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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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此語道後。
今約由理成行。
故言天行也。
菩薩雖入初地二地。
不應住。
以有所得。
謂有理可顯。
有惑可斷。
故修上地智慧。
十重發真修慧。
即智慧莊嚴。
上求佛道。
故有聖行天行。
下化衆生。
故有梵行病行嬰兒行也。
嬰兒行者。
若福慧轉增。
實相彌顯。
雖不作意利益衆生。
任運能有冥顯二益。
天行力。
有冥益。
梵行力。
有顯益。
衆生雖有小善之機。
無菩薩開發。
不得生長慈善根力。
和光利行。
能令衆生得見菩薩同其始學。
漸修五戒十善人天果報。
楊葉之行。
乃至示同别教。
曆别次第。
相似中道之行。
皆是慈心之力。
俯同群小。
提引成就。
從慈悲心。
與樂拔苦。
起嬰兒行也。
五病行者。
此從無緣大悲而起。
若始生小善。
必有病行。
今示同生善邊。
名嬰兒行。
示同煩惱邊。
名為病行。
以衆生有病。
則有大悲熏心。
是故我病。
或遊戲地獄。
或作畜生形。
化身作餓鬼等。
悉是同十惡五逆之病。
乃至示同别教寂場初斷塵沙無明之病。
是故菩薩悉同彼病。
徧於法界。
利益衆生也。
然則涅盤明五行十功德。
約義配位。
似開三十心。
十地。
佛地。
而文不出。
故儀文中。
但指五行也。
【■補】若以五行配位。
如四教義雲。
初戒聖行。
定聖行。
生滅四谛慧聖行。
即十信位。
無生四真谛聖行。
即十住位。
無量四聖谛。
即十行位。
明修一實谛。
無作四聖谛。
即十向位。
若發真見一實谛。
證無作四聖谛。
即聖行滿。
住無畏地。
得二十五王三昧。
破二十五有。
名歡喜地。
五行具足。
次後而說十功德者。
恐表住大涅盤十地之功德也。
過此明住大涅盤。
即妙覺地也。
【□注】又仁王般若。
明五十一位但無等覺。
【■記】此儀注但引佛經明别教菩薩位行。
又有地論。
攝大乘論。
地持論。
十住婆沙論。
智論。
并釋菩薩地位。
如四教義内明。
【■補】五十一位者。
仁王偈雲。
五忍功德妙法門。
十四正士能谛了。
三賢十聖忍中行。
唯佛一人能盡源。
十善菩薩發大心。
長别三界苦輪海。
是則十地為十。
三賢住行向開為三十。
并佛兼於十信。
則成五十一位。
然天台疏中又開出等覺。
以釋偈中四字。
謂十地為十。
住行向及等覺為四。
成十四大士。
此中無等覺者。
據經定位。
經雲。
複次寂滅忍。
佛與菩薩同用此忍。
入金剛三昧。
下忍中行。
名為菩薩。
上忍中行。
名薩婆若。
是不立等覺明矣。
故疏中問。
諸經有等覺。
何故此中不立。
答。
若依餘經。
合有三品。
下品十地。
中品等覺。
上品妙覺。
今般若附通。
故但論法雲即及佛。
而不開等覺也。
然大師所開。
據寂滅忍分三品耳。
故知大師釋義。
自在難思也。
△二辨意。
如是諸經增減不同者。
界外菩薩。
随機利益。
豈是定說。
【□注】然上諸經。
随機明位。
雖增減不同。
莫非次第故屬别也。
【■記】此等經論。
明菩薩位。
名數多少不同。
斷伏高下亦異。
對諸法門明位。
不無殊别。
所以然者。
蓋此既明界内界外生法二身菩薩行位。
皆如來方便用四悉檀随機利物。
豈得定說。
若不廣尋經論。
則便不知同異。
偏取定執。
空增诤論。
即同無目人。
而诤上天之日也。
故今先列諸經明别位次者宜矣。
