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二門指要鈔詳解卷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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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荊溪尊者釋簽
宋四明尊者鈔
宋武林沙門可度詳解
明天台後學正谧分會
△五、染淨不二門三:初标。
五、染淨不二門者(感通) 【鈔】以在纏心變造諸法,一多相礙,念念住着,名之為染;以離障心應赴衆緣,一多自在,念念舍離,名之為淨。
今開在纏一念染心,本具三千,俱體俱用,與淨不殊,故名不二。
有人雲:染即是感,淨即是應。
不解文旨,但對而已。
須知此門指果後淨用。
凡夫染心已具,乃令觀此染心,顯於淨用,并後依、正俱在能應,自、他不二,方兼於感。
【解】釋标文,分三。
初釋染淨。
今開下,釋不二。
有人下,斥謬中。
先叙舊解斥謬,次示正釋兼明門義。
在纏心者,凡夫為煩惱縛着,遍造九界諸法,全屬無明,故名為染。
離障心者,果後離三障故,緣扣即應,故名為淨。
問:在纏名染,離障名淨,約六即位,如何分對?答:前明因果,因從博地至等覺還,果唯妙覺。
鈔釋俱體俱用,謂因中三千起於淨用,果上三千起於淨用。
今明染淨二用,須約因果分之。
前明終至金剛,皆有謂實,即今雲念念住着,豈非等覺猶有一分在纏?然義有進退。
若論相似位人,六根遍照,即相似離障。
況諸文以觀行相似位,坐道場為如佛,則在纏且齊名字已還。
又雖論觀行相似離障,克論應取初住已上聖位,離無明障,方名離障。
但文雲果後淨用,複須的指妙覺,故雲雖通傳立,約極義強。
今開在纏染心,但開名字五品,圓解已深,能知如來秘藏,則不論開。
五品既爾,相似可知。
今文正意,指妙覺果後遍應衆緣之淨用,全在名字凡夫之染心。
觀此染心,顯茲淨用,任運曆六即位也。
有人雲者,昱師見五、六、七從感應神通立名,殊不知今明淨用,并後依正互融,皆是能應自他門中。
能應屬自,感即他機,故雲兼也。
△二、若識下,釋二:初、明所顯淨法二:初、染淨體用,理無增減三:初、法二:初、明染淨體者。
若識無始即法性為無明,故可了今即無明為法性。
【解】科所顯淨法,正在果後。
而無明染體用者,顯不二故,即染之淨也。
體用者,法性無明,是染淨體。
變造諸法,應赴衆緣,為染淨用。
次文明用,用必全體,故先明之。
文中二句,約迷悟相翻,以示體一。
以明靜曰法性,暗動曰無明也。
無始無明,與起信論一切衆生,從本已來,未曾離念是同。
而大經有十地菩薩見終,諸佛見始之言。
以至諸經有忽然不覺,從真起妄之說,又成有於始終。
唐複禮法師,曾有偈問天下學子曰:真法性本淨,妄念何由起。
許妄成真生,此妄安可止。
無初則無末,有終應有始。
無始而有終,長懷懵茲理。
願為開秘藏,期之出生死。
(文)原夫法界平等,非真非妄。
教門诠示,有真有妄。
是知從理則真妄同源,本無終始。
從事則迷悟敻隔,終始條然。
荊溪則曰:若從事說,若見法性始,則見無明終。
從見法性終,名見無明始。
若從理者,應知二法俱始并終。
況此二法,自無二法,俱無始終。
四明雲:甚深秘藏之源,非真非妄。
若言忽然不覺而生無明,此乃約修以說,對性論起。
不如是,則無以顯進修之人,複本還源之道矣。
