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二門指要鈔詳解卷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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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荊溪尊者釋簽
宋四明尊者鈔
宋武林沙門可度詳解
明天台後學正谧分會
【序】十不二門指要鈔卷上(并序)
【解】上四字是所釋,下三字是能釋。
上六字是别,别在今題;鈔字是通,通於諸鈔。
上四字入文委釋,指要二字本序自明。
鈔字如向卷者,卷舒為義,文凡二卷,故以上下甄之。
并序者,摭華鈔雲:疏題兼目於序,故雲并也。
蓋序後不再列題目故。
(文) 【序】宋四明沙門知禮述 【解】能述人号,讀者避之,此非臨文不諱之例。
【序】十不二門,本出釋簽,豈須鈔解? 【解】先寄問辭征起,以明述鈔之由。
此文乃荊溪釋迹門十妙之後,搜括十妙大意,而立十門。
釋簽已是能釋,何須作鈔解之?得非能所重煩乎?文心解亦曰:玄義申經,記釋玄義,文已三矣,讵假染筆以四其說(文)? 【序】但斯宗講者,或示或注,着述雲雲。
而事理未明,解行無托。
荊溪妙解,翻隐於時;天台圓宗,罔益於物。
【解】答:出山外着述之謬,雖非山家正說,亦禀學台教。
故雲斯宗講者,或示奉先清師示珠指也,或注天台昱師注不二門。
二師着作撰述,皆有雲雲之言。
汲黯傳雲:吾欲雲雲。
師古注曰:猶言如此如此也。
史略其辭爾。
漢隽諸文,橫注雲雲二字。
輔行雲:未盡之貌。
雲者,言也。
說文雲:象雲氣在天,回轉之貌。
言之在口,如雲潤物。
廣雅雲:雲者,有也。
下文尚有如雲之言。
(文)忠法師曰:吾祖法智尊者,始因錢塘奉先清師制示珠指,解十不二門,總在一念之文為真心,别分色心為俗谛,改造謂體用,為造謂體同,凡改二十來字。
天台昱師注不二門,立唯觀不思議境,消一念三千唯色唯心之文為真谛。
法智愍而救之,所以指要之所由作也。
故序曰:或示或注,着述雲雲。
(文)孤山正義,乃祥符四年作,在指要後。
事理等者,一家所明事理,有乎多義,今為山外迷於三法事理也。
圓論三法,各具事理兩種。
三千若欲造修,須揀生佛之高廣。
唯觀一念妄心,此心當體圓具三千,即理造。
此心能變造三千,即事造。
如此解之,名為妙解。
如此觀之,名為妙行。
山外諸師,乃以三法抗分事理。
謂心法屬理,是能造。
生佛屬事,是所造。
心既屬理,敻指真心,則初心依何開解立行。
故知山外三法,事理未明,則妙解妙行,無所依托。
故忠法師曰:清師又立心法三千為理造,生佛三千為事造。
殊不知三法各具事理二造。
故指要破曰:據他所釋,(至)無差之文永失矣。
故序雲:事理未明,解行無托。
是皆破於清公也。
荊溪等者,荊溪玄解十妙,作此十門,門門結歸一念。
三千合修,觀者易入。
諸師異說,敻指真心。
翻使荊溪妙解,隐沒於時矣。
吾祖依法華開顯妙旨,建立圓頓宗乘,點示諸法圓具事理三千。
意令物機開解立行,揀境修觀。
即一念妄心達陰,成不思議,顯三千法。
若唯觀真,但衆生在事,未曾悟理。
是杜初心入理之門,起觀之處。
則天台圓宗,何益於物機乎。
【序】爰因講次,對彼釋之,命為指要鈔焉。
蓋指介爾之心,為事理解行之要也。
【解】正明述作,仍釋命題之義。
爰,於也。
講次者,因講玄簽之次,對清昱二師而釋之。
下文有人解今一念,是破清師。
有人不許立陰等,是破昱師。
命此能釋之文為指要。
鈔:介爾者,輔行雲:弱也,謂細念也。
(文)介爾有心,三千具足。
圓論諸法,皆具三千。
若欲造修,須從近要。
的指一念為事理解行之要。
此心圓具三千,即理之要。
心能變造三千,即事之要。
文雲:若事若理,皆以一念為總。
解此一念,具兩種三千。
依解立行,於一念心,觀此三千。
文雲:教行皆以觀心為要。
特指心者,萬法之本,衆病之源。
心能具故,心能造故。
荊溪門門,結歸一念。
天台的論境體,唯在識陰。
蓋以此也。
推而廣之,一大藏教,無越此心。
故曰:一期縱橫,不出一念。
故知指要,其功莫大。
【序】聊備諸生溫習,敢期達士批詳耶。
時大宋景德元年歲在甲辰正月九日序。
【解】謙己以記歲月,聊備學徒溫故誦習,豈敢期望明達之士批覽研詳?景德乃真宗年号。
