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二門文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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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第二、第三從智行立名 境分内外者,乃發智起行之所由也。
修即智行,性即前境,由修照性,故此屬焉。
第四從位法立名 因該五即之位,果通分滿之法。
記雲:位妙若立,實通因果。
為對三法,且從因說。
又雲:三法屬果,義可通因。
即指初住為因,妙覺為果也。
他釋:位是住前所曆,故屬因;法是登住分證,故屬果。
今文正示初心觀體,所以唯指初住為果,正與止觀文同。
以彼感大果,隻是初住故也。
今謂不爾。
且因果門中,義開六即。
又雲:幻因既滿,鏡像果圓。
染淨門雲:分真垂迹,十界亦然。
乃至果成,等彼百界。
此等豈非因該五即,果通分滿耶?而欲例同止觀,唯指分果,其可得乎?應知彼感大果,蓋示行人當報之相,故且言其初也。
今明三法,乃是佛地已證之德,故須顯其終也。
豈以果法太高,使乖於初心觀體耶? 第五、第六、第七,從感應神通立名。
染淨二法,所以對辨者,為示染體攝於淨用也。
淨用之事,屬乎應通;應通之相,在乎依正。
此為能化必對所化,故有自他。
自即應通,他即機感。
第八、第九從說法立名 說必三業俱運,法乃權實疊興。
第十從眷屬利益立名 眷屬即受化之人,利益即蒙潤之相。
一、色心不二門者,且十如境乃至無谛,一一皆有總别二意,總在一念别分色心。
色心萬法,通論其理。
一一法體,無非是總。
以由别相唯心所生,如枝派之有根源,故的指一念而為總也。
此中雙标,則先總後别。
下文各釋,則先别後總者。
蓋非别無以明總,即以生顯具之義也。
問:十如境,乃至三谛,可有總别。
一實及無,總别安在?答:玄義雖說一無,亦對事辨。
故一谛中,引涅盤二谛,其實是一。
無谛中,引法華諸法常寂滅相。
故知是并就色心之境,以顯一無之理。
總别二意,例亦有焉。
何者?初十如中,相唯在色,性唯在心,體、力、作、緣,義兼心、色,因、果唯心,報唯約色。
不言本末究竟等者,本末隻是前之九如,指所歸處為究竟等。
歸處者,三谛也。
下文雲俗具色心,真中唯心,今正約俗谛而判。
十二因緣,苦業兩兼,惑唯在心。
問:前十如境,報唯約色;今因緣境,苦何兩兼?答:苦、報二名,大同小異。
報據酬因,可雲唯色;苦通三受,不可無心。
然又報非無心,從習果受稱也。
四谛則三兼色、心,滅唯在心。
滅以滅無為義,若論所滅,即苦、集二境,色、心兩亡也;若論能滅,即道、滅二智,以道有正助,故兼於色,滅唯約證,故但屬心。
二谛三谛,皆俗具色心,真中唯心。
二谛有複俗之義,空雖在俗,不可雲色,今色且從假為言耳。
然真中二理,本非色心,而心法虛通,有名無狀,由茲悟理,故曰唯心。
若下文唯心色之義,非同此例。
一實及無,準此可見。
此謂真中。
既知别已,攝别入總,一切諸法,無非心性。
七境色心緣起差别若了心性差别,同趣止觀。
大意雲:随緣不變故為性,不變随緣故為心。
是則即理之事名心,心生故一即一切;即事之理名性,性融故一切即一。
須彌入芥子,正顯於斯。
當知此文既雲攝别入總,祇是攝事入理。
若乃理具三千,本非色心,何必令其攝别入總?下文一性無性,三千宛然等,即是開總出别,全理造事,不須更立兩重總别也。
問:舊雲非謂約事論别,以理為總,今何違之?答:此語偏矣。
文句記指此為事理不二門,豈非理總而事别耶?但是指事即理,以理為總,自異偏指清淨真如。
