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解
關燈
小
中
大
不生其正智。
兩家猶豫。
不能定成一宗。
名決定相違不定過。
如聲之一法是同。
立量各别。
既互不生其正智。
即是猶豫不定因也。
問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喻如瓶等。
此乃真能立中。
例舉以明正理。
何故亦成不定。
答凡立比量。
欲破他時。
必須就己所立寄言簡過。
則能生他正智。
定成一宗。
而無不定之過。
不然。
亦成不定。
△三釋相違分二。
初标數列名。
相違有四。
謂法自相相違因。
法差别相違因。
有法自相相違因。
有法差别相違因。
相違者。
因法宗體宗依。
共有四過。
△二依标别釋。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
如說聲常。
所作性故。
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此因唯于異品中有。
是故相違。
法自相者。
即後陳宗法之自相也。
相違因者。
謂因與法自相相違也。
如說下立量雲。
聲是有法。
定常為宗。
因雲所作所發性故。
此因下辯過。
謂此所作性是無常因。
惟應異品有。
今以之證常宗。
是故相違。
故曰同品無處。
不成立者之宗。
異品有處。
反成敵者相違宗義也。
法差别相違因者。
如說眼等。
必為他用。
積聚性故。
如卧具等。
此因如能成立。
眼等必為他用。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違。
積聚他用諸卧具等。
為積聚他所受用故(積聚有本作積集)。
法差别者。
謂後陳宗體中。
而有意許差别之相也。
相違因者。
謂因與法差别相違也。
如說下立量。
謂如眼等必為他用。
即有意許。
必不為他用之差别故。
此因下出過。
謂此積聚因。
如能成立。
必為他用。
即與必不為他用相違。
則一舉兩成。
故雲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違也。
積聚下結成必為他用。
按金七十論雲。
自性我知二法和合。
生諸萬法。
與我受用。
故知有我。
又頌問雲。
雲何知有我。
答雲。
聚集為他故。
長行釋雲。
我見世間一切聚集。
并是為他。
譬如床席等聚。
非為自用。
必皆為人設。
乃至五大聚名身。
是身非自為。
決定知為他。
他者即是我。
故知我實有。
據此則立者積聚之因。
信但能成立。
必為他用審矣。
豈不成法差别相違過乎。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
如說有性。
非實非德非業。
有一實故。
有德業故。
如同異性。
此因如能成遮實等。
如是亦能成遮有性。
俱決定故。
有法自相者。
即前陳有法之自相也。
相違因者。
謂因與有法自相相違也。
如說下立量雲。
有性是有法。
非實德業故。
是宗法。
因雲有實德業故。
喻雲如同異性。
有性者。
即六句中大有性也。
大鈔雲。
實德業三同一有故。
離實德業外。
别有一法為體。
由此大有。
有實等故。
然據此大有性說具含二義。
實德業三同一有性。
由此大有。
有實等故。
此即不離實德業之有緣性也。
以有實德業之緣。
故名有緣。
離實德業外。
别有一法為體。
此即離實德業之非有緣性也。
于此甄明有非有性。
則自相差别了然可見矣。
同異性者。
亦離實等。
有别實體。
故取以為喻。
此因下就體依。
反顯相違。
謂此有實等因。
如能成遮實等。
宗亦能成遮有性之有法。
今既不能成遮實等。
則亦必不能成遮有性故。
成有法自相相違過也。
遮即非義。
俱決定者。
謂若能成宗。
亦能成有。
以體依同故。
六句義者。
勝論師所計。
謂一實有九種。
二德有二十四種。
三業有五種。
四大有唯一種。
五同異唯一種。
六和合。
并如唯識百論廣說。
有法差别相違因者。
如即此因。
即于前宗。
有法差别。
作有緣性。
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
如遮實等。
俱決定故。
有法差别者。
即前陳有法上有意許差别之相也。
如有緣緣性及非有緣性之差别故。
相違因者。
謂因與有法差别相違也。
如即此因者。
謂如即有一實德等因。
即于前宗有法差别。
作有緣性。
此阙立量之文。
應立量雲。
有性是有法。
不離實德業故。
是宗法。
因雲有一實故。
有德業故。
亦能成立下正明有法差别相違過也。
謂此因如能成立有緣性。
亦能成立與有緣性相違。
作非有緣性。
則非有緣性。
是此有緣性差别相違也。
以遮實等俱決定故。
如三藏立唯識比量雲。
定離眼識色。
定不離眼識色。
是有法差别。
以三藏但成定不離眼識色。
與定離眼識色相違故。
犯有法差别相違過也。
△三明喻過分二。
初蹑前标後。
已說似因。
當說似喻。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
一能立法不成。
二所立法不成。
三俱不成。
四無合。
五倒合。
似異法喻亦有五種。
一所立不遣。
二能立不遣。
三俱不遣。
四不離。
五倒離。
此蹑前總标喻過也。
似同法喻者。
謂能立喻與宗因法不同。
故名似同。
蓋以同喻是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今既不同。
不能定有。
則成同過。
似異法喻者。
謂能立喻于宗因法不異。
故名似異。
蓋以異喻應無同品所立。
今既不無。
則成異過合離之過。
在文可知。
△二依标别釋分二。
初釋同法分二。
初别明同過。
能立法不成者。
如說聲常。
無質礙故。
諸無質礙。