【鈔】鈔曰:此文題目,多本不同。
或雲法華本迹十妙不二門,或無本迹二字,有唯雲玄文十不二門。
此或以所通之義,所釋之文,而冠於首,蓋不忘其本也。
而盡是别錄者,私安取舍由情,無勞苦诤。
【解】十門本出釋簽。
初無題目,後人錄出,各随己見,以立首題。
且示三家:初是昱師,次是清師,第三莫知誰立。
雖所立異,不出二義:初二是所通之義,第三是所釋之文。
所通義者,十門為能通,十妙為所通。
所釋文者,簽為能釋,玄為所釋。
不忘本者,要見十門出於大本故。
取舍等者,示珠指立題雲:法華十妙不二門。
又雲:有本題妙法蓮華經本迹十妙不二門。
或雲法華本迹不二門,或但稱本迹者,并後人增損,今所不用。
(文)問答決疑中,廣破他人立題,今鈔主暗破之。
諸師立題,盡是私安,非荊溪意。
取彼舍此,皆由人情,何勞苦興诤競,廣破他人立題之不當耶?尊者之意,隻雲十不二門,故雲作者自立,引下文釋之。
孤山正義雲:義家抄錄,往往别行,标立題目。
二三其說,吾将适從。
今依行滿法師涅盤記,指為法華玄記十不二門。
況滿是荊溪門人,必也親聞呼召,故依彼記,以立總題。
雖違衆,吾從古也。
(文)雖雲有據,恐非作者之意。
學者孰不知此文出自今經玄記耶? 【鈔】若十不二門四字,乃作者自立,故文雲:為實施權,則不二而二;開權顯實,則二而不二。
法既教部鹹開成妙,故此十門不二為目,須據此文釋其題旨。
豈非四時、三教所談色、心,乃至受潤,無不隔異,故皆名二?今經開會,實理既彰,十異皆融,互攝無外,鹹名不二。
【解】正釋題目。
初釋不二。
為實施權,意在於實,實本不二,順權機故,分隔而說,故雲不二而二。
開權顯實,意在於權,權既同體,不動纖毫,故雲二而不二。
法既等者,荊溪雲:若不約教,則不知教妙;若不約部,則不知部妙(文)。
境等十法,既約教約部,判後開之,則此十皆妙。
今此十門,依十妙而立,宜名不二也。
須據開顯妙旨而釋,方異昔經之不二也。
豈非下,正釋不二。
約今昔對分,二與不二,約教則三教為二,約部則昔圓兼帶。
亦非不二,以四時三教,未證三千三谛,無不差别隔異,故此十法,皆名二也。
今經開顯三千實相,妙理彰明,十法隔異,悉皆圓融。
舉色則色攝於心,色外無法,舉心亦然,乃至受潤亦爾,故雲互攝無外。
【鈔】即以不二當體為門,然亦可雲十不二為能通,十妙為所通。
問:妙即不二,不二即妙,俱名、俱體,何分能通、所通?答:今不以粗妙分能、所,亦不以名、體分之。
蓋以十妙法相該博,學者難入。
此文撮要,徑顯彼意,乃以略顯廣,以易通難,義立能通、所通。
【解】次釋門字。
門有當體、能通二義。
初句當體。
然亦下,能通。
當體者,不須更約能通、所通,即不二體便能通入。
孤山雲不二即門,亦此謂也。
法華開顯三千妙理,當處虛通,法法趣入,以為其門,故曰當體。
經雲:開方便門,示真實相。
此方便、實相,各有當體、能通二門。
疏八(二十四)雲:實相不二,當體虛通,故名為門。
如淨名不二門,華嚴法界門等。
記八雲:無礙名虛,無壅曰通,故得全體成能通門。
(文)四明雲:門外無理,能、所泯亡。
(文)然亦等者,十門雖皆當體,然約義立,亦有能通、所通。
以門為能通,妙為所通。
故生下,問。
凡言能通,必以能通之粗,通於所通之妙。
今不二即妙,妙即不二,何分能、所之殊?名體言之,名為能通,體為所通。
今不二與妙,俱得為名,俱得為體,那分能所?答中,不以粗妙答上初義,不以名體答上次義。
粗妙分能所者,妙玄第九就能所判粗妙為四句,自有能通粗,所通亦粗,能通妙,所通粗,能通粗,所通妙,能通妙,所通亦妙(文)。
又雲:門名能通,理是所通。
即名體分能所也。
今之能所,并非此二。
蓋以玄文十妙所談法相,該羅廣博,學者難以造入。
此之十門,撮其綱要,徑直顯彼十妙之意。
乃以十門之略,顯彼十妙法相之廣,對上法相該博言之。
十門門門結歸,一念修觀之易,通彼十妙文文之下,散漫觀心之難,對上學者難入言之。
以此難易廣略之義,立於能通所通爾。
【鈔】數至十者,蓋從十妙而立,雖立門對妙,互有多少,而不虧本數也。
此且總明,待至釋文,更為點示。
若欲标述作人者,即是荊溪尊者,既是後人錄出,不可正斥其諱。
【解】釋十字。
十是數方。
方者,法也。
如華嚴中,凡諸法門,以十為數。
(輔行)從十妙立者,從所通妙,立能通門。
妙既有十,門亦如之。
雖立門對妙,或門多妙少,或門少妙多。
門之與妙,彼此皆十,故雲不虧。
