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二門指要鈔詳解卷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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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迹中正為物機開顯,得入真因,故因為正。
本中正開長遠壽量,故果為正。
正則離而詳說,傍則略而合明。
因果既有傍正,所以文有廣狹,義有可否。
文廣狹者,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境妙也。
唯我知是相,十方佛亦然,智妙也。
本從無數佛,具足行諸道,行妙也。
天雨四華,位妙也。
此因文廣也。
佛自住大乘,果文狹也。
本門經曰,我本行菩薩道時,所成壽命,今猶未盡,因文狹也。
我成佛來,久遠若斯,果妙也。
自從是來,我常在此婆婆世界,國土妙也。
然今非實滅度,而便唱言,當取滅度,涅盤妙也。
處處自說年紀大小,壽命妙也。
此果文廣也。
義有可不者,機土淨不淨,化事成未成,故於習報開不開也。
由本佛是淨土淨機,故不說涅盤,即於法華唱滅,有涅盤妙。
既有涅盤,必論壽命長短,故有壽命。
有正必有依,故有國土。
又往事已成,開出涅盤等,迹中無此,但一果證三法而已。
由此諸義,故本迹十妙,互有離合也。
(妙玄本門文意) △二、況體下,例四章 況體宗用秪是自他因果法故,況複教相秪是分别前之四章,使前四章與諸文永異。
【解】上以迹例本,總是釋名。
今以釋名例下四章,亦不外此。
故雲秪是教相,隻是區别粗妙,永異諸經也。
自他因果,與因果自他不同。
前以因果自他收攝十妙,今欲自他各論十妙,機應皆能化物。
故鈔雲:必合從因至果等。
故自他各有體等,則自他在前也。
【鈔】如上所明二十重妙,皆是釋名,而含體等。
以釋名是總,三章是别,總、總、别故。
且十妙中,境即是體,智、行、位、法是宗,應等三妙是用。
感及眷屬既獲利益,必合從因至果,還起利他之用,亦具體等,故雲秪是自他因果法故。
又名等四章,皆是被下之法,即屬教也,而須以相别其粗妙。
今之四章,出前三教四時之上,複能開前,今皆圓妙故。
永異之言,含其待絕,以唯今經能徧開故。
【解】初釋例三章。
又名下,釋例教相。
初如上下,示名含三章。
且十下,釋自因果。
感及去,釋他因果。
釋名含體等者,名謂名言。
一部言句,皆能诠名。
體、宗、用三,皆遍始終。
但題目是總,經文是别。
攬别為總,就題釋名,故釋名章能總含三章之别。
如法華本迹十妙,以名其名,具含體等,即今文雲境即是體等。
境是理境,因果所依,故屬體。
智、行、位三是因,三法是果,因果屬宗。
應及神通說法,是果上之用。
依體起宗,宗成有用也。
簽雲:境是體,是法身;智、行是宗,是用。
乃境、智、行三,住前三法,對體、宗、用,即一性、二修規矩。
今文以名例於體等,名既不出十妙,故以十妙分對體等也。
名等等者,鈔主釋意:前四章為教,第五章為相。
常逾名是能诠,體等是所诠。
今文體等例屬於教者,才涉言诠,即屬教也。
妙宗雲:上之四章,皆是言教,謂诠名、诠體、诠宗、诠用之教。
妙樂雲:通論聖言被下,俱名為教。
(文)并約能诠為言。
妙宗雲:五重玄義,本是經中所诠觀法。
(文)此約所诠為語。
此四皆是聖人被下之法,故皆屬教。
須以大小偏圓之相,揀别粗妙。
今經四章,相待論判,則出前三教四時之上;絕待論開,則開前諸粗,令皆圓妙。
以唯下,釋絕待永異。
相待則待粗論妙,永異可見。
絕待則無非一妙,何言永異?故釋雲:唯獨今經,遍開一切,則前部所無,豈非永異?又凡言教相,有教即是相,有教家之相。
玄十雲:教即是相,非謂無相。
(文)於前四章,俱論簡判,名教即是相。
妙樂雲:教家之相,故雲教相。
(文)謂前四章為教,第五章為相,即前四章教家之相也。
△三、若曉下,别示妙體,令解行俱成三:初、指妙歸心。
若曉斯旨,則教有所歸。
一期縱橫,不出一心。
三千世間,即空假中。
理境乃至,利益鹹爾。
【解】科别示等者。
上科叙前例後,名等四章,玄文該遍。
今乃離文,别示三千妙體,入一念心,令妙解行,俱得成就。
初指妙歸心。
若曉三千、三谛、十妙大綱之旨,則一代教法,有歸趣矣。
