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二門指要鈔詳解卷上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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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荊溪尊者釋簽
宋四明尊者鈔
宋武林沙門可度詳解
明天台後學正谧分會
△三則彼下功成識體
則彼此昭着,法華行成,使功不唐捐,所诠可識。
【解】科功成識體者,十乘起教,觀行功成,則識所诠三千妙體。
彼此者,彼即止觀,此即十妙。
彼觀此教,解行相成,昭明顯着,法華妙行,於茲成就,使功不虛棄。
教下,所诠之體可識。
【鈔】故知得此相成之意,則不唐學問,不謾修行,教下所诠,妙體可識。
【解】故知若得前科解行相成之意,解成則不唐學問,行成則不謾修行也。
△四、故更下,結示立名,使诠旨斯顯四:初、立門所由。
故更以十門收攝十妙。
【解】科。
結示立名,使诠旨斯顯,以十門攝十妙。
結示立名,直申一理,使經旨泠然,诠旨斯顯也。
初、立門所由。
十門從十妙立,故雲所由。
故更之言,承上而來,欲令解行俱成,故更立十門,收攝十妙。
【鈔】如文。
△二、何者下,出門名義 何者?為實施權,則不二而二;開權顯實,則二而不二。
法既教部,鹹開成妙,故此十門,不二為目。
【解】十門何故皆名不二?征釋雲:為實等,在昔四時三教,分隔而說,皆雲二法;今經顯實,開會而談,皆不二也。
【鈔】理事三千,本皆融即,實機未熟,權化宜施,佛順物情分隔而說,故雲不二而二。
半滿諸法,暫有差殊,權化若成,實理須顯,佛随自意開會而談,故雲二而不二。
境等十法,即是所通,既約教部,判後開之,俱圓俱妙,故能通門宜名不二。
【解】理事至而說。
釋為實施權。
初二句明一實理,次二句明施權意,後二句正明施權。
諸佛慈悲不與世诤,物情差别亦以差别之法逗之,從一清淨道施出二三四,故雲分隔而說。
此施權當分義也。
半滿至而談。
釋開權顯實意。
初二句明權法,次二句明開顯意,後二句正明開權。
會二三四鹹歸於一,故雲開會而談。
此開權跨節意也。
與妙玄二會異科,明施開意同。
初明諸法本實,雲一切諸法無不皆妙,衆生情隔於妙耳(今雲理事等)。
次大悲施權,雲大悲順物不與世诤,是故明諸權實不同(今雲實機等)。
三、今經開顯,雲今開方便門示真實相(今雲半滿等)。
境等去。
釋法。
既教部等門為能通,境等即所通。
約教判三粗一妙,約部判昔粗今妙,約教開偏入圓,約部開四味粗即醍醐妙。
俱圓則約教論,開俱妙乃約部義也。
所通之法既俱圓妙,門由妙立,故能通門宜名不二也。
△三、各自高深 一一門下,以六即檢之。
【解】各自高深者,該修德之極為高(究竟),徹性德之源為深(理即),門門皆用六即檢校高下,故雲各自須六即。
檢者,以十妙不出三千,三千不離一念,既以十門收攝十妙,則門門之下,的指一念三千為今觀體,故須六位揀其高下也。
【鈔】一家所判法門,名義無間,高下己他,無不理性本具,全性起修,分顯究盡。
故今十門,一一如是,皆為觀體,其義更明。
然事異故六,理一故即,此宗學者,誰不言之?而的當者無幾。
應知圓家明理,已具三千,而皆性不可變;約事乃論迷解,真似因果有殊。
故下文雲:三千在理,同名無明;三千果成,鹹稱常樂(約事明六)。
三千無改,無明即明;三千并常,俱體俱用(約理明即)。
若見斯旨,稍可持論。
【解】一家等者。
天台一家,判諸經論一切法門,能诠名字,所诠義理,無論高下己他,皆用六即揀判。
止觀雲:圓觀諸法,皆雲六即。
故以圓意,約一切法,悉用六即判位。
