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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作結上義為當。
【□注】舊於開權。
有同體異體之辨。
然約所開法體。
及能開之妙。
佛意邊論。
皆同體也。
但所開機情。
在昔執之為異。
故不得不開。
如釋簽雲。
法本自妙。
粗由物情。
但開其情。
理自複本。
又玄文雲。
開昔之異。
顯今之同。
故開機情。
的開異體也。
【■記】此辨同體異體。
如釋簽雲。
有謂圓與三教。
彼此曆别。
言開權者。
開此三教之異體也。
若今圓與昔圓無二無别是同體者。
則不須開。
此約教别與之意也。
有謂不但開異體。
亦開同體。
此約部通奪之意也。
然今論所開法體者。
即前四味所談藏通别之法也。
能開之妙者。
即今法華純圓之妙法也。
然佛意邊皆同體者。
經言。
諸佛世尊。
以無數方便演說諸法。
是法皆為一佛乘故。
故同體也。
但所開機情。
執為異者。
如迦葉言。
世尊往昔說法既久。
我時在座身體疲懈。
但念空無相無作。
於菩薩法。
遊戲神通。
淨佛國土。
成就衆生。
心不喜樂。
此執異之情。
須開也。
下引釋簽玄文。
證機情邊論的開異體也。
【■備】翻譯名義集法寶衆名章中。
有同異體辨。
△二權實名通。
言權實者。
名通今昔。
義意不同。
【□注】權。
謂權謀。
暫用還廢。
實。
謂實錄。
究竟指歸。
昔有偏圓自他權實等義。
今有為實施權開權顯實等義。
義不同也。
在昔權實各趣。
在今權皆趣實。
意不同也。
妙樂十(三十三)雲。
權實之語。
非獨今經。
相即之言。
出自於此(文)。
【■記】此釋今昔權實義意不同。
如志師雲。
前之三教。
權實不即。
大小相隔。
法華權實不二。
權即是實。
實即是權。
此義不同。
昔經權實。
随順機宜。
悉檀逗會而已。
今經為實施權。
意在於實。
開權顯實意在於權此意不同也。
妙樂雲。
諸經說權智者。
權不即實。
緻令教法皆非自在。
諸機不融。
故教主别爾。
諸經明實智者。
是權外實。
故破疑不遍。
不及此經說施權意。
已破諸惑。
故言即實而權。
況複今經。
本為顯實。
有疑皆斷。
故曰即權而實。
所以權實。
非獨今經。
相即。
出自於此。
【■備】偏圓自他。
謂偏圓相隔。
自行化他等義也。
△二列昔權實二。
初總指頓漸隔異。
謂法華已前。
權實不同。
大小相隔。
【□注】此下釋出今易權實。
義意不同。
文初約部通開。
故以頓漸為權。
法華為實。
此揀昔日部中之教。
有權有實。
然在昔實妙權粗。
在今開粗即妙。
方顯義意不同也。
今且先明昔之權實。
故曰謂法華已前。
權實不同等。
【■記】文初約部。
故法華非頓非漸。
名一實。
前四時頓漸部帙。
通名為權。
此則揀昔部中之教。
有權有實。
如華嚴一實兼一權等。
然昔教權實粗妙。
兩分不同。
今經。
粗即是妙也。
今且下。
先明昔之權實。
為下開顯之本。
【□注】權實約偏圓。
大小約半滿。
亦可權實約法。
大小約人。
在昔之時。
皆有此義。
【■記】此釋權實大小之義。
而有二對也。
一理喻一對。
謂偏小之理為權。
圓滿之理為實。
半字喻小。
滿字喻大。
二人法一對。
謂三乘教法為權。
一乘教法為實。
諸佛菩薩為大人。
聲聞緣覺為少人。
又輔行釋大小半滿言。
先須分别通途言之。
謂大小者。
或指衍中三教因人。
或指藏教三乘之人。
大中大者。
或指三教果頭人。
或指圓教因位人。
