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教經論記卷第一(并叙)
關燈
小
中
大
。
說名修習世間功德。
如下對大人。
故雲出世間。
況科分大意。
不礙互通。
此中業苦惑三道為次。
即所治故。
所以爾者。
業因既治。
則苦果可止(此二順十二因緣先業後報)。
又知苦可止。
當斷惑集(此二順四谛先苦後果)。
故中苦而先後業惑也二依科牒經以配釋二。
初修習對治邪業功德二。
論邪業下。
初牒科。
此五字但略牒之。
該下四段經文。
二依釋四。
初根本清淨戒二。
初舉經。
二論釋二。
論曰下。
初通釋所為人。
此修多羅。
即通指一經。
其中每說比丘。
皆通三義。
言比丘者。
此雲怖魔乞士破惡(如常說)。
又雲除馑。
世人饑馑于色欲。
比丘除此欲愛饑馑之想也。
雖别含四義。
通是遠離相故。
複示下。
摩诃衍。
此雲大乘。
即大乘方便道。
龍樹釋論。
對此亦詺起信為大乘正道。
今雲方便道。
與二乘共。
以引彼故。
不标菩薩。
通曰比丘也。
此當通小之大。
揀非愚法之小。
亦揀非獨菩薩法。
故雲共爾。
況此兼欲引小。
則正為菩薩也(此中正非宣演為合而不分也)。
問。
既正為菩薩。
何須共小。
答。
賢首雲。
凡以大乘似小者。
皆二意。
一機分粗淺故。
二引二乘故。
此中正為菩薩。
以機分粗淺。
不能盡受甚深大乘正道故。
以大乘方便道(被接之兼)。
欲引二乘後皆進趣正道故。
又于下。
意雲。
文标比丘。
義亦通含四衆(謂比丘比丘尼近事男近事女也)。
何以故。
遠離行同故。
然經但雲比丘。
乃四衆中一。
今以義通故。
一名召四。
以此而推。
住法記謂天人龍鬼。
似不思爾。
二總示能為法二。
初正明二。
論于我下。
初别釋滅後。
既言滅後。
正訓誡将來。
故雲示現遺教義故。
又既言我滅度。
反顯非法滅也。
故雲不盡法故。
二蹑釋木叉三。
論以不下。
初蹑不盡。
以正釋初句。
蹑前次句。
意謂不盡法即清淨法身。
此法身有二。
一所證自體常住不滅。
二五分法身中戒身常在。
清涼雲。
轉色蘊成于戒身。
表無表戒皆色蘊故(此當無表。
故下雲順根本無作波羅提木叉故。
所順即此法身自體)。
于二義中。
初唯大乘。
二通大小。
今既以木叉為清淨法身。
正約戒身。
若下雲即是如來法身常住。
即通五分(二記于此通五分法身。
恐不思爾)。
然次度二種障。
故雲常為世間作究竟度也。
言尊重珍敬者。
尊則不卑。
重則不輕。
珍則不賤。
敬則不慢。
亦由度障得解脫果故。
宜尊重等。
波羅提木叉者。
清涼曰。
此雲别解脫。
此就因得名。
然有二義。
一揀異定道。
名之為别。
二三業七支。
各各防非。
故名為别。
以遠離??縛業緣。
故名解脫。
亦翻為随順解脫。
此據果立。
随順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
亦可雙從因果得名。
随順是因。
故今此科。
以清淨法身。
為究竟度。
即次約自體解脫說。
若下身口意處木叉。
即别解脫義。
下釋戒是正順等。
約從戒順此根本。
及順後際解脫。
即随順解脫義(其後際約果能順是因。
正清涼與馬鳴意同。
又根本即無為果。
後際即有為果。