若隻以事中一念為總,豈有攝别之義乎?如淨名疏釋須彌入芥子雲:若得芥子真性之小,能容須彌之大;得須彌真性之大,不礙芥子之小。
輔行雲:然此真性,遍於法界,迷謂内外,悟唯一心。
是故四眼二智,萬像森然;佛眼種智,真空冥寂。
今雖初觀,豈令順迷?制心從理,無非心性。
由是明之,舊說訛矣。
一性無性,三千宛然。
對别雲一,一複成待,待對俱絕,是謂空中。
空中之體,且非斷無,三千色心,妙假斯立。
應知心性之理,雖具三千,以未曾變造故,所有假法,同名空中也。
三千之事,雖即真性,以全體起用故,所有空中,皆屬假法也。
問:若據下文修性之義,但雲離謂修性各三,合謂修二性一。
若如向說事理之義,應雲離謂事理各三,合謂事一理二耶?答:實如所問。
故玄義明事理本迹,則以實相真谛為理本,森羅俗谛為事迹。
記雲:即指三千為其森羅。
又文句明事理權實,亦以諸法實相為實理,如是相等為權事。
記雲:空中為理,假法為事。
斯皆合義也。
下文觀内外二境,各雲即空假中,豈非離義耶?當知若約谛境而論,須合真中為理,俗但名事。
若約順修對性而辨,須合谛境為一,分智行為二。
各有其緻,學者詳之。
又複須曉三千之法,定屬於假,空中之體,斷非數量。
故止觀雲:第一義中,一法不可得,況三千法?世谛中,一心尚具無量法,況三千耶?又輔行雲:三谛無形,俱不可見,然即假法,可寄事辨。
人之多僻,見諸文雲三千空中,便謂空中亦有數量,競執理體有差别者,幾許誤哉?殊不知約假以立空中,妄認世谛而為臻極。
淨名記釋行於非道,通達佛道雲:三千世間,皆名非道,不離空中,方名佛道。
庶觀此解,用格前非。
當知心之色心。
上心字是總,下色心是别。
前雲一念,此單雲心,皆指心念之性也。
即心名變,變名為造,造謂體用。
心性變造三千色心,即全體起用也。
變義從性,造義從心。
性非心而所變無因,心非性而能造無體。
變造相顯,體用方成。
他本雲造謂體同者,誤。
釋者雲:祇由理具,方有事用。
此事即理,所以徧觀所造,唯見理具,故雲造謂體同。
若言體用,但得從理變事之談,而失指事即理之義。
今試辨之。
且文中三句,皆疊相釋成耳。
初即心名變,乃成上心之色心也。
次以造釋變,後以用釋造。
若不爾者,則名謂二字,并無所以。
責雲失指事即理之義者,上文攝别入總,下文結示三谛,豈非其義耶?祇緣中間開總出别,全理造事,成三千色心,即點此色心而為三谛。
文理婉順,何事固迷? 是則非色非心。
真也。
而色而心。
俗也。
唯色唯心。
中也。
一切法趣色趣心,故謂之唯。
良由於此。
良,實也。
此指理事之境也。
由事即理,故色心本常;由理即事,故變造無礙。
後總結雲如境本來具三,義見於此。
故知但識一念,遍見己他生佛。
還就總念,示觀體之要。
前明變造之用,不逾生佛之法。
己造他造,事雖有殊,但識一念三谛三千,遍見己他無二無别。
言己他生佛者,己即自心,他即生佛。
為顯他性各具生佛,故此言之。
有本無生佛二字者,誤。
他生他佛,尚與心同。
況己心生佛,甯乖一念。
故彼彼境法,差而不差。
境法即三法,權實所造也。
二、内外不二門者,凡所觀境,不出内外。
他釋己心名内,生佛名外。
前門自己色心,雖已融一,對外生佛,尚成二法。
故示己心三千,攝彼生佛,以成不二也。
原夫前門從境妙而立,此門約智行而談。
豈可境妙唯明心法三千,智行方明三無差别。
況複前門顯示一念遍見己他生佛,何忽尚成二法之見耶。
今詳究文義,祇以前門總在一念為内,别分色心為外。
前釋總别,既前别後總。
今釋内外,亦先外後内。
外觀雲,托彼依正色心,豈非指前十如等七境色心耶。
内觀雲,是則外法全為心性,豈非同前一切諸法無非心性耶。
況一家教觀,以理事為内外,其文非一。
如止觀不思議境破四性中,以法性為内,無明為外。
又輔行釋觀煩惱境中雲:理性為内,諸法為外。
又文句記釋如來入定履曆法緣雲:履曆即曆事對境,法緣即内緣真理。
