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南家業卷中(末)
關燈
小
中
大
論。
先雲非二。
複依律出。
僧是假名(即上人假)。
準上二文。
乃以人假。
為僧之體。
即同業疏雲。
人假為體。
及濟緣雲。
自推假體。
故知僧以假為體等。
是則三文。
皆無異轍。
奈緣人假。
有濫非用。
如不足數。
非堪乘禦者是也。
故於業疏終窮教内。
簡去非用。
特顯堪為。
故雲假用為僧體也。
又複對破初師。
實法無用。
假人有用。
故此标顯。
若爾又成異耶。
答。
三文皆同。
有何所異。
業疏以假為體。
體必兼用。
彼二不言用者。
如濟緣雲。
人假為體。
且偏舉耳。
既雲偏舉。
必須兼用。
方成僧體。
若尋常所論。
體乃用家之體。
用乃體上之用。
則體用義别。
今就僧考體。
故雙取假用也。
問。
依論出體。
非二便周。
何須言用。
答。
論雖出體。
律必簡能。
約律準論。
出體方周。
問。
非二與人假。
其義如何。
答。
諸小乘論。
以世間一切諸法。
三科收之。
一色。
二心。
三非色心。
非二乃攝法聚名。
聚中有十七種法。
此十七法。
體皆非二。
其間名身一種。
即攝人假。
是則人假。
體即非二。
義無别也。
問。
四分空宗。
亦名假宗。
未審此假。
與人假何異。
答。
假體本同。
於義有異。
言體同者。
無非皆是以無立名。
為之假名。
言義異者。
此乃對前色心。
體是實有。
故指人為假。
今四分以五陰法體皆是空。
故名為假。
問。
假之與用。
其體如何。
答。
假即非二。
如前可見。
泛論於用。
乃是作為。
屬於色法。
此之言用。
乃體上功能。
雖則僧以人假為體。
要須體相圓淨。
具成僧之用。
或有事起。
稱體為之。
故業疏雲。
必於說戒等法。
相順同崇。
便能随法待用。
又雲。
欲者表心無二。
以應僧體。
清淨無玷。
實通假用等。
此謂不來之人。
亦具成法之用也。
如此論用。
亦無自體。
還屬非二。
若推所起。
用從人假起。
假從實法起。
如業疏雲。
而用無别體。
還以陰本實法為體。
是也。
問。
對首心念。
一二人法。
還以假用為體否。
答。
據能成業。
一人亦僧。
假用為體。
又複一人。
乃能成衆之緣。
故業疏雲。
衆無别體。
還攬緣成。
故於緣中。
分兼衆義等可見也。
略辨如此。
餘見别文。
嘉定八年仲秋。
在滄洲圓潔齋出。
雜心論出三有對文分二 初結前标後 已說記無記十二有對今當說。
二正出三對分二 初略總示 十二界有對二界說少分(六根六識及心數法并境界對)十界(五根五塵障礙對也)七有對一少分亦然(六識意根為七心及一分心數法并緣對)說境界有對障礙及與緣。
二廣簡釋二 初示三對正體二 初正出三 初境界 眼耳鼻舌身界及七心界說有對法界少分亦說有對。
次障礙 又十色界說有對。
三緣對 七心界及法界少分亦說有對(法界一分四十六心所也)。
次總結 問此中說何等有對答說境界有對障礙及與緣三種有對。
次釋三對名義二 初标列 境界有對障礙有對緣有對。
次簡釋三 初境界二 初釋義二 初正叙 境界有對者如經所說眼與色對乃至意與法對。
次結顯 已說境界當知已說七心界法界少分是故當知。
次簡體二 初正簡 十二界一界少分是有對五外界法界少分是無對。
次引證 如彼經說若視陸則不觀水如此廣說。
次障礙二 初叙義 障礙有對謂各各相對各各處障礙若彼有一則無第二住極微聚故障礙故可分别故緣處所故當知。
次正簡 八無對此中廣說七心界法塵。
三緣對二 初叙義 緣有對者心心法於境界轉應如是言。
次簡體二 初征起 若法境界有對彼法障礙有對耶。
次正簡二 初相因重簡礙界二 初立句總标 應作四句。
次約句正簡 或境界有對非障礙有對七心界及心相應法界或障礙有對非境界有對者五外界或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者五内界或非境界有對亦非障礙有對者法入所攝色無為不相應行。
次正簡緣對體二 初征起 若法境界有對彼法緣有對耶。
次簡取二 初正取 謂緣有對是境界有對。
次簡除 或境界有對非緣有對五内界。
且夫名有召體之能。
體有應名之實。
就論尋對。
名體無差。
文義不濫。
言境界者。
納六根六識。
取境不濫。
各有分齊。
故雲境界。
境即前境。
界乃限分。
名雖在所。
體實取能。
是故前境并在所簡。
故文簡雲。
五外界。
