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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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不應以如是因證無常義。
又異品非勤勇無間所發。
如電光等。
及樹聲水聲風聲。
亦是無常。
則非遍無。
又缺第三相矣。
此但借為例耳。
或謂于多因中檢此二因為此論中能立之因性者誤也。
○論主舉此。
貴圖易曉。
今應取奘師比量為正式。
即前色不離眼識宗。
因雲。
??許初三攝。
眼所不攝故。
同喻如眼識。
宗中眼識。
意許是自證分因識。
喻中眼識意許是見分果識相分見分皆不離自證分故。
三藏意許相分色為有法也。
如是。
則何不立量雲。
相分是有法。
定不離自證分是宗。
因雲。
是彼識分故。
同喻如見分。
曰。
小乘不許有四分故。
恐犯随一等過。
故但言眼識。
問。
此量言陳。
立得何色耶。
曰。
若但望言陳。
即相質二色俱成不得。
若将意就言。
即立得相分色也。
既分相分本質色。
便是不極成。
前陳何言極成色耶。
相分非共許故。
曰。
若望言陳有法自相。
立敵共許色。
故着極成。
若相分色。
是大乘意許。
何關言陳自相。
甯有不極成乎。
言初三攝者。
十八界中三六界。
皆取初之一界也。
即眼根界。
眼識界。
色境界。
是十八界中初三界也。
設不言初三攝。
但言眼所不。
攝。
複有何過。
曰。
有二過。
一不定過。
二違自教過。
且不定過者。
若立量雲。
真故極成色。
定不離眼識(自證分)。
因雲。
眼所不攝故。
喻如眼識(見分)。
即眼所不攝因闊。
向異喻後五三上轉。
皆是眼所不攝故。
被外人出不定過雲。
為如眼識(同喻見分)眼所不攝。
眼識(見分)不離眼識(自證分)。
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自證分)耶。
為如後五三亦是眼所不攝。
後五三定離眼識(見分)。
卻證汝極成色定離眼識(自證分)耶。
問。
今大乘言後五三亦不離眼識(見分)。
得否。
答。
設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識(見分)免犯不定。
便違自宗。
大乘宗說後五三定離眼識(見分)故。
故置初三攝半因。
遮後五三非初三攝故。
問。
但言初三攝。
不言根所不攝。
複有何過。
答。
亦犯二過。
一不定過。
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
且不定者。
若立量雲。
真故極成色。
定不離眼識(自證分)。
因雲。
初三攝。
喻如眼識(見分)。
即初三攝因闊。
向異喻眼根上轉。
出不定雲。
為如眼識(見分)初三攝。
眼識(見分)不離眼識(自證分)。
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自證分)耶。
為如眼根亦初三攝。
眼根非定不離眼識(見分)證汝極成色非定不離眼識(自證分)耶。
問。
何不言定離。
而言非定不離。
答。
大乘眼根望于眼識(見分)。
非定即離。
且非離者。
根因識(見分)果。
以同時故。
非即者。
色心(見分)各别故。
故但言非定不離。
二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
外人申相違量雲。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
非不離眼識宗。
因雲。
初三攝故。
喻如眼根。
即外人将前量異喻為同喻。
将同喻為異喻。
問。
得成法自相相違耶。
答。
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違之量。
須立者同無異有。
敵者同有異無。
方成法自相相違。
今立敵兩家。
同喻有。
界喻有。
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
問。
因初自許之言何用。
答。
緣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别相違過。
因明之法。
量若有過。
許着言遮。
今三藏量既有此過。
故置自許言遮。
問。
何得有此過耶。
答。
緣大乘宗有兩般色。
有離眼識本質色。
有不離眼識相分色。
若離眼識色。
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
小乘不許。
今三藏量雲。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
若望言陳自相。
是立敵共許色。
