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二門指要鈔詳解卷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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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簽随聞一句,攝事成理,不待觀境,方名修觀等文示之。
乃轉計雲,不論立陰。
四明引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
又諸觀境,不出五陰等文逐之。
又轉計雲,我本自問於陰,揀境諸文所無,不問通立陰境。
四明又引妙樂揀境及心,妙玄由一心成觀等文為證。
既被四明前後窮逐,義皆破壞,不足評矣。
四明建立三種觀法皆可造修。
義書五雲:三種觀法,皆為行立,俱可造修。
若但論教義,不觀己心,如貧數他寶。
(文)尊者之說,懸合吾祖所立觀心之意,深符即聞即行,立陰揀境之文。
然乘境不備,若為修習?據義書有乎四意:一者咨禀口決。
如雲:豈非大師說諸玄疏,多在圓頓止觀之前。
所談玄疏,正開座下行人圓解。
蓋兼有觀行之機,欲修觀法,故托於事相法相,立乎觀門,令其即聞即修,得益者何限。
豈待玉泉唱後,尋之方修耶?或於事法觀道有壅,則咨禀口決而通達之。
二以廣決略。
文雲:大師滅後,傳持此教。
為師之者,必須懸取止觀之意而開決之。
荊溪數於記中,指乎止觀,乃令講授之人,取彼廣文,決茲略觀。
既得決通,乃於事法觀門,便而修習。
豈須背今見講,自尋止觀耶?三從行度入。
文雲:若於師門,先聞止觀,久曾研習。
今睹玄疏事法觀門,則用本習觀法,度入事法觀門而修。
或因茲得悟,乃名事法觀門悟入,非是約行觀中得悟也。
四略論三觀。
文雲:又一種根性,隻於事法觀門,修之得悟,亦不待尋止觀。
故法華三昧,隻約一念妄心,略論三觀,乃有三品證相。
(文)已上四義,并是十義。
書發明随聞事相法相,攝歸内心,成乎理觀,不待尋彼止觀。
專示觀境,方名修觀。
若山外既謂事法不通修習,釋彼文雲:随聞一句,事相法相,攝歸真理,便是觀心,不待托陰修觀。
此與四明說義,優劣可見矣。
四、兼獨事法二觀,皆有兼含之義。
如光明玄觀心三菩提雲:若知即空,真谛菩提心,度妄亂心數之衆生。
若真即假,俗谛菩提心,度沉空心數之衆生。
雙忘二邊,即發中道第一義谛菩提心,度二邊心數之衆生。
(文)菩提屬法,衆生是事,法中兼事,故記作附法含托事。
釋光句以四方佛,表四谛智,佛即是事,四谛屬法,事中含法,故句記作托事兼附法。
釋雲:行者應知借四方佛,表四谛智,此乃托事含附法也。
(文)且行人心無并慮,何得兼含而修?當知但約兼含釋義,不約兼含修觀。
若從行一種,無兼含義。
舊謂淨名疏釋法無衆生等諸句,一一皆以生空觀曆心,及餘陰入諸法。
而觀義書判雲:乃是用於約行觀門,修附法觀,以為附法含從行。
又據方等,曆幡壇道,具是從行兼托事。
今謂法無衆生之文,四明謂以從行觀,修附法觀,觀成即附法觀成,非法含從行。
若方等乃修三昧者,傍曆幡壇等事,非從行兼事也。
五、内外事理,從行通觀内外,事法惟局内心。
如四三昧,屬從行觀。
四行中修十乘觀,正觀内心。
至例餘陰入,曆緣對境,則通觀内外。
十六、觀經觀佛,亦從行外境。
附法,乃附四谛五行法相,入心成觀。
托事,則借事表托。
内心唯局内心,不通外境。
通事理者,上三三昧,并諸經行法屬理。
縱任三性,是事理觀。
觀陰心本具三千,事觀觀變造三千。
舊謂事法亦通事理,今不取焉。
六、料簡。
問:輔行标曆,結托義例。
引曆例托,其義雲何?答:諸文凡約事相明觀,皆名托事。
文句借城山事,表對五陰正論修觀。
止觀以正觀心,傍曆事儀,表對法門修觀。
觀門雖異,表托義同,故得諸文通稱托事。
則标曆結托,引曆例托,二俱無妨。
請觀音疏,以大林精舍明托事觀,與城山同義。
書雲:大林精舍,是依報色入。
以理智體之,正同方等。
普賢曆尊容道具,用法門體。
達此,則方是托事之觀。
(文)大悲忏儀雲:二、托事者,觀音一身,有千手眼。
手有提拔之力,眼有照明之用,即是一千神通智慧也。
又雲:三種觀門,相須而進。
(文)此與止觀傍曆義同,皆可稱托事也。
