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二門指要鈔詳解卷上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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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方稱述作之意。
若也至名相之境。
廣上總中觀真之失。
敻指真心而為所觀,正同偏指真如。
唯於真心,則杜絕衆生入理之門,起觀之處,但滋名相耳。
故第下,引證理觀為要。
若以一念為真,則不須修觀。
如雲攬玄文教義,歸止觀行心,俾乎行者識法相之有歸,達修造之無壅,此但解知而已。
今立根塵一念為境,妙觀觀之,顯此十妙,故知觀心為要。
文句四釋,消經前之三釋,望後觀心,并屬事境。
妙樂釋疏因緣約教,本迹觀心。
四釋文意雲:本雖久遠(本迹),圓頓雖實(約教),第一義雖理(因緣中世界為人,對治并事,第一義屬理),望觀屬事(三釋望觀心,并屬事)。
他謂下,舉妄毀觀心結斥。
蓋有宋景德年間,光明玄廣、略二本,并行於世。
慈光恩師制記曰:發揮專解略本,廢廣本十法觀心之文,謂後人擅添。
清昭已下,皆承其說。
謂十種三法,是圓談法性,不須觀心。
義書斥曰:若剛廢此文,則杜衆生入理之門,趨果之路,全迷一家解行之要。
故今雲為害非少也。
今問下,征問一念為迷為悟。
初二句定。
若已下,核問。
金錍下,引證衆生在事。
既其在事,則一念屬妄,何名真耶?然誰下,約譬顯染淨。
門雲:清濁雖即由緣,而濁成本有。
濁喻迷中染心,清喻果後淨心。
從來未悟,故濁在前,以驗此心是妄。
輔行下,重引證觀妄顯真。
以識心為境,如輔行五中,初雲:前雖示體,但直指心。
心為一切法之本,故示體是心。
至是故今文妙觀觀之,令成妙境,境方稱理(文)。
此以前簡示境體。
一念識心為不思議境,正是達陰成不思議也。
安住世谛,如前釋。
故知下,示觀妄意。
心雖本妙,合全體是清。
觀未成時,全體是迷,須名陰妄。
今為成就妙法,故用妙觀體之。
若撥下,結斥成失。
既其棄妄觀真,正當今錍傍遮之責,複招妙樂專緣理性而破九界之譏。
且如下,以今文止觀皆觀陰入征斥。
隻問今欲觀心,為現今剎那妄陰即具三千,為須顯悟真理方具?若即妄示真,正是以識心為妙,何須别立真心?又天台說止觀,親令行人觀現前陰入,并所發下之九境及四念處,節節皆雲觀一念無明心,何得固違宗教,别立真心?恐是祖師立陰等名,诠示行法,未為的當而自立耶?又若等者,為防轉計。
若謂今文一念不同止觀,陰等諸境猶更不可,重述十門,令觀行可識觀法大體,行正解傍,與止觀同成觀體等言,皆成虛設矣。
又中等者,以他立義,反難於他。
彼謂理總事别,今别分色心中谛一實谛,體唯是理,别屬於心。
今問此别中真心與總真心如何揀異?若雲是異,皆是真心;若雲是同,則總别不分。
況别判屬心,正當理别,何謂理中無别耶? 【鈔】心、性二字,不異而異。
既言不變随緣名心,即理之事也;随緣不變名性,即事之理也。
今欲於事顯理,故雙舉之。
例此合雲:不變随緣名佛,随緣不變名性。
生性亦然。
應知三法俱事俱理,不同他解。
心則約理為通,生、佛約事為别。
此乃他家解心、佛、衆生之義,不深本教,濫用他宗,妨害既多,旨趣安在? 【解】釋無非心性。
心性二字,通迷通悟。
楞嚴雲:常住真心,性淨明體。
屬悟也。
義書雲:專是凡夫一念陰識之性矣。
在迷也。
今雲心性不異而異,事理相即故不異。
性屬不變之理,心是随緣之事而異也。
大意雲:不變随緣名心,乃即理之事。
随緣不變名性,乃即事之理。
今文雙舉,欲就事顯理故也。
次以此心例彼,生佛俱是即不變之随緣,皆即理之事。
亦應不變随緣,名佛名生,故雲亦然。