△二别依璎珞列位二。
初判科二。
初準經明。
然位次周足。
莫過璎珞經。
故今依彼略明菩薩曆位斷證之相。
【□注】璎珞凡聖位足。
故今依彼以明别義。
【■記】問。
何意約數。
的取璎珞。
答。
華嚴頓教。
多明圓位四十一地。
又不出十信位名。
方等經。
多明諸法門。
不正辨位。
般若部。
多明菩薩觀行法門。
亦不辯位。
法華。
開藏通别之權。
顯一圓位。
涅盤大意。
亦明别圓兩位。
而不的出名目。
是以今依璎珞。
以明别位。
以璎珞明五十二位名義整足。
意似結成諸大乘方等别圓之位也。
四念處雲。
方等前分。
對圓散說。
得道而已。
未論地位。
至璎珞總結階級。
明五十二位。
前後整足分明。
如軍師蕩寇竟。
方叙功勳。
定其爵祿。
所以前散後結。
今依璎珞明别位者。
良由凡聖位足故也。
【□注】然凡聖位中。
有教證二道。
此本出乎地論。
今家借用。
有二意焉。
一者玄文借證權實部。
二者。
輔行借消别門。
良由地論兩種教道。
皆為方便。
兩種證道皆為真實。
義同部味昔權今實。
是故借用。
若輔行借消别教教證者。
由今别教教權證實。
既與三教一向不同。
其義難曉。
而地論師以教道為方便。
證道為真實。
名義宛同。
故今借之。
如輔行雲。
是故今家借用地論教證二道。
以消别門。
於中先須知於二意。
一者約行。
地前為教。
登地為證。
二者約說。
為地前說。
始終屬教。
乃至結雲。
若讀玄文。
善須曉此教證二道。
則别門可消。
應知地論雖有四種。
玄文借用證權實部。
但成二意。
輔行借用但成三義。
何者。
以由此教。
行分教證。
說唯教道。
是則能诠之教。
始終屬權。
所被之機。
地前屬權。
初地證實。
【■記】此約教證二道。
各有所以。
以為判定别教。
妙玄雲。
地持明地相明義。
說相似法。
地實明義。
說真實法。
又教門方便。
即教道明義。
說所證法。
即證道明義。
今借用之。
以明法華已前。
如地相教道是權。
至法華經。
猶如地實也。
釋簽雲。
有兩番意者。
前文約行。
次文約教。
地相。
謂地前回向位中。
道觀雙流。
地相現前。
登地已去。
明真實法。
稱為地實。
初地。
即圓初住故也。
又教下。
依教道義。
以四悉檀說登地法。
名為教道。
故知初地已上。
仍存教道。
若說十地已證之法。
即證道也。
凡釋别義。
多用此意。
是則兩種教道皆為方便者。
即是地論約行。
說相似法。
約教。
說登地法。
是兩種。
皆教道方便屬權也。
兩種證道皆為真實者。
即地論約行。
說真實法。
約教。
說十地已證之法。
是兩種皆證道真實屬實也。
故玄文借之。
以證權實部也。
若輔行三行。
以釋借消别門。
初二行。
明别義異藏通圓三教。
其義即教權證實。
由其義異三教。
所以難曉也。
次一行。
明地論教證。
同别教之教證。
故借用之。
如輔行下四行。
略舉借意。
今具記雲。
藏通兩教教證俱權。
圓教教證俱實。
此益易明。
但别教中教權證實。
意稍難曉。
人多迷之。
使此别教其義壅隔。
是故今家借用地論教證二道。
以消别門。
於中應須先知二意。
一者約行。
則地前為教。
登地為證。
何者。
地前仰信。
登地現前。
豈有親證複存隔曆。
二者。
約說。
為地前說。
始終屬教。
何者。
如雲真如為惑所覆。
或将十度以對十地。
互不相收。
或雲須離二邊。
修真如觀。
或雲等覺。
入重玄門。
或雲五地。
習學世法。
或雲八地。
入無功用。
等覺一位。
或有或無。
斷十二品。
稱為妙覺。
如是等例。
不可具載。
悉是權施。