(文)高下己他,即心佛衆生,十界依正。
佛界為高,九界為下。
心法為己,生佛為他。
理性本具(理即),全性起修(名字觀行相似),分顯(初住至等覺)究盡(究竟)。
既諸法門皆用揀判,故今十門亦以六即撿之,故雲一一如是。
十門既約六即,乃顯門門攝歸一念,三千皆可修證,則十門皆為觀體。
前四為十乘觀體,後六為起教觀體。
其義至此,猶更分明。
驗知起教初心,不可不修矣。
然事下,北峰分四:初、标迷,二、正示,三、引證,四、結示。
初文即止觀大意文。
此二句自荊溪發明之後,凡禀山家學者,皆能言之,而得旨者少,故雲無幾。
以由淨覺以空中為理同,俗假為事異。
(此義雖在雜編,以在四明輪下,已有此語,故暗斥之。
)應知等者。
三千法門,理性本具,不可改變。
荊溪雲:萬法是真如,由不變故。
随緣即不變,乃全事成理,理同故即也。
約事乃論迷解等即,變造三千,全理成事,遂分六位之差,即事異故六也。
理即名迷,名字觀行屬解。
真即分證,似謂六根。
因即前五,果即究竟。
引因果門四句釋之。
鈔下釋曰:三千在理,為染作因。
縱具佛法,以未顯故,同名無明。
(該前五,即因中三千也。
)三千離障,八倒不生。
一一法門,皆成四德,故鹹常樂。
(究竟,即果上三千也。
)此二句,既将因果對分,必該六位。
故注雲:約事明六。
三千實相,皆不變性。
迷悟理同,故曰無明即明。
(此明因果,隻一三千。
)三千世間,一一常住。
理具三千,俱名為體。
變造三千,俱名為用。
故雲俱體俱用。
(此明因果三千,俱能起用。
因中三千,起於染用。
果上三千,起於淨用。
)此二句,示三千之性,在迷在悟,未始改易。
雖在於體,體不離用,全用是體也。
故注雲:約理明即。
原夫事理兩種三千,本圓融相即之義。
理即迷此,名字解此,乃至究竟顯此。
今以理同事異,對兩種三千者,不分而分。
以事異故六,即理之事,對事造三千。
理同故即,即事之理,對理造三千也。
若謂兩種三千之外,更有迷悟之事,則兩種三千,攝法不盡,何名妙法耶?六即義蘊,大經名出智者。
止觀一引如來性品雲:譬如貧人,家有寶藏,而無知者。
知識示之,即得知也。
耘除草穢,漸漸得近。
近己藏開,盡取用之。
(文)經文甚廣,大師撮略而引,輔行委釋。
義雖蘊經,諸師莫知。
吾祖深悟圓宗,發明此義,故於止觀發大心,約六即顯是觀。
經疏約六即釋佛字。
荊溪雲:此六即義,起自一家,深符圓旨。
(文)即之為義。
輔行雲:如前引體不二,故名即。
指要雲:當體全是,方名為即。
(文)吾祖立六即義有二:一、顯圓诠。
諸法事理不二,生佛體同,免生退屈,故明即字。
雖全體是迷悟因果,其相有殊,免生上慢,故明六字。
止觀雲:若智信具足,聞一念即是,信故不謗,智故不懼,初後皆是。
若無信,高推聖境,非己智分。
若無智,起增上慢,謂己均佛,初後俱非。
為此事故,須知六即。
(文)二、革文字暗禅之蔽。
世間暗證禅人,撥棄修行,唯雲即心是佛,不辨階位,淺深多濫。
上聖為救斯蔽,故明六位文字。
法師封文滞意,唯守名相。
推功上人,自謂絕分。
為此等故,故明即字,以示初後理同。
輔行雲:暗禅者,多增上慢。
文字者,推功上人。
并由不曉,六而複即。
(文)此六即,與兩種三千,如何會同?雜編雲:理同者,三千空中之理,迷悟鹹同也。
事與者,三千即假之事,因果有異也。
(文)霅川之說,分割三谛已死之義,置而勿論。
南屏雲:兩種三千法體,皆不思議,名理同。
六位淺深,情分高下,名事異。
(北峰評曰:不二門雲:名智淺深,何嘗雲情?)北峰因南屏之說,又詳究妙宗指要之文曰:理同者,事造三千法,體與理同,故即也。
事異者,情智迷悟淺深,所見事異,故六也。
(改情分為情智也。
)蓋圓诠生佛迷悟緣起變造諸法,皆事三千,并由理起,全事即理,事與理同,故雲理同故即也。
