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教經論記卷第一(并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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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諸重物。
今四至九。
義當八中之五。
餘三不必配足。
十不覺增過(即經皆當遠離。
如避火坑)。
此依藏本。
若露芝本阙此。
但用次科足十。
有本。
以參預世事。
為參預增過第十。
上二本。
近阙遠多。
二皆非正(所以不同者。
正緣論本藏。
随獲得之。
故有少異。
又恐随情增減。
今以藏本為正)。
今謂此别誡前九。
覺則無過。
當第十也。
十一不順等者。
斬伐墾掘。
皆不順威儀。
及損衆生。
以有計草木有命故。
斬則損生。
又掘地亦誤斷衆生命根故。
此二通示慈心也。
此即九十中二戒。
斬伐謂第十一壞生種戒。
此因曠野比丘斫一大樹。
為舍樹神多子孫。
壞彼所居。
神欲殺之。
疑已問佛。
佛敕恒阿邊有娑羅樹神命終。
汝可伐之。
神即禮佛而去。
故制雲。
壞鬼神村者波逸提。
釋雲村者一切草木是也。
若斫截堕故名壞。
壞村有五種。
一有根種。
二枝種(如柳等)三節生種(蘇蔓那華等)。
四覆羅種(如[茸蔍]等)。
五子種(如子還生子等)。
五種草木。
并不得斫伐。
不犯者。
若斷枯草木。
若生草上曳材木。
正籬撥塹石。
或生草覆道。
以杖披遮令開。
若以瓦石按之而斷。
若經行處地上。
若掃行路誤撥斷等。
皆無犯。
二即掘地戒。
此因六群比丘。
為佛修講堂。
于四邊自手掘地。
長者見已。
譏其斷衆生命根。
故制此戒。
不犯者。
若語知是。
若曳材木竹等。
若籬倒扶正。
乃至不故掘。
一切不犯。
若薩婆多論。
不掘地壞生。
凡有三益。
一不惱衆生。
二止诽謗。
三大護佛法。
具如諸記引說。
已上十一類。
束為四。
初三求利。
中六畜積。
第十通戒。
十一乖儀。
論此十。
下二結勸。
此由不順威儀。
一科經文。
既在勸誡之後。
不作總别兩解。
則進非凡夫增過。
退非外道損智。
緻使斬伐墾掘。
文無所歸。
論欲收束于增過中。
又不失經文次第故。
總别兩用。
所以此總結勸也。
此菩薩深旨不可不審。
坑中聚火故。
以聚釋坑。
餘皆可見。
論不同下。
二不同外道損智護。
謂此五對十事。
則同外道世間分别見故。
損出世無分别智故。
次經雲。
依因此戒。
則生禅智。
經五句十事者。
初句湯藥。
飲汁為湯。
丸散為藥。
次句占相。
蔔術為占。
辨形氣等為相。
第三句星宿。
星即五星六曜。
宿即二十八宿(音秀)。
第四句盈虛(易曰。
天地盈虛以時消息。
孔穎達雲。
日月轉運于天。
猶如人之行步。
故推曆謂之步[曆]據此推亦□也。
故以盈步虛為二。
上多依住法記[記]也)。
第五句算計(節要注雲。
曆數列次也。
洪範雲。
五曰曆數。
孔穎達正義雲。
謂算日月行道。
所曆計氣。
[朔]早晚之數。
所以為一歲之曆。
據此則算計為二也)。
此之五對。
修行菩薩欲成出世智。
故不可為。
若利益衆生。
攝伏外道。
則五地菩薩方學五明也(如華嚴說)。
節要雲。
且秦緩不救膏肓。
裨竈安知天道。
世間方術信虛誕矣。
假如法開之慈濟。
一行之闡揚。
則釋子之五明。
有裨正化。
世有内昧道要。
影附高蹤。
惟利是求。
不思聖制。
往不可谏。
來者可追。
二釋是根本三。
論何者下。
初牒科通标二本。
論行法下二依機通指二本。
即指前指後也。
行法根本。
即前根本戒。
行法由之而生。
故與行法為根本。
