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教經論記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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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庵 觀複 述
三二戒俱脫能生功德二。
論已說下。
初結前标後。
言從戒者。
即以方便遠離為從。
從根本戒故(從字去呼)。
言俱解脫者。
雖自體解脫别解脫分二。
而俱約木叉。
名解脫故。
今顯二戒功德。
即禅定等。
二依标解釋二。
初舉經。
二論釋二。
初二戒俱脫二。
論曰下。
初結前從戒相。
論既雲從戒是戒相。
即知前根本是戒體。
故次謂無作波羅提木叉也。
其戒相。
十二年後。
方廣分别說。
豈況臨終之時。
故不可廣說也。
然住法記有二意。
初以戒相。
對前法體。
一往分二。
二若論遮性。
各具體相。
此則彼以法體為性戒。
從戒為遮戒。
故彼謂舉遮護性也。
今謂。
此非論意。
論正以前法體。
即如來法身自體解脫。
名木叉。
即此經無作體。
此體非為性重戒故。
涅槃雲。
戒有七種。
于身口有無作色(具如次引)。
前經但雲珍敬木叉。
明知。
但舉所護無作體。
所以前但是戒體。
從戒正是戒相。
此非一往分之。
以無作體。
非唯局性重故(若初标法體局性戒。
則遮戒應無無作體)。
亦非制遮護性。
若爾乃以微細防護分粗重。
故非此理。
則知今明喜犯以護戒體爾。
是知古德謂前木叉中。
總包五篇。
并囑輕況重。
二皆有理。
以無作體。
包五篇故。
從戒是輕。
由喜犯故尚誡。
又況重者乎。
而住法。
任運抑揚。
不知其可也。
二示今從戒義二。
初戒是下指戒雙标。
指正順是從義。
以方便遠離戒。
正能随順。
彼根本戒為所順(順名)。
解脫。
故能順亦受此名。
故上雲亦是毗尼相順法故。
又能順此後際解脫。
亦名随順解脫故。
清涼雲。
随順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故。
次明順無作故。
順後際解脫故。
(若無作即大乘法身性。
體即無為。
若無表戒。
體通有為。
後際解脫。
禅定功德。
通有為。
滅苦功德。
通無為)。
二依标别釋二。
論從根下。
初從根本戒。
即順彼也。
言無作者。
即戒體也。
此所發戒體。
若昙無德宗。
依成實論。
以非色心為體。
非變礙故。
不名為色。
非慮知故。
不可名心。
即非色非心心不相應行攝。
若薩婆多宗。
以無表色為體。
雜心師。
亦以表色有變礙。
無表随彼。
亦受色名。
則表無表戒。
皆色為體。
故涅槃中。
菩提王子意疑。
比丘善心受戒。
至惡無記。
應名失戒。
故經問雲。
若比丘護持禁戒。
若發惡心。
當知是時失比丘戒。
佛言戒有七種。
于身口有無作色。
以是無作色因緣故。
其心雖在惡無記中。
不名失戒體。
猶名持戒。
以何因緣。
名為無作色。
非異色因不作異色果(此約與色為果故。
驗必有無色體也。
舊雲作無作。
新雲表無表)。
清涼雲。
表無表戒。
皆色蘊故。
南山雲。
若依通論。
明其所發之業體。
今就正顯。
直陳能領之心相。
謂法界塵沙二谛等法。
以己要期。
施造方便。
善淨心品。
必不為惡。
則思明慧冥會前法。
以此要期之心。
與彼妙法相應。
于彼法上。
有緣起之義。
領納在心。
名為戒體。
此則所發之體。
義通一切。
今論正取法身自體解脫。
