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正理論述文記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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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元瑜述
○釋第二十九卷論
已辯無明(至)四蘊名名。
述曰:此下廣分别中,第二、釋名色支。
結引問答,如文易别。
色已辯者,謂于上辯色蘊義中,攝十界、十處,一界、處少分有變礙等,故立色名。
豈不前文既辯四蘊,雖辯四蘊,未說為名?故于此中應更分别。
頌中一句,唯示其體。
釋中,初、釋頌以辯體,二、問答以釋義,三、舉難問會通。
此中即初也。
何故名名? 述曰:此下,問答以釋義:一、問,二、答。
此即問也。
既是四蘊,何故稱名? 能表召故(至)種種所緣。
述曰:此下答。
初述正說,二破異說。
述正說中有四義釋:初中一釋,二難,三通。
此即初也。
如諸法名能表召法。
名者,梵雲那(那個反)摩。
梵本三釋:一雲那麻(彌夜反)帝阿泥泥底那摩,是能表召,故名那摩義。
夫立名以像法故标名,其法已彰,所以言表。
唱名以召體故題名,其體已至,所以言無色四蘊。
與彼義同。
牽物顯彰,謂意緣了。
若心不了,顯義所說,故為心緣。
境相必顯,令境彰顯,能表成立。
言召者,謂能牽法,令遠至近、外至内。
義者,心緣取境,理亦如茲。
約境相于心,成内行相;約境義于心,成内解了。
由茲二義,能召義成。
以與彼名,義極相近。
就相鄰釋,故名為名。
若爾,不應(至)無所緣故。
述曰:此難也。
于四蘊中,心心所法,能緣境故,表召可成。
諸不相應,義将安立?故名應不攝心不相應行。
不爾,表召(至)名攝無失。
述曰:此通也。
初法中分色、無色,于無色内有表召能,色聚中無,故亦無失。
如釋色義,如文可知。
又微細故(至)現量得故。
述曰:此第二釋。
梵本第二釋雲:那末南(奴绀反)那(去),摩是歸依,故名那摩業。
将釋名者,所謂能随。
能随者,歸依也。
譬如弟子歸依于師,可說名為某師弟子。
如是四蘊,以微細故,于彼彼義,随理立名。
且如眼識、色識、諸相色名、人同分等,皆約他法以立其名。
言随理者,理是因義。
亦如所以名眼識者,依眼根故,名為眼識。
如是托事,故有所因。
故四蘊名,随他以立。
非如色等現量所知,五根無表,所因大種,現量所得,其相粗顯,應自立名。
故無色蘊有随他義,約歸依義,說之為名。
又于一切(至)而似此故。
述曰:此第三釋。
梵本第三釋雲:那末延底那摩,是趣向故,名那摩義。
無色四蘊能于三界、九地、五趣、四生趣求生故,謂心、心所能結生故,四蘊遍遊一切處故。
若爾,無漏不求界等所有四蘊應不攝名。
不爾,此難理亦相個。
今所言名,唯辨有漏、無漏四蘊,非此所明。
然亦是名,是此類故。
又于無色(至)不勞徴诘。
述曰:此第四,釋随說者意。
上坐意謂(至)順成彼義。
述曰:此二破異說:一、破彼釋義,二、破彼引證,三、破彼決釋。
三中各二:舉二破此,即舉彼彼釋義也。
上座意以随順釋名,如人四蘊,順人相續,相續是假,四蘊為實,以實假成,故說為名。
若爾色法(至)無所憑據。
述曰:此破也。
以色例難,顯無所依。
豈不佛說(至)皆随自在行。
述曰:此即舉彼引證也。
上座意,以此伽他中所說名者,是無色蘊。
既言其勝,不與色同,是故偏說能成相勝。
此中引彼(至)為能成因。
述曰:此下破,初縱總破,二奪别破。