而事造上,有迷有悟,逆順事殊,悟仍淺深,真似相别,故雲事異故六。
是則理同故即,通事理兩種三千。
事異故六,别指事造三千,分迷悟淺深事異也。
(文)今恐理事三千,攝法周遍,豈事造外,更有情智淺深,應屬緣生虛假,非圓家即理之事也。
鑒堂雲:應知理同故即,是理造三千。
事異故六,是事造三千。
以事造不出逆順二修,權實二造,皆是即理之事。
全性起修,雖迷解真似乍分,當處無非理性本具。
故即不妨六,六不妨即,一一無異。
故事造三千,始終不缺。
正由迷解法上,當處點即也。
(文)今依此說,更助顯之。
理同事異,非單理單事。
蓋由全性起修,故有六位迷悟高下之殊,故曰事異。
其實皆當處即理也。
全修成性,故六皆即理,故曰理同。
是則理同故即,即事之理,對理造三千。
事異故六,即理之事,對事造三千。
若爾,何名俱體俱用耶?答:俱用之言,正彰理同故即,能即體起用。
因中全三千之體,起於染用。
果上全三千之體,起於淨用。
其實正意明理造三千也。
四明雲:第四句明圓,最顯體用之名,本相即之義。
(文)問:三千乃圓融法體,今以六位迷悟高下,會事造三千,将非差别法,而會圓融法乎?答:全性起修,雖分六位,其實當處即理。
故四明曰:理則本具三千,性善性惡也。
事則變造三千,修善修惡也。
既以修善修惡為事造,何妨以六位高下對之。
複次,四明於妙宗,發明蛣蜣六即之義。
文雲:六即之義,不專在佛。
一切假實,三乘人天,下至蛣蜣,地獄色心,皆須六即,辨其初後。
所謂理蛣蜣,乃至究竟蛣蜣等。
(文)潤師指瑕雲:理即在迷故,則有蛣蜣等名字。
在悟,則五即皆佛。
如何卻於此五,而立蛣蜣等名字乎?淨覺時在四明輪下,作抉膜書,委破潤師。
後來背宗,還同他見。
故雜編雲:六即之名,本為揀濫。
雖一切法通於六位,若名有叨濫,故須甄之。
若名不濫者,不必揀也。
且蛣蜣蝮虿,是畜趣之微物,俱是迷逆之号,固無叨濫之理,何須用六位甄分?良為他人見涅盤疏中,蛣蜣蝮虿,具於四分。
例彼四分,立此六即。
蟲名雖同,分之與即,二義敻殊。
何者?彼之四分,既名為作,蓋約權造事用而言。
此之六位,既名為即,須從實證理體而說。
(文)北峰破雲:有三失:初至不揀,是一切不遍失。
止觀雲:圓觀諸法,皆雲六即。
何雲蛣蜣等不必揀耶?二從且蛣蜣至何須甄分,是圓見同凡夫失。
圓見含靈,皆毗盧體,豈同凡夫?三從良為至盡文,是妄破例四分失。
四明不曾例涅盤,四分乃成加誣。
艹庵扶成雲:十方虛空生我心,内空生大覺。
如海一漚,覺體周涵,無乎不在。
然佛名曰覺,覺遍十方。
毗盧遮那,即一切法者也。
夫如是圓頓初心,莫不即是。
若唯即是,上慢彌滋。
六位甄分,革斯叨濫。
於是圓觀諸法,皆須六即也。
四明達此,則曰不惟顯佛,九亦同彰。
下至蛣蜣,皆須六即。
蓋佛以十界為通體,蛣蜣即佛界别相,十皆究竟。
不舍蛣蜣,至果圓成,名體不轉。
以如來終日與蛣蜣同,而蜣蜣終日與如來異。
故曰三千在理至鹹稱常樂。
茲乃唯心觀體,無法不收。
六即相須,深符圓旨。
(文)蓋圓诠十界,初後不二。
迷則俱迷,悟則俱悟。
毗盧身土,不逾凡心。
阿鼻依正,全處極聖。
一佛成道,法界無非。
此佛依正,一成一切成。
故妙宗曰:以論十界,皆理性故。
無非法界,一一不改。
故名字去,不唯顯佛,九亦同彰。
乃至果成,十皆究竟。
(文)解謗雲:蛣蜣名相至究竟者,此名理性具十界也。
(文)忠法師雲:廣智傳四明曰:約一人唯心觀體說也。
(文) △四、直彰宗趣 本門已廣引誠證,此下但直申一理,使一部經旨,皎在目前。
【鈔】如文。
△二、一者下,第二、列門解釋二:初、列門對妙二:初、列門。
一者、色心不二門,二者、内外不二門,三者、修性不二門,四者、因果不二門,五者、染淨不二門,六者、依正不二門,七者、自他不二門,八者、三業不二門,九者、權實不二門,十者、受潤不二門。