又涅盤疏釋十功德非内非外雲:非真故非内,非俗故非外。
斯等明據,足顯此門所立之義也。
應知内外二境,即占察經中唯識真如二種觀境也。
彼經雲:學唯識觀者,於一切時處,随身口意所有作業,悉當觀察,知唯是心。
習真如觀者,思惟心性無生無滅,不住見聞覺知,永離一切分别之相。
輔行雲:唯識曆事,真如觀理。
又曰:觀於十界四運,義當占察一切唯心。
由是而知彼之所觀,即今之二境也明矣。
諸文有以生佛依正等為内外者,随義甄分,不可一準。
此門消釋,曆代不同。
吾宗達人,試與評品,在理或當,能無從乎? 外謂托彼依正色心。
境也。
即空、假、中。
觀也。
他本作即空即中者,誤。
即空假中妙,故色心體絕。
三觀冥理故雲妙,色心即性故雲體絕。
所言絕者,非無體斷絕之義。
如義例雲: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隐起,金處異名生,與金無前後。
今觀隐起純是一金,則異名體絕矣。
他本但雲空中妙故心色體絕,釋者謂此中但明空中二觀,不言假觀者,以此門正指前門,即假三千之心收彼外境,故此但以空中亡之,令内體顯也。
且前門雲彼彼境法差而不差,已攝生佛亦示泯亡,如何至此方收外境始顯内體耶?況複文雲外謂托彼依正等,而今反顯於内者,名義甚疎也。
唯一實性,無空假中。
上文色心體絕,亡其事境也。
今雲唯一實性,顯於谛理也。
無空假中,泯乎觀照也。
下文色心宛然等,隻是點示外境三谛淨相耳。
色心宛然,豁同真淨。
外境顯時,三谛皆離妄染之相,故曰真淨。
亦可空中為真,假法為淨,應知此義通於淺深。
今意且約住前而說,以記主用。
智妙對名字,行妙對觀行相似。
此門既從二妙而立,故未可濫同分真淨相。
然又雖通住前,若據豁同真淨之言,合是六根淨位。
無複衆生,七方便異,不見國土,淨穢差品。
此下,釋成上義。
衆生總示假名,七方便略舉正報,國土通收依果,即三種世間也。
斯等皆即空中,故雲無異及不見也。
而帝網依正,終自炳然。
空中即假,如帝釋珠網,光影交錯,體相自分。
有本作終日炳然者,誤。
如玄義雲:諸大乘經,雖明法界平等,而菩薩行位,終自炳然。
所言内者,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唯内體三千,即空、假、中。
心性何在?徧在色心。
若欲觀内,必先了外,内外雖異,實性本融。
是故三千色心,同居一念,念無念相,三谛現前。
當知觀外三千,亦見心性空中之理;觀内心性,亦見三千即假之事。
故義例雲:本末相映,事理不二。
輔行雲:修三昧者,於此二塗,一不可廢。
嘗試研核,止觀十境,初陰入界,或唯觀理;下之九境,随發而觀,多是曆事。
且初境中,揀去界入,的就識心,觀不思議境,此屬於理;若例餘陰等,遍修三觀,亦屬於事。
義例雲:修觀次第,必先内心,内心若淨,以此淨心,曆一切法,任運唇合。
若爾,外觀必須内心淨後,方可修耶?此有二意:一者,如義例所示,即不思議境後,曆一切法是也;二者,自有内心未淨,複修外觀,如破法遍末,曆餘陰入界是也。
故文雲:若總無明,心未必是,宜更曆餘心等。
問:所觀識心及餘陰等,并是達事即理,何故分對事、理二觀耶?答:識心未起分别之時,此與真如内體彌近。
其用觀者,如伐樹得根,故可唯達法性,更不餘陰也。
餘陰既是根塵和合所生之法,其用觀者,如尋條知本,故今專照起心,四性叵得也。
雖複體達,若對若起,不出法界,此即已當從末從事而觀,應知内心不起而已。
起則十界之中必屬一運,觀此一運,即具十界,百果千如,即空即中,未必具足。
推撿四運,方名唯識,況占察無四運之說。
蓋今家依龍樹觀道,為防末代深計,故以正起之心形於三運,委悉而破。
若了斯義,則内外二境、事理二觀無相奪倫,不同舊雲内外各有二觀之相也。