應知一家所論,心佛衆生,事則俱事,理則俱理。
不同等者,結斥山外濫用他宗。
華嚴大疏,以心性為理,為能造。
生佛是事,是所造。
此是他宗解心佛衆生三無差别之義。
慈光不深台教,兼講華嚴,濫用此義,妨害今家三法各具事理二造之旨。
【鈔】一性等者。
性雖是一,而無定一之性,故使三千色心,相相宛爾。
此則從無住本,立一切法。
應知若理若事,皆有此義。
故第七記釋此文雲:理則性德緣了,事則修德三因,迷則三道流轉,悟則果中勝用。
如此四重,并由迷中實相而立。
今釋曰:迷中實相,即無住本,乃今文一性無性也。
上之四重,即立一切法,乃今文三千宛然也。
第一重,既以性德緣了為一切法,須以正因為無住本。
餘之三重,既将逆順二修為一切法,必以性德三因為無住本。
此即理事兩重總别也。
問:既以迷中實相為一性,對三千為别,正當以理為總,何苦破他?答:以三千法同一性故,随緣為萬法時,趣舉一法,總攝一切也。
衆生無始,全體在迷。
若唯論真性為總,何能事事具攝諸法?而專舉一念者,别從近要,立觀慧之境也。
若示一念總攝諸法,則顯諸法同一真性。
故釋簽雲:俗即百界千如,真則同居一念。
須知同一性故,方能同居一念。
故以同居一念,用顯同一真性。
非謂便将一念名為真谛,豈同居一塵非真谛邪?今文以一性為總,前後文以一念為總,蓋理事相顯也。
此之二句,正出攝别入總之所以也。
由一性無性,立理事三千故。
故兩重三千,同居一念也。
豈同他釋,直以一念名真性耶? 【解】釋後二句,初文。
性雖至宛然,是正釋。
一性,即性體也。
無定性,乃性計之性也。
以性有二:真常、不變、随緣、染習。
上雲一性,不變性也;下雲無性,染習性也。
謂此性體雖是真常一理,而其性融妙不決定,亦是三德秘藏,無堅住性也。
故此妙性具足三千。
次會同本法。
今文一性無性,即無住本;三千宛然,即所立法。
應知理、事三千各有本法,故雲皆有。
引第七記四句立法因。
疏釋經一相一味雲:一相,即無住本,立一切法;無住無相,即無差别;立一切法,即有差别。
(文)記釋雲:一相,即無住本,立一切法;理,則性德緣了;事,則修德三因等。
此之四句,即是兩重立法。
初雲:理,則性德緣了;(性德正因為本,性德緣了為所立法。
)事,則修德三因;(順修)迷,則三道流轉;(逆修)悟,則果上勝用。
(亦屬順修。
從因至果,果必化他,故雲勝用。
次三重,皆以性德三因為無住本。
)四句立法,皆本經。
疏如下,委辨。
今釋等者,會釋今文。
彼雲:四重并由迷中實相而立,即無住本。
且前三重可得由迷,第四果用亦從迷立耶?曰:果由因克,故亦由迷;理以果地融通,并由理本。
上之四重,不出理、事三千各有本法。
修有逆、順,因必克果,故有四重。
此即下,會同。
事、理總、别者,初以性中正因為本,即理總;性德緣了為所立法,即理别。
次以性德三因為本,即事總。
逆順二修,為所立法,即事别。
今問次重,既雲性德,何名為事。
既雲三因,安得目總。
答,雖雲性德,全體在迷。
雖曰三因,隻一實相。
故雲并由迷中實相而立。
若爾,初重正因,亦是迷中實相,那雲理總。
答,正由若事若理,皆以事念為總,其義宛齊。
問答去,料揀事理。
初約性本同理總。
問,既将本法,會釋今文。
迷中實相,乃今文一性無性。
則一性是總,三千是别。
一性既是實相,正當理總。
答,謂諸法性同,俱得為總。
今為成觀,從要指心。
以三千色心,同一真常不變之性。
全不變性,随緣變造諸法。
諸法既同一性,故趣舉一法。
總舉一切衆生,從本已來,未曾離念,須就迷點示。
若以真理為總,何能諸法互攝。
故今專指一念,是於諸法中别。
就近而複,要立乎觀境。
既知一念總攝,方顯同一真性,乃即妄而顯真。
故引簽文,證今一念為總。
彼文因明七二谛境。
初約跨節意,存略而示。
故雲但點法性為真谛,無明十二因緣為俗谛,於義即足。
簽釋雲,唯一法性,以對無明。
至隻點一法,二谛宛然。