為無作體也(然此法身是戒身。
亦正是所發無作戒體攝。
二谛塵沙無作義也。
若正約大乘。
本有理果)。
若宣演引雜心論雲。
作者身動。
身動滅已。
與餘識俱。
是法随生。
說名無作。
此則作無作之名爾。
然上所引。
皆明體也。
論言如向說者。
即上方便戒。
護根本者是。
此約方便戒。
從根本戒故。
得名波羅提木叉也。
若消經解脫之本者。
之之一字。
是揀顯之辭。
揀從戒非順餘本。
乃順解脫之本。
故名木叉也。
但約揀顯。
故雲之本。
非約依主釋之本。
次義從戒為解脫之本。
卻約果依因本。
乃依士釋也(因與果為本。
勝依劣得名)。
二從根本所起成就戒二。
論從根下。
示初本。
此之科名雖含三際。
正約從成就戒。
因帶根本所起為言。
以根本即前際。
初禀無作。
體其所起。
即中際方便遠離。
戒其成就。
即後際解脫果故。
此正約從戒順後際解脫。
故為後際之根本。
二結名二。
論戒是下。
初正明。
所言體者。
即是本義。
以中際是後際解脫本體故。
約中際能正度。
由此中際從戒受木叉之名。
論此言下。
二重釋。
上但言正度。
此正釋正度義。
三業惡為所度。
三業善為能度。
三業解脫為度所到處。
即彼岸也。
所以善翻惡而脫。
皆就三業說者。
如上雲。
當知三處木叉。
無複有餘解脫。
下雲所修行三種戒中。
有如是得失(得則翻惡為善。
生解脫德)。
故知。
三業惡脫。
即解脫彼岸。
然此皆約中際。
正能度三業惡令脫。
即别解脫義。
清涼謂遠離羁縛業緣。
即此義也。
問。
此中合約随順解脫。
名木叉。
何名别解脫耶。
答。
若約正順義。
順所起成就戒。
與後際解脫為本。
即随順解脫義。
今結名中。
約中際從戒得名木叉故。
約别解脫說也。
其後際解脫。
即次能生功德。
乃有為無為二解脫果故。
下皆雲解脫功德也。
然上來釋戒相等。
多順小乘者。
如大疏說藏攝。
而引小乘釋毗奈耶藏。
演義問雲。
今明大乘。
那引小教。
有答雲。
理實三藏。
大小不同。
今就引接教說。
古來同此。
今更一釋。
謂持心雖異。
名意大同。
故得引小(釋上論與二記迥異)。
論能生下。
二能生功德。
上雲後際解脫。
因中際從戒生。
今雲依因此戒。
即依因上從戒。
得生禅定智慧解脫功德。
此中即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
故法華雲。
如來知見。
廣大深遠。
無量無礙力。
無所畏。
禅定解脫三昧。
深入無際。
皆果法也。
今雲諸禅即四禅。
諸定即四空定(此通大小因果。
今約果法義。
如下引釋)色無色解脫功德。
即有為果。
及滅苦智慧。
即論雲彼二相順相違解脫功德。
相順亦有為。
相違即無為功德。
以滅有苦。
契無為故。
此依藏本。
若靈芝本。
阙相順義。
既經雲滅苦。
即滅三界有苦。
契寂滅解脫故。
四勸修戒利益三。
初标章。
二舉經。
三論釋。
于中三。
論曰下。
初徴示。
皆可知。
論一者下。
二别釋有五。
初持通能所。
能持即方便。
所持即自體。
以能護所故。
勸不失得戒自體。
二勸勿缺方便。
是能持相。
三順勸離過。
成三業善法。
即上三業解脫。
能生功德也。
四反勸可知。
五總勸。
既知上得失。
故雲是以當知戒為第一等。
上能生即禅定智慧。
今所生即安穩處。
離三界苦。
得涅槃樂。
非戒不成也。
言三種戒中者。
即上三勸。
三業離過成德。
乃止惡行善。
故雲三種戒。
餘皆可知。
二修習對治止苦功德三。
論已說下。
初結前标後。
由業感苦。
故次來也。
論是中下。
二開章标示。
以樂治苦故。
能治約三昧樂也。
初根欲苦中二。
初總徴。
此雙徴下二科。