以一代教法,不離三千,三千不逾一念,故雲一期等。
簽一雲:始自寂場,終乎鶴樹,故雲一期。
五味為縱,四教為橫。
如來五時化物,四教逗機。
所說法門,雖即無量,不出一念三千。
三谛理境等者。
上雖攝法歸心,言猶通總。
故今曆妙别示,始自理境,終至利益,無出一念三千,故雲鹹爾也。
【鈔】三千妙體,為教所歸,故一期之内,五味傳傳相生,故縱;四教各各趣理,故橫。
而所诠法,雖有顯覆,準今經意,未嘗暫離三千妙法。
又雖諸法皆具三千,今為易成妙解、妙觀,故的指一念即三法,妙中特取心法也。
【解】釋指妙歸心。
今初,正釋。
三千妙體等者,一代時教,宗歸法華,法華開顯三千實相,是諸法之大旨,衆流之歸趣也。
傳,音轉,驿遞之義。
約部,則五味次第相生,從淺至深為縱;約教,則藏、通趣真,别、圓趣中為橫。
所诠即境等十法,雖有昔日之覆,法華之顯,若準今經開權顯實正意,則無非三千妙法。
以前四時十法之粗,皆從三千妙理施出故也。
又雖等者,上雖通以諸法各具三千為所歸,今之文意,為成觀故,的指心法,即揀難從易。
心、佛、衆生三法中,揀生佛之高廣,特取心法近而複要,易成妙觀故也。
【鈔】應知心法就迷、就事而辨,故釋簽雲:衆生法,一往通因果,二往唯局因;佛法定在果,心法定在因。
若約迷、悟分之,佛唯屬悟,二皆在迷。
複就迷中,衆生屬他,通一切故;心法屬己,别指自心。
故四念處,節節皆雲觀一念無明心,止觀初觀陰入心。
九境亦約事中明心,故雲煩惱心、病心,乃至禅、見心等,及随自意中四運心等。
豈非就迷、就事辨所觀心? 【解】此句定心法屬於迷事,為下觀真、立陰、破立之張本。
應知之言,辭含誡斥。
應知此心,乃約迷約事以辨,非從悟從理以論。
即引三文為證:初觀陰心,證心是迷;下之九境、四運心等,證心是事。
玄二(初)雲:若廣衆生法,一往通論諸因果及一切法。
若廣佛法,此則據果;若廣心法,此則據因。
簽二(二十)釋雲:然衆生義通,故雲通論;義非究竟,故雲一往。
一往雖通,二往則局,不通於佛及唯在因(文)。
此文鈔中三番引用:初、定心法在迷,二、斥山外違文,三、釋因果二字。
雖三番引,各有所主,非繁重也。
玄簽但約因果通局以論三法。
四、明複約迷悟自他柬判者,以因果名義,然有收揀。
以六即言之,九界屬迷,皆名理即;名字已去,并名佛界。
此收無不盡也。
下文雲:因從博地至等覺還,果唯妙覺。
此揀無所遺也。
則因果分之,九界為因,佛界無果。
其如佛界,言猶通漫;名字以去,并名佛界。
故須複約迷悟甄分:佛唯屬悟,的取圓教;妙覺為果,等覺已還,并屬九界三道,以無明未盡故也。
心生雖皆在迷,心法乃别指自己。
剎那妄念,以心對生,九界皆名衆生,并屬於他。
又複應知,玄簽約教,且約因果;今文明觀,更約自他。
下文雲:生雖在因,複通一切;唯取心因,是今觀體(文)。
故知四明約因果迷悟自他揀判,方見三法體相不濫矣。
四、念處等者,彼文四(九)雲:此之觀慧,隻觀衆生一念無明之心,即是法性。
又雲:觀無明心,畢竟無所有,而能出十界諸陰。
又雲:今觀此無明心,從何而生等(文)。
止觀初觀陰者,正修章初觀陰境,用十乘觀法。
下之九境,亦是約事。
第四三昧,随自意中觀起,心推四運,亦是事也。
豈非下,結指。
上所引文,皆是迷事三法通局。
玄簽之文,如前所引。
今問:玄文雲:一往通論諸因果。
諸者,不一之辭。
似約界界各論因果,四明那約迷悟九一分耶?答:諸字訓於,即語助也。
下文雲一往通於因果是也。
舊謂界界各論因果者,非。
問:十界因果,攝法周足,何得又雲及一切法?答:拾遺記雲:一切法者,即是假人實法,及以依報,各有性、相、體、力,作因緣、本末、究竟等法也。
是知上雲因果,通言十界。
今雲一切法,即十界中各具十如。
是法界界互具,乃成千如矣。
舊謂九界中善惡等法,義恐不然。
問:簽雲:一往雖通,二往則局。
不通於佛,及唯在因(文)。
既雲不通於佛,又雲及唯在因,何繁重乎?又及字對何處下,答:此二句釋上二往局義。
以衆生法二往言之,正在於因,不通佛界。
唯在九界,故雲不通於佛。
既不通於果,佛及唯在九界之因,故雲及也。
問:衆生法須約一往通論,有何所以?答:玄文廣明千如妙旨,正約衆生法說之。
一往通論十界,皆名衆生,則千如義備也。
【鈔】有人解:今一念雲是真性,恐未稱文旨。
何者?若論真性,諸法皆是,何獨一念?又諸文多雲觀於己心,豈可真理有於己他?更有人全不許立陰、界、入等為所觀境,唯雲不思議境。
