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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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四谛。
釋今斷三界八十八使見惑文也。
【■備】辨訛曰。
先達言一節。
據舊婆沙四十末九十八使。
二十八使見道斷。
十是修道斷。
餘者。
若凡夫修道斷。
若内教弟子。
是見道斷。
又四卷言。
二十八法定見道斷。
六十不定。
不定者。
於見道中而有差别。
既以凡夫對佛弟子說。
則佛弟子於見道中。
頓斷八十八使。
修道斷餘六十也。
舊婆沙指凡夫而說。
信無疑矣。
△二一來果。
二斯陀含。
此雲一來。
此位斷欲界九品。
思中斷前六品盡。
後三品猶在。
故更一來。
【□注】此果斷欲界九品思惑前之六品。
於初果之後此果之前。
須論家家。
今先明欲惑潤七番生死。
次通示超次根性。
後别釋家家之義。
【■記】此明二果所斷功行。
名義不等。
故須論之。
先定三意也。
如金剛疏。
釋此人名為一來者。
謂從此死後。
一往天上。
一來人間。
得盡衆苦。
大論言。
息忌伽彌。
息忌。
名一。
伽彌。
名來。
四教義翻言薄。
前斷已多。
其未斷少。
名薄。
今文釋此。
名同大論。
義合四教。
儀注雲。
此果。
斷欲界九品思中前之六品也。
若準空門位次。
則應於初果斷見惑之後。
二果斷六品思之前。
或斷四品。
須三生二生家家。
儀文雖略。
今注補出。
是以先則通明欲界九品思惑。
共潤七翻生死。
次則通示四果及佛。
有超斷次斷之根性。
然後别出二生三生家家之義也。
此先略标。
下文逐一解釋。
【□注】惑有粗細。
故分九品。
無漏智力。
故經七生。
所以須七生者。
如輔行成引論雲。
於七世中。
無漏智熟。
如服酥法。
七日病消。
如歌羅邏。
七日一變。
如親族法。
限至七代。
如七步蛇。
四大力故。
行至七步。
蛇毒力故。
不至八步。
惑力至七。
道力非八。
婆沙雲。
應雲十四。
何故雲七。
答。
中有。
本有。
數不出七。
故但雲七。
乃至若總論生。
應雲七人。
七天。
十四中有。
合二十八生。
且依前說。
不出七故。
故但雲七。
【■記】此釋上欲惑潤七番生死也。
然惑潤多番生死者為細。
少者為粗。
故以惑粗細成九品。
而潤生死成七番也。
所以下出其須七生之故。
輔行引成論文者。
即成論分别賢聖品雲。
極七有者。
是人於七世中。
無漏智熟。
如歌羅邏等。
此言凝滑。
狀如凝酥。
七日變成。
又如服酥等。
極至七日。
堅病則消。
如七步蛇者。
心地觀經雲。
或有菩薩。
以彼五欲。
而為恐怖。
譬七步蛇。
當害人時。
毒力熾盛。
行過七步。
即便命終也。
婆沙答文中言中有本有者。
如人現前之身。
名本有身。
死後即受中陰之身。
名中有身。
於中有身中。
投托父母。
或生人間天上鬼畜之中。
名後有身也。
【■補】輔行雲。
初果生死極至於七。
定不至八。
故名七翻。
不必一切盡至于七。
楞伽雲。
下者至七。
中者三五。
上者即生。
而入涅盤。
四教義雲。
須陀洹受生死七返。
終不至八生。
集論雲。
極七返有者。
謂即預流。
於人天生。