乃行法之根本。
即如來自體解脫爾。
為護此無作體故。
行行法也。
行處根本。
即身口意。
此三即根本身口意。
此非解脫法。
何言根本耶。
謂不離身口意處。
行木叉故。
得名根本也。
木叉即是解脫。
此正三業七支。
别解脫也。
前論雲。
亦是諸行調伏義故。
即今諸行。
調練三業。
制伏過非也。
又前自體解脫。
約如來法身果法得名。
此别解脫。
約因行得名。
故所護能持。
皆名木叉。
三依經别釋行處二。
論節身下。
初總示上科。
但雲護根本者。
由經初标雲。
不得販賣等。
結雲皆所不應。
但一向遮護。
此中經雲節身等。
于身口意處。
行木叉故。
三業中有六種治障(身三意三)。
此則作持。
九種不應作(身二口四意三)。
此即止持。
以作持止持。
令三業七支别解脫。
故雲離三業無别解脫。
所以總示三業得名木叉。
二别明三。
初身處木叉二。
論身處下。
初通标可知。
二别釋二。
論一者下。
初合三。
二指經列釋。
經有五句。
初節身。
雖是總名。
即受别稱。
别止二過。
儉絕它求。
勤舍放逸。
節身勤儉。
故不它求放逸也(住法雲。
它求。
謂奔逐名利。
放逸。
謂縱恣情欲)。
二時食者。
四分雲。
時食者。
明相出至日中。
案此時為法。
四天下食亦爾。
非時者。
日中後至明相未出。
言食者。
俱舍雲。
夫名食者。
必先資養自根大種今雲内資。
即資益内根大故。
以資無厭故成障。
三清淨自活。
謂遠離四邪命故(一下口食。
合藥種谷植樹等。
二仰口食。
觀視星宿日風月雨等。
三方口食。
曲媚權豪通使[方]等。
四維口食。
學術占蔔等。
此四不淨活命。
故雲四邪命也)。
所以治共相追求障。
上三妨道。
故通曰障。
四參預世事。
出家本以省事為自性。
故預世事則事轉多。
失本自性。
故不應作。
五通緻使命。
失本自性高尚。
亦不應作。
律開為三寶持書。
并父母病人系閉牢獄等。
看書持往者得(諸記同引此開)。
論雲何下。
二示解脫。
總别會經。
此五緣身故(解脫故皆雲)。
緣身。
節身為外脫。
時食為内脫。
自活為自相脫。
不預事為衆事脫。
不通使為遠異脫。
言總者。
初句雲節身。
餘皆節身别義。
故五皆名身處木叉。
二口處木叉二。
論口處下。
初牒标。
二别釋二。
論一者下。
初依邪法語。
語依法起。
所依是邪法。
能依安成正語。
故不應作。
下邪人語例然。
住法雲。
惱衆生者。
咒詛厭禱禁伏龍蛇捉毒唾腫之類。
律開學咒腹中蟲。
咒毒等。
為自護。
不為活命故。
藥仙謂服金石草木等藥。
或煉津鼓氣。
為長生不死。
須假言辭。
虛誣诳惑。
故雲世辯不正也。
二者下依邪人語。
經中貴人。
即論族姓。
以是權望大族姓故。
沙門若同其好。
必佞詞相押。
不逆其情故。
多作鄙媟語。
媟者狎也。
又若親近。
恃彼威勢故。
多依我慢語。
二皆雲多者。
不必全爾。
此則結好貴人。
即與族同好。
親厚貴人。
即與族姓親友。
亦曰親近。
始則同好而入之。
終則親友而恃之。
則以經貴人二字。
迎上結好。
帶下親厚。
成鄙媟我慢語也(有本作洩字。
媟字為正)。
三意處木叉二。
論意處下。
初牒以總标。
于六句中。
以義相從。
治障不應。
各三義故。
二依牒解釋二。
初三種障對治二。
論一者下。
初通釋前三句。
一當自端心者。
以質直故。
名自淨心。
但自心不見它過。
能治多見它過。
二正念求度者。
由念不正故邪思惟。
邪思。
即欲界散心。
故障上地。
不能度下地。
故以正思治之。
若住法記雲。
具縛凡夫。
未入外凡。
故雲下地。
亦名薄地。
未得五停總别念處。
故不能度。
正念即觀行也。
而宣演全鈔其文。
此釋甚謬。
若具縛未得觀行故。
不度下地者。
此則修五停心等觀行方便。
具縛下地。
入外凡位。
未審外凡位中。
複修何觀行。