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
亦但成立共許色不離于眼識。
若望三藏意中所許。
但立相分色不離眼識。
将初三攝眼所不攝因。
故立有法上意許之差别相分色。
定不離眼識。
故古疏雲。
謂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自相(前陳宗依)。
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後陳宗體)。
定離眼識色(本質色)。
非定離眼識色(相分色)是有法差别(即前陳差别)。
立者意許是不離眼識色(相分)。
問。
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違過時。
自許之言如何遮得。
答。
待外人申違量時。
将自許二字。
出外人量不定過。
外量既自帶過。
更有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差别相違過耶。
問。
小乘申違量行相如何。
答。
小乘雲。
乍觀立者言陳自相三支無過。
及推所立。
元是暗含。
若于有法上意之差别(相分色)。
将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識(自證分宗)者。
即眼識(見分)不得為同喻。
且如眼識無不離色。
以一切色皆離眼識故。
既離眼識。
不得為同喻。
便成異喻。
即初三等因。
卻向異喻眼根上轉。
不改立者之因。
立相違量(同申一有法雲)。
真故極成色(後陳定相翻雲)。
非不離眼識宗(此論前陳意許也不改先因雲)。
初三攝。
眼所不攝故(翻異作同雲)。
同喻如眼根。
合雲。
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
皆非不離眼識。
同喻如眼根。
異喻如眼識。
非即是無。
無不離眼識色。
即遮三藏意許相分色是無也。
所以三藏預着自許言句。
取他方佛色。
卻與外量作不定過。
出過雲。
為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攝。
眼識非不離眼識色。
證汝極成色非不離眼識色耶。
為如我自許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
他方佛色是不離眼識色。
卻證汝極成色是不離眼識耶。
外人相違量。
既犯共中他不定過。
明知非真能破也。
三藏量卻成真能立也。
若因中不言自許。
空将他方佛色與外人相違量作不定過。
即他小乘不許。
犯一分他随一過。
他不許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中故。
△三喻二。
初标列。
喻有二種。
一者同法。
二者異法。
具雲譬喻。
譬比也。
喻。
曉也即以近事比類。
令于深法得曉了故。
無著雲。
喻者見邊義。
謂以所見邊與所未見邊和合正說。
名之為喻。
師子覺雲。
所見邊者。
謂已顯了分。
未所見邊者。
謂未顯了分。
以顯了分。
顯未顯了分。
令義平等。
所有正說。
名為立喻。
龍樹雲。
然此因言。
唯。
為顯了是宗法性。
非。
為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性。
故須别說同異喻言。
若唯因言所诠表義說名為因。
斯有何失。
複有何得。
别說喻分。
是名為得。
應如世間所說方便。
與其因義都不相應。
若爾何失。
此說但應類所立義。
無有功能。
非能立義。
由彼但說所作性故。
所類同法。
不說能立所成立義。
又因喻别。
此有所立同法異法。
終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
是故但有類所立義然無功能何故無能。
以同喻中不必宗法。
宗義相類。
此複餘譬所成立故。
應成無窮。
又不必定有諸品類。
非異品中不顯無性有所簡别能為譬喻。
故說頌言。
若因唯所立。
或差别相類。
譬喻應無窮。
及遮遣異品。
世間但顯宗因異品同處有性為異法喻。
非宗無處因不有性。
故定無能。
若唯宗法是因性者。
其有不定應亦成因。
雲何具有所立能立及異品法二種譬喻而有此失。
若于爾時所立異品非一種類。
便有此失。
如初後三。
各最後喻。
故定三相。
唯為顯因。
由是道理。
雖一切分。
皆能為因。
顯了所立。
然唯一分且說為因。
△二牒釋二。
初同喻。
同法者。
若于是處。
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謂若所作。
見彼無常。
譬如瓶等。
是處。
同喻處也。
顯因同品者。
謂立同法喻者要當顯此喻先與前因同品合其定有之所作性。
則無能立不成過。
而後合其所立之宗法。
