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二門指要鈔詳解卷上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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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别分色心。
以一家事理,如何分對?孤山以理總事别而釋,以理同故論總,由事異故論别。
一念是總,屬能造,故名理總;生佛依正是事,屬所造,名事别。
淨覺亦雲:理總事别,但以空中為理,俗假為事。
舊破雲:以彼不曉性具諸法,法法宛然,故無理别;不曉事相本來圓妙,故無事總。
如毛吞巨海,芥納須彌,豈非事相能總諸法耶?破義未盡,别出義章。
四明立義,理具三千。
事用三千,各有總别。
性具諸法,總别相收。
緣起諸法,總别亦爾等。
尊者之說,符文得旨。
符文者,不二門。
當知心之色心,即心名變。
妙樂記四句立法,金錍圓見事理一念具足,皆蘊乎事理各論總别之義,又深得一家圓頓解行之旨。
以圓論諸法,事理不二。
趣舉一法,鹹具事理。
理體具足,名理總。
雖同趣一理,而諸法宛然,名理别。
此性具三千也。
緣起諸法,以即性故。
随舉一法,諸法鹹趣,名事總。
雖同趣一法,而諸法宛然,名事别。
此變造三千也。
是則三千諸法,法法即性,法法起修,法法終日不失自體,法法終日同趣剎那。
雖各有總别,其實事理互融。
圓解雖爾,若欲修觀,必須揀難從易,的指一念心法為總,則妙觀易成。
故四明雲:若事若理,皆以事中一念為總。
則又得一家立行造修之旨。
然此既約兩種三千會之,則修性體用無住,本法不變随緣,皆一揆矣。
又知荊溪明乎總别之意,欲顯諸法互攝,一一性遍故也。
以互攝故,法法為總。
以性遍故,别體宛然。
故四明雲:諸法不失自體為别,即性遍也。
同趣剎那為總,即互攝也。
△二、何者下,雙示二:初、别。
何者?初十如中,相唯在色,性唯在心;體、力、作、緣,義兼色、心;因、果唯心,報唯約色;十二因緣,苦、業兩兼,惑唯在心;四谛則三兼色、心,滅唯在心;二谛、三谛皆俗具色、心,真中唯心。
一實及無,準此可見。
【解】前雙标中,先總,次别。
今雙示中,乘其義便,先别,次總,又欲攝别入總故也。
十如中,本末究竟,文略不對,鈔中點出因緣,束為三道。
【鈔】十、如中。
相可别故屬色,性據内故屬心。
觀音玄義指心為體,而諸文中雙取色。
心力作單,不能運緣,或指愛,或指具度,既存兩說,義必雙兼。
若雲業為因者,則似兼色;今從習邊,故因果皆心。
五陰皆報,則須兼心;今從受身,約色義強。
本末究竟,文雖不對,既論三等,同後三谛。
因緣中,現、未七支,皆須雙具;識名雖獨,必含中陰,故亦兩兼。
行、有是業,不可偏屬;無明、愛、取,唯心可知。
諸谛中,苦同七支,集既兼業,道亦含戒,皆具色、心。
俗論諸法,兼二可知。
滅及真中,一實無谛,體唯是理,無相可表,并心證故,故不兼色。
然上所對,不可永殊,欲成别義,故且從強。
【解】初消文。
然上下,明意。
相性二法,玄雲:相以據外,攬而可别;性以據内,自分不改。
指心為體,玄下雲:心覺苦樂,故以當體。
(文)雙取者,玄雲:地獄界以摧折色心為體,人天以安樂色心為體等。
力作者,功用名力,構造名作,動作須是色心相應,故雲單不能運緣。
或指愛者,止觀雲:無明愛等,能潤於業。
即心為緣也。
玄雲:二乘以無明為緣,六度菩薩以煩惱為緣。
或指具度,妙玄雲:緣,助也。
所謂諸惡我、我所,所有具度,皆能助成習業。
(文)業因兼色者,善惡之業,皆以意為方便,身口七支所造,故兼色心。
今從習因而說,故唯在心。
玄雲:如是因者,惡習因也。
自種相生,習續不斷,以習發故,為惡易成,故名如是因。