得度自地入内凡邪。
故知。
未修觀行。
即是具縛。
若起觀行。
即名外凡。
觀成即能度自地入内凡。
況此下地。
但以胸臆無根之說。
而釋之耶。
又具縛未有形對。
豈受上下之稱。
況薄地即二果。
斷欲界六品修惑。
煩惱漸薄。
故雲薄地。
何忽配入具縛耶。
嗚呼。
今謂經約能治。
故雲正念求度。
論約所治。
故雲邪思惟障。
不能自度下地。
以正念思惟。
則與上二界禅定相應。
故能自度欲界邪思散心。
名得度下地。
此約三界九地。
以欲界邪思。
對上界八地。
名下地也。
故下論約欲界睡蓋如蛇。
為下地相。
似安穩故。
亦如世親攝論釋于四食。
第二淨不淨依止住食。
雲謂觸等三食。
令色無色纏。
有淨不淨依止。
而得住故。
由此依止。
已離下地諸煩惱。
故說名淨(同今自度下地邪思惟義)。
未離上地諸煩惱故。
說名不淨(具如下引)。
清涼亦雲。
四禅等定。
世智之慧。
脫下地惑(此約世間禅智。
通凡夫修者)。
以下論并攝論。
但語證之。
即以欲界五趣雜居地為下地。
對上八地為上地爾。
第三句雲。
于四供養知量知足者(義當第三句。
次第即第五句)。
此中所治。
别有二障。
以知量。
治受用衆具無限障。
以知足。
治受用衆具厭足障。
若據次别釋中。
雖有二四供養。
意正取四心分供養。
以是意處木叉故。
今雲于受用衆具中無限無厭足者。
乃癡亂衆生心分中。
受用四心供養。
名為受衆具等。
二記皆約受用四事釋。
公連下别釋。
不知其可也。
論此供下。
二别明後一。
然身心二分。
各四供養。
身分如常說。
論雖舉此然不耶。
此釋文故。
唯約心供。
以釋(知量知足)大意。
如此二記。
取身分為正。
心分雲義加。
似非得意。
言不共心者。
謂約佗心不與自共。
義當違情。
即是真心。
自不合受。
以癡亂故。
常受用無厭足心。
此能供心無足。
義當順情。
既是愛心則癡亂心。
亦受無厭。
二事相違。
心者既不與心共。
亦非無厭足。
義當中庸。
正是癡心故。
亦受用等分心。
即等具上三單。
既受用等具亦然。
故結雲此四種心供養癡亂衆生常受用故。
此四即三毒。
根本煩惱。
通分别俱生。
今雲癡亂受用。
義當分别。
所以不知節量也。
若入三昧分者。
對上亂衆生故。
入定不亂。
而知量也。
若入道分。
即聖道。
對上癡衆生。
以入道聖智現前故。
不癡而知足也。
言三昧者。
一切音義雲。
三昧亦雲三摩提。
或三摩帝。
此訛也。
正言三摩地。
譯雲等持。
等正正持心也。
持謂持諸功德。
或雲正定。
謂住緣一境。
離諸邪亂。
住法雲。
此翻雲觀。
非也。
今由入正定不亂故。
不受分别煩惱爾。
又入聖道。
能斷分别癡種。
親見谛理。
故不受用無厭足也。
此二即上總中。
配無限(知量)無厭足(知足)障也。
亦可是定共道共二戒之分。
入定共分故知量。
入道共分故知足。
謂遍行中。
思數現行。
與定相應。
能遮出定。
不起三邪。
而起三正。
名定共戒。
若與無漏智道相應。
名道共戒。
故入定道。
即知量知足也。
論三種下。
二三種不應作。
一由包藏故受。
心垢則污淨戒。
而不應作。
玉病曰瑕。
乃細瑕也。
人病曰疵。
乃小疵也。
此二喻持戒者覆藏之過。
小尚不應。
況乎大過二顯異惑衆者。
論以無緣顯己勝行。
釋經顯異。
以令佗不正解。
釋經惑衆。
以遠離釋經不得二字。
既遠離無緣顯己。
或有因緣。
不妨開也。
故住法引多論雲。
凡顯德有二。
一為名利。
二為佛法衆生。
故為佛法衆生。
則有因緣也。
今約無緣惑衆。
但令佗不正解故。
五三者下。
前則受用三毒供養。
多約癡亂心。
此貯積三毒供事。
約貪覆心。
癡亂故受用。
貪覆故貯積。
分二不同。
前雲供養。
此雲供事。
并約三毒。
前雲受用衆具。
此雲貯積衆具。
以并是意處木叉故。