往來雜受。
極至七返。
得盡苦際。
【■補】任斷下。
即止觀引舊婆沙對超論次文。
詳引在後。
次斷解下。
次斷内前任斷經生。
謂經七番生死。
而盡損惑。
今次斷。
則以一生中斷二必三斷五必六。
為斷惑損生也。
【■備】辨訛曰。
任斷下引止觀對超所論之次句。
當知是次斷。
非關任斷也。
詳論在後。
【■補】此次斷超斷二圖。
示上所言次通示超次根性之義也。
本斷超下六行觀者。
厭下苦粗障。
欣上妙勝離也。
随其品數多少。
至無成根緣者。
謂随其本在凡地時。
以世智伏思惑品數。
或多或少。
今入十六心。
超果不同。
若本斷五品四品。
今但名初果。
本斷六品。
今但二果向。
本斷七八品。
今名二果。
本斷九品。
今超證三向。
問。
斷九品應證三果。
何以隻名三向耶。
答。
以彼在凡地。
用有漏智。
智弱故。
須抑退一位。
故但名三向也。
雖本地斷上界惑得非想定。
應超證四果向。
今但極至三果也。
既以有漏智斷惑。
則無成根緣。
以有漏智。
不能成無漏根故。
若無成根緣。
容或退歸見道等位。
則不止三生矣。
故阙此緣。
不論家家。
【■備】辨訛曰。
斷超下無成根緣句。
文中既說入十六心。
超果不同。
可知亦有從十六心後。
緣四谛修。
成無漏根。
雲何說無成根緣耶。
私謂。
外道本性斷思後斷見。
故入十六心時。
即超證果時。
似不論十六心後也。
故言無成根緣。
辨訛又曰。
小超下乃至無學向果句。
若超至無學。
是大超。
非小超也。
論解見下節。
【□注】任斷者。
此人非全無觀行。
但不及次斷勤加功行耳。
【■記】此釋任斷名也。
意明此任斷有少觀行。
雖不及次斷加功斷惑。
亦能依觀任運除妄。
故名任斷也。
【□注】次斷者。
雖異任斷。
乃對超斷。
越次得名。
【■記】此釋次斷名也。
意謂此人異乎前之任運斷惑者。
既然次斷之人。
加功進行。
斷惑損生。
是乃對後超斷人斷見惑時。
即超證二三果。
乃至四果。
超其次第。
故今次斷人。
得初果已。
雖雲起大加行。
斷二必三。
斷五必六。
未能超越位次。
故得次斷名也。
【□注】本斷超者。
輔行六上(十)雲。
本得非想定。
即是已斷下八地思。
至十六心。
應名阿羅漢向。
但名阿那含者。
以凡地時。
有漏智弱。
但名那含。
若本斷九品。
今名三向。
若七八品。
得名二果。
斷六品等。
名二果向。
斷五四等。
但名初果。
(文)須抑退者。
意令此人。
此生必定起無漏聖道故。
文出俱舍。
【■記】此釋本斷超名也。
輔行下。
引文釋明本斷超之義。
須抑退者下。
出其抑退一位。
所以意明抑之者。
實進之也。
文出俱舍者。
陳本第十七卷頌雲。
利鈍根二人。
于中信法行。
若已滅修惑。
于初果道向。
乃至滅五品。
向二滅九前。
離欲上色界。
則向第三果。
【■補】次斷與斷超何異。
以次斷之人。
斷見惑。
得初果已後。
次第進果。
次第斷惑。
三緣具足。
論家家種子。
斷超之人。
在凡夫時。
見思全伏。
至十六心滿。
超果不定。
【■備】有師标雲。
既得非想定。
何故但斷下八地思。
不斷非想地思耶。
以内弟子得其地定。
即破其地惑。
外道先得其定。
未破其惑。
故雖得無想。
止破下地思也。
又辨訛曰。
此節文。
雖出輔行。
然違俱舍。
當知論中未起勝進道。
名住果非向。
不論超證次斷。