俗即百界千如,真則同居一念(文)。
帖今文意,百界千如,乃今文三千宛然也。
同居一念,乃今文一性無性也。
功由諸法同一真性,故得同居一念之總。
今以事顯理,達妄成真。
故以一念,用顯一真。
山外何得作真理釋。
須知圓诠諸法,互攝互具。
今為成觀,故的指心。
且雲同居一念。
若同居一塵,豈非真邪?今文下。
結示初後點文意。
前雲總在一念,後雲甯乖一念,前後文也。
一性是理,一念指事。
即事之理,故雲一性。
即理之事,故雲一念。
即相顯也。
此一性無性,三千宛然。
二句正明所以。
由於從總立法,故得攝别入總也。
無住本諸大乘經,出處非一。
文義最顯,莫若淨名經中卷觀衆生品。
文殊問淨名曰:善不善孰為本?答曰:身為本。
(見一切住地)又問:身孰為本?答曰:欲貪為本。
(欲愛住地)又問:欲貪孰為本?答曰:虛妄分别為本。
(色愛住地)又問:虛妄分别孰為本?答曰:颠倒想為本。
(無色愛住地)又問:颠倒想孰為本?答曰:無住為本。
(無明住地)又問:無住孰為本?答曰:無住則無本。
文殊師利從無住本,立一切法。
(文)楞嚴第七,佛語阿難:本此無住,建立世界及諸衆生。
(文)大師不見法華藥艹喻品,一相一味,亦其義也。
天台引用:一如妙玄,約理事明本迹。
二如文句釋經,一相一味。
三如文句釋方便品,十雙權實,初約理事。
四如光明玄,逆順兩番,生起無住本義。
四明約無堅住義釋。
舍遺記上雲:都由三德秘密法性無堅住性,是故大聖以此法性無住為本。
(文)别行玄記下雲:以本覺性,元離住着,即無住本。
指要雲:性雖是一,而無定一之性。
(文)淨覺義編雲:有雲無住本者,謂性不定住也。
真如非寂非照,而寂而照,是性不定住。
無明體空,立一切法,亦是性不定住。
此釋無據,蓋未看本疏也。
疏解無住則無本雲:無明依法性,法性即無明,無二無别,豈得性還依性?當知無明則無本。
又解無住義雲:即無始無明也。
以身見等惑,皆有所依而起,起則有始。
此無所依,起亦無始。
故雲無始無明即是無住。
以此明之,無住是無依義,何嘗雲性不定住耶?(文)破四明無據,自憑本疏是無依義。
今謂疏約無依義釋經無住則無本,何得錯引以釋無住本耶?四明無堅住義,深得荊溪文意。
妙樂雲:此無住本,具如釋簽第七已。
釋簽雲:法性即無明,法性無住處;無明即法性,無明無住處。
無明、法性雖皆無住,而與一切法作本。
(文)妙樂雲:無住即本,名無住本。
(文)次辨四句立法。
妙樂因釋疏一相即無住本立一切法雲:理,則性德緣了;事,則修德三因;迷,則三道流轉;悟,則果中勝用。
如此四重,并由迷中實相而立。
(文)荊溪立此四句,正得經、疏元意。
理性本法,即經雲:一相至寂滅相。
疏釋雲:衆生心性,即是性德、解脫、遠離、寂滅三種之相。
修德三因,即經雲:一味。
疏釋雲:如來一音說此三法,即是三味。
此三相,則為境界、緣生、中道之行。
記雲:由佛說故,此性可修。
重指性三,以為修境。
三道流轉,即疏雲:性德隻是本有三道:解脫相者,即是業道解脫德;離相者,即是煩惱道般若德;寂滅相者,即是苦道法身德。
果中勝用,即經雲:究竟至于一切種智。
疏雲:終則得為一切智果。
經疏但雲:自行證果。
既有自證,後必化他,故雲勝用。
又符圓诠教旨,初重為彰性德本具,故以正因為本,緣了為所立法,即理具三千。
次重為彰全性起修,故以性三為本,修三為所立法,即全體起用,變造三千也。
指要引此,會釋一性無性,三千宛然者。
蓋為他師指心為理,生佛是事。
理唯是總,事唯是别。
故特引修性各有本法,以顯事理皆有總别也。
又四明直作兩重而用。
如雲:第一重,既以性德緣了為所立法,須以正因為無住本。
餘之三重,即将逆順二修為所立法,必以性德三因為無住本。
(文)初重約性中三法自分,次重約修性相對。
淨覺不許雜編雲:近人持論,多任胸臆。
無住差乎一性,立法謬於二修。
本末相紛,源流一混。
又雲:初重可爾,餘三不然。
