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宗八要直解卷第六
關燈
小
中
大
曰。
或許同時意識緣現在境。
然此意識既與五識同起。
便非能緣根識曾所領故。
設許意識緣彼五塵。
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
不假前五根識。
此則遂成無聾盲等。
複違比量知有别五根之用矣。
正顯同時意識亦自變相而緣決無親緣外境之理。
設許意識能親緣境。
則聾盲等亦有意識。
何獨不能緣聲色耶。
又意識既自能緣外境。
則五根發識功能亦為無用。
此遮增色是所欲故。
然于意識不複存懷眼等諸識。
色為依緣而方有。
故無表但是不作性。
故自許是無本意如此。
增色謂所執心外五塵也。
言此論所以。
但遮增色者。
以是餘乘之所欲故特須破之。
明其外所緣緣非有。
然于意識不複存懷。
良以眼等五識必以色根為依色塵為緣而方有。
故至于意識所緣無表色法。
但是不作性。
故自許是無不同所計外五塵境本意如此。
故不須約意識辯也。
此于所緣将為現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為此正意遮所緣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将設許之。
此申明遮彼所欲增色之意也。
彼所執心外增色複有二種。
一者所依根色。
二者所緣塵色。
而今先破所緣者。
以此等之人妄于所緣。
将為現量以為實得外境。
深生取著踏履邪途。
尤可悲痛為此正意。
但遮破彼妄計五識所緣微塵和合之性。
直待後文因便方更遮斯五識所依根性。
今于同時之根功能之色。
且将設字以縱許之也。
言外境者。
彼執離斯而有别境。
此顯其倒顯彼執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
外境即論中外色二字恐有難曰。
既無外境何故論中自言外色。
故今釋曰。
言外境者。
以彼餘乘妄執離斯五識而有别境。
此正欲顯其倒故非外而假名為外。
又顯彼虛妄執有異事可取故非境而假言境也。
如何當說。
或言總聚。
由非總聚。
實事應理。
總聚即論中下文所謂和合。
實事即論中下文所謂極微也。
問曰。
外境既無如何當說。
或言總聚由非斥其總聚無實。
則微塵實事應符正理耶。
誠如來難彼自前後道理相違。
餘複何失。
緣其實事及緣總聚是所許故。
将欲叙其别過為此。
且放斯愆。
答曰。
誠如來難過仍在彼餘複何失。
蓋彼執總聚則違緣字道理。
彼執實事則違所緣道理。
故雲。
前後道理相違也。
或以實事為所緣緣。
或以總聚為所緣緣。
乃是彼之所妄許。
故今大乘家将欲叙其二支有缺之别過。
故于妄計極微是實之愆。
且放過一著也。
唯識論雲。
許有極微尚緻此失。
況無識外真實極微正是此意。
【(論)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 或許極微雖複極微唯共聚已。
而見生滅。
然而實體一一皆緣。
不緣總聚猶如色等。
設自諸根悉皆現前。
境不雜亂。
彼根功能各決定故。
而于實事斷割有能一一極微成所緣境。
彼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生起親友分義。
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諸緣故。
此詳叙妄執極微之似能立以為下文真能破之張本也。
言或有妄許極微作所緣緣者。
蓋謂雖是極微共聚而見生滅然。
而五識于此極微實體一一皆緣。
不緣和合總聚之假法。
猶如色聲香味觸之五塵。
設自諸根悉皆現前。
于五塵境不相雜亂。
以彼五根功能各決定故。
而于極微實事之上。
眼取其色。
耳取其聲。
鼻取其香。
舌取其味。
身取其觸。
名為斷割有能。
故知一一極微成于五識所緣之境。
又即是彼五識之因性。
故複名為緣。
是故合稱為所緣緣。
何以故。
以此極微乃彼眼等五識之因性。
故是彼眼等五識生起之親友分義。
然而有說其所緣境即是識之生因。
以在諸緣之所攝故言親友分義者。
謂親因緣如父母所緣。
緣如親友也。
諸緣即四緣一親因緣。
二等無間緣。
三所緣緣。
四增上緣也。
此中量雲極微是有法成所緣境宗。
因雲。
彼因性故然無同喻。
【(論)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或複于彼為總聚者。
彼諸論者。
執衆極微所有合聚為此所緣相識生故。
由于總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彼為所緣。