悉皆十五心名向。
十六心名果。
縱斷上地七十一品。
十六心時。
但名阿那含果。
以未起勝進道故。
是以止觀超次斷辨。
則次斷名向。
超斷不名向也。
問。
若住果不名為向。
則輔行若本斷九。
今名三向。
斷六品等。
名二果向。
雲何通。
答。
此是荊溪約抑退意立名。
俱舍婆沙。
無此名目。
讀者幸勿以辭害意。
私謂。
止觀超次對辨。
專指小超。
其判本斷超中。
有随以世智斷之多少句。
則三向二向已含於中。
故荊溪約意分判耳。
【□注】小超者。
止觀六(九)雲。
若凡夫地未得禅。
十六心滿。
超能兼除欲惑諸品。
或三兩品。
(輔行雲。
應雲三四。
或恐文誤。
或婆沙不同)即是家家一種子等。
即是小超。
(文)及前文雲。
超斷至五品。
名家家。
乃至八品。
名一種子(文)。
【■記】此重引止觀超斷。
以釋少超。
前文即上所引釋少超之前文。
【■補】止觀中家家種子在前。
故曰前文。
會本六上(二十)如超次對辨後明小超。
故下言下文。
會本六上(四十)玉師。
因宋代諸師錯執止觀中。
小超與次斷對辨之文。
将謂小超一類。
隻能超至一種子。
故注家引輔行力辨小超。
其類非一。
亦有至無學果也。
【□注】輔行六上釋雲。
今文中言超斷者隻是下文小超之人(此定止觀超斷屬小超也)。
【■記】此引輔行釋明重引止觀之文。
而有三節。
此一節會超斷是小超。
今文。
即今重引止觀之文。
下文。
即指上所引止觀正釋小超。
若凡地未得禅等文。
以其在下。
故指為下文。
所以引輔行釋者。
即釋超斷至五品名家家。
乃至八品。
名一種子之文。
今文中言超斷者。
即是下文明四超中小超之人也。
下文者。
以止觀中明超斷之文在前。
小超之文在後故也。
【□注】本在凡地。
未得色定。
或修欲定。
欲惑未斷。
此人至十六心超斷五品。
名為家家。
此之五品。
同四品故(此文别釋小超中斷五品惑論家家者。
一種人也。
不可據此之文。
通定小超之人皆未得色定。
如止觀雲。
若凡地未得禅。
若已得禅。
豈止三向。
蓋小超人。
其類非一)。
【■記】此一節文。
輔行别釋小超中論家家。
【■備】五六共潤一生。
故超斷五品。
退一位同四品也。
【□注】随其本斷品之多少。
而得名為家家種子。
及以無學向果等名(此文通釋少超。
超果不定。
蓋止觀文。
明小超人至一種子義猶未盡。
故此點雲。
随其本斷等也。
蓋随其小超本位斷惑。
品數多少。
則斷五品名家家。
多則乃至極果。
則知小超。
不可惟局三果向也故止觀雲十六心後。
即有一念超果至那含。
或超至羅漢)。
【■記】此引輔行通釋小超超果不定意也。
文中示其超果不定。
推知不局三向。
故止觀下。
證明超果不定也。
【■備】辨訛曰。
此引止觀文未恰。
當知此論小超。
在十六心中。
随斷惑品多少論。
不在十六心後。
不可将十六心後答超斷思惑之文。
來證十六心中也。
私謂。
此等超果之人。
似應攝歸小超。
否則遺漏。
存俟後定。
【□注】問。
小超若超至四果者。
止觀何故但雲。
若凡地未得禅。
超能兼除欲惑諸品。
【■補】除欲惑諸品。
不過二三果而已。
何能至四果耶。
【□注】答。
此據小超中未得色定者而言。
故雲若凡地未得禅。
超能兼除欲惑諸品。
若之為言。
乃不定之辭也。
況諸品之言。
豈惟八品。
故下即雲。
一種子等。
【■記】此料簡小超有四番問答。