(文)果屬心者,玄雲:習果也。
如多欲人,受地獄身,見苦具,謂為欲境,便起染愛,此習果也。
(文)五陰皆報,既四陰屬心,一陰屬色,合兼色心。
今取受身為報,故唯屬色,亦從強而說。
本末等者,妙玄初相為本,後報為末,所歸趣為究竟等。
(文)既論等者,玄雲:若作如義,初後皆空為等。
若作性相義,初後相在為等。
若作中義,初後皆實相為等。
(文)同後者,真中唯心,俗兼色心也。
七支皆名苦道,須兼色心。
現五果中,識本唯心,今取含中陰色,故亦兩兼。
此識托胎,乘於中陰,陰義屬色。
天眼能見身口屬色,意業屬心,故不偏屬。
無明等惑,唯在心也。
諸谛者,四、二、三、一無谛,通總而示。
四谛中苦,同前因緣,理須雙具。
集兼業者,四谛法相,合惑業二,皆集谛收。
集是煩惱,隻唯在心,既兼於業,故通色心。
道即三學,戒體屬色,故雙具。
(此釋三兼色心。
)二谛三谛,俗該依正,故兼色心。
四谛中滅,二谛中真,三之真中,一實無谛,體并屬理。
無形相表,故不兼色。
并内心證,故唯在心。
示意者,上将七科分配色心,欲成别義,一往從強。
若論諸法本來相攝,又不可謂條然永殊。
△二、既知下,次總。
既知别已,攝别入總。
一切諸法,無非心性。
一性無性,三千宛然。
【解】既解上科别分色心,今當攝諸法差别,歸剎那之總。
一切諸法,别也;無非心性,總也。
既雲諸法無非心性,豈非攝别入總?心屬事,性屬理,今欲於事顯理,是故雙舉。
一性下,正釋攝别入總之所以。
良由一性圓融,無決定堅住之性,立理事三千,故能攝别以歸總也。
前雲一念,今雲一性,理事相顯也。
【鈔】前約諸法不失自體為别,今明諸法同趣剎那為總。
終日不失,終日同趣。
性具諸法,總别相收;緣起諸法,總别亦爾。
非謂約事論别,以理為總。
又複應知,若事若理,皆以事中一念為總,以衆生在事未悟理故,以依陰心顯妙理故。
【解】釋攝别入總,文相稍廣。
初釋前四句,次釋後二句。
初又二:初正釋,二揀顯。
初文有三節:初對前明攝别入總;二、性具下,示事理各有總别;三、又複下,明并以事念為總。
前别分色心,為顯法法宛然,不相混濫,不失自體。
今明諸法元同一性,故同趣剎那。
妄念别時常總,總時常别,總别同時,故雲終日。
亦為成觀,故雲剎那。
據圓诠妙旨,法法為總,亦可雲同趣一塵也。
此之總别,若事若理,皆有此義,故雲性具等。
本具三千,一法為總,諸法為别,一攝一切,故雲相收。
緣起三千,既全性起,亦以一法為總,諸法為别,亦皆融攝,故雲亦爾。
非謂下,如前叙破。
應知理事三千,皆以心法為總,就迷而辨,故雲事念。
衆生全體在迷,未嘗悟理,須指事念,不可以心為真心。
以依陰心,觀顯不思議理,故曰事念。
豈可不立陰等,直觀不思議耶?上雲若事,是事造緣起之事;下雲事念,是迷妄之事。
現前一念,雲何能總事理諸法?須知約此一念,能具諸法,名為理總;所具諸法,名為理别。
約此一念,能造諸法,名事總;所造諸法,名事别。
如此分之,兩重總别,自然不濫。
鈔雲本具三千為别至鹹趣一念也,又序雲介爾之心,為事理解行之要,即此謂也。
【鈔】問:他雲:一念即一性也。
一念靈知,性體常寂。
又雲:性即一念,謂心性靈寂。
性即法身,靈即般若,寂即解脫。
又雲:一念真如妙體。
又雲:并我一念,清淨靈知。
據此等文,乃直指文中一念名真淨靈知,是約理解。
今雲屬事,是陰入法,與他所指,賒切如何? 【解】二、揀顯中。
初問。
起他雲者,引示珠指文。
對今一念,屬事并難。
凡引四文:初是釋今總在一念,雲:一性即一念也,一念靈知,性體常寂。
次釋修性門界,如一念雲:性即一念,德即法身、般若、解脫,皆常樂我淨也。
今敵體示性德相,謂心性靈寂,性即法身,靈即般若,寂即解脫(文)。
第三文是未入文前,懸叙不二唯心實相。
科雲:一一法界,皆即一心真知妙體。
又雲:當知諸法不二唯心,唯心無相,具一切法。