亦同)。
若依今論。
亦翻自體解脫。
以義合從。
總翻三義故。
次亦兼示二義。
若二記阙随順解脫。
則釋經配論。
義皆不足。
經雲木叉。
多含故不翻。
論此木下。
二會法義以兼釋。
毗尼者。
素律師疏雲。
梵曰毗尼。
或雲鞞泥迦。
毗那耶。
鼻那夜。
此等梵音。
輕重不同。
傳有訛略。
不得正名。
正曰毗奈耶。
此雲調伏。
又母論第一雲。
滅諸惡法。
故名毗尼。
既毗尼亦是毗奈耶略稱。
含其調伏與滅二義。
又二記據南山。
此翻雲律。
若據刊定記雲。
義翻調伏。
若敵對正翻為律。
今雲相順法者。
正約律釋。
律诠于戒故。
下雲戒是正順。
約戒與解脫法相順。
故名木叉。
即随順解脫義。
言複是等者。
調謂調煉。
伏謂制伏。
則調煉三業。
制伏過非。
約所诠行得名。
既煉三業等。
即别解脫義。
故雲複是諸行調伏義也此二皆兼示下從戒中義爾。
論依如下。
三依自體以結釋。
由前有三義。
初正約今義。
二三兼示下義。
故此複指自體。
以結釋也此中法身。
雖通上二義。
亦正約無作戒自體解脫說。
以是法身住持不滅義故。
顯益中二。
論依此下。
初除障利益。
上雲作究竟度。
即度今二障也。
度此二障。
離過成德。
即究竟度義。
初度有煩惱。
體即無明。
故經雲如暗遇明。
即離過也。
後度無善根。
即成德也。
論餘者下。
二勸修利益。
依之修行。
故雲大師。
佛臨滅時。
阿難請問。
如來滅後。
以何為師。
([佛言以戒為師。
即此])義也。
苟能奉戒。
何異佛世哉。
于中住持人法者。
其住持法。
意在标示。
所持根本木叉。
即無作戒爾。
故常在世作利益也。
次下方是能持之相。
二方便遠離清淨戒二。
論依根本下。
初結前标後。
然雲依者。
謂上解釋依根本清淨戒說。
若如上下諸段。
皆有此結前之句。
今此既同。
合雲已說根本清淨戒。
今不爾者。
唯此一段。
與前段異。
以上下每段經前。
皆先标科名。
次牒釋竟。
後結雲已說何義等。
今由經前但舉總科邪業功德。
至于釋中。
乃釋木叉等義。
則前來未有科名。
(故今于結前中。
不可同前後諸段。
先有标。
牒本名者。
為一類故。
今結雲依根)本等。
則顯上所解釋。
依于根本淨戒已說。
故生後雲次說等也。
如上雲。
依如來不滅法身自體。
說波羅提木叉。
語勢同矣(若諸說不曉依字。
直科雲依根本清淨戒。
而宣演又強解。
雲根本法體。
是所依故。
依之修行。
而得度故。
何迷文體。
如是得非過[思]耶)。
二依标解釋二。
初舉經。
二論釋二。
論曰下。
初釋總标。
經中者宗牒人。
護即持義。
約能持([護。
乃持方便戒。
約所持護。
即根本戒。
經言淨戒。
即所持護也。
此則持通])能所淨戒。
唯所者字唯能。
下雲不得販賣等。
正持方便。
護根本也。
二釋别相二。
論雲何下。
初雙徴。
二牒釋二。
初釋護根本二。
論護根本下。
初牒以科分。
然賣等增過多。
凡夫所為。
合和等損智多。
外道所為。
故各别科之。
二依科分釋二。
初不同凡夫增過護三。
論不同下。
初總标。
有十一事者。
此依藏本為正。
以皆當遠離如避火坑。
約總别分二處釋故。
一者下。
二别釋。
于中十一。
初三即三十舍堕中賣買販賣二戒。
此二通于貿易中。
增輝記雲。