問中舉止觀何故釋小超。
隻言超能兼除欲惑諸品。
意明兼除欲惑諸品。
但可名小超為家家。
或種子。
及三向而已。
不得超名無學向果也。
答中先約未得色定小超。
以釋止觀之文。
次以二意。
釋推其辭。
以明超得無學向果。
先以不定之辭釋若字。
意明若得色無色定者。
則能超至無學向果。
次以不一之義釋諸字。
意明兼除多品者。
則能超至無學向果也。
【□注】問。
或謂小超隻至三向。
乃判輔行随其本斷品之多少。
謂雙點超次而得。
名為家家種子。
乃别點小超。
及以無學向果等名。
乃别點次斷。
如此可乎。
答。
止觀雖超次對辨。
輔行唯指小超。
如雲今文中言超斷者。
即是下文小超之人。
乃至雲此之五品。
同四品故。
随其本斷品之多少等。
乃釋小超一連之文。
豈可分擘對當耶。
【■記】此料簡分文對當超次也。
問中堅執己意。
乃分輔行對當止觀超次。
答中有縱有奪。
縱之則明。
止觀以超次對辨。
奪之則顯。
輔行唯指小超。
如雲下。
示輔行唯指小超之文。
豈可下。
結責不應分文對當。
【■備】止觀超次對辨者。
文言。
今且依修道斷一品欲惑。
次第至第五品盡。
皆名斯陀含向。
若超斷至五品。
名家家。
次斷六品盡。
名斯陀含果。
超斷至六品盡。
名一往來。
次斷第七品。
至第八品。
名阿那含向。
超斷至第八品。
名一種子。
次斷第九品盡。
名阿那含果。
畢竟不複還來欲界。
次斷初禅初品。
至非想第八品。
凡七十一品。
悉名阿羅漢向。
六種那含。
位在其中。
第九無礙道。
斷非想第九惑盡。
第九解脫道證。
名阿羅漢果是也。
三緣具足。
得論家家者。
輔行注雲。
今文中言超斷者。
即是下文小超之人。
本在凡地。
未得色定。
或修欲定。
欲惑未斷。
此人至十六心。
超斷五品。
名為家家。
此之五品。
同四品故。
随其本斷品之多少。
而得名為家家種子。
及以無學向果等名也。
辨訛曰。
此是紀要中語。
其說本正。
不應破。
私謂。
此是小超之文。
豈可分擘對當二語。
集注乃依文定斷。
全不扭捏。
可以依從。
吾侪未具毫末熏修。
判位之處。
虛衷仰信而已。
不敢以诤論見長也。
【□注】問。
止觀超次對辨。
何故小超隻至一種子耶。
答。
小超一種子已前。
與次斷異。
【■補】一種子以前。
次斷必須得初果已後起加行。
斷二必斷三。
斷五必斷六等。
若小超見思同斷。
超至五品等。
故異。
【□注】若三果後。
與次斷同。
故止觀不論也。
【■補】此料簡止觀超次對辨之意。
謂斷欲界惑九品盡。
若次若超。
同名三果。
進斷上八地七十一品思。
若次若超。
總名四向。
七十二品斷盡。
同名無學。
【■記】答中有同有異。
前異故。
所以超次對辨。
後同故。
所以不論小超至無學果向也。
【□注】問。
或謂十六心後。
一念超果至那含。
屬本斷超。
超至羅漢。
屬大超者。
且小超何不預耶。
答。
本斷超人。
豈止那含。
【■記】本斷超有至四果向者。
故不止那含。
【■補】有但名那含向者。
乃至斷欲三四品。
但名初果者。
豈止那含一種而已。
【■備】辨訛曰。
既言十六心後。
不在四超中攝。
若欲攝者。
超至那含。
可攝屬小超。
若至羅漢。
或可附於大超。
然與聞唱善來者不侔。
當知凡言超者。
皆在十心論。
不在十六後。
私謂。
後字須活看。
今言一念。
