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宗八要直解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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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等識上無彼(堅等)相故(今)。
色等極微(上各各)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于堅等相及和集相)俱執為(仍是)極微(上之)相故。
重釋頌義如文可知。
【(丙)二破極微和集位二。
初叙計。
二破斥。
(丁)今初】 執眼等識。
能緣極微。
諸和集相。
複有别生。
因上已破極微上之和集相。
設有緣義而非所緣。
今又轉成一執。
謂極微上諸和集相複有别。
别形相生起得為眼等識之所緣。
故雲執眼等識。
能緣極微諸和集相。
複有别生也。
然此諸和集相。
既仍不離極微。
極微不别。
則覺相亦應無别。
覺相既别。
則極微亦應有别。
今謂覺相無别。
既不可謂極微。
有别亦不可。
則所執不益謬乎。
故下即約此二義破之。
【(丁)二破斥又二。
初約覺應無别破。
二約極微差别破。
(戊)今初】 瓶瓯等覺相。
彼執應無别。
非形别故别。
形别非實故。
謂緣瓶瓯等之覺相。
若依彼執則應更無差别。
何以故。
瓶之與瓯同是極微上之和集相故。
則緣此和集相。
何容作瓶瓯差别覺哉。
非可謂瓶瓯等之形别。
而覺相亦别。
以形别唯在假法上有。
非實極微有差别。
故極微無别。
則覺亦應無别矣。
瓶瓯等物。
大小等者。
能成極微。
多少同故。
緣彼覺相。
應無差别。
若謂彼形。
物相别故。
覺相别者。
理亦不然。
項等别形。
惟在瓶等。
假法上有。
非極微故。
此重釋頌義也。
謂若執識緣極微和集而生。
則凡瓶瓯等物其大小若平等者。
彼能成之極微多少決定同故。
即緣彼二物之覺相。
亦應更無差别。
且如有一個瓶重一斤許。
乃用若幹極微和集而成。
複有一瓯亦重斤許。
亦用若幹極微和集而成。
則能成此二物之極微多少既同。
将能緣此二物之覺相。
亦應無别矣。
若謂彼形物相别故。
而令覺相别者。
理亦不然。
以項腹等種種别形。
惟在瓶瓯等假法上有。
非可謂極微有差别故。
既極微多少和集無别。
則覺相亦應無别。
覺相既有差别。
則不以極微和集為所緣明矣。
【(戊)二約極微差别破】 彼不應執極微。
亦有差别形相。
所以者何。
上已發明極微和集無别。
覺應無别。
恐彼轉計極微亦有差别。
故令覺相差别。
乃征起而破斥之。
極微量等故形别。
惟在假析彼至極微。
彼覺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極微。
有形量别舍微圓相。
故知别形在假非實。
又形别物析至極微。
彼覺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極微。
彼覺可舍。
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
亦在實物。
先舉頌。
次釋成也。
釋雲非可謂瓶瓯等之能成極微。
亦有形量差别。
而遂舍其微圓之相。
故知項腹等種種别形。
但在假法。
非在實法。
此中且權指極微為實法也。
又形别物假使析至極微。
則彼形别之覺決定即舍。
譬如一瓶一瓯同時打得粉碎。
則決不起瓶瓯之覺。
亦
色等極微(上各各)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于堅等相及和集相)俱執為(仍是)極微(上之)相故。
重釋頌義如文可知。
【(丙)二破極微和集位二。
初叙計。
二破斥。
(丁)今初】 執眼等識。
能緣極微。
諸和集相。
複有别生。
因上已破極微上之和集相。
設有緣義而非所緣。
今又轉成一執。
謂極微上諸和集相複有别。
别形相生起得為眼等識之所緣。
故雲執眼等識。
能緣極微諸和集相。
複有别生也。
然此諸和集相。
既仍不離極微。
極微不别。
則覺相亦應無别。
覺相既别。
則極微亦應有别。
今謂覺相無别。
既不可謂極微。
有别亦不可。
則所執不益謬乎。
故下即約此二義破之。
【(丁)二破斥又二。
初約覺應無别破。
二約極微差别破。
(戊)今初】 瓶瓯等覺相。
彼執應無别。
非形别故别。
形别非實故。
謂緣瓶瓯等之覺相。
若依彼執則應更無差别。
何以故。
瓶之與瓯同是極微上之和集相故。
則緣此和集相。
何容作瓶瓯差别覺哉。
非可謂瓶瓯等之形别。
而覺相亦别。
以形别唯在假法上有。
非實極微有差别。
故極微無别。
則覺亦應無别矣。
瓶瓯等物。
大小等者。
能成極微。
多少同故。
緣彼覺相。
應無差别。
若謂彼形。
物相别故。
覺相别者。
理亦不然。
項等别形。
惟在瓶等。
假法上有。
非極微故。
此重釋頌義也。
謂若執識緣極微和集而生。
則凡瓶瓯等物其大小若平等者。
彼能成之極微多少決定同故。
即緣彼二物之覺相。
亦應更無差别。
且如有一個瓶重一斤許。
乃用若幹極微和集而成。
複有一瓯亦重斤許。
亦用若幹極微和集而成。
則能成此二物之極微多少既同。
将能緣此二物之覺相。
亦應無别矣。
若謂彼形物相别故。
而令覺相别者。
理亦不然。
以項腹等種種别形。
惟在瓶瓯等假法上有。
非可謂極微有差别故。
既極微多少和集無别。
則覺相亦應無别。
覺相既有差别。
則不以極微和集為所緣明矣。
【(戊)二約極微差别破】 彼不應執極微。
亦有差别形相。
所以者何。
上已發明極微和集無别。
覺應無别。
恐彼轉計極微亦有差别。
故令覺相差别。
乃征起而破斥之。
極微量等故形别。
惟在假析彼至極微。
彼覺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極微。
有形量别舍微圓相。
故知别形在假非實。
又形别物析至極微。
彼覺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極微。
彼覺可舍。
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
亦在實物。
先舉頌。
次釋成也。
釋雲非可謂瓶瓯等之能成極微。
亦有形量差别。
而遂舍其微圓之相。
故知項腹等種種别形。
但在假法。
非在實法。
此中且權指極微為實法也。
又形别物假使析至極微。
則彼形别之覺決定即舍。
譬如一瓶一瓯同時打得粉碎。
則決不起瓶瓯之覺。
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