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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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小乘共計心外有其實境。
豈不違于阿含等教學者小乘。
答。
但依大乘殊勝義立。
不違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
是知但依殊勝義立。
則違世間亦不為過。
故著于此。
以為标準。
自語相違者。
如言我母。
是其石女。
生育我身。
名為我母。
石女不生。
而言我母是石女者。
自語相違也。
△二釋不極成四過。
能别不極成者。
如佛弟子。
對數論師。
立聲滅壞。
能别者。
即後陳宗體。
立敵共許有此法故。
名為極成。
數論不許聲滅壞故。
是能别宗體不極成。
按龍樹論以勤勇無間所發因。
成立聲滅壞。
廣百論破根境品。
亦廣推微聲性散壞。
正對數論師說。
或謂假立。
非也。
所别不極成者。
如數論師。
對佛弟子。
說我是思。
前陳有法。
名為所别。
佛弟子不許有我故。
是所别宗依不極成。
廣百論破我品。
廣破思我。
此但取佛弟子不許有我。
非不許思。
思屬遍行心所故(廣百論是诤意許此但言陳故不同耳)。
俱不極成者。
如勝論師。
對佛弟子。
立我以為和合同緣。
能别所别二俱不成也。
勝論計六句義。
第六和合句。
彼雲。
和合者。
如鳥飛空。
忽至樹枝。
住而不去。
一切異法。
忽爾和合。
由和合性使之然也。
佛弟子不許有我是所别不極成。
亦不許有和合性。
是能别不極成。
故名俱不成。
相符極成者。
如說聲是所聞。
聲是所聞。
立敵共許。
是相符也。
是極成也。
何亦為過。
蓋極成之法。
雖立敵共許。
而前陳後陳和合為宗了。
立者即許。
敵者不許。
立敵共诤。
是名宗體。
若敵者不诤。
兩家符同。
則正義何由而伸。
正智何由而生。
非過而何。
△三結成似宗。
如是多言。
是遣諸法自相門故。
不容成故。
立無果故。
名似立宗過。
是遣諸法自相門故。
結相違五過。
如說聲非所聞。
即此非所聞言。
便與聲之自相相違。
如言瓶常。
即此常言。
便與瓶之自相相違等。
不容成故。
結不極成四過。
末句總結兩段皆不生智果。
△二似因二。
初總标。
已說似宗。
當說似因。
不成不定。
及與相違。
是名似因。
于因三相。
有缺減處。
即名似因。
△二别釋三。
初釋不成二。
初列名。
不成有四。
一兩俱不成。
二随一不成。
三猶豫不成。
四所依不成。
此以因望宗。
亦就不許說不成。
解者遂以為缺遍是宗法性之過。
既不成矣。
又豈論其缺何相缺何相哉。
△二釋相。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
若言是眼所見性故。
兩俱不成。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
此是總句。
下所作性故。
亦承此說去。
以聲為眼境。
非但敵者不許。
即立者亦難自許。
故兩俱不成。
此兩字。
解者俱謂常無常二宗。
據龍樹雲。
彼此不同許。
定非宗法。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眼所見故。
又若敵論不同許者。
如對顯論。
所作性故。
則謂立敵兩家俱不成者為得之。
所作性故。
對聲顯論。
随一不成。
以所作性為無常因。
得矣。
而對彼聲顯論師。
不許聲為所作性故。
犯随他一分不成過。
聲顯論者。
成唯識雲。
有餘偏執一切聲常。
待緣顯發。
方能诠表。
瑜伽亦雲。
外聲論師。
起如是見。
立如是論。
聲相本有。
無生無滅。
然由數宣吐。
方得顯了。
而聲體是常。
于霧等性起疑惑時。
為成大種和合火有。
而有所說。
猶豫不成。
此無磪見而立量者之譬也。
遠處見煙。
比知有火。
何過之有。
今于霧等。
尚未了知是煙非煙。
而遽成立大種和合火有有所言說。
應立量雲。
彼所見相是有法(即霧等性)。
大種和合火有為宗。
因雲。
以見煙故。
四大能造。
故稱為種。
即薪炭等和合有火而煙生焉。
起疑惑時。
即是猶豫。
不必以大種和合分為兩因以作猶豫也。
況和合大種。
是宗非因。
以現煙故為因。
龍樹論可據。
虛空實有。
德所依故。
對無空論。
所依不成。
虛空是有法。
實有為宗。
因雲。