見彼是常。
猶如極微。
然彼極微。
所成立法常性是有。
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此喻不能成因也。
謂如有質極微之喻。
但能成所立常宗。
不成能立無礙因性。
故雲能立法不成。
如說下立量。
諸無下合辭。
然彼下出不成所以。
謂此喻于所立宗常性是有。
以此極微其性常故。
于能立因無質礙是無。
以此極微有質礙故。
所立法不成者。
謂說如覺。
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
所成立法常性是無。
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此喻不能成宗也。
謂無常覺喻。
但成能立無質礙因。
不成所立常宗。
故雲所立法不成。
此但有喻而阙宗因。
準前可知。
然一切下出不成所以。
謂此覺喻于能立因無質礙是有。
以此覺心無形質故。
于所立宗常性是無。
以此覺心念念遷謝無常性故。
俱不成者。
複有二種。
有及非有。
若言如瓶。
有俱不成。
若說如空。
對非有論。
無俱不成。
此明宗因俱不成也。
二種謂有及非有。
有即用前宗因。
如說聲常。
無質礙故。
非有即反前宗因。
如說聲是無常。
有質礙故。
斯則以常宗為有。
以無常宗為非有也。
若言下辯過。
謂若言如瓶對常宗論。
則宗因俱不成。
以瓶是無常有質礙故。
故曰有俱不成。
若說如空對無常宗論。
則宗因亦俱不成。
以空性是常無質礙故。
故曰無俱不成也。
無合者。
謂于是處。
無有配合。
但于瓶等。
雙現能立所立二法。
如言于瓶。
見所作性。
及無常性。
言無合者。
謂于量上不陳配合之言。
蓋凡立量應陳合辭。
如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等。
今阙其辭。
故成斯咎。
是處即同喻處也。
但于下出無合所以。
謂但于瓶等雙顯宗因無有配合。
如言下出雙現相。
倒合者。
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
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此于量上倒陳合辭。
名為倒合。
以先因後宗。
方名正合。
如雲聲是有法。
無常為宗。
因雲所作性故。
合雲諸所作者皆是無常。
喻雲猶如瓶等。
今合反此。
故成斯咎。
△後牒結同法。
如是名為同法喻品。
△二釋異法分二。
初别明異過。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
且如有言。
諸無常者。
見彼質礙。
譬如極微。
由于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
彼立極微是常性故。
能成立法無
兩家猶豫。
不能定成一宗。
名決定相違不定過。
如聲之一法是同。
立量各别。
既互不生其正智。
即是猶豫不定因也。
問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喻如瓶等。
此乃真能立中。
例舉以明正理。
何故亦成不定。
答凡立比量。
欲破他時。
必須就己所立寄言簡過。
則能生他正智。
定成一宗。
而無不定之過。
不然。
亦成不定。
△三釋相違分二。
初标數列名。
相違有四。
謂法自相相違因。
法差别相違因。
有法自相相違因。
有法差别相違因。
相違者。
因法宗體宗依。
共有四過。
△二依标别釋。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
如說聲常。
所作性故。
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此因唯于異品中有。
是故相違。
法自相者。
即後陳宗法之自相也。
相違因者。
謂因與法自相相違也。
如說下立量雲。
聲是有法。
定常為宗。
因雲所作所發性故。
此因下辯過。
謂此所作性是無常因。
惟應異品有。
今以之證常宗。
是故相違。
故曰同品無處。
不成立者之宗。
異品有處。
反成敵者相違宗義也。
法差别相違因者。
如說眼等。
必為他用。
積聚性故。
如卧具等。
此因如能成立。
眼等必為他用。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違。
積聚他用諸卧具等。
為積聚他所受用故(積聚有本作積集)。
法差别者。
謂後陳宗體中。
而有意許差别之相也。
相違因者。
謂因與法差别相違也。
如說下立量。
謂如眼等必為他用。
即有意許。
必不為他用之差别故。
此因下出過。
謂此積聚因。
如能成立。
必為他用。
即與必不為他用相違。
則一舉兩成。
故雲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違也。
積聚下結成必為他用。
按金七十論雲。
自性我知二法和合。
生諸萬法。
與我受用。
故知有我。
又頌問雲。
雲何知有我。
答雲。
聚集為他故。
長行釋雲。
我見世間一切聚集。
并是為他。
譬如床席等聚。
非為自用。
必皆為人設。
乃至五大聚名身。
是身非自為。
決定知為他。
他者即是我。
故知我實有。
據此則立者積聚之因。
信但能成立。
必為他用審矣。
豈不成法差别相違過乎。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
如說有性。
非實非德非業。
有一實故。
有德業故。
如同異性。
此因如能成遮實等。
如是亦能成遮有性。
俱決定故。
有法自相者。
即前陳有法之自相也。
相違因者。
謂因與有法自相相違也。
如說下立量雲。
有性是有法。