故此十門,門門之法,皆名不二。
一一諸法,當體通入,名之曰門。
若一法入,此一法外,更無九門之法為異,并我一念清淨靈知(文)。
據此四文,并約理解。
今雲屬事,與他所見遠近,如何賒遠切近? 【鈔】答:此師祇因将此一念約理釋之,緻與一家文義相違。
且違文者:一、違玄文,彼判心法定在因,佛法定在果,衆生法一往通因果,二往則局因。
他執心法是真性故,乃自立雲:心非因果。
又礙定在因句,複自立雲:約能造諸法,故判為因。
佛定在果者,乃由研修覺了究盡為果。
今問:既将因果分判法相,何得因果卻不相對?果若從覺,因須指迷,何得自立理能造事而為因邪?既不相對,何名分判?又違華嚴心造之義,彼經如來林菩薩說偈雲:心如工畫師,造種種五陰,一切世間中,無法而不造。
如心佛亦爾,如佛衆生然,心佛及衆生,是三無差别。
輔行釋雲:心造有二種:一者約理,造即是具;二者約事,即三世變造等。
心法既有二造,經以心例於佛,複以佛例於生,故雲:如心佛亦爾,如佛衆生然。
是則三法各具二造,方無差别。
故荊溪雲:不解今文如何銷偈心造一切三無差别,何忽獨雲心造諸法得名因邪?據他所釋,心法是理,喻論能具能造,生佛是事,唯有所具所造,則心造之義尚虧,無差之文永失矣。
又若約能造釋因,則三法皆定在因,以皆有二造故。
此文是今家立義綱格,若迷此者,一家教旨皆翻倒也,焉将此解定教文之欠剩耶?二、違大意及金剛錍。
他自引雲:随緣不變名性,不變随緣名心。
引畢乃雲:今言心即真如不變性也。
今恐他不許荊溪立義,何者?既雲不變随緣名心,顯是即理之事,那得直作理釋?若雲雖随緣邊屬事,事即理故,故指心為不變性者,佛法生法豈不即耶?若皆即理,何獨指心名不變性?故金錍雲:真如是萬法,由随緣故;萬法是真如,由不變故。
故知若約萬法即理,則生佛依正俱理皆不變故,何獨心是理耶?若據衆生在事,則内外色心俱事皆随緣故,何獨心非事邪?他雲:生佛是因果,法心非因果。
驗他直指心法名理,非指事即理,生佛二事會歸心故,方雲即理,亦非當處即具三千。
是知他師雖引唯色之言,亦祇曲成唯真心爾。
【解】答中。
總斥他解違文背義,别破。
初違文,二違義。
初又二:一、違玄文,二、違大意。
金錍初引玄簽三法因果之文,如前。
示他執等者,叙他謬見。
示珠指雲:心法定在因者,心非因果,約能造諸法判為因也。
華嚴雲:一切唯心造,心造諸如來等。
豈非十法界皆由心造?佛定在果者,由覺自心研修究竟名佛,故雲定在果也。
(文)今問下,征斥。
因果相對者,對迷說覺,既以研修究了名果,則合判迷為因,何雲心法是理,能造生佛之事,故判為因耶?又違等者,前雲心造諸法,故判為因,豈但違玄文,又違華嚴心造一切三無差别之義。
須知心、佛、衆生,三皆能造,故雲無差,豈可獨雲心能造耶?故引彼經,輔行委破。
輔行五中,引經十八如來林菩薩說偈雲:心如工畫師至是三無差别。
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應當如是觀,心造諸如來。
不解今文,如何消偈心造一切三無差别?(文)如工畫師者,畫師即無明心,能造十界五陰,故雲種種。
一切世間,即十法界假實國土等。
輔行釋初偈雲:言心造者,不出二意:一者約理,造即是具;二者約事,不出三世。
三世又三:一者過造於現,過現造當;二者現造於現;三者聖人變化所造,亦令衆生變心所造。
(彼文甚廣。
)今雲三世變造,指前二義。
等即等於聖人權造也。
問:華嚴隻雲心造,荊溪得何文意,便作事理而釋?答:正得天台引造證具之義。
(如下辨。
)經以下。
四、明例釋。
次偈别行玄記。
上雲:經文先示心造一切,便以此心而例於佛,示佛權造,同心實造。
次複以佛而例於生,示生實造,同佛權造。
權實雖異,因果暫殊。
三皆能造一切世間,故得結雲三無差别。
(文)不解天台引造證具之文,如何消釋華嚴經偈:心造一切。