他意謂餘之三重,是離三法門。
既将修德三因為所立法,必以性德三因各相主對為無住本。
斯乃不知修性離合之旨。
何者?約性雖離,對修須合。
由性中了因未曾發心,緣因未曾加行,同名正因。
修中正因,即了因所照,緣因所嚴,隻是無住本耳。
記雲:事則修德三因,對本兼舉也。
例如智者解無量義經,從一法生四果。
荊溪雲:圓佛為一,而生三權。
能所相對,故雲四佛。
今亦如是,正因為本,而生緣了。
修性相對,故雲三因。
又修性不二門雲,修雖見九,九隻是三。
例今修雖具三,三隻是一。
(文)淨覺意謂,無住隻是一性,立法但可二修。
若判餘三,重以性三為本,即是以二修差雜一性。
(故雲無性差乎一性。
)修三為所立法,即以一性謬亂二修。
(故雲立法謬於二修。
)以修差法,故末紛於本。
以性謬修,故本紛於末。
(故雲本末相紛。
)今謂四重立法,是荊溪本。
經疏元意,既将三因三道為所立法,必以性三為無住本。
若破四明,即破荊溪也。
約性恒開,對修方合。
是性種三道,敵對三德。
對卻類種,合性三為一,即修性相形義。
今文是修性各三法,相修性相對義。
何得妄破四明,不知修性離合耶。
又若謂修德三因,是對本兼舉者。
三道流轉,亦應爾邪。
淨覺立義,皆為不善。
圓實教中,修性法體,各具三法。
未嘗聞性但正因,修但緣了。
進不成圓,退不成别也。
會光明玄,十種三法,逆順兩番生起。
初約施教逆推,理顯由事,是逆生起。
次約立行造修,反妄歸真,是順生起。
初從法性無住本,立一切教法。
二從無明無住本,立一切行法。
以四句會之。
拾遺記雲,今之初番,是彼第四果中勝用。
今之次番,是彼第二修德三因。
(文)淨覺謂,十種三法中,三因佛性,即初二兩句。
正因佛性,本具二修,即性德緣了。
緣了二修,共發一性,即修德三因。
逆順兩番生起,即三四二句。
無明為本,立十種三法,即三道流轉句。
法性為本,立十種三法,即果中勝用句。
如此會釋,本法颠亂。
何得於十種中,特取三因分折,對當初之二句。
其餘九重,何不對耶?二、從無明無住,立一切行法。
乃立行造修,是順生起,何雲三道流轉耶?會兩重總别指要雲:第一重,性德緣了為所立法,須以正因為本。
餘三重,以逆順二修為所立法,必以性三為本。
此即理事兩重總别也。
(文)舊問:兩重之本,并屬於理。
兩重之總,并在於事。
又次重,本法性三為本。
兩重之總,并是一念。
事理不同,三一有異。
如何會同?北峰雲:兩重總别就法故,并以事念為總。
兩重本法推功故,并以理性為本。
何者?兩重總别,并由一性,故能總在一念。
就法在迷在事,以事為總。
推功歸性,亦得以理為總。
故四明雲:今文以一性為總,事理相顯也。
兩重立法,雖推功由理,以理為本。
既以實相在於迷中,當知就法亦得以事為本。
夫如是,則從總别推功,與本法齊。
從本法在事,與總别等。
問:淨名疏雲:法性即無明,無二無别。
當知無明無本。
簽雲:法性即無明,法性複以無明為本。
(文)淨名即故無本,簽雲:即故為本。
何耶?答:淨名疏釋無住則無本,簽釋無住本故,法性無明相即,互得為本。
問:妙樂明四句立法之後雲:具如釋簽,第七已釋。
且簽文無四句立法,何虛指耶?答:正指釋無住本義,非指四句立法也。
△二、當知下,就理事明谛境二:初、約理事明三谛二:初、明理事。
當知心之色心,即心名變,變名為造,造謂體用。
【解】大科就理事明谛境者,前明總别,未分事理;今明事理,俱有總别。
初約事理明三谛者,理具事造,鹹空假中,故先明理事,次結三谛也。
初言心者,能具剎那之心,即理總也。
色心者,所具三千,即理别也。
即心者,即上能具三千剎那之心,事總也。
名變者,即事造三千,事别也。
變名為造者,此變亦名為造,随緣變造,非構造也。
此即事理兩重總别。
此之變造,乃全體之用,故雲造謂體用。
【鈔】心之色心者,即事明理具也。
初言心者,趣舉剎那也。
之者,語助也。