是則外法全為心性,心性無外攝,無不周。
輔行雲:但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運攝得權實所
第二、第三從智行立名 境分内外者,乃發智起行之所由也。
修即智行,性即前境,由修照性,故此屬焉。
第四從位法立名 因該五即之位,果通分滿之法。
記雲:位妙若立,實通因果。
為對三法,且從因說。
又雲:三法屬果,義可通因。
即指初住為因,妙覺為果也。
他釋:位是住前所曆,故屬因;法是登住分證,故屬果。
今文正示初心觀體,所以唯指初住為果,正與止觀文同。
以彼感大果,隻是初住故也。
今謂不爾。
且因果門中,義開六即。
又雲:幻因既滿,鏡像果圓。
染淨門雲:分真垂迹,十界亦然。
乃至果成,等彼百界。
此等豈非因該五即,果通分滿耶?而欲例同止觀,唯指分果,其可得乎?應知彼感大果,蓋示行人當報之相,故且言其初也。
今明三法,乃是佛地已證之德,故須顯其終也。
豈以果法太高,使乖於初心觀體耶? 第五、第六、第七,從感應神通立名。
染淨二法,所以對辨者,為示染體攝於淨用也。
淨用之事,屬乎應通;應通之相,在乎依正。
此為能化必對所化,故有自他。
自即應通,他即機感。
第八、第九從說法立名 說必三業俱運,法乃權實疊興。
第十從眷屬利益立名 眷屬即受化之人,利益即蒙潤之相。
一、色心不二門者,且十如境乃至無谛,一一皆有總别二意,總在一念别分色心。
色心萬法,通論其理。
一一法體,無非是總。
以由别相唯心所生,如枝派之有根源,故的指一念而為總也。
此中雙标,則先總後别。
下文各釋,則先别後總者。
蓋非别無以明總,即以生顯具之義也。
問:十如境,乃至三谛,可有總别。
一實及無,總别安在?答:玄義雖說一無,亦對事辨。
故一谛中,引涅盤二谛,其實是一。
無谛中,引法華諸法常寂滅相。
故知是并就色心之境,以顯一無之理。
總别二意,例亦有焉。
何者?初十如中,相唯在色,性唯在心,體、力、作、緣,義兼心、色,因、果唯心,報唯約色。
不言本末究竟等者,本末隻是前之九如,指所歸處為究竟等。
歸處者,三谛也。
下文雲俗具色心,真中唯心,今正約俗谛而判。
十二因緣,苦業兩兼,惑唯在心。
問:前十如境,報唯約色;今因緣境,苦何兩兼?答:苦、報二名,大同小異。
報據酬因,可雲唯色;苦通三受,不可無心。
然又報非無心,從習果受稱也。
四谛則三兼色、心,滅唯在心。
滅以滅無為義,若論所滅,即苦、集二境,色、心兩亡也;若論能滅,即道、滅二智,以道有正助,故兼於色,滅唯約證,故但屬心。
二谛三谛,皆俗具色心,真中唯心。
二谛有複俗之義,空雖在俗,不可雲色,今色且從假為言耳。
然真中二理,本非色心,而心法虛通,有名無狀,由茲悟理,故曰唯心。
若下文唯心色之義,非同此例。
一實及無,準此可見。
此謂真中。
既知别已,攝别入總,一切諸法,無非心性。
七境色心緣起差别若了心性差别,同趣止觀。
大意雲:随緣不變故為性,不變随緣故為心。
是則即理之事名心,心生故一即一切;即事之理名性,性融故一切即一。
須彌入芥子,正顯於斯。
當知此文既雲攝别入總,祇是攝事入理。
若乃理具三千,本非色心,何必令其攝别入總?下文一性無性,三千宛然等,即是開總出别,全理造事,不須更立兩重總别也。
問:舊雲非謂約事論别,以理為總,今何違之?答:此語偏矣。
文句記指此為事理不二門,豈非理總而事别耶?但是指事即理,以理為總,自異偏指清淨真如。
若隻以事中一念為總,豈有攝别之義乎?如淨名疏釋須彌入芥子雲:若得芥子真性之小,能容須彌之大;得須彌真性之大,不礙芥子之小。
輔行雲:然此真性,遍於法界,迷謂内外,悟唯一心。
是故四眼二智,萬像森然;佛眼種智,真空冥寂。
今雖初觀,豈令順迷?制心從理,無非心性。
由是明之,舊說訛矣。
一性無性,三千宛然。
