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宗八要直解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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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古吳蕅益釋智旭解
觀所緣緣論
陳那菩薩造三藏法師玄奘譯
觀之一字是能觀之智。
即第六識與正解等諸善心。
所藉正教正理以為定量。
令于所觀不倒不錯也。
所緣緣三字是所觀之境。
即心王心所之相分也。
蓋凡心王心所皆藉四緣而生。
一親因緣即是種子。
二等無間緣即前念現行。
三所緣緣即各識自所變之相分。
四增上緣即六根及餘一切心心所等。
今于四緣之中。
獨論觀所緣緣。
又于一切所緣緣中。
獨約前五識言者。
蓋現量五塵境界凡外小乘愚惑。
不了妄計以為心外實法。
所以生取舍想起貪嗔癡。
今用正理比度較量。
既非極微又非和合。
則心外更無一法為所緣緣。
而所緣緣惟是自識所變相分明矣。
既惟自識所變相分。
又何容生取舍想起貪嗔癡哉。
此則破我法二執之神劍。
斷煩惱妄想之利斧也。
論字如常可解。
論中先叙極微和合二執。
是似能立門。
次明彼俱非理以下是真能破門。
後明内色如外現等。
申于正義是真能立門。
此皆由陳那菩薩以根本智證真現量。
故能以後得智立真比量開曉後人。
名之為論。
吾人讀此論者。
藉此正教為量。
二六時中恒于五塵如理觀察。
了知無心外之極微。
亦無心外之和合相。
一切所見所聞所覺所觸。
惟是自識所變相分。
即此為識所緣。
即此助生于識。
是名大乘唯心識觀初門。
論文分二。
初破外執。
二申正義。
【(甲)初破外執三。
初正破二計。
二破諸轉計。
三結非外色。
(乙)初又三。
初總叙破。
二别奪破。
三結違理(丙)今初】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
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
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言諸外道及小乘等。
不達心外無法。
故有妄自立論。
欲令眼等五識不以自所變相為所緣緣。
而以外五塵色法作所緣緣者。
或執心外極微為所緣緣。
妄許微塵為有實體能生識故。
或執心外極微和合之物為所緣緣。
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此總叙二種妄執也。
二俱非理句。
以理總奪所以者何句。
征起下文。
【(丙)二别奪破二。
初破極微。
二破和合。
(丁)初中二。
初立頌。
二釋成。
(戊)今初】 極微于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量雲彼所執極微是有法。
其于五識設許為緣。
決定非所緣宗。
因雲彼極微相于五識上無可得故。
同喻如眼根等。
蓋五根能發五識是增上緣。
五識不帶五根相起非所緣緣也。
姑無論識外本無極微可得。
今縱許微塵實有而能生識。
亦止可為增上緣耳。
豈可執為所緣緣哉。
【(戊)二釋成又二。
初正明所緣緣義。
二釋頌責其義缺。
(己)今初】 所緣緣者。
謂能緣(之)識。
帶彼相起(故名所緣)及有實體令能緣(之)識托彼而生(故複名緣)。
此明所緣緣須具所
即第六識與正解等諸善心。
所藉正教正理以為定量。
令于所觀不倒不錯也。
所緣緣三字是所觀之境。
即心王心所之相分也。
蓋凡心王心所皆藉四緣而生。
一親因緣即是種子。
二等無間緣即前念現行。
三所緣緣即各識自所變之相分。
四增上緣即六根及餘一切心心所等。
今于四緣之中。
獨論觀所緣緣。
又于一切所緣緣中。
獨約前五識言者。
蓋現量五塵境界凡外小乘愚惑。
不了妄計以為心外實法。
所以生取舍想起貪嗔癡。
今用正理比度較量。
既非極微又非和合。
則心外更無一法為所緣緣。
而所緣緣惟是自識所變相分明矣。
既惟自識所變相分。
又何容生取舍想起貪嗔癡哉。
此則破我法二執之神劍。
斷煩惱妄想之利斧也。
論字如常可解。
論中先叙極微和合二執。
是似能立門。
次明彼俱非理以下是真能破門。
後明内色如外現等。
申于正義是真能立門。
此皆由陳那菩薩以根本智證真現量。
故能以後得智立真比量開曉後人。
名之為論。
吾人讀此論者。
藉此正教為量。
二六時中恒于五塵如理觀察。
了知無心外之極微。
亦無心外之和合相。
一切所見所聞所覺所觸。
惟是自識所變相分。
即此為識所緣。
即此助生于識。
是名大乘唯心識觀初門。
論文分二。
初破外執。
二申正義。
【(甲)初破外執三。
初正破二計。
二破諸轉計。
三結非外色。
(乙)初又三。
初總叙破。
二别奪破。
三結違理(丙)今初】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
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
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言諸外道及小乘等。
不達心外無法。
故有妄自立論。
欲令眼等五識不以自所變相為所緣緣。
而以外五塵色法作所緣緣者。
或執心外極微為所緣緣。
妄許微塵為有實體能生識故。
或執心外極微和合之物為所緣緣。
以識生時帶彼相故。
此總叙二種妄執也。
二俱非理句。
以理總奪所以者何句。
征起下文。
【(丙)二别奪破二。
初破極微。
二破和合。
(丁)初中二。
初立頌。
二釋成。
(戊)今初】 極微于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量雲彼所執極微是有法。
其于五識設許為緣。
決定非所緣宗。
因雲彼極微相于五識上無可得故。
同喻如眼根等。
蓋五根能發五識是增上緣。
五識不帶五根相起非所緣緣也。
姑無論識外本無極微可得。
今縱許微塵實有而能生識。
亦止可為增上緣耳。
豈可執為所緣緣哉。
【(戊)二釋成又二。
初正明所緣緣義。
二釋頌責其義缺。
(己)今初】 所緣緣者。
謂能緣(之)識。
帶彼相起(故名所緣)及有實體令能緣(之)識托彼而生(故複名緣)。
此明所緣緣須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