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宗八要直解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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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前境相狀于其自己猶如鏡像而安布之。
共許名斯為了其境。
此問答遣疑也。
問曰。
既所了不即本質。
則此本質可與其識為因性耶。
答曰。
然。
而但有前境相狀于其自己識上。
猶如鏡中之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為了其境。
此則既具帶相生識二義故得為所緣緣也。
【(論)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
然非所緣如眼根等于眼等識。
無彼相故。
如是極微于眼等識無所緣義】 然非極微一一自體識随彼狀。
由此極微而為境體。
縱有因性由非因義所緣如根。
雖是因性不為所緣。
若由因性許作所緣根亦同斯應成彼也。
此正釋論文也。
言極微一一自體非可謂五識随彼相狀。
由此若以極微而為本質境體。
縱許或有因性由非。
但以因義便作所緣。
譬如五根雖是因性。
不為五識所緣假。
若由是因性便可許作所緣。
則五根亦複同斯極微。
應成彼五識之所緣也。
然豈有是理哉。
斯言前說彼相應理故因有不成過。
然而意顯非唯因性。
即是其根所緣之相。
若如所說因将為能立者。
則彼因性故為所緣性耶。
于根亦有成不定過。
此正申明設許之意非實許也。
餘乘所執心外極微的确是謬。
但所說實體能為生識之因。
此言猶可收錄。
即是彼相應理故。
姑許其因但有不成所緣之過。
然而意顯非唯因性即是所緣。
乃奪其所緣耳。
非實許其能立生識因也。
若如彼所說極微為生識因。
而将為能立者。
則彼因性既能成立故不幾為所緣性亦可成立耶。
且夫以根為同喻者。
亦不過以根非所緣喻彼所執極微非所緣耳。
非以根能生識成彼極微果能生識也。
假使實許極微為因。
則于根喻亦有不定之過。
何以故。
極微是餘乘妄計名為非量。
五根是大乘所許。
名為比量。
以極微同五根。
則極微亦非妄執。
以五根同極微。
則五根亦成非量。
其可乎哉。
若如是者。
由非彼相其義何也。
為明成立自己之宗由非。
但述他宗過故。
己義便成此言為彰非即能生自識相故境非極微。
猶如眼等。
若其是彼因性之言。
将為論主前立他宗。
明他共許此時意在遮他顯己。
能破義成置斯言矣。
宗許定彼不定他。
宗恐其不許。
此下兩番問答。
皆所以申明破立之體式也。
今第一番問曰。
若如是者。
何不直破之。
雲心外别無極微而但雲由非彼相其義何也。
答曰。
為明成立自己心外無法之宗由。
非但述他宗心外計法過故己義便成。
蓋大乘設不立量。
縱奪使彼餘乘理窮辭盡。
而但遮彼所執極微。
則彼亦将遮我所立相分色矣。
故今此言但為遮其非即能生自識相。
故明所緣境非是極微。
猶如眼等不為所緣。
若其設許是彼因性之言将為論主前立他宗。
而非實立也。
但是權且明他共許此時意在遮他所緣之非。
然後可以顯己之是。
欲使能破之義得成。
所以置斯設許言矣。
蓋凡立宗之法須先設許一半以定彼案。
若一總不定他宗。
恐其亦不許我故也。
向者與他出不定成。
即是能破。
何假自宗更申比量。
凡言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恐緻疑惑。
是故更須立量。
或可由斯非彼相者。
于諸極微非定了性如相識生是謂決了。
既彼非故明知決了此亦無由。
應可說非決了性故。
唯出此因不是所緣如根極微。
此第二番問答也。
問曰。
若如是則向者與他出不定成。
即是能破。
何假後文自宗更申比量耶。
答曰。
凡言不定未必決定。
不成恐緻疑惑。
是故更須立量也。
或可由斯極微非彼眼等五識所緣相者。
以眼等五識于諸極微非是決定可了别性。
此但破他。
次更自申比量必須如本質相而識得生。
是謂決了。
既彼五識非如極微相而現故明知決了此亦無由。
應可說非決了性故所以今且唯出此極微因不是所緣喻以如根而遮極微非所緣義。
姑縱許其得有緣義直俟下文申自比量。
則彼方得決了幷此得有為緣之義。
亦複不攻而自破也。