色心者,性德三千也。
圓家明性,既非但理,乃具三千之性也。
此性圓融徧入,同居剎那心中。
此心之色心,乃秪心是三千色心,如物之八相,更無前後,即同止觀心具之義,亦向心性之義。
三
若也至名相之境。
廣上總中觀真之失。
敻指真心而為所觀,正同偏指真如。
唯於真心,則杜絕衆生入理之門,起觀之處,但滋名相耳。
故第下,引證理觀為要。
若以一念為真,則不須修觀。
如雲攬玄文教義,歸止觀行心,俾乎行者識法相之有歸,達修造之無壅,此但解知而已。
今立根塵一念為境,妙觀觀之,顯此十妙,故知觀心為要。
文句四釋,消經前之三釋,望後觀心,并屬事境。
妙樂釋疏因緣約教,本迹觀心。
四釋文意雲:本雖久遠(本迹),圓頓雖實(約教),第一義雖理(因緣中世界為人,對治并事,第一義屬理),望觀屬事(三釋望觀心,并屬事)。
他謂下,舉妄毀觀心結斥。
蓋有宋景德年間,光明玄廣、略二本,并行於世。
慈光恩師制記曰:發揮專解略本,廢廣本十法觀心之文,謂後人擅添。
清昭已下,皆承其說。
謂十種三法,是圓談法性,不須觀心。
義書斥曰:若剛廢此文,則杜衆生入理之門,趨果之路,全迷一家解行之要。
故今雲為害非少也。
今問下,征問一念為迷為悟。
初二句定。
若已下,核問。
金錍下,引證衆生在事。
既其在事,則一念屬妄,何名真耶?然誰下,約譬顯染淨。
門雲:清濁雖即由緣,而濁成本有。
濁喻迷中染心,清喻果後淨心。
從來未悟,故濁在前,以驗此心是妄。
輔行下,重引證觀妄顯真。
以識心為境,如輔行五中,初雲:前雖示體,但直指心。
心為一切法之本,故示體是心。
至是故今文妙觀觀之,令成妙境,境方稱理(文)。
此以前簡示境體。
一念識心為不思議境,正是達陰成不思議也。
安住世谛,如前釋。
故知下,示觀妄意。
心雖本妙,合全體是清。
觀未成時,全體是迷,須名陰妄。
今為成就妙法,故用妙觀體之。
若撥下,結斥成失。
既其棄妄觀真,正當今錍傍遮之責,複招妙樂專緣理性而破九界之譏。
且如下,以今文止觀皆觀陰入征斥。
隻問今欲觀心,為現今剎那妄陰即具三千,為須顯悟真理方具?若即妄示真,正是以識心為妙,何須别立真心?又天台說止觀,親令行人觀現前陰入,并所發下之九境及四念處,節節皆雲觀一念無明心,何得固違宗教,别立真心?恐是祖師立陰等名,诠示行法,未為的當而自立耶?又若等者,為防轉計。
若謂今文一念不同止觀,陰等諸境猶更不可,重述十門,令觀行可識觀法大體,行正解傍,與止觀同成觀體等言,皆成虛設矣。
又中等者,以他立義,反難於他。
彼謂理總事别,今别分色心中谛一實谛,體唯是理,别屬於心。
今問此别中真心與總真心如何揀異?若雲是異,皆是真心;若雲是同,則總别不分。
況别判屬心,正當理别,何謂理中無别耶? 【鈔】心、性二字,不異而異。
既言不變随緣名心,即理之事也;随緣不變名性,即事之理也。
今欲於事顯理,故雙舉之。
例此合雲:不變随緣名佛,随緣不變名性。
生性亦然。
應知三法俱事俱理,不同他解。
心則約理為通,生、佛約事為别。
此乃他家解心、佛、衆生之義,不深本教,濫用他宗,妨害既多,旨趣安在? 【解】釋無非心性。
心性二字,通迷通悟。
楞嚴雲:常住真心,性淨明體。
屬悟也。
義書雲:專是凡夫一念陰識之性矣。
在迷也。
今雲心性不異而異,事理相即故不異。
性屬不變之理,心是随緣之事而異也。
大意雲:不變随緣名心,乃即理之事。
随緣不變名性,乃即事之理。
今文雙舉,欲就事顯理故也。
次以此心例彼,生佛俱是即不變之随緣,皆即理之事。
亦應不變随緣,名佛名生,故雲亦然。
應知一家所論,心佛衆生,事則俱事,理則俱理。
不同等者,結斥山外濫用他宗。
華嚴大疏,以心性為理,為能造。
生佛是事,是所造。
此是他宗解心佛衆生三無差别之義。
慈光不深台教,兼講華嚴,濫用此義,妨害今家三法各具事理二造之旨。
【鈔】一性等者。
性雖是一,而無定一之性,故使三千色心,相相宛爾。
