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宗八要直解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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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古吳蕅益釋智旭解
觀所緣緣論釋
陳那菩薩造論三藏法師玄奘譯
護法菩薩造釋三藏法師義淨譯
若言能令毒智人為令其慧極明了。
及為消除于罪惡稽首敬已觀其義。
此歸敬而述其釋論之意也。
若言者即指觀所緣緣論之文字。
語言文字即教觀即是行所緣緣即理此三法寶。
本惟佛說陳那造論以申明之。
是菩薩僧故一言字三德三寶皆悉具足。
毒智人者外道我法二執是見思毒。
餘乘法執是無明毒。
由與此毒相應故名毒智。
由此毒智故令凡外起有漏之罪惡招分段果。
亦令餘乘滞偏空之罪惡作變易因。
今此觀所緣緣論遮外境之非有表相分之。
不無破徧計而顯依圓闡唯識。
而彰中道能令毒智當下即成極明了慧。
慧既明了罪惡自消。
此論上合佛意下益群生。
如此故稽首敬已重觀其義而釋之也。
此下欲解釋文須出本論。
即以本論之文作科。
不敢更立繁科也。
既借論文作科故。
仍低二字書之。
以便觀覽菩薩大慈必恕我罪。
【(論)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 論曰諸許眼等識者。
于所棄事及所收事。
或舍或取。
是觀察果。
故所舍事體及颠倒因是所顯示。
此總明先叙外執之大意也。
論曰諸許眼等識者。
是牒論文于所棄下方釋其意。
所棄事謂外人所執極微和合二法決定非有故大乘破斥而棄之。
所收事謂外人所許生識帶相二語。
于義不謬故大乘設許而收之。
如是舍所棄事取所收事是觀察因所成宗法之果。
方得名真能破故也。
是中所舍外執極微和合二種事體。
及彼各缺一義之颠倒因。
乃是此論之所顯示。
由顯示彼颠倒之因。
乃可破彼所執極微和合之事。
由破所執極微和合不能作所緣緣。
乃可顯示心外無法宗旨。
故欲申正義成真能立。
先須破外執也。
此中等言謂攝他許。
依其色根五種之識。
由他于彼一向執為緣實事故意識不然。
非一向故許世俗有緣車等。
故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
亦能将識相似之相。
離其境于眼等識。
境不相離得成就已方為成立。
是故于此不緻殷勤。
謂此論中等之一字攝他餘乘共許。
依其五淨色根之五種識也。
問曰。
何故觀所緣緣但約前五識辯而不約第六識耶。
答曰。
由他餘乘于彼五識一向執為能緣心外實事境故。
故須破之。
意識不然。
非一向故。
餘乘亦許意識緣世俗有以其能緣車等。
諸假法故縱彼妄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
亦能将獨頭意識相似之相。
以離無其所執外境。
今但當于眼等五識明其所緣相分之境。
決不相離得成就已。
方為理善成立。
是故于此意識不緻殷勤謂不勞細辯也。
又複于慣修果智所了色誠非呾迦(此雲情計)所行境故。
及如所見而安立故。
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也。
如斯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
此于自聚不能緣故。
複緣過未非實事故。
猶若無為為此等言攝五識身。
恐有問曰汝謂意識不緣實事。
則彼慣修果智。
于禅定中所了定果色法。
豈非現量性境耶。
今釋之曰又複于慣修果智所了之色。
誠非情計所行境故。
及如所見而安立故。
謂已得慣修果智自然離于二取。
決不妄計定果色為心外之實我實法。
今此論中。
但觀從聞生得智。
從思生得智之境。
以為所緣緣也。
如斯則知散位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
以此意識于現在五識自相分聚。
決不能親緣故。
或複緣于過去未來非實事故。
猶若無為非是有法為此論中等之一言。
但攝前五識身不必攝于意識。
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
斯乃如何。
此因前文所雲。
此于自聚不能緣故而設問也。
謂若雲意識不能緣五色聚。
則五根識所引生之意識。
豈亦不緣五塵境耶。
非此共其根識同時。