(指初偈。
)三無差别。
(指次偈。
)輔行又雲:若無今家諸圓文意,彼經偈旨,理實難消。
(文)通指一家諸部圓文,今此正指不思議境文也。
蓋清涼華嚴大疏解釋此文,以心為理,為能造;生佛是事,為所造。
故斥雲不解今文等也。
荊溪釋意,三皆能造,山外何獨以心為能造耶?據他等者,然示珠指,本無顯文,指心是理。
四、明據他立義。
核而破之,義書六引珠指雲:佛名真覺,生名不覺。
心即生佛之心,非離生佛外,别有心為生佛之本。
經示本末因果不二,故雲三無差别耳。
(文止此。
)四、明斷雲:豈非謂心是非迷非悟之真心?(注雲:心唯屬理。
)今雲:心法是理,能具能造。
義書雲:此心迷則為生,悟則為佛。
(今雲:生佛是事,所具所造。
)此則隻得一人心法少分。
(注以唯知事造生佛,不知理具生佛。
二造雙明,方〔明〕全分。
)今雲:心造尚虧,殊不識法界有情,十方諸佛,生佛之全分。
因嗟珠指,棄於大海,而取一漚。
所得者,如爪上土;所失者,如大地土。
(今雲:無差之文永失。
)故指要斷雲:心造之義尚虧,無差之文永失。
以我一念,及一切衆生,十方諸佛,各各論於事造,人人說於理具。
而皆互具互攝,方名三無差别。
(文)問:心造義虧,為理為事?若雲虧理,他雲心法是理。
若雲虧事,義書雲唯知事造。
答:義書明雲唯知事造,不知理具,正當虧理。
他謂心是非迷非悟之真心,此心迷則為生,悟則為佛。
心能作生作佛,豈非事造?以約迷悟說,故迷悟屬事也。
他雲心法是理者,他謂非迷非悟之真心,故雲心唯屬理,非圓诠性具三千之理也。
問:既雲能具,豈非理耶?答:他計真心遍一切處,名之為具。
但有具名,而無具義也。
又若等者,若謂心能造法,釋心在因。
應須生佛,亦定在因。
以三法皆具二造故也。
以三無差别之文,是一家所立不思議境,觀心具造等義之綱格。
若以非迷非悟之理,以釋心法,乃成緣理斷九,偏指真如。
則抑挫圓宗,反同曆别之行。
故雲翻倒也。
欠剩者,山外謂妙玄類通十種三法,合有觀心之文。
文無者,略也。
光明玄十種三法,圓談法性。
若更立觀心,則是剩也。
義書十雲:妙玄但以三軌,類通十法而已,合有觀心一科。
彼文無者,略也。
今之玄文,雖帶十種法相,并以一性貫之。
法性無外,即我一心。
豈此之外,而有法相不融,更須附法作觀乎?(文)焉可将此等見解,定教文中之欠剩耶?隻緣山外才見言心,便作真理而釋。
謂圓談法性,便是觀心,故此斥之。
二造問:大師於止觀不思議境,引華嚴心造之文。
荊溪得何文意,便作二造而釋?況造謂造作,正屬於事,雲何理中說造?答:荊溪得義符文。
蓋圓宗大旨,法理當然。
以一切法,并由理具,方有事用。
隻一心造,任運有事有理,此得義也。
符文者,止觀初明陰境,引此文證正示境相,即心生十界,事造義也。
不思議境,又引此文證心具十界,理造義也。
輔行科雲:重牒初引示境相文。
前雲心造,即是心具。
故引造文,以證心具。
又雲:不解今文,如何消偈心造一切,三無差别(文)?故知正得引造證具文意,乃作二造而釋也。
問:指的妙境,出自法華。
何故止觀正明妙境,卻引華嚴文耶?答:三千妙境出法華,心造揀境出華嚴。
從所揀境以示妙境,故重牒華嚴。
文雖引彼,義歸法華。
以今經說因緣果報,皆是實相。
因緣是能造,果報是所造。
此之造義,既在實相。
是故造義,理本具足。
以此理造,方有事造(别行玄文)。
問:緣生事造,其相易知。
理具三千,其相如何?答:理無所在,徧在於事。
即世間諸法,是理造之相。
若爾,以何為事造耶?曰:事造亦不出此。
若爾,二造不分。
曰:隻一十界,據心而分事理之殊。
以由此心,有起有具。
約心體本具諸法,即指諸法無非理造之相。
約起心變造十界,即指十界諸法是事造之相。
諸法是一,但約此心而分事理,故曰隻一。
非事非理之三千,趣事趣理之不同。
輔行雲:一一修具,無非理具。
鑒堂雲:理造之相,不可别求,隻於事上覓也。