此之二師,灼然違教。
【解】叙破清昱二師觀真棄陰。
初雲是真性,是清師。
次不許立陰,天台昱師也。
忠法師雲:如序中引示珠指,解今一念,以帝網珠喻。
乃至雲:我之一念,亦複如是。
能如是觀一切諸法,唯心無性,名真性空等。
(文)今且從容不迫,略斥之日,恐未稱不二門之文旨。
何者下,征釋。
且摩下,示止觀。
前六章廣開妙解,明一切諸法,無非真性,何獨一念?今之一念,為成妙觀,須就迷就事而辨。
若敻指真心,初心如何造趣?諸文觀己心者,如簽雲:己心生佛。
别行玄雲:他者,謂衆生佛。
自者,即心而具。
(文)若論真性生佛,平等無間,己他更有人者?忠法師雲:昱師唯觀不思議境,消一念三千。
(文)若據注文,本無此語。
但雲介爾起心,三千性相,即非縱橫并别之旨。
故雲總在一念。
(文)既雲三千性相,非縱橫并别,豈非不思議境?故四明約義,引而破之。
此之下,總斥二師,灼然違背一家教文。
觀真妄問:一家圓觀,觀一念心,為真為妄?若雲觀真止觀,揀境修觀,唯觀識陰。
若雲觀妄止觀,何雲系緣法界?妙樂何雲但觀理是等耶?答:示珠指謂心唯是理,如雲一念即一性也,一念靈知等。
又雲心即生佛之心,非離生佛外,别有心為生佛之本。
(文)謂心是非迷非悟之真心。
究其弊源,始因慈光恩師,兼講華嚴。
見清涼大疏,以心法是理為能造,生佛是事為所造。
既不深本教,濫用他宗,故定一念屬真。
清昭諸師,謬有承襲,鹹謂觀真。
須知克論此心,真妄同源。
衆生無始在迷,未嘗離念。
約修門說,必須達妄即真。
若敻指真心,則杜初心入理之門,起觀之處。
凡論諸法,皆是真性,自是開解。
奈何山外境觀不明,将解為觀。
慈雲所謂不知啟發之所。
四明定所觀境,的屬妄心。
隻由凡夫衆生,迷真逐妄。
見前一念,全體是陰。
欲令返本還源,故須從近從要。
令達妄以顯真,方是佛祖為人之意。
若敻指真心,真心已是顯悟,何須修觀耶。
然雖定境屬妄,畢竟圓頓。
行者正用觀時,觀一切法為真為妄。
當知直觀此一念妄心,當體具足三千諸法,皆不思議。
所謂造境即中,無不真實。
止庵曰,直觀一念心,體是三千。
譬如見冰,不問融與不融,直作水會。
先達雲,山外觀真,即同觀妄。
四明觀妄,即同觀真。
斯言得矣。
梵天昭師,孤山圓師,本承襲清師之說。
孤山見四明立義,定境屬妄。
遂轉計雲,昔人觀真,今人觀妄。
鹬蚌相扼,我乘其弊。
達六識之妄心,顯三谛之妙理。
(文)昭師因被四明往複征诘,巧作救義雲,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谛之真心。
(文)義書雲,予聞此救,喜躍不勝。
蓋予義論有益,能轉人心,改迷從悟也。
上人因誰得解。
若謂奉先座下得聞,且示珠全不約妄釋心,亦無觀妄成真之說。
(文)是知觀妄成真,出自四明。
如雲:乃依此心,觀不思議,顯三千法。
又雲:以依陰心,顯妙理故。
孤山何得竊取以為己說,卻乃妄破,直雲觀妄耶?昭師縱能轉計巧救,為觀妄顯真,但有其言,全迷其義也。
立陰止觀第五(初)正修章列所觀十境,陰乃居初。
文雲:此十境通能覆障。
陰在初者,一現前,二依經。
大品雲:聲聞依四念處行道,菩薩初觀色,乃至一切種智。
章章皆爾,故不違經。
又行人受身,雖不陰入,重擔現前,是故初觀。
輔行雲:今家用此十法為境,不同常途,别立清淨真如,無生無漏。
(文)據此,則圓頓行者,陰境現前,恒得為觀,何須言立?蓋由山外不立陰等為境,直觀不思議境。
今對彼不立,故雲立耳。
問:圓頓行人,必須觀陰釋簽,何雲陰等十境,唯在三教?答:若論陰體所屬,在前三教。
如止觀五(二)雲:此十種境,始自凡夫正報,終至聖人方便。
陰入一境,常自現前。
(方便即别教道。
)則别教教道已還,三教九界,背性成迷,無非三障四魔,皆屬陰境所攝。
圓人了知,無非性具法門。
荊溪據陰體而判,故雲惟在三教。
圓人既了此陰無非法界,即此便是圓人所觀之境。
故連文雲:今是圓人所觀境界。
(文)蓋前輩有讀文不盡之過,但以陰境在三教為難,殊不知今是圓人所觀境也。
【鈔】且摩诃止觀,先於六章廣示妙解,豈不論諸法本真,皆不思議?然欲立行造修,須揀入理之門,起觀之處。
故於三科,揀卻界、入;複於五陰,又除前四,的取識陰輔行;又揀能招報心,及以發得,屬於下境。
此是去丈就尺,去尺就寸,如灸得穴也。
乃依此心,觀不思議,顯三千法。