以此義故,凡諸經論,多雲從真起妄。
其實一切衆生,自無始來,唯在迷不覺而已。
若得此意,則禮師之問,雖不答可也。
【鈔】三千寂體,即寂而照,既無能照,亦無所照,名為法性。
以本愚故,妄謂自他。
三千靜明,全體暗動,即翻作無明;本來不覺,故名無始。
若識此者,即照無明;體本明淨,即翻為法性。
【解】初至無始,釋即法性為無明。
若識下,釋無明為法性。
初釋法性。
三千寂體者,性德三千,是染淨體。
此之三千,本來寂滅,名為寂體。
全體靈明,故即寂而照。
寂即是靜,照即是明。
即此三千明靜之體,是於法性,故約寂照釋之。
體離能所,即照而寂,故無能照所照也。
以本下,釋無明。
愚,迷也。
無始在迷,名為本愚。
妄謂自他,即分能照所照。
所謂元明照生,所所立照性忘。
全明為暗,全靜為動。
故雲翻作本來不覺,釋無始義。
次釋無明為法性。
識,亦了也。
謂無明暗動之體,本來明靜,即昏為明,即動為靜也。
△二、法性下,明染淨用者 法性之與無明,遍造諸法,名之為染;無明之與法性,徧應衆緣,号之為淨。
【鈔】體既全轉,用亦歒翻。
法性既作無明,全起無明之用,用既縛着,名之為染。
無明若為法性,全起法性之用,用既自在,名之為淨。
問:他雲無二與字,及将二之訓往,迷即法性往趣無明,悟即無明往趣法性,其義雲何?答:二與有無,俱有其義。
二之訓往,釋義稍迂。
且之字者,乃是常用文字,而多為語助。
雖爾雅訓往,用自有處,安於此中,文字不便。
如一理之内,淨穢之土,豈皆訓往耶?若舊本無二與字,則之字不須訓往,但為助辭,其義自顯。
何者?但雲即法性之無明,其用即染;即無明之法性,其用則淨。
其文既宛,其義稍明。
問:若有與字,義複雲何?答:此文既辨二用,有則於義更明。
何者?夫與者,借與、賜與也,亦助也。
法性、無明,既互翻轉,成於兩用,互有借力助成之義,而劣者借力助與疆者。
若法性内熏無力,無明染用疆者,則法性與無明力造諸染法。
若無明執情無力,法性内熏有力,則無明與法性力起諸淨應。
以由無明雖有成事之用,以體空故,自不能變造,須假法性借力助之,方成染法。
法性雖具三千淨用,顯發由修。
真修縱不藉無明,緣修甯無欣厭?故下文雲:必藉緣了,為利他功。
無明與力,助與法性,方成淨用。
荊溪既許随緣之義,必許法性、無明互為因緣。
但約體具明随,自異權教。
【解】釋染淨用,分二:初、正釋。
體既全轉,用亦歒翻。
此且總示染淨體,用歒對翻。
轉法性作無明,無明為法性,體全轉也。
全起無明法性之用,用歒翻也。
體既全轉,指上即法性為無明,是真轉為妄;了無明為法性,是妄轉為真。
用亦敵翻,點今二用。
起無明用縛着名染,對翻為染用也。
起法性用自在名淨,對翻為淨用也。
次、料揀二:初、揀二字訓釋有無二:初、問。
他雲等者,珠指雲:言法性之無明者,此染相也。
之,往趣也,同上文心之色心也。
謂全法性趣於無明,唯無明起,故雲遍造無明之法性者,淨相也。
有别行本加兩與字,雲法性之與無明,複雲無明之與法性。
若言之與,之即語助,與猶共也。
乃是法性共無明造惡,亦是無明共法性起應,(乃至)誠為可笑。
(文)答中三:初、總明縱奪。
縱其二與字去留無在,奪其之字訓往,釋義全非。
二、且之下,斥之字訓往。
三、若舊下無與字,亦通之字為語助,征起釋出,文順義明。
二、簡存二與字,於義可否。
初、問,二、答,又三:初、總标有與義明。
二、何者下,委釋真妄借助三:初、釋與字義。