為利買賣名販。
擡價令高為賣。
抑價令下名買。
初販者。
四分說。
?難陀。
在拘薩羅國道路行。
往無住村。
至已持姜易食。
食已去。
後身子至彼乞食。
賣食家令持價來。
身子不應。
彼以?難陀事诘之。
身子懷慚而去。
又一外道得一貴價衣。
至祇園共易。
跋難陀雲。
明日來。
我欲易之。
至夜搗治舊衣令鮮。
明早共易。
外道易已。
餘人言。
是搗染者。
不如汝衣堅緻。
外道來換。
?難陀不肯悔還。
以此二事。
同制種種販賣戒。
即今方便求利義也。
二中。
即四分雲。
?難陀于市以錢易錢(錢有八種。
如下引說)。
居士見而譏之。
故制種種賣買物戒。
義同今現前求利也。
三中。
無别緣起。
但屬前二攝。
今别開爾。
律中上二戒。
皆雲貿易也。
今雲交易。
即以物相博言。
若依下此開也。
即上三皆開。
以上皆求利故。
無求利心。
皆不犯也(住法記雲。
貿寶永制。
販賣容開。
既貿易通于上二。
而彼意謂。
第三者。
唯開上販賣。
永制貿寶。
此則于第三通義中。
開一半義爾。
此違律文。
又失論旨。
本宗義尚爾。
餘則可知。
其宣演但全鈔而已)。
故四分不犯貿寶中雲。
不犯者。
若語彼人言。
看是知是。
若守園人。
信樂優婆塞。
語言此是我所不應。
汝知之。
又雲。
若以錢貨璎珞具。
為佛法僧。
以璎珞具易錢。
為佛法僧無犯(既令淨信者知之。
又為三寶故。
同今無求利心也。
住法雲永制。
豈非違律耶)。
又不犯販賣中雲。
不犯者。
與五衆出家人貨易。
自審定。
不相高下如市易法。
不與餘人貿易。
若使淨人。
若悔者應還。
若以蘇易油。
以油易蘇無犯(上亦無求利心義也。
貿易通二。
故三皆開)。
賣買下。
四分雲。
賣買者。
以成金易成金。
易未成金。
易已成未成金。
易成銀。
易未成銀。
易已成未成銀。
易錢。
以未成金。
易成金。
已成未成金。
易成銀。
易未成銀。
易已成未成銀。
易錢(如是更互為首。
具上二準以作之。
錢有八種。
金錢。
銀錢。
銅錢。
白﨟鉛錫。
木。
胡膠。
上六皆雲錢。
若比丘。
種種賣買寶物。
則犯舍堕。
若[若]開如上說。
則不犯)又雲販賣者。
以時易時。
以時易非時。
以時易七日。
以時易盡形壽。
以時易婆利迦羅(以非時為首。
乃至。
以婆利迦羅為首。
并如上作之。
若比丘。
種種販賣得财物。
犯舍堕。
開亦如上說。
上皆賣買法式也)。
故今雲不犯。
賣買法式。
如毗尼中廣說。
然二記謂。
經中指律止可略提。
準以為例。
故不引釋。
今謂彼由不知述作之式。
論家既指廣在餘。
記家須具引釋。
安可卻準經論家為例耶。
論既指廣。
記又準之。
而不引釋。
初學又無心力廣計論之。
如是則唯上達者自曉。
作記本為初學。
宜當備引。
方合體式。
四中。
宅即所居。
田即業處。
苟安宅則身優。
置田則食足。
此為多求安穩。
豈如樹下冢間。
而常行乞食。
安可宴然耶。
然四分雲。
有人施僧田宅店肆。
聽受使人知之。
此通僧用故聽受。
今約别人。
故雲不得(廣宣鈔引釋名雲。
土已耕者曰田。
田者填也。
五稼填滿其中故。
宅謂擇也。
擇吉處而營也)。
五中。
眷屬有二。
一内。
則出家二衆。
亦五衆也。
二外。
在家二衆。
此則雲不畜人民。
約外眷屬中。