問:四種三昧,收諸行盡。
且四三昧,自屬從行,何雲收諸行盡?答:諸經所明行相,不出四種,故雲收盡事法二種。
乃吾祖於玄句事相法相,立此觀心,令行人攬彼事法,入心成觀,不可為難。
△二、所明下,立意,又二:初、重示大部意。
所明理境智行位法,能化所化,意在能诠,诠中鹹妙。
為辨诠内始末自他,故具演十妙,搜括一化,出世大意,罄無不盡。
【解】科。
重示大部意者,向叙前文教廣觀略,今欲正明述作意,故重示之,以為下妙解妙行之張本也。
意在能诠等者,大部明此境等十妙,是能诠名,意在開顯一代教中因果自他之法,無不鹹妙。
為辨等者,示須十妙,所以如來出世,施設一化,無出自行因果化他能所,故演此十,則一化大意,該攝無遺。
文心解曰:不談十妙,攝法不周;不論一化,示妙不徧。
(文)十妙釋題,是能诠名,诠於題下别文,故雲诠中诠内也。
【鈔】更舉十妙,方出其意。
能化,即應并神通說法也;所化,即感及眷屬利益也。
此十乃是一代教中能诠名字,大部明此,意在開顯諸名鹹妙故也。
須辨十者,欲收始、末、自、他盡故。
始謂境等,即自行之因;末謂三法,即自行之果。
自、他如前。
若辨此十一一鹹妙,則了如來出世意盡。
【解】釋重示科。
初二句總标,次釋。
能化、所化,即後五妙。
前五妙,文顯不釋。
此十下,明。
大部明此意,開諸名皆妙,謂一代能诠,無超此十妙。
玄釋法華開顯之意,開前四時所談十粗,皆成十妙。
此十若妙,則一代能诠諸名,無不成妙也。
須辨下,釋。
為辨诠内等,出須十妙意。
始末,即因果也。
自他,即後五妙,故指如前。
△二、故不下,正明今述意二:初、為成妙解。
故不可不了十妙大綱。
【解】不可不了,即誡勸之辭。
玄文十妙,科目繁夥,猶如網目。
舉其大綱,則網目可尋。
大綱,即三千也。
若欲立行造修,先須解了三千三谛之法體。
此之法體,是如來當時一番修證自他因果之法。
今欲修證此從因至果之法,先須解了。
依此妙解,方可立行。
【鈔】欲知此十皆妙,須了開顯大綱,即三千世間俱空、假、中,是今經之大體,能開之絕妙。
境即此故,事理俱融;智發此故,無緣;行起此故,無作;位曆此故,相攝三法;究盡此故,果滿;生具此故,一念能感;佛得此故,無謀而應;神通用此故,化化無窮;說法據此故,施開自在;眷屬全此故,天性相關;利益稱此故,無一不成佛。
今此十門,正示於此,若能知者,名發妙解。
【解】釋為成妙解。
初總明三千妙解。
境即下,别示十妙所依。
今此下,結顯十門所示。
三千世間俱空、假、中者,世是隔别,十種五陰、十種假名、十種依報,隔别不同,故名世。
間是間差,三千種世間差别,不相謬亂,故名為間。
以三千法皆因緣生,是故一一即空、假、中。
今經大體者,法華三周開顯,并以三千為體。
輔行雲:十妙是今經權實正體,亦大車體,亦寶所體。
(文)能開等者,妙樂雲:若不先了能開之妙,将何以為所開之粗?(文)境即等者,此字即指三千大綱。
七科谛境,不出三千,理本圓融,事甯隔異?理即性具,事即變造,具變不二,故曰俱隔。
色心門從境妙立,故荊溪名事理不二門也。
智發等者,以智緣境,智為能緣,境為所緣;以境發智,境為能發,智為所發。
三千妙智,既全境而發,境智一如,緣即無緣。
行起等者,進趣名行,即修治、造作。
全性德三千,起修德妙行,以性奪修,修德無功,故稱無作。
位曆等者,位位皆具三千,故一一位具攝諸位功德,初阿字門具四十二字,後茶亦爾,故雲相攝。
三法等者,妙乘三軌,真性遍周,觀照圓導,資成助發,唯佛究盡,故稱果滿。
生具等者,生雖在迷,理體本具,衆生由理具三千,故能感。
佛得等者,諸佛由三千果滿,故能應。
所謂任運真化,不須謀作,如月不下降,水不上升,水月一際,感應道交。
神通等者,神名天心,通名慧性,與六法相應,用此三千,任運化物,化複作化,化化無窮。
說法等者,五時說法,憑據此三千,施則稱性,被機分隔而說,開則稱理,示妙無不圓融。
眷屬等者,前機受道,即成眷屬,既全三千,故得父子天性,自然相關。
利益等者,十種利益,稱三千故,七方便人,來至今經,鹹成佛道,如三艹二木,皆一地所生,一雨所潤也。
今此十門,正示此十妙大綱,以十法皆即三千三谛,故皆稱妙。
能知此者,名發妙解,為此義故,十門所由作也。
若能知者,名發妙解,是發明荊溪開發妙解,故述此十門,不離一念,令修觀者易入。
序雲荊溪妙解,蓋謂此也。
△二、故撮下為成妙行 故撮十妙,為觀法大體。