二、法性下,釋借助相。
既互翻轉者,即指上文體用全轉敵翻之義。
劣者,借力助強者。
此由劣弱,自不能造法應緣,但可以劣借助強者,造作應用耳。
内熏者,法性真如,常熏内具,造諸染法,即九界依正三世變造,俱名實造。
執情,即謂實之心。
起諸淨應,即是聖人變化所造。
縱現九界之像,普門示現,亦名淨應權造也。
三、以由下,釋借助義。
初、法性助無明成染。
以單真獨妄,不能成功,須真妄和合,方能變造。
以無明體空,須法性助有成事之用。
論明無明有二義:無體即空義,及有用成事義。
次、法性下,釋無明助法性成淨。
法性雖本具,由修方顯,亦藉無明為緣助也。
他釋此文,亦有異論。
淨覺雜編,元師輔贊,已死之說,不騰叙也。
今鈔約起教觀意釋之。
法性理體,雖本具三千淨用,若欲顯發,須假修成。
但修有真緣,住前為緣修,住上為真修。
真修既任運相應,縱不藉無明助緣修,則未發真前,難逃作意,須存欣厭,即無明助法性力。
由茲修習,故至果上顯於淨用。
故引文證。
彼雲:應知理雖自他具足,即今文法性具三千淨用。
彼雲:必藉緣了為利他功,即今顯發由修。
鈔釋雲:稱性圓修,方名緣了。
與性一合,功成用顯,設化無方,即果後淨用。
稱性圓修,即初心修觀也。
不作此解,則果後五住究盡,遍應衆緣之淨用,何故猶有無明助耶?舊味淨用由修方顯之意,緻果上有無明之疑,故多異論。
三、荊溪下,略引随緣結顯。
既許者,不變随緣,名出他宗。
既曾引用,即許義也。
互為因緣者,親生為因,疎助為緣。
若随染緣,則無明為因,法性為緣;若随淨緣,則法性為因,無明為緣也。
若爾,别、圓何揀?故雲體具明、随,自異權教。
謂性體具九,起修九用,即随染緣。
例此,性體具佛,起佛淨用,即随淨緣。
别亦具佛,而不具九。
故但理随緣作九,非全體随緣也。
妙樂釋無住本法雲:染淨二類,具在十門。
今明染淨體用,如何會同?須知四明既約真妄相即,釋無明、法性,乃是一體不二。
言法性,則全無明為法性;言無明,則全法性為無明。
妙樂既雲迷中實相是真不離妄,與今染淨二體義同。
若以染淨二用會彼四句,今之二用與彼後三句同。
染用即三道流轉,淨用即果中勝用,亦兼修德三因,但缺初句。
光明、玄兩番生起,既皆順修,但是今文淨用,不可将染用對彼次番生起也。
△二、濁水下喻 濁水清水,波濕無殊。
【鈔】濁水喻迷中染心,清水喻果後淨心。
波喻三千俱用,濕喻三千俱體。
須知染中其水雖濁,亦全濕為波,清時豈别有波、濕?故雲無殊。
則波之與濕,皆無殊也。
他謂波中之濕無殊者,濕性既不變,波性豈變耶?問:第四記雲如清濁波,濕性不異,豈非波異濕同?今何違彼?答:讀彼文者,不看前後,但取一文,成我局見。
今為粗引彼文,仍聊釋出,令欲據彼證唯濕無殊者,聞之自誡。
何者?彼文本釋世間相常,但相本流動,今欲說常,須約位顯。
全位為相,位常相亦常,故文數雲相位無二。
仍自問雲:位可一如,相雲何等?答曰:位據理性,決不可改;相約随緣,緣有染淨。
緣雖染淨,同名緣起,如清濁波,濕性不異。
同以濕性為波,故皆以如為相;同以波為濕性,故皆以如為位。
所以相與常住,其名雖同,染淨既分,如位須辨。
釋曰:彼問既雲相雲何等,故知答文以位例相,成乎等義。
乃先法次喻,喻中以法參而合之。
法中先舉位一,故雲決不可改;次明相等,故雲同名緣起。
喻中亦先舉濕性不異,顯上位一;次明以濕為波,以波為濕,正當顯上位相無二,位等相等。
故知文中本答相等,但相兼染淨,等義難彰,故先以濕性喻位。