則無所立不成過及俱不成過。
謂若下。
引喻式也。
于中初八字。
是先因後宗之合詞。
如此則無無合倒合二過。
譬如瓶等。
正舉喻體。
喻亦有依有體。
瓶等是喻依。
各有所作性是喻體。
今取喻體。
不取喻依。
不應分别聲瓶有異。
但取無常義相似為因也。
故龍樹雲。
所作相似乃有三種。
若難瓶等所作性于聲上無。
此似不成。
若難聲所作性于瓶等無。
此似相違。
若難即此常上亦無。
是不共故。
便似不定。
或似喻過。
引同法故。
何以故。
唯取總法建立比量。
不取别故。
若取别義。
決定異故。
比量應無。
此所謂總法。
即是喻體。
所謂别義。
即是喻依也。
若有所缺。
則是似同法喻過。
△次異喻四。
初正立異喻。
異法者。
若于是處。
說所立無。
因遍非有。
謂若是常。
見非所作。
如虛空等。
是處。
異喻處也。
說所立無者。
謂前所立無常之宗在此異喻中無有。
則無所立不違過。
因遍非有者。
謂前同品定有之因于此異喻中要全非有。
則無能立不遣過及俱不遣過。
謂若是常。
先遣宗也。
見非所作。
後遣因也。
如是則無無離倒離二過。
如虛空等。
正舉喻體。
若有所缺。
則是似異法喻過。
合離宗因。
前後不同。
其故難曉。
若謂比量之法宗藉因明。
是以先合因而宗自順。
則離詞何獨不然。
隻是舉因成宗。
引法類喻。
揀異立同。
語勢如此。
如合雲。
諸所作性。
見彼無常。
喻如瓶。
即離雲。
若是常者。
見非所作。
喻如空也。
雲何知所作性得成無常。
曰。
我見一切所作性者皆是無常。
如彼瓶等。
之類是也(此合也)。
雲何此因不成常宗。
曰。
若是常者。
自非所作。
如虛空等。
是也(此離也)。
由是合詞因先宗後為正。
離詞宗先因後為正。
其勢然也。
△次申釋異喻。
此中常言。
表非無常。
非所作言。
表無所作。
如有非有。
說名非有。
釋異品雲。
謂于是處無其所立。
釋異法雲。
若于是處說所立無。
其于遍無之性不啻明晢矣。
恐人仍作相違别異會去。
故于離詞之後。
複申明以常遣無常以非作遣所作之故。
以見異法之異。
乃以所立無故為異。
而非相違别異之異也。
問相違别異與無何别。
曰。
兩法對立。
可言相違。
可言别異。
今直言是法無耳。
何得無别。
如有非有說名非有者。
如有一法。
以其無故。
名之曰無。
豈别有一無。
與有相違與有别異。
而謂之無哉。
相違别異。
名似同法。
不名異法。
在龍樹論中。
前已具引矣。
△四結成真能立。
已說宗因等。
如是多言。
開悟他時。
說名能立。
如說聲無常者。
是立宗言。
所作性故者。
是宗法言。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
是随同品言。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者。
是遠離言。
唯此三分。
說名能立。
簡定三支。
結成能立。
△二似能立門初四。
似宗三。
初總标。
雖樂成立。
由與現量等相違故。
名似立宗。
謂現量相違。
比量相違。
自教相違。
世間相違。
自語相違。
能别不極成。
所别不極成。
俱不極成。
相符極成。
即九種似宗也。
相違五種。
以所立宗。
于智。
于教。
于自。
于他。
有所違故。
不成四種。
以能所别立敵不許極成就故。
俱兼宗依宗體言之。
或以相違為宗體過。
不成為宗依過。
或以相違為宗依過。
不成為宗體過。
皆非也。
△二牒釋二。
初釋相違五過。
此中現量相違者。
如說聲非所聞。
聲是耳識現量境故。
今于聲有法上。
立非所聞宗。
故違現量。
此量相違者。
如說瓶等是常。
有分别智。
了瓶衣等。
謂之比量。
故于瓶等立常宗者。
為比量相違。
自教相違者。
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勝論二十四德中。
聲唯所作。
餘或所作或非所作。
又謂聲有三種。
一合生。
二離生。
三聲生。
夫可合可離。
有生有滅。
與所作性。
皆是無常。
而立為常。
故違自教。
世間相違者。
如說懷兔非月有故。
又如說言人頂骨淨。
衆生分故。
猶如螺貝。
世間有二。
一學者世間。
二非學者世間。
世俗共說兔之懷胎因月而有。
今言非月。
即與非學者世間相違。
二乘學者修不淨觀時。
觀衆生身無非不淨。
今曰人頂骨淨。
即與學者世間相違。
○三藏量雲。
真故極成色。
真故二字。
簡世間相違過。
及違教等過。
外人問雲。
世間皆知色離識有。
今者大乘立色不離眼識。
以違世間共所知故。
何不犯世間相違過。
答。
夫立比量。
有自他共。
随其所應。
各有标簡。
若自比量(謂自立義令他解了)。
自許言簡(顯自許之言無他随一等過)。
若他比量(于他立中出宗因過)。
汝執言簡(無違宗等失)。
若共比量(于他立中出比量過)。
勝義言簡(無自教等失)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别。