【解】撮,攬也。
攬此十妙三千之法,為今止觀之大體,而修妙行述作意。
荊溪於迹本二門之間,立此十門,有何深意?孤山正義雲:蓋荊溪大師,攬玄文教義,入止觀行心。
俾夫名字行人,識法相之有歸,達造修之無滞也。
又雲:悟理之要,必在十乘。
故荊溪恐後昆昧旨,乃於釋簽,更立十門。
結束十妙,鹹歸止觀。
一念三千,不思議境。
方顯教不虛設,悟理有從。
荊溪述作,意在斯焉。
又雲:以彼觀門,收此教義。
以此義教,識彼觀門。
若欲造修,須依彼部。
勿謂此文,便堪修行。
(文)既雲攝教歸行,唯以玄觀,教理相對,義歸一邊。
反顯事法,不通修習。
乃見十門虛設,難可信從。
淨覺文心解雲:述作之意,不逾二焉。
一為攝教成觀,即前雲:故撮十門,為觀法大體。
二為示略知廣,即後文雲:使一部經旨,皎在目前。
然其後意,亦成前意。
(文)初雲攝教成觀,無妨之說。
次雲示略知廣,以十門為略,經文為廣。
況以後意成前,緻使二義皆未明述作之意。
法智科此文雲:為成妙解妙行。
且玄文十妙,大師縱辨宣揚,釋經題旨,豈非妙解?文文之下,立觀心釋,豈非妙行?又何假荊溪重述十門,方成妙解行耶?須知玄文十妙,法相該博,學者難以造入。
荊溪攬彼十妙,攝作十門,門門結歸一念三千。
以此三千,是十妙之大綱,觀法之大體。
乃以略顯廣,以易通難,正為成於妙解妙行。
如此明之,深得荊溪述作之意矣。
觀法攝屬問:荊溪述此十門,以三種觀法言之,屬何一種?若雲從行,則部旨有妨。
蓋妙玄唯明事法,簽解玄文,豈是從行?反顯事法不通,修習過同山外。
若雲托事附法,且十門不約四谛五行法相,及王城耆山事相明觀,何名事法?答:須知的屬事法二觀所攝。
蓋由妙玄廣解十妙,文文之下,立觀心釋。
或於四谛五行文末,附彼法相,以明觀心。
或托感應神通事相,以明觀心。
故今文雲:縱有施設,托事附法。
然玄文正意,生解義強觀,且傍示乘境不備,難以造修。
若大師在日,說玄疏時,座下有觀行之機,咨禀口決而修習之,得益者何限?大師滅後,為人師者,必須三部通達谙練。
學者欲修事法之觀,懸取止觀十乘十境而開決之。
荊溪懸鑒末代神根既鈍,何能谙練止觀乘境之相。
故於迹本二門之間,述此十門,門門結歸一念三千,為觀法之大體。
禀學之徒,睹事法觀心之文,若欲造修,不待遠尋止觀乘境,即觀一念具足三千三谛,便能通入。
所謂以略顯廣,以易通難,即此義也。
故鈔雲:玄文雖立觀心,而且托事附法。
蓋非部意,故多缺略。
若具論能成之功,須指摩诃止觀也。
又雲:此文乃行正解,傍與止觀同成觀體。
以由十門,門門皆顯三千,即是摩诃止觀十乘觀法之大體。
若論能成,雖是止觀從行,須知正為成就玄文事法觀門。
觀成則事法觀成,非從行觀成也。
是知十門,即玄文總觀心文耳。
能成既是從行,不妨通於内外二境。
所成正是事法,不與部旨相違。
或據攬彼無邊法相,攝作十門,作附法觀收攝。
須知玄文,本通事法二觀。
不可迷荊溪義例,以三種敵對三部,便謂玄文隻屬附法。
且十妙法相無邊,行人心無并慮,安可俱時而修。
豈可見攬十妙法相,遽作此判。
【鈔】言觀法者,十乘也。
應知止觀十乘,是别論行相,而一一乘不離三千,即空、假、中,故雲觀法大體。
義例雲:散引諸文,該乎一代,文體正意,唯歸二經:一、依法華,本迹顯實;二、依涅盤,扶律顯常。
以此二經,同醍醐故。
是知用此十妙絕待之義為觀體者,方譬日光,不與暗共。
又此三千法門,徧於諸法,若色若心,依之與正,衆生、諸佛,剎剎塵塵,無不具足。
故華嚴雲:如心佛亦爾如佛衆生然心佛及衆生是三無差别。
故今家釋經題法字,約此三法,各具三千,互具互融,方名妙法。
然雖諸法彼彼各具,若為觀體,必須的指心法三千。
故玄文雲:佛法太高,衆生法太廣,於初心為難,心佛及衆生,是三無差别,觀心則易。
又義例雲:修觀次第,必先内心。
今家凡曰觀心,皆此意也。
故今文中,撮乎十妙,入一念心,十門示者,為成觀體故也。
若不爾者,何故節節唯約心說,豈塵、剎、生、佛而不具邪?若不見此,全失今文述作之意也。
【解】釋為成妙行。
初明絕待三千為觀體。
十乘觀法,是所修行相。
三千三谛,即十乘之大體。
别行玄記雲:止觀十乘,是觀别相。
三千空假中,是觀總體。
(文)别相雖有十乘,論其大體,隻一三千。
如雲:觀法非十,對根有殊。
雖複根殊,但以不思議觀,觀不思議境。
(文)十妙既以三千為大綱,故撮開顯大綱,為觀法大體。
大綱大體,法喻異耳。
