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正理論述文記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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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實有,二、明與識俱,三、明為受緣,四、為六處果,五、以受為果,六、辨因差别。
此文即顯體是實有。
故俱舍說:諸師于此覺慧不同,一說三和即名為觸,如經部等;一說别法與心相應,三和所生,說名為觸,如常有等。
相對決釋,如先已辨。
雖三和生(至)二緣生故。
述曰:此下第二,明與識俱。
于中,初正辨觸,後例受等。
預辯此者,以俱舍中,引上座說:要于觸後,方有受生。
根境為先,次有識起。
此三和合,即名為觸。
第三刹那,緣觸生受。
第二刹那,合義成故。
第三刹那,二果俱故。
應問上座:第二刹那,為有受不?第三念識,為是觸不?一釋:俱已,識皆是觸。
雖有受,而非此位受。
從此位觸,生此次受。
以異境遮破,謂後念受,與其位識,境為同異?如其同也,不應從前生;如其異也,無義相應起。
一釋:觸無受受位,識受非是觸。
是故此中,因成立觸與識俱起,剩例成立受等俱生。
問:既無有說識後觸生,何初成立識觸俱起?解雲:經部宗中,無俱因果。
以執觸體,即是三和,故不說言于識後起。
由前道理,證别有觸,理所逼故,破應識有。
恐彼聞觸三和所生,便謂前三和引生後念觸,逆遮其計,故立俱起。
此即觸識俱生正理。
立比量言:依此根觸,與此根識,非異時生,與識生緣,無差别故。
如此根識, 謂契經說(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下,釋因生緣無别。
義有二釋:一、釋随根境,二、釋随名色。
此即初也。
内有識身,即内六處;外名色言,即外六境。
既說二二為觸生緣,又餘經言二緣生識,故知與識生緣是同。
豈不此即(至)因不極成。
述曰:此外難内識身,可兼六識理,應顯觸緣三。
所說生緣同,因有不成過。
經義不然(至)如前已說。
述曰:此引二二言,證非三義。
又引前頌,眼色二緣生,諸心所有法,識觸俱受,于法行攝,有因證二觸,緣因遮成立。
又經說識觸生(至)無能障故。
述曰:此第二釋,顯識與觸,同以名色二法為緣。
由此即證(至)是大地法。
述曰:此下例證受等:一、以理證,即生緣同,如頌說故;二、以教證,說相雜故;三、以彼宗證,以彼宗中識即是觸,又經說識與受等雜。
由此道理,皆可俱生,是故名為大地法義。
彼作是言(至)一切心俱。
述曰:此叙上座釋大地法非要恒俱,甯以恒俱證大地法。
若爾,何大地法義? 述曰:此徴彼釋。
有三三地(至)餘随所應。
述曰:此上座釋,有尋伺等、善等、學等三三地中遍遊行者,名大地法。
若法唯于諸善地中有,名大善地法。
若法唯于諸染地中有,名大煩惱地法。
于此容生故,于餘不生故,随應而起,非謂恒生。
所以不釋大不善者,于根本論界身足中辯諸地義。
然彼不說大不善地,但是後代毗婆沙師因誦善故增足不善地,非本論不必複通。
所以不釋小煩惱者,以不說彼遍諸心故。
此但有言,違前經故。
述曰:此論主破違前所說,相雜經文,望作異端,終非正理。
彼作是說(至)作如是說。
述曰:此外反徴,複引後說,令論主釋意,欲令前相雜之意,如後所說,表同境義。
有何未了(至)其理決定。
述曰:此論主釋,前後義殊。
甯知決定。
述曰:此責所以。
以餘經中(至)已善成立。
述曰:此論主引,餘不離言證觸俱起,三必俱起故。
證非前後,二無所緣故。
非觸境同,以壽及??無所緣故。
斯例既成,諸難皆息。
若彼釋經謂無間生,應經前說非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互相依理。
既無相依,理豈有相?雜能兩有,互望可成相故。
故由所引經已,善立俱義。
如何觸受(至)所生觸。
述曰:此下第三,明受緣。
一、問,二、答。
此即問也。
依前道理,觸、受俱生,何故但言于觸生受?故引兩處,明文為難。
豈不顯見(至)觸亦爾。
述曰:此下答,一泛釋,二通妨,三示宗。
初中有三釋,此即初也。
引三二例,義顯可知。
此例不平(至)非受緣觸。
述曰:此外難明,随燈行住,影随身變,長二随二,有無可言。
于彼起受定随觸,有何定因? 雖無現相(至)有差别故。
述曰:此論主釋随觸行相,領心為受,即由此理,随觸義成。
若猶不了(至)不相違背。
述曰:此第二釋。
若據假觸,唯能生受,不從受生;若據實觸,亦從受生,說互因果。
恐彼又說識亦與受更互為緣,故應假觸非唯生受。
是故釋言:非唯眼識為眼觸體,受等亦依眼色生故。
又約别義(至)顯異門義。
述曰:此第三、釋約領行相義說。
觸生受非,即以此受可生觸相應因,故更互為緣。
引循身念為例,可知。
循身念者,觀足至頂皆不淨成,令于境中生猒除染。
據念猒境,餘無以加。
理是為言緣息念佛及無量想,總以異門亦斷貪欲。