為引下凡。
為入地方便。
入地自證。
權門自開。
故雲初地即是初住入證道也。
又雲初地不知二地菩薩舉足下足。
若約理說。
名字觀行。
當有知圓。
豈有初地不知二地。
若雲下位不測於上。
圓亦展轉疊不相知。
何但别人教門方便。
今文非專判教優劣。
但存次第及不次第。
迷之尚寬。
若讀玄文。
善須曉此教證二道。
則别門可消也。
應知下。
明借全成少。
初一行。
明妙玄文借四成二。
謂借論二種教道。
證昔權部一意。
借論二種證道。
證今實部一意也。
次二行。
明輔行文借四成三。
初三句。
标示。
何者下。
是反征。
謂輔行借論四種。
雲何但成三義。
次三句。
釋成。
如輔行雲。
約行。
乃以地前為教。
登地為證。
約說。
乃是為地前說。
始終屬教。
是為借四成三也。
是則下。
乃以機教結成三義。
上一句能诠約教。
結說中教道是權。
下二句。
所被約機。
結行中教權證實。
【□注】舊於借消别門亦立四種者。
且約說證道。
為權為實。
若權。
則違教權證實。
借證權實之義。
若實。
則背有教無人之文。
況地論正申華嚴十地。
論師不分圓别之異。
但約教證明方便真實。
如雲若說十地已證之法。
彼為實證。
安可約彼立别說證。
既雲借證。
可全同耶。
【■記】此破舊立别門四種教證。
初句。
總牒舊立。
然舊立四種者。
即古師及澤山。
各約行說立兩種教證。
兩兩共為四種也。
而古師約行立教道者。
謂住行向明地相。
以三十心。
道觀雙流。
地相現前也。
約行立證道者。
謂登地明地實。
以登地已去。
初地即初住也。
又約說立教道者。
謂住行向地等妙。
是教門方便。
如輔行言始終屬教也。
約說立證道者。
謂十地乃是妙覺已證。
以十地之法。
即證道故也。
而澤山約行立教道者。
謂為地前三十心說所證法。
以十地自證。
權門自開故也。
約行立證道者。
謂登地一位。
以初地即初住。
不可謂之兩涉也。
又約說立教道者。
謂十地始終。
以為地前人說十地始終故也。
約說立證道者。
謂妙覺。
如輔行雲斷十二品無明。
稱為妙覺也。
如上澤山。
古師皆立兩種教證。
是名舊立四種教證也。
次舉其說證一種而诘者。
謂汝約行立教證二種。
及約說立教道一種。
且置不論。
而唯約說立證道一種。
茲今當問。
為是權耶。
為實耶。
若權。
則違教權證實。
及玄文中借證權實之義。
玄文既明别門教權證實。
而引論中之兩教道方便證權。
兩證道真實證實。
則汝約說中立之證道。
若是權。
豈不違於玄文乎。
若是實。
則又背有教無人之文。
以别教登地已上。
有曆别次第教。
無曆别次第人。
故雲有教無人。
止觀雲。
别教因中有教行證人。
今就果者。
但有其教。
無行證人。
何以故。
若破無明。
登初地時。
即是圓家初住。
非複别家初地人也。
初地尚爾。
何況後地後果。
故雲因人。
不到於果。
故雲果頭無人。
既論文言有教無人。
則汝約說中立之證道。
若實背於論文。
是則約說立證道謬矣。
此上破竟。
況地論下。
明論師立教證意。
論師。
即天親菩薩。
造論以釋華嚴十地經。
其中不分行布圓融之義。
但約教證二道以明方便真實也。
彼既不分圓别。
尚明教權證實。
況今既分圓别。
豈可約别說立證道是實耶。
如雲下。
責約證道立為别門說證。
謂不可以約彼實證之法。
立在别教中說已證之法也。
若立别教中說已證之法。
則違有教無人之文。
為何登地證道同圓耶。
末二句。
答辭。
是結答借之一語。
亦非一定不易之談。
其間有或借或不借之巧。
今度問意。
必雲。
地論既不分别圓。
不應引用。
今引用者。