縱中先徴也。
假設許此四蘊曰名,為說唯名能成相續,為顯名勝引色共成。
此徴意者,既說餘法随自在行,明知說名能引色等,而引此頌證唯說名能成相續為不應理。
若謂一切(至)無色為因。
述曰:此牒救也。
無色既遍一切有情,而有有情不成就色,故知但說名成有情。
理亦不然(至)便成大過。
述曰:此難也。
有無心故,遍義不成。
以彼宗說無心定等,猶有細心,故引上文,證心非有。
恐彼欲以不相應行,以為無色,成彼有情,故說得等,彼宗非有。
如是若在諸無心位,由前道心等必無,據彼所宗,又無得等。
彼但有色,四蘊皆無,遍一切言,便不成立。
恐彼複說一一有情,于一處生,所有諸蘊,為一相續。
無一相續,有色無名,非據一時,故不成難。
論主則以一一有情,三界諸蘊,成一相續,故亦無有。
無色有情,若異處生,便異相續。
即從有色生無色時,色因應失,後還生下,不作應得。
又一切處,死此生彼,既異相續,此過皆生。
若一有情(至)色不遍者。
述曰:此牒外救。
理實三界是一相續,然一一處分位不同,色不遍故,但說無色。
無色亦同。
述曰:此破約分位。
色不遍者,約時分位,無色亦然,無心位中無色無故。
又應審思(至)言依名名。
述曰:此下奪而别破,故先徴也。
頌中所說映一切名,為是言依,為是四蘊。
然于此中(至)映十二處。
述曰:此論主為決判,然責異說意。
若謂皆是(至)及相應法。
述曰:此牒外人釋四蘊為名映一切。
若謂緣一切,尋即破言應唯意地,意地方能通緣境故。
若謂所餘(至)有情相續故。
述曰:此牒外救。
頌中正說,意地名名,所餘是類,故是名攝。
故下,破言引頌無用。
頌外更有能成因故,烏知不亦攝于色耶? 又如何說,無過名者? 述曰:此又徴破四蘊攝名。
何故說名無過名者? 若謂名中(至)色不過者。
述曰:此牒外計,蘊數多故。
色中施設(至)名豈能過。
述曰:此約界處破。
若謂名通無色有者。
述曰:此牒外救,以通三為多。
諸不通者,應不名名。
述曰:此舉不通,歎等為難。
若謂不通(至)無斯過者。
述曰:牒外通難,以類相從。
理亦不然(至)與通等故。
述曰:此論主破頌說通者,餘即不通,亦應頌說無色,餘定有色。
又引頌證明其最勝,故偏說名,能成相續。
既許名中有非勝者,理應同色,不可攝名,思之可詳。
除所執名(至)皆随自在行。
述曰:此責除名,何為能從? 若謂此名(至)色随名轉。
述曰:此牒外計,名随名行,以展轉依,破其偏義。
若謂名遍色(至)無心有情故。
述曰:此牒外計有色處必有名,有名處非必色。
下即破言非情及無心,無四有色故。
亦非名色外(至)更無第三。
述曰:此明離二無名能随。
又理不應(至)定不應理。
述曰:此總說過,不應四蘊說為一法。
設是一法,又無随行,是故伽他說皆誰相。
上座于此(至)但取餘名色。
述曰:此即舉彼決釋也。
謂彼自許四蘊為名,故名色言具攝五蘊。
又經說識依名色言,所宗過未無有法體,故于一念便别生疑。
下自釋言,依餘除識。
今詳彼難(至)答皆不應理。
述曰:此破也。
異念相望,識可依識,是所共許,故難不成。
受等不可與識為依,故彼釋言亦不應理。
今于此中(至)為約俱生。
述曰:此下第三,舉經而會通也。
一、通識名色更互為緣經,二、通流轉觀至識轉還經。
初中,先問,後通。
此即問也。
識緣名色(至)說互為緣。
述曰:此下釋,一述正釋,二破異釋。
述正釋中,一正釋,二引證,三通妨。
此即正釋也。
謂經說二互為緣者,謂說一念識支位中更互相依而得成立,然後位中名色外無别識體,于識支位離識之外有名色支,故名色支通于識位,識支不至後名色支。
故名支成立已,後第二心無有識支再生。