或唯指圓極果人。
小中大者。
或指三藏菩薩人。
或唯指於佛果人。
大小既然。
半滿亦爾。
【□注】然文意正明昔部權實。
而複明大小者。
須知權通偏教。
而未的顯權中三藏小機。
曆前四時。
與大相隔。
直至法華。
方得入圓。
故論權實。
複明大小。
雖明大小。
不出權實。
如下(文)雲。
重舉前四時權。
蓋指此小機也。
【■記】此釋複明大小之意。
初二句。
推意牒文。
須知下。
勸辭。
權通偏教者。
謂通其藏通别之三教。
既是如來權巧垂示。
故可稱偏也。
權中三藏小機者。
的指曆前四時之鈍根也。
法華入圓者。
舍利弗言。
今日乃知真是佛子。
五百弟子言。
我今乃知實是菩薩等也。
故於權實之外複明大小。
則義方周足矣。
△二别列昔日粗妙二。
初明頓部二。
初隔異非本懷。
如華嚴時。
一權一實(圓實别權)各不相即。
大不納小。
故小雖在座。
如聾若啞。
是故所說法門。
雖廣大圓滿。
攝機不盡。
不暢如來出世本懷。
【□注】一權一實。
釋權實不同。
大不納小。
釋大小相隔。
今此正當大隔於小。
故小雖在座。
如聾若啞。
釋簽一(十一)雲。
華嚴。
大機尚隔於别。
小機被隐。
一向不聞。
是故但立頓大之名。
不立一乘獨妙之稱。
非佛本懷。
良由於此。
華嚴頓大。
尚非本懷。
況複鹿苑。
故三藏教首。
及以部内粗尚未周。
故妙号都絕。
方等般若。
比說可知(文)。
【■記】此明華嚴頓大之教。
若對法華尚隔於别。
又以小不聞大。
不立一乘獨妙之稱。
故不暢佛本懷也。
三藏為首者。
三藏為四教首。
乃淺中之淺。
豈可稱妙。
及以鹿苑會上。
部内所诠即通之粗。
尚且未周。
況圓教之妙。
故妙号都絕。
都絕者對不絕而言。
以乳。
及二酥。
若約部通奪。
則非本懷。
如約教别與。
亦容有妙。
故未都絕也。
△二粗法須開顯。
所以者何。
初頓部有一粗(别教)一妙(圓教)一妙。
則與法華無二無别。
若是一粗須待法華開會廢了。
方始稱妙。
【□注】所以者何。
此征起釋出不暢本懷之意。
皆由在昔不能開粗顯妙。
故此以下曆部揀教。
明判明開。
記此征釋意。
謂初頓部等文明判。
須待法華等文明開。
【□注】初頓部等。
於此别明頓中粗教。
須待開會者。
以時人謂華嚴勝故也。
【■記】此判華嚴一粗。
時人。
指宏賢首宗法師。
華嚴鈔雲。
法華疏歎身子三請。
雲餘經無此殷勤之請。
唯華嚴解脫月菩薩。
請金剛藏。
可為連類。
而彼因人。
請於因法。
此請佛慧。
故亦不同。
今番法華。
劣於華嚴。
謂彼是一家請。
此是三家請。
彼是聲聞請。
此是菩薩請。
彼唯三請。
此有五請。
彼唯因人請。
此有佛請。
便謂華嚴勝於法華。
故釋簽雲。
自古弘經諸師不曉佛意。
見華嚴事廣文長。
菩薩緻請。
謂華嚴加勝法華。
近代已來讀山門教者。
仍有此說。
人師但以請主勝劣相形。
不曰法華觀智勝此。
而近代匠者。
以教體謂勝法華。
豈非悞耶。
是故今文判後。
遂開其一粗。
以顯法華獨妙絕圓也。
【■備】此指古師華嚴鈔。
非清涼師之疏鈔也。
辨訛曰。
此是觀師破的之論。
荊溪雲。
佛說華嚴。
一不攝小機。
二不開權。
三不發迹。
故未暢本懷。
清涼從荊溪習學。
故解華嚴時。
全将法華開顯圓意會入。
如玄談以教起因緣為初。
即言如來為一大事因緣出現於世。
欲令衆生開示悟入佛之知見。
釋妙嚴品初。
始成正覺。
即将法華久成之意點入。
處處将開顯圓會入。
始末皆然假若法華不來此土。
則釋此經者。
全昧開顯。
何能轉粗成妙乎。
私謂華嚴經文。