乃至貪、嗔等心,及諸根塵,皆雲觀陰、入、界及下九境。
文中揀判,毫末不差,豈是直雲真性及不思議? 【解】引止觀依解立行,揀境修觀,皆觀陰妄,結斥觀真不立陰境之非。
初明前六章開解。
然欲下,明第七正修。
至觀陰入界,總是初境。
及下去,明下之九境。
豈是下,結斥。
前六章開解者,止觀五(初)雲:前六重依修多羅以開妙解,今依妙解以立妙行。
(文)輔行問:五略中有行有解,有因有果,何故但雲六重是解?答:言大意者,冠於行解自他因果。
意既難顯,還作行解因果等釋,非謂已有行果等也。
若論文意,但屬於解。
於屬解中,恐解不周,故須委明名體及攝法等。
方便望五,稍似行始。
若望正觀,全未論行,亦曆二十五法,約事生解,方乃堪為正修方便。
是故前六并屬於解。
(文)然欲等者,既能解了法法本真,皆不思議。
若欲起行造修,入此真理,須得其門。
欲觀此不思議境,須知起觀之處。
所以吾祖於正修章中,廣明十境、十乘、行相三科。
揀卻界入者,止觀雲:依毗婆沙,明三科開合。
若迷心,開心為四陰,色為一陰。
若迷色,開色為十入及一入少分,心為意入及法入少分。
若俱迷者,開為十八界也。
十界少分屬色,七界少分屬心,以此法界中亦有四類法故。
言二少分者,以法入中有四類法,謂無表色、心所法、不相應行、三無為。
則無表色屬色,心所法屬心,不相應行非色非心,三無為非三聚攝。
(文)次克示境體雲:若欲觀察,須伐其根,如灸病得穴。
今當去丈就尺,去尺就寸,但觀識陰。
識陰者,心是也。
(文)輔行雲:從廣之狹,正示境體。
陰、入、界三,并可為境,寬漫難示,故促的指。
略二就陰,如去丈就尺;略四從識,如去尺就寸。
以由界、入所攝寬多,陰唯有為,有為之中,義兼心、色,故置色存心。
心名複含心及心所,今且觀王,置於心所。
故初觀識,餘下例之。
(文)輔行又揀等者,彼雲:於第六中,取能招報者,仍須發得,屬煩惱境。
餘之分别,方是今境。
(文)彼雲:取,取去也。
今文雲揀,其義是同。
能招報心有二:一、見行,二、發得,并須揀去故。
四、明用,及以二字代彼,仍須文義易曉。
發得能招報,屬下煩惱境中。
見行能招報,乃受、想、行三心。
雖五陰中揀去,界、入、中未分王數,故須此揀,在後文例。
餘陰入中觀乃依等者,正指所揀,克示境體,總無明心也。
貪、嗔等心,即曆餘一心。
如破遍文後雲:曆餘一心三觀者,若總無明心,未必是宜,更曆餘心,或欲心、嗔心、慢心。
此等心起,即空、即假、即中,還如總中所說。
(文)輔行雲:今此但觀欲等心王。
(文)及根、塵者,破法遍文末,例餘陰入,及十乘文後,曆緣對境,故雲皆也。
止觀雲:前來所說,但觀識陰,作如此說,餘四陰亦如是,十二入十八界亦如是。
輔行雲:此文應在第七卷末,十乘文後,何故於此即例餘耶?答:以義便故,從初至此,單約識心,從此已去,乃至離愛,具約五陰,方成行相,故須於此例餘陰入。
輔行雲:欲融諸法,示觀境遍。
(文)曆緣對境者,止觀雲:端坐觀陰入,如上說。
曆緣對境觀陰界者,緣謂六作,境謂六塵。
(文)更有淨心曆法,以示妙境,在第五卷不思議境說教大體科後。
及下九境,謂煩惱、病患、業相、魔事、禅定、諸見現文六境也。
兼上慢、二乘、菩薩三境,托緣不說。
前開章明於十境,今亦通言文中揀别分判,如雲煩惱心、病心等,皆屬迷妄之事,毫厘無有差忒也。
揀境止觀正修章,先示三科,色心為境,次克示境體,揀去界入及前四陰,唯觀識陰。
文雲若欲觀察,須伐其根等,并輔行釋,并如前引。
但南屏已來,謂識中有善、惡、無記三性,為通觀三性,别觀無記?若别觀無記,止觀不揀善惡,總觀識陰;若通觀三性,輔行何雲在無記?故竹庵艹錄釋出此義雲:摩诃止觀所立觀境,通陰、界、入。
初心通漫,難可用觀,的揀見前無始日用能造諸法識陰心王,為所觀境。
若乃善、惡、無記三心,屬所起心相,非能造識體,非所揀境,曆緣對境,随自意三昧,方能觀境。
荊溪雲:在無記故,通約五陰色心,屬報陰法,對下所發煩惱九境,非善即惡,以分三心,本自分明,初無難見(文)。
但輔行料揀自來,謂文無生起,止觀揀境,已自分明,荊溪何故孤然立問?況五識、五意識,乃是界、入中法相,大師既揀,荊溪又卻取來為問,至答文中,又雲定是今境,豈非師資相違?止庵約二義斷之曰:界、入無歸,識名通濫,由止觀揀去界、入諸識,唯取第六識心。
荊溪謂五識、五意識,既皆揀去,在何處得為觀境?又五識、五意識,通名為識,何等識心,是今觀境?正對止觀設問,初不相違,今但直消輔行料揀之文,則揀境之義,從而可了。