【鈔】可見。
△二、是中下,對妙 是中第一從境妙立名,第二、第三從智行立名,第四從位法立名,第五、第六、第七從感應神通立名,第八、第九從說法立名,第十從眷屬利益立名。
【解】十門從十妙立,前雲立門對妙,互有多少,即今文。
【鈔】七科之境,不出色、心,此二不二,則諸境皆妙,故雲第一從境立名。
智、行二法,正論修相,傥二境不融,修性有異,則不成妙,故二、三從智、行立名。
位多在因,三法唯果,若了始終理一,此二皆妙,故第四從位、法立名。
通應是事,果後利他,既是淨用,依正必融,縱是他機,亦同自體,此之妙事,在今染心,能如是觀,妙用方顯,故五、六、七從感應、神通立名。
三業是能說之人,權實是所說之法,此二若融,說法方妙,故八、九從說法立名。
眷屬是三艹二木,利益由法雨所滋,若知本一地雨,則權實益等,故第十從眷屬、利益立名。
立此十門,意成十妙解行故也。
【解】玄文明境,具有七科。
今以色心二法收盡,故雲不出。
今經開權,色心諸法,鹹成不二。
門顯七科,無非妙法。
依境發智,以智導行,是正論起修。
今明内外二境互融,修全性起,故使智行方稱妙法。
鈔中反顯雲不融有異也。
位妙實通因果,為對三法極果,故多在因。
若了始因終果,一理無殊,位法方妙。
故因果門從二妙立。
神通感應,是果後利他之事。
果上全三千之體,起於淨用。
其用既淨,故依正不相妨,他機同自體。
此之淨用,在今染心。
能以利他之法,攬入一心妙觀,觀之果用方顯。
故此三門,從通應二妙而立。
此初心修起教觀之相也。
能說之人,三輪設化;所說之法,權實不融。
今經開之,鹹名不二。
三草二木是能受,法雨是能潤。
今皆一地所生,一雨所潤,即利益平等。
結意雲:荊溪立此十門,為成妙解行也。
△二、一色下,釋門旨趣十段。
初、色心不二門三:初、标。
一、色心不二門者 【鈔】一切諸法,無非妙境。
本文七科,亦且從要。
七科尚廣,妙旨難彰。
今以色、心二法收盡,故大論雲:一切世間中,唯有名與色,若欲如實說,但當觀名色。
此二不二,諸法皆妙。
故今攝别入總,特指心法,明乎不二。
以此為門,則解行易入也。
【解】釋标文。
初釋色心;此二下,釋不二;以此下,釋門。
初文從寬至狹,示境之要。
法華開顯三千諸法,無非妙境。
天台從要,總作七科。
次明法相該博,故雲尚廣。
今以略顯廣,故用色心收盡心法為門。
解行易入,即以易通難也。
論雲:一切諸法中但有名與色更無有一法出於名色者若欲求真實但當觀名色。
(文)箋要曰:大論雲:名色者,謂心但有名故。
若望假名,此名即實。
(文)攝别入總者,攝色心之别,入一念之總,故就心法以明不二。
解行易入者,攬法歸心,無法不趣,解易入也;即心成觀,觀無不通,行易入也。
△二、且十下,釋二:初、約諸境明總别二:初、雙标。
且十如境,乃至無谛,一一皆有總别二意,總在一念,别分色心。
【解】總科雲約諸境明總别,謂約七科谛境,明乎總别。
别則分色分心,總乃的指一念。
今且通分總别,下方别開事理。
諸師不得此意,便就此分事理,将理為總,以事為别,緻與一家文義相違。
【鈔】總在一念者。
若論諸法互攝,随舉一法,皆得為總,即三無差别也。
今為易成觀故,故指一念心法為總。
然此總、别,不可分對理、事。
應知理具三千,事用三千,各有總、别。
此兩相即,方成妙境。
【解】初句牒文。
若論下,通論諸法皆總。
今為下,正明一念為總。
然此下,遮異說。
應知下,顯正義。
諸法互攝者,三千諸法以即性故,趣舉一法攝一切法,則法法皆得為總。
即心、佛、衆生三無差别,諸法雖多,不出三法,故用此結也。
然雖諸法皆得為總,今意為成妙觀,故指一念玄文,揀難從易之義也。
不可等者,以山外以理為總,事為别。