亦微逗一二語發迹。
但不若法華明顯全彰。
故荊溪判為未發迹也。
清涼大師既知開顯。
疏華嚴理合如斯。
來哲但當以精研教觀為務也。
△二判三漸。
次鹿苑。
但粗無妙(藏教)次方等。
三粗(通藏别)一妙(圓教)次般若。
二粗。
(通别)一妙。
(圓教)。
【□注】此約相待判前部中粗妙也。
此斷文判前三漸可知。
△三今經獨妙二。
初開昔部二。
初開偏粗成妙。
來至法華會上。
總開會廢前四味粗令成一乘妙。
【□注】此開前四味重中三教之粗。
成今一乘妙也。
且昔部中三教權人。
來至法華。
一向須開。
若三教權果。
本是圓果。
豈可更開令成圓佛。
若對機之權。
亦不妨論開。
如雲開丈六垢衣等也。
【■記】初一行。
明開粗教成妙。
統紀雲。
開前四味粗。
會前四味粗。
廢前四味粗。
故冠一總字。
曰開會廢也。
前四時兩教二乘。
三教菩薩。
人教理行。
差别之粗。
至今法華。
鹹皆微妙。
故雲成一乘妙也。
且昔部中下。
明開粗人成妙。
言三教權人。
一向須開者。
以其所禀粗教既開。
故其能禀粗人亦當開也。
蓋由依粗教修行。
作能造至三百四百由句而已。
終未能至寶所故。
所以一向須開也。
三教權果不開者。
妙玄雲。
何處别有四教主。
各各身各各口說也。
當知隻隐其無量莊嚴之身。
現為文六身耳。
若開方便門。
示真實相。
即向身是圓常身也。
【■補】對機之權論開。
如雲開垢衣等者。
妙玄雲。
體化他之權實。
即自行之權實。
如垢衣内身。
實是長者。
體自行化他之權實。
即自行之論。
如一切治生産業。
皆與實相不相違背。
一色一香。
無非中道。
況自行之實而非實耶。
△二開昔圓成妙二。
初本融故妙。
諸味圓教更不須開。
本自圓融。
不待開也。
【□注】且昔部中。
三教既開。
昔部中圓。
還須開否。
故下即雲諸味圓等也。
以今圓昔圓。
二圓不别。
此約教别與也。
【■補】此明昔圓本妙。
初一行。
舉偏問圓。
次故下。
答。
末三句。
斷釋昔圓本妙不開。
統紀雲。
在昔圓頓不須更開者。
華嚴。
心佛衆生三無差别。
大集。
染淨一切融通。
淨名。
不思議毛孔含納。
思益網明。
無非法界。
般若。
諸法混同無二。
此等圓理。
與法華佛之知見。
無二無别。
豈可更開耶。
【□注】若妙樂雲。
圓人初心。
須聞開顯諸法實相者。
蓋昔圓人。
義有兩向。
名字初心。
謂圓隔偏。
聞佛開權。
隔偏情泯。
非開圓體也。
若觀行去已入實者。
但論增進。
如經揀衆雲。
除諸菩薩衆。
信力堅固者。
是也(信力五品堅固十信)。
【■記】此釋圓人初心須聞開顯之文。
兩向。
謂昔圓隔偏今圓不隔。
故名字即人。
由聞開權。
隔偏情泯。
如經下。
引證。
信力菩薩。
即觀行位。
已圓伏五住。
堅固菩薩。
即十信位。
已破見思塵沙。
故此但論增進也。
【□注】又妙樂雲。
今經是圓。
複須開顯者。
蓋顯法華中圓。
非但出前四時。
複須開顯諸教也。
【■記】此引釋法華是圓。
複須開顯之文。
謂法華純圓獨妙。
非但逈出四時。
又能開顯頓漸諸教。
今成圓妙。
△二唯今稱妙。
但是部内兼但對帶。
故不及法華純一無雜。
【□注】正判昔部屬粗。
除鹿苑外。
雖皆有圓。
以兼等故。
不得稱妙。
粗人細人。
二俱犯過。
此約部通奪也。
【■記】此釋成昔圓部粗。
謂華嚴兼一粗。
方等對三粗。
般若帶二粗。
是故昔圓猶可思議。
不得稱之為妙。
故其粗人。
有隔細過。
不及純圓獨妙也。
【■備】補遺曰粗人細人。
此句出大論。
粗人則粗罪。
細人則細罪。
今借以比用。