時分甚促。
未必經久方證也。
且此等超果。
既不在四超之中。
此後又不别論。
則義有遺漏。
既與凡地聞唱者不同
釋今斷三界八十八使見惑文也。
【■備】辨訛曰。
先達言一節。
據舊婆沙四十末九十八使。
二十八使見道斷。
十是修道斷。
餘者。
若凡夫修道斷。
若内教弟子。
是見道斷。
又四卷言。
二十八法定見道斷。
六十不定。
不定者。
於見道中而有差别。
既以凡夫對佛弟子說。
則佛弟子於見道中。
頓斷八十八使。
修道斷餘六十也。
舊婆沙指凡夫而說。
信無疑矣。
△二一來果。
二斯陀含。
此雲一來。
此位斷欲界九品。
思中斷前六品盡。
後三品猶在。
故更一來。
【□注】此果斷欲界九品思惑前之六品。
於初果之後此果之前。
須論家家。
今先明欲惑潤七番生死。
次通示超次根性。
後别釋家家之義。
【■記】此明二果所斷功行。
名義不等。
故須論之。
先定三意也。
如金剛疏。
釋此人名為一來者。
謂從此死後。
一往天上。
一來人間。
得盡衆苦。
大論言。
息忌伽彌。
息忌。
名一。
伽彌。
名來。
四教義翻言薄。
前斷已多。
其未斷少。
名薄。
今文釋此。
名同大論。
義合四教。
儀注雲。
此果。
斷欲界九品思中前之六品也。
若準空門位次。
則應於初果斷見惑之後。
二果斷六品思之前。
或斷四品。
須三生二生家家。
儀文雖略。
今注補出。
是以先則通明欲界九品思惑。
共潤七翻生死。
次則通示四果及佛。
有超斷次斷之根性。
然後别出二生三生家家之義也。
此先略标。
下文逐一解釋。
【□注】惑有粗細。
故分九品。
無漏智力。
故經七生。
所以須七生者。
如輔行成引論雲。
於七世中。
無漏智熟。
如服酥法。
七日病消。
如歌羅邏。
七日一變。
如親族法。
限至七代。
如七步蛇。
四大力故。
行至七步。
蛇毒力故。
不至八步。
惑力至七。
道力非八。
婆沙雲。
應雲十四。
何故雲七。
答。
中有。
本有。
數不出七。
故但雲七。
乃至若總論生。
應雲七人。
七天。
十四中有。
合二十八生。
且依前說。
不出七故。
故但雲七。
【■記】此釋上欲惑潤七番生死也。
然惑潤多番生死者為細。
少者為粗。
故以惑粗細成九品。
而潤生死成七番也。
所以下出其須七生之故。
輔行引成論文者。
即成論分别賢聖品雲。
極七有者。
是人於七世中。
無漏智熟。
如歌羅邏等。
此言凝滑。
狀如凝酥。
七日變成。
又如服酥等。
極至七日。
堅病則消。
如七步蛇者。
心地觀經雲。
或有菩薩。
以彼五欲。
而為恐怖。
譬七步蛇。
當害人時。
毒力熾盛。
行過七步。
即便命終也。
婆沙答文中言中有本有者。
如人現前之身。
名本有身。
死後即受中陰之身。
名中有身。
於中有身中。
投托父母。
或生人間天上鬼畜之中。
名後有身也。
【■補】輔行雲。
初果生死極至於七。
定不至八。
故名七翻。
不必一切盡至于七。
楞伽雲。
下者至七。
中者三五。
上者即生。
而入涅盤。
四教義雲。
須陀洹受生死七返。
終不至八生。
集論雲。
極七返有者。
謂即預流。
於人天生。
往來雜受。
極至七返。
得盡苦際。
【■補】任斷下。
即止觀引舊婆沙對超論次文。
詳引在後。
次斷解下。
次斷内前任斷經生。
謂經七番生死。
而盡損惑。
今次斷。
則以一生中斷二必三斷五必六。
為斷惑損生也。