以理同故論理總,事異故論事别。
俟下,評破。
四、明建立。
則理具三千,一法為總,諸法為别;事用三千,總别亦爾。
故雲各有相即者,理中總别即事總别,事中總别即理總别,方得稱妙。
皆由理具,方有事用故也。
事理總别,文雲:總在
【解】科功成識體者,十乘起教,觀行功成,則識所诠三千妙體。
彼此者,彼即止觀,此即十妙。
彼觀此教,解行相成,昭明顯着,法華妙行,於茲成就,使功不虛棄。
教下,所诠之體可識。
【鈔】故知得此相成之意,則不唐學問,不謾修行,教下所诠,妙體可識。
【解】故知若得前科解行相成之意,解成則不唐學問,行成則不謾修行也。
△四、故更下,結示立名,使诠旨斯顯四:初、立門所由。
故更以十門收攝十妙。
【解】科。
結示立名,使诠旨斯顯,以十門攝十妙。
結示立名,直申一理,使經旨泠然,诠旨斯顯也。
初、立門所由。
十門從十妙立,故雲所由。
故更之言,承上而來,欲令解行俱成,故更立十門,收攝十妙。
【鈔】如文。
△二、何者下,出門名義 何者?為實施權,則不二而二;開權顯實,則二而不二。
法既教部,鹹開成妙,故此十門,不二為目。
【解】十門何故皆名不二?征釋雲:為實等,在昔四時三教,分隔而說,皆雲二法;今經顯實,開會而談,皆不二也。
【鈔】理事三千,本皆融即,實機未熟,權化宜施,佛順物情分隔而說,故雲不二而二。
半滿諸法,暫有差殊,權化若成,實理須顯,佛随自意開會而談,故雲二而不二。
境等十法,即是所通,既約教部,判後開之,俱圓俱妙,故能通門宜名不二。
【解】理事至而說。
釋為實施權。
初二句明一實理,次二句明施權意,後二句正明施權。
諸佛慈悲不與世诤,物情差别亦以差别之法逗之,從一清淨道施出二三四,故雲分隔而說。
此施權當分義也。
半滿至而談。
釋開權顯實意。
初二句明權法,次二句明開顯意,後二句正明開權。
會二三四鹹歸於一,故雲開會而談。
此開權跨節意也。
與妙玄二會異科,明施開意同。
初明諸法本實,雲一切諸法無不皆妙,衆生情隔於妙耳(今雲理事等)。
次大悲施權,雲大悲順物不與世诤,是故明諸權實不同(今雲實機等)。
三、今經開顯,雲今開方便門示真實相(今雲半滿等)。
境等去。
釋法。
既教部等門為能通,境等即所通。
約教判三粗一妙,約部判昔粗今妙,約教開偏入圓,約部開四味粗即醍醐妙。
俱圓則約教論,開俱妙乃約部義也。
所通之法既俱圓妙,門由妙立,故能通門宜名不二也。
△三、各自高深 一一門下,以六即檢之。
【解】各自高深者,該修德之極為高(究竟),徹性德之源為深(理即),門門皆用六即檢校高下,故雲各自須六即。
檢者,以十妙不出三千,三千不離一念,既以十門收攝十妙,則門門之下,的指一念三千為今觀體,故須六位揀其高下也。
【鈔】一家所判法門,名義無間,高下己他,無不理性本具,全性起修,分顯究盡。
故今十門,一一如是,皆為觀體,其義更明。
然事異故六,理一故即,此宗學者,誰不言之?而的當者無幾。
應知圓家明理,已具三千,而皆性不可變;約事乃論迷解,真似因果有殊。
故下文雲:三千在理,同名無明;三千果成,鹹稱常樂(約事明六)。
三千無改,無明即明;三千并常,俱體俱用(約理明即)。
若見斯旨,稍可持論。
【解】一家等者。
天台一家,判諸經論一切法門,能诠名字,所诠義理,無論高下己他,皆用六即揀判。
止觀雲:圓觀諸法,皆雲六即。
故以圓意,約一切法,悉用六即判位。
(文)高下己他,即心佛衆生,十界依正。
佛界為高,九界為下。
心法為己,生佛為他。
理性本具(理即),全性起修(名字觀行相似),分顯(初住至等覺)究盡(究竟)。
既諸法門皆用揀判,故今十門亦以六即撿之,故雲一一如是。
十門既約六即,乃顯門門攝歸一念,三千皆可修證,則十門皆為觀體。
前四為十乘觀體,後六為起教觀體。