此二是色心總報。
蹑前苦治。
故次來也。
二别釋二。
初根放逸苦二。
初舉經。
二論釋三。
初總示能所治二。
論曰下。
初所治根。
即眼等五色根。
識所依故。
能發識故。
俱舍頌雲。
了自境增上。
總立于六根。
長行雲。
增六識身。
眼等五根。
于能了别各别境識。
有增上用。
第六意根。
于能了别一切境識。
有增上用。
故眼等各立為根。
今雖護五根。
不入五欲。
而次論意通于六根。
而言苦因果者。
即此根放逸是苦因。
此苦因當體。
即是苦果(住法。
通以因為集業。
果謂感報。
而論但約此根放逸。
是苦因果爾)。
論依淨下。
二能治。
言依戒淨三昧者。
即經雲已能住戒。
蹑前已住。
名三昧故。
即标下戒護也。
言方便攝念者。
即經當制五根。
且令當制。
即是方便。
制即攝念。
能制五根。
标下念護也。
下以此合為戒念護爾。
上總三樂為能治。
此中别以淨戒三昧方便攝念。
制根苦也。
而住法謂淨戒者。
即蹑前文。
對經初句。
三昧方便等。
即指當經對經次句。
非唯失于論旨。
抑亦破句節文。
彼又雲淨戒攝念。
即下戒念護。
三昧方便。
即下智護。
然下雲三昧方便者。
乃在戒念護中。
何得謂智護耶。
此乃公違論文。
二徴釋後意。
初徴有二意。
一徴雲。
眼等六根。
今何說五耶。
二徴雲。
由意根放逸。
五根方入五欲。
何但說五根耶。
故釋中亦二意。
初以五根皆色。
意根非色。
故先制五色根。
次科即制意根。
意即是根。
是心法故。
後示下釋第二徴意。
文雖但雲五根。
義實在意根中制。
故有二治。
皆不離意根。
以經皆雲縱者。
即作意起故。
論下釋假令縱之雲。
不作意起故。
反顯縱則作意起也。
故論謂後示意根中。
有五根等。
以五根入欲境。
皆由意根通緣故。
二對治皆治意根中五根。
由所治名動念不動念。
動念則作意起。
不動念則不作意任運起也。
故下以戒念護并智護中治重者。
同治動念。
以智護中治細相習障。
即治不動念也。
故第二徴釋。
不同初義。
分意根在後科。
但約當科釋也。
文雖說五。
意乃通六。
雖有二義。
下釋文中。
正用後義也。
若住法記雲。
五根是别。
互不相通。
意根是總。
通緣非礙。
相續過去二種五塵。
皆意所緣。
則顯意中通攝五根。
總别既殊。
對治各異。
故不可合。
所以分二種治法。
動念對治。
即當科戒念護。
治根苦也。
不動念對治。
即後科三種三昧。
治欲苦也。
評曰。
既分總别名治。
亦是當科治五根之别。
後科治意根之總。
即違論謂意根中有五根二種對治故。
則二對治。
皆治意根中五根。
何曾分總别二治耶。
又以動念不動念。
皆為能治。
分為二科者。
且彼前既以淨戒攝念。
為戒念護。
乃是能治。
攝念既為能治。
動念豈亦是能治耶。
又以不動即三種三昧。
正治意根。
總具五根者。
亦違論二種對治。
皆意根中五根。
如何獨此治意中五根耶。
故上二科。
全失論旨。
三依别開釋二。
初戒念護治動念之重失二。
初有戒念之益三。
論戒念下。
初總示根益。
經從勿令至苗稼。
其身戒制色根。
正念制意根。
故通名戒念護也。
相似即喻身戒下。
二别釋也。
心戒念義也。
身即五色根。
由戒故淨。
即乘前任戒也。
戒為能牧。
根為所牧。
如牛種種色。
即五根不逸。
正念成就。
而不行者。
上身不逸。
由心不行。
乘前當制五根也。
以制心念不行。
則五根不逸也。
故以執杖。
喻正念成就。
正明意根中。
有五根對治。
心杖既執。
即五根之牛。
不犯五欲苗稼。
二記以種種心為五識。
非也。
以五根皆瞥爾落謝。
意識于中執受。
令種種心不行。
唯執正念。
不受外境。
亦三昧成就相也。