【■備】辨訛曰。
任斷下引止觀對超所論之次句。
當知是次斷。
非關任斷也。
詳論在後。
【■補】此次斷超斷二圖。
示上所言次通示超次根性之義也。
本斷超下六行觀者。
厭下苦粗障。
欣上妙勝離也。
随其品數多少。
至無成根緣者。
謂随其本在凡地時。
以世智伏思惑品數。
或多或少。
今入十六心。
超果不同。
若本斷五品四品。
今但名初果。
本斷六品。
今但二果向。
本斷七八品。
今名二果。
本斷九品。
今超證三向。
問。
斷九品應證三果。
何以隻名三向耶。
答。
以彼在凡地。
用有漏智。
智弱故。
須抑退一位。
故但名三向也。
雖本地斷上界惑得非想定。
應超證四果向。
今但極至三果也。
既以有漏智斷惑。
則無成根緣。
以有漏智。
不能成無漏根故。
若無成根緣。
容或退歸見道等位。
則不止三生矣。
故阙此緣。
不論家家。
【■備】辨訛曰。
斷超下無成根緣句。
文中既說入十六心。
超果不同。
可知亦有從十六心後。
緣四谛修。
成無漏根。
雲何說無成根緣耶。
私謂。
外道本性斷思後斷見。
故入十六心時。
即超證果時。
似不論十六心後也。
故言無成根緣。
辨訛又曰。
小超下乃至無學向果句。
若超至無學。
是大超。
非小超也。
論解見下節。
【□注】任斷者。
此人非全無觀行。
但不及次斷勤加功行耳。
【■記】此釋任斷名也。
意明此任斷有少觀行。
雖不及次斷加功斷惑。
亦能依觀任運除妄。
故名任斷也。
【□注】次斷者。
雖異任斷。
乃對超斷。
越次得名。
【■記】此釋次斷名也。
意謂此人異乎前之任運斷惑者。
既然次斷之人。
加功進行。
斷惑損生。
是乃對後超斷人斷見惑時。
即超證二三果。
乃至四果。
超其次第。
故今次斷人。
得初果已。
雖雲起大加行。
斷二必三。
斷五必六。
未能超越位次。
故得次斷名也。
【□注】本斷超者。
輔行六上(十)雲。
本得非想定。
即是已斷下八地思。
至十六心。
應名阿羅漢向。
但名阿那含者。
以凡地時。
有漏智弱。
但名那含。
若本斷九品。
今名三向。
若七八品。
得名二果。
斷六品等。
名二果向。
斷五四等。
但名初果。
(文)須抑退者。
意令此人。
此生必定起無漏聖道故。
文出俱舍。
【■記】此釋本斷超名也。
輔行下。
引文釋明本斷超之義。
須抑退者下。
出其抑退一位。
所以意明抑之者。
實進之也。
文出俱舍者。
陳本第十七卷頌雲。
利鈍根二人。
于中信法行。
若已滅修惑。
于初果道向。
乃至滅五品。
向二滅九前。
離欲上色界。
則向第三果。
【■補】次斷與斷超何異。
以次斷之人。
斷見惑。
得初果已後。
次第進果。
次第斷惑。
三緣具足。
論家家種子。
斷超之人。
在凡夫時。
見思全伏。
至十六心滿。
超果不定。
【■備】有師标雲。
既得非想定。
何故但斷下八地思。
不斷非想地思耶。
以内弟子得其地定。
即破其地惑。
外道先得其定。
未破其惑。
故雖得無想。
止破下地思也。
又辨訛曰。
此節文。
雖出輔行。
然違俱舍。
當知論中未起勝進道。
名住果非向。
不論超證次斷。
悉皆十五心名向。
十六心名果。
縱斷上地七十一品。
十六心時。
但名阿那含果。
以未起勝進道故。
是以止觀超次斷辨。
則次斷名向。
超斷不名向也。
問。
若住果不名為向。
則輔行若本斷九。
今名三向。
斷六品等。
名二果向。