真故之言。
表依勝義。
即依四種勝義谛中體用顯現谛立。
問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
又如世尊于小乘阿含經。
亦許色離識有。
又異品非勤勇無間所發。
如電光等。
及樹聲水聲風聲。
亦是無常。
則非遍無。
又缺第三相矣。
此但借為例耳。
或謂于多因中檢此二因為此論中能立之因性者誤也。
○論主舉此。
貴圖易曉。
今應取奘師比量為正式。
即前色不離眼識宗。
因雲。
??許初三攝。
眼所不攝故。
同喻如眼識。
宗中眼識。
意許是自證分因識。
喻中眼識意許是見分果識相分見分皆不離自證分故。
三藏意許相分色為有法也。
如是。
則何不立量雲。
相分是有法。
定不離自證分是宗。
因雲。
是彼識分故。
同喻如見分。
曰。
小乘不許有四分故。
恐犯随一等過。
故但言眼識。
問。
此量言陳。
立得何色耶。
曰。
若但望言陳。
即相質二色俱成不得。
若将意就言。
即立得相分色也。
既分相分本質色。
便是不極成。
前陳何言極成色耶。
相分非共許故。
曰。
若望言陳有法自相。
立敵共許色。
故着極成。
若相分色。
是大乘意許。
何關言陳自相。
甯有不極成乎。
言初三攝者。
十八界中三六界。
皆取初之一界也。
即眼根界。
眼識界。
色境界。
是十八界中初三界也。
設不言初三攝。
但言眼所不。
攝。
複有何過。
曰。
有二過。
一不定過。
二違自教過。
且不定過者。
若立量雲。
真故極成色。
定不離眼識(自證分)。
因雲。
眼所不攝故。
喻如眼識(見分)。
即眼所不攝因闊。
向異喻後五三上轉。
皆是眼所不攝故。
被外人出不定過雲。
為如眼識(同喻見分)眼所不攝。
眼識(見分)不離眼識(自證分)。
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自證分)耶。
為如後五三亦是眼所不攝。
後五三定離眼識(見分)。
卻證汝極成色定離眼識(自證分)耶。
問。
今大乘言後五三亦不離眼識(見分)。
得否。
答。
設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識(見分)免犯不定。
便違自宗。
大乘宗說後五三定離眼識(見分)故。
故置初三攝半因。
遮後五三非初三攝故。
問。
但言初三攝。
不言根所不攝。
複有何過。
答。
亦犯二過。
一不定過。
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
且不定者。
若立量雲。
真故極成色。
定不離眼識(自證分)。
因雲。
初三攝。
喻如眼識(見分)。
即初三攝因闊。
向異喻眼根上轉。
出不定雲。
為如眼識(見分)初三攝。
眼識(見分)不離眼識(自證分)。
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自證分)耶。
為如眼根亦初三攝。
眼根非定不離眼識(見分)證汝極成色非定不離眼識(自證分)耶。
問。
何不言定離。
而言非定不離。
答。
大乘眼根望于眼識(見分)。
非定即離。
且非離者。
根因識(見分)果。
以同時故。
非即者。
色心(見分)各别故。
故但言非定不離。
二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
外人申相違量雲。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
非不離眼識宗。
因雲。
初三攝故。
喻如眼根。
即外人将前量異喻為同喻。
将同喻為異喻。
問。
得成法自相相違耶。
答。
非真能破。
夫法自相相違之量。
須立者同無異有。
敵者同有異無。
方成法自相相違。
今立敵兩家。
同喻有。
界喻有。
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
問。
因初自許之言何用。
答。
緣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别相違過。
因明之法。
量若有過。
許着言遮。
今三藏量既有此過。
故置自許言遮。
問。
何得有此過耶。
答。
緣大乘宗有兩般色。
有離眼識本質色。
有不離眼識相分色。
若離眼識色。
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
小乘不許。
今三藏量雲。
真故極成色是有法。
若望言陳自相。
是立敵共許色。
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
亦但成立共許色不離于眼識。
若望三藏意中所許。
但立相分色不離眼識。
将初三攝眼所不攝因。
故立有法上意許之差别相分色。
定不離眼識。
故古疏雲。