對别雲一,一複成待,待對俱絕,是謂空中。
空中之體,且非斷無,三千色心,妙假斯立。
應知心性之理,雖具三千,以未曾變造故,所有假法,同名空中也。
三千之事,雖即真性,以全體起用故,所有空中,皆屬假法也。
問:若據下文修性之義,但雲離謂修性各三,合謂修二性一。
若如向說事理之義,應雲離謂事理各三,合謂事一理二耶?答:實如所問。
故玄義明事理本迹,則以實相真谛為理本,森羅俗谛為事迹。
記雲:即指三千為其森羅。
又文句明事理權實,亦以諸法實相為實理,如是相等為權事。
記雲:空中為理,假法為事。
斯皆合義也。
下文觀内外二境,各雲即空假中,豈非離義耶?當知若約谛境而論,須合真中為理,俗但名事。
若約順修對性而辨,須合谛境為一,分智行為二。
各有其緻,學者詳之。
又複須曉三千之法,定屬於假,空中之體,斷非數量。
故止觀雲:第一義中,一法不可得,況三千法?世谛中,一心尚具無量法,況三千耶?又輔行雲:三谛無形,俱不可見,然即假法,可寄事辨。
人之多僻,見諸文雲三千空中,便謂空中亦有數量,競執理體有差别者,幾許誤哉?殊不知約假以立空中,妄認世谛而為臻極。
淨名記釋行於非道,通達佛道雲:三千世間,皆名非道,不離空中,方名佛道。
庶觀此解,用格前非。
當知心之色心。
上心字是總,下色心是别。
前雲一念,此單雲心,皆指心念之性也。
即心名變,變名為造,造謂體用。
心性變造三千色心,即全體起用也。
變義從性,造義從心。
性非心而所變無因,心非性而能造無體。
變造相顯,體用方成。
他本雲造謂體同者,誤。
釋者雲:祇由理具,方有事用。
此事即理,所以徧觀所造,唯見理具,故雲造謂體同。
若言體用,但得從理變事之談,而失指事即理之義。
今試辨之。
且文中三句,皆疊相釋成耳。
初即心名變,乃成上心之色心也。
次以造釋變,後以用釋造。
若不爾者,則名謂二字,并無所以。
責雲失指事即理之義者,上文攝别入總,下文結示三谛,豈非其義耶?祇緣中間開總出别,全理造事,成三千色心,即點此色心而為三谛。
文理婉順,何事固迷? 是則非色非心。
真也。
而色而心。
俗也。
唯色唯心。
中也。
一切法趣色趣心,故謂之唯。
良由於此。
良,實也。
此指理事之境也。
由事即理,故色心本常;由理即事,故變造無礙。
後總結雲如境本來具三,義見於此。
故知但識一念,遍見己他生佛。
還就總念,示觀體之要。
前明變造之用,不逾生佛之法。
己造他造,事雖有殊,但識一念三谛三千,遍見己他無二無别。
言己他生佛者,己即自心,他即生佛。
為顯他性各具生佛,故此言之。
有本無生佛二字者,誤。
他生他佛,尚與心同。
況己心生佛,甯乖一念。
故彼彼境法,差而不差。
境法即三法,權實所造也。
二、内外不二門者,凡所觀境,不出内外。
他釋己心名内,生佛名外。
前門自己色心,雖已融一,對外生佛,尚成二法。
故示己心三千,攝彼生佛,以成不二也。
原夫前門從境妙而立,此門約智行而談。
豈可境妙唯明心法三千,智行方明三無差别。
況複前門顯示一念遍見己他生佛,何忽尚成二法之見耶。
今詳究文義,祇以前門總在一念為内,别分色心為外。
前釋總别,既前别後總。
今釋内外,亦先外後内。
外觀雲,托彼依正色心,豈非指前十如等七境色心耶。
内觀雲,是則外法全為心性,豈非同前一切諸法無非心性耶。
況一家教觀,以理事為内外,其文非一。
如止觀不思議境破四性中,以法性為内,無明為外。
又輔行釋觀煩惱境中雲:理性為内,諸法為外。
又文句記釋如來入定履曆法緣雲:履曆即曆事對境,法緣即内緣真理。
又涅盤疏釋十功德非内非外雲:非真故非内,非俗故非外。
斯等明據,足顯此門所立之義也。
應知内外二境,即占察經中唯識真如二種觀境也。
彼經雲:學唯識觀者,於一切時處,随身口意所有作業,悉當觀察,知唯是心。
習真如觀者,思惟心性無生無滅,不住見聞覺知,永離一切分别之相。