問:五識、五意識及第六識,并能生於受等三心,何等識心及所生三心,是今觀境?初且定能生、所生。
何等下,征問。
此據上文,引有宗所計。
以下界、入二科,對今五陰,揀示境
本中正開長遠壽量,故果為正。
正則離而詳說,傍則略而合明。
因果既有傍正,所以文有廣狹,義有可否。
文廣狹者,唯佛與佛,乃能究盡諸法實相,境妙也。
唯我知是相,十方佛亦然,智妙也。
本從無數佛,具足行諸道,行妙也。
天雨四華,位妙也。
此因文廣也。
佛自住大乘,果文狹也。
本門經曰,我本行菩薩道時,所成壽命,今猶未盡,因文狹也。
我成佛來,久遠若斯,果妙也。
自從是來,我常在此婆婆世界,國土妙也。
然今非實滅度,而便唱言,當取滅度,涅盤妙也。
處處自說年紀大小,壽命妙也。
此果文廣也。
義有可不者,機土淨不淨,化事成未成,故於習報開不開也。
由本佛是淨土淨機,故不說涅盤,即於法華唱滅,有涅盤妙。
既有涅盤,必論壽命長短,故有壽命。
有正必有依,故有國土。
又往事已成,開出涅盤等,迹中無此,但一果證三法而已。
由此諸義,故本迹十妙,互有離合也。
(妙玄本門文意) △二、況體下,例四章 況體宗用秪是自他因果法故,況複教相秪是分别前之四章,使前四章與諸文永異。
【解】上以迹例本,總是釋名。
今以釋名例下四章,亦不外此。
故雲秪是教相,隻是區别粗妙,永異諸經也。
自他因果,與因果自他不同。
前以因果自他收攝十妙,今欲自他各論十妙,機應皆能化物。
故鈔雲:必合從因至果等。
故自他各有體等,則自他在前也。
【鈔】如上所明二十重妙,皆是釋名,而含體等。
以釋名是總,三章是别,總、總、别故。
且十妙中,境即是體,智、行、位、法是宗,應等三妙是用。
感及眷屬既獲利益,必合從因至果,還起利他之用,亦具體等,故雲秪是自他因果法故。
又名等四章,皆是被下之法,即屬教也,而須以相别其粗妙。
今之四章,出前三教四時之上,複能開前,今皆圓妙故。
永異之言,含其待絕,以唯今經能徧開故。
【解】初釋例三章。
又名下,釋例教相。
初如上下,示名含三章。
且十下,釋自因果。
感及去,釋他因果。
釋名含體等者,名謂名言。
一部言句,皆能诠名。
體、宗、用三,皆遍始終。
但題目是總,經文是别。
攬别為總,就題釋名,故釋名章能總含三章之别。
如法華本迹十妙,以名其名,具含體等,即今文雲境即是體等。
境是理境,因果所依,故屬體。
智、行、位三是因,三法是果,因果屬宗。
應及神通說法,是果上之用。
依體起宗,宗成有用也。
簽雲:境是體,是法身;智、行是宗,是用。
乃境、智、行三,住前三法,對體、宗、用,即一性、二修規矩。
今文以名例於體等,名既不出十妙,故以十妙分對體等也。
名等等者,鈔主釋意:前四章為教,第五章為相。
常逾名是能诠,體等是所诠。
今文體等例屬於教者,才涉言诠,即屬教也。
妙宗雲:上之四章,皆是言教,謂诠名、诠體、诠宗、诠用之教。
妙樂雲:通論聖言被下,俱名為教。
(文)并約能诠為言。
妙宗雲:五重玄義,本是經中所诠觀法。
(文)此約所诠為語。
此四皆是聖人被下之法,故皆屬教。
須以大小偏圓之相,揀别粗妙。
今經四章,相待論判,則出前三教四時之上;絕待論開,則開前諸粗,令皆圓妙。
以唯下,釋絕待永異。
相待則待粗論妙,永異可見。
絕待則無非一妙,何言永異?故釋雲:唯獨今經,遍開一切,則前部所無,豈非永異?又凡言教相,有教即是相,有教家之相。
玄十雲:教即是相,非謂無相。
(文)於前四章,俱論簡判,名教即是相。
妙樂雲:教家之相,故雲教相。
(文)謂前四章為教,第五章為相,即前四章教家之相也。
△三、若曉下,别示妙體,令解行俱成三:初、指妙歸心。
若曉斯旨,則教有所歸。
一期縱橫,不出一心。
三千世間,即空假中。
理境乃至,利益鹹爾。
【解】科别示等者。
上科叙前例後,名等四章,玄文該遍。
今乃離文,别示三千妙體,入一念心,令妙解行,俱得成就。
初指妙歸心。
若曉三千、三谛、十妙大綱之旨,則一代教法,有歸趣矣。
以一代教法,不離三千,三千不逾一念,故雲一期等。
簽一雲:始自寂場,終乎鶴樹,故雲一期。
五味為縱,四教為橫。
如來五時化物,四教逗機。
所說法門,雖即無量,不出一念三千。
三谛理境等者。
上雖攝法歸心,言猶通總。
故今曆妙别示,始自理境,終至利益,無出一念三千,故雲鹹爾也。