非同意者為言。
則顯同意者。
雖外眷屬。
不方畜之。
何故下徴釋。
特徴釋者。
由人民之言。
人通内外。
民但屬外。
若但言人。
安顯外眷屬耶。
故複言民。
顯是外故。
而人既兩通。
故民亦同在人中。
但不了善法故不與出家人同意。
畜之生漏。
故重言民以揀之(此五中。
與二記碩異。
智者詳之)。
六中。
說文雲。
男入罪曰奴。
女入罪曰婢。
既畜之雖生卑下心。
反顯易生高舉心也。
然日藏分雲。
于我法中。
假令如法。
始從一人。
乃至四人。
不聽受田宅園林車馬奴婢等常住僧物。
若滿五人。
乃得受之。
今約别人故。
亦不聽畜。
七中。
言畜生者。
圓覺疏雲。
人之資具。
人所畜養之生故。
亦名傍生。
以傍行故(正理論雲。
彼趣多分身橫住故。
或彼趣中。
容有少分傍行者故。
或傍行者。
舊雲畜生。
新雲傍生)。
養生販賣。
故求利也。
涅槃雲。
比丘之法。
不得賣買生口(畜為伺養故。
以口稱之)。
正同今為利增過也。
八中會通雲。
下子曰種。
移根曰植。
言多事者。
律雲自種華果。
及以溉灌。
自摘華。
自結鬘等。
皆目種植所生。
不能靜緣修道也。
此由阿濕波富那娑婆二比丘。
于羁連聚落為之。
因制此戒。
亦僧殘中。
惡它家行它行收。
九中。
财寶雲積聚者(本有雲集)。
如上貿寶戒。
金銀錢皆有多種故。
積聚增過漏也。
然上九過。
初三即舍堕中收。
餘六即八不淨中收。
言八不淨者。
一田宅園林(即今第四)。
二種植生種(即今第八)。
三貯積谷帛。
四畜養人仆(即今第五六二過)。
五養系禽獸(今第七)。
六錢寶貴物(今第九)。
七氈褥釜镬。
八象金飾床。
說名修習世間功德。
如下對大人。
故雲出世間。
況科分大意。
不礙互通。
此中業苦惑三道為次。
即所治故。
所以爾者。
業因既治。
則苦果可止(此二順十二因緣先業後報)。
又知苦可止。
當斷惑集(此二順四谛先苦後果)。
故中苦而先後業惑也二依科牒經以配釋二。
初修習對治邪業功德二。
論邪業下。
初牒科。
此五字但略牒之。
該下四段經文。
二依釋四。
初根本清淨戒二。
初舉經。
二論釋二。
論曰下。
初通釋所為人。
此修多羅。
即通指一經。
其中每說比丘。
皆通三義。
言比丘者。
此雲怖魔乞士破惡(如常說)。
又雲除馑。
世人饑馑于色欲。
比丘除此欲愛饑馑之想也。
雖别含四義。
通是遠離相故。
複示下。
摩诃衍。
此雲大乘。
即大乘方便道。
龍樹釋論。
對此亦詺起信為大乘正道。
今雲方便道。
與二乘共。
以引彼故。
不标菩薩。
通曰比丘也。
此當通小之大。
揀非愚法之小。
亦揀非獨菩薩法。
故雲共爾。
況此兼欲引小。
則正為菩薩也(此中正非宣演為合而不分也)。
問。
既正為菩薩。
何須共小。
答。
賢首雲。
凡以大乘似小者。
皆二意。
一機分粗淺故。
二引二乘故。
此中正為菩薩。
以機分粗淺。
不能盡受甚深大乘正道故。
以大乘方便道(被接之兼)。
欲引二乘後皆進趣正道故。
又于下。
意雲。
文标比丘。
義亦通含四衆(謂比丘比丘尼近事男近事女也)。
何以故。
遠離行同故。
然經但雲比丘。
乃四衆中一。
今以義通故。
一名召四。
以此而推。
住法記謂天人龍鬼。
似不思爾。
二總示能為法二。
初正明二。
論于我下。