○二、違大意。
金錍示珠指釋色心門心之色心,引止觀大意雲:随緣不變名性,不變随緣名心。
今言心即真如不變性也之色心,即随緣也。
(文)雖不引金錍,由二文并明不變随
以一家事理,如何分對?孤山以理總事别而釋,以理同故論總,由事異故論别。
一念是總,屬能造,故名理總;生佛依正是事,屬所造,名事别。
淨覺亦雲:理總事别,但以空中為理,俗假為事。
舊破雲:以彼不曉性具諸法,法法宛然,故無理别;不曉事相本來圓妙,故無事總。
如毛吞巨海,芥納須彌,豈非事相能總諸法耶?破義未盡,别出義章。
四明立義,理具三千。
事用三千,各有總别。
性具諸法,總别相收。
緣起諸法,總别亦爾等。
尊者之說,符文得旨。
符文者,不二門。
當知心之色心,即心名變。
妙樂記四句立法,金錍圓見事理一念具足,皆蘊乎事理各論總别之義,又深得一家圓頓解行之旨。
以圓論諸法,事理不二。
趣舉一法,鹹具事理。
理體具足,名理總。
雖同趣一理,而諸法宛然,名理别。
此性具三千也。
緣起諸法,以即性故。
随舉一法,諸法鹹趣,名事總。
雖同趣一法,而諸法宛然,名事别。
此變造三千也。
是則三千諸法,法法即性,法法起修,法法終日不失自體,法法終日同趣剎那。
雖各有總别,其實事理互融。
圓解雖爾,若欲修觀,必須揀難從易,的指一念心法為總,則妙觀易成。
故四明雲:若事若理,皆以事中一念為總。
則又得一家立行造修之旨。
然此既約兩種三千會之,則修性體用無住,本法不變随緣,皆一揆矣。
又知荊溪明乎總别之意,欲顯諸法互攝,一一性遍故也。
以互攝故,法法為總。
以性遍故,别體宛然。
故四明雲:諸法不失自體為别,即性遍也。
同趣剎那為總,即互攝也。
△二、何者下,雙示二:初、别。
何者?初十如中,相唯在色,性唯在心;體、力、作、緣,義兼色、心;因、果唯心,報唯約色;十二因緣,苦、業兩兼,惑唯在心;四谛則三兼色、心,滅唯在心;二谛、三谛皆俗具色、心,真中唯心。
一實及無,準此可見。
【解】前雙标中,先總,次别。
今雙示中,乘其義便,先别,次總,又欲攝别入總故也。
十如中,本末究竟,文略不對,鈔中點出因緣,束為三道。
【鈔】十、如中。
相可别故屬色,性據内故屬心。
觀音玄義指心為體,而諸文中雙取色。
心力作單,不能運緣,或指愛,或指具度,既存兩說,義必雙兼。
若雲業為因者,則似兼色;今從習邊,故因果皆心。
五陰皆報,則須兼心;今從受身,約色義強。
本末究竟,文雖不對,既論三等,同後三谛。
因緣中,現、未七支,皆須雙具;識名雖獨,必含中陰,故亦兩兼。
行、有是業,不可偏屬;無明、愛、取,唯心可知。
諸谛中,苦同七支,集既兼業,道亦含戒,皆具色、心。
俗論諸法,兼二可知。
滅及真中,一實無谛,體唯是理,無相可表,并心證故,故不兼色。
然上所對,不可永殊,欲成别義,故且從強。
【解】初消文。
然上下,明意。
相性二法,玄雲:相以據外,攬而可别;性以據内,自分不改。
指心為體,玄下雲:心覺苦樂,故以當體。
(文)雙取者,玄雲:地獄界以摧折色心為體,人天以安樂色心為體等。
力作者,功用名力,構造名作,動作須是色心相應,故雲單不能運緣。
或指愛者,止觀雲:無明愛等,能潤於業。
即心為緣也。
玄雲:二乘以無明為緣,六度菩薩以煩惱為緣。
或指具度,妙玄雲:緣,助也。
所謂諸惡我、我所,所有具度,皆能助成習業。
(文)業因兼色者,善惡之業,皆以意為方便,身口七支所造,故兼色心。
今從習因而說,故唯在心。
玄雲:如是因者,惡習因也。
自種相生,習續不斷,以習發故,為惡易成,故名如是因。
(文)果屬心者,玄雲:習果也。
如多欲人,受地獄身,見苦具,謂為欲境,便起染愛,此習果也。
(文)五陰皆報,既四陰屬心,一陰屬色,合兼色心。
今取受身為報,故唯屬色,亦從強而說。
本末等者,妙玄初相為本,後報為末,所歸趣為究竟等。
(文)既論等者,玄雲:若作如義,初後皆空為等。