此釋與二記不同。
宜申論旨。
遺教經論記卷第一 貞應二年癸未七月二十四日于石水禦房以新渡唐本書寫畢 沙門賢辨法師生歲三十五歲 正德壬辰二年臘月十七日靈鹫峰??興沙門元晖謹書于榮古堂中
今四至九。
義當八中之五。
餘三不必配足。
十不覺增過(即經皆當遠離。
如避火坑)。
此依藏本。
若露芝本阙此。
但用次科足十。
有本。
以參預世事。
為參預增過第十。
上二本。
近阙遠多。
二皆非正(所以不同者。
正緣論本藏。
随獲得之。
故有少異。
又恐随情增減。
今以藏本為正)。
今謂此别誡前九。
覺則無過。
當第十也。
十一不順等者。
斬伐墾掘。
皆不順威儀。
及損衆生。
以有計草木有命故。
斬則損生。
又掘地亦誤斷衆生命根故。
此二通示慈心也。
此即九十中二戒。
斬伐謂第十一壞生種戒。
此因曠野比丘斫一大樹。
為舍樹神多子孫。
壞彼所居。
神欲殺之。
疑已問佛。
佛敕恒阿邊有娑羅樹神命終。
汝可伐之。
神即禮佛而去。
故制雲。
壞鬼神村者波逸提。
釋雲村者一切草木是也。
若斫截堕故名壞。
壞村有五種。
一有根種。
二枝種(如柳等)三節生種(蘇蔓那華等)。
四覆羅種(如[茸蔍]等)。
五子種(如子還生子等)。
五種草木。
并不得斫伐。
不犯者。
若斷枯草木。
若生草上曳材木。
正籬撥塹石。
或生草覆道。
以杖披遮令開。
若以瓦石按之而斷。
若經行處地上。
若掃行路誤撥斷等。
皆無犯。
二即掘地戒。
此因六群比丘。
為佛修講堂。
于四邊自手掘地。
長者見已。
譏其斷衆生命根。
故制此戒。
不犯者。
若語知是。
若曳材木竹等。
若籬倒扶正。
乃至不故掘。
一切不犯。
若薩婆多論。
不掘地壞生。
凡有三益。
一不惱衆生。
二止诽謗。
三大護佛法。
具如諸記引說。
已上十一類。
束為四。
初三求利。
中六畜積。
第十通戒。
十一乖儀。
論此十。
下二結勸。
此由不順威儀。
一科經文。
既在勸誡之後。
不作總别兩解。
則進非凡夫增過。
退非外道損智。
緻使斬伐墾掘。
文無所歸。
論欲收束于增過中。
又不失經文次第故。
總别兩用。
所以此總結勸也。
此菩薩深旨不可不審。
坑中聚火故。
以聚釋坑。
餘皆可見。
論不同下。
二不同外道損智護。
謂此五對十事。
則同外道世間分别見故。
損出世無分别智故。
次經雲。
依因此戒。
則生禅智。
經五句十事者。
初句湯藥。
飲汁為湯。
丸散為藥。
次句占相。
蔔術為占。
辨形氣等為相。
第三句星宿。
星即五星六曜。
宿即二十八宿(音秀)。
第四句盈虛(易曰。
天地盈虛以時消息。
孔穎達雲。
日月轉運于天。
猶如人之行步。
故推曆謂之步[曆]據此推亦□也。
故以盈步虛為二。
上多依住法記[記]也)。
第五句算計(節要注雲。
曆數列次也。
洪範雲。
五曰曆數。
孔穎達正義雲。
謂算日月行道。
所曆計氣。
[朔]早晚之數。
所以為一歲之曆。
據此則算計為二也)。
此之五對。
修行菩薩欲成出世智。
故不可為。
若利益衆生。
攝伏外道。
則五地菩薩方學五明也(如華嚴說)。
節要雲。
且秦緩不救膏肓。
裨竈安知天道。
世間方術信虛誕矣。
假如法開之慈濟。
一行之闡揚。
則釋子之五明。
有裨正化。
世有内昧道要。
影附高蹤。
惟利是求。
不思聖制。
往不可谏。
來者可追。
二釋是根本三。
論何者下。
初牒科通标二本。
論行法下二依機通指二本。
即指前指後也。
行法根本。
即前根本戒。
行法由之而生。
故與行法為根本。
乃行法之根本。
即如來自體解脫爾。
為護此無作體故。
行行法也。
行處根本。
即身口意。
此三即根本身口意。
此非解脫法。
何言根本耶。
謂不離身口意處。
行木叉故。
得名根本也。
木叉即是解脫。
此正三業七支。
别解脫也。
前論雲。
亦是諸行調伏義故。
即今諸行。
調練三業。