此且總明者,今且總明釋題,待至消釋别文。
門門之下,點示不二之旨。
如釋色心門,初雲:故今攝别入總,特指心法,明乎不二。
以此為門,則解行易入。
内外門雲:複為顯其妙義,必須内外互融,随觀一境,皆能遍攝。
此之不二,悉得稱門。
泛論雖爾,一家觀法,皆用内心妙義為門。
下去諸門,亦皆點示。
或指立門對妙科,或指出門名義者,皆非。
△釋文為三:初、總叙立意;二、從一者去,列門解釋;三、是故十門訖文,結攝重示。
此三即拟三分也。
【解】結攝重示者,門門通入,乃結十門而攝十妙,重示一念三千三谛,觀行易明。
鈔末雲:結文示意以十門,十妙理一。
結文重示,即示意也。
拟三分者,三分本為分經,但可比拟而已。
總叙立意拟序分,以今正明十門。
先總叙玄文,以立十門之意。
列門解釋,正明十門,可拟正宗,結攝重示。
既結十門,重示觀意,可拟流通也。
荊溪科節止觀,亦拟三分。
△初又四:初、叙前文立述作之意,又二:初、叙前,又二:初、叙教廣二:初、十妙意。
然此迹門,談其因果,及以自他,使一代教門,融通入妙故。
【解】科十妙意者,迹門所談境等十法,意開一代教門,無不皆妙故也。
初三句十妙,後二句明意。
然即領上之辭,此即指法之語。
荊溪釋迹門竟,搜括大意而成此書,故於文初領上十妙,故雲然此等也。
迹門者,迹謂足迹。
玄七(八)雲:如人依處,則有行迹,尋迹得處。
文心解雲:望本為名,皆從喻立也。
如人從本處,則有行來之迹,故因其迹以通其本。
(文)門者,迹中化用,通至實相,故稱門也。
十法雖廣,不出因果自他。
因收境智行位,果收三法。
自收能應神通說法,他收感及眷屬利益也。
【鈔】然者,是也。
即領上之辭,亦信解之語。
若不信者,乃雲不然。
此迹門等者,指上玄文所談十妙:境、智、行、位,因也;三法,果也。
感應兼自他,神通說法,是能化者作,屬自也;眷屬利益,是所化者事,屬他也。
故因等四,收十妙盡。
一代教門所明法相,豈過於此?今於十義,皆用待絕二妙而融會之,令無壅礙,故雲融通入玄。
【解】境等為因,三法屬果者,蓋本玄六(初)雲:上來四妙,名為圓因。
三法秘藏,名為圓果。
(文)位妙通因果,今總名因者,簽雲:位妙若立,實通因果。
為對三法,且從因說。
(文)因果,自他四明。
孤山前五妙,是同於後五妙。
四明兼自他,孤山唯屬他。
正義雲:自他者,攬前五妙,名自行因果。
對後五妙,名化他能所妙。
玄雲:前五約自,因果具足。
後五約他,能所具足。
(文)既雲約他,則唯屬他四明,何雲通自他耶?(文)今謂玄文雖約自他,對前後五妙。
既雲後五約他,能所具足,能所即是自他。
下文雲:能化所化,自他義蘊。
其中能化者,作現通說法,是果上作用。
所化者,事所化之機。
天性相關,則成眷屬。
無不蒙潤,則成利益。
并所化邊事也。
十義,十妙也。
待謂相待。
彼此互形曰相,以他望己曰待。
以法華之妙,形四時為粗。
以四時之粗,形法華為妙。
待者,前四時為所待粗,法華為能待妙,故雲相待。
絕待者,絕前諸粗,無複形待,故名為絕。
相待論判,出前三教四時之上。
絕待論開,複能開前,令皆圓妙。
簽雲:圓中約時,待絕俱妙。
(文)而融會之。
釋融字,謂法法皆融,令無壅礙。
釋通字,謂法法通入, △二、凡諸下,衆釋意。
凡諸義釋,皆約四教及以五味,意在開教,悉入醍醐。
【解】衆釋者,境有七科,智明二十,乃至利益,各明法相。
意者,於此諸釋,皆用教味,先判後開,俱圓俱妙。
開教等者,約教則開三教入圓,約部則開四味入醍醐。
正義雲:開教不語入圓,入醍醐不語開味。
影略互顯,巧妙若斯。
(文) 【鈔】如初理境,具有七科。
一一皆用四教揀之,意開藏等俱圓;複以五味判之,欲開兼等皆妙。
即使醍醐之外,更無餘味。
如此釋之,方稱妙法。
智行乃至利益,各明種種法相,無不皆用四教五味,判後開之,皆成極味。
【解】理境者,實相妙境,為智所照,從本具邊,故名理境。
柬,判也。
△二、觀心下,叙觀略 觀心乃是教行樞機,仍且略點寄在諸說,或存或沒,非部正意。
故縱有施設,托事附法,或辨十觀,列名而已。
【解】觀即能觀妙觀,心即剎那妄心。
禀教修行,莫不由觀心顯發,故喻樞機。
樞機者,要也,發也。
易曰:言行,君子之樞機。
樞機之發,榮辱之主也。
樞喻教行以觀心為要,機喻教行從觀心而發。
如雲:教不觀心,如貧數寶;行不觀心,非涅盤因。
仍且下,明玄文觀略之意。