何耶。
故今答雲。
輔行既雲借用引證。
則義似者借。
義異者不借。
豈可全然是同。
而雲借證耶。
故玄文借彼
此語道後。
今約由理成行。
故言天行也。
菩薩雖入初地二地。
不應住。
以有所得。
謂有理可顯。
有惑可斷。
故修上地智慧。
十重發真修慧。
即智慧莊嚴。
上求佛道。
故有聖行天行。
下化衆生。
故有梵行病行嬰兒行也。
嬰兒行者。
若福慧轉增。
實相彌顯。
雖不作意利益衆生。
任運能有冥顯二益。
天行力。
有冥益。
梵行力。
有顯益。
衆生雖有小善之機。
無菩薩開發。
不得生長慈善根力。
和光利行。
能令衆生得見菩薩同其始學。
漸修五戒十善人天果報。
楊葉之行。
乃至示同别教。
曆别次第。
相似中道之行。
皆是慈心之力。
俯同群小。
提引成就。
從慈悲心。
與樂拔苦。
起嬰兒行也。
五病行者。
此從無緣大悲而起。
若始生小善。
必有病行。
今示同生善邊。
名嬰兒行。
示同煩惱邊。
名為病行。
以衆生有病。
則有大悲熏心。
是故我病。
或遊戲地獄。
或作畜生形。
化身作餓鬼等。
悉是同十惡五逆之病。
乃至示同别教寂場初斷塵沙無明之病。
是故菩薩悉同彼病。
徧於法界。
利益衆生也。
然則涅盤明五行十功德。
約義配位。
似開三十心。
十地。
佛地。
而文不出。
故儀文中。
但指五行也。
【■補】若以五行配位。
如四教義雲。
初戒聖行。
定聖行。
生滅四谛慧聖行。
即十信位。
無生四真谛聖行。
即十住位。
無量四聖谛。
即十行位。
明修一實谛。
無作四聖谛。
即十向位。
若發真見一實谛。
證無作四聖谛。
即聖行滿。
住無畏地。
得二十五王三昧。
破二十五有。
名歡喜地。
五行具足。
次後而說十功德者。
恐表住大涅盤十地之功德也。
過此明住大涅盤。
即妙覺地也。
【□注】又仁王般若。
明五十一位但無等覺。
【■記】此儀注但引佛經明别教菩薩位行。
又有地論。
攝大乘論。
地持論。
十住婆沙論。
智論。
并釋菩薩地位。
如四教義内明。
【■補】五十一位者。
仁王偈雲。
五忍功德妙法門。
十四正士能谛了。
三賢十聖忍中行。
唯佛一人能盡源。
十善菩薩發大心。
長别三界苦輪海。
是則十地為十。
三賢住行向開為三十。
并佛兼於十信。
則成五十一位。
然天台疏中又開出等覺。
以釋偈中四字。
謂十地為十。
住行向及等覺為四。
成十四大士。
此中無等覺者。
據經定位。
經雲。
複次寂滅忍。
佛與菩薩同用此忍。
入金剛三昧。
下忍中行。
名為菩薩。
上忍中行。
名薩婆若。
是不立等覺明矣。
故疏中問。
諸經有等覺。
何故此中不立。
答。
若依餘經。
合有三品。
下品十地。
中品等覺。
上品妙覺。
今般若附通。
故但論法雲即及佛。
而不開等覺也。
然大師所開。
據寂滅忍分三品耳。
故知大師釋義。
自在難思也。
△二辨意。
如是諸經增減不同者。
界外菩薩。
随機利益。
豈是定說。
【□注】然上諸經。
随機明位。
雖增減不同。
莫非次第故屬别也。
【■記】此等經論。
明菩薩位。
名數多少不同。
斷伏高下亦異。
對諸法門明位。
不無殊别。
所以然者。
蓋此既明界内界外生法二身菩薩行位。
皆如來方便用四悉檀随機利物。
豈得定說。
若不廣尋經論。
則便不知同異。
偏取定執。
空增诤論。
即同無目人。
而诤上天之日也。
故今先列諸經明别位次者宜矣。
△二别依璎珞列位二。
初判科二。
初準經明。
然位次周足。
莫過璎珞經。
故今依彼略明菩薩曆位斷證之相。
【□注】璎珞凡聖位足。
故今依彼以明别義。
【■記】問。
何意約數。
的取璎珞。
答。