法界小分。
是無對。
此雲法界小分者。
即法塵中。
落謝五塵。
及無作色。
不相應行。
三無為也。
若法塵中。
心數法。
一分自屬此對收論雲。
眼與色對。
乃至意與法對。
此正示根識取境不濫之義。
然取境之功。
必須心數。
所以文中。
兼而明之。
以五根七心。
及心數法。
通有照境取境功能。
為此對體。
疏雲五根七心。
記雲根識論對。
并簡除塵境也。
問。
疏記不明心數法者。
答。
大底起用之心。
必兼王數。
文雖不言。
義須齊具。
問。
且取境不濫者。
前五可爾。
意根意識。
通緣一切。
約何分齊。
為之不濫。
答。
忽爾起心。
思取前事(初念屬根。
次念屬識)。
功非前五。
豈非意家。
取境分齊耶。
問。
諸師章門。
并以六根為能。
六識為所。
其義如何。
答。
若唯根不能了境。
既能了境。
根必須識。
功用是齊。
何得強分。
況複論中。
所對自是塵境。
即非以識為所。
但境在所簡。
此則唯以有取境照境之能者。
為之一類。
以作對體也。
問。
取境照境。
功能之義。
論疏不明。
何得加擅。
答。
俱舍論雲。
若彼有法。
此有功能。
涉法師解雲。
彼法即六境。
此法即心心及色根。
有見聞覺知等。
照境功能。
即說彼法。
為此法界。
(彼文)此據古人所引。
不妨親切。
障礙者。
即五根五塵。
體是實質。
形相方所。
粗細大小。
各不通涉。
故雲障礙。
論以七句釋義極詳。
文雲各各相對。
疏雲能所俱對色。
據此以言。
能所不知。
亦是障礙之一義也。
正論對體。
但取色質拘礙者。
為之一類。
以應名題。
七心心數法并法塵。
并在所簡。
文極分明。
疏雲五根五塵。
記雲根塵論對。
并同論文。
不須他謂。
問。
有以五根為能。
五塵為所。
義又如何。
答。
論疏雖有此義。
亦是顯於障礙。
不可據此。
局論能所。
如前已示。
緣對者。
即七心心數。
緣慮籌度。
為體。
然緣慮之心。
必托境起。
故論雲。
心心法於境界轉。
心即七心。
法即心數。
境界即六塵。
轉即相續展轉。
籌度之義。
據此乃塵為所緣。
但今所論。
唯取體用。
五根五塵色。
無為不相應行。
體非緣慮。
并在所揀。
問。
何以論中。
但揀五根。
餘不言者。
答。
境界已揀。
先雲非二。
複依律出。
僧是假名(即上人假)。
準上二文。
乃以人假。
為僧之體。
即同業疏雲。
人假為體。
及濟緣雲。
自推假體。
故知僧以假為體等。
是則三文。
皆無異轍。
奈緣人假。
有濫非用。
如不足數。
非堪乘禦者是也。
故於業疏終窮教内。
簡去非用。
特顯堪為。
故雲假用為僧體也。
又複對破初師。
實法無用。
假人有用。
故此标顯。
若爾又成異耶。
答。
三文皆同。
有何所異。
業疏以假為體。
體必兼用。
彼二不言用者。
如濟緣雲。
人假為體。
且偏舉耳。
既雲偏舉。
必須兼用。
方成僧體。
若尋常所論。
體乃用家之體。
用乃體上之用。
則體用義别。
今就僧考體。
故雙取假用也。
問。
依論出體。
非二便周。
何須言用。
答。
論雖出體。
律必簡能。
約律準論。
出體方周。
問。
非二與人假。
其義如何。
答。
諸小乘論。
以世間一切諸法。
三科收之。
一色。
二心。
三非色心。
非二乃攝法聚名。
聚中有十七種法。
此十七法。
體皆非二。
其間名身一種。
即攝人假。
是則人假。
體即非二。
義無别也。
問。
四分空宗。
亦名假宗。
未審此假。
與人假何異。
答。
假體本同。
於義有異。
言體同者。
無非皆是以無立名。
為之假名。
言義異者。
此乃對前色心。
體是實有。
故指人為假。
今四分以五陰法體皆是空。
故名為假。
問。
假之與用。
其體如何。
答。
假即非二。
如前可見。
泛論於用。
乃是作為。
屬於色法。
此之言用。
乃體上功能。
雖則僧以人假為體。
要須體相圓淨。
具成僧之用。
或有事起。
稱體為之。
故業疏雲。
必於說戒等法。
相順同崇。
便能随法待用。
又雲。
欲者表心無二。
以應僧體。
清淨無玷。
實通假用等。
此謂不來之人。
亦具成法之用也。
如此論用。
亦無自體。
還屬非二。
若推所起。
用從人假起。
假從實法起。
如業疏雲。
而用無别體。
還以陰本實法為體。
是也。
問。
對首心念。
一二人法。
還以假用為體否。
答。
據能成業。
一人亦僧。
假用為體。
又複一人。
乃能成衆之緣。
故業疏雲。
衆無别體。
還攬緣成。
故於緣中。
分兼衆義等可見也。