觀心雖是教行之要,但玄文正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
觀且傍示,止觀則委明行相,故於今文但略點示。
有存沒者,非部意故。
縱諸文末有明觀心,但是附法托事,雖位妙中略列十乘之名,既非專行,亦不委明,故雲或辨等。
【鈔】樞,即門之要也。
機,謂機關,有可發之義。
蓋一切教行,以皆觀心為要,皆自觀心而發。
觀心空故,一切法空,即所修諸行,所起諸教,皆歸空也。
假、中亦然,豈不以觀心為樞機耶?然今玄文,未暇廣明,寄諸文末,略點示爾。
又雖據義,一一合有,為避繁文,故有存沒。
如十二因緣,境後則有,四谛則略,蓋有止觀。
對此明乎教觀旁正,如常所說。
托事,則借彼事義,立境立觀,如王舍、耆山等。
附法,則攝諸法相,入心成觀,如四谛、五行等。
既非專行,故十乘不委。
此即義例約行等三種觀相也。
【解】上二句就譬釋。
樞謂門臼,門若無樞,則無開閉之功,故雲要也。
機謂弩牙,弩若無牙,則無啟發之用,故機有可發之義也。
蓋一下,就法釋。
以觀心為要,合樞要義。
觀心為教之要,果上偏圓漸頓諸法,皆我心具,行者必須攝法歸心修觀,故至果成,稱性設化。
四、教義。
問:四教從何而起?答:依三觀起。
觀為行要者,所修六度萬行,皆因心本具,故全性起修,名無作行。
皆觀心而發,合上發義。
由觀心故理顯,出觀心故果成。
若非三千空假中,安能成茲自在用?故教行皆自觀心而發。
觀心空故等者,一切諸法,若教若行,皆心本具。
若觀心空,則所修六度萬行,果上所起諸教,皆歸空寂。
空觀既爾,假中亦然。
說雖次第,用在一心,隻於一心,宛有三用。
此亦為下起教觀之張本也。
然今下釋仍且略點等,未暇廣明者,觀心雖為樞要,以玄文正明開解,未暇委明。
乘境寄者,非部正意故。
因緣境後則有者,玄二(十九)明觀心者,一念無明即是明,乃至一念之心,既具十二因緣,觀此因緣,恒作常樂我淨之觀,其心念念住秘藏中。
(文)四谛則略,玄二(二十二)觀心可知,不複記也。
(文)以有釋存,以略釋沒,非全無為沒,但觀心語略,其文隐沒耳。
或雲二句并釋,或存沒則不釋。
箋要雲:以略釋存,沒固可知,不複更出也。
教觀傍正者,樞要雲:此文興緻,正為於觀。
教觀傍正,須知二意:一、約三部所自之文,二、約一家傳通之旨。
三部所自,則傍正互有。
如義例雲:如法華玄,雖諸義之下,皆立觀心。
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則教正觀傍,托事興觀,義立觀心。
若今止觀,縱用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傍。
一家傳通,則唯觀為正。
是故三部皆以觀心而為正要。
乃至以從文故,玄既觀傍,故於十妙,觀有存沒。
今用旨故,玄亦觀正,故撮十妙,為此十門。
門門既乃即心,妙妙無非是觀。
若談觀文言,望於止觀,此中極略。
若談宗旨,望於止觀,今文頗周。
以止觀宗旨,無出三千,即在一念。
今以三千不二,點示一心,心全是妙,妙不出十。
若曉十妙,止觀可知。
故雲一期縱橫等。
既非下,釋。
或辨十觀,謂玄文既非專明觀行,是故十乘不暇委明,但列名耳。
然後總結,指向所明托、附二觀,顯名所出,即義例文中約行、附法、托事三種觀相也。
三種觀法,初名義。
三種觀法,義蘊經疏:天台依諸大乘經,立四種三昧,修十乘觀法,直就陰心,顯三千法,即從行觀義。
又依諸經,於玄句約事相、法相,入心成觀。
托事,謂心為能托,依正事為所托。
附法,謂心為能附,諸法門為所附。
即事、法兩觀之義。
荊溪考核其義,立三種名。
故義例雲:夫三觀者,義唯三種。
一者從行,唯於萬境觀一心。
萬境雖殊,妙觀理等。
二約法相,如四谛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為圓觀。
三托事相,如王舍耆阇,名從事立。
借事為觀,以導執情,如方等普賢,其例可識。
(文)次用與此三種觀,妙玄文句,各有事法。
玄約四谛五行等,即是附法。
托感應等事修觀,即托事也。
句釋如是我聞等,即附法。
王舍耆山,即托事也。
以玄句消經,而於事相法相文末,令行者附托觀心,免數他寶,故缺從行。
止觀正明十法成乘,如正修章,專約一心,修乎十觀。
前六章廣開妙解,縱明事相觀心,亦隻助成約行觀爾。
若義例以三種敵對三部者,乃引三部三觀顯文,示其觀相也。