【■補】所兼之粗固有過。
即能兼之妙。
不能令粗成妙。
亦有過。
【□注】釋簽一(十)雲。
始自華嚴。
終至般若。
雖名不同。
但為次第三谛所攝。
今經會實。
方曰圓融(文)。
【■記】此證釋昔粗今妙。
次第三谛者。
真谛掃蕩。
俗谛建立。
中谛雙遮非真非俗。
次第造修。
三谛不紊。
昔時部帙。
為其所粗也。
圓融三谛者。
真俗中三。
同時相即。
不前不後。
絕思絕議。
今經開會一切諸法。
故雲方曰圓融。
【□注】是故文初。
約部通開。
須雲開前頓漸等也。
此結申文開權之意。
△二顯今部二。
初能開得名。
獨得妙名。
良有以也。
【□注】如上相待論判。
絕待論開。
約教别與。
約部通奪。
翻覆抑揚。
方顯法華出諸教上。
部圓教圓。
妙絕群經。
出世本懷。
於此暢矣。
故即引經四一為證。
【■記】此承上文頓部一粗一妙等。
相待論判也。
來至法華總開成妙。
絕待開論也。
别與通奪。
見上。
【■備】辨訛曰相待為翻。
絕待為覆。
别與為揚。
通奪為抑。
△二引證純一。
故文雲。
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
無二亦無三。
(教一)正直舍方便。
但說無上道。
(行一)但為菩薩。
不為小乘。
(人一)世間相常住(理一)。
【□注】以純一故。
獨得妙名。
故引一以顯妙。
蓋一即妙也。
【■記】輔行言。
四一名出光宅。
今家和舊。
亦作四一。
舊言果一。
今曰理一。
若無理印。
則同魔說。
舊言因一。
今言行一。
因語則單。
行通因果。
人教二一。
與舊不殊。
【□注】十方佛土等。
據其同者而言。
亦約佛意也。
一乘法者。
部圓教圓故。
無二亦無三者。
約數。
則無通教半滿相對之二。
無三藏之三乘。
無有餘乘。
即無别教。
及圓入别也。
約部
【□注】舊於開權。
有同體異體之辨。
然約所開法體。
及能開之妙。
佛意邊論。
皆同體也。
但所開機情。
在昔執之為異。
故不得不開。
如釋簽雲。
法本自妙。
粗由物情。
但開其情。
理自複本。
又玄文雲。
開昔之異。
顯今之同。
故開機情。
的開異體也。
【■記】此辨同體異體。
如釋簽雲。
有謂圓與三教。
彼此曆别。
言開權者。
開此三教之異體也。
若今圓與昔圓無二無别是同體者。
則不須開。
此約教别與之意也。
有謂不但開異體。
亦開同體。
此約部通奪之意也。
然今論所開法體者。
即前四味所談藏通别之法也。
能開之妙者。
即今法華純圓之妙法也。
然佛意邊皆同體者。
經言。
諸佛世尊。
以無數方便演說諸法。
是法皆為一佛乘故。
故同體也。
但所開機情。
執為異者。
如迦葉言。
世尊往昔說法既久。
我時在座身體疲懈。
但念空無相無作。
於菩薩法。
遊戲神通。
淨佛國土。
成就衆生。
心不喜樂。
此執異之情。
須開也。
下引釋簽玄文。
證機情邊論的開異體也。
【■備】翻譯名義集法寶衆名章中。
有同異體辨。
△二權實名通。
言權實者。
名通今昔。
義意不同。
【□注】權。
謂權謀。
暫用還廢。
實。
謂實錄。
究竟指歸。
昔有偏圓自他權實等義。
今有為實施權開權顯實等義。
義不同也。
在昔權實各趣。
在今權皆趣實。
意不同也。
妙樂十(三十三)雲。
權實之語。
非獨今經。
相即之言。
出自於此(文)。
【■記】此釋今昔權實義意不同。
如志師雲。
前之三教。
權實不即。
大小相隔。
法華權實不二。
權即是實。
實即是權。
此義不同。
昔經權實。
随順機宜。
悉檀逗會而已。
今經為實施權。