雲何通。
答。
此是荊溪約抑退意立名。
俱舍婆沙。
無此名目。
讀者幸勿以辭害意。
私謂。
止觀超次對辨。
專指小超。
其判本斷超中。
有随以世智斷之多少句。
則三向二向已含於中。
故荊溪約意分判耳。
【□注】小超者。
止觀六(九)雲。
若凡夫地未得禅。
十六心滿。
超能兼除欲惑諸品。
或三兩品。
(輔行雲。
應雲三四。
或恐文誤。
或婆沙不同)即是家家一種子等。
即是小超。
(文)及前文雲。
超斷至五品。
名家家。
乃至八品。
名一種子(文)。
【■記】此重引止觀超斷。
以釋少超。
前文即上所引釋少超之前文。
【■補】止觀中家家種子在前。
故曰前文。
會本六上(二十)如超次對辨後明小超。
故下言下文。
會本六上(四十)玉師。
因宋代諸師錯執止觀中。
小超與次斷對辨之文。
将謂小超一類。
隻能超至一種子。
故注家引輔行力辨小超。
其類非一。
亦有至無學果也。
【□注】輔行六上釋雲。
今文中言超斷者隻是下文小超之人(此定止觀超斷屬小超也)。
【■記】此引輔行釋明重引止觀之文。
而有三節。
此一節會超斷是小超。
今文。
即今重引止觀之文。
下文。
即指上所引止觀正釋小超。
若凡地未得禅等文。
以其在下。
故指為下文。
所以引輔行釋者。
即釋超斷至五品名家家。
乃至八品。
名一種子之文。
今文中言超斷者。
即是下文明四超中小超之人也。
下文者。
以止觀中明超斷之文在前。
小超之文在後故也。
【□注】本在凡地。
未得色定。
或修欲定。
欲惑未斷。
此人至十六心超斷五品。
名為家家。
此之五品。
同四品故(此文别釋小超中斷五品惑論家家者。
一種人也。
不可據此之文。
通定小超之人皆未得色定。
如止觀雲。
若凡地未得禅。
若已得禅。
豈止三向。
蓋小超人。
其類非一)。
【■記】此一節文。
輔行别釋小超中論家家。
【■備】五六共潤一生。
故超斷五品。
退一位同四品也。
【□注】随其本斷品之多少。
而得名為家家種子。
及以無學向果等名(此文通釋少超。
超果不定。
蓋止觀文。
明小超人至一種子義猶未盡。
故此點雲。
随其本斷等也。
蓋随其小超本位斷惑。
品數多少。
則斷五品名家家。
多則乃至極果。
則知小超。
不可惟局三果向也故止觀雲十六心後。
即有一念超果至那含。
或超至羅漢)。
【■記】此引輔行通釋小超超果不定意也。
文中示其超果不定。
推知不局三向。
故止觀下。
證明超果不定也。
【■備】辨訛曰。
此引止觀文未恰。
當知此論小超。
在十六心中。
随斷惑品多少論。
不在十六心後。
不可将十六心後答超斷思惑之文。
來證十六心中也。
私謂。
此等超果之人。
似應攝歸小超。
否則遺漏。
存俟後定。
【□注】問。
小超若超至四果者。
止觀何故但雲。
若凡地未得禅。
超能兼除欲惑諸品。
【■補】除欲惑諸品。
不過二三果而已。
何能至四果耶。
【□注】答。
此據小超中未得色定者而言。
故雲若凡地未得禅。
超能兼除欲惑諸品。
若之為言。
乃不定之辭也。
況諸品之言。
豈惟八品。
故下即雲。
一種子等。
【■記】此料簡小超有四番問答。
問中舉止觀何故釋小超。
隻言超能兼除欲惑諸品。
意明兼除欲惑諸品。
但可名小超為家家。
或種子。
及三向而已。
不得超名無學向果也。
答中先約未得色定小超。
以釋止觀之文。
次以二意。
釋推其辭。