論等仍顯全位為相,全濕為波,以位例相,明其鹹等。
因何但将濕性不異一句為證,全不以濕而例於波?及抛相等之問,豈可得乎?況若論異義,豈獨相異,位無異義耶?故當科即雲:染淨既分,如位須辨。
豈非染相必以在纏真如為位,豈可淨相不以出纏真如為位?若論等者,濁水、清水既同一濕,豈不得言同一波耶?以水清後,還是濁時動用故也。
【解】釋喻文,二句有二:正釋、料揀。
初至變耶,是正釋,又二:初釋文;二、他謂下,破舊常途。
直将波水以喻修性體用,今以清濁喻染淨心。
以波喻二用,濕喻二體。
清濁之水,皆全濕為波,則因之與果,皆全體起用。
波喻三千俱用,濕喻三千俱體者,謂清水之濕,譬法性體;濁水之濕,譬無明體、染淨體也。
雖有清濁,其濕無殊。
以清波譬淨用,濁波譬染用。
雖有清濁,其動無殊。
故雲波與濕皆無殊也。
故下文雲:以水清後,還是濁時動用。
則染淨二用,同一事造三千;染淨二體,同一理造三千也。
他謂等者,珠指雲:濁水之波,清水之波,二波雖殊,而濕性無殊。
喻迷悟緣起雖二,唯心不二(文)。
今破既許濕性無殊,波性豈應變異?次問答料揀二:初引文,正以波異濕同。
難答中,先斥引文殘缺。
棄前後文,唯取中間二句,成乎局見。
抛相等問,是不看前;不以濕例於波,是不看後。
次今為下,引文釋出。
本釋等者,句四(二十九)。
世間相常住者,出世正覺,以如為位,亦以如為相,位相常住。
世間衆生,亦以如為位,亦以如為相,豈不常住(文)?記釋此文,謂世相本是遷流動作,今約位顯,以全理成事,事即理故,理常事亦常,故雲全位為相等。
位即真如之理,相即随緣之事。
數雲相位無二者,記雲:衆生正覺,位相無二。
又雲:正覺衆生,相位常住。
又雲:是故相位,其理須等。
問雲位可一如者,以真如為位故。
相雲何等者,相兼染淨故。
正以位一而難相異。
答中鈔文釋出,是以位例相,成乎等義。
先法次喻者,位據理性(至)同名緣起,是單約法。
答:喻中以法參而合之,如清濁波濕性不異,是總舉喻。
法中初句,先舉位一。
相約下,次明相等。
相雖兼於染淨二緣,以同名緣起,故雲等也。
法中先舉位一,故喻中亦先舉濕性,顯上位一。
同以下,法喻參合也。
以濕為波,喻也。
以如為相,合也。
以波為濕,喻也。
以如為位,合也。
正顯位相無二,無二故成等。
故知下,出答。
文意本答相等,以兼染淨,等義難見。
故先以濕性喻位,仍以全濕為波,方顯全位為相。
以如為位,亦以如為相,即以位例相,位如相亦如,即鹹等也。
因何下,斥其但取一文,不看前後之失。
記雲相與常住名同者,染淨二相,同名緣起;二真如位,同名常住。
開下異義,故雲名同。
況若下,釋。
染淨既分,如位須辨。
上論位相鹹等,故以位例相。
若論異義,以相顯位,相異位亦異也。
染淨既分是相異,如位須辨是位異。
衆生在纏真如,正覺出纏真如,即是如位亦異也。
若論等者,上既辨異,複結歸同。
謂水之清濁雖異,濕性一等;波之清濁雖異,動性一等。
如是結同,為顯今文正意,波之與濕,皆無殊也。
△三、清濁下合者 清濁雖即由緣,而濁成本有;濁雖本有,而全體是清。
以二波理通,舉體是用。
【鈔】水之波濕,常無增減。
若其清濁,必各由緣。
雖象入則濁,珠入則清,而其濁緣,與水俱有。
從來未悟,故濁在前。
如山抱玉,如沙有金,礦璞本有。
水雖本濁,濁非水性,故全體是清。
以清濁二波,秪一動性,故雲理通。
而皆全濕為動,故雲舉體是用。
既悟後不迷,知清是水性,通性可轉,稱性則常故也。