輔行雲:唯識曆事,真如觀理。
又曰:觀於十界四運,義當占察一切唯心。
由是而知彼之所觀,即今之二境也明矣。
諸文有以生佛依正等為内外者,随義甄分,不可一準。
此門消釋,曆代不同。
吾宗達人,試與評品,在理或當,能無從乎? 外謂托彼依正色心。
境也。
即空、假、中。
觀也。
他本作即空即中者,誤。
即空假中妙,故色心體絕。
三觀冥理故雲妙,色心即性故雲體絕。
所言絕者,非無體斷絕之義。
如義例雲: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隐起,金處異名生,與金無前後。
今觀隐起純是一金,則異名體絕矣。
他本但雲空中妙故心色體絕,釋者謂此中但明空中二觀,不言假觀者,以此門正指前門,即假三千之心收彼外境,故此但以空中亡之,令内體顯也。
且前門雲彼彼境法差而不差,已攝生佛亦示泯亡,如何至此方收外境始顯内體耶?況複文雲外謂托彼依正等,而今反顯於内者,名義甚疎也。
唯一實性,無空假中。
上文色心體絕,亡其事境也。
今雲唯一實性,顯於谛理也。
無空假中,泯乎觀照也。
下文色心宛然等,隻是點示外境三谛淨相耳。
色心宛然,豁同真淨。
外境顯時,三谛皆離妄染之相,故曰真淨。
亦可空中為真,假法為淨,應知此義通於淺深。
今意且約住前而說,以記主用。
智妙對名字,行妙對觀行相似。
此門既從二妙而立,故未可濫同分真淨相。
然又雖通住前,若據豁同真淨之言,合是六根淨位。
無複衆生,七方便異,不見國土,淨穢差品。
此下,釋成上義。
衆生總示假名,七方便略舉正報,國土通收依果,即三種世間也。
斯等皆即空中,故雲無異及不見也。
而帝網依正,終自炳然。
空中即假,如帝釋珠網,光影交錯,體相自分。
有本作終日炳然者,誤。
如玄義雲:諸大乘經,雖明法界平等,而菩薩行位,終自炳然。
所言内者,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唯内體三千,即空、假、中。
心性何在?徧在色心。
若欲觀内,必先了外,内外雖異,實性本融。
是故三千色心,同居一念,念無念相,三谛現前。
當知觀外三千,亦見心性空中之理;觀内心性,亦見三千即假之事。
故義例雲:本末相映,事理不二。
輔行雲:修三昧者,於此二塗,一不可廢。
嘗試研核,止觀十境,初陰入界,或唯觀理;下之九境,随發而觀,多是曆事。
且初境中,揀去界入,的就識心,觀不思議境,此屬於理;若例餘陰等,遍修三觀,亦屬於事。
義例雲:修觀次第,必先内心,内心若淨,以此淨心,曆一切法,任運唇合。
若爾,外觀必須内心淨後,方可修耶?此有二意:一者,如義例所示,即不思議境後,曆一切法是也;二者,自有内心未淨,複修外觀,如破法遍末,曆餘陰入界是也。
故文雲:若總無明,心未必是,宜更曆餘心等。
問:所觀識心及餘陰等,并是達事即理,何故分對事、理二觀耶?答:識心未起分别之時,此與真如内體彌近。
其用觀者,如伐樹得根,故可唯達法性,更不餘陰也。
餘陰既是根塵和合所生之法,其用觀者,如尋條知本,故今專照起心,四性叵得也。
雖複體達,若對若起,不出法界,此即已當從末從事而觀,應知内心不起而已。
起則十界之中必屬一運,觀此一運,即具十界,百果千如,即空即中,未必具足。
推撿四運,方名唯識,況占察無四運之說。
蓋今家依龍樹觀道,為防末代深計,故以正起之心形於三運,委悉而破。
若了斯義,則内外二境、事理二觀無相奪倫,不同舊雲内外各有二觀之相也。
是則外法全為心性,心性無外攝,無不周。
輔行雲:但觀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運攝得權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