此且正示。
次引文證本迹顯實者。
迹門顯圓成之實,本門顯久成之實。
文句分經雲:前十四品迹門,開權顯實。
後十四品本門,開權顯實。
義例雲:所以始末,皆依法華。
此即法華三昧之妙行也。
次用涅盤者。
雖依法華,鹹歸一實。
末代根鈍,若無扶助,正行傾覆。
正助相添,方能遠運。
(文)設三種權,扶一圓實,名扶律顯常。
金錍雲:指的妙境,出自法華。
此因野客問妙境所憑。
故大部談圓極處,無非三千。
妙境所出,獨在法華。
今文通約一部言之。
前六章廣開妙解,通乎大小偏圓。
論其正意,歸於二經。
由本迹顯實,談常顯性,是同同一味。
故結顯雲:是知用十妙為觀體等。
不與暗共者,既指開顯十妙三千而為觀體,方可喻如日光赫奕,不與暗共。
在昔諸經,大小并陳,權實各立,其猶燈炬星月與暗共住。
來至今經,指權即實,佛慧圓明,法界洞朗,其猶日輪當午,無處不南。
妙玄雲:燈炬星月與暗共住,譬諸經存二乘道果,與小并立,日能破暗故。
法華破化城,除草庵故。
(文)又此下,明三千周遍,示唯心體具。
初明諸法圓具。
又者,更端之辭。
徧於諸法,此句總标。
色心是已,色陰及四陰心。
依正者,色心是正,國土屬依,生佛即十界正報,剎塵即生佛,依報即心佛衆生,皆具三千。
引華嚴如來林菩薩說偈為證。
彼文先明心造一切,次以心例佛,以佛例生,明三無差。
今家釋心造有事有理,則三法各具兩種三千,方無差别。
義書雲:以我一念之心,及一切衆生、十方諸佛,人人說於理具,各各論於事造,而皆互具互攝,方名三無差别。
(文)今家等者,妙玄三釋法字,約心、佛、衆生三法。
一釋衆生法,雲一法界具九法界,則有百法界千如是等。
(次約佛法、心法釋雲雲。
)今雲三千,廣略異爾。
各具互具者,随境示具曰各,具體本同曰互。
然雖下,明觀體唯心。
諸法體同,故彼彼圓具。
今欲修觀,須揀難從易,的指自心,故引二文為證。
佛法等者,義書雲:是則諸佛亦有心,衆生亦有心。
若随淨緣熏起,作佛界之心,則高遠難觀。
若随染緣熏起,作九界心,則廣散難觀。
故辄取一分染緣熏起,隻今剎那陰識之心,依之顯性也。
(文)義例雲者,心境釋疑例。
問:諸文皆雲色心不二,若欲觀察,如何立觀?答:色心一體,無前無後。
修觀次第,必先内心。
(文)今家諸部,凡明觀心,皆揀難從易之意。
故今下,的示今立意。
今之十門,撮彼十妙,入一念心,束作十門而示者,為成觀法大體故也。
撮前五妙,成今四門,為十乘觀體。
撮後五妙,成今六門,為起教觀體。
并以心法三千為門。
不然,何故十門節節雲一念,或心性剎那等耶?豈可見多明心具,不了揀難從易之意,便謂塵等不具乎?諸法圓具,如向所陳。
孤山唯談心具,不許色具,故寄此斥之。
今為成妙行故,撮十妙大綱,一念三千,成乎觀體。
不見此意,全失荊溪述作之意也。
△二、若解下,例後義,彰法理無殊二:初、例本妙。
若解迹妙,本妙非遙,應知但是離合異耳。
因果義一,自他何殊?故下文雲:本迹雖殊,不思議一。
【解】科語,謂以前迹妙,例後本妙。
又以釋名,例下四章,彰本迹十妙。
名等五章,自他因果之法,三千妙理無殊。
初例本妙。
迹本俱談十妙,但有離合之異。
自行因果既一,化他能所豈殊?故引玄文為證。
此二句,本肇師九轍中語。
彼第六,本迹無生。
轍雲:多寶為本,釋迦為迹。
本既不滅,迹豈有生?本迹雖殊,不思議一(文)。
今家雖用其語,義則永異。
以約久遠,成佛為本;中間施化,今日五時,近成為迹。
本迹久近雖殊,三千三谛,不思議一也。
【鈔】若本若迹,各論十妙,而不同者,但是互有離合故也。
迹因具明境、智、行、位四者,離因故;迹果惟明三法一妙者,合果故;本中不雲境等,唯明一本因妙者,合因故;本果之外,更立本國土、本涅盤、本壽命者,離果故。
故知唯雲因妙,必具境等;唯雲三法,必具國土等。
若知因果不殊,自他豈應有異?以本初坐道場時,亦徧赴物,豈不現通說法?豈無眷屬獲益邪?應知久近雖異,皆以三千俱空、假、中而為大綱,故雲不思議一。
【解】若本下,釋初三句。
若知下,因果義一,自他何殊?應知下,釋後二句。
離合異者,迹中因開而果合,合習果、報果為三法妙也。
習果既證三法,必有壽命、國土,但合為一,三法妙耳。
本中因合而果開,開習果,出報果,明本國土妙也。
蓋由涅盤、壽命、國土是稱實感報,故於習果開出涅盤、壽命、國土之報果,亦是開正報,出依報也。