制伏過非也。
又前自體解脫。
約如來法身果法得名。
此别解脫。
約因行得名。
故所護能持。
皆名木叉。
三依經别釋行處二。
論節身下。
初總示上科。
但雲護根本者。
由經初标雲。
不得販賣等。
結雲皆所不應。
但一向遮護。
此中經雲節身等。
于身口意處。
行木叉故。
三業中有六種治障(身三意三)。
此則作持。
九種不應作(身二口四意三)。
此即止持。
以作持止持。
令三業七支别解脫。
故雲離三業無别解脫。
所以總示三業得名木叉。
二别明三。
初身處木叉二。
論身處下。
初通标可知。
二别釋二。
論一者下。
初合三。
二指經列釋。
經有五句。
初節身。
雖是總名。
即受别稱。
别止二過。
儉絕它求。
勤舍放逸。
節身勤儉。
故不它求放逸也(住法雲。
它求。
謂奔逐名利。
放逸。
謂縱恣情欲)。
二時食者。
四分雲。
時食者。
明相出至日中。
案此時為法。
四天下食亦爾。
非時者。
日中後至明相未出。
言食者。
俱舍雲。
夫名食者。
必先資養自根大種今雲内資。
即資益内根大故。
以資無厭故成障。
三清淨自活。
謂遠離四邪命故(一下口食。
合藥種谷植樹等。
二仰口食。
觀視星宿日風月雨等。
三方口食。
曲媚權豪通使[方]等。
四維口食。
學術占蔔等。
此四不淨活命。
故雲四邪命也)。
所以治共相追求障。
上三妨道。
故通曰障。
四參預世事。
出家本以省事為自性。
故預世事則事轉多。
失本自性。
故不應作。
五通緻使命。
失本自性高尚。
亦不應作。
律開為三寶持書。
并父母病人系閉牢獄等。
看書持往者得(諸記同引此開)。
論雲何下。
二示解脫。
總别會經。
此五緣身故(解脫故皆雲)。
緣身。
節身為外脫。
時食為内脫。
自活為自相脫。
不預事為衆事脫。
不通使為遠異脫。
言總者。
初句雲節身。
餘皆節身别義。
故五皆名身處木叉。
二口處木叉二。
論口處下。
初牒标。
二别釋二。
論一者下。
初依邪法語。
語依法起。
所依是邪法。
能依安成正語。
故不應作。
下邪人語例然。
住法雲。
惱衆生者。
咒詛厭禱禁伏龍蛇捉毒唾腫之類。
律開學咒腹中蟲。
咒毒等。
為自護。
不為活命故。
藥仙謂服金石草木等藥。
或煉津鼓氣。
為長生不死。
須假言辭。
虛誣诳惑。
故雲世辯不正也。
二者下依邪人語。
經中貴人。
即論族姓。
以是權望大族姓故。
沙門若同其好。
必佞詞相押。
不逆其情故。
多作鄙媟語。
媟者狎也。
又若親近。
恃彼威勢故。
多依我慢語。
二皆雲多者。
不必全爾。
此則結好貴人。
即與族同好。
親厚貴人。
即與族姓親友。
亦曰親近。
始則同好而入之。
終則親友而恃之。
則以經貴人二字。
迎上結好。
帶下親厚。
成鄙媟我慢語也(有本作洩字。
媟字為正)。
三意處木叉二。
論意處下。
初牒以總标。
于六句中。
以義相從。
治障不應。
各三義故。
二依牒解釋二。
初三種障對治二。
論一者下。
初通釋前三句。
一當自端心者。
以質直故。
名自淨心。
但自心不見它過。
能治多見它過。
二正念求度者。
由念不正故邪思惟。
邪思。
即欲界散心。
故障上地。
不能度下地。
故以正思治之。
若住法記雲。
具縛凡夫。
未入外凡。
故雲下地。
亦名薄地。
未得五停總别念處。
故不能度。
正念即觀行也。
而宣演全鈔其文。
此釋甚謬。
若具縛未得觀行故。
不度下地者。
此則修五停心等觀行方便。
具縛下地。
入外凡位。
未審外凡位中。
複修何觀行。
得度自地入内凡邪。
故知。
未修觀行。
即是具縛。
若起觀行。
即名外凡。
觀成即能度自地入内凡。
況此下地。
但以胸臆無根之說。
而釋之耶。
又具縛未有形對。
豈受上下之稱。
況薄地即二果。
斷欲界六品修惑。
煩惱漸薄。
故雲薄地。
何忽配入具縛耶。
嗚呼。
今謂經約能治。