德所依故。
自說則可。
若對無空論立。
則所依不成。
以彼不許有虛空故。
空既非有。
德何所依。
龍樹雲。
或于是處有法不成。
如成立我其體周遍。
于一切處生樂等故。
對無我論。
所依不成。
據此則所依即宗依也。
然則與所别不極成何異。
曰前說宗不成。
此說因不成。
所以不同。
△二釋不定二。
初列名。
不定有六。
一共。
二不共。
三同品一分轉。
異品遍轉。
四異品一分轉。
同品遍轉。
五俱品一分轉。
六相違決定。
此以喻顯不定。
解者俱以為後二因。
性不具之過。
玩論文意。
正謂不定是何宗。
乃缺遍是宗法性耳。
不定即是猶豫因。
△二釋相。
此中共者。
如言聲常。
所量性故。
常無常品。
皆共此因。
是故不定。
為如瓶等。
所量性故。
聲是無常。
為如空等。
所量性故。
聲是其常。
常無常二宗共一因故名共。
如言下。
立量。
常無下。
辯過。
為如下。
正出不定之相。
後文仿此。
聲常所量性故。
即九種宗法中第一種。
此中常宗。
空為同品。
瓶為異品。
所量性因。
同異俱有。
則聲果常耶。
抑非常耶。
故成不定。
言不共者如。
說聲常。
所聞性故。
常無常品。
皆離此因。
常無常外。
餘非有故。
是猶豫因。
此所聞性。
其猶何等。
常無常二宗。
皆離此因。
故名不共。
聲常。
所聞性故。
即九種宗法中第五種。
此所聞性之因。
以空為同品。
空何所聞而顯常。
則常品離此因矣。
以瓶為異品。
瓶何所聞而顯無常。
則無常品亦離此因矣。
二處皆離。
二外無法。
此所聞性。
當以何法為同品耶。
此似阙同品定有性。
其實三相俱缺。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
如說聲(有法)非勤勇無間所發(宗)。
無常性故(因)。
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
以電空等為其同品(且按定同品。
下舉因出過)。
此無常性。
于電等有(一分轉)。
于空等無(一分不轉。
此不應無而無即乖同品定有性)。
非勤勇無間所發宗。
以瓶等為異品(以瓶由人工無間得成故)。
于彼遍有(以瓶全體是無常故。
即異品遍轉。
此不應轉而轉。
即乖異品遍無性)。
此因以電以瓶為同法故。
亦是不定(此句按定下出不定之相)。
為如瓶等無常性故。
彼是勤勇無間所發。
為如電等無常性故。
彼非勤勇無間所發(兩趣不定意因不成)。
聲有三種。
一因執受大種。
謂語等聲。
一因不執受大種。
謂樹等聲。
一因俱大種。
謂手鼓等聲(以手舉鼓手是執受鼓是不執受故曰俱)。
此非勤勇無間所發聲。
即因不執受大種聲也。
下勤勇無間所發聲。
即因俱大種聲也。
非勤勇無。
間所發。
無常性故。
即九種宗法中第七種。
此無常性下六句。
雖正釋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而實非正出過之詞。
不過審定以電以瓶為同法耳。
為如瓶等下。
乃正出不定之相。
下二條亦準此。
謂若揀去一分不轉之空。
而取遍轉之瓶。
與電偕為同法。
庶免缺二相過。
然亦是不定。
何者。
電瓶二物。
在無常因。
則為同法。
以此二物皆無常故。
在非勤勇無間所發宗。
則電同瓶異。
今舉因成宗。
則兩趣無定。
将以無常之瓶。
成勤發之宗乎。
抑以無常之電。
成非勤發之宗乎。
既不定是非勤發之宗。
則非遍是宗法性矣。
何止後二相俱缺而已耶。
下條仿此。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
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宗)。
無常性故(因)。
勤勇無間所發宗。
以瓶等為同品(亦勤發類故)。
其無常性(此句貫下二于字)。
于此遍有(即同品遍轉也。
此不為過)。
以電空等為異品(皆非勤發類故)。
于彼一分電等是有(即異品一分轉也此正是過)。
空等是無(此不為過)。
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聲是勤勇無間所發。
無常性故。
此九種宗法中第三種。
如前者。
謂此無常因。
以電以瓶為同法故。
亦為不定。
為如電等無常性故。
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為如瓶等無常性故。
彼是勤勇無間所發。
此似阙異品遍無性。
其實三相俱缺。