雖互為緣唯約俱起,然以識後有名色,名色前有識,故識緣名色亦據前後;識前無名色,名色後無識,故名色緣識唯據俱時。
然經部師并約前後,以俱生法無因果故。
故即以此證俱生因,彈彼所宗唯約前後。
又契經說(至)非佛法宗。
述曰:此下,引證。
于中提引二經一喻,合成合證。
此即初也。
即彼經說如蘆束喻,有體時并,尚不相同;撥二世無,義何所托? 又契經說(至)無障礙故。
述曰:此引第二經證也。
既說癡所生染濁作意,又說非理作意為無明因,又此中言能證俱起。
又如燈明(至)俱有極成。
述曰:此第三,引喻為證。
謂燈生明理,證因果同時。
而有救言,燈明非異。
述曰:此叙外計,燈即是明,既非異體,何言因果? 此不應理(至)非離燈焰。
述曰:此破也。
燈之與明,觸有熱冷,量有小大,色有赤白,處有近遠,用有燒照,種種不同。
世間聖教,喻等顯體,故燈與明,俱生體異。
若謂明焰(至)是明因者。
述曰:此牒外救,明不依燈,焰之與明,同從炷起。
亦不應理(至)非一和合生。
述曰:此破也。
非一和合,多果生故。
豈不一擊(至)有非一果生。
述曰:此外,難如以鐵擊石,火聲俱生,例之一炷,并生明焰。
理亦不然(至)因體各别。
述曰:此論主破火依少分,聲依多故。
又二各别,自類因故。
由是明焰異體相依,同時而有,成同法喻。
若識與名色(至)識緣名色。
述曰:此下,通妨也。
一舉、二通,此即舉妨也。
互為緣性(至)應知亦爾。
述曰:此下通有三釋,此即初也。
雖互為緣,勝故偏說。
所言勝者,為心所依故,能持精血故。
又識緣名色(至)無别位故。
述曰:此第二釋,準前可解。
又識緣名色(至)據刹那名色。
述曰:此第三,釋分位即定,所以偏說。
刹那展轉,說互為緣。
大德羅摩(至)生有名色。
述曰:此下破異說,先破邏摩,後破上座,此即舉初也。
彼說中有末心名色,引無間起結生類識,正結生識即生有時。
然生有未生,此識先失無俱名色,生有名色從此引生,是故名為互為緣義。
如是推尋(至)識非緣性。
述曰:此徴責也。
初從中有生獨識時,若總為緣,何故唯受?如其除識,何故識非緣? 若謂彼位,無識俱生, 述曰:此牒外救,中有末位,無識俱生,故無俱生,不為緣過。
應結生識(至)獨有識生。
述曰:此難也。
獨識無所依,成過生故。
心所不應為,心所依故。
唯生異類,無道理故。
未離色貪,必有色故。
由如是理故,應無獨識生。
若謂此時(至)而但說識。
述曰:此牒外計,有色不說。
即應此位(至)生有名色。
述曰:此破也。
色既有,名豈無?是故不應言獨識。
又應此獨識(至)出自邪執。
述曰:此責獨識,位非中非,理教相違,故非正說。
又心心所(至)緣餘境生。
述曰:此又徴破心心所法前後生義。
以理推定,違宗所說,顯彼不成。
此即徴也。
眼識無間,即有受生。
言眼觸所生,顯受與眼識同緣一境。
受俱餘識,為有為無?無即絕言。
若有餘識,為是意識與受同緣?為是餘緣别緣異境? 且非意識生(至)眼觸所生。
述曰:此破意識與受同境。
眼觸所生受,依于眼根。
然依五根,必緣現境。
後起意識,若緣前色,必定是緣過去為境。
時既别故,無容同境。
不可彼受意法為緣,意法為緣,俱生意識,乃至意觸所生受等,不生眼觸所生諸受。
亦非餘識(至)得一切境。
述曰:此破異識别緣異境。
若異依境,可俱時生。
豈直緣境多端,亦乃有互緣義。
故應一時一切境,以不并生,不自緣故。
若無諸識(至)違理教故。
述曰:此破無識受等獨生,中間無識後無所依,成過失故。
識緣間斷而更續生,說異有宗欲界無有,色無色界許有無心。
彼經部宗全不許有,執滅定等識續生故。