或複無間皆滅色等為所緣故。
或緣現在此非根識曾所領故。
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
此則遂成無聾盲等。
複違比量知有别根。
答曰。
非此引生意識共其前五根識同時。
以既名引生必有先後。
此之意識或複但以無間皆滅之。
色聲香味觸為所緣故。
蓋色等五塵唯心所現。
初生即滅不容暫留。
故引生意識但得緣彼落謝影子非現量也。
又恐問曰同時意識。
豈不許緣外五塵耶。
今遂釋
及為消除于罪惡稽首敬已觀其義。
此歸敬而述其釋論之意也。
若言者即指觀所緣緣論之文字。
語言文字即教觀即是行所緣緣即理此三法寶。
本惟佛說陳那造論以申明之。
是菩薩僧故一言字三德三寶皆悉具足。
毒智人者外道我法二執是見思毒。
餘乘法執是無明毒。
由與此毒相應故名毒智。
由此毒智故令凡外起有漏之罪惡招分段果。
亦令餘乘滞偏空之罪惡作變易因。
今此觀所緣緣論遮外境之非有表相分之。
不無破徧計而顯依圓闡唯識。
而彰中道能令毒智當下即成極明了慧。
慧既明了罪惡自消。
此論上合佛意下益群生。
如此故稽首敬已重觀其義而釋之也。
此下欲解釋文須出本論。
即以本論之文作科。
不敢更立繁科也。
既借論文作科故。
仍低二字書之。
以便觀覽菩薩大慈必恕我罪。
【(論)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 論曰諸許眼等識者。
于所棄事及所收事。
或舍或取。
是觀察果。
故所舍事體及颠倒因是所顯示。
此總明先叙外執之大意也。
論曰諸許眼等識者。
是牒論文于所棄下方釋其意。
所棄事謂外人所執極微和合二法決定非有故大乘破斥而棄之。
所收事謂外人所許生識帶相二語。
于義不謬故大乘設許而收之。
如是舍所棄事取所收事是觀察因所成宗法之果。
方得名真能破故也。
是中所舍外執極微和合二種事體。
及彼各缺一義之颠倒因。
乃是此論之所顯示。
由顯示彼颠倒之因。
乃可破彼所執極微和合之事。
由破所執極微和合不能作所緣緣。
乃可顯示心外無法宗旨。
故欲申正義成真能立。
先須破外執也。
此中等言謂攝他許。
依其色根五種之識。
由他于彼一向執為緣實事故意識不然。
非一向故許世俗有緣車等。
故縱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
亦能将識相似之相。
離其境于眼等識。
境不相離得成就已方為成立。
是故于此不緻殷勤。
謂此論中等之一字攝他餘乘共許。
依其五淨色根之五種識也。
問曰。
何故觀所緣緣但約前五識辯而不約第六識耶。
答曰。
由他餘乘于彼五識一向執為能緣心外實事境故。
故須破之。
意識不然。
非一向故。
餘乘亦許意識緣世俗有以其能緣車等。
諸假法故縱彼妄許意識緣實事境有其片分。
亦能将獨頭意識相似之相。
以離無其所執外境。
今但當于眼等五識明其所緣相分之境。
決不相離得成就已。
方為理善成立。
是故于此意識不緻殷勤謂不勞細辯也。
又複于慣修果智所了色誠非呾迦(此雲情計)所行境故。
及如所見而安立故。
今此但觀聞思生得智之境也。
如斯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
此于自聚不能緣故。
複緣過未非實事故。
猶若無為為此等言攝五識身。
恐有問曰汝謂意識不緣實事。
則彼慣修果智。
于禅定中所了定果色法。
豈非現量性境耶。
今釋之曰又複于慣修果智所了之色。
誠非情計所行境故。
及如所見而安立故。
謂已得慣修果智自然離于二取。
決不妄計定果色為心外之實我實法。
今此論中。
但觀從聞生得智。
從思生得智之境。
以為所緣緣也。
如斯則知散位意識所緣之境全成非有。
以此意識于現在五識自相分聚。
決不能親緣故。
或複緣于過去未來非實事故。
猶若無為非是有法為此論中等之一言。
但攝前五識身不必攝于意識。
若爾根識引生所有意識。
斯乃如何。
此因前文所雲。
此于自聚不能緣故而設問也。
謂若雲意識不能緣五色聚。
則五根識所引生之意識。
豈亦不緣五塵境耶。
非此共其根識同時。
或複無間皆滅色等為所緣故。
或緣現在此非根識曾所領故。
斯乃意識自能親緣外境體性。
此則遂成無聾盲等。
複違比量知有别根。
答曰。
非此引生意識共其前五根識同時。
以既名引生必有先後。
此之意識或複但以無間皆滅之。
色聲香味觸為所緣故。
蓋色等五塵唯心所現。
初生即滅不容暫留。
故引生意識但得緣彼落謝影子非現量也。
又恐問曰同時意識。
豈不許緣外五塵耶。
今遂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