意在於實。
開權顯實意在於權此意不同也。
妙樂雲。
諸經說權智者。
權不即實。
緻令教法皆非自在。
諸機不融。
故教主别爾。
諸經明實智者。
是權外實。
故破疑不遍。
不及此經說施權意。
已破諸惑。
故言即實而權。
況複今經。
本為顯實。
有疑皆斷。
故曰即權而實。
所以權實。
非獨今經。
相即。
出自於此。
【■備】偏圓自他。
謂偏圓相隔。
自行化他等義也。
△二列昔權實二。
初總指頓漸隔異。
謂法華已前。
權實不同。
大小相隔。
【□注】此下釋出今易權實。
義意不同。
文初約部通開。
故以頓漸為權。
法華為實。
此揀昔日部中之教。
有權有實。
然在昔實妙權粗。
在今開粗即妙。
方顯義意不同也。
今且先明昔之權實。
故曰謂法華已前。
權實不同等。
【■記】文初約部。
故法華非頓非漸。
名一實。
前四時頓漸部帙。
通名為權。
此則揀昔部中之教。
有權有實。
如華嚴一實兼一權等。
然昔教權實粗妙。
兩分不同。
今經。
粗即是妙也。
今且下。
先明昔之權實。
為下開顯之本。
【□注】權實約偏圓。
大小約半滿。
亦可權實約法。
大小約人。
在昔之時。
皆有此義。
【■記】此釋權實大小之義。
而有二對也。
一理喻一對。
謂偏小之理為權。
圓滿之理為實。
半字喻小。
滿字喻大。
二人法一對。
謂三乘教法為權。
一乘教法為實。
諸佛菩薩為大人。
聲聞緣覺為少人。
又輔行釋大小半滿言。
先須分别通途言之。
謂大小者。
或指衍中三教因人。
或指藏教三乘之人。
大中大者。
或指三教果頭人。
或指圓教因位人。
或唯指圓極果人。
小中大者。
或指三藏菩薩人。
或唯指於佛果人。
大小既然。
半滿亦爾。
【□注】然文意正明昔部權實。
而複明大小者。
須知權通偏教。
而未的顯權中三藏小機。
曆前四時。
與大相隔。
直至法華。
方得入圓。
故論權實。
複明大小。
雖明大小。
不出權實。
如下(文)雲。
重舉前四時權。
蓋指此小機也。
【■記】此釋複明大小之意。
初二句。
推意牒文。
須知下。
勸辭。
權通偏教者。
謂通其藏通别之三教。
既是如來權巧垂示。
故可稱偏也。
權中三藏小機者。
的指曆前四時之鈍根也。
法華入圓者。
舍利弗言。
今日乃知真是佛子。
五百弟子言。
我今乃知實是菩薩等也。
故於權實之外複明大小。
則義方周足矣。
△二别列昔日粗妙二。
初明頓部二。
初隔異非本懷。
如華嚴時。
一權一實(圓實别權)各不相即。
大不納小。
故小雖在座。
如聾若啞。
是故所說法門。
雖廣大圓滿。
攝機不盡。
不暢如來出世本懷。
【□注】一權一實。
釋權實不同。
大不納小。
釋大小相隔。
今此正當大隔於小。
故小雖在座。
如聾若啞。
釋簽一(十一)雲。
華嚴。
大機尚隔於别。
小機被隐。
一向不聞。
是故但立頓大之名。
不立一乘獨妙之稱。
非佛本懷。
良由於此。
華嚴頓大。
尚非本懷。
況複鹿苑。
故三藏教首。
及以部内粗尚未周。
故妙号都絕。
方等般若。
比說可知(文)。
【■記】此明華嚴頓大之教。
若對法華尚隔於别。
又以小不聞大。
不立一乘獨妙之稱。
故不暢佛本懷也。
三藏為首者。
三藏為四教首。
乃淺中之淺。
豈可稱妙。
及以鹿苑會上。
部内所诠即通之粗。
尚且未周。
況圓教之妙。
故妙号都絕。
都絕者對不絕而言。
以乳。
及二酥。
若約部通奪。
則非本懷。
如約教别與。
亦容有妙。
故未都絕也。
△二粗法須開顯。
所以者何。
初頓部有一粗(别教)一妙(圓教)一妙。
則與法華無二無别。
若是一粗須待法華開會廢了。
