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宗八要直解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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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攝義。
(辛)今初】 問。
設不言初三攝。
但言眼所不攝。
複有何過。
答。
有二過一不定過。
二違自教過。
且不定過者。
若立量雲。
真故極成。
色定不離眼識。
因雲。
眼所不攝喻如眼識。
即眼所不攝因闊(以)向異喻後五三上轉。
皆是眼所不攝故(便)被外人出不定過雲為如眼識(是)眼所不攝(而)眼識不離眼識(可以)證(汝所言)極成。
色不離眼識耶。
為如後五三亦是眼所不攝(而)後五三定離眼識。
卻證汝(所言)極成色(乃)定離眼識耶。
問。
今大乘(設使)言後五三亦不離眼識得不。
答。
設(使)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識。
免犯不定便違自宗(以)大乘宗(中)說後五三定離眼識故。
故(今特)置初三攝(之)半因(正為)遮後五三非初三攝故。
【(辛)二明眼所不攝義】 問。
但言初三攝不言眼所不攝。
複有何過。
答。
亦犯二過。
一不定過。
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
且不定者。
若立量雲。
真故極成。
色定不離眼識。
因雲。
初三攝喻如眼識即初三攝(之)因(亦)闊(以)向異喻眼根上轉(便可)出不定(過)雲為如眼識(是)初三攝(而)眼識不離眼識(可以)證(汝所言)極成色不離眼識耶。
為如眼根亦初三攝(而)眼根非定不離眼識(卻)證汝(所言)極成色(亦)非定不離眼識耶。
問。
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
答。
大乘眼根望于眼識非(可)定(其為)即(為)離且非離者。
根(為識)因(是能發故)識(為根)果(是所發故)以同時故。
即是非離也。
又(根是)色(識是)心(其體)各别(複)名非即故今但(可)言非定不離(尚不言定離也)二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
言法自相者。
即宗後陳法之自相。
言決定相違者。
即因違于宗也。
外人申相違量雲真故極成。
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
宗因雲。
初三攝故喻如眼根。
即外人将前量(之)異喻(反)為同喻。
将同喻(反)為異喻(矣)。
問。
得成法自相相違耶。
答。
(外人)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
同(品)無異(品)有(而)敵者同(品)有異(品)無。
方成法自相相違。
今立敵兩家(俱是)同喻。
有異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
問。
既非法自相相違作決定相違不定過得不。
答。
亦非夫決定相違不定過(乃是)立敵共诤一有法因喻各異(而)皆具三相(所謂)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
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皆悉)猶豫不能(判決以)定成一宗(故)名決定相違不定過。
今真故極成色。
雖是共诤一有法(然)因且是共(不是各異)又各阙第三(異品徧無)相(不是皆具三相)故非決定相違不定過。
問。
既無此過何以因明疏雲犯法自相相違決定過。
答。
但是疏主縱筆之勢。
是前共不定過中分出是(有)似(乎)法自相相違決定過非真有故。
已上釋正因中初正釋二辯義竟。
【(庚)三結成】 有此所因故(須)置初三攝眼所不攝(之言為因)更互簡諸不定及相違等過。
已上釋正因竟。
【(己)二釋寄言簡過】 次明寄言簡過者。
問。
因初自許之言何用。
答。
緣三藏(所立)量中犯有法差别相違過(大凡)因明之法量。
若有過(則)許著言(以)遮(之)今三藏量既有此(有法差别相違)過故(特先)置自許(之)言(以)遮(之也)。
問。
何得有此過耶。
答。
謂三藏量有法中言雖不帶意許谙含(蓋)緣(此)大乘宗有兩般。
色有離眼識本質色(即第八識之相分)有不離眼識相分色(即眼識自所變起)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
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
今三藏量雲。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
若望言陳自相是立敵共許色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
亦但成立共許色不離于眼識。
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但立相分色不離眼識。
将初三攝眼所
(辛)今初】 問。
設不言初三攝。
但言眼所不攝。
複有何過。
答。
有二過一不定過。
二違自教過。
且不定過者。
若立量雲。
真故極成。
色定不離眼識。
因雲。
眼所不攝喻如眼識。
即眼所不攝因闊(以)向異喻後五三上轉。
皆是眼所不攝故(便)被外人出不定過雲為如眼識(是)眼所不攝(而)眼識不離眼識(可以)證(汝所言)極成。
色不離眼識耶。
為如後五三亦是眼所不攝(而)後五三定離眼識。
卻證汝(所言)極成色(乃)定離眼識耶。
問。
今大乘(設使)言後五三亦不離眼識得不。
答。
設(使)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識。
免犯不定便違自宗(以)大乘宗(中)說後五三定離眼識故。
故(今特)置初三攝(之)半因(正為)遮後五三非初三攝故。
【(辛)二明眼所不攝義】 問。
但言初三攝不言眼所不攝。
複有何過。
答。
亦犯二過。
一不定過。
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
且不定者。
若立量雲。
真故極成。
色定不離眼識。
因雲。
初三攝喻如眼識即初三攝(之)因(亦)闊(以)向異喻眼根上轉(便可)出不定(過)雲為如眼識(是)初三攝(而)眼識不離眼識(可以)證(汝所言)極成色不離眼識耶。
為如眼根亦初三攝(而)眼根非定不離眼識(卻)證汝(所言)極成色(亦)非定不離眼識耶。
問。
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
答。
大乘眼根望于眼識非(可)定(其為)即(為)離且非離者。
根(為識)因(是能發故)識(為根)果(是所發故)以同時故。
即是非離也。
又(根是)色(識是)心(其體)各别(複)名非即故今但(可)言非定不離(尚不言定離也)二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
言法自相者。
即宗後陳法之自相。
言決定相違者。
即因違于宗也。
外人申相違量雲真故極成。
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
宗因雲。
初三攝故喻如眼根。
即外人将前量(之)異喻(反)為同喻。
将同喻(反)為異喻(矣)。
問。
得成法自相相違耶。
答。
(外人)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
同(品)無異(品)有(而)敵者同(品)有異(品)無。
方成法自相相違。
今立敵兩家(俱是)同喻。
有異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
問。
既非法自相相違作決定相違不定過得不。
答。
亦非夫決定相違不定過(乃是)立敵共诤一有法因喻各異(而)皆具三相(所謂)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徧無性。
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皆悉)猶豫不能(判決以)定成一宗(故)名決定相違不定過。
今真故極成色。
雖是共诤一有法(然)因且是共(不是各異)又各阙第三(異品徧無)相(不是皆具三相)故非決定相違不定過。
問。
既無此過何以因明疏雲犯法自相相違決定過。
答。
但是疏主縱筆之勢。
是前共不定過中分出是(有)似(乎)法自相相違決定過非真有故。
已上釋正因中初正釋二辯義竟。
【(庚)三結成】 有此所因故(須)置初三攝眼所不攝(之言為因)更互簡諸不定及相違等過。
已上釋正因竟。
【(己)二釋寄言簡過】 次明寄言簡過者。
問。
因初自許之言何用。
答。
緣三藏(所立)量中犯有法差别相違過(大凡)因明之法量。
若有過(則)許著言(以)遮(之)今三藏量既有此(有法差别相違)過故(特先)置自許(之)言(以)遮(之也)。
問。
何得有此過耶。
答。
謂三藏量有法中言雖不帶意許谙含(蓋)緣(此)大乘宗有兩般。
色有離眼識本質色(即第八識之相分)有不離眼識相分色(即眼識自所變起)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
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
今三藏量雲。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
若望言陳自相是立敵共許色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
亦但成立共許色不離于眼識。
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但立相分色不離眼識。
将初三攝眼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