初别釋滅後。
既言滅後。
正訓誡将來。
故雲示現遺教義故。
又既言我滅度。
反顯非法滅也。
故雲不盡法故。
二蹑釋木叉三。
論以不下。
初蹑不盡。
以正釋初句。
蹑前次句。
意謂不盡法即清淨法身。
此法身有二。
一所證自體常住不滅。
二五分法身中戒身常在。
清涼雲。
轉色蘊成于戒身。
表無表戒皆色蘊故(此當無表。
故下雲順根本無作波羅提木叉故。
所順即此法身自體)。
于二義中。
初唯大乘。
二通大小。
今既以木叉為清淨法身。
正約戒身。
若下雲即是如來法身常住。
即通五分(二記于此通五分法身。
恐不思爾)。
然次度二種障。
故雲常為世間作究竟度也。
言尊重珍敬者。
尊則不卑。
重則不輕。
珍則不賤。
敬則不慢。
亦由度障得解脫果故。
宜尊重等。
波羅提木叉者。
清涼曰。
此雲别解脫。
此就因得名。
然有二義。
一揀異定道。
名之為别。
二三業七支。
各各防非。
故名為别。
以遠離??縛業緣。
故名解脫。
亦翻為随順解脫。
此據果立。
随順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
亦可雙從因果得名。
随順是因。
故今此科。
以清淨法身。
為究竟度。
即次約自體解脫說。
若下身口意處木叉。
即别解脫義。
下釋戒是正順等。
約從戒順此根本。
及順後際解脫。
即随順解脫義(其後際約果能順是因。
正清涼與馬鳴意同。
又根本即無為果。
後際即有為果。
亦同)。
若依今論。
亦翻自體解脫。
以義合從。
總翻三義故。
次亦兼示二義。
若二記阙随順解脫。
則釋經配論。
義皆不足。
經雲木叉。
多含故不翻。
論此木下。
二會法義以兼釋。
毗尼者。
素律師疏雲。
梵曰毗尼。
或雲鞞泥迦。
毗那耶。
鼻那夜。
此等梵音。
輕重不同。
傳有訛略。
不得正名。
正曰毗奈耶。
此雲調伏。
又母論第一雲。
滅諸惡法。
故名毗尼。
既毗尼亦是毗奈耶略稱。
含其調伏與滅二義。
又二記據南山。
此翻雲律。
若據刊定記雲。
義翻調伏。
若敵對正翻為律。
今雲相順法者。
正約律釋。
律诠于戒故。
下雲戒是正順。
約戒與解脫法相順。
故名木叉。
即随順解脫義。
言複是等者。
調謂調煉。
伏謂制伏。
則調煉三業。
制伏過非。
約所诠行得名。
既煉三業等。
即别解脫義。
故雲複是諸行調伏義也此二皆兼示下從戒中義爾。
論依如下。
三依自體以結釋。
由前有三義。
初正約今義。
二三兼示下義。
故此複指自體。
以結釋也此中法身。
雖通上二義。
亦正約無作戒自體解脫說。
以是法身住持不滅義故。
顯益中二。
論依此下。
初除障利益。
上雲作究竟度。
即度今二障也。
度此二障。
離過成德。
即究竟度義。
初度有煩惱。
體即無明。
故經雲如暗遇明。
即離過也。
後度無善根。
即成德也。
論餘者下。
二勸修利益。
依之修行。
故雲大師。
佛臨滅時。
阿難請問。
如來滅後。
以何為師。
([佛言以戒為師。
即此])義也。
苟能奉戒。
何異佛世哉。
于中住持人法者。
其住持法。
意在标示。
所持根本木叉。
即無作戒爾。
故常在世作利益也。
次下方是能持之相。
二方便遠離清淨戒二。
論依根本下。
初結前标後。
然雲依者。
謂上解釋依根本清淨戒說。