若作性相義,初後相在為等。
若作中義,初後皆實相為等。
(文)同後者,真中唯心,俗兼色心也。
七支皆名苦道,須兼色心。
現五果中,識本唯心,今取含中陰色,故亦兩兼。
此識托胎,乘於中陰,陰義屬色。
天眼能見身口屬色,意業屬心,故不偏屬。
無明等惑,唯在心也。
諸谛者,四、二、三、一無谛,通總而示。
四谛中苦,同前因緣,理須雙具。
集兼業者,四谛法相,合惑業二,皆集谛收。
集是煩惱,隻唯在心,既兼於業,故通色心。
道即三學,戒體屬色,故雙具。
(此釋三兼色心。
)二谛三谛,俗該依正,故兼色心。
四谛中滅,二谛中真,三之真中,一實無谛,體并屬理。
無形相表,故不兼色。
并内心證,故唯在心。
示意者,上将七科分配色心,欲成别義,一往從強。
若論諸法本來相攝,又不可謂條然永殊。
△二、既知下,次總。
既知别已,攝别入總。
一切諸法,無非心性。
一性無性,三千宛然。
【解】既解上科别分色心,今當攝諸法差别,歸剎那之總。
一切諸法,别也;無非心性,總也。
既雲諸法無非心性,豈非攝别入總?心屬事,性屬理,今欲於事顯理,是故雙舉。
一性下,正釋攝别入總之所以。
良由一性圓融,無決定堅住之性,立理事三千,故能攝别以歸總也。
前雲一念,今雲一性,理事相顯也。
【鈔】前約諸法不失自體為别,今明諸法同趣剎那為總。
終日不失,終日同趣。
性具諸法,總别相收;緣起諸法,總别亦爾。
非謂約事論别,以理為總。
又複應知,若事若理,皆以事中一念為總,以衆生在事未悟理故,以依陰心顯妙理故。
【解】釋攝别入總,文相稍廣。
初釋前四句,次釋後二句。
初又二:初正釋,二揀顯。
初文有三節:初對前明攝别入總;二、性具下,示事理各有總别;三、又複下,明并以事念為總。
前别分色心,為顯法法宛然,不相混濫,不失自體。
今明諸法元同一性,故同趣剎那。
妄念别時常總,總時常别,總别同時,故雲終日。
亦為成觀,故雲剎那。
據圓诠妙旨,法法為總,亦可雲同趣一塵也。
此之總别,若事若理,皆有此義,故雲性具等。
本具三千,一法為總,諸法為别,一攝一切,故雲相收。
緣起三千,既全性起,亦以一法為總,諸法為别,亦皆融攝,故雲亦爾。
非謂下,如前叙破。
應知理事三千,皆以心法為總,就迷而辨,故雲事念。
衆生全體在迷,未嘗悟理,須指事念,不可以心為真心。
以依陰心,觀顯不思議理,故曰事念。
豈可不立陰等,直觀不思議耶?上雲若事,是事造緣起之事;下雲事念,是迷妄之事。
現前一念,雲何能總事理諸法?須知約此一念,能具諸法,名為理總;所具諸法,名為理别。
約此一念,能造諸法,名事總;所造諸法,名事别。
如此分之,兩重總别,自然不濫。
鈔雲本具三千為别至鹹趣一念也,又序雲介爾之心,為事理解行之要,即此謂也。
【鈔】問:他雲:一念即一性也。
一念靈知,性體常寂。
又雲:性即一念,謂心性靈寂。
性即法身,靈即般若,寂即解脫。
又雲:一念真如妙體。
又雲:并我一念,清淨靈知。
據此等文,乃直指文中一念名真淨靈知,是約理解。
今雲屬事,是陰入法,與他所指,賒切如何? 【解】二、揀顯中。
初問。
起他雲者,引示珠指文。
對今一念,屬事并難。
凡引四文:初是釋今總在一念,雲:一性即一念也,一念靈知,性體常寂。
次釋修性門界,如一念雲:性即一念,德即法身、般若、解脫,皆常樂我淨也。
今敵體示性德相,謂心性靈寂,性即法身,靈即般若,寂即解脫(文)。
第三文是未入文前,懸叙不二唯心實相。
科雲:一一法界,皆即一心真知妙體。
又雲:當知諸法不二唯心,唯心無相,具一切法。
故此十門,門門之法,皆名不二。
一一諸法,當體通入,名之曰門。
若一法入,此一法外,更無九門之法為異,并我一念清淨靈知(文)。
據此四文,并約理解。
今雲屬事,與他所見遠近,如何賒遠切近? 【鈔】答:此師祇因将此一念約理釋之,緻與一家文義相違。