是故不可眼觸生受非眼識俱,由是諸心必有心所俱時而起,一切心所亦必識俱故。
中有末心無無識理,無間無有獨識而生,不爾便違如前理教。
上座于此(至)名色為緣。
述曰:此下,破上座說。
此舉計也。
彼以緣起次第義中,說識緣名色,又更說名色與識更互為緣。
大緣起經:識不依名色,為得住不?故舉前二為相違難。
以後即以第三理通,謂識緣名色,據為生緣;展轉為緣者,據為住緣。
此亦不然(至)有相依。
述曰:論主破菩薩觀識緣誰而生,知緣名色,故知名色為識生緣。
又如彼說名色,但與名色時識為依住緣。
然菩薩觀名色誰生,知是初識。
識複誰生,知是名色。
是故說識名色生者,即是為緣生名色識。
而言後識,與□相違。
又大緣起經說識依名色住,不言名色依識住,更互不成。
彼宗不許識名色俱,直爾時足,不成展轉,況撥過未,言其無者。
如何俱生有相依義? 述曰:此外反問俱生依義。
若随??,一一不立故。
述曰:此論主釋相依道理。
又佛于彼(至)理必不成。
述曰:此論主釋大緣起經文意所說,非欲為釋有支次第,說名色緣觸求為得緣故。
由是彼說識依名色而得住者,謂以名色為所依緣。
意識所依一,謂名所緣通。
二種五識,翻此所緣一,謂色所依二。
名即等無間,色即自色根。
餘所依所緣有俱生理者,于中五識所依必二,謂異時、同時。
所緣但一,謂同時意識所緣通。
此義貫通諸有支位,不可據此釋有支中識與名色互相依義。
故彼所說,理必不成。
展轉為緣,據生緣故,前釋為善。
然契經說(至)此言何義。
述曰:此下第二通流轉觀至識轉還經。
于中初舉以問,後以義答。
此即問也。
謂世尊說我菩薩時觀緣起義,<<pic>x53p0549_01.gif</pic>之後後前前為因,及至識支不言俱行,乃說知識名色為緣,過此于餘心不複轉。
此何所顯? 菩薩爾時(至)具顯二緣觀。
述曰:此答也。
謂彼菩薩,逆觀緣起所從生緣。
然其生緣,略有二種,謂前俱起。
先觀老死,乃至名色,以識為緣,但說前生,未論俱起。
今欲觀識所從之緣,若前生緣,不異先前說,以生支即識,行即有故。
是故于此,舉俱生緣,觀識俱生緣。
觀識俱生緣,例餘應爾。
所以至識,心便轉還。
問:先觀老死,以生為緣,豈不已觀名色從識?解雲:老死宜攝未來四支,名色現身,老死一分,廣略不等,故應再觀。
問:行以無明為緣,無明攝現愛取,既有廣略,何不再觀?解雲:觀緣起門,理應次第。
識由行起,既已不觀,行由無明,無容隔起,故不觀也。
如何名色為識俱緣? 述曰:此問識俱名色生義。
已于此中(至)至識便還。
述曰:此答也。
謂識生時,以彼名色,以所耽着境,及所依住身。
此中雖引釋識住義,然于此中依身義勝。
以經中說,中說依第七故。
故經說識依名色言。
又此所言喜愛潤識,是由愛力,令有漏識住着蘊中,得增長義。
以名色作識俱生緣,故其識還于餘不轉。
雖老死支(至)以識為緣 述曰:此釋伏難。
恐有難言:已觀老死緣生而起,何不複觀名色緣識?故此初釋,文意可知。
毗婆沙師(至)十二支處。
述曰:此叙師釋前伏難。
識生名色實與生同,為猒情深故再觀察,為猒流轉故不遍觀。
但再觀生,餘亦已了,欣慕還滅,是故遍觀。
謂無明滅故諸行滅,乃至生滅故老死憂悲苦惱滅。
問:猒怖生故須再觀生,亦應猒怖流轉須遍觀察,而言由猒故不遍觀,此有何意?解雲:如人知食香味不調,為欲審知暫應嗅,由嫌不适但知便止。
如是為欲須再觀生,由猒情深不能遍遮。
已辨名(至)故名和合。
述曰:此下第三,釋觸。
初就所依,說為六觸;次就依等,分為二觸;三就相應,分為八觸。
如是說觸為十六種。
此即初也。
觸言标體,六就依分,三和生言,舉因示體。
釋中,初釋頌,後決釋。
此即釋頌也。