有餘複作諸識差别顯其成立眼識不能了極微色無彼相故如餘根識如是餘識翻此應言如根之言誠為乘也。
其喻别須義準而出。
此叙有餘大乘作如是破外執也。
量雲。
眼識是有法不能了極微色宗。
因雲無彼相故喻如耳根等識。
乃至量雲身識是有法不能了極微觸宗。
因雲無彼
共許名斯為了其境。
此問答遣疑也。
問曰。
既所了不即本質。
則此本質可與其識為因性耶。
答曰。
然。
而但有前境相狀于其自己識上。
猶如鏡中之像而安布之共許名斯為了其境。
此則既具帶相生識二義故得為所緣緣也。
【(論)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
然非所緣如眼根等于眼等識。
無彼相故。
如是極微于眼等識無所緣義】 然非極微一一自體識随彼狀。
由此極微而為境體。
縱有因性由非因義所緣如根。
雖是因性不為所緣。
若由因性許作所緣根亦同斯應成彼也。
此正釋論文也。
言極微一一自體非可謂五識随彼相狀。
由此若以極微而為本質境體。
縱許或有因性由非。
但以因義便作所緣。
譬如五根雖是因性。
不為五識所緣假。
若由是因性便可許作所緣。
則五根亦複同斯極微。
應成彼五識之所緣也。
然豈有是理哉。
斯言前說彼相應理故因有不成過。
然而意顯非唯因性。
即是其根所緣之相。
若如所說因将為能立者。
則彼因性故為所緣性耶。
于根亦有成不定過。
此正申明設許之意非實許也。
餘乘所執心外極微的确是謬。
但所說實體能為生識之因。
此言猶可收錄。
即是彼相應理故。
姑許其因但有不成所緣之過。
然而意顯非唯因性即是所緣。
乃奪其所緣耳。
非實許其能立生識因也。
若如彼所說極微為生識因。
而将為能立者。
則彼因性既能成立故不幾為所緣性亦可成立耶。
且夫以根為同喻者。
亦不過以根非所緣喻彼所執極微非所緣耳。
非以根能生識成彼極微果能生識也。
假使實許極微為因。
則于根喻亦有不定之過。
何以故。
極微是餘乘妄計名為非量。
五根是大乘所許。
名為比量。
以極微同五根。
則極微亦非妄執。
以五根同極微。
則五根亦成非量。
其可乎哉。
若如是者。
由非彼相其義何也。
為明成立自己之宗由非。
但述他宗過故。
己義便成此言為彰非即能生自識相故境非極微。
猶如眼等。
若其是彼因性之言。
将為論主前立他宗。
明他共許此時意在遮他顯己。
能破義成置斯言矣。
宗許定彼不定他。
宗恐其不許。
此下兩番問答。
皆所以申明破立之體式也。
今第一番問曰。
若如是者。
何不直破之。
雲心外别無極微而但雲由非彼相其義何也。
答曰。
為明成立自己心外無法之宗由。
非但述他宗心外計法過故己義便成。
蓋大乘設不立量。
縱奪使彼餘乘理窮辭盡。
而但遮彼所執極微。
則彼亦将遮我所立相分色矣。
故今此言但為遮其非即能生自識相。
故明所緣境非是極微。
猶如眼等不為所緣。
若其設許是彼因性之言将為論主前立他宗。
而非實立也。
但是權且明他共許此時意在遮他所緣之非。
然後可以顯己之是。
欲使能破之義得成。
所以置斯設許言矣。
蓋凡立宗之法須先設許一半以定彼案。
若一總不定他宗。
恐其亦不許我故也。
向者與他出不定成。
即是能破。
何假自宗更申比量。
凡言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恐緻疑惑。
是故更須立量。
或可由斯非彼相者。
于諸極微非定了性如相識生是謂決了。
既彼非故明知決了此亦無由。
應可說非決了性故。
唯出此因不是所緣如根極微。
此第二番問答也。
問曰。
若如是則向者與他出不定成。
即是能破。
何假後文自宗更申比量耶。
答曰。
凡言不定未必決定。
不成恐緻疑惑。
是故更須立量也。
或可由斯極微非彼眼等五識所緣相者。
以眼等五識于諸極微非是決定可了别性。
此但破他。
次更自申比量必須如本質相而識得生。
是謂決了。
既彼五識非如極微相而現故明知決了此亦無由。
應可說非決了性故所以今且唯出此極微因不是所緣喻以如根而遮極微非所緣義。
姑縱許其得有緣義直俟下文申自比量。
則彼方得決了幷此得有為緣之義。
亦複不攻而自破也。
有餘複作諸識差别顯其成立眼識不能了極微色無彼相故如餘根識如是餘識翻此應言如根之言誠為乘也。
其喻别須義準而出。
此叙有餘大乘作如是破外執也。
量雲。
眼識是有法不能了極微色宗。
因雲無彼相故喻如耳根等識。
乃至量雲身識是有法不能了極微觸宗。
因雲無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