如有說雲。
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此詳叙妄執和合之似能立。
以為真能破張本也。
言或複于彼所緣緣而執為是總聚者。
彼執衆極微所有合聚為此五識所
或許同時意識緣現在境。
然此意識既與五識同起。
便非能緣根識曾所領故。
設許意識緣彼五塵。
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
不假前五根識。
此則遂成無聾盲等。
複違比量知有别五根之用矣。
正顯同時意識亦自變相而緣決無親緣外境之理。
設許意識能親緣境。
則聾盲等亦有意識。
何獨不能緣聲色耶。
又意識既自能緣外境。
則五根發識功能亦為無用。
此遮增色是所欲故。
然于意識不複存懷眼等諸識。
色為依緣而方有。
故無表但是不作性。
故自許是無本意如此。
增色謂所執心外五塵也。
言此論所以。
但遮增色者。
以是餘乘之所欲故特須破之。
明其外所緣緣非有。
然于意識不複存懷。
良以眼等五識必以色根為依色塵為緣而方有。
故至于意識所緣無表色法。
但是不作性。
故自許是無不同所計外五塵境本意如此。
故不須約意識辯也。
此于所緣将為現量是所取性故深履邪途故為此正意遮所緣性因便方遮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将設許之。
此申明遮彼所欲增色之意也。
彼所執心外增色複有二種。
一者所依根色。
二者所緣塵色。
而今先破所緣者。
以此等之人妄于所緣。
将為現量以為實得外境。
深生取著踏履邪途。
尤可悲痛為此正意。
但遮破彼妄計五識所緣微塵和合之性。
直待後文因便方更遮斯五識所依根性。
今于同時之根功能之色。
且将設字以縱許之也。
言外境者。
彼執離斯而有别境。
此顯其倒顯彼執有異事可取故言境也。
外境即論中外色二字恐有難曰。
既無外境何故論中自言外色。
故今釋曰。
言外境者。
以彼餘乘妄執離斯五識而有别境。
此正欲顯其倒故非外而假名為外。
又顯彼虛妄執有異事可取故非境而假言境也。
如何當說。
或言總聚。
由非總聚。
實事應理。
總聚即論中下文所謂和合。
實事即論中下文所謂極微也。
問曰。
外境既無如何當說。
或言總聚由非斥其總聚無實。
則微塵實事應符正理耶。
誠如來難彼自前後道理相違。
餘複何失。
緣其實事及緣總聚是所許故。
将欲叙其别過為此。
且放斯愆。
答曰。
誠如來難過仍在彼餘複何失。
蓋彼執總聚則違緣字道理。
彼執實事則違所緣道理。
故雲。
前後道理相違也。
或以實事為所緣緣。
或以總聚為所緣緣。
乃是彼之所妄許。
故今大乘家将欲叙其二支有缺之别過。
故于妄計極微是實之愆。
且放過一著也。
唯識論雲。
許有極微尚緻此失。
況無識外真實極微正是此意。
【(論)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 或許極微雖複極微唯共聚已。
而見生滅。
然而實體一一皆緣。
不緣總聚猶如色等。
設自諸根悉皆現前。
境不雜亂。
彼根功能各決定故。
而于實事斷割有能一一極微成所緣境。
彼因性故彼眼等識之因性故是彼生起親友分義。
然而有說其所緣境是識生因在諸緣故。
此詳叙妄執極微之似能立以為下文真能破之張本也。
言或有妄許極微作所緣緣者。
蓋謂雖是極微共聚而見生滅然。
而五識于此極微實體一一皆緣。
不緣和合總聚之假法。
猶如色聲香味觸之五塵。
設自諸根悉皆現前。
于五塵境不相雜亂。
以彼五根功能各決定故。
而于極微實事之上。
眼取其色。
耳取其聲。
鼻取其香。
舌取其味。
身取其觸。
名為斷割有能。
故知一一極微成于五識所緣之境。
又即是彼五識之因性。
故複名為緣。
是故合稱為所緣緣。
何以故。
以此極微乃彼眼等五識之因性。
故是彼眼等五識生起之親友分義。
然而有說其所緣境即是識之生因。
以在諸緣之所攝故言親友分義者。
謂親因緣如父母所緣。
緣如親友也。
諸緣即四緣一親因緣。
二等無間緣。
三所緣緣。
四增上緣也。
此中量雲極微是有法成所緣境宗。
因雲。
彼因性故然無同喻。
【(論)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或複于彼為總聚者。
彼諸論者。
執衆極微所有合聚為此所緣相識生故。
由于總聚而生其智是故定知彼為所緣。
如有說雲。
若識有彼相彼是此之境。
此詳叙妄執和合之似能立。
以為真能破張本也。
言或複于彼所緣緣而執為是總聚者。
彼執衆極微所有合聚為此五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