正是意根。
況論以色心分戒念。
義甚顯然。
論以戒下。
三雙結。
初句蹑前身戒清淨正念成就(前經雲當制五根。
帶方便為言。
令正念成就也)。
故名戒念成就。
成就即具三昧。
故次雲三昧方便。
及正念功德等。
謂既成就戒念。
即三昧現前故。
修三昧之方便。
及三昧中正受功德。
皆無滅失。
此則三昧之方便。
乃能入三昧也。
三昧之正受。
乃已入三昧。
于三昧中。
所作正受。
具功德也(即定中不受餘受。
名為正受)。
不同上方便屬于攝念也。
此中正同十地論文勢。
故彼論雲。
是菩薩入此三昧。
善知三昧方便。
乃至三昧所作正受(此三昧。
與受不同。
非正約三昧此雲正受說)。
言不犯苗稼相似法者。
謂若犯苗稼。
即後反結實。
是趣欲境。
失于功德。
今喻不犯。
後必結實。
即不失功德故。
周禮注雲。
種谷曰稼。
如嫁女以有所生故。
此則苗稼不定喻欲境。
亦不定喻功德。
不犯則喻不失功德。
犯即喻失功德也(舊謂但喻欲境。
住法謂喻功德。
二皆未能盡理)。
二無戒念之失。
論複示下。
初總标失藏本。
具雲複示無戒念失(一句)。
上上損心故(靈芝本無損心二字。
以失上上故。
為一句)。
即上句标失。
下句示義。
二别釋義。
三論氣分下。
初氣分難治。
兼下二科。
皆釋上上損心也。
次說下。
二無對難治。
于中無治。
即對經無辔難制。
難治即對經牽墜坑陷。
複示下。
三重障須慎。
言相似。
即對經如被劫害。
不相似。
即對經殃及累世。
此不相似。
複顯因果。
深苦雲又也。
餘可知。
住法雲。
上之三段。
初明現世增廣。
次明來報墜堕。
後明受報無窮。
苦顯上上損心也。
二智護治動不動重輕障二。
論向說下。
初乘前标後。
前住戒制根。
成就三昧。
為戒念護。
今說三昧之觀。
故雲智護。
經中者字。
非是牒人。
故次雲三昧觀也。
二約智治障二。
智者下。
初治現行粗重動障。
三昧即心一境性。
為正定。
複言觀者。
即三昧之觀。
依主釋。
即淨戒三昧之觀也。
亦即定之慧。
故雲智也(住法雲三昧即
論已說下。
初結前标後。
言從戒者。
即以方便遠離為從。
從根本戒故(從字去呼)。
言俱解脫者。
雖自體解脫别解脫分二。
而俱約木叉。
名解脫故。
今顯二戒功德。
即禅定等。
二依标解釋二。
初舉經。
二論釋二。
初二戒俱脫二。
論曰下。
初結前從戒相。
論既雲從戒是戒相。
即知前根本是戒體。
故次謂無作波羅提木叉也。
其戒相。
十二年後。
方廣分别說。
豈況臨終之時。
故不可廣說也。
然住法記有二意。
初以戒相。
對前法體。
一往分二。
二若論遮性。
各具體相。
此則彼以法體為性戒。
從戒為遮戒。
故彼謂舉遮護性也。
今謂。
此非論意。
論正以前法體。
即如來法身自體解脫。
名木叉。
即此經無作體。
此體非為性重戒故。
涅槃雲。
戒有七種。
于身口有無作色(具如次引)。
前經但雲珍敬木叉。
明知。
但舉所護無作體。
所以前但是戒體。
從戒正是戒相。
此非一往分之。
以無作體。
非唯局性重故(若初标法體局性戒。
則遮戒應無無作體)。
亦非制遮護性。
若爾乃以微細防護分粗重。
故非此理。
則知今明喜犯以護戒體爾。
是知古德謂前木叉中。
總包五篇。
并囑輕況重。
二皆有理。
以無作體。
包五篇故。
從戒是輕。
由喜犯故尚誡。
又況重者乎。
而住法。
任運抑揚。
不知其可也。
二示今從戒義二。
初戒是下指戒雙标。
指正順是從義。
以方便遠離戒。
正能随順。
彼根本戒為所順(順名)。
解脫。
故能順亦受此名。
故上雲亦是毗尼相順法故。
又能順此後際解脫。
亦名随順解脫故。
清涼雲。