俱品一分轉者。
如說聲常。
無質礙故(此立量下辯過)。
此中常宗。
以虛空極微為同品(外道計微塵常故亦入此同品)。
無質礙性(此句貫下四個于字)。
于虛空等有(空無質礙故。
即一分轉也)。
于極微等無(塵有質礙故。
即一分不轉。
此不應無而無也)。
以瓶樂等為異品(瓶樂皆無常故)。
于樂等有(同無質礙一分轉。
此不應轉而轉也)于瓶等無(瓶有質礙。
一分不轉)。
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俱者。
同品異品。
俱一分轉。
一分不轉也。
聲常。
無質礙故。
九種宗法所不載。
說見後似喻解中。
無質礙因。
于同品極微一分不轉。
于異中樂等一分轉。
故應揀去一分不轉之極微。
而取一分轉之樂等。
與空偕為同法。
然于無質礙因可爾。
若舉因成宗。
則為不定。
将以無質礙之空。
成聲是常乎。
将以無質礙之樂。
成聲是無常乎。
樂字。
若是音樂之樂。
則亦聲耳。
不可以聲還喻于聲。
當以苦樂之樂為定。
蓋數論師執我是思。
受用薩埵剌阇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
薩埵剌阇答摩。
舊譯樂苦癡。
亦名喜憂闇。
新翻貪嗔癡。
詳金七十論廣百論中。
二論多言樂等三法。
立量專為破外道。
而數勝其渠魁也。
故舉喻舉宗舉因。
皆不出此數種論中。
不當更為異釋耳。
相違決定者。
如立宗言。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譬如瓶等。
有立聲常。
所聞性故。
譬如聲性。
此二皆是猶豫因故。
俱名不定。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即九種宗中第二種。
或立為常。
所聞性故。
即第五種。
此立敵共诤一有法。
因喻各異。
三相無缺。
但兩家俱不能出過。
如立者雖自立無常。
而亦許聲是所聞性。
同彼聲性。
故不能出常宗過也。
敵者雖自立常。
而亦許聲是所作性。
同彼瓶等。
故不能出無常宗過也。
既不能互出其過。
兩家猶豫。
不能定成一宗。
互不生其正智。
故名決定相違不定過。
解者皆謂缺第三相。
謬矣。
△三釋相違二。
初列名。
相違有四。
謂法自相相違因。
法差别相違因。
有法自相相違因。
有法差别相違因。
法。
即後陳宗體。
有法。
即前陳宗依。
自相。
即言陳之自相。
差别。
即意許之差别。
如真故極成色。
是有法自相。
定離眼識色。
非定離眼識色。
是有法差别。
定不離眼識宗。
是法自相。
相分定不離自證分。
是法差别。
相違者。
是因違于宗也。
凡相違因出過申量。
皆改宗不改因。
番異作同。
番同作異。
舊注家似不了此。
△二釋相。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
如說聲常。
所作性故。
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此因唯于異品中有。
是故相違。
此因與後陳宗法之自相相違也。
如說聲常。
所作性故。
即九種宗法中第四種。
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即九種中第六種。
此因唯于異品中有者。
以常住宗。
必以虛空等為同品。
以瓶瓯等為異品。
今所作因。
或勤勇無。
間所發因。
止向瓶等異品上轉。
不向同品空等上轉。
故與常宗自相相違。
法差别相違因者。
如說眼等(宗之自相)。
必為他用(宗之差别相)。
積聚性故(相違之因)。
如卧具等(喻也上立量下辯違)。
此因如能成立。
眼等必為他用(此他即是我)。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違(先出過名後言所以)。
積聚他用諸卧具等。
為積聚他所受用故(此他屬他人)。
此因與後陳宗法上意許差别之相相違也。
數論師金七十論雲。
我是實有。
聚集為他故。
我見世間一切聚集。
并是為他。
譬如床席等聚集非。
為自用。
必皆為人設。
有他能受用。
為此故聚集。
屋等亦如是。
大等亦如是(大。
即地。
水。
火。
風。
空。
等即等餘二十二法)。
五大聚名身。
是身非自為。
決定知為他。
他者即是我。
故知我實有。
此中即借其說立量以破之。
取其五大聚名身中眼一種為有法。
非為自用并是為他句為宗。
聚集句為因。
