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宗八要直解卷第七
關燈
小
中
大
之上更自各有一集相哉。
) 此番番問難以釋論中之意也。
文亦可知。
又複設使諸有極微(一一皆有)合聚為性。
然而(就彼)一事(之上圓微相與和集相)有其勝劣(勝能隐劣所以今且)随事觀之。
且如蒼色是其地界(而蒼色之總聚相勝地界之極微相劣所以但見蒼色即知地界)如是等說誠為應理。
此重述餘乘之轉計也。
縱許如是如極赤物初生起時多事皆強遂無容矣。
依容有處作此議議。
此大乘正破也。
謂姑無論心外别無蒼色亦無地界。
縱令許其如是。
然如極赤物初生起時赤色。
又強蒼色。
又強互不相隐。
以例極微與總聚相。
設令亦複多事皆強遂無容以勝隐劣矣。
而何以從不會見于一事處雙現圓微及總聚之二相耶。
豈可妄依容有之處作此議議。
而竟無實證也。
若爾如何說諸極微非根所見。
又複如何唯有如智能見極微。
由其塵相非是識義。
非是依根識之境界。
故曰非根非根之義。
獨是如智之所觀察。
此餘乘反難而大乘正答也。
難曰若爾極赤初起蒼不能隐。
便可證知眼能見于極微。
如何汝大乘家說諸極微非是五根境界。
又複如何乃說唯有觀慧如智能見極微。
答曰由其極微塵相非是五識所緣之義。
非是依根識之境界。
故曰非根。
此非根之義。
獨是第六意識。
作假想觀成就如智之所觀察耳。
複如何理現見極微塵形不覩如堅性等。
如堅潤等于彼青等。
縱有其事。
非是眼等識之境界根之功能。
各決定故。
塵亦如是。
無違共許。
此亦餘乘難而大乘答也。
塵形指眼等五根也。
難曰複如何理顯現證見此極微相。
乃眼根之所不覩。
答曰。
如堅性等謂如堅潤暖動于彼青黃等色之上。
縱有其事。
然決非是眼等識之境界。
以根之功能各決定故。
如眼見青決定不見堅等。
身覺堅等決定不覺青等。
今微塵亦複如是。
縱令是實亦決非眼所見。
乃至非身所覺。
故于共許之義無違也。
豈非顯微無其堅性。
由别體故此對宗法許其十處。
但是大種。
斯言無過。
然此已陳。
此餘乘又難而大乘又答也。
難曰。
既以堅等而喻極微上之和集。
豈非欲顯極微之上無其堅性。
将堅性之無以遮和集之有。
由能喻與所喻必别體故。
此仍有違共許之義矣。
答曰。
此乃對于設緣非所緣之宗法。
且縱許其内根外塵十處之色。
但是大種所成。
既是大種豈得但有和集而無堅潤。
故知能喻所喻不必别體。
斯言無違共許之過。
然此已陳而非餘乘所能難也。
【(論)執眼等識。
能緣極微。
諸和集相。
複有别生。
瓶瓯等覺。
相彼執應。
無别非形。
别故别形。
非實故瓶瓯等物大小等者。
能成極微多少同故。
緣彼覺相應無差别。
若謂彼形物相别故覺相别者。
理亦不然項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汝瓶瓯等覺者。
汝(謂所見和集即是極微自體)如是證者。
(則)于瓶及瓯便成根覺相似而觀(無有差别蓋以)于其(極微)自境識不差故。
複由根覺(但)随現有(極微之實)境而相生故(是則)識境不别(同是極微之所和集)如何得知(瓶瓯差别)由匪于其瓶瓯等處(之)衆微(亦)有(差)别而(得作)此言說。
然諸極微(既)以總聚(時之自)相而為其境固非于彼瓶等(極微)自體了别之時。
于衆多(極微)聚(集)體(上或)有片别彼之(極微)實事相貌之外無别積聚體可得故(則)緣彼(之)根識便成相狀無有差殊。
由此(瓶瓯果無差殊)方(得)成于(微)塵自體是所緣性。
複非于彼無别相處覆審之。
緣異解性故(可令差别)如緣青等(畢境是青終不作黃赤等解。
今若果緣瓶瓯等之衆多極微。
亦應畢竟仍是衆多極微。
不應别作瓶瓯等異解也。
又)若(謂)相殊故所言殊者(然所雲)相(但)謂形狀布置有殊。
于其瓶瓯胭腹底等殊異狀故。
由境有别覺乃遂殊(此則)誠為應理(然據汝所執仍以極微為境。
則斷斷)無如是(差别之)事(何以故。
)非于根識所觀境處(之)極微(亦)有殊(故)。
然此總聚(但)是三佛栗底(假有)而此總聚(必)非根識(現量所緣之)境。
此已斥破(何勞再說)複非(可謂)非(因)境(之)有别而令識相有殊(亦)可為應理(也)。
此破其轉計覺和集時。
仍以極微為所緣境。
故謂瓶瓯之極微無别則覺。