恐疑第六意、意、識、法三不同時,雲何和合?故初為釋因果相屬故。
又同一果故,和合義成。
因果相屬者,以意、法二因生識為果。
同一果者,三同生觸故。
觸體别有,大地中已成。
述曰:此下決擇:一、明
述曰:此下廣分别中,第二、釋名色支。
結引問答,如文易别。
色已辯者,謂于上辯色蘊義中,攝十界、十處,一界、處少分有變礙等,故立色名。
豈不前文既辯四蘊,雖辯四蘊,未說為名?故于此中應更分别。
頌中一句,唯示其體。
釋中,初、釋頌以辯體,二、問答以釋義,三、舉難問會通。
此中即初也。
何故名名? 述曰:此下,問答以釋義:一、問,二、答。
此即問也。
既是四蘊,何故稱名? 能表召故(至)種種所緣。
述曰:此下答。
初述正說,二破異說。
述正說中有四義釋:初中一釋,二難,三通。
此即初也。
如諸法名能表召法。
名者,梵雲那(那個反)摩。
梵本三釋:一雲那麻(彌夜反)帝阿泥泥底那摩,是能表召,故名那摩義。
夫立名以像法故标名,其法已彰,所以言表。
唱名以召體故題名,其體已至,所以言無色四蘊。
與彼義同。
牽物顯彰,謂意緣了。
若心不了,顯義所說,故為心緣。
境相必顯,令境彰顯,能表成立。
言召者,謂能牽法,令遠至近、外至内。
義者,心緣取境,理亦如茲。
約境相于心,成内行相;約境義于心,成内解了。
由茲二義,能召義成。
以與彼名,義極相近。
就相鄰釋,故名為名。
若爾,不應(至)無所緣故。
述曰:此難也。
于四蘊中,心心所法,能緣境故,表召可成。
諸不相應,義将安立?故名應不攝心不相應行。
不爾,表召(至)名攝無失。
述曰:此通也。
初法中分色、無色,于無色内有表召能,色聚中無,故亦無失。
如釋色義,如文可知。
又微細故(至)現量得故。
述曰:此第二釋。
梵本第二釋雲:那末南(奴绀反)那(去),摩是歸依,故名那摩業。
将釋名者,所謂能随。
能随者,歸依也。
譬如弟子歸依于師,可說名為某師弟子。
如是四蘊,以微細故,于彼彼義,随理立名。
且如眼識、色識、諸相色名、人同分等,皆約他法以立其名。
言随理者,理是因義。
亦如所以名眼識者,依眼根故,名為眼識。
如是托事,故有所因。
故四蘊名,随他以立。
非如色等現量所知,五根無表,所因大種,現量所得,其相粗顯,應自立名。
故無色蘊有随他義,約歸依義,說之為名。
又于一切(至)而似此故。
述曰:此第三釋。
梵本第三釋雲:那末延底那摩,是趣向故,名那摩義。
無色四蘊能于三界、九地、五趣、四生趣求生故,謂心、心所能結生故,四蘊遍遊一切處故。
若爾,無漏不求界等所有四蘊應不攝名。
不爾,此難理亦相個。
今所言名,唯辨有漏、無漏四蘊,非此所明。
然亦是名,是此類故。
又于無色(至)不勞徴诘。
述曰:此第四,釋随說者意。
上坐意謂(至)順成彼義。
述曰:此二破異說:一、破彼釋義,二、破彼引證,三、破彼決釋。
三中各二:舉二破此,即舉彼彼釋義也。
上座意以随順釋名,如人四蘊,順人相續,相續是假,四蘊為實,以實假成,故說為名。
若爾色法(至)無所憑據。
述曰:此破也。
以色例難,顯無所依。
豈不佛說(至)皆随自在行。
述曰:此即舉彼引證也。
上座意,以此伽他中所說名者,是無色蘊。
既言其勝,不與色同,是故偏說能成相勝。
此中引彼(至)為能成因。
述曰:此下破,初縱總破,二奪别破。
縱中先徴也。
假設許此四蘊曰名,為說唯名能成相續,為顯名勝引色共成。
此徴意者,既說餘法随自在行,明知說名能引色等,而引此頌證唯說名能成相續為不應理。
若謂一切(至)無色為因。
述曰:此牒救也。
無色既遍一切有情,而有有情不成就色,故知但說名成有情。
理亦不然(至)便成大過。