非實德業故。
是宗法。
因雲有實德業故。
喻雲如同異性。
有性者。
即六句中大有性也。
大鈔雲。
實德業三同一有故。
離實德業外。
别有一法為體。
由此大有。
有實等故。
然據此大有性說具含二義。
實德業三同一有性。
由此大有。
有實等故。
此即不離實德業之有緣性也。
以有實德業之緣。
故名有緣。
離實德業外。
别有一法為體。
此即離實德業之非有緣性也。
于此甄明有非有性。
則自相差别了然可見矣。
同異性者。
亦離實等。
有别實體。
故取以為喻。
此因下就體依。
反顯相違。
謂此有實等因。
如能成遮實等。
宗亦能成遮有性之有法。
今既不能成遮實等。
則亦必不能成遮有性故。
成有法自相相違過也。
遮即非義。
俱決定者。
謂若能成宗。
亦能成有。
以體依同故。
六句義者。
勝論師所計。
謂一實有九種。
二德有二十四種。
三業有五種。
四大有唯一種。
五同異唯一種。
六和合。
并如唯識百論廣說。
有法差别相違因者。
如即此因。
即于前宗。
有法差别。
作有緣性。
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
如遮實等。
俱決定故。
有法差别者。
即前陳有法上有意許差别之相也。
如有緣緣性及非有緣性之差别故。
相違因者。
謂因與有法差别相違也。
如即此因者。
謂如即有一實德等因。
即于前宗有法差别。
作有緣性。
此阙立量之文。
應立量雲。
有性是有法。
不離實德業故。
是宗法。
因雲有一實故。
有德業故。
亦能成立下正明有法差别相違過也。
謂此因如能成立有緣性。
亦能成立與有緣性相違。
作非有緣性。
則非有緣性。
是此有緣性差别相違也。
以遮實等俱決定故。
如三藏立唯識比量雲。
定離眼識色。
定不離眼識色。
是有法差别。
以三藏但成定不離眼識色。
與定離眼識色相違故。
犯有法差别相違過也。
△三明喻過分二。
初蹑前标後。
已說似因。
當說似喻。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
一能立法不成。
二所立法不成。
三俱不成。
四無合。
五倒合。
似異法喻亦有五種。
一所立不遣。
二能立不遣。
三俱不遣。
四不離。
五倒離。
此蹑前總标喻過也。
似同法喻者。
謂能立喻與宗因法不同。
故名似同。
蓋以同喻是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今既不同。
不能定有。
則成同過。
似異法喻者。
謂能立喻于宗因法不異。
故名似異。
蓋以異喻應無同品所立。
今既不無。
則成異過合離之過。
在文可知。
△二依标别釋分二。
初釋同法分二。
初别明同過。
能立法不成者。
如說聲常。
無質礙故。
諸無質礙。
見彼是常。
猶如極微。
然彼極微。
所成立法常性是有。
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此喻不能成因也。
謂如有質極微之喻。
但能成所立常宗。
不成能立無礙因性。
故雲能立法不成。
如說下立量。
諸無下合辭。
然彼下出不成所以。
謂此喻于所立宗常性是有。
以此極微其性常故。
于能立因無質礙是無。
以此極微有質礙故。
所立法不成者。
謂說如覺。
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
所成立法常性是無。
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此喻不能成宗也。
謂無常覺喻。
但成能立無質礙因。
不成所立常宗。
故雲所立法不成。
此但有喻而阙宗因。
準前可知。
然一切下出不成所以。
謂此覺喻于能立因無質礙是有。
以此覺心無形質故。
于所立宗常性是無。
以此覺心念念遷謝無常性故。
俱不成者。
複有二種。
有及非有。
若言如瓶。
有俱不成。
若說如空。
對非有論。
無俱不成。
此明宗因俱不成也。
二種謂有及非有。
有即用前宗因。
如說聲常。
無質礙故。
非有即反前宗因。
如說聲是無常。
有質礙故。
斯則以常宗為有。
以無常宗為非有也。
若言下辯過。
謂若言如瓶對常宗論。
則宗因俱不成。
以瓶是無常有質礙故。
故曰有俱不成。
若說如空對無常宗論。
則宗因亦俱不成。
以空性是常無質礙故。
故曰無俱不成也。
無合者。
謂于是處。
無有配合。
但于瓶等。
雙現能立所立二法。
如言于瓶。
見所作性。
及無常性。
言無合者。
謂于量上不陳配合之言。
蓋凡立量應陳合辭。
如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等。
今阙其辭。
故成斯咎。
是處即同喻處也。
但于下出無合所以。
謂但于瓶等雙顯宗因無有配合。
如言下出雙現相。
倒合者。
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
而倒說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
此于量上倒陳合辭。
名為倒合。
以先因後宗。
方名正合。
如雲聲是有法。
無常為宗。
因雲所作性故。
合雲諸所作者皆是無常。
喻雲猶如瓶等。
今合反此。
故成斯咎。
△後牒結同法。
如是名為同法喻品。
△二釋異法分二。
初别明異過。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
且如有言。
諸無常者。
見彼質礙。
譬如極微。
由于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遣。
彼立極微是常性故。
能成立法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