且違文者:一、違玄文,彼判心法定在因,佛法定在果,衆生法一往通因果,二往則局因。
他執心法是真性故,乃自立雲:心非因果。
又礙定在因句,複自立雲:約能造諸法,故判為因。
佛定在果者,乃由研修覺了究盡為果。
今問:既将因果分判法相,何得因果卻不相對?果若從覺,因須指迷,何得自立理能造事而為因邪?既不相對,何名分判?又違華嚴心造之義,彼經如來林菩薩說偈雲:心如工畫師,造種種五陰,一切世間中,無法而不造。
如心佛亦爾,如佛衆生然,心佛及衆生,是三無差别。
輔行釋雲:心造有二種:一者約理,造即是具;二者約事,即三世變造等。
心法既有二造,經以心例於佛,複以佛例於生,故雲:如心佛亦爾,如佛衆生然。
是則三法各具二造,方無差别。
故荊溪雲:不解今文如何銷偈心造一切三無差别,何忽獨雲心造諸法得名因邪?據他所釋,心法是理,喻論能具能造,生佛是事,唯有所具所造,則心造之義尚虧,無差之文永失矣。
又若約能造釋因,則三法皆定在因,以皆有二造故。
此文是今家立義綱格,若迷此者,一家教旨皆翻倒也,焉将此解定教文之欠剩耶?二、違大意及金剛錍。
他自引雲:随緣不變名性,不變随緣名心。
引畢乃雲:今言心即真如不變性也。
今恐他不許荊溪立義,何者?既雲不變随緣名心,顯是即理之事,那得直作理釋?若雲雖随緣邊屬事,事即理故,故指心為不變性者,佛法生法豈不即耶?若皆即理,何獨指心名不變性?故金錍雲:真如是萬法,由随緣故;萬法是真如,由不變故。
故知若約萬法即理,則生佛依正俱理皆不變故,何獨心是理耶?若據衆生在事,則内外色心俱事皆随緣故,何獨心非事邪?他雲:生佛是因果,法心非因果。
驗他直指心法名理,非指事即理,生佛二事會歸心故,方雲即理,亦非當處即具三千。
是知他師雖引唯色之言,亦祇曲成唯真心爾。
【解】答中。
總斥他解違文背義,别破。
初違文,二違義。
初又二:一、違玄文,二、違大意。
金錍初引玄簽三法因果之文,如前。
示他執等者,叙他謬見。
示珠指雲:心法定在因者,心非因果,約能造諸法判為因也。
華嚴雲:一切唯心造,心造諸如來等。
豈非十法界皆由心造?佛定在果者,由覺自心研修究竟名佛,故雲定在果也。
(文)今問下,征斥。
因果相對者,對迷說覺,既以研修究了名果,則合判迷為因,何雲心法是理,能造生佛之事,故判為因耶?又違等者,前雲心造諸法,故判為因,豈但違玄文,又違華嚴心造一切三無差别之義。
須知心、佛、衆生,三皆能造,故雲無差,豈可獨雲心能造耶?故引彼經,輔行委破。
輔行五中,引經十八如來林菩薩說偈雲:心如工畫師至是三無差别。
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應當如是觀,心造諸如來。
不解今文,如何消偈心造一切三無差别?(文)如工畫師者,畫師即無明心,能造十界五陰,故雲種種。
一切世間,即十法界假實國土等。
輔行釋初偈雲:言心造者,不出二意:一者約理,造即是具;二者約事,不出三世。
三世又三:一者過造於現,過現造當;二者現造於現;三者聖人變化所造,亦令衆生變心所造。
(彼文甚廣。
)今雲三世變造,指前二義。
等即等於聖人權造也。
問:華嚴隻雲心造,荊溪得何文意,便作事理而釋?答:正得天台引造證具之義。
(如下辨。
)經以下。
四、明例釋。
次偈别行玄記。
上雲:經文先示心造一切,便以此心而例於佛,示佛權造,同心實造。
次複以佛而例於生,示生實造,同佛權造。
權實雖異,因果暫殊。
三皆能造一切世間,故得結雲三無差别。
(文)不解天台引造證具之文,如何消釋華嚴經偈:心造一切。
(指初偈。
)三無差别。
(指次偈。
)輔行又雲:若無今家諸圓文意,彼經偈旨,理實難消。
(文)通指一家諸部圓文,今此正指不思議境文也。
蓋清涼華嚴大疏解釋此文,以心為理,為能造;生佛是事,為所造。
故斥雲不解今文等也。
荊溪釋意,三皆能造,山外何獨以心為能造耶?據他等者,然示珠指,本無顯文,指心是理。