【解】釋合文。
初四句,釋清濁由緣,常無增減。
正喻染淨體用,理無增減。
清濁由緣,譬凡夫深心,果後淨心,由染淨二緣。
雖象下六句,釋濁成本有。
初二句,喻染淨由緣用。
大論文意,水為清濁本,珠、象為清濁緣。
水譬一
五、染淨不二門者(感通) 【鈔】以在纏心變造諸法,一多相礙,念念住着,名之為染;以離障心應赴衆緣,一多自在,念念舍離,名之為淨。
今開在纏一念染心,本具三千,俱體俱用,與淨不殊,故名不二。
有人雲:染即是感,淨即是應。
不解文旨,但對而已。
須知此門指果後淨用。
凡夫染心已具,乃令觀此染心,顯於淨用,并後依、正俱在能應,自、他不二,方兼於感。
【解】釋标文,分三。
初釋染淨。
今開下,釋不二。
有人下,斥謬中。
先叙舊解斥謬,次示正釋兼明門義。
在纏心者,凡夫為煩惱縛着,遍造九界諸法,全屬無明,故名為染。
離障心者,果後離三障故,緣扣即應,故名為淨。
問:在纏名染,離障名淨,約六即位,如何分對?答:前明因果,因從博地至等覺還,果唯妙覺。
鈔釋俱體俱用,謂因中三千起於淨用,果上三千起於淨用。
今明染淨二用,須約因果分之。
前明終至金剛,皆有謂實,即今雲念念住着,豈非等覺猶有一分在纏?然義有進退。
若論相似位人,六根遍照,即相似離障。
況諸文以觀行相似位,坐道場為如佛,則在纏且齊名字已還。
又雖論觀行相似離障,克論應取初住已上聖位,離無明障,方名離障。
但文雲果後淨用,複須的指妙覺,故雲雖通傳立,約極義強。
今開在纏染心,但開名字五品,圓解已深,能知如來秘藏,則不論開。
五品既爾,相似可知。
今文正意,指妙覺果後遍應衆緣之淨用,全在名字凡夫之染心。
觀此染心,顯茲淨用,任運曆六即位也。
有人雲者,昱師見五、六、七從感應神通立名,殊不知今明淨用,并後依正互融,皆是能應自他門中。
能應屬自,感即他機,故雲兼也。
△二、若識下,釋二:初、明所顯淨法二:初、染淨體用,理無增減三:初、法二:初、明染淨體者。
若識無始即法性為無明,故可了今即無明為法性。
【解】科所顯淨法,正在果後。
而無明染體用者,顯不二故,即染之淨也。
體用者,法性無明,是染淨體。
變造諸法,應赴衆緣,為染淨用。
次文明用,用必全體,故先明之。
文中二句,約迷悟相翻,以示體一。
以明靜曰法性,暗動曰無明也。
無始無明,與起信論一切衆生,從本已來,未曾離念是同。
而大經有十地菩薩見終,諸佛見始之言。
以至諸經有忽然不覺,從真起妄之說,又成有於始終。
唐複禮法師,曾有偈問天下學子曰:真法性本淨,妄念何由起。
許妄成真生,此妄安可止。
無初則無末,有終應有始。
無始而有終,長懷懵茲理。
願為開秘藏,期之出生死。
(文)原夫法界平等,非真非妄。
教門诠示,有真有妄。
是知從理則真妄同源,本無終始。
從事則迷悟敻隔,終始條然。
荊溪則曰:若從事說,若見法性始,則見無明終。
從見法性終,名見無明始。
若從理者,應知二法俱始并終。
況此二法,自無二法,俱無始終。
四明雲:甚深秘藏之源,非真非妄。
若言忽然不覺而生無明,此乃約修以說,對性論起。
不如是,則無以顯進修之人,複本還源之道矣。
以此義故,凡諸經論,多雲從真起妄。
其實一切衆生,自無始來,唯在迷不覺而已。
若得此意,則禮師之問,雖不答可也。
【鈔】三千寂體,即寂而照,既無能照,亦無所照,名為法性。
以本愚故,妄謂自他。
三千靜明,全體暗動,即翻作無明;本來不覺,故名無始。
若識此者,即照無明;體本明淨,即翻為法性。