述曰:此難也。
有無心故,遍義不成。
以彼宗說無心定等,猶有細心,故引上文,證心非有。
恐彼欲以不相應行,以為無色,成彼有情,故說得等,彼宗非有。
如是若在諸無心位,由前道心等必無,據彼所宗,又無得等。
彼但有色,四蘊皆無,遍一切言,便不成立。
恐彼複說一一有情,于一處生,所有諸蘊,為一相續。
無一相續,有色無名,非據一時,故不成難。
論主則以一一有情,三界諸蘊,成一相續,故亦無有。
無色有情,若異處生,便異相續。
即從有色生無色時,色因應失,後還生下,不作應得。
又一切處,死此生彼,既異相續,此過皆生。
若一有情(至)色不遍者。
述曰:此牒外救。
理實三界是一相續,然一一處分位不同,色不遍故,但說無色。
無色亦同。
述曰:此破約分位。
色不遍者,約時分位,無色亦然,無心位中無色無故。
又應審思(至)言依名名。
述曰:此下奪而别破,故先徴也。
頌中所說映一切名,為是言依,為是四蘊。
然于此中(至)映十二處。
述曰:此論主為決判,然責異說意。
若謂皆是(至)及相應法。
述曰:此牒外人釋四蘊為名映一切。
若謂緣一切,尋即破言應唯意地,意地方能通緣境故。
若謂所餘(至)有情相續故。
述曰:此牒外救。
頌中正說,意地名名,所餘是類,故是名攝。
故下,破言引頌無用。
頌外更有能成因故,烏知不亦攝于色耶? 又如何說,無過名者? 述曰:此又徴破四蘊攝名。
何故說名無過名者? 若謂名中(至)色不過者。
述曰:此牒外計,蘊數多故。
色中施設(至)名豈能過。
述曰:此約界處破。
若謂名通無色有者。
述曰:此牒外救,以通三為多。
諸不通者,應不名名。
述曰:此舉不通,歎等為難。
若謂不通(至)無斯過者。
述曰:牒外通難,以類相從。
理亦不然(至)與通等故。
述曰:此論主破頌說通者,餘即不通,亦應頌說無色,餘定有色。
又引頌證明其最勝,故偏說名,能成相續。
既許名中有非勝者,理應同色,不可攝名,思之可詳。
除所執名(至)皆随自在行。
述曰:此責除名,何為能從? 若謂此名(至)色随名轉。
述曰:此牒外計,名随名行,以展轉依,破其偏義。
若謂名遍色(至)無心有情故。
述曰:此牒外計有色處必有名,有名處非必色。
下即破言非情及無心,無四有色故。
亦非名色外(至)更無第三。
述曰:此明離二無名能随。
又理不應(至)定不應理。
述曰:此總說過,不應四蘊說為一法。
設是一法,又無随行,是故伽他說皆誰相。
上座于此(至)但取餘名色。
述曰:此即舉彼決釋也。
謂彼自許四蘊為名,故名色言具攝五蘊。
又經說識依名色言,所宗過未無有法體,故于一念便别生疑。
下自釋言,依餘除識。
今詳彼難(至)答皆不應理。
述曰:此破也。
異念相望,識可依識,是所共許,故難不成。
受等不可與識為依,故彼釋言亦不應理。
今于此中(至)為約俱生。
述曰:此下第三,舉經而會通也。
一、通識名色更互為緣經,二、通流轉觀至識轉還經。
初中,先問,後通。
此即問也。
識緣名色(至)說互為緣。
述曰:此下釋,一述正釋,二破異釋。
述正釋中,一正釋,二引證,三通妨。
此即正釋也。
謂經說二互為緣者,謂說一念識支位中更互相依而得成立,然後位中名色外無别識體,于識支位離識之外有名色支,故名色支通于識位,識支不至後名色支。
故名支成立已,後第二心無有識支再生。
雖互為緣唯約俱起,然以識後有名色,名色前有識,故識緣名色亦據前後;識前無名色,名色後無識,故名色緣識唯據俱時。
然經部師并約前後,以俱生法無因果故。
故即以此證俱生因,彈彼所宗唯約前後。
又契經說(至)非佛法宗。
述曰:此下,引證。
于中提引二經一喻,合成合證。
此即初也。