又因果有傍正,玄九雲:迹門破廢方便,開顯真實佛之知見,明弟子實因實果,亦明師門權因權果,為成弟子實因實果,因正果傍。
本門廢方便之近壽,明長遠之實果,亦明弟子實因實果,亦明師門權因權果,要顯師之實果,果正因傍(文)。
良
乃轉計雲,不論立陰。
四明引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
又諸觀境,不出五陰等文逐之。
又轉計雲,我本自問於陰,揀境諸文所無,不問通立陰境。
四明又引妙樂揀境及心,妙玄由一心成觀等文為證。
既被四明前後窮逐,義皆破壞,不足評矣。
四明建立三種觀法皆可造修。
義書五雲:三種觀法,皆為行立,俱可造修。
若但論教義,不觀己心,如貧數他寶。
(文)尊者之說,懸合吾祖所立觀心之意,深符即聞即行,立陰揀境之文。
然乘境不備,若為修習?據義書有乎四意:一者咨禀口決。
如雲:豈非大師說諸玄疏,多在圓頓止觀之前。
所談玄疏,正開座下行人圓解。
蓋兼有觀行之機,欲修觀法,故托於事相法相,立乎觀門,令其即聞即修,得益者何限。
豈待玉泉唱後,尋之方修耶?或於事法觀道有壅,則咨禀口決而通達之。
二以廣決略。
文雲:大師滅後,傳持此教。
為師之者,必須懸取止觀之意而開決之。
荊溪數於記中,指乎止觀,乃令講授之人,取彼廣文,決茲略觀。
既得決通,乃於事法觀門,便而修習。
豈須背今見講,自尋止觀耶?三從行度入。
文雲:若於師門,先聞止觀,久曾研習。
今睹玄疏事法觀門,則用本習觀法,度入事法觀門而修。
或因茲得悟,乃名事法觀門悟入,非是約行觀中得悟也。
四略論三觀。
文雲:又一種根性,隻於事法觀門,修之得悟,亦不待尋止觀。
故法華三昧,隻約一念妄心,略論三觀,乃有三品證相。
(文)已上四義,并是十義。
書發明随聞事相法相,攝歸内心,成乎理觀,不待尋彼止觀。
專示觀境,方名修觀。
若山外既謂事法不通修習,釋彼文雲:随聞一句,事相法相,攝歸真理,便是觀心,不待托陰修觀。
此與四明說義,優劣可見矣。
四、兼獨事法二觀,皆有兼含之義。
如光明玄觀心三菩提雲:若知即空,真谛菩提心,度妄亂心數之衆生。
若真即假,俗谛菩提心,度沉空心數之衆生。
雙忘二邊,即發中道第一義谛菩提心,度二邊心數之衆生。
(文)菩提屬法,衆生是事,法中兼事,故記作附法含托事。
釋光句以四方佛,表四谛智,佛即是事,四谛屬法,事中含法,故句記作托事兼附法。
釋雲:行者應知借四方佛,表四谛智,此乃托事含附法也。
(文)且行人心無并慮,何得兼含而修?當知但約兼含釋義,不約兼含修觀。
若從行一種,無兼含義。
舊謂淨名疏釋法無衆生等諸句,一一皆以生空觀曆心,及餘陰入諸法。
而觀義書判雲:乃是用於約行觀門,修附法觀,以為附法含從行。
又據方等,曆幡壇道,具是從行兼托事。
今謂法無衆生之文,四明謂以從行觀,修附法觀,觀成即附法觀成,非法含從行。
若方等乃修三昧者,傍曆幡壇等事,非從行兼事也。
五、内外事理,從行通觀内外,事法惟局内心。
如四三昧,屬從行觀。
四行中修十乘觀,正觀内心。
至例餘陰入,曆緣對境,則通觀内外。
十六、觀經觀佛,亦從行外境。
附法,乃附四谛五行法相,入心成觀。
托事,則借事表托。
内心唯局内心,不通外境。
通事理者,上三三昧,并諸經行法屬理。
縱任三性,是事理觀。
觀陰心本具三千,事觀觀變造三千。
舊謂事法亦通事理,今不取焉。
六、料簡。
問:輔行标曆,結托義例。
引曆例托,其義雲何?答:諸文凡約事相明觀,皆名托事。
文句借城山事,表對五陰正論修觀。
止觀以正觀心,傍曆事儀,表對法門修觀。
觀門雖異,表托義同,故得諸文通稱托事。
則标曆結托,引曆例托,二俱無妨。
請觀音疏,以大林精舍明托事觀,與城山同義。
書雲:大林精舍,是依報色入。
以理智體之,正同方等。
普賢曆尊容道具,用法門體。
達此,則方是托事之觀。
(文)大悲忏儀雲:二、托事者,觀音一身,有千手眼。
手有提拔之力,眼有照明之用,即是一千神通智慧也。
又雲:三種觀門,相須而進。
(文)此與止觀傍曆義同,皆可稱托事也。
問:四種三昧,收諸行盡。
且四三昧,自屬從行,何雲收諸行盡?答:諸經所明行相,不出四種,故雲收盡事法二種。
乃吾祖於玄句事相法相,立此觀心,令行人攬彼事法,入心成觀,不可為難。
△二、所明下,立意,又二:初、重示大部意。
所明理境智行位法,能化所化,意在能诠,诠中鹹妙。
為辨诠内始末自他,故具演十妙,搜括一化,出世大意,罄無不盡。