随順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故。
次明順無作故。
順後際解脫故。
(若無作即大乘法身性。
體即無為。
若無表戒。
體通有為。
後際解脫。
禅定功德。
通有為。
滅苦功德。
通無為)。
二依标别釋二。
論從根下。
初從根本戒。
即順彼也。
言無作者。
即戒體也。
此所發戒體。
若昙無德宗。
依成實論。
以非色心為體。
非變礙故。
不名為色。
非慮知故。
不可名心。
即非色非心心不相應行攝。
若薩婆多宗。
以無表色為體。
雜心師。
亦以表色有變礙。
無表随彼。
亦受色名。
則表無表戒。
皆色為體。
故涅槃中。
菩提王子意疑。
比丘善心受戒。
至惡無記。
應名失戒。
故經問雲。
若比丘護持禁戒。
若發惡心。
當知是時失比丘戒。
佛言戒有七種。
于身口有無作色。
以是無作色因緣故。
其心雖在惡無記中。
不名失戒體。
猶名持戒。
以何因緣。
名為無作色。
非異色因不作異色果(此約與色為果故。
驗必有無色體也。
舊雲作無作。
新雲表無表)。
清涼雲。
表無表戒。
皆色蘊故。
南山雲。
若依通論。
明其所發之業體。
今就正顯。
直陳能領之心相。
謂法界塵沙二谛等法。
以己要期。
施造方便。
善淨心品。
必不為惡。
則思明慧冥會前法。
以此要期之心。
與彼妙法相應。
于彼法上。
有緣起之義。
領納在心。
名為戒體。
此則所發之體。
義通一切。
今論正取法身自體解脫。
為無作體也(然此法身是戒身。
亦正是所發無作戒體攝。
二谛塵沙無作義也。
若正約大乘。
本有理果)。
若宣演引雜心論雲。
作者身動。
身動滅已。
與餘識俱。
是法随生。
說名無作。
此則作無作之名爾。
然上所引。
皆明體也。
論言如向說者。
即上方便戒。
護根本者是。
此約方便戒。
從根本戒故。
得名波羅提木叉也。
若消經解脫之本者。
之之一字。
是揀顯之辭。
揀從戒非順餘本。
乃順解脫之本。
故名木叉也。
但約揀顯。
故雲之本。
非約依主釋之本。
次義從戒為解脫之本。
卻約果依因本。
乃依士釋也(因與果為本。
勝依劣得名)。
二從根本所起成就戒二。
論從根下。
示初本。
此之科名雖含三際。
正約從成就戒。
因帶根本所起為言。
以根本即前際。
初禀無作。
體其所起。
即中際方便遠離。
戒其成就。
即後際解脫果故。
此正約從戒順後際解脫。
故為後際之根本。
二結名二。
論戒是下。
初正明。
所言體者。
即是本義。
以中際是後際解脫本體故。
約中際能正度。
由此中際從戒受木叉之名。
論此言下。
二重釋。
上但言正度。
此正釋正度義。
三業惡為所度。
三業善為能度。
三業解脫為度所到處。
即彼岸也。
所以善翻惡而脫。
皆就三業說者。
如上雲。
當知三處木叉。
無複有餘解脫。
下雲所修行三種戒中。
有如是得失(得則翻惡為善。
生解脫德)。
故知。
三業惡脫。
即解脫彼岸。
然此皆約中際。
正能度三業惡令脫。
即别解脫義。
清涼謂遠離羁縛業緣。
即此義也。
問。
此中合約随順解脫。
名木叉。
何名别解脫耶。
答。
若約正順義。
順所起成就戒。
與後際解脫為本。
即随順解脫義。
今結名中。
約中際從戒得名木叉故。
約别解脫說也。
其後際解脫。
即次能生功德。
乃有為無為二解脫果故。
下皆雲解脫功德也。
然上來釋戒相等。
多順小乘者。
如大疏說藏攝。
而引小乘釋毗奈耶藏。
演義問雲。
今明大乘。
那引小教。
有答雲。
理實三藏。
大小不同。
今就引接教說。
古來同此。
今更一釋。
謂持心雖異。
名意大同。
故得引小(釋上論與二記迥異)。
論能生下。
二能生功德。
上雲後際解脫。
因中際從戒生。