其義至此,猶更分明。
驗知起教初心,不可不修矣。
然事下,北峰分四:初、标迷,二、正示,三、引證,四、結示。
初文即止觀大意文。
此二句自荊溪發明之後,凡禀山家學者,皆能言之,而得旨者少,故雲無幾。
以由淨覺以空中為理同,俗假為事異。
(此義雖在雜編,以在四明輪下,已有此語,故暗斥之。
)應知等者。
三千法門,理性本具,不可改變。
荊溪雲:萬法是真如,由不變故。
随緣即不變,乃全事成理,理同故即也。
約事乃論迷解等即,變造三千,全理成事,遂分六位之差,即事異故六也。
理即名迷,名字觀行屬解。
真即分證,似謂六根。
因即前五,果即究竟。
引因果門四句釋之。
鈔下釋曰:三千在理,為染作因。
縱具佛法,以未顯故,同名無明。
(該前五,即因中三千也。
)三千離障,八倒不生。
一一法門,皆成四德,故鹹常樂。
(究竟,即果上三千也。
)此二句,既将因果對分,必該六位。
故注雲:約事明六。
三千實相,皆不變性。
迷悟理同,故曰無明即明。
(此明因果,隻一三千。
)三千世間,一一常住。
理具三千,俱名為體。
變造三千,俱名為用。
故雲俱體俱用。
(此明因果三千,俱能起用。
因中三千,起於染用。
果上三千,起於淨用。
)此二句,示三千之性,在迷在悟,未始改易。
雖在於體,體不離用,全用是體也。
故注雲:約理明即。
原夫事理兩種三千,本圓融相即之義。
理即迷此,名字解此,乃至究竟顯此。
今以理同事異,對兩種三千者,不分而分。
以事異故六,即理之事,對事造三千。
理同故即,即事之理,對理造三千也。
若謂兩種三千之外,更有迷悟之事,則兩種三千,攝法不盡,何名妙法耶?六即義蘊,大經名出智者。
止觀一引如來性品雲:譬如貧人,家有寶藏,而無知者。
知識示之,即得知也。
耘除草穢,漸漸得近。
近己藏開,盡取用之。
(文)經文甚廣,大師撮略而引,輔行委釋。
義雖蘊經,諸師莫知。
吾祖深悟圓宗,發明此義,故於止觀發大心,約六即顯是觀。
經疏約六即釋佛字。
荊溪雲:此六即義,起自一家,深符圓旨。
(文)即之為義。
輔行雲:如前引體不二,故名即。
指要雲:當體全是,方名為即。
(文)吾祖立六即義有二:一、顯圓诠。
諸法事理不二,生佛體同,免生退屈,故明即字。
雖全體是迷悟因果,其相有殊,免生上慢,故明六字。
止觀雲:若智信具足,聞一念即是,信故不謗,智故不懼,初後皆是。
若無信,高推聖境,非己智分。
若無智,起增上慢,謂己均佛,初後俱非。
為此事故,須知六即。
(文)二、革文字暗禅之蔽。
世間暗證禅人,撥棄修行,唯雲即心是佛,不辨階位,淺深多濫。
上聖為救斯蔽,故明六位文字。
法師封文滞意,唯守名相。
推功上人,自謂絕分。
為此等故,故明即字,以示初後理同。
輔行雲:暗禅者,多增上慢。
文字者,推功上人。
并由不曉,六而複即。
(文)此六即,與兩種三千,如何會同?雜編雲:理同者,三千空中之理,迷悟鹹同也。
事與者,三千即假之事,因果有異也。
(文)霅川之說,分割三谛已死之義,置而勿論。
南屏雲:兩種三千法體,皆不思議,名理同。
六位淺深,情分高下,名事異。
(北峰評曰:不二門雲:名智淺深,何嘗雲情?)北峰因南屏之說,又詳究妙宗指要之文曰:理同者,事造三千法,體與理同,故即也。
事異者,情智迷悟淺深,所見事異,故六也。
(改情分為情智也。
)蓋圓诠生佛迷悟緣起變造諸法,皆事三千,并由理起,全事即理,事與理同,故雲理同故即也。
而事造上,有迷有悟,逆順事殊,悟仍淺深,真似相别,故雲事異故六。
是則理同故即,通事理兩種三千。
事異故六,别指事造三千,分迷悟淺深事異也。
(文)今恐理事三千,攝法周遍,豈事造外,更有情智淺深,應屬緣生虛假,非圓家即理之事也。
鑒堂雲:應知理同故即,是理造三千。
事異故六,是事造三千。