此則從無住本,立一切法。
應知若理若事,皆有此義。
故第七記釋此文雲:理則性德緣了,事則修德三因,迷則三道流轉,悟則果中勝用。
如此四重,并由迷中實相而立。
今釋曰:迷中實相,即無住本,乃今文一性無性也。
上之四重,即立一切法,乃今文三千宛然也。
第一重,既以性德緣了為一切法,須以正因為無住本。
餘之三重,既将逆順二修為一切法,必以性德三因為無住本。
此即理事兩重總别也。
問:既以迷中實相為一性,對三千為别,正當以理為總,何苦破他?答:以三千法同一性故,随緣為萬法時,趣舉一法,總攝一切也。
衆生無始,全體在迷。
若唯論真性為總,何能事事具攝諸法?而專舉一念者,别從近要,立觀慧之境也。
若示一念總攝諸法,則顯諸法同一真性。
故釋簽雲:俗即百界千如,真則同居一念。
須知同一性故,方能同居一念。
故以同居一念,用顯同一真性。
非謂便将一念名為真谛,豈同居一塵非真谛邪?今文以一性為總,前後文以一念為總,蓋理事相顯也。
此之二句,正出攝别入總之所以也。
由一性無性,立理事三千故。
故兩重三千,同居一念也。
豈同他釋,直以一念名真性耶? 【解】釋後二句,初文。
性雖至宛然,是正釋。
一性,即性體也。
無定性,乃性計之性也。
以性有二:真常、不變、随緣、染習。
上雲一性,不變性也;下雲無性,染習性也。
謂此性體雖是真常一理,而其性融妙不決定,亦是三德秘藏,無堅住性也。
故此妙性具足三千。
次會同本法。
今文一性無性,即無住本;三千宛然,即所立法。
應知理、事三千各有本法,故雲皆有。
引第七記四句立法因。
疏釋經一相一味雲:一相,即無住本,立一切法;無住無相,即無差别;立一切法,即有差别。
(文)記釋雲:一相,即無住本,立一切法;理,則性德緣了;事,則修德三因等。
此之四句,即是兩重立法。
初雲:理,則性德緣了;(性德正因為本,性德緣了為所立法。
)事,則修德三因;(順修)迷,則三道流轉;(逆修)悟,則果上勝用。
(亦屬順修。
從因至果,果必化他,故雲勝用。
次三重,皆以性德三因為無住本。
)四句立法,皆本經。
疏如下,委辨。
今釋等者,會釋今文。
彼雲:四重并由迷中實相而立,即無住本。
且前三重可得由迷,第四果用亦從迷立耶?曰:果由因克,故亦由迷;理以果地融通,并由理本。
上之四重,不出理、事三千各有本法。
修有逆、順,因必克果,故有四重。
此即下,會同。
事、理總、别者,初以性中正因為本,即理總;性德緣了為所立法,即理别。
次以性德三因為本,即事總。
逆順二修,為所立法,即事别。
今問次重,既雲性德,何名為事。
既雲三因,安得目總。
答,雖雲性德,全體在迷。
雖曰三因,隻一實相。
故雲并由迷中實相而立。
若爾,初重正因,亦是迷中實相,那雲理總。
答,正由若事若理,皆以事念為總,其義宛齊。
問答去,料揀事理。
初約性本同理總。
問,既将本法,會釋今文。
迷中實相,乃今文一性無性。
則一性是總,三千是别。
一性既是實相,正當理總。
答,謂諸法性同,俱得為總。
今為成觀,從要指心。
以三千色心,同一真常不變之性。
全不變性,随緣變造諸法。
諸法既同一性,故趣舉一法。
總舉一切衆生,從本已來,未曾離念,須就迷點示。
若以真理為總,何能諸法互攝。
故今專指一念,是於諸法中别。
就近而複,要立乎觀境。
既知一念總攝,方顯同一真性,乃即妄而顯真。
故引簽文,證今一念為總。
彼文因明七二谛境。
初約跨節意,存略而示。
故雲但點法性為真谛,無明十二因緣為俗谛,於義即足。
簽釋雲,唯一法性,以對無明。
至隻點一法,二谛宛然。
俗即百界千如,真則同居一念(文)。
帖今文意,百界千如,乃今文三千宛然也。
同居一念,乃今文一性無性也。
功由諸法同一真性,故得同居一念之總。
今以事顯理,達妄成真。
故以一念,用顯一真。
山外何得作真理釋。
須知圓诠諸法,互攝互具。
今為成觀,故的指心。
且雲同居一念。