以明超得無學向果。
先以不定之辭釋若字。
意明若得色無色定者。
則能超至無學向果。
次以不一之義釋諸字。
意明兼除多品者。
則能超至無學向果也。
【□注】問。
或謂小超隻至三向。
乃判輔行随其本斷品之多少。
謂雙點超次而得。
名為家家種子。
乃别點小超。
及以無學向果等名。
乃别點次斷。
如此可乎。
答。
止觀雖超次對辨。
輔行唯指小超。
如雲今文中言超斷者。
即是下文小超之人。
乃至雲此之五品。
同四品故。
随其本斷品之多少等。
乃釋小超一連之文。
豈可分擘對當耶。
【■記】此料簡分文對當超次也。
問中堅執己意。
乃分輔行對當止觀超次。
答中有縱有奪。
縱之則明。
止觀以超次對辨。
奪之則顯。
輔行唯指小超。
如雲下。
示輔行唯指小超之文。
豈可下。
結責不應分文對當。
【■備】止觀超次對辨者。
文言。
今且依修道斷一品欲惑。
次第至第五品盡。
皆名斯陀含向。
若超斷至五品。
名家家。
次斷六品盡。
名斯陀含果。
超斷至六品盡。
名一往來。
次斷第七品。
至第八品。
名阿那含向。
超斷至第八品。
名一種子。
次斷第九品盡。
名阿那含果。
畢竟不複還來欲界。
次斷初禅初品。
至非想第八品。
凡七十一品。
悉名阿羅漢向。
六種那含。
位在其中。
第九無礙道。
斷非想第九惑盡。
第九解脫道證。
名阿羅漢果是也。
三緣具足。
得論家家者。
輔行注雲。
今文中言超斷者。
即是下文小超之人。
本在凡地。
未得色定。
或修欲定。
欲惑未斷。
此人至十六心。
超斷五品。
名為家家。
此之五品。
同四品故。
随其本斷品之多少。
而得名為家家種子。
及以無學向果等名也。
辨訛曰。
此是紀要中語。
其說本正。
不應破。
私謂。
此是小超之文。
豈可分擘對當二語。
集注乃依文定斷。
全不扭捏。
可以依從。
吾侪未具毫末熏修。
判位之處。
虛衷仰信而已。
不敢以诤論見長也。
【□注】問。
止觀超次對辨。
何故小超隻至一種子耶。
答。
小超一種子已前。
與次斷異。
【■補】一種子以前。
次斷必須得初果已後起加行。
斷二必斷三。
斷五必斷六等。
若小超見思同斷。
超至五品等。
故異。
【□注】若三果後。
與次斷同。
故止觀不論也。
【■補】此料簡止觀超次對辨之意。
謂斷欲界惑九品盡。
若次若超。
同名三果。
進斷上八地七十一品思。
若次若超。
總名四向。
七十二品斷盡。
同名無學。
【■記】答中有同有異。
前異故。
所以超次對辨。
後同故。
所以不論小超至無學果向也。
【□注】問。
或謂十六心後。
一念超果至那含。
屬本斷超。
超至羅漢。
屬大超者。
且小超何不預耶。
答。
本斷超人。
豈止那含。
【■記】本斷超有至四果向者。
故不止那含。
【■補】有但名那含向者。
乃至斷欲三四品。
但名初果者。
豈止那含一種而已。
【■備】辨訛曰。
既言十六心後。
不在四超中攝。
若欲攝者。
超至那含。
可攝屬小超。
若至羅漢。
或可附於大超。
然與聞唱善來者不侔。
當知凡言超者。
皆在十心論。
不在十六後。
私謂。
後字須活看。
今言一念。
時分甚促。
未必經久方證也。
且此等超果。
既不在四超之中。
此後又不别論。
則義有遺漏。
既與凡地聞唱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