【鈔】三千妙體,為教所歸,故一期之内,五味傳傳相生,故縱;四教各各趣理,故橫。
而所诠法,雖有顯覆,準今經意,未嘗暫離三千妙法。
又雖諸法皆具三千,今為易成妙解、妙觀,故的指一念即三法,妙中特取心法也。
【解】釋指妙歸心。
今初,正釋。
三千妙體等者,一代時教,宗歸法華,法華開顯三千實相,是諸法之大旨,衆流之歸趣也。
傳,音轉,驿遞之義。
約部,則五味次第相生,從淺至深為縱;約教,則藏、通趣真,别、圓趣中為橫。
所诠即境等十法,雖有昔日之覆,法華之顯,若準今經開權顯實正意,則無非三千妙法。
以前四時十法之粗,皆從三千妙理施出故也。
又雖等者,上雖通以諸法各具三千為所歸,今之文意,為成觀故,的指心法,即揀難從易。
心、佛、衆生三法中,揀生佛之高廣,特取心法近而複要,易成妙觀故也。
【鈔】應知心法就迷、就事而辨,故釋簽雲:衆生法,一往通因果,二往唯局因;佛法定在果,心法定在因。
若約迷、悟分之,佛唯屬悟,二皆在迷。
複就迷中,衆生屬他,通一切故;心法屬己,别指自心。
故四念處,節節皆雲觀一念無明心,止觀初觀陰入心。
九境亦約事中明心,故雲煩惱心、病心,乃至禅、見心等,及随自意中四運心等。
豈非就迷、就事辨所觀心? 【解】此句定心法屬於迷事,為下觀真、立陰、破立之張本。
應知之言,辭含誡斥。
應知此心,乃約迷約事以辨,非從悟從理以論。
即引三文為證:初觀陰心,證心是迷;下之九境、四運心等,證心是事。
玄二(初)雲:若廣衆生法,一往通論諸因果及一切法。
若廣佛法,此則據果;若廣心法,此則據因。
簽二(二十)釋雲:然衆生義通,故雲通論;義非究竟,故雲一往。
一往雖通,二往則局,不通於佛及唯在因(文)。
此文鈔中三番引用:初、定心法在迷,二、斥山外違文,三、釋因果二字。
雖三番引,各有所主,非繁重也。
玄簽但約因果通局以論三法。
四、明複約迷悟自他柬判者,以因果名義,然有收揀。
以六即言之,九界屬迷,皆名理即;名字已去,并名佛界。
此收無不盡也。
下文雲:因從博地至等覺還,果唯妙覺。
此揀無所遺也。
則因果分之,九界為因,佛界無果。
其如佛界,言猶通漫;名字以去,并名佛界。
故須複約迷悟甄分:佛唯屬悟,的取圓教;妙覺為果,等覺已還,并屬九界三道,以無明未盡故也。
心生雖皆在迷,心法乃别指自己。
剎那妄念,以心對生,九界皆名衆生,并屬於他。
又複應知,玄簽約教,且約因果;今文明觀,更約自他。
下文雲:生雖在因,複通一切;唯取心因,是今觀體(文)。
故知四明約因果迷悟自他揀判,方見三法體相不濫矣。
四、念處等者,彼文四(九)雲:此之觀慧,隻觀衆生一念無明之心,即是法性。
又雲:觀無明心,畢竟無所有,而能出十界諸陰。
又雲:今觀此無明心,從何而生等(文)。
止觀初觀陰者,正修章初觀陰境,用十乘觀法。
下之九境,亦是約事。
第四三昧,随自意中觀起,心推四運,亦是事也。
豈非下,結指。
上所引文,皆是迷事三法通局。
玄簽之文,如前所引。
今問:玄文雲:一往通論諸因果。
諸者,不一之辭。
似約界界各論因果,四明那約迷悟九一分耶?答:諸字訓於,即語助也。
下文雲一往通於因果是也。
舊謂界界各論因果者,非。
問:十界因果,攝法周足,何得又雲及一切法?答:拾遺記雲:一切法者,即是假人實法,及以依報,各有性、相、體、力,作因緣、本末、究竟等法也。
是知上雲因果,通言十界。
今雲一切法,即十界中各具十如。
是法界界互具,乃成千如矣。
舊謂九界中善惡等法,義恐不然。
問:簽雲:一往雖通,二往則局。
不通於佛,及唯在因(文)。
既雲不通於佛,又雲及唯在因,何繁重乎?又及字對何處下,答:此二句釋上二往局義。
以衆生法二往言之,正在於因,不通佛界。
唯在九界,故雲不通於佛。
既不通於果,佛及唯在九界之因,故雲及也。
問:衆生法須約一往通論,有何所以?答:玄文廣明千如妙旨,正約衆生法說之。
一往通論十界,皆名衆生,則千如義備也。
【鈔】有人解:今一念雲是真性,恐未稱文旨。
何者?若論真性,諸法皆是,何獨一念?又諸文多雲觀於己心,豈可真理有於己他?更有人全不許立陰、界、入等為所觀境,唯雲不思議境。
此之二師,灼然違教。
【解】叙破清昱二師觀真棄陰。
初雲是真性,是清師。
次不許立陰,天台昱師也。
忠法師雲:如序中引示珠指,解今一念,以帝網珠喻。
乃至雲:我之一念,亦複如是。
能如是觀一切諸法,唯心無性,名真性空等。
(文)今且從容不迫,略斥之日,恐未稱不二門之文旨。
何者下,征釋。