三修不問事法二觀,可造修不。
修則乘境不備,不修則立觀何為。
答:山外一宗,謂事法觀門,不通修習。
所以玄句立觀心者,有二義焉。
一為已修止觀者,令其不忘本習故。
二為未修止觀者,忘於封滞,令知起行必依止觀故。
四明義書,引妙玄觀心,即聞即行。
上六字是别,别在今題;鈔字是通,通於諸鈔。
上四字入文委釋,指要二字本序自明。
鈔字如向卷者,卷舒為義,文凡二卷,故以上下甄之。
并序者,摭華鈔雲:疏題兼目於序,故雲并也。
蓋序後不再列題目故。
(文) 【序】宋四明沙門知禮述 【解】能述人号,讀者避之,此非臨文不諱之例。
【序】十不二門,本出釋簽,豈須鈔解? 【解】先寄問辭征起,以明述鈔之由。
此文乃荊溪釋迹門十妙之後,搜括十妙大意,而立十門。
釋簽已是能釋,何須作鈔解之?得非能所重煩乎?文心解亦曰:玄義申經,記釋玄義,文已三矣,讵假染筆以四其說(文)? 【序】但斯宗講者,或示或注,着述雲雲。
而事理未明,解行無托。
荊溪妙解,翻隐於時;天台圓宗,罔益於物。
【解】答:出山外着述之謬,雖非山家正說,亦禀學台教。
故雲斯宗講者,或示奉先清師示珠指也,或注天台昱師注不二門。
二師着作撰述,皆有雲雲之言。
汲黯傳雲:吾欲雲雲。
師古注曰:猶言如此如此也。
史略其辭爾。
漢隽諸文,橫注雲雲二字。
輔行雲:未盡之貌。
雲者,言也。
說文雲:象雲氣在天,回轉之貌。
言之在口,如雲潤物。
廣雅雲:雲者,有也。
下文尚有如雲之言。
(文)忠法師曰:吾祖法智尊者,始因錢塘奉先清師制示珠指,解十不二門,總在一念之文為真心,别分色心為俗谛,改造謂體用,為造謂體同,凡改二十來字。
天台昱師注不二門,立唯觀不思議境,消一念三千唯色唯心之文為真谛。
法智愍而救之,所以指要之所由作也。
故序曰:或示或注,着述雲雲。
(文)孤山正義,乃祥符四年作,在指要後。
事理等者,一家所明事理,有乎多義,今為山外迷於三法事理也。
圓論三法,各具事理兩種。
三千若欲造修,須揀生佛之高廣。
唯觀一念妄心,此心當體圓具三千,即理造。
此心能變造三千,即事造。
如此解之,名為妙解。
如此觀之,名為妙行。
山外諸師,乃以三法抗分事理。
謂心法屬理,是能造。
生佛屬事,是所造。
心既屬理,敻指真心,則初心依何開解立行。
故知山外三法,事理未明,則妙解妙行,無所依托。
故忠法師曰:清師又立心法三千為理造,生佛三千為事造。
殊不知三法各具事理二造。
故指要破曰:據他所釋,(至)無差之文永失矣。
故序雲:事理未明,解行無托。
是皆破於清公也。
荊溪等者,荊溪玄解十妙,作此十門,門門結歸一念。
三千合修,觀者易入。
諸師異說,敻指真心。
翻使荊溪妙解,隐沒於時矣。
吾祖依法華開顯妙旨,建立圓頓宗乘,點示諸法圓具事理三千。
意令物機開解立行,揀境修觀。
即一念妄心達陰,成不思議,顯三千法。
若唯觀真,但衆生在事,未曾悟理。
是杜初心入理之門,起觀之處。
則天台圓宗,何益於物機乎。
【序】爰因講次,對彼釋之,命為指要鈔焉。
蓋指介爾之心,為事理解行之要也。
【解】正明述作,仍釋命題之義。
爰,於也。
講次者,因講玄簽之次,對清昱二師而釋之。
下文有人解今一念,是破清師。
有人不許立陰等,是破昱師。
命此能釋之文為指要。
鈔:介爾者,輔行雲:弱也,謂細念也。
(文)介爾有心,三千具足。
圓論諸法,皆具三千。
若欲造修,須從近要。
的指一念為事理解行之要。
此心圓具三千,即理之要。
心能變造三千,即事之要。
文雲:若事若理,皆以一念為總。
解此一念,具兩種三千。
依解立行,於一念心,觀此三千。
文雲:教行皆以觀心為要。
特指心者,萬法之本,衆病之源。
心能具故,心能造故。
荊溪門門,結歸一念。
天台的論境體,唯在識陰。
蓋以此也。
推而廣之,一大藏教,無越此心。
故曰:一期縱橫,不出一念。
故知指要,其功莫大。
【序】聊備諸生溫習,敢期達士批詳耶。
時大宋景德元年歲在甲辰正月九日序。
【解】謙己以記歲月,聊備學徒溫故誦習,豈敢期望明達之士批覽研詳?景德乃真宗年号。
【鈔】鈔曰:此文題目,多本不同。
或雲法華本迹十妙不二門,或無本迹二字,有唯雲玄文十不二門。
此或以所通之義,所釋之文,而冠於首,蓋不忘其本也。
而盡是别錄者,私安取舍由情,無勞苦诤。
【解】十門本出釋簽。
初無題目,後人錄出,各随己見,以立首題。
且示三家:初是昱師,次是清師,第三莫知誰立。
雖所立異,不出二義:初二是所通之義,第三是所釋之文。