謂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自相(前陳宗依)。
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後陳宗體)。
定離眼識色(本質色)。
非定離眼識色(相分色)是有法差别(即前陳差别)。
立者意許是不離眼識色(相分)。
問。
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違過時。
自許之言如何遮得。
答。
待外人申違量時。
将自許二字。
出外人量不定過。
外量既自帶過。
更有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差别相違過耶。
問。
小乘申違量行相如何。
答。
小乘雲。
乍觀立者言陳自相三支無過。
及推所立。
元是暗含。
若于有法上意之差别(相分色)。
将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識(自證分宗)者。
即眼識(見分)不得為同喻。
且如眼識無不離色。
以一切色皆離眼識故。
既離眼識。
不得為同喻。
便成異喻。
即初三等因。
卻向異喻眼根上轉。
不改立者之因。
立相違量(同申一有法雲)。
真故極成色(後陳定相翻雲)。
非不離眼識宗(此論前陳意許也不改先因雲)。
初三攝。
眼所不攝故(翻異作同雲)。
同喻如眼根。
合雲。
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
皆非不離眼識。
同喻如眼根。
異喻如眼識。
非即是無。
無不離眼識色。
即遮三藏意許相分色是無也。
所以三藏預着自許言句。
取他方佛色。
卻與外量作不定過。
出過雲。
為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攝。
眼識非不離眼識色。
證汝極成色非不離眼識色耶。
為如我自許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
他方佛色是不離眼識色。
卻證汝極成色是不離眼識耶。
外人相違量。
既犯共中他不定過。
明知非真能破也。
三藏量卻成真能立也。
若因中不言自許。
空将他方佛色與外人相違量作不定過。
即他小乘不許。
犯一分他随一過。
他不許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中故。
△三喻二。
初标列。
喻有二種。
一者同法。
二者異法。
具雲譬喻。
譬比也。
喻。
曉也即以近事比類。
令于深法得曉了故。
無著雲。
喻者見邊義。
謂以所見邊與所未見邊和合正說。
名之為喻。
師子覺雲。
所見邊者。
謂已顯了分。
未所見邊者。
謂未顯了分。
以顯了分。
顯未顯了分。
令義平等。
所有正說。
名為立喻。
龍樹雲。
然此因言。
唯。
為顯了是宗法性。
非。
為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性。
故須别說同異喻言。
若唯因言所诠表義說名為因。
斯有何失。
複有何得。
别說喻分。
是名為得。
應如世間所說方便。
與其因義都不相應。
若爾何失。
此說但應類所立義。
無有功能。
非能立義。
由彼但說所作性故。
所類同法。
不說能立所成立義。
又因喻别。
此有所立同法異法。
終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
是故但有類所立義然無功能何故無能。
以同喻中不必宗法。
宗義相類。
此複餘譬所成立故。
應成無窮。
又不必定有諸品類。
非異品中不顯無性有所簡别能為譬喻。
故說頌言。
若因唯所立。
或差别相類。
譬喻應無窮。
及遮遣異品。
世間但顯宗因異品同處有性為異法喻。
非宗無處因不有性。
故定無能。
若唯宗法是因性者。
其有不定應亦成因。
雲何具有所立能立及異品法二種譬喻而有此失。
若于爾時所立異品非一種類。
便有此失。
如初後三。
各最後喻。
故定三相。
唯為顯因。
由是道理。
雖一切分。
皆能為因。
顯了所立。
然唯一分且說為因。
△二牒釋二。
初同喻。
同法者。
若于是處。
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謂若所作。
見彼無常。
譬如瓶等。
是處。
同喻處也。
顯因同品者。
謂立同法喻者要當顯此喻先與前因同品合其定有之所作性。
則無能立不成過。
而後合其所立之宗法。
則無所立不成過及俱不成過。
謂若下。
引喻式也。
于中初八字。
是先因後宗之合詞。
如此則無無合倒合二過。
譬如瓶等。
正舉喻體。
喻亦有依有體。
瓶等是喻依。
各有所作性是喻體。
今取喻體。
不取喻依。
不應分别聲瓶有異。
但取無常義相似為因也。
故龍樹雲。