略辨如此。
餘見别文。
嘉定八年仲秋。
在滄洲圓潔齋出。
雜心論出三有對文分二 初結前标後 已說記無記十二有對今當說。
二正出三對分二 初略總示 十二界有對二界說少分(六根六識及心數法并境界對)十界(五根五塵障礙對也)七有對一少分亦然(六識意根為七心及一分心數法并緣對)說境界有對障礙及與緣。
二廣簡釋二 初示三對正體二 初正出三 初境界 眼耳鼻舌身界及七心界說有對法界少分亦說有對。
次障礙 又十色界說有對。
三緣對 七心界及法界少分亦說有對(法界一分四十六心所也)。
次總結 問此中說何等有對答說境界有對障礙及與緣三種有對。
次釋三對名義二 初标列 境界有對障礙有對緣有對。
次簡釋三 初境界二 初釋義二 初正叙 境界有對者如經所說眼與色對乃至意與法對。
次結顯 已說境界當知已說七心界法界少分是故當知。
次簡體二 初正簡 十二界一界少分是有對五外界法界少分是無對。
次引證 如彼經說若視陸則不觀水如此廣說。
次障礙二 初叙義 障礙有對謂各各相對各各處障礙若彼有一則無第二住極微聚故障礙故可分别故緣處所故當知。
次正簡 八無對此中廣說七心界法塵。
三緣對二 初叙義 緣有對者心心法於境界轉應如是言。
次簡體二 初征起 若法境界有對彼法障礙有對耶。
次正簡二 初相因重簡礙界二 初立句總标 應作四句。
次約句正簡 或境界有對非障礙有對七心界及心相應法界或障礙有對非境界有對者五外界或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者五内界或非境界有對亦非障礙有對者法入所攝色無為不相應行。
次正簡緣對體二 初征起 若法境界有對彼法緣有對耶。
次簡取二 初正取 謂緣有對是境界有對。
次簡除 或境界有對非緣有對五内界。
且夫名有召體之能。
體有應名之實。
就論尋對。
名體無差。
文義不濫。
言境界者。
納六根六識。
取境不濫。
各有分齊。
故雲境界。
境即前境。
界乃限分。
名雖在所。
體實取能。
是故前境并在所簡。
故文簡雲。
五外界。
法界小分。
是無對。
此雲法界小分者。
即法塵中。
落謝五塵。
及無作色。
不相應行。
三無為也。
若法塵中。
心數法。
一分自屬此對收論雲。
眼與色對。
乃至意與法對。
此正示根識取境不濫之義。
然取境之功。
必須心數。
所以文中。
兼而明之。
以五根七心。
及心數法。
通有照境取境功能。
為此對體。
疏雲五根七心。
記雲根識論對。
并簡除塵境也。
問。
疏記不明心數法者。
答。
大底起用之心。
必兼王數。
文雖不言。
義須齊具。
問。
且取境不濫者。
前五可爾。
意根意識。
通緣一切。
約何分齊。
為之不濫。
答。
忽爾起心。
思取前事(初念屬根。
次念屬識)。
功非前五。
豈非意家。
取境分齊耶。
問。
諸師章門。
并以六根為能。
六識為所。
其義如何。
答。
若唯根不能了境。
既能了境。
根必須識。
功用是齊。
何得強分。
況複論中。
所對自是塵境。
即非以識為所。
但境在所簡。
此則唯以有取境照境之能者。
為之一類。
以作對體也。
問。
取境照境。
功能之義。
論疏不明。
何得加擅。
答。
俱舍論雲。
若彼有法。
此有功能。
涉法師解雲。
彼法即六境。
此法即心心及色根。
有見聞覺知等。
照境功能。
即說彼法。
為此法界。
(彼文)此據古人所引。
不妨親切。
障礙者。
即五根五塵。
體是實質。
形相方所。
粗細大小。
各不通涉。
故雲障礙。
論以七句釋義極詳。
文雲各各相對。
疏雲能所俱對色。
據此以言。
能所不知。
亦是障礙之一義也。
正論對體。
但取色質拘礙者。
為之一類。
以應名題。
七心心數法并法塵。
并在所簡。
文極分明。
疏雲五根五塵。
記雲根塵論對。
并同論文。
不須他謂。
問。
有以五根為能。
五塵為所。
義又如何。
答。
論疏雖有此義。
亦是顯於障礙。
不可據此。
局論能所。
如前已示。
緣對者。
即七心心數。
緣慮籌度。
為體。
然緣慮之心。
必托境起。
故論雲。
心心法於境界轉。
心即七心。
法即心數。
境界即六塵。
轉即相續展轉。
籌度之義。
據此乃塵為所緣。
但今所論。
唯取體用。
五根五塵色。
無為不相應行。
體非緣慮。
并在所揀。
問。
何以論中。
但揀五根。
餘不言者。
答。
境界已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