若如上下諸段。
皆有此結前之句。
今此既同。
合雲已說根本清淨戒。
今不爾者。
唯此一段。
與前段異。
以上下每段經前。
皆先标科名。
次牒釋竟。
後結雲已說何義等。
今由經前但舉總科邪業功德。
至于釋中。
乃釋木叉等義。
則前來未有科名。
(故今于結前中。
不可同前後諸段。
先有标。
牒本名者。
為一類故。
今結雲依根)本等。
則顯上所解釋。
依于根本淨戒已說。
故生後雲次說等也。
如上雲。
依如來不滅法身自體。
說波羅提木叉。
語勢同矣(若諸說不曉依字。
直科雲依根本清淨戒。
而宣演又強解。
雲根本法體。
是所依故。
依之修行。
而得度故。
何迷文體。
如是得非過[思]耶)。
二依标解釋二。
初舉經。
二論釋二。
論曰下。
初釋總标。
經中者宗牒人。
護即持義。
約能持([護。
乃持方便戒。
約所持護。
即根本戒。
經言淨戒。
即所持護也。
此則持通])能所淨戒。
唯所者字唯能。
下雲不得販賣等。
正持方便。
護根本也。
二釋别相二。
論雲何下。
初雙徴。
二牒釋二。
初釋護根本二。
論護根本下。
初牒以科分。
然賣等增過多。
凡夫所為。
合和等損智多。
外道所為。
故各别科之。
二依科分釋二。
初不同凡夫增過護三。
論不同下。
初總标。
有十一事者。
此依藏本為正。
以皆當遠離如避火坑。
約總别分二處釋故。
一者下。
二别釋。
于中十一。
初三即三十舍堕中賣買販賣二戒。
此二通于貿易中。
增輝記雲。
為利買賣名販。
擡價令高為賣。
抑價令下名買。
初販者。
四分說。
?難陀。
在拘薩羅國道路行。
往無住村。
至已持姜易食。
食已去。
後身子至彼乞食。
賣食家令持價來。
身子不應。
彼以?難陀事诘之。
身子懷慚而去。
又一外道得一貴價衣。
至祇園共易。
跋難陀雲。
明日來。
我欲易之。
至夜搗治舊衣令鮮。
明早共易。
外道易已。
餘人言。
是搗染者。
不如汝衣堅緻。
外道來換。
?難陀不肯悔還。
以此二事。
同制種種販賣戒。
即今方便求利義也。
二中。
即四分雲。
?難陀于市以錢易錢(錢有八種。
如下引說)。
居士見而譏之。
故制種種賣買物戒。
義同今現前求利也。
三中。
無别緣起。
但屬前二攝。
今别開爾。
律中上二戒。
皆雲貿易也。
今雲交易。
即以物相博言。
若依下此開也。
即上三皆開。
以上皆求利故。
無求利心。
皆不犯也(住法記雲。
貿寶永制。
販賣容開。
既貿易通于上二。
而彼意謂。
第三者。
唯開上販賣。
永制貿寶。
此則于第三通義中。
開一半義爾。
此違律文。
又失論旨。
本宗義尚爾。
餘則可知。
其宣演但全鈔而已)。
故四分不犯貿寶中雲。
不犯者。
若語彼人言。
看是知是。
若守園人。
信樂優婆塞。
語言此是我所不應。
汝知之。
又雲。
若以錢貨璎珞具。
為佛法僧。
以璎珞具易錢。
為佛法僧無犯(既令淨信者知之。
又為三寶故。
同今無求利心也。
住法雲永制。
豈非違律耶)。
又不犯販賣中雲。
不犯者。
與五衆出家人貨易。
自審定。
不相高下如市易法。
不與餘人貿易。
若使淨人。
若悔者應還。
若以蘇易油。
以油易蘇無犯(上亦無求利心義也。
貿易通二。
故三皆開)。
賣買下。
四分雲。
賣買者。
以成金易成金。
易未成金。
易已成未成金。