今雲依因此戒。
即依因上從戒。
得生禅定智慧解脫功德。
此中即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
故法華雲。
如來知見。
廣大深遠。
無量無礙力。
無所畏。
禅定解脫三昧。
深入無際。
皆果法也。
今雲諸禅即四禅。
諸定即四空定(此通大小因果。
今約果法義。
如下引釋)色無色解脫功德。
即有為果。
及滅苦智慧。
即論雲彼二相順相違解脫功德。
相順亦有為。
相違即無為功德。
以滅有苦。
契無為故。
此依藏本。
若靈芝本。
阙相順義。
既經雲滅苦。
即滅三界有苦。
契寂滅解脫故。
四勸修戒利益三。
初标章。
二舉經。
三論釋。
于中三。
論曰下。
初徴示。
皆可知。
論一者下。
二别釋有五。
初持通能所。
能持即方便。
所持即自體。
以能護所故。
勸不失得戒自體。
二勸勿缺方便。
是能持相。
三順勸離過。
成三業善法。
即上三業解脫。
能生功德也。
四反勸可知。
五總勸。
既知上得失。
故雲是以當知戒為第一等。
上能生即禅定智慧。
今所生即安穩處。
離三界苦。
得涅槃樂。
非戒不成也。
言三種戒中者。
即上三勸。
三業離過成德。
乃止惡行善。
故雲三種戒。
餘皆可知。
二修習對治止苦功德三。
論已說下。
初結前标後。
由業感苦。
故次來也。
論是中下。
二開章标示。
以樂治苦故。
能治約三昧樂也。
初根欲苦中二。
初總徴。
此雙徴下二科。
此二是色心總報。
蹑前苦治。
故次來也。
二别釋二。
初根放逸苦二。
初舉經。
二論釋三。
初總示能所治二。
論曰下。
初所治根。
即眼等五色根。
識所依故。
能發識故。
俱舍頌雲。
了自境增上。
總立于六根。
長行雲。
增六識身。
眼等五根。
于能了别各别境識。
有增上用。
第六意根。
于能了别一切境識。
有增上用。
故眼等各立為根。
今雖護五根。
不入五欲。
而次論意通于六根。
而言苦因果者。
即此根放逸是苦因。
此苦因當體。
即是苦果(住法。
通以因為集業。
果謂感報。
而論但約此根放逸。
是苦因果爾)。
論依淨下。
二能治。
言依戒淨三昧者。
即經雲已能住戒。
蹑前已住。
名三昧故。
即标下戒護也。
言方便攝念者。
即經當制五根。
且令當制。
即是方便。
制即攝念。
能制五根。
标下念護也。
下以此合為戒念護爾。
上總三樂為能治。
此中别以淨戒三昧方便攝念。
制根苦也。
而住法謂淨戒者。
即蹑前文。
對經初句。
三昧方便等。
即指當經對經次句。
非唯失于論旨。
抑亦破句節文。
彼又雲淨戒攝念。
即下戒念護。
三昧方便。
即下智護。
然下雲三昧方便者。
乃在戒念護中。
何得謂智護耶。
此乃公違論文。
二徴釋後意。
初徴有二意。
一徴雲。
眼等六根。
今何說五耶。
二徴雲。
由意根放逸。
五根方入五欲。
何但說五根耶。
故釋中亦二意。
初以五根皆色。
意根非色。
故先制五色根。
次科即制意根。
意即是根。
是心法故。
後示下釋第二徴意。
文雖但雲五根。
義實在意根中制。
故有二治。
皆不離意根。
以經皆雲縱者。
即作意起故。
論下釋假令縱之雲。
不作意起故。
反顯縱則作意起也。
故論謂後示意根中。
有五根等。
以五根入欲境。
皆由意根通緣故。
二對治皆治意根中五根。
由所治名動念不動念。
動念則作意起。
不動念則不作意任運起也。
故下以戒念護并智護中治重者。
同治動念。
以智護中治細相習障。
即治不動念也。
故第二徴釋。
不同初義。
分意根在後科。
但約當科釋也。
文雖說五。
意乃通六。
雖有二義。
下釋文中。
正用後義也。
若住法記雲。
五根是别。
互不相通。