【解】科。
重示大部意者,向叙前文教廣觀略,今欲正明述作意,故重示之,以為下妙解妙行之張本也。
意在能诠等者,大部明此境等十妙,是能诠名,意在開顯一代教中因果自他之法,無不鹹妙。
為辨等者,示須十妙,所以如來出世,施設一化,無出自行因果化他能所,故演此十,則一化大意,該攝無遺。
文心解曰:不談十妙,攝法不周;不論一化,示妙不徧。
(文)十妙釋題,是能诠名,诠於題下别文,故雲诠中诠内也。
【鈔】更舉十妙,方出其意。
能化,即應并神通說法也;所化,即感及眷屬利益也。
此十乃是一代教中能诠名字,大部明此,意在開顯諸名鹹妙故也。
須辨十者,欲收始、末、自、他盡故。
始謂境等,即自行之因;末謂三法,即自行之果。
自、他如前。
若辨此十一一鹹妙,則了如來出世意盡。
【解】釋重示科。
初二句總标,次釋。
能化、所化,即後五妙。
前五妙,文顯不釋。
此十下,明。
大部明此意,開諸名皆妙,謂一代能诠,無超此十妙。
玄釋法華開顯之意,開前四時所談十粗,皆成十妙。
此十若妙,則一代能诠諸名,無不成妙也。
須辨下,釋。
為辨诠内等,出須十妙意。
始末,即因果也。
自他,即後五妙,故指如前。
△二、故不下,正明今述意二:初、為成妙解。
故不可不了十妙大綱。
【解】不可不了,即誡勸之辭。
玄文十妙,科目繁夥,猶如網目。
舉其大綱,則網目可尋。
大綱,即三千也。
若欲立行造修,先須解了三千三谛之法體。
此之法體,是如來當時一番修證自他因果之法。
今欲修證此從因至果之法,先須解了。
依此妙解,方可立行。
【鈔】欲知此十皆妙,須了開顯大綱,即三千世間俱空、假、中,是今經之大體,能開之絕妙。
境即此故,事理俱融;智發此故,無緣;行起此故,無作;位曆此故,相攝三法;究盡此故,果滿;生具此故,一念能感;佛得此故,無謀而應;神通用此故,化化無窮;說法據此故,施開自在;眷屬全此故,天性相關;利益稱此故,無一不成佛。
今此十門,正示於此,若能知者,名發妙解。
【解】釋為成妙解。
初總明三千妙解。
境即下,别示十妙所依。
今此下,結顯十門所示。
三千世間俱空、假、中者,世是隔别,十種五陰、十種假名、十種依報,隔别不同,故名世。
間是間差,三千種世間差别,不相謬亂,故名為間。
以三千法皆因緣生,是故一一即空、假、中。
今經大體者,法華三周開顯,并以三千為體。
輔行雲:十妙是今經權實正體,亦大車體,亦寶所體。
(文)能開等者,妙樂雲:若不先了能開之妙,将何以為所開之粗?(文)境即等者,此字即指三千大綱。
七科谛境,不出三千,理本圓融,事甯隔異?理即性具,事即變造,具變不二,故曰俱隔。
色心門從境妙立,故荊溪名事理不二門也。
智發等者,以智緣境,智為能緣,境為所緣;以境發智,境為能發,智為所發。
三千妙智,既全境而發,境智一如,緣即無緣。
行起等者,進趣名行,即修治、造作。
全性德三千,起修德妙行,以性奪修,修德無功,故稱無作。
位曆等者,位位皆具三千,故一一位具攝諸位功德,初阿字門具四十二字,後茶亦爾,故雲相攝。
三法等者,妙乘三軌,真性遍周,觀照圓導,資成助發,唯佛究盡,故稱果滿。
生具等者,生雖在迷,理體本具,衆生由理具三千,故能感。
佛得等者,諸佛由三千果滿,故能應。
所謂任運真化,不須謀作,如月不下降,水不上升,水月一際,感應道交。
神通等者,神名天心,通名慧性,與六法相應,用此三千,任運化物,化複作化,化化無窮。
說法等者,五時說法,憑據此三千,施則稱性,被機分隔而說,開則稱理,示妙無不圓融。
眷屬等者,前機受道,即成眷屬,既全三千,故得父子天性,自然相關。
利益等者,十種利益,稱三千故,七方便人,來至今經,鹹成佛道,如三艹二木,皆一地所生,一雨所潤也。
今此十門,正示此十妙大綱,以十法皆即三千三谛,故皆稱妙。
能知此者,名發妙解,為此義故,十門所由作也。
若能知者,名發妙解,是發明荊溪開發妙解,故述此十門,不離一念,令修觀者易入。
序雲荊溪妙解,蓋謂此也。
△二、故撮下為成妙行 故撮十妙,為觀法大體。
【解】撮,攬也。
攬此十妙三千之法,為今止觀之大體,而修妙行述作意。
荊溪於迹本二門之間,立此十門,有何深意?孤山正義雲:蓋荊溪大師,攬玄文教義,入止觀行心。
俾夫名字行人,識法相之有歸,達造修之無滞也。
又雲:悟理之要,必在十乘。
故荊溪恐後昆昧旨,乃於釋簽,更立十門。
結束十妙,鹹歸止觀。