【解】初至無始,釋即法性為無明。
若識下,釋無明為法性。
初釋法性。
三千寂體者,性德三千,是染淨體。
此之三千,本來寂滅,名為寂體。
全體靈明,故即寂而照。
寂即是靜,照即是明。
即此三千明靜之體,是於法性,故約寂照釋之。
體離能所,即照而寂,故無能照所照也。
以本下,釋無明。
愚,迷也。
無始在迷,名為本愚。
妄謂自他,即分能照所照。
所謂元明照生,所所立照性忘。
全明為暗,全靜為動。
故雲翻作本來不覺,釋無始義。
次釋無明為法性。
識,亦了也。
謂無明暗動之體,本來明靜,即昏為明,即動為靜也。
△二、法性下,明染淨用者 法性之與無明,遍造諸法,名之為染;無明之與法性,徧應衆緣,号之為淨。
【鈔】體既全轉,用亦歒翻。
法性既作無明,全起無明之用,用既縛着,名之為染。
無明若為法性,全起法性之用,用既自在,名之為淨。
問:他雲無二與字,及将二之訓往,迷即法性往趣無明,悟即無明往趣法性,其義雲何?答:二與有無,俱有其義。
二之訓往,釋義稍迂。
且之字者,乃是常用文字,而多為語助。
雖爾雅訓往,用自有處,安於此中,文字不便。
如一理之内,淨穢之土,豈皆訓往耶?若舊本無二與字,則之字不須訓往,但為助辭,其義自顯。
何者?但雲即法性之無明,其用即染;即無明之法性,其用則淨。
其文既宛,其義稍明。
問:若有與字,義複雲何?答:此文既辨二用,有則於義更明。
何者?夫與者,借與、賜與也,亦助也。
法性、無明,既互翻轉,成於兩用,互有借力助成之義,而劣者借力助與疆者。
若法性内熏無力,無明染用疆者,則法性與無明力造諸染法。
若無明執情無力,法性内熏有力,則無明與法性力起諸淨應。
以由無明雖有成事之用,以體空故,自不能變造,須假法性借力助之,方成染法。
法性雖具三千淨用,顯發由修。
真修縱不藉無明,緣修甯無欣厭?故下文雲:必藉緣了,為利他功。
無明與力,助與法性,方成淨用。
荊溪既許随緣之義,必許法性、無明互為因緣。
但約體具明随,自異權教。
【解】釋染淨用,分二:初、正釋。
體既全轉,用亦歒翻。
此且總示染淨體,用歒對翻。
轉法性作無明,無明為法性,體全轉也。
全起無明法性之用,用歒翻也。
體既全轉,指上即法性為無明,是真轉為妄;了無明為法性,是妄轉為真。
用亦敵翻,點今二用。
起無明用縛着名染,對翻為染用也。
起法性用自在名淨,對翻為淨用也。
次、料揀二:初、揀二字訓釋有無二:初、問。
他雲等者,珠指雲:言法性之無明者,此染相也。
之,往趣也,同上文心之色心也。
謂全法性趣於無明,唯無明起,故雲遍造無明之法性者,淨相也。
有别行本加兩與字,雲法性之與無明,複雲無明之與法性。
若言之與,之即語助,與猶共也。
乃是法性共無明造惡,亦是無明共法性起應,(乃至)誠為可笑。
(文)答中三:初、總明縱奪。
縱其二與字去留無在,奪其之字訓往,釋義全非。
二、且之下,斥之字訓往。
三、若舊下無與字,亦通之字為語助,征起釋出,文順義明。
二、簡存二與字,於義可否。
初、問,二、答,又三:初、總标有與義明。
二、何者下,委釋真妄借助三:初、釋與字義。
二、法性下,釋借助相。
既互翻轉者,即指上文體用全轉敵翻之義。
劣者,借力助強者。
此由劣弱,自不能造法應緣,但可以劣借助強者,造作應用耳。
内熏者,法性真如,常熏内具,造諸染法,即九界依正三世變造,俱名實造。
執情,即謂實之心。
起諸淨應,即是聖人變化所造。
縱現九界之像,普門示現,亦名淨應權造也。
三、以由下,釋借助義。