且摩下,示止觀。
前六章廣開妙解,明一切諸法,無非真性,何獨一念?今之一念,為成妙觀,須就迷就事而辨。
若敻指真心,初心如何造趣?諸文觀己心者,如簽雲:己心生佛。
别行玄雲:他者,謂衆生佛。
自者,即心而具。
(文)若論真性生佛,平等無間,己他更有人者?忠法師雲:昱師唯觀不思議境,消一念三千。
(文)若據注文,本無此語。
但雲介爾起心,三千性相,即非縱橫并别之旨。
故雲總在一念。
(文)既雲三千性相,非縱橫并别,豈非不思議境?故四明約義,引而破之。
此之下,總斥二師,灼然違背一家教文。
觀真妄問:一家圓觀,觀一念心,為真為妄?若雲觀真止觀,揀境修觀,唯觀識陰。
若雲觀妄止觀,何雲系緣法界?妙樂何雲但觀理是等耶?答:示珠指謂心唯是理,如雲一念即一性也,一念靈知等。
又雲心即生佛之心,非離生佛外,别有心為生佛之本。
(文)謂心是非迷非悟之真心。
究其弊源,始因慈光恩師,兼講華嚴。
見清涼大疏,以心法是理為能造,生佛是事為所造。
既不深本教,濫用他宗,故定一念屬真。
清昭諸師,謬有承襲,鹹謂觀真。
須知克論此心,真妄同源。
衆生無始在迷,未嘗離念。
約修門說,必須達妄即真。
若敻指真心,則杜初心入理之門,起觀之處。
凡論諸法,皆是真性,自是開解。
奈何山外境觀不明,将解為觀。
慈雲所謂不知啟發之所。
四明定所觀境,的屬妄心。
隻由凡夫衆生,迷真逐妄。
見前一念,全體是陰。
欲令返本還源,故須從近從要。
令達妄以顯真,方是佛祖為人之意。
若敻指真心,真心已是顯悟,何須修觀耶。
然雖定境屬妄,畢竟圓頓。
行者正用觀時,觀一切法為真為妄。
當知直觀此一念妄心,當體具足三千諸法,皆不思議。
所謂造境即中,無不真實。
止庵曰,直觀一念心,體是三千。
譬如見冰,不問融與不融,直作水會。
先達雲,山外觀真,即同觀妄。
四明觀妄,即同觀真。
斯言得矣。
梵天昭師,孤山圓師,本承襲清師之說。
孤山見四明立義,定境屬妄。
遂轉計雲,昔人觀真,今人觀妄。
鹬蚌相扼,我乘其弊。
達六識之妄心,顯三谛之妙理。
(文)昭師因被四明往複征诘,巧作救義雲,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谛之真心。
(文)義書雲,予聞此救,喜躍不勝。
蓋予義論有益,能轉人心,改迷從悟也。
上人因誰得解。
若謂奉先座下得聞,且示珠全不約妄釋心,亦無觀妄成真之說。
(文)是知觀妄成真,出自四明。
如雲:乃依此心,觀不思議,顯三千法。
又雲:以依陰心,顯妙理故。
孤山何得竊取以為己說,卻乃妄破,直雲觀妄耶?昭師縱能轉計巧救,為觀妄顯真,但有其言,全迷其義也。
立陰止觀第五(初)正修章列所觀十境,陰乃居初。
文雲:此十境通能覆障。
陰在初者,一現前,二依經。
大品雲:聲聞依四念處行道,菩薩初觀色,乃至一切種智。
章章皆爾,故不違經。
又行人受身,雖不陰入,重擔現前,是故初觀。
輔行雲:今家用此十法為境,不同常途,别立清淨真如,無生無漏。
(文)據此,則圓頓行者,陰境現前,恒得為觀,何須言立?蓋由山外不立陰等為境,直觀不思議境。
今對彼不立,故雲立耳。
問:圓頓行人,必須觀陰釋簽,何雲陰等十境,唯在三教?答:若論陰體所屬,在前三教。
如止觀五(二)雲:此十種境,始自凡夫正報,終至聖人方便。
陰入一境,常自現前。
(方便即别教道。
)則别教教道已還,三教九界,背性成迷,無非三障四魔,皆屬陰境所攝。
圓人了知,無非性具法門。
荊溪據陰體而判,故雲惟在三教。
圓人既了此陰無非法界,即此便是圓人所觀之境。
故連文雲:今是圓人所觀境界。
(文)蓋前輩有讀文不盡之過,但以陰境在三教為難,殊不知今是圓人所觀境也。
【鈔】且摩诃止觀,先於六章廣示妙解,豈不論諸法本真,皆不思議?然欲立行造修,須揀入理之門,起觀之處。
故於三科,揀卻界、入;複於五陰,又除前四,的取識陰輔行;又揀能招報心,及以發得,屬於下境。
此是去丈就尺,去尺就寸,如灸得穴也。
乃依此心,觀不思議,顯三千法。
乃至貪、嗔等心,及諸根塵,皆雲觀陰、入、界及下九境。
文中揀判,毫末不差,豈是直雲真性及不思議? 【解】引止觀依解立行,揀境修觀,皆觀陰妄,結斥觀真不立陰境之非。
初明前六章開解。
然欲下,明第七正修。
至觀陰入界,總是初境。
及下去,明下之九境。
豈是下,結斥。
前六章開解者,止觀五(初)雲:前六重依修多羅以開妙解,今依妙解以立妙行。