以事造不出逆順二修,權實二造,皆是即理之事。
全性起修,雖迷解真似乍分,當處無非理性本具。
故即不妨六,六不妨即,一一無異。
故事造三千,始終不缺。
正由迷解法上,當處點即也。
(文)今依此說,更助顯之。
理同事異,非單理單事。
蓋由全性起修,故有六位迷悟高下之殊,故曰事異。
其實皆當處即理也。
全修成性,故六皆即理,故曰理同。
是則理同故即,即事之理,對理造三千。
事異故六,即理之事,對事造三千。
若爾,何名俱體俱用耶?答:俱用之言,正彰理同故即,能即體起用。
因中全三千之體,起於染用。
果上全三千之體,起於淨用。
其實正意明理造三千也。
四明雲:第四句明圓,最顯體用之名,本相即之義。
(文)問:三千乃圓融法體,今以六位迷悟高下,會事造三千,将非差别法,而會圓融法乎?答:全性起修,雖分六位,其實當處即理。
故四明曰:理則本具三千,性善性惡也。
事則變造三千,修善修惡也。
既以修善修惡為事造,何妨以六位高下對之。
複次,四明於妙宗,發明蛣蜣六即之義。
文雲:六即之義,不專在佛。
一切假實,三乘人天,下至蛣蜣,地獄色心,皆須六即,辨其初後。
所謂理蛣蜣,乃至究竟蛣蜣等。
(文)潤師指瑕雲:理即在迷故,則有蛣蜣等名字。
在悟,則五即皆佛。
如何卻於此五,而立蛣蜣等名字乎?淨覺時在四明輪下,作抉膜書,委破潤師。
後來背宗,還同他見。
故雜編雲:六即之名,本為揀濫。
雖一切法通於六位,若名有叨濫,故須甄之。
若名不濫者,不必揀也。
且蛣蜣蝮虿,是畜趣之微物,俱是迷逆之号,固無叨濫之理,何須用六位甄分?良為他人見涅盤疏中,蛣蜣蝮虿,具於四分。
例彼四分,立此六即。
蟲名雖同,分之與即,二義敻殊。
何者?彼之四分,既名為作,蓋約權造事用而言。
此之六位,既名為即,須從實證理體而說。
(文)北峰破雲:有三失:初至不揀,是一切不遍失。
止觀雲:圓觀諸法,皆雲六即。
何雲蛣蜣等不必揀耶?二從且蛣蜣至何須甄分,是圓見同凡夫失。
圓見含靈,皆毗盧體,豈同凡夫?三從良為至盡文,是妄破例四分失。
四明不曾例涅盤,四分乃成加誣。
艹庵扶成雲:十方虛空生我心,内空生大覺。
如海一漚,覺體周涵,無乎不在。
然佛名曰覺,覺遍十方。
毗盧遮那,即一切法者也。
夫如是圓頓初心,莫不即是。
若唯即是,上慢彌滋。
六位甄分,革斯叨濫。
於是圓觀諸法,皆須六即也。
四明達此,則曰不惟顯佛,九亦同彰。
下至蛣蜣,皆須六即。
蓋佛以十界為通體,蛣蜣即佛界别相,十皆究竟。
不舍蛣蜣,至果圓成,名體不轉。
以如來終日與蛣蜣同,而蜣蜣終日與如來異。
故曰三千在理至鹹稱常樂。
茲乃唯心觀體,無法不收。
六即相須,深符圓旨。
(文)蓋圓诠十界,初後不二。
迷則俱迷,悟則俱悟。
毗盧身土,不逾凡心。
阿鼻依正,全處極聖。
一佛成道,法界無非。
此佛依正,一成一切成。
故妙宗曰:以論十界,皆理性故。
無非法界,一一不改。
故名字去,不唯顯佛,九亦同彰。
乃至果成,十皆究竟。
(文)解謗雲:蛣蜣名相至究竟者,此名理性具十界也。
(文)忠法師雲:廣智傳四明曰:約一人唯心觀體說也。
(文) △四、直彰宗趣 本門已廣引誠證,此下但直申一理,使一部經旨,皎在目前。
【鈔】如文。
△二、一者下,第二、列門解釋二:初、列門對妙二:初、列門。
一者、色心不二門,二者、内外不二門,三者、修性不二門,四者、因果不二門,五者、染淨不二門,六者、依正不二門,七者、自他不二門,八者、三業不二門,九者、權實不二門,十者、受潤不二門。
【鈔】可見。
△二、是中下,對妙 是中第一從境妙立名,第二、第三從智行立名,第四從位法立名,第五、第六、第七從感應神通立名,第八、第九從說法立名,第十從眷屬利益立名。
【解】十門從十妙立,前雲立門對妙,互有多少,即今文。
【鈔】七科之境,不出色、心,此二不二,則諸境皆妙,故雲第一從境立名。