亦應無别不宜有瓶瓯等覺也。
三佛栗底義翻假
) 此番番問難以釋論中之意也。
文亦可知。
又複設使諸有極微(一一皆有)合聚為性。
然而(就彼)一事(之上圓微相與和集相)有其勝劣(勝能隐劣所以今且)随事觀之。
且如蒼色是其地界(而蒼色之總聚相勝地界之極微相劣所以但見蒼色即知地界)如是等說誠為應理。
此重述餘乘之轉計也。
縱許如是如極赤物初生起時多事皆強遂無容矣。
依容有處作此議議。
此大乘正破也。
謂姑無論心外别無蒼色亦無地界。
縱令許其如是。
然如極赤物初生起時赤色。
又強蒼色。
又強互不相隐。
以例極微與總聚相。
設令亦複多事皆強遂無容以勝隐劣矣。
而何以從不會見于一事處雙現圓微及總聚之二相耶。
豈可妄依容有之處作此議議。
而竟無實證也。
若爾如何說諸極微非根所見。
又複如何唯有如智能見極微。
由其塵相非是識義。
非是依根識之境界。
故曰非根非根之義。
獨是如智之所觀察。
此餘乘反難而大乘正答也。
難曰若爾極赤初起蒼不能隐。
便可證知眼能見于極微。
如何汝大乘家說諸極微非是五根境界。
又複如何乃說唯有觀慧如智能見極微。
答曰由其極微塵相非是五識所緣之義。
非是依根識之境界。
故曰非根。
此非根之義。
獨是第六意識。
作假想觀成就如智之所觀察耳。
複如何理現見極微塵形不覩如堅性等。
如堅潤等于彼青等。
縱有其事。
非是眼等識之境界根之功能。
各決定故。
塵亦如是。
無違共許。
此亦餘乘難而大乘答也。
塵形指眼等五根也。
難曰複如何理顯現證見此極微相。
乃眼根之所不覩。
答曰。
如堅性等謂如堅潤暖動于彼青黃等色之上。
縱有其事。
然決非是眼等識之境界。
以根之功能各決定故。
如眼見青決定不見堅等。
身覺堅等決定不覺青等。
今微塵亦複如是。
縱令是實亦決非眼所見。
乃至非身所覺。
故于共許之義無違也。
豈非顯微無其堅性。
由别體故此對宗法許其十處。
但是大種。
斯言無過。
然此已陳。
此餘乘又難而大乘又答也。
難曰。
既以堅等而喻極微上之和集。
豈非欲顯極微之上無其堅性。
将堅性之無以遮和集之有。
由能喻與所喻必别體故。
此仍有違共許之義矣。
答曰。
此乃對于設緣非所緣之宗法。
且縱許其内根外塵十處之色。
但是大種所成。
既是大種豈得但有和集而無堅潤。
故知能喻所喻不必别體。
斯言無違共許之過。
然此已陳而非餘乘所能難也。
【(論)執眼等識。
能緣極微。
諸和集相。
複有别生。
瓶瓯等覺。
相彼執應。
無别非形。
别故别形。
非實故瓶瓯等物大小等者。
能成極微多少同故。
緣彼覺相應無差别。
若謂彼形物相别故覺相别者。
理亦不然項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汝瓶瓯等覺者。
汝(謂所見和集即是極微自體)如是證者。
(則)于瓶及瓯便成根覺相似而觀(無有差别蓋以)于其(極微)自境識不差故。
複由根覺(但)随現有(極微之實)境而相生故(是則)識境不别(同是極微之所和集)如何得知(瓶瓯差别)由匪于其瓶瓯等處(之)衆微(亦)有(差)别而(得作)此言說。
然諸極微(既)以總聚(時之自)相而為其境固非于彼瓶等(極微)自體了别之時。
于衆多(極微)聚(集)體(上或)有片别彼之(極微)實事相貌之外無别積聚體可得故(則)緣彼(之)根識便成相狀無有差殊。
由此(瓶瓯果無差殊)方(得)成于(微)塵自體是所緣性。
複非于彼無别相處覆審之。
緣異解性故(可令差别)如緣青等(畢境是青終不作黃赤等解。
今若果緣瓶瓯等之衆多極微。
亦應畢竟仍是衆多極微。
不應别作瓶瓯等異解也。
又)若(謂)相殊故所言殊者(然所雲)相(但)謂形狀布置有殊。
于其瓶瓯胭腹底等殊異狀故。
由境有别覺乃遂殊(此則)誠為應理(然據汝所執仍以極微為境。
則斷斷)無如是(差别之)事(何以故。
)非于根識所觀境處(之)極微(亦)有殊(故)。
然此總聚(但)是三佛栗底(假有)而此總聚(必)非根識(現量所緣之)境。
此已斥破(何勞再說)複非(可謂)非(因)境(之)有别而令識相有殊(亦)可為應理(也)。
此破其轉計覺和集時。
仍以極微為所緣境。
故謂瓶瓯之極微無别則覺。
亦應無别不宜有瓶瓯等覺也。
三佛栗底義翻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