易成銀。
易未成銀。
易已成未成銀。
易錢。
以未成金。
易成金。
已成未成金。
易成銀。
易未成銀。
易已成未成銀。
易錢(如是更互為首。
具上二準以作之。
錢有八種。
金錢。
銀錢。
銅錢。
白﨟鉛錫。
木。
胡膠。
上六皆雲錢。
若比丘。
種種賣買寶物。
則犯舍堕。
若[若]開如上說。
則不犯)又雲販賣者。
以時易時。
以時易非時。
以時易七日。
以時易盡形壽。
以時易婆利迦羅(以非時為首。
乃至。
以婆利迦羅為首。
并如上作之。
若比丘。
種種販賣得财物。
犯舍堕。
開亦如上說。
上皆賣買法式也)。
故今雲不犯。
賣買法式。
如毗尼中廣說。
然二記謂。
經中指律止可略提。
準以為例。
故不引釋。
今謂彼由不知述作之式。
論家既指廣在餘。
記家須具引釋。
安可卻準經論家為例耶。
論既指廣。
記又準之。
而不引釋。
初學又無心力廣計論之。
如是則唯上達者自曉。
作記本為初學。
宜當備引。
方合體式。
四中。
宅即所居。
田即業處。
苟安宅則身優。
置田則食足。
此為多求安穩。
豈如樹下冢間。
而常行乞食。
安可宴然耶。
然四分雲。
有人施僧田宅店肆。
聽受使人知之。
此通僧用故聽受。
今約别人。
故雲不得(廣宣鈔引釋名雲。
土已耕者曰田。
田者填也。
五稼填滿其中故。
宅謂擇也。
擇吉處而營也)。
五中。
眷屬有二。
一内。
則出家二衆。
亦五衆也。
二外。
在家二衆。
此則雲不畜人民。
約外眷屬中。
非同意者為言。
則顯同意者。
雖外眷屬。
不方畜之。
何故下徴釋。
特徴釋者。
由人民之言。
人通内外。
民但屬外。
若但言人。
安顯外眷屬耶。
故複言民。
顯是外故。
而人既兩通。
故民亦同在人中。
但不了善法故不與出家人同意。
畜之生漏。
故重言民以揀之(此五中。
與二記碩異。
智者詳之)。
六中。
說文雲。
男入罪曰奴。
女入罪曰婢。
既畜之雖生卑下心。
反顯易生高舉心也。
然日藏分雲。
于我法中。
假令如法。
始從一人。
乃至四人。
不聽受田宅園林車馬奴婢等常住僧物。
若滿五人。
乃得受之。
今約别人故。
亦不聽畜。
七中。
言畜生者。
圓覺疏雲。
人之資具。
人所畜養之生故。
亦名傍生。
以傍行故(正理論雲。
彼趣多分身橫住故。
或彼趣中。
容有少分傍行者故。
或傍行者。
舊雲畜生。
新雲傍生)。
養生販賣。
故求利也。
涅槃雲。
比丘之法。
不得賣買生口(畜為伺養故。
以口稱之)。
正同今為利增過也。
八中會通雲。
下子曰種。
移根曰植。
言多事者。
律雲自種華果。
及以溉灌。
自摘華。
自結鬘等。
皆目種植所生。
不能靜緣修道也。
此由阿濕波富那娑婆二比丘。
于羁連聚落為之。
因制此戒。
亦僧殘中。
惡它家行它行收。
九中。
财寶雲積聚者(本有雲集)。
如上貿寶戒。
金銀錢皆有多種故。
積聚增過漏也。
然上九過。
初三即舍堕中收。
餘六即八不淨中收。
言八不淨者。
一田宅園林(即今第四)。
二種植生種(即今第八)。
三貯積谷帛。
四畜養人仆(即今第五六二過)。
五養系禽獸(今第七)。
六錢寶貴物(今第九)。
七氈褥釜镬。
八象金飾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