(文)輔行問:五略中有行有解,有因有果,何故但雲六重是解?答:言大意者,冠於行解自他因果。
意既難顯,還作行解因果等釋,非謂已有行果等也。
若論文意,但屬於解。
於屬解中,恐解不周,故須委明名體及攝法等。
方便望五,稍似行始。
若望正觀,全未論行,亦曆二十五法,約事生解,方乃堪為正修方便。
是故前六并屬於解。
(文)然欲等者,既能解了法法本真,皆不思議。
若欲起行造修,入此真理,須得其門。
欲觀此不思議境,須知起觀之處。
所以吾祖於正修章中,廣明十境、十乘、行相三科。
揀卻界入者,止觀雲:依毗婆沙,明三科開合。
若迷心,開心為四陰,色為一陰。
若迷色,開色為十入及一入少分,心為意入及法入少分。
若俱迷者,開為十八界也。
十界少分屬色,七界少分屬心,以此法界中亦有四類法故。
言二少分者,以法入中有四類法,謂無表色、心所法、不相應行、三無為。
則無表色屬色,心所法屬心,不相應行非色非心,三無為非三聚攝。
(文)次克示境體雲:若欲觀察,須伐其根,如灸病得穴。
今當去丈就尺,去尺就寸,但觀識陰。
識陰者,心是也。
(文)輔行雲:從廣之狹,正示境體。
陰、入、界三,并可為境,寬漫難示,故促的指。
略二就陰,如去丈就尺;略四從識,如去尺就寸。
以由界、入所攝寬多,陰唯有為,有為之中,義兼心、色,故置色存心。
心名複含心及心所,今且觀王,置於心所。
故初觀識,餘下例之。
(文)輔行又揀等者,彼雲:於第六中,取能招報者,仍須發得,屬煩惱境。
餘之分别,方是今境。
(文)彼雲:取,取去也。
今文雲揀,其義是同。
能招報心有二:一、見行,二、發得,并須揀去故。
四、明用,及以二字代彼,仍須文義易曉。
發得能招報,屬下煩惱境中。
見行能招報,乃受、想、行三心。
雖五陰中揀去,界、入、中未分王數,故須此揀,在後文例。
餘陰入中觀乃依等者,正指所揀,克示境體,總無明心也。
貪、嗔等心,即曆餘一心。
如破遍文後雲:曆餘一心三觀者,若總無明心,未必是宜,更曆餘心,或欲心、嗔心、慢心。
此等心起,即空、即假、即中,還如總中所說。
(文)輔行雲:今此但觀欲等心王。
(文)及根、塵者,破法遍文末,例餘陰入,及十乘文後,曆緣對境,故雲皆也。
止觀雲:前來所說,但觀識陰,作如此說,餘四陰亦如是,十二入十八界亦如是。
輔行雲:此文應在第七卷末,十乘文後,何故於此即例餘耶?答:以義便故,從初至此,單約識心,從此已去,乃至離愛,具約五陰,方成行相,故須於此例餘陰入。
輔行雲:欲融諸法,示觀境遍。
(文)曆緣對境者,止觀雲:端坐觀陰入,如上說。
曆緣對境觀陰界者,緣謂六作,境謂六塵。
(文)更有淨心曆法,以示妙境,在第五卷不思議境說教大體科後。
及下九境,謂煩惱、病患、業相、魔事、禅定、諸見現文六境也。
兼上慢、二乘、菩薩三境,托緣不說。
前開章明於十境,今亦通言文中揀别分判,如雲煩惱心、病心等,皆屬迷妄之事,毫厘無有差忒也。
揀境止觀正修章,先示三科,色心為境,次克示境體,揀去界入及前四陰,唯觀識陰。
文雲若欲觀察,須伐其根等,并輔行釋,并如前引。
但南屏已來,謂識中有善、惡、無記三性,為通觀三性,别觀無記?若别觀無記,止觀不揀善惡,總觀識陰;若通觀三性,輔行何雲在無記?故竹庵艹錄釋出此義雲:摩诃止觀所立觀境,通陰、界、入。
初心通漫,難可用觀,的揀見前無始日用能造諸法識陰心王,為所觀境。
若乃善、惡、無記三心,屬所起心相,非能造識體,非所揀境,曆緣對境,随自意三昧,方能觀境。
荊溪雲:在無記故,通約五陰色心,屬報陰法,對下所發煩惱九境,非善即惡,以分三心,本自分明,初無難見(文)。
但輔行料揀自來,謂文無生起,止觀揀境,已自分明,荊溪何故孤然立問?況五識、五意識,乃是界、入中法相,大師既揀,荊溪又卻取來為問,至答文中,又雲定是今境,豈非師資相違?止庵約二義斷之曰:界、入無歸,識名通濫,由止觀揀去界、入諸識,唯取第六識心。
荊溪謂五識、五意識,既皆揀去,在何處得為觀境?又五識、五意識,通名為識,何等識心,是今觀境?正對止觀設問,初不相違,今但直消輔行料揀之文,則揀境之義,從而可了。
問:五識、五意識及第六識,并能生於受等三心,何等識心及所生三心,是今觀境?初且定能生、所生。
何等下,征問。
此據上文,引有宗所計。
以下界、入二科,對今五陰,揀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