初、法性助無明成染。
以單真獨妄,不能成功,須真妄和合,方能變造。
以無明體空,須法性助有成事之用。
論明無明有二義:無體即空義,及有用成事義。
次、法性下,釋無明助法性成淨。
法性雖本具,由修方顯,亦藉無明為緣助也。
他釋此文,亦有異論。
淨覺雜編,元師輔贊,已死之說,不騰叙也。
今鈔約起教觀意釋之。
法性理體,雖本具三千淨用,若欲顯發,須假修成。
但修有真緣,住前為緣修,住上為真修。
真修既任運相應,縱不藉無明助緣修,則未發真前,難逃作意,須存欣厭,即無明助法性力。
由茲修習,故至果上顯於淨用。
故引文證。
彼雲:應知理雖自他具足,即今文法性具三千淨用。
彼雲:必藉緣了為利他功,即今顯發由修。
鈔釋雲:稱性圓修,方名緣了。
與性一合,功成用顯,設化無方,即果後淨用。
稱性圓修,即初心修觀也。
不作此解,則果後五住究盡,遍應衆緣之淨用,何故猶有無明助耶?舊味淨用由修方顯之意,緻果上有無明之疑,故多異論。
三、荊溪下,略引随緣結顯。
既許者,不變随緣,名出他宗。
既曾引用,即許義也。
互為因緣者,親生為因,疎助為緣。
若随染緣,則無明為因,法性為緣;若随淨緣,則法性為因,無明為緣也。
若爾,别、圓何揀?故雲體具明、随,自異權教。
謂性體具九,起修九用,即随染緣。
例此,性體具佛,起佛淨用,即随淨緣。
别亦具佛,而不具九。
故但理随緣作九,非全體随緣也。
妙樂釋無住本法雲:染淨二類,具在十門。
今明染淨體用,如何會同?須知四明既約真妄相即,釋無明、法性,乃是一體不二。
言法性,則全無明為法性;言無明,則全法性為無明。
妙樂既雲迷中實相是真不離妄,與今染淨二體義同。
若以染淨二用會彼四句,今之二用與彼後三句同。
染用即三道流轉,淨用即果中勝用,亦兼修德三因,但缺初句。
光明、玄兩番生起,既皆順修,但是今文淨用,不可将染用對彼次番生起也。
△二、濁水下喻 濁水清水,波濕無殊。
【鈔】濁水喻迷中染心,清水喻果後淨心。
波喻三千俱用,濕喻三千俱體。
須知染中其水雖濁,亦全濕為波,清時豈别有波、濕?故雲無殊。
則波之與濕,皆無殊也。
他謂波中之濕無殊者,濕性既不變,波性豈變耶?問:第四記雲如清濁波,濕性不異,豈非波異濕同?今何違彼?答:讀彼文者,不看前後,但取一文,成我局見。
今為粗引彼文,仍聊釋出,令欲據彼證唯濕無殊者,聞之自誡。
何者?彼文本釋世間相常,但相本流動,今欲說常,須約位顯。
全位為相,位常相亦常,故文數雲相位無二。
仍自問雲:位可一如,相雲何等?答曰:位據理性,決不可改;相約随緣,緣有染淨。
緣雖染淨,同名緣起,如清濁波,濕性不異。
同以濕性為波,故皆以如為相;同以波為濕性,故皆以如為位。
所以相與常住,其名雖同,染淨既分,如位須辨。
釋曰:彼問既雲相雲何等,故知答文以位例相,成乎等義。
乃先法次喻,喻中以法參而合之。
法中先舉位一,故雲決不可改;次明相等,故雲同名緣起。
喻中亦先舉濕性不異,顯上位一;次明以濕為波,以波為濕,正當顯上位相無二,位等相等。
故知文中本答相等,但相兼染淨,等義難彰,故先以濕性喻位。
論等仍顯全位為相,全濕為波,以位例相,明其鹹等。
因何但将濕性不異一句為證,全不以濕而例於波?及抛相等之問,豈可得乎?況若論異義,豈獨相異,位無異義耶?故當科即雲:染淨既分,如位須辨。
豈非染相必以在纏真如為位,豈可淨相不以出纏真如為位?若論等者,濁水、清水既同一濕,豈不得言同一波耶?以水清後,還是濁時動用故也。