即彼經說如蘆束喻,有體時并,尚不相同;撥二世無,義何所托? 又契經說(至)無障礙故。
述曰:此引第二經證也。
既說癡所生染濁作意,又說非理作意為無明因,又此中言能證俱起。
又如燈明(至)俱有極成。
述曰:此第三,引喻為證。
謂燈生明理,證因果同時。
而有救言,燈明非異。
述曰:此叙外計,燈即是明,既非異體,何言因果? 此不應理(至)非離燈焰。
述曰:此破也。
燈之與明,觸有熱冷,量有小大,色有赤白,處有近遠,用有燒照,種種不同。
世間聖教,喻等顯體,故燈與明,俱生體異。
若謂明焰(至)是明因者。
述曰:此牒外救,明不依燈,焰之與明,同從炷起。
亦不應理(至)非一和合生。
述曰:此破也。
非一和合,多果生故。
豈不一擊(至)有非一果生。
述曰:此外,難如以鐵擊石,火聲俱生,例之一炷,并生明焰。
理亦不然(至)因體各别。
述曰:此論主破火依少分,聲依多故。
又二各别,自類因故。
由是明焰異體相依,同時而有,成同法喻。
若識與名色(至)識緣名色。
述曰:此下,通妨也。
一舉、二通,此即舉妨也。
互為緣性(至)應知亦爾。
述曰:此下通有三釋,此即初也。
雖互為緣,勝故偏說。
所言勝者,為心所依故,能持精血故。
又識緣名色(至)無别位故。
述曰:此第二釋,準前可解。
又識緣名色(至)據刹那名色。
述曰:此第三,釋分位即定,所以偏說。
刹那展轉,說互為緣。
大德羅摩(至)生有名色。
述曰:此下破異說,先破邏摩,後破上座,此即舉初也。
彼說中有末心名色,引無間起結生類識,正結生識即生有時。
然生有未生,此識先失無俱名色,生有名色從此引生,是故名為互為緣義。
如是推尋(至)識非緣性。
述曰:此徴責也。
初從中有生獨識時,若總為緣,何故唯受?如其除識,何故識非緣? 若謂彼位,無識俱生, 述曰:此牒外救,中有末位,無識俱生,故無俱生,不為緣過。
應結生識(至)獨有識生。
述曰:此難也。
獨識無所依,成過生故。
心所不應為,心所依故。
唯生異類,無道理故。
未離色貪,必有色故。
由如是理故,應無獨識生。
若謂此時(至)而但說識。
述曰:此牒外計,有色不說。
即應此位(至)生有名色。
述曰:此破也。
色既有,名豈無?是故不應言獨識。
又應此獨識(至)出自邪執。
述曰:此責獨識,位非中非,理教相違,故非正說。
又心心所(至)緣餘境生。
述曰:此又徴破心心所法前後生義。
以理推定,違宗所說,顯彼不成。
此即徴也。
眼識無間,即有受生。
言眼觸所生,顯受與眼識同緣一境。
受俱餘識,為有為無?無即絕言。
若有餘識,為是意識與受同緣?為是餘緣别緣異境? 且非意識生(至)眼觸所生。
述曰:此破意識與受同境。
眼觸所生受,依于眼根。
然依五根,必緣現境。
後起意識,若緣前色,必定是緣過去為境。
時既别故,無容同境。
不可彼受意法為緣,意法為緣,俱生意識,乃至意觸所生受等,不生眼觸所生諸受。
亦非餘識(至)得一切境。
述曰:此破異識别緣異境。
若異依境,可俱時生。
豈直緣境多端,亦乃有互緣義。
故應一時一切境,以不并生,不自緣故。
若無諸識(至)違理教故。
述曰:此破無識受等獨生,中間無識後無所依,成過失故。
識緣間斷而更續生,說異有宗欲界無有,色無色界許有無心。
彼經部宗全不許有,執滅定等識續生故。
是故不可眼觸生受非眼識俱,由是諸心必有心所俱時而起,一切心所亦必識俱故。
中有末心無無識理,無間無有獨識而生,不爾便違如前理教。
上座于此(至)名色為緣。
述曰:此下,破上座說。
此舉計也。
彼以緣起次第義中,說識緣名色,又更說名色與識更互為緣。
大緣起經:識不依名色,為得住不?故舉前二為相違難。