故雲正念求度。
論約所治。
故雲邪思惟障。
不能自度下地。
以正念思惟。
則與上二界禅定相應。
故能自度欲界邪思散心。
名得度下地。
此約三界九地。
以欲界邪思。
對上界八地。
名下地也。
故下論約欲界睡蓋如蛇。
為下地相。
似安穩故。
亦如世親攝論釋于四食。
第二淨不淨依止住食。
雲謂觸等三食。
令色無色纏。
有淨不淨依止。
而得住故。
由此依止。
已離下地諸煩惱。
故說名淨(同今自度下地邪思惟義)。
未離上地諸煩惱故。
說名不淨(具如下引)。
清涼亦雲。
四禅等定。
世智之慧。
脫下地惑(此約世間禅智。
通凡夫修者)。
以下論并攝論。
但語證之。
即以欲界五趣雜居地為下地。
對上八地為上地爾。
第三句雲。
于四供養知量知足者(義當第三句。
次第即第五句)。
此中所治。
别有二障。
以知量。
治受用衆具無限障。
以知足。
治受用衆具厭足障。
若據次别釋中。
雖有二四供養。
意正取四心分供養。
以是意處木叉故。
今雲于受用衆具中無限無厭足者。
乃癡亂衆生心分中。
受用四心供養。
名為受衆具等。
二記皆約受用四事釋。
公連下别釋。
不知其可也。
論此供下。
二别明後一。
然身心二分。
各四供養。
身分如常說。
論雖舉此然不耶。
此釋文故。
唯約心供。
以釋(知量知足)大意。
如此二記。
取身分為正。
心分雲義加。
似非得意。
言不共心者。
謂約佗心不與自共。
義當違情。
即是真心。
自不合受。
以癡亂故。
常受用無厭足心。
此能供心無足。
義當順情。
既是愛心則癡亂心。
亦受無厭。
二事相違。
心者既不與心共。
亦非無厭足。
義當中庸。
正是癡心故。
亦受用等分心。
即等具上三單。
既受用等具亦然。
故結雲此四種心供養癡亂衆生常受用故。
此四即三毒。
根本煩惱。
通分别俱生。
今雲癡亂受用。
義當分别。
所以不知節量也。
若入三昧分者。
對上亂衆生故。
入定不亂。
而知量也。
若入道分。
即聖道。
對上癡衆生。
以入道聖智現前故。
不癡而知足也。
言三昧者。
一切音義雲。
三昧亦雲三摩提。
或三摩帝。
此訛也。
正言三摩地。
譯雲等持。
等正正持心也。
持謂持諸功德。
或雲正定。
謂住緣一境。
離諸邪亂。
住法雲。
此翻雲觀。
非也。
今由入正定不亂故。
不受分别煩惱爾。
又入聖道。
能斷分别癡種。
親見谛理。
故不受用無厭足也。
此二即上總中。
配無限(知量)無厭足(知足)障也。
亦可是定共道共二戒之分。
入定共分故知量。
入道共分故知足。
謂遍行中。
思數現行。
與定相應。
能遮出定。
不起三邪。
而起三正。
名定共戒。
若與無漏智道相應。
名道共戒。
故入定道。
即知量知足也。
論三種下。
二三種不應作。
一由包藏故受。
心垢則污淨戒。
而不應作。
玉病曰瑕。
乃細瑕也。
人病曰疵。
乃小疵也。
此二喻持戒者覆藏之過。
小尚不應。
況乎大過二顯異惑衆者。
論以無緣顯己勝行。
釋經顯異。
以令佗不正解。
釋經惑衆。
以遠離釋經不得二字。
既遠離無緣顯己。
或有因緣。
不妨開也。
故住法引多論雲。
凡顯德有二。
一為名利。
二為佛法衆生。
故為佛法衆生。
則有因緣也。
今約無緣惑衆。
但令佗不正解故。
五三者下。
前則受用三毒供養。
多約癡亂心。
此貯積三毒供事。
約貪覆心。
癡亂故受用。
貪覆故貯積。
分二不同。
前雲供養。
此雲供事。
并約三毒。
前雲受用衆具。
此雲貯積衆具。
以并是意處木叉故。
此釋與二記不同。
宜申論旨。
遺教經論記卷第一 貞應二年癸未七月二十四日于石水禦房以新渡唐本書寫畢 沙門賢辨法師生歲三十五歲 正德壬辰二年臘月十七日靈鹫峰??興沙門元晖謹書于榮古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