所通義者,十門為能通,十妙為所通。
所釋文者,簽為能釋,玄為所釋。
不忘本者,要見十門出於大本故。
取舍等者,示珠指立題雲:法華十妙不二門。
又雲:有本題妙法蓮華經本迹十妙不二門。
或雲法華本迹不二門,或但稱本迹者,并後人增損,今所不用。
(文)問答決疑中,廣破他人立題,今鈔主暗破之。
諸師立題,盡是私安,非荊溪意。
取彼舍此,皆由人情,何勞苦興诤競,廣破他人立題之不當耶?尊者之意,隻雲十不二門,故雲作者自立,引下文釋之。
孤山正義雲:義家抄錄,往往别行,标立題目。
二三其說,吾将适從。
今依行滿法師涅盤記,指為法華玄記十不二門。
況滿是荊溪門人,必也親聞呼召,故依彼記,以立總題。
雖違衆,吾從古也。
(文)雖雲有據,恐非作者之意。
學者孰不知此文出自今經玄記耶? 【鈔】若十不二門四字,乃作者自立,故文雲:為實施權,則不二而二;開權顯實,則二而不二。
法既教部鹹開成妙,故此十門不二為目,須據此文釋其題旨。
豈非四時、三教所談色、心,乃至受潤,無不隔異,故皆名二?今經開會,實理既彰,十異皆融,互攝無外,鹹名不二。
【解】正釋題目。
初釋不二。
為實施權,意在於實,實本不二,順權機故,分隔而說,故雲不二而二。
開權顯實,意在於權,權既同體,不動纖毫,故雲二而不二。
法既等者,荊溪雲:若不約教,則不知教妙;若不約部,則不知部妙(文)。
境等十法,既約教約部,判後開之,則此十皆妙。
今此十門,依十妙而立,宜名不二也。
須據開顯妙旨而釋,方異昔經之不二也。
豈非下,正釋不二。
約今昔對分,二與不二,約教則三教為二,約部則昔圓兼帶。
亦非不二,以四時三教,未證三千三谛,無不差别隔異,故此十法,皆名二也。
今經開顯三千實相,妙理彰明,十法隔異,悉皆圓融。
舉色則色攝於心,色外無法,舉心亦然,乃至受潤亦爾,故雲互攝無外。
【鈔】即以不二當體為門,然亦可雲十不二為能通,十妙為所通。
問:妙即不二,不二即妙,俱名、俱體,何分能通、所通?答:今不以粗妙分能、所,亦不以名、體分之。
蓋以十妙法相該博,學者難入。
此文撮要,徑顯彼意,乃以略顯廣,以易通難,義立能通、所通。
【解】次釋門字。
門有當體、能通二義。
初句當體。
然亦下,能通。
當體者,不須更約能通、所通,即不二體便能通入。
孤山雲不二即門,亦此謂也。
法華開顯三千妙理,當處虛通,法法趣入,以為其門,故曰當體。
經雲:開方便門,示真實相。
此方便、實相,各有當體、能通二門。
疏八(二十四)雲:實相不二,當體虛通,故名為門。
如淨名不二門,華嚴法界門等。
記八雲:無礙名虛,無壅曰通,故得全體成能通門。
(文)四明雲:門外無理,能、所泯亡。
(文)然亦等者,十門雖皆當體,然約義立,亦有能通、所通。
以門為能通,妙為所通。
故生下,問。
凡言能通,必以能通之粗,通於所通之妙。
今不二即妙,妙即不二,何分能、所之殊?名體言之,名為能通,體為所通。
今不二與妙,俱得為名,俱得為體,那分能所?答中,不以粗妙答上初義,不以名體答上次義。
粗妙分能所者,妙玄第九就能所判粗妙為四句,自有能通粗,所通亦粗,能通妙,所通粗,能通粗,所通妙,能通妙,所通亦妙(文)。
又雲:門名能通,理是所通。
即名體分能所也。
今之能所,并非此二。
蓋以玄文十妙所談法相,該羅廣博,學者難以造入。
此之十門,撮其綱要,徑直顯彼十妙之意。
乃以十門之略,顯彼十妙法相之廣,對上法相該博言之。
十門門門結歸,一念修觀之易,通彼十妙文文之下,散漫觀心之難,對上學者難入言之。
以此難易廣略之義,立於能通所通爾。
【鈔】數至十者,蓋從十妙而立,雖立門對妙,互有多少,而不虧本數也。
此且總明,待至釋文,更為點示。
若欲标述作人者,即是荊溪尊者,既是後人錄出,不可正斥其諱。
【解】釋十字。
十是數方。
方者,法也。
如華嚴中,凡諸法門,以十為數。
(輔行)從十妙立者,從所通妙,立能通門。
妙既有十,門亦如之。
雖立門對妙,或門多妙少,或門少妙多。
門之與妙,彼此皆十,故雲不虧。
此且總明者,今且總明釋題,待至消釋别文。
門門之下,點示不二之旨。
如釋色心門,初雲:故今攝别入總,特指心法,明乎不二。
以此為門,則解行易入。
内外門雲:複為顯其妙義,必須内外互融,随觀一境,皆能遍攝。
此之不二,悉得稱門。
泛論雖爾,一家觀法,皆用内心妙義為門。
下去諸門,亦皆點示。
或指立門對妙科,或指出門名義者,皆非。