如床席等為同喻。
夫眼與床席非同類無論也。
眼之積聚不同床席之積聚亦無論也。
今第就所謂他者辯之。
先曰非為自用必皆為人設。
則自他有辨矣。
後曰他者即是我。
則自他
豈不違于阿含等教學者小乘。
答。
但依大乘殊勝義立。
不違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
是知但依殊勝義立。
則違世間亦不為過。
故著于此。
以為标準。
自語相違者。
如言我母。
是其石女。
生育我身。
名為我母。
石女不生。
而言我母是石女者。
自語相違也。
△二釋不極成四過。
能别不極成者。
如佛弟子。
對數論師。
立聲滅壞。
能别者。
即後陳宗體。
立敵共許有此法故。
名為極成。
數論不許聲滅壞故。
是能别宗體不極成。
按龍樹論以勤勇無間所發因。
成立聲滅壞。
廣百論破根境品。
亦廣推微聲性散壞。
正對數論師說。
或謂假立。
非也。
所别不極成者。
如數論師。
對佛弟子。
說我是思。
前陳有法。
名為所别。
佛弟子不許有我故。
是所别宗依不極成。
廣百論破我品。
廣破思我。
此但取佛弟子不許有我。
非不許思。
思屬遍行心所故(廣百論是诤意許此但言陳故不同耳)。
俱不極成者。
如勝論師。
對佛弟子。
立我以為和合同緣。
能别所别二俱不成也。
勝論計六句義。
第六和合句。
彼雲。
和合者。
如鳥飛空。
忽至樹枝。
住而不去。
一切異法。
忽爾和合。
由和合性使之然也。
佛弟子不許有我是所别不極成。
亦不許有和合性。
是能别不極成。
故名俱不成。
相符極成者。
如說聲是所聞。
聲是所聞。
立敵共許。
是相符也。
是極成也。
何亦為過。
蓋極成之法。
雖立敵共許。
而前陳後陳和合為宗了。
立者即許。
敵者不許。
立敵共诤。
是名宗體。
若敵者不诤。
兩家符同。
則正義何由而伸。
正智何由而生。
非過而何。
△三結成似宗。
如是多言。
是遣諸法自相門故。
不容成故。
立無果故。
名似立宗過。
是遣諸法自相門故。
結相違五過。
如說聲非所聞。
即此非所聞言。
便與聲之自相相違。
如言瓶常。
即此常言。
便與瓶之自相相違等。
不容成故。
結不極成四過。
末句總結兩段皆不生智果。
△二似因二。
初總标。
已說似宗。
當說似因。
不成不定。
及與相違。
是名似因。
于因三相。
有缺減處。
即名似因。
△二别釋三。
初釋不成二。
初列名。
不成有四。
一兩俱不成。
二随一不成。
三猶豫不成。
四所依不成。
此以因望宗。
亦就不許說不成。
解者遂以為缺遍是宗法性之過。
既不成矣。
又豈論其缺何相缺何相哉。
△二釋相。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
若言是眼所見性故。
兩俱不成。
如成立聲為無常等。
此是總句。
下所作性故。
亦承此說去。
以聲為眼境。
非但敵者不許。
即立者亦難自許。
故兩俱不成。
此兩字。
解者俱謂常無常二宗。
據龍樹雲。
彼此不同許。
定非宗法。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眼所見故。
又若敵論不同許者。
如對顯論。
所作性故。
則謂立敵兩家俱不成者為得之。
所作性故。
對聲顯論。
随一不成。
以所作性為無常因。
得矣。
而對彼聲顯論師。
不許聲為所作性故。
犯随他一分不成過。
聲顯論者。
成唯識雲。
有餘偏執一切聲常。
待緣顯發。
方能诠表。
瑜伽亦雲。
外聲論師。
起如是見。
立如是論。
聲相本有。
無生無滅。
然由數宣吐。
方得顯了。
而聲體是常。
于霧等性起疑惑時。
為成大種和合火有。
而有所說。
猶豫不成。
此無磪見而立量者之譬也。
遠處見煙。
比知有火。
何過之有。
今于霧等。
尚未了知是煙非煙。
而遽成立大種和合火有有所言說。
應立量雲。
彼所見相是有法(即霧等性)。
大種和合火有為宗。
因雲。
以見煙故。
四大能造。
故稱為種。
即薪炭等和合有火而煙生焉。
起疑惑時。
即是猶豫。
不必以大種和合分為兩因以作猶豫也。
況和合大種。
是宗非因。
以現煙故為因。
龍樹論可據。
虛空實有。
德所依故。
對無空論。
所依不成。
虛空是有法。
實有為宗。
因雲。
德所依故。
自說則可。
若對無空論立。
則所依不成。
以彼不許有虛空故。
空既非有。
德何所依。
龍樹雲。
或于是處有法不成。
如成立我其體周遍。
于一切處生樂等故。
對無我論。
所依不成。
據此則所依即宗依也。
然則與所别不極成何異。
曰前說宗不成。
此說因不成。