【解】釋喻文,二句有二:正釋、料揀。
初至變耶,是正釋,又二:初釋文;二、他謂下,破舊常途。
直将波水以喻修性體用,今以清濁喻染淨心。
以波喻二用,濕喻二體。
清濁之水,皆全濕為波,則因之與果,皆全體起用。
波喻三千俱用,濕喻三千俱體者,謂清水之濕,譬法性體;濁水之濕,譬無明體、染淨體也。
雖有清濁,其濕無殊。
以清波譬淨用,濁波譬染用。
雖有清濁,其動無殊。
故雲波與濕皆無殊也。
故下文雲:以水清後,還是濁時動用。
則染淨二用,同一事造三千;染淨二體,同一理造三千也。
他謂等者,珠指雲:濁水之波,清水之波,二波雖殊,而濕性無殊。
喻迷悟緣起雖二,唯心不二(文)。
今破既許濕性無殊,波性豈應變異?次問答料揀二:初引文,正以波異濕同。
難答中,先斥引文殘缺。
棄前後文,唯取中間二句,成乎局見。
抛相等問,是不看前;不以濕例於波,是不看後。
次今為下,引文釋出。
本釋等者,句四(二十九)。
世間相常住者,出世正覺,以如為位,亦以如為相,位相常住。
世間衆生,亦以如為位,亦以如為相,豈不常住(文)?記釋此文,謂世相本是遷流動作,今約位顯,以全理成事,事即理故,理常事亦常,故雲全位為相等。
位即真如之理,相即随緣之事。
數雲相位無二者,記雲:衆生正覺,位相無二。
又雲:正覺衆生,相位常住。
又雲:是故相位,其理須等。
問雲位可一如者,以真如為位故。
相雲何等者,相兼染淨故。
正以位一而難相異。
答中鈔文釋出,是以位例相,成乎等義。
先法次喻者,位據理性(至)同名緣起,是單約法。
答:喻中以法參而合之,如清濁波濕性不異,是總舉喻。
法中初句,先舉位一。
相約下,次明相等。
相雖兼於染淨二緣,以同名緣起,故雲等也。
法中先舉位一,故喻中亦先舉濕性,顯上位一。
同以下,法喻參合也。
以濕為波,喻也。
以如為相,合也。
以波為濕,喻也。
以如為位,合也。
正顯位相無二,無二故成等。
故知下,出答。
文意本答相等,以兼染淨,等義難見。
故先以濕性喻位,仍以全濕為波,方顯全位為相。
以如為位,亦以如為相,即以位例相,位如相亦如,即鹹等也。
因何下,斥其但取一文,不看前後之失。
記雲相與常住名同者,染淨二相,同名緣起;二真如位,同名常住。
開下異義,故雲名同。
況若下,釋。
染淨既分,如位須辨。
上論位相鹹等,故以位例相。
若論異義,以相顯位,相異位亦異也。
染淨既分是相異,如位須辨是位異。
衆生在纏真如,正覺出纏真如,即是如位亦異也。
若論等者,上既辨異,複結歸同。
謂水之清濁雖異,濕性一等;波之清濁雖異,動性一等。
如是結同,為顯今文正意,波之與濕,皆無殊也。
△三、清濁下合者 清濁雖即由緣,而濁成本有;濁雖本有,而全體是清。
以二波理通,舉體是用。
【鈔】水之波濕,常無增減。
若其清濁,必各由緣。
雖象入則濁,珠入則清,而其濁緣,與水俱有。
從來未悟,故濁在前。
如山抱玉,如沙有金,礦璞本有。
水雖本濁,濁非水性,故全體是清。
以清濁二波,秪一動性,故雲理通。
而皆全濕為動,故雲舉體是用。
既悟後不迷,知清是水性,通性可轉,稱性則常故也。
【解】釋合文。
初四句,釋清濁由緣,常無增減。
正喻染淨體用,理無增減。
清濁由緣,譬凡夫深心,果後淨心,由染淨二緣。
雖象下六句,釋濁成本有。
初二句,喻染淨由緣用。
大論文意,水為清濁本,珠、象為清濁緣。
水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