意根是總。
通緣非礙。
相續過去二種五塵。
皆意所緣。
則顯意中通攝五根。
總别既殊。
對治各異。
故不可合。
所以分二種治法。
動念對治。
即當科戒念護。
治根苦也。
不動念對治。
即後科三種三昧。
治欲苦也。
評曰。
既分總别名治。
亦是當科治五根之别。
後科治意根之總。
即違論謂意根中有五根二種對治故。
則二對治。
皆治意根中五根。
何曾分總别二治耶。
又以動念不動念。
皆為能治。
分為二科者。
且彼前既以淨戒攝念。
為戒念護。
乃是能治。
攝念既為能治。
動念豈亦是能治耶。
又以不動即三種三昧。
正治意根。
總具五根者。
亦違論二種對治。
皆意根中五根。
如何獨此治意中五根耶。
故上二科。
全失論旨。
三依别開釋二。
初戒念護治動念之重失二。
初有戒念之益三。
論戒念下。
初總示根益。
經從勿令至苗稼。
其身戒制色根。
正念制意根。
故通名戒念護也。
相似即喻身戒下。
二别釋也。
心戒念義也。
身即五色根。
由戒故淨。
即乘前任戒也。
戒為能牧。
根為所牧。
如牛種種色。
即五根不逸。
正念成就。
而不行者。
上身不逸。
由心不行。
乘前當制五根也。
以制心念不行。
則五根不逸也。
故以執杖。
喻正念成就。
正明意根中。
有五根對治。
心杖既執。
即五根之牛。
不犯五欲苗稼。
二記以種種心為五識。
非也。
以五根皆瞥爾落謝。
意識于中執受。
令種種心不行。
唯執正念。
不受外境。
亦三昧成就相也。
正是意根。
況論以色心分戒念。
義甚顯然。
論以戒下。
三雙結。
初句蹑前身戒清淨正念成就(前經雲當制五根。
帶方便為言。
令正念成就也)。
故名戒念成就。
成就即具三昧。
故次雲三昧方便。
及正念功德等。
謂既成就戒念。
即三昧現前故。
修三昧之方便。
及三昧中正受功德。
皆無滅失。
此則三昧之方便。
乃能入三昧也。
三昧之正受。
乃已入三昧。
于三昧中。
所作正受。
具功德也(即定中不受餘受。
名為正受)。
不同上方便屬于攝念也。
此中正同十地論文勢。
故彼論雲。
是菩薩入此三昧。
善知三昧方便。
乃至三昧所作正受(此三昧。
與受不同。
非正約三昧此雲正受說)。
言不犯苗稼相似法者。
謂若犯苗稼。
即後反結實。
是趣欲境。
失于功德。
今喻不犯。
後必結實。
即不失功德故。
周禮注雲。
種谷曰稼。
如嫁女以有所生故。
此則苗稼不定喻欲境。
亦不定喻功德。
不犯則喻不失功德。
犯即喻失功德也(舊謂但喻欲境。
住法謂喻功德。
二皆未能盡理)。
二無戒念之失。
論複示下。
初總标失藏本。
具雲複示無戒念失(一句)。
上上損心故(靈芝本無損心二字。
以失上上故。
為一句)。
即上句标失。
下句示義。
二别釋義。
三論氣分下。
初氣分難治。
兼下二科。
皆釋上上損心也。
次說下。
二無對難治。
于中無治。
即對經無辔難制。
難治即對經牽墜坑陷。
複示下。
三重障須慎。
言相似。
即對經如被劫害。
不相似。
即對經殃及累世。
此不相似。
複顯因果。
深苦雲又也。
餘可知。
住法雲。
上之三段。
初明現世增廣。
次明來報墜堕。
後明受報無窮。
苦顯上上損心也。
二智護治動不動重輕障二。
論向說下。
初乘前标後。
前住戒制根。
成就三昧。
為戒念護。
今說三昧之觀。
故雲智護。
經中者字。
非是牒人。
故次雲三昧觀也。
二約智治障二。
智者下。
初治現行粗重動障。
三昧即心一境性。
為正定。
複言觀者。
即三昧之觀。
依主釋。
即淨戒三昧之觀也。
亦即定之慧。
故雲智也(住法雲三昧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