方始稱妙。
【□注】所以者何。
此征起釋出不暢本懷之意。
皆由在昔不能開粗顯妙。
故此以下曆部揀教。
明判明開。
記此征釋意。
謂初頓部等文明判。
須待法華等文明開。
【□注】初頓部等。
於此别明頓中粗教。
須待開會者。
以時人謂華嚴勝故也。
【■記】此判華嚴一粗。
時人。
指宏賢首宗法師。
華嚴鈔雲。
法華疏歎身子三請。
雲餘經無此殷勤之請。
唯華嚴解脫月菩薩。
請金剛藏。
可為連類。
而彼因人。
請於因法。
此請佛慧。
故亦不同。
今番法華。
劣於華嚴。
謂彼是一家請。
此是三家請。
彼是聲聞請。
此是菩薩請。
彼唯三請。
此有五請。
彼唯因人請。
此有佛請。
便謂華嚴勝於法華。
故釋簽雲。
自古弘經諸師不曉佛意。
見華嚴事廣文長。
菩薩緻請。
謂華嚴加勝法華。
近代已來讀山門教者。
仍有此說。
人師但以請主勝劣相形。
不曰法華觀智勝此。
而近代匠者。
以教體謂勝法華。
豈非悞耶。
是故今文判後。
遂開其一粗。
以顯法華獨妙絕圓也。
【■備】此指古師華嚴鈔。
非清涼師之疏鈔也。
辨訛曰。
此是觀師破的之論。
荊溪雲。
佛說華嚴。
一不攝小機。
二不開權。
三不發迹。
故未暢本懷。
清涼從荊溪習學。
故解華嚴時。
全将法華開顯圓意會入。
如玄談以教起因緣為初。
即言如來為一大事因緣出現於世。
欲令衆生開示悟入佛之知見。
釋妙嚴品初。
始成正覺。
即将法華久成之意點入。
處處将開顯圓會入。
始末皆然假若法華不來此土。
則釋此經者。
全昧開顯。
何能轉粗成妙乎。
私謂華嚴經文。
亦微逗一二語發迹。
但不若法華明顯全彰。
故荊溪判為未發迹也。
清涼大師既知開顯。
疏華嚴理合如斯。
來哲但當以精研教觀為務也。
△二判三漸。
次鹿苑。
但粗無妙(藏教)次方等。
三粗(通藏别)一妙(圓教)次般若。
二粗。
(通别)一妙。
(圓教)。
【□注】此約相待判前部中粗妙也。
此斷文判前三漸可知。
△三今經獨妙二。
初開昔部二。
初開偏粗成妙。
來至法華會上。
總開會廢前四味粗令成一乘妙。
【□注】此開前四味重中三教之粗。
成今一乘妙也。
且昔部中三教權人。
來至法華。
一向須開。
若三教權果。
本是圓果。
豈可更開令成圓佛。
若對機之權。
亦不妨論開。
如雲開丈六垢衣等也。
【■記】初一行。
明開粗教成妙。
統紀雲。
開前四味粗。
會前四味粗。
廢前四味粗。
故冠一總字。
曰開會廢也。
前四時兩教二乘。
三教菩薩。
人教理行。
差别之粗。
至今法華。
鹹皆微妙。
故雲成一乘妙也。
且昔部中下。
明開粗人成妙。
言三教權人。
一向須開者。
以其所禀粗教既開。
故其能禀粗人亦當開也。
蓋由依粗教修行。
作能造至三百四百由句而已。
終未能至寶所故。
所以一向須開也。
三教權果不開者。
妙玄雲。
何處别有四教主。
各各身各各口說也。
當知隻隐其無量莊嚴之身。
現為文六身耳。
若開方便門。
示真實相。
即向身是圓常身也。
【■補】對機之權論開。
如雲開垢衣等者。
妙玄雲。
體化他之權實。
即自行之權實。
如垢衣内身。
實是長者。
體自行化他之權實。
即自行之論。
如一切治生産業。
皆與實相不相違背。
一色一香。
無非中道。
況自行之實而非實耶。
△二開昔圓成妙二。
初本融故妙。
諸味圓教更不須開。
本自圓融。
不待開也。
【□注】且昔部中。
三教既開。
昔部中圓。
還須開否。
故下即雲諸味圓等也。
以今圓昔圓。
二圓不别。
此約教别與也。
【■補】此明昔圓本妙。
初一行。
舉偏問圓。
次故下。
答。