△釋文為三:初、總叙立意;二、從一者去,列門解釋;三、是故十門訖文,結攝重示。
此三即拟三分也。
【解】結攝重示者,門門通入,乃結十門而攝十妙,重示一念三千三谛,觀行易明。
鈔末雲:結文示意以十門,十妙理一。
結文重示,即示意也。
拟三分者,三分本為分經,但可比拟而已。
總叙立意拟序分,以今正明十門。
先總叙玄文,以立十門之意。
列門解釋,正明十門,可拟正宗,結攝重示。
既結十門,重示觀意,可拟流通也。
荊溪科節止觀,亦拟三分。
△初又四:初、叙前文立述作之意,又二:初、叙前,又二:初、叙教廣二:初、十妙意。
然此迹門,談其因果,及以自他,使一代教門,融通入妙故。
【解】科十妙意者,迹門所談境等十法,意開一代教門,無不皆妙故也。
初三句十妙,後二句明意。
然即領上之辭,此即指法之語。
荊溪釋迹門竟,搜括大意而成此書,故於文初領上十妙,故雲然此等也。
迹門者,迹謂足迹。
玄七(八)雲:如人依處,則有行迹,尋迹得處。
文心解雲:望本為名,皆從喻立也。
如人從本處,則有行來之迹,故因其迹以通其本。
(文)門者,迹中化用,通至實相,故稱門也。
十法雖廣,不出因果自他。
因收境智行位,果收三法。
自收能應神通說法,他收感及眷屬利益也。
【鈔】然者,是也。
即領上之辭,亦信解之語。
若不信者,乃雲不然。
此迹門等者,指上玄文所談十妙:境、智、行、位,因也;三法,果也。
感應兼自他,神通說法,是能化者作,屬自也;眷屬利益,是所化者事,屬他也。
故因等四,收十妙盡。
一代教門所明法相,豈過於此?今於十義,皆用待絕二妙而融會之,令無壅礙,故雲融通入玄。
【解】境等為因,三法屬果者,蓋本玄六(初)雲:上來四妙,名為圓因。
三法秘藏,名為圓果。
(文)位妙通因果,今總名因者,簽雲:位妙若立,實通因果。
為對三法,且從因說。
(文)因果,自他四明。
孤山前五妙,是同於後五妙。
四明兼自他,孤山唯屬他。
正義雲:自他者,攬前五妙,名自行因果。
對後五妙,名化他能所妙。
玄雲:前五約自,因果具足。
後五約他,能所具足。
(文)既雲約他,則唯屬他四明,何雲通自他耶?(文)今謂玄文雖約自他,對前後五妙。
既雲後五約他,能所具足,能所即是自他。
下文雲:能化所化,自他義蘊。
其中能化者,作現通說法,是果上作用。
所化者,事所化之機。
天性相關,則成眷屬。
無不蒙潤,則成利益。
并所化邊事也。
十義,十妙也。
待謂相待。
彼此互形曰相,以他望己曰待。
以法華之妙,形四時為粗。
以四時之粗,形法華為妙。
待者,前四時為所待粗,法華為能待妙,故雲相待。
絕待者,絕前諸粗,無複形待,故名為絕。
相待論判,出前三教四時之上。
絕待論開,複能開前,令皆圓妙。
簽雲:圓中約時,待絕俱妙。
(文)而融會之。
釋融字,謂法法皆融,令無壅礙。
釋通字,謂法法通入, △二、凡諸下,衆釋意。
凡諸義釋,皆約四教及以五味,意在開教,悉入醍醐。
【解】衆釋者,境有七科,智明二十,乃至利益,各明法相。
意者,於此諸釋,皆用教味,先判後開,俱圓俱妙。
開教等者,約教則開三教入圓,約部則開四味入醍醐。
正義雲:開教不語入圓,入醍醐不語開味。
影略互顯,巧妙若斯。
(文) 【鈔】如初理境,具有七科。
一一皆用四教揀之,意開藏等俱圓;複以五味判之,欲開兼等皆妙。
即使醍醐之外,更無餘味。
如此釋之,方稱妙法。
智行乃至利益,各明種種法相,無不皆用四教五味,判後開之,皆成極味。
【解】理境者,實相妙境,為智所照,從本具邊,故名理境。
柬,判也。
△二、觀心下,叙觀略 觀心乃是教行樞機,仍且略點寄在諸說,或存或沒,非部正意。
故縱有施設,托事附法,或辨十觀,列名而已。
【解】觀即能觀妙觀,心即剎那妄心。
禀教修行,莫不由觀心顯發,故喻樞機。
樞機者,要也,發也。
易曰:言行,君子之樞機。
樞機之發,榮辱之主也。
樞喻教行以觀心為要,機喻教行從觀心而發。
如雲:教不觀心,如貧數寶;行不觀心,非涅盤因。
仍且下,明玄文觀略之意。
觀心雖是教行之要,但玄文正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
觀且傍示,止觀則委明行相,故於今文但略點示。
有存沒者,非部意故。
縱諸文末有明觀心,但是附法托事,雖位妙中略列十乘之名,既非專行,亦不委明,故雲或辨等。
【鈔】樞,即門之要也。
機,謂機關,有可發之義。
蓋一切教行,以皆觀心為要,皆自觀心而發。