所作相似乃有三種。
若難瓶等所作性于聲上無。
此似不成。
若難聲所作性于瓶等無。
此似相違。
若難即此常上亦無。
是不共故。
便似不定。
或似喻過。
引同法故。
何以故。
唯取總法建立比量。
不取别故。
若取别義。
決定異故。
比量應無。
此所謂總法。
即是喻體。
所謂别義。
即是喻依也。
若有所缺。
則是似同法喻過。
△次異喻四。
初正立異喻。
異法者。
若于是處。
說所立無。
因遍非有。
謂若是常。
見非所作。
如虛空等。
是處。
異喻處也。
說所立無者。
謂前所立無常之宗在此異喻中無有。
則無所立不違過。
因遍非有者。
謂前同品定有之因于此異喻中要全非有。
則無能立不遣過及俱不遣過。
謂若是常。
先遣宗也。
見非所作。
後遣因也。
如是則無無離倒離二過。
如虛空等。
正舉喻體。
若有所缺。
則是似異法喻過。
合離宗因。
前後不同。
其故難曉。
若謂比量之法宗藉因明。
是以先合因而宗自順。
則離詞何獨不然。
隻是舉因成宗。
引法類喻。
揀異立同。
語勢如此。
如合雲。
諸所作性。
見彼無常。
喻如瓶。
即離雲。
若是常者。
見非所作。
喻如空也。
雲何知所作性得成無常。
曰。
我見一切所作性者皆是無常。
如彼瓶等。
之類是也(此合也)。
雲何此因不成常宗。
曰。
若是常者。
自非所作。
如虛空等。
是也(此離也)。
由是合詞因先宗後為正。
離詞宗先因後為正。
其勢然也。
△次申釋異喻。
此中常言。
表非無常。
非所作言。
表無所作。
如有非有。
說名非有。
釋異品雲。
謂于是處無其所立。
釋異法雲。
若于是處說所立無。
其于遍無之性不啻明晢矣。
恐人仍作相違别異會去。
故于離詞之後。
複申明以常遣無常以非作遣所作之故。
以見異法之異。
乃以所立無故為異。
而非相違别異之異也。
問相違别異與無何别。
曰。
兩法對立。
可言相違。
可言别異。
今直言是法無耳。
何得無别。
如有非有說名非有者。
如有一法。
以其無故。
名之曰無。
豈别有一無。
與有相違與有别異。
而謂之無哉。
相違别異。
名似同法。
不名異法。
在龍樹論中。
前已具引矣。
△四結成真能立。
已說宗因等。
如是多言。
開悟他時。
說名能立。
如說聲無常者。
是立宗言。
所作性故者。
是宗法言。
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者。
是随同品言。
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者。
是遠離言。
唯此三分。
說名能立。
簡定三支。
結成能立。
△二似能立門初四。
似宗三。
初總标。
雖樂成立。
由與現量等相違故。
名似立宗。
謂現量相違。
比量相違。
自教相違。
世間相違。
自語相違。
能别不極成。
所别不極成。
俱不極成。
相符極成。
即九種似宗也。
相違五種。
以所立宗。
于智。
于教。
于自。
于他。
有所違故。
不成四種。
以能所别立敵不許極成就故。
俱兼宗依宗體言之。
或以相違為宗體過。
不成為宗依過。
或以相違為宗依過。
不成為宗體過。
皆非也。
△二牒釋二。
初釋相違五過。
此中現量相違者。
如說聲非所聞。
聲是耳識現量境故。
今于聲有法上。
立非所聞宗。
故違現量。
此量相違者。
如說瓶等是常。
有分别智。
了瓶衣等。
謂之比量。
故于瓶等立常宗者。
為比量相違。
自教相違者。
如勝論師立聲為常。
勝論二十四德中。
聲唯所作。
餘或所作或非所作。
又謂聲有三種。
一合生。
二離生。
三聲生。
夫可合可離。
有生有滅。
與所作性。
皆是無常。
而立為常。
故違自教。
世間相違者。
如說懷兔非月有故。
又如說言人頂骨淨。
衆生分故。
猶如螺貝。
世間有二。
一學者世間。
二非學者世間。
世俗共說兔之懷胎因月而有。
今言非月。
即與非學者世間相違。
二乘學者修不淨觀時。
觀衆生身無非不淨。
今曰人頂骨淨。
即與學者世間相違。
○三藏量雲。
真故極成色。
真故二字。
簡世間相違過。
及違教等過。
外人問雲。
世間皆知色離識有。
今者大乘立色不離眼識。
以違世間共所知故。
何不犯世間相違過。
答。
夫立比量。
有自他共。
随其所應。
各有标簡。
若自比量(謂自立義令他解了)。
自許言簡(顯自許之言無他随一等過)。
若他比量(于他立中出宗因過)。
汝執言簡(無違宗等失)。
若共比量(于他立中出比量過)。
勝義言簡(無自教等失)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别。
真故之言。
表依勝義。
即依四種勝義谛中體用顯現谛立。
問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
又如世尊于小乘阿含經。
亦許色離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