一念三千,不思議境。
方顯教不虛設,悟理有從。
荊溪述作,意在斯焉。
又雲:以彼觀門,收此教義。
以此義教,識彼觀門。
若欲造修,須依彼部。
勿謂此文,便堪修行。
(文)既雲攝教歸行,唯以玄觀,教理相對,義歸一邊。
反顯事法,不通修習。
乃見十門虛設,難可信從。
淨覺文心解雲:述作之意,不逾二焉。
一為攝教成觀,即前雲:故撮十門,為觀法大體。
二為示略知廣,即後文雲:使一部經旨,皎在目前。
然其後意,亦成前意。
(文)初雲攝教成觀,無妨之說。
次雲示略知廣,以十門為略,經文為廣。
況以後意成前,緻使二義皆未明述作之意。
法智科此文雲:為成妙解妙行。
且玄文十妙,大師縱辨宣揚,釋經題旨,豈非妙解?文文之下,立觀心釋,豈非妙行?又何假荊溪重述十門,方成妙解行耶?須知玄文十妙,法相該博,學者難以造入。
荊溪攬彼十妙,攝作十門,門門結歸一念三千。
以此三千,是十妙之大綱,觀法之大體。
乃以略顯廣,以易通難,正為成於妙解妙行。
如此明之,深得荊溪述作之意矣。
觀法攝屬問:荊溪述此十門,以三種觀法言之,屬何一種?若雲從行,則部旨有妨。
蓋妙玄唯明事法,簽解玄文,豈是從行?反顯事法不通,修習過同山外。
若雲托事附法,且十門不約四谛五行法相,及王城耆山事相明觀,何名事法?答:須知的屬事法二觀所攝。
蓋由妙玄廣解十妙,文文之下,立觀心釋。
或於四谛五行文末,附彼法相,以明觀心。
或托感應神通事相,以明觀心。
故今文雲:縱有施設,托事附法。
然玄文正意,生解義強觀,且傍示乘境不備,難以造修。
若大師在日,說玄疏時,座下有觀行之機,咨禀口決而修習之,得益者何限?大師滅後,為人師者,必須三部通達谙練。
學者欲修事法之觀,懸取止觀十乘十境而開決之。
荊溪懸鑒末代神根既鈍,何能谙練止觀乘境之相。
故於迹本二門之間,述此十門,門門結歸一念三千,為觀法之大體。
禀學之徒,睹事法觀心之文,若欲造修,不待遠尋止觀乘境,即觀一念具足三千三谛,便能通入。
所謂以略顯廣,以易通難,即此義也。
故鈔雲:玄文雖立觀心,而且托事附法。
蓋非部意,故多缺略。
若具論能成之功,須指摩诃止觀也。
又雲:此文乃行正解,傍與止觀同成觀體。
以由十門,門門皆顯三千,即是摩诃止觀十乘觀法之大體。
若論能成,雖是止觀從行,須知正為成就玄文事法觀門。
觀成則事法觀成,非從行觀成也。
是知十門,即玄文總觀心文耳。
能成既是從行,不妨通於内外二境。
所成正是事法,不與部旨相違。
或據攬彼無邊法相,攝作十門,作附法觀收攝。
須知玄文,本通事法二觀。
不可迷荊溪義例,以三種敵對三部,便謂玄文隻屬附法。
且十妙法相無邊,行人心無并慮,安可俱時而修。
豈可見攬十妙法相,遽作此判。
【鈔】言觀法者,十乘也。
應知止觀十乘,是别論行相,而一一乘不離三千,即空、假、中,故雲觀法大體。
義例雲:散引諸文,該乎一代,文體正意,唯歸二經:一、依法華,本迹顯實;二、依涅盤,扶律顯常。
以此二經,同醍醐故。
是知用此十妙絕待之義為觀體者,方譬日光,不與暗共。
又此三千法門,徧於諸法,若色若心,依之與正,衆生、諸佛,剎剎塵塵,無不具足。
故華嚴雲:如心佛亦爾如佛衆生然心佛及衆生是三無差别。
故今家釋經題法字,約此三法,各具三千,互具互融,方名妙法。
然雖諸法彼彼各具,若為觀體,必須的指心法三千。
故玄文雲:佛法太高,衆生法太廣,於初心為難,心佛及衆生,是三無差别,觀心則易。
又義例雲:修觀次第,必先内心。
今家凡曰觀心,皆此意也。
故今文中,撮乎十妙,入一念心,十門示者,為成觀體故也。
若不爾者,何故節節唯約心說,豈塵、剎、生、佛而不具邪?若不見此,全失今文述作之意也。
【解】釋為成妙行。
初明絕待三千為觀體。
十乘觀法,是所修行相。
三千三谛,即十乘之大體。
别行玄記雲:止觀十乘,是觀别相。
三千空假中,是觀總體。
(文)别相雖有十乘,論其大體,隻一三千。
如雲:觀法非十,對根有殊。
雖複根殊,但以不思議觀,觀不思議境。
(文)十妙既以三千為大綱,故撮開顯大綱,為觀法大體。
大綱大體,法喻異耳。
此且正示。
次引文證本迹顯實者。
迹門顯圓成之實,本門顯久成之實。
文句分經雲:前十四品迹門,開權顯實。
後十四品本門,開權顯實。
義例雲:所以始末,皆依法華。
此即法華三昧之妙行也。
次用涅盤者。
雖依法華,鹹歸一實。
末代根鈍,若無扶助,正行傾覆。
正助相添,方能遠運。