若同居一塵,豈非真邪?今文下。
結示初後點文意。
前雲總在一念,後雲甯乖一念,前後文也。
一性是理,一念指事。
即事之理,故雲一性。
即理之事,故雲一念。
即相顯也。
此一性無性,三千宛然。
二句正明所以。
由於從總立法,故得攝别入總也。
無住本諸大乘經,出處非一。
文義最顯,莫若淨名經中卷觀衆生品。
文殊問淨名曰:善不善孰為本?答曰:身為本。
(見一切住地)又問:身孰為本?答曰:欲貪為本。
(欲愛住地)又問:欲貪孰為本?答曰:虛妄分别為本。
(色愛住地)又問:虛妄分别孰為本?答曰:颠倒想為本。
(無色愛住地)又問:颠倒想孰為本?答曰:無住為本。
(無明住地)又問:無住孰為本?答曰:無住則無本。
文殊師利從無住本,立一切法。
(文)楞嚴第七,佛語阿難:本此無住,建立世界及諸衆生。
(文)大師不見法華藥艹喻品,一相一味,亦其義也。
天台引用:一如妙玄,約理事明本迹。
二如文句釋經,一相一味。
三如文句釋方便品,十雙權實,初約理事。
四如光明玄,逆順兩番,生起無住本義。
四明約無堅住義釋。
舍遺記上雲:都由三德秘密法性無堅住性,是故大聖以此法性無住為本。
(文)别行玄記下雲:以本覺性,元離住着,即無住本。
指要雲:性雖是一,而無定一之性。
(文)淨覺義編雲:有雲無住本者,謂性不定住也。
真如非寂非照,而寂而照,是性不定住。
無明體空,立一切法,亦是性不定住。
此釋無據,蓋未看本疏也。
疏解無住則無本雲:無明依法性,法性即無明,無二無别,豈得性還依性?當知無明則無本。
又解無住義雲:即無始無明也。
以身見等惑,皆有所依而起,起則有始。
此無所依,起亦無始。
故雲無始無明即是無住。
以此明之,無住是無依義,何嘗雲性不定住耶?(文)破四明無據,自憑本疏是無依義。
今謂疏約無依義釋經無住則無本,何得錯引以釋無住本耶?四明無堅住義,深得荊溪文意。
妙樂雲:此無住本,具如釋簽第七已。
釋簽雲:法性即無明,法性無住處;無明即法性,無明無住處。
無明、法性雖皆無住,而與一切法作本。
(文)妙樂雲:無住即本,名無住本。
(文)次辨四句立法。
妙樂因釋疏一相即無住本立一切法雲:理,則性德緣了;事,則修德三因;迷,則三道流轉;悟,則果中勝用。
如此四重,并由迷中實相而立。
(文)荊溪立此四句,正得經、疏元意。
理性本法,即經雲:一相至寂滅相。
疏釋雲:衆生心性,即是性德、解脫、遠離、寂滅三種之相。
修德三因,即經雲:一味。
疏釋雲:如來一音說此三法,即是三味。
此三相,則為境界、緣生、中道之行。
記雲:由佛說故,此性可修。
重指性三,以為修境。
三道流轉,即疏雲:性德隻是本有三道:解脫相者,即是業道解脫德;離相者,即是煩惱道般若德;寂滅相者,即是苦道法身德。
果中勝用,即經雲:究竟至于一切種智。
疏雲:終則得為一切智果。
經疏但雲:自行證果。
既有自證,後必化他,故雲勝用。
又符圓诠教旨,初重為彰性德本具,故以正因為本,緣了為所立法,即理具三千。
次重為彰全性起修,故以性三為本,修三為所立法,即全體起用,變造三千也。
指要引此,會釋一性無性,三千宛然者。
蓋為他師指心為理,生佛是事。
理唯是總,事唯是别。
故特引修性各有本法,以顯事理皆有總别也。
又四明直作兩重而用。
如雲:第一重,既以性德緣了為所立法,須以正因為無住本。
餘之三重,即将逆順二修為所立法,必以性德三因為無住本。
(文)初重約性中三法自分,次重約修性相對。
淨覺不許雜編雲:近人持論,多任胸臆。
無住差乎一性,立法謬於二修。
本末相紛,源流一混。
又雲:初重可爾,餘三不然。
他意謂餘之三重,是離三法門。
既将修德三因為所立法,必以性德三因各相主對為無住本。
斯乃不知修性離合之旨。
何者?約性雖離,對修須合。
由性中了因未曾發心,緣因未曾加行,同名正因。
修中正因,即了因所照,緣因所嚴,隻是無住本耳。
記雲:事則修德三因,對本兼舉也。