四、明據他立義。
核而破之,義書六引珠指雲:佛名真覺,生名不覺。
心即生佛之心,非離生佛外,别有心為生佛之本。
經示本末因果不二,故雲三無差别耳。
(文止此。
)四、明斷雲:豈非謂心是非迷非悟之真心?(注雲:心唯屬理。
)今雲:心法是理,能具能造。
義書雲:此心迷則為生,悟則為佛。
(今雲:生佛是事,所具所造。
)此則隻得一人心法少分。
(注以唯知事造生佛,不知理具生佛。
二造雙明,方〔明〕全分。
)今雲:心造尚虧,殊不識法界有情,十方諸佛,生佛之全分。
因嗟珠指,棄於大海,而取一漚。
所得者,如爪上土;所失者,如大地土。
(今雲:無差之文永失。
)故指要斷雲:心造之義尚虧,無差之文永失。
以我一念,及一切衆生,十方諸佛,各各論於事造,人人說於理具。
而皆互具互攝,方名三無差别。
(文)問:心造義虧,為理為事?若雲虧理,他雲心法是理。
若雲虧事,義書雲唯知事造。
答:義書明雲唯知事造,不知理具,正當虧理。
他謂心是非迷非悟之真心,此心迷則為生,悟則為佛。
心能作生作佛,豈非事造?以約迷悟說,故迷悟屬事也。
他雲心法是理者,他謂非迷非悟之真心,故雲心唯屬理,非圓诠性具三千之理也。
問:既雲能具,豈非理耶?答:他計真心遍一切處,名之為具。
但有具名,而無具義也。
又若等者,若謂心能造法,釋心在因。
應須生佛,亦定在因。
以三法皆具二造故也。
以三無差别之文,是一家所立不思議境,觀心具造等義之綱格。
若以非迷非悟之理,以釋心法,乃成緣理斷九,偏指真如。
則抑挫圓宗,反同曆别之行。
故雲翻倒也。
欠剩者,山外謂妙玄類通十種三法,合有觀心之文。
文無者,略也。
光明玄十種三法,圓談法性。
若更立觀心,則是剩也。
義書十雲:妙玄但以三軌,類通十法而已,合有觀心一科。
彼文無者,略也。
今之玄文,雖帶十種法相,并以一性貫之。
法性無外,即我一心。
豈此之外,而有法相不融,更須附法作觀乎?(文)焉可将此等見解,定教文中之欠剩耶?隻緣山外才見言心,便作真理而釋。
謂圓談法性,便是觀心,故此斥之。
二造問:大師於止觀不思議境,引華嚴心造之文。
荊溪得何文意,便作二造而釋?況造謂造作,正屬於事,雲何理中說造?答:荊溪得義符文。
蓋圓宗大旨,法理當然。
以一切法,并由理具,方有事用。
隻一心造,任運有事有理,此得義也。
符文者,止觀初明陰境,引此文證正示境相,即心生十界,事造義也。
不思議境,又引此文證心具十界,理造義也。
輔行科雲:重牒初引示境相文。
前雲心造,即是心具。
故引造文,以證心具。
又雲:不解今文,如何消偈心造一切,三無差别(文)?故知正得引造證具文意,乃作二造而釋也。
問:指的妙境,出自法華。
何故止觀正明妙境,卻引華嚴文耶?答:三千妙境出法華,心造揀境出華嚴。
從所揀境以示妙境,故重牒華嚴。
文雖引彼,義歸法華。
以今經說因緣果報,皆是實相。
因緣是能造,果報是所造。
此之造義,既在實相。
是故造義,理本具足。
以此理造,方有事造(别行玄文)。
問:緣生事造,其相易知。
理具三千,其相如何?答:理無所在,徧在於事。
即世間諸法,是理造之相。
若爾,以何為事造耶?曰:事造亦不出此。
若爾,二造不分。
曰:隻一十界,據心而分事理之殊。
以由此心,有起有具。
約心體本具諸法,即指諸法無非理造之相。
約起心變造十界,即指十界諸法是事造之相。
諸法是一,但約此心而分事理,故曰隻一。
非事非理之三千,趣事趣理之不同。
輔行雲:一一修具,無非理具。
鑒堂雲:理造之相,不可别求,隻於事上覓也。
○二、違大意。
金錍示珠指釋色心門心之色心,引止觀大意雲:随緣不變名性,不變随緣名心。
今言心即真如不變性也之色心,即随緣也。
(文)雖不引金錍,由二文并明不變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