(文)設三種權,扶一圓實,名扶律顯常。
金錍雲:指的妙境,出自法華。
此因野客問妙境所憑。
故大部談圓極處,無非三千。
妙境所出,獨在法華。
今文通約一部言之。
前六章廣開妙解,通乎大小偏圓。
論其正意,歸於二經。
由本迹顯實,談常顯性,是同同一味。
故結顯雲:是知用十妙為觀體等。
不與暗共者,既指開顯十妙三千而為觀體,方可喻如日光赫奕,不與暗共。
在昔諸經,大小并陳,權實各立,其猶燈炬星月與暗共住。
來至今經,指權即實,佛慧圓明,法界洞朗,其猶日輪當午,無處不南。
妙玄雲:燈炬星月與暗共住,譬諸經存二乘道果,與小并立,日能破暗故。
法華破化城,除草庵故。
(文)又此下,明三千周遍,示唯心體具。
初明諸法圓具。
又者,更端之辭。
徧於諸法,此句總标。
色心是已,色陰及四陰心。
依正者,色心是正,國土屬依,生佛即十界正報,剎塵即生佛,依報即心佛衆生,皆具三千。
引華嚴如來林菩薩說偈為證。
彼文先明心造一切,次以心例佛,以佛例生,明三無差。
今家釋心造有事有理,則三法各具兩種三千,方無差别。
義書雲:以我一念之心,及一切衆生、十方諸佛,人人說於理具,各各論於事造,而皆互具互攝,方名三無差别。
(文)今家等者,妙玄三釋法字,約心、佛、衆生三法。
一釋衆生法,雲一法界具九法界,則有百法界千如是等。
(次約佛法、心法釋雲雲。
)今雲三千,廣略異爾。
各具互具者,随境示具曰各,具體本同曰互。
然雖下,明觀體唯心。
諸法體同,故彼彼圓具。
今欲修觀,須揀難從易,的指自心,故引二文為證。
佛法等者,義書雲:是則諸佛亦有心,衆生亦有心。
若随淨緣熏起,作佛界之心,則高遠難觀。
若随染緣熏起,作九界心,則廣散難觀。
故辄取一分染緣熏起,隻今剎那陰識之心,依之顯性也。
(文)義例雲者,心境釋疑例。
問:諸文皆雲色心不二,若欲觀察,如何立觀?答:色心一體,無前無後。
修觀次第,必先内心。
(文)今家諸部,凡明觀心,皆揀難從易之意。
故今下,的示今立意。
今之十門,撮彼十妙,入一念心,束作十門而示者,為成觀法大體故也。
撮前五妙,成今四門,為十乘觀體。
撮後五妙,成今六門,為起教觀體。
并以心法三千為門。
不然,何故十門節節雲一念,或心性剎那等耶?豈可見多明心具,不了揀難從易之意,便謂塵等不具乎?諸法圓具,如向所陳。
孤山唯談心具,不許色具,故寄此斥之。
今為成妙行故,撮十妙大綱,一念三千,成乎觀體。
不見此意,全失荊溪述作之意也。
△二、若解下,例後義,彰法理無殊二:初、例本妙。
若解迹妙,本妙非遙,應知但是離合異耳。
因果義一,自他何殊?故下文雲:本迹雖殊,不思議一。
【解】科語,謂以前迹妙,例後本妙。
又以釋名,例下四章,彰本迹十妙。
名等五章,自他因果之法,三千妙理無殊。
初例本妙。
迹本俱談十妙,但有離合之異。
自行因果既一,化他能所豈殊?故引玄文為證。
此二句,本肇師九轍中語。
彼第六,本迹無生。
轍雲:多寶為本,釋迦為迹。
本既不滅,迹豈有生?本迹雖殊,不思議一(文)。
今家雖用其語,義則永異。
以約久遠,成佛為本;中間施化,今日五時,近成為迹。
本迹久近雖殊,三千三谛,不思議一也。
【鈔】若本若迹,各論十妙,而不同者,但是互有離合故也。
迹因具明境、智、行、位四者,離因故;迹果惟明三法一妙者,合果故;本中不雲境等,唯明一本因妙者,合因故;本果之外,更立本國土、本涅盤、本壽命者,離果故。
故知唯雲因妙,必具境等;唯雲三法,必具國土等。
若知因果不殊,自他豈應有異?以本初坐道場時,亦徧赴物,豈不現通說法?豈無眷屬獲益邪?應知久近雖異,皆以三千俱空、假、中而為大綱,故雲不思議一。
【解】若本下,釋初三句。
若知下,因果義一,自他何殊?應知下,釋後二句。
離合異者,迹中因開而果合,合習果、報果為三法妙也。
習果既證三法,必有壽命、國土,但合為一,三法妙耳。
本中因合而果開,開習果,出報果,明本國土妙也。
蓋由涅盤、壽命、國土是稱實感報,故於習果開出涅盤、壽命、國土之報果,亦是開正報,出依報也。
又因果有傍正,玄九雲:迹門破廢方便,開顯真實佛之知見,明弟子實因實果,亦明師門權因權果,為成弟子實因實果,因正果傍。
本門廢方便之近壽,明長遠之實果,亦明弟子實因實果,亦明師門權因權果,要顯師之實果,果正因傍(文)。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