例如智者解無量義經,從一法生四果。
荊溪雲:圓佛為一,而生三權。
能所相對,故雲四佛。
今亦如是,正因為本,而生緣了。
修性相對,故雲三因。
又修性不二門雲,修雖見九,九隻是三。
例今修雖具三,三隻是一。
(文)淨覺意謂,無住隻是一性,立法但可二修。
若判餘三,重以性三為本,即是以二修差雜一性。
(故雲無性差乎一性。
)修三為所立法,即以一性謬亂二修。
(故雲立法謬於二修。
)以修差法,故末紛於本。
以性謬修,故本紛於末。
(故雲本末相紛。
)今謂四重立法,是荊溪本。
經疏元意,既将三因三道為所立法,必以性三為無住本。
若破四明,即破荊溪也。
約性恒開,對修方合。
是性種三道,敵對三德。
對卻類種,合性三為一,即修性相形義。
今文是修性各三法,相修性相對義。
何得妄破四明,不知修性離合耶。
又若謂修德三因,是對本兼舉者。
三道流轉,亦應爾邪。
淨覺立義,皆為不善。
圓實教中,修性法體,各具三法。
未嘗聞性但正因,修但緣了。
進不成圓,退不成别也。
會光明玄,十種三法,逆順兩番生起。
初約施教逆推,理顯由事,是逆生起。
次約立行造修,反妄歸真,是順生起。
初從法性無住本,立一切教法。
二從無明無住本,立一切行法。
以四句會之。
拾遺記雲,今之初番,是彼第四果中勝用。
今之次番,是彼第二修德三因。
(文)淨覺謂,十種三法中,三因佛性,即初二兩句。
正因佛性,本具二修,即性德緣了。
緣了二修,共發一性,即修德三因。
逆順兩番生起,即三四二句。
無明為本,立十種三法,即三道流轉句。
法性為本,立十種三法,即果中勝用句。
如此會釋,本法颠亂。
何得於十種中,特取三因分折,對當初之二句。
其餘九重,何不對耶?二、從無明無住,立一切行法。
乃立行造修,是順生起,何雲三道流轉耶?會兩重總别指要雲:第一重,性德緣了為所立法,須以正因為本。
餘三重,以逆順二修為所立法,必以性三為本。
此即理事兩重總别也。
(文)舊問:兩重之本,并屬於理。
兩重之總,并在於事。
又次重,本法性三為本。
兩重之總,并是一念。
事理不同,三一有異。
如何會同?北峰雲:兩重總别就法故,并以事念為總。
兩重本法推功故,并以理性為本。
何者?兩重總别,并由一性,故能總在一念。
就法在迷在事,以事為總。
推功歸性,亦得以理為總。
故四明雲:今文以一性為總,事理相顯也。
兩重立法,雖推功由理,以理為本。
既以實相在於迷中,當知就法亦得以事為本。
夫如是,則從總别推功,與本法齊。
從本法在事,與總别等。
問:淨名疏雲:法性即無明,無二無别。
當知無明無本。
簽雲:法性即無明,法性複以無明為本。
(文)淨名即故無本,簽雲:即故為本。
何耶?答:淨名疏釋無住則無本,簽釋無住本故,法性無明相即,互得為本。
問:妙樂明四句立法之後雲:具如釋簽,第七已釋。
且簽文無四句立法,何虛指耶?答:正指釋無住本義,非指四句立法也。
△二、當知下,就理事明谛境二:初、約理事明三谛二:初、明理事。
當知心之色心,即心名變,變名為造,造謂體用。
【解】大科就理事明谛境者,前明總别,未分事理;今明事理,俱有總别。
初約事理明三谛者,理具事造,鹹空假中,故先明理事,次結三谛也。
初言心者,能具剎那之心,即理總也。
色心者,所具三千,即理别也。
即心者,即上能具三千剎那之心,事總也。
名變者,即事造三千,事别也。
變名為造者,此變亦名為造,随緣變造,非構造也。
此即事理兩重總别。
此之變造,乃全體之用,故雲造謂體用。
【鈔】心之色心者,即事明理具也。
初言心者,趣舉剎那也。
之者,語助也。
色心者,性德三千也。
圓家明性,既非但理,乃具三千之性也。
此性圓融徧入,同居剎那心中。
此心之色心,乃秪心是三千色心,如物之八相,更無前後,即同止觀心具之義,亦向心性之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