以後即以第三理通,謂識緣名色,據為生緣;展轉為緣者,據為住緣。
此亦不然(至)有相依。
述曰:論主破菩薩觀識緣誰而生,知緣名色,故知名色為識生緣。
又如彼說名色,但與名色時識為依住緣。
然菩薩觀名色誰生,知是初識。
識複誰生,知是名色。
是故說識名色生者,即是為緣生名色識。
而言後識,與□相違。
又大緣起經說識依名色住,不言名色依識住,更互不成。
彼宗不許識名色俱,直爾時足,不成展轉,況撥過未,言其無者。
如何俱生有相依義? 述曰:此外反問俱生依義。
若随??,一一不立故。
述曰:此論主釋相依道理。
又佛于彼(至)理必不成。
述曰:此論主釋大緣起經文意所說,非欲為釋有支次第,說名色緣觸求為得緣故。
由是彼說識依名色而得住者,謂以名色為所依緣。
意識所依一,謂名所緣通。
二種五識,翻此所緣一,謂色所依二。
名即等無間,色即自色根。
餘所依所緣有俱生理者,于中五識所依必二,謂異時、同時。
所緣但一,謂同時意識所緣通。
此義貫通諸有支位,不可據此釋有支中識與名色互相依義。
故彼所說,理必不成。
展轉為緣,據生緣故,前釋為善。
然契經說(至)此言何義。
述曰:此下第二通流轉觀至識轉還經。
于中初舉以問,後以義答。
此即問也。
謂世尊說我菩薩時觀緣起義,<<pic>x53p0549_01.gif</pic>之後後前前為因,及至識支不言俱行,乃說知識名色為緣,過此于餘心不複轉。
此何所顯? 菩薩爾時(至)具顯二緣觀。
述曰:此答也。
謂彼菩薩,逆觀緣起所從生緣。
然其生緣,略有二種,謂前俱起。
先觀老死,乃至名色,以識為緣,但說前生,未論俱起。
今欲觀識所從之緣,若前生緣,不異先前說,以生支即識,行即有故。
是故于此,舉俱生緣,觀識俱生緣。
觀識俱生緣,例餘應爾。
所以至識,心便轉還。
問:先觀老死,以生為緣,豈不已觀名色從識?解雲:老死宜攝未來四支,名色現身,老死一分,廣略不等,故應再觀。
問:行以無明為緣,無明攝現愛取,既有廣略,何不再觀?解雲:觀緣起門,理應次第。
識由行起,既已不觀,行由無明,無容隔起,故不觀也。
如何名色為識俱緣? 述曰:此問識俱名色生義。
已于此中(至)至識便還。
述曰:此答也。
謂識生時,以彼名色,以所耽着境,及所依住身。
此中雖引釋識住義,然于此中依身義勝。
以經中說,中說依第七故。
故經說識依名色言。
又此所言喜愛潤識,是由愛力,令有漏識住着蘊中,得增長義。
以名色作識俱生緣,故其識還于餘不轉。
雖老死支(至)以識為緣 述曰:此釋伏難。
恐有難言:已觀老死緣生而起,何不複觀名色緣識?故此初釋,文意可知。
毗婆沙師(至)十二支處。
述曰:此叙師釋前伏難。
識生名色實與生同,為猒情深故再觀察,為猒流轉故不遍觀。
但再觀生,餘亦已了,欣慕還滅,是故遍觀。
謂無明滅故諸行滅,乃至生滅故老死憂悲苦惱滅。
問:猒怖生故須再觀生,亦應猒怖流轉須遍觀察,而言由猒故不遍觀,此有何意?解雲:如人知食香味不調,為欲審知暫應嗅,由嫌不适但知便止。
如是為欲須再觀生,由猒情深不能遍遮。
已辨名(至)故名和合。
述曰:此下第三,釋觸。
初就所依,說為六觸;次就依等,分為二觸;三就相應,分為八觸。
如是說觸為十六種。
此即初也。
觸言标體,六就依分,三和生言,舉因示體。
釋中,初釋頌,後決釋。
此即釋頌也。
恐疑第六意、意、識、法三不同時,雲何和合?故初為釋因果相屬故。
又同一果故,和合義成。
因果相屬者,以意、法二因生識為果。
同一果者,三同生觸故。
觸體别有,大地中已成。
述曰:此下決擇: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