所以不同。
△二釋不定二。
初列名。
不定有六。
一共。
二不共。
三同品一分轉。
異品遍轉。
四異品一分轉。
同品遍轉。
五俱品一分轉。
六相違決定。
此以喻顯不定。
解者俱以為後二因。
性不具之過。
玩論文意。
正謂不定是何宗。
乃缺遍是宗法性耳。
不定即是猶豫因。
△二釋相。
此中共者。
如言聲常。
所量性故。
常無常品。
皆共此因。
是故不定。
為如瓶等。
所量性故。
聲是無常。
為如空等。
所量性故。
聲是其常。
常無常二宗共一因故名共。
如言下。
立量。
常無下。
辯過。
為如下。
正出不定之相。
後文仿此。
聲常所量性故。
即九種宗法中第一種。
此中常宗。
空為同品。
瓶為異品。
所量性因。
同異俱有。
則聲果常耶。
抑非常耶。
故成不定。
言不共者如。
說聲常。
所聞性故。
常無常品。
皆離此因。
常無常外。
餘非有故。
是猶豫因。
此所聞性。
其猶何等。
常無常二宗。
皆離此因。
故名不共。
聲常。
所聞性故。
即九種宗法中第五種。
此所聞性之因。
以空為同品。
空何所聞而顯常。
則常品離此因矣。
以瓶為異品。
瓶何所聞而顯無常。
則無常品亦離此因矣。
二處皆離。
二外無法。
此所聞性。
當以何法為同品耶。
此似阙同品定有性。
其實三相俱缺。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
如說聲(有法)非勤勇無間所發(宗)。
無常性故(因)。
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
以電空等為其同品(且按定同品。
下舉因出過)。
此無常性。
于電等有(一分轉)。
于空等無(一分不轉。
此不應無而無即乖同品定有性)。
非勤勇無間所發宗。
以瓶等為異品(以瓶由人工無間得成故)。
于彼遍有(以瓶全體是無常故。
即異品遍轉。
此不應轉而轉。
即乖異品遍無性)。
此因以電以瓶為同法故。
亦是不定(此句按定下出不定之相)。
為如瓶等無常性故。
彼是勤勇無間所發。
為如電等無常性故。
彼非勤勇無間所發(兩趣不定意因不成)。
聲有三種。
一因執受大種。
謂語等聲。
一因不執受大種。
謂樹等聲。
一因俱大種。
謂手鼓等聲(以手舉鼓手是執受鼓是不執受故曰俱)。
此非勤勇無間所發聲。
即因不執受大種聲也。
下勤勇無間所發聲。
即因俱大種聲也。
非勤勇無。
間所發。
無常性故。
即九種宗法中第七種。
此無常性下六句。
雖正釋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
而實非正出過之詞。
不過審定以電以瓶為同法耳。
為如瓶等下。
乃正出不定之相。
下二條亦準此。
謂若揀去一分不轉之空。
而取遍轉之瓶。
與電偕為同法。
庶免缺二相過。
然亦是不定。
何者。
電瓶二物。
在無常因。
則為同法。
以此二物皆無常故。
在非勤勇無間所發宗。
則電同瓶異。
今舉因成宗。
則兩趣無定。
将以無常之瓶。
成勤發之宗乎。
抑以無常之電。
成非勤發之宗乎。
既不定是非勤發之宗。
則非遍是宗法性矣。
何止後二相俱缺而已耶。
下條仿此。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
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宗)。
無常性故(因)。
勤勇無間所發宗。
以瓶等為同品(亦勤發類故)。
其無常性(此句貫下二于字)。
于此遍有(即同品遍轉也。
此不為過)。
以電空等為異品(皆非勤發類故)。
于彼一分電等是有(即異品一分轉也此正是過)。
空等是無(此不為過)。
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聲是勤勇無間所發。
無常性故。
此九種宗法中第三種。
如前者。
謂此無常因。
以電以瓶為同法故。
亦為不定。
為如電等無常性故。
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為如瓶等無常性故。
彼是勤勇無間所發。
此似阙異品遍無性。
其實三相俱缺。
俱品一分轉者。
如說聲常。
無質礙故(此立量下辯過)。
此中常宗。
以虛空極微為同品(外道計微塵常故亦入此同品)。
無質礙性(此句貫下四個于字)。
于虛空等有(空無質礙故。
即一分轉也)。
于極微等無(塵有質礙故。
即一分不轉。
此不應無而無也)。