華嚴頓教。
多明圓位四十一地。
又不出十信位名。
方等經。
多明諸法門。
不正辨位。
般若部。
多明菩薩觀行法門。
亦不辯位。
法華。
開藏通别之權。
顯一圓位。
涅盤大意。
亦明别圓兩位。
而不的出名目。
是以今依璎珞。
以明别位。
以璎珞明五十二位名義整足。
意似結成諸大乘方等别圓之位也。
四念處雲。
方等前分。
對圓散說。
得道而已。
未論地位。
至璎珞總結階級。
明五十二位。
前後整足分明。
如軍師蕩寇竟。
方叙功勳。
定其爵祿。
所以前散後結。
今依璎珞明别位者。
良由凡聖位足故也。
【□注】然凡聖位中。
有教證二道。
此本出乎地論。
今家借用。
有二意焉。
一者玄文借證權實部。
二者。
輔行借消别門。
良由地論兩種教道。
皆為方便。
兩種證道皆為真實。
義同部味昔權今實。
是故借用。
若輔行借消别教教證者。
由今别教教權證實。
既與三教一向不同。
其義難曉。
而地論師以教道為方便。
證道為真實。
名義宛同。
故今借之。
如輔行雲。
是故今家借用地論教證二道。
以消别門。
於中先須知於二意。
一者約行。
地前為教。
登地為證。
二者約說。
為地前說。
始終屬教。
乃至結雲。
若讀玄文。
善須曉此教證二道。
則别門可消。
應知地論雖有四種。
玄文借用證權實部。
但成二意。
輔行借用但成三義。
何者。
以由此教。
行分教證。
說唯教道。
是則能诠之教。
始終屬權。
所被之機。
地前屬權。
初地證實。
【■記】此約教證二道。
各有所以。
以為判定别教。
妙玄雲。
地持明地相明義。
說相似法。
地實明義。
說真實法。
又教門方便。
即教道明義。
說所證法。
即證道明義。
今借用之。
以明法華已前。
如地相教道是權。
至法華經。
猶如地實也。
釋簽雲。
有兩番意者。
前文約行。
次文約教。
地相。
謂地前回向位中。
道觀雙流。
地相現前。
登地已去。
明真實法。
稱為地實。
初地。
即圓初住故也。
又教下。
依教道義。
以四悉檀說登地法。
名為教道。
故知初地已上。
仍存教道。
若說十地已證之法。
即證道也。
凡釋别義。
多用此意。
是則兩種教道皆為方便者。
即是地論約行。
說相似法。
約教。
說登地法。
是兩種。
皆教道方便屬權也。
兩種證道皆為真實者。
即地論約行。
說真實法。
約教。
說十地已證之法。
是兩種皆證道真實屬實也。
故玄文借之。
以證權實部也。
若輔行三行。
以釋借消别門。
初二行。
明别義異藏通圓三教。
其義即教權證實。
由其義異三教。
所以難曉也。
次一行。
明地論教證。
同别教之教證。
故借用之。
如輔行下四行。
略舉借意。
今具記雲。
藏通兩教教證俱權。
圓教教證俱實。
此益易明。
但别教中教權證實。
意稍難曉。
人多迷之。
使此别教其義壅隔。
是故今家借用地論教證二道。
以消别門。
於中應須先知二意。
一者約行。
則地前為教。
登地為證。
何者。
地前仰信。
登地現前。
豈有親證複存隔曆。
二者。
約說。
為地前說。
始終屬教。
何者。
如雲真如為惑所覆。
或将十度以對十地。
互不相收。
或雲須離二邊。
修真如觀。
或雲等覺。
入重玄門。
或雲五地。
習學世法。
或雲八地。
入無功用。
等覺一位。
或有或無。
斷十二品。
稱為妙覺。
如是等例。
不可具載。
悉是權施。
為引下凡。
為入地方便。
入地自證。
權門自開。
故雲初地即是初住入證道也。
又雲初地不知二地菩薩舉足下足。
若約理說。
名字觀行。
當有知圓。
豈有初地不知二地。
若雲下位不測於上。
圓亦展轉疊不相知。