觀心空故,一切法空,即所修諸行,所起諸教,皆歸空也。
假、中亦然,豈不以觀心為樞機耶?然今玄文,未暇廣明,寄諸文末,略點示爾。
又雖據義,一一合有,為避繁文,故有存沒。
如十二因緣,境後則有,四谛則略,蓋有止觀。
對此明乎教觀旁正,如常所說。
托事,則借彼事義,立境立觀,如王舍、耆山等。
附法,則攝諸法相,入心成觀,如四谛、五行等。
既非專行,故十乘不委。
此即義例約行等三種觀相也。
【解】上二句就譬釋。
樞謂門臼,門若無樞,則無開閉之功,故雲要也。
機謂弩牙,弩若無牙,則無啟發之用,故機有可發之義也。
蓋一下,就法釋。
以觀心為要,合樞要義。
觀心為教之要,果上偏圓漸頓諸法,皆我心具,行者必須攝法歸心修觀,故至果成,稱性設化。
四、教義。
問:四教從何而起?答:依三觀起。
觀為行要者,所修六度萬行,皆因心本具,故全性起修,名無作行。
皆觀心而發,合上發義。
由觀心故理顯,出觀心故果成。
若非三千空假中,安能成茲自在用?故教行皆自觀心而發。
觀心空故等者,一切諸法,若教若行,皆心本具。
若觀心空,則所修六度萬行,果上所起諸教,皆歸空寂。
空觀既爾,假中亦然。
說雖次第,用在一心,隻於一心,宛有三用。
此亦為下起教觀之張本也。
然今下釋仍且略點等,未暇廣明者,觀心雖為樞要,以玄文正明開解,未暇委明。
乘境寄者,非部正意故。
因緣境後則有者,玄二(十九)明觀心者,一念無明即是明,乃至一念之心,既具十二因緣,觀此因緣,恒作常樂我淨之觀,其心念念住秘藏中。
(文)四谛則略,玄二(二十二)觀心可知,不複記也。
(文)以有釋存,以略釋沒,非全無為沒,但觀心語略,其文隐沒耳。
或雲二句并釋,或存沒則不釋。
箋要雲:以略釋存,沒固可知,不複更出也。
教觀傍正者,樞要雲:此文興緻,正為於觀。
教觀傍正,須知二意:一、約三部所自之文,二、約一家傳通之旨。
三部所自,則傍正互有。
如義例雲:如法華玄,雖諸義之下,皆立觀心。
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則教正觀傍,托事興觀,義立觀心。
若今止觀,縱用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傍。
一家傳通,則唯觀為正。
是故三部皆以觀心而為正要。
乃至以從文故,玄既觀傍,故於十妙,觀有存沒。
今用旨故,玄亦觀正,故撮十妙,為此十門。
門門既乃即心,妙妙無非是觀。
若談觀文言,望於止觀,此中極略。
若談宗旨,望於止觀,今文頗周。
以止觀宗旨,無出三千,即在一念。
今以三千不二,點示一心,心全是妙,妙不出十。
若曉十妙,止觀可知。
故雲一期縱橫等。
既非下,釋。
或辨十觀,謂玄文既非專明觀行,是故十乘不暇委明,但列名耳。
然後總結,指向所明托、附二觀,顯名所出,即義例文中約行、附法、托事三種觀相也。
三種觀法,初名義。
三種觀法,義蘊經疏:天台依諸大乘經,立四種三昧,修十乘觀法,直就陰心,顯三千法,即從行觀義。
又依諸經,於玄句約事相、法相,入心成觀。
托事,謂心為能托,依正事為所托。
附法,謂心為能附,諸法門為所附。
即事、法兩觀之義。
荊溪考核其義,立三種名。
故義例雲:夫三觀者,義唯三種。
一者從行,唯於萬境觀一心。
萬境雖殊,妙觀理等。
二約法相,如四谛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為圓觀。
三托事相,如王舍耆阇,名從事立。
借事為觀,以導執情,如方等普賢,其例可識。
(文)次用與此三種觀,妙玄文句,各有事法。
玄約四谛五行等,即是附法。
托感應等事修觀,即托事也。
句釋如是我聞等,即附法。
王舍耆山,即托事也。
以玄句消經,而於事相法相文末,令行者附托觀心,免數他寶,故缺從行。
止觀正明十法成乘,如正修章,專約一心,修乎十觀。
前六章廣開妙解,縱明事相觀心,亦隻助成約行觀爾。
若義例以三種敵對三部者,乃引三部三觀顯文,示其觀相也。
三修不問事法二觀,可造修不。
修則乘境不備,不修則立觀何為。
答:山外一宗,謂事法觀門,不通修習。
所以玄句立觀心者,有二義焉。
一為已修止觀者,令其不忘本習故。
二為未修止觀者,忘於封滞,令知起行必依止觀故。
四明義書,引妙玄觀心,即聞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