以瓶樂等為異品(瓶樂皆無常故)。
于樂等有(同無質礙一分轉。
此不應轉而轉也)于瓶等無(瓶有質礙。
一分不轉)。
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俱者。
同品異品。
俱一分轉。
一分不轉也。
聲常。
無質礙故。
九種宗法所不載。
說見後似喻解中。
無質礙因。
于同品極微一分不轉。
于異中樂等一分轉。
故應揀去一分不轉之極微。
而取一分轉之樂等。
與空偕為同法。
然于無質礙因可爾。
若舉因成宗。
則為不定。
将以無質礙之空。
成聲是常乎。
将以無質礙之樂。
成聲是無常乎。
樂字。
若是音樂之樂。
則亦聲耳。
不可以聲還喻于聲。
當以苦樂之樂為定。
蓋數論師執我是思。
受用薩埵剌阇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
薩埵剌阇答摩。
舊譯樂苦癡。
亦名喜憂闇。
新翻貪嗔癡。
詳金七十論廣百論中。
二論多言樂等三法。
立量專為破外道。
而數勝其渠魁也。
故舉喻舉宗舉因。
皆不出此數種論中。
不當更為異釋耳。
相違決定者。
如立宗言。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譬如瓶等。
有立聲常。
所聞性故。
譬如聲性。
此二皆是猶豫因故。
俱名不定。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即九種宗中第二種。
或立為常。
所聞性故。
即第五種。
此立敵共诤一有法。
因喻各異。
三相無缺。
但兩家俱不能出過。
如立者雖自立無常。
而亦許聲是所聞性。
同彼聲性。
故不能出常宗過也。
敵者雖自立常。
而亦許聲是所作性。
同彼瓶等。
故不能出無常宗過也。
既不能互出其過。
兩家猶豫。
不能定成一宗。
互不生其正智。
故名決定相違不定過。
解者皆謂缺第三相。
謬矣。
△三釋相違二。
初列名。
相違有四。
謂法自相相違因。
法差别相違因。
有法自相相違因。
有法差别相違因。
法。
即後陳宗體。
有法。
即前陳宗依。
自相。
即言陳之自相。
差别。
即意許之差别。
如真故極成色。
是有法自相。
定離眼識色。
非定離眼識色。
是有法差别。
定不離眼識宗。
是法自相。
相分定不離自證分。
是法差别。
相違者。
是因違于宗也。
凡相違因出過申量。
皆改宗不改因。
番異作同。
番同作異。
舊注家似不了此。
△二釋相。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
如說聲常。
所作性故。
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此因唯于異品中有。
是故相違。
此因與後陳宗法之自相相違也。
如說聲常。
所作性故。
即九種宗法中第四種。
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即九種中第六種。
此因唯于異品中有者。
以常住宗。
必以虛空等為同品。
以瓶瓯等為異品。
今所作因。
或勤勇無。
間所發因。
止向瓶等異品上轉。
不向同品空等上轉。
故與常宗自相相違。
法差别相違因者。
如說眼等(宗之自相)。
必為他用(宗之差别相)。
積聚性故(相違之因)。
如卧具等(喻也上立量下辯違)。
此因如能成立。
眼等必為他用(此他即是我)。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違(先出過名後言所以)。
積聚他用諸卧具等。
為積聚他所受用故(此他屬他人)。
此因與後陳宗法上意許差别之相相違也。
數論師金七十論雲。
我是實有。
聚集為他故。
我見世間一切聚集。
并是為他。
譬如床席等聚集非。
為自用。
必皆為人設。
有他能受用。
為此故聚集。
屋等亦如是。
大等亦如是(大。
即地。
水。
火。
風。
空。
等即等餘二十二法)。
五大聚名身。
是身非自為。
決定知為他。
他者即是我。
故知我實有。
此中即借其說立量以破之。
取其五大聚名身中眼一種為有法。
非為自用并是為他句為宗。
聚集句為因。
如床席等為同喻。
夫眼與床席非同類無論也。
眼之積聚不同床席之積聚亦無論也。
今第就所謂他者辯之。
先曰非為自用必皆為人設。
則自他有辨矣。
後曰他者即是我。
則自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