末三句。
斷釋昔圓本妙不開。
統紀雲。
在昔圓頓不須更開者。
華嚴。
心佛衆生三無差别。
大集。
染淨一切融通。
淨名。
不思議毛孔含納。
思益網明。
無非法界。
般若。
諸法混同無二。
此等圓理。
與法華佛之知見。
無二無别。
豈可更開耶。
【□注】若妙樂雲。
圓人初心。
須聞開顯諸法實相者。
蓋昔圓人。
義有兩向。
名字初心。
謂圓隔偏。
聞佛開權。
隔偏情泯。
非開圓體也。
若觀行去已入實者。
但論增進。
如經揀衆雲。
除諸菩薩衆。
信力堅固者。
是也(信力五品堅固十信)。
【■記】此釋圓人初心須聞開顯之文。
兩向。
謂昔圓隔偏今圓不隔。
故名字即人。
由聞開權。
隔偏情泯。
如經下。
引證。
信力菩薩。
即觀行位。
已圓伏五住。
堅固菩薩。
即十信位。
已破見思塵沙。
故此但論增進也。
【□注】又妙樂雲。
今經是圓。
複須開顯者。
蓋顯法華中圓。
非但出前四時。
複須開顯諸教也。
【■記】此引釋法華是圓。
複須開顯之文。
謂法華純圓獨妙。
非但逈出四時。
又能開顯頓漸諸教。
今成圓妙。
△二唯今稱妙。
但是部内兼但對帶。
故不及法華純一無雜。
【□注】正判昔部屬粗。
除鹿苑外。
雖皆有圓。
以兼等故。
不得稱妙。
粗人細人。
二俱犯過。
此約部通奪也。
【■記】此釋成昔圓部粗。
謂華嚴兼一粗。
方等對三粗。
般若帶二粗。
是故昔圓猶可思議。
不得稱之為妙。
故其粗人。
有隔細過。
不及純圓獨妙也。
【■備】補遺曰粗人細人。
此句出大論。
粗人則粗罪。
細人則細罪。
今借以比用。
【■補】所兼之粗固有過。
即能兼之妙。
不能令粗成妙。
亦有過。
【□注】釋簽一(十)雲。
始自華嚴。
終至般若。
雖名不同。
但為次第三谛所攝。
今經會實。
方曰圓融(文)。
【■記】此證釋昔粗今妙。
次第三谛者。
真谛掃蕩。
俗谛建立。
中谛雙遮非真非俗。
次第造修。
三谛不紊。
昔時部帙。
為其所粗也。
圓融三谛者。
真俗中三。
同時相即。
不前不後。
絕思絕議。
今經開會一切諸法。
故雲方曰圓融。
【□注】是故文初。
約部通開。
須雲開前頓漸等也。
此結申文開權之意。
△二顯今部二。
初能開得名。
獨得妙名。
良有以也。
【□注】如上相待論判。
絕待論開。
約教别與。
約部通奪。
翻覆抑揚。
方顯法華出諸教上。
部圓教圓。
妙絕群經。
出世本懷。
於此暢矣。
故即引經四一為證。
【■記】此承上文頓部一粗一妙等。
相待論判也。
來至法華總開成妙。
絕待開論也。
别與通奪。
見上。
【■備】辨訛曰相待為翻。
絕待為覆。
别與為揚。
通奪為抑。
△二引證純一。
故文雲。
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
無二亦無三。
(教一)正直舍方便。
但說無上道。
(行一)但為菩薩。
不為小乘。
(人一)世間相常住(理一)。
【□注】以純一故。
獨得妙名。
故引一以顯妙。
蓋一即妙也。
【■記】輔行言。
四一名出光宅。
今家和舊。
亦作四一。
舊言果一。
今曰理一。
若無理印。
則同魔說。
舊言因一。
今言行一。
因語則單。
行通因果。
人教二一。
與舊不殊。
【□注】十方佛土等。
據其同者而言。
亦約佛意也。
一乘法者。
部圓教圓故。
無二亦無三者。
約數。
則無通教半滿相對之二。
無三藏之三乘。
無有餘乘。
即無别教。
及圓入别也。
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