智、行二法,正論修相,傥二境不融,修性有異,則不成妙,故二、三從智、行立名。
位多在因,三法唯果,若了始終理一,此二皆妙,故第四從位、法立名。
通應是事,果後利他,既是淨用,依正必融,縱是他機,亦同自體,此之妙事,在今染心,能如是觀,妙用方顯,故五、六、七從感應、神通立名。
三業是能說之人,權實是所說之法,此二若融,說法方妙,故八、九從說法立名。
眷屬是三艹二木,利益由法雨所滋,若知本一地雨,則權實益等,故第十從眷屬、利益立名。
立此十門,意成十妙解行故也。
【解】玄文明境,具有七科。
今以色心二法收盡,故雲不出。
今經開權,色心諸法,鹹成不二。
門顯七科,無非妙法。
依境發智,以智導行,是正論起修。
今明内外二境互融,修全性起,故使智行方稱妙法。
鈔中反顯雲不融有異也。
位妙實通因果,為對三法極果,故多在因。
若了始因終果,一理無殊,位法方妙。
故因果門從二妙立。
神通感應,是果後利他之事。
果上全三千之體,起於淨用。
其用既淨,故依正不相妨,他機同自體。
此之淨用,在今染心。
能以利他之法,攬入一心妙觀,觀之果用方顯。
故此三門,從通應二妙而立。
此初心修起教觀之相也。
能說之人,三輪設化;所說之法,權實不融。
今經開之,鹹名不二。
三草二木是能受,法雨是能潤。
今皆一地所生,一雨所潤,即利益平等。
結意雲:荊溪立此十門,為成妙解行也。
△二、一色下,釋門旨趣十段。
初、色心不二門三:初、标。
一、色心不二門者 【鈔】一切諸法,無非妙境。
本文七科,亦且從要。
七科尚廣,妙旨難彰。
今以色、心二法收盡,故大論雲:一切世間中,唯有名與色,若欲如實說,但當觀名色。
此二不二,諸法皆妙。
故今攝别入總,特指心法,明乎不二。
以此為門,則解行易入也。
【解】釋标文。
初釋色心;此二下,釋不二;以此下,釋門。
初文從寬至狹,示境之要。
法華開顯三千諸法,無非妙境。
天台從要,總作七科。
次明法相該博,故雲尚廣。
今以略顯廣,故用色心收盡心法為門。
解行易入,即以易通難也。
論雲:一切諸法中但有名與色更無有一法出於名色者若欲求真實但當觀名色。
(文)箋要曰:大論雲:名色者,謂心但有名故。
若望假名,此名即實。
(文)攝别入總者,攝色心之别,入一念之總,故就心法以明不二。
解行易入者,攬法歸心,無法不趣,解易入也;即心成觀,觀無不通,行易入也。
△二、且十下,釋二:初、約諸境明總别二:初、雙标。
且十如境,乃至無谛,一一皆有總别二意,總在一念,别分色心。
【解】總科雲約諸境明總别,謂約七科谛境,明乎總别。
别則分色分心,總乃的指一念。
今且通分總别,下方别開事理。
諸師不得此意,便就此分事理,将理為總,以事為别,緻與一家文義相違。
【鈔】總在一念者。
若論諸法互攝,随舉一法,皆得為總,即三無差别也。
今為易成觀故,故指一念心法為總。
然此總、别,不可分對理、事。
應知理具三千,事用三千,各有總、别。
此兩相即,方成妙境。
【解】初句牒文。
若論下,通論諸法皆總。
今為下,正明一念為總。
然此下,遮異說。
應知下,顯正義。
諸法互攝者,三千諸法以即性故,趣舉一法攝一切法,則法法皆得為總。
即心、佛、衆生三無差别,諸法雖多,不出三法,故用此結也。
然雖諸法皆得為總,今意為成妙觀,故指一念玄文,揀難從易之義也。
不可等者,以山外以理為總,事為别。
以理同故論理總,事異故論事别。
俟下,評破。
四、明建立。
則理具三千,一法為總,諸法為别;事用三千,總别亦爾。
故雲各有相即者,理中總别即事總别,事中總别即理總别,方得稱妙。
皆由理具,方有事用故也。
事理總别,文雲: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