦如是)。
一人心念自恣法今日衆自恣。
我心念受自恣(三說。
其說欲如前布薩。
俱改自恣為異。
僧祇自恣不聽說欲。
恐避舉罪故。
今不同之)。
尼差人自恣法(佛言。
比丘尼不得共比丘自恣。
應先集衆自恣。
然後差人就比丘僧請見聞疑罪。
四分雲。
若僧尼滿五不至自恣。
然後差人就比丘僧請見聞疑罪。
四分雲。
若僧尼不滿五至自恣日。
比丘尼至比丘所禮拜問訊。
義準若各滿五。
應集僧索欲問緣答雲差。
自恣羯磨應雲)。
阿姨僧聽。
今差比丘尼某甲。
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請見聞疑罪。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阿姨僧聽。
今差比丘尼某甲。
為比丘尼僧故。
往大僧中請見聞疑罪。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差比丘尼某甲為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請見聞疑罪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四分雲。
被獨行無護者。
應差二三尼為伴。
此律雲。
彼尼至比丘僧已。
偏袒右肩脫革屣遙禮僧。
然後入僧中。
合掌白言)。
某精舍和合比丘尼僧。
頂禮和合比丘僧足。
我等比丘尼僧和合。
請大德僧自恣說見聞疑罪(如是三請已良久。
若無人舉者。
衆中上座應告使人言)。
比丘尼衆三請見聞疑罪。
徒衆上下各默然者。
實由尼衆如法行道謹慎莫放逸(使尼禮拜辭退。
至本寺已集尼衆。
等傳僧敕。
如教誡中說)。
第八受施分衣法(著糞掃衣聖先贊歎。
因耆域請受家施衣。
但糞掃衣既無施主。
約緣有十家施衣者。
約心差别。
文分九種)。
一界得施(謂施主心約界而施。
還随施意。
與界内僧)。
二要得施(謂異處僧)安居共要一處得施(兩界共分。
後有施物。
随要而受)。
三限得施(謂施主心摽人數定故。
律文言。
施如是人)。
四僧得施(謂施普通十方凡聖。
心既彌廓福亦弘多。
還據本心四方僧受)。
五現前僧得施(施主對面約境為定)。
六安居僧得施(無心拟施此安居僧)。
七二部僧得施(施主本意施二部僧。
縱數多少皆中為分。
若唯一部一部受之。
四分文中乃至無一沙彌。
比丘分。
無一沙彌尼。
比丘應分。
義應準彼。
即亡人衣物。
佛判屬僧二部。
互無随一攝。
雖無施主。
亦此中收分攝方軌。
具如下列)。
八教得施(施三教僧非如是因)。
九人得施(施主自雲施某甲人。
以前九施唯局内衆。
内衆之中該于僧别及時非時。
僧得一種若是常住将入四方。
若非常住約此宗中直爾分之。
不須羯磨。
故文雲。
有一住處。
非安居時得施僧衣。
作是念。
佛說四人已上名僧。
我今一人不知雲何。
佛言。
應受持。
若淨施人。
若不爾餘比丘來應分。
此既一人言受持等。
不雲心念明。
縱有僧亦無羯磨。
又雲。
有一人處僧得可分衣。
一比丘持至戒壇上獨取受持。
佛言。
不應爾。
犯突吉羅。
現前僧應分。
若依餘部。
僧伽羯磨。
以物既施僧。
分須僧法。
三人已下對首等分。
杖既齊金準用無爽。
餘之八種并直分之。
約事雖殊皆無羯磨)。
分亡比丘物法(脫俗樊籠清升入道。
内蘊聖戒外飾聖儀。
為代福田堪消物供養。
利既依僧得。
身亡還以入僧。
即同非時僧得施攝。
但教分開制物異重輕。
兩僧分攝具有明軌。
欲顯其相須作十門)。
一同活共财(結要共财俱為物主。
随身已外皆合中分。
如有不怕準數科結。
共居同活通局有殊。
則住在者籌量處分。
必須明審依教據情。
若涉私曲便招二損)。
二負債征償(若負他物理合先償。
若他負物征取分攝。
若輕重相當二僧随入。
互得輕重亦依其本)。
三囑授成不(亡人臨終以物與人。
言囑手受并有成不。
諸部共顯其相可知。
此律所明其唯二種。
與已持去。
即彼人如在本處。
須僧作法。
故律雲。
若生時不以與人。
現前僧應分。
若以與人未持者。
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作法雲)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于此命過。
生存時所有若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今與某甲。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于此處命過。
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今與某甲。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與某甲衣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
物付彼人)。
四分物時處(時謂殡送已了。
處謂大界之中。
僧祇雲。
若比丘死。
弟子不可信者。
應持戶鈎付僧知事然後供養舍利。
母論雲。
先将亡者律殡。
送後取亡者物著僧前。
集僧分之。
此律雲。
一比丘持至戒壇上獨取持。
佛言。
犯告。
現前僧應分)。
五斷割輕重(欲斷輕重先令舍物故。
四分雲。
彼持亡者物來在衆中。
當作是言。
義準應設威儀已胡跪合掌白雲)。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此彼)命過。
生存時所有若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三說)我比丘某甲。