何但别人教門方便。
今文非專判教優劣。
但存次第及不次第。
迷之尚寬。
若讀玄文。
善須曉此教證二道。
則别門可消也。
應知下。
明借全成少。
初一行。
明妙玄文借四成二。
謂借論二種教道。
證昔權部一意。
借論二種證道。
證今實部一意也。
次二行。
明輔行文借四成三。
初三句。
标示。
何者下。
是反征。
謂輔行借論四種。
雲何但成三義。
次三句。
釋成。
如輔行雲。
約行。
乃以地前為教。
登地為證。
約說。
乃是為地前說。
始終屬教。
是為借四成三也。
是則下。
乃以機教結成三義。
上一句能诠約教。
結說中教道是權。
下二句。
所被約機。
結行中教權證實。
【□注】舊於借消别門亦立四種者。
且約說證道。
為權為實。
若權。
則違教權證實。
借證權實之義。
若實。
則背有教無人之文。
況地論正申華嚴十地。
論師不分圓别之異。
但約教證明方便真實。
如雲若說十地已證之法。
彼為實證。
安可約彼立别說證。
既雲借證。
可全同耶。
【■記】此破舊立别門四種教證。
初句。
總牒舊立。
然舊立四種者。
即古師及澤山。
各約行說立兩種教證。
兩兩共為四種也。
而古師約行立教道者。
謂住行向明地相。
以三十心。
道觀雙流。
地相現前也。
約行立證道者。
謂登地明地實。
以登地已去。
初地即初住也。
又約說立教道者。
謂住行向地等妙。
是教門方便。
如輔行言始終屬教也。
約說立證道者。
謂十地乃是妙覺已證。
以十地之法。
即證道故也。
而澤山約行立教道者。
謂為地前三十心說所證法。
以十地自證。
權門自開故也。
約行立證道者。
謂登地一位。
以初地即初住。
不可謂之兩涉也。
又約說立教道者。
謂十地始終。
以為地前人說十地始終故也。
約說立證道者。
謂妙覺。
如輔行雲斷十二品無明。
稱為妙覺也。
如上澤山。
古師皆立兩種教證。
是名舊立四種教證也。
次舉其說證一種而诘者。
謂汝約行立教證二種。
及約說立教道一種。
且置不論。
而唯約說立證道一種。
茲今當問。
為是權耶。
為實耶。
若權。
則違教權證實。
及玄文中借證權實之義。
玄文既明别門教權證實。
而引論中之兩教道方便證權。
兩證道真實證實。
則汝約說中立之證道。
若是權。
豈不違於玄文乎。
若是實。
則又背有教無人之文。
以别教登地已上。
有曆别次第教。
無曆别次第人。
故雲有教無人。
止觀雲。
别教因中有教行證人。
今就果者。
但有其教。
無行證人。
何以故。
若破無明。
登初地時。
即是圓家初住。
非複别家初地人也。
初地尚爾。
何況後地後果。
故雲因人。
不到於果。
故雲果頭無人。
既論文言有教無人。
則汝約說中立之證道。
若實背於論文。
是則約說立證道謬矣。
此上破竟。
況地論下。
明論師立教證意。
論師。
即天親菩薩。
造論以釋華嚴十地經。
其中不分行布圓融之義。
但約教證二道以明方便真實也。
彼既不分圓别。
尚明教權證實。
況今既分圓别。
豈可約别說立證道是實耶。
如雲下。
責約證道立為别門說證。
謂不可以約彼實證之法。
立在别教中說已證之法也。
若立别教中說已證之法。
則違有教無人之文。
為何登地證道同圓耶。
末二句。
答辭。
是結答借之一語。
亦非一定不易之談。
其間有或借或不借之巧。
今度問意。
必雲。
地論既不分别圓。
不應引用。
今引用者。
何耶。
故今答雲。
輔行既雲借用引證。
則義似者借。
義異者不借。
豈可全然是同。
而雲借證耶。
故玄文借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