今舍與僧(如是舍已應正處分。
律雲。
有一多知識比丘命過。
其物甚多。
佛言。
若生時已與人。
應白二羯磨與之。
若不與人。
有可分不可分。
可分者。
若婆那衣蘇摩衣劫貝衣拘執毛長五指三衣若下衣。
舍勒單敷若襯身衣被坐具針綖囊漉水囊大小缽戶鈎。
如是等現前僧應分。
若錦绮毛[毯-炎+旁]氈拘執毛過五指雨浴衣蚊廚經行敷遮壁虱坐卧床床踞。
除大小瓦缽澡灌。
餘一切瓦器。
除大小鐵缽戶鈎截甲刀。
針餘一切鐵器。
除銅揵镃銅[金*沙]鑼成眼藥物。
餘一切銅器若傘蓋錫杖。
如是等是不可分。
應屬僧。
但凡軀有待資具極多。
随身所用事物繁雜。
文準梗概豈盡資緣。
對事準文可為輕重。
諸部斷決乖互極多。
但據宗文以為準的。
廣如儀述不可窮言)。
六量德賞物(律雲。
有一懶堕比丘。
不佐助衆事不供師長。
病無人看委卧糞穢中。
世尊窮為洗浣除穢扶持。
安慰說法離垢證道。
因告比丘。
汝等無有父母。
不自相看誰看汝等。
因制。
師弟更相瞻視。
無師弟者勸喻次差。
然病者有難看。
瞻病德有具不具。
難看有五種。
一不能善量食。
二不服所宜藥。
三不說病狀。
四不從人教。
五不觀無常。
易看反之。
不能看病有五種。
一不知所宜藥。
二不能得随病食。
三不能為病人說法。
四惡厭病人便利吐唾。
五為利故不以慈心。
能者及說。
餘部所明大概如此。
對衆撿問量德具已。
然後賞之。
若為病人經理湯藥。
身雖在外亦須依賞)。
七正明賞法(餘律所賞。
三衣六物或以殘藥。
此律唯以衣缽與之)。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命過。
三衣缽現前僧應分。
今以與看病人某甲。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命過。
三衣缽現前僧應分。
今以與看病人某甲。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與某甲比丘衣缽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三衣缽等或具随有賞之。
比丘尼命過。
應與二人。
若持尼命過。
應與三人。
各謂當衆。
餘衆縱看不得辄賞。
勞不滿故。
謂教并然。
縱賞下衆等具人分)。
八正分輕物(律雲。
分物無羯磨法。
準前僧得似直分之。
以其此已屬僧。
僧分已物不更别屬。
知用何法。
答以此與于别人文加白二。
以此僧物不屬别人。
若不用法何辄囑彼。
故賞看病人及屬受與人。
物少不分并與一人。
皆有羯磨。
又準餘律鹹皆白二。
以此僧物并屬四方。
若非以法定之。
現前僧雲何能攝。
然準文行事取舍不同。
或一二三局能備述辭。
詳文定理二法為長。
一即差人。
二即分付。
雖非己部終為[疊*毛]準。
用無失故具列之。
若有五人須作兩重白二。
一者差人。
二者分付。
若但有四不合差人。
準毗尼母論。
直作分付一法)。
差分衣人法(物既屬僧。
僧差作分。
若非羯磨事無由辦故。
文中分卧具人。
差受請人。
守物人等。
鹹有差法。
四分。
差人亦同。
于此義準雲)。
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能為僧作分衣人。
僧今差某甲作分衣人。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能為僧作分衣人。
僧今差某甲作分衣人。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差某甲作分衣人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以物付分法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于(此彼)命過。
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僧今持與比丘某甲。
某甲當還與僧。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于(此彼)命過。
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僧今持與比丘某甲。
某甲當還與僧。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忍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四人直分法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于(此彼)命過。
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于(此彼)命過。
生存時所有衣若非衣。
現前僧應分。
誰諸長老忍默然不忍者說。
僧已分是衣物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若欲賞看病人。
應三人口法和以衣缽物與之。
應雲)。
諸大德。
某甲比丘命過。
以衣缽物。
與看病人某甲(三說二人和賞亦如是)。
衆多人三語分衣法。
二大德。
某甲比丘命過。
若衣非衣。
應屬我等(三說餘二人亦如是。
二人分衣亦如是也)。
一人心念分衣法。
某甲比丘命過。
若衣非衣。
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