如何知受亦為觸緣? 述曰:此外,問:既約異門說觸生受,理有異門說受生觸,如何知有? 餘契經說(至)身受為緣起。
述曰:此舉說有由身受觸,即顯有身觸由身受生,證受觸相應因故,俱有因故,或相故故。
何故眼等(至)不依說受等。
述曰:此下通第二釋中之妨也。
一徴,二釋,三難,四通。
此即徴也。
所說假觸,三和為體。
若諸三和,唯能生觸,可從果号,因名為觸。
然實三和亦生受等,何緣不說為受等耶? 以和合中(至)皆觸引發。
述曰:此釋也。
有三釋:一、謂若據果,應亦名受,但觸義顯,偏立觸名;二、明名觸據和合義,非據生觸果,故受等非難。
若必和合能生觸果,因名觸者,即應受等觸因生故,皆得觸名。
然實受等皆從假觸生,一觸受通名,餘立别想。
若說受等通名觸,三和随果,名觸無過;若說受等唯别名,果既不随因,因亦不随果,據今義觸亦無有過。
由說受等皆三和生,故餘經言心所觸引。
若爾,相等(至)觸為緣受。
述曰:此難也。
既許假觸通生想等,何故但說能生受耶? 亦說想等(至)總說諸行。
述曰:此通也。
了達經中說觸生想,如前已說。
然緣起中唯說受者,以觸後位受用最強,故以受聲總說諸行,理實想等說在其中。
然于緣起(至)絕彼根本。
述曰:此示宗也。
前雖泛釋,令義易彰。
理實緣起門,說實觸生受。
雲何知然?以但說從六處生故。
若據假觸,不但依根,以必具三合成體故。
實觸豈但從根生耶?實雖從三,而根最勝。
偏說勝故,但說從根。
而假所依,即無勝劣。
偏說根故,知實非假。
若爾,何緣言唯生受,不言俱受及受生餘?解雲:說前位勝因,生後勝果故。
或後位受為愛等近因,為令怖果近觸令不起,由斯偏說觸為受因。
理實從觸亦生想等,從受亦有觸等法生,與展轉因田無相違失。
諸心心所法(至)六處緣觸。
述曰:此下第四,顯為六處果:一、問,二、答。
此即問也。
對餘心等,責為果偏。
此位觸勝(至)六處為緣。
述曰:此答此位據勝,理實應通。
複以何緣(至)生勝想等。
述曰:此下第五,顯以受為果。
一問,二答。
此即問也。
觸勝位後,亦有想勝,何緣但說生勝受耶? 雖觸與彼(至)不應為難。
述曰:此答也。
于觸勝位與受等俱,然相應中受領觸相,是故說觸順受義強。
故于後時亦偏順受,故說觸果唯受非餘。
如勝解順決定、輕安順止、勤順觀等,偏說為因。
名色二六處,緣觸何差别? 述曰:此下第六,就因差别。
初問,後答。
此則問也。
觸因差别,有三不同:一、名色緣觸,二、緣,二、生觸,三、六處緣觸。
此三何異? 名色緣觸,說在何經? 述曰:此下答。
初述己見,後叙異說。
述己見中,初徴其說處,二舉經說文,三徴經所辯,四對釋辨異。
此即徴其說處也。
緣二生觸,如伽他說眼色二等。
又契經說:由有識身及外名色,二二為緣,諸觸生起。
六處緣觸,如緣起中名色緣觸,何經正說? 大緣起經(至)所謂名色。
述曰:此舉經說文也。
可了知,顯有體。
可知可施設者,顯可說名觸。
觸之由序,觸因觸緣,總而言之,顯能生觸。
亦可别配觸之由序,顯假所依根因餘緣,生于實觸。
餘如次釋。
此所引經,欲辯何義? 述曰:此徴經所辯。
辯名與色(至)亦不可施設。
述曰:此下對釋辯異。
釋有兩處,各有釋辯。
此即初釋也。
謂彼經中,說境為行相。
就依士釋,行所行相故,說根為标舉。
依訓詞門,标識等名故,說五根五境以為色身。
就同依釋,以色為體,色即是身故。
此和合位,名有對觸。
有對觸因故,說意法處以為名身。
就同依釋,以名為體,名即是身故。
此和合位,名增語觸。
增語觸因故,從果為名。
就多時釋故,于意法施設為名身。
意法若無,語觸非有,是無所依。
假非有義,說有對觸,準此可知。
因有假觸,實觸得生。
假觸若無,實亦非有。
體非有故,不可了知。
其體既名,依何說故?于三世皆難立名,以過未名因現在故。
現若無體,說誰曾當是假觸?無實亦無義,此說假觸以為名色。
從假生實,說為緣觸。
若但如是(至)故有差别。
述曰:此對前釋,辯因異也。
謂如四釋,名即意及法,色即五根境,如是便與二緣觸同。
然名色言,說六處位,說五根境以為色故,二言遍通一切根境故。
二、名色通局不同。
名色雖将六處同位,唯根通境,體有寬狹,故三種因異不同。
複有别義(至)實觸亦無。
述曰:此第二,釋行相标舉,與前釋同。
依此二種所生實觸,名名色身,身謂所依。
依意生者,就多财釋,以名為身,說為名身,即此名身,名增語觸。
依五根者,就多财釋,以色為身,說名色身,即此色身,名有對觸。
雖複通依行相标舉,根是所依,故随所依标名,恐有生疑。
問:說名身依于意識,雲以意識為所依故。
據此,則應名意識觸,而名意觸,豈不相違?故今釋言:意、意識一,體無異故。
名色所依,即二緣體,以名以色為所依故。
如是之觸,名有依。
此若無者,無無依觸。
下義釋中,以無依等假觸,無例無二,身實非有。
又釋:名色所依,即内六處,體是名色為所依故。
即六所依,名為六觸,假說觸故。
此若非有,實觸亦無,實觸非依,名無依觸。
下以雖六無假觸,例離所依,無實觸六,觸謂六處。
若作如是(至)知甚深義。
述曰:此對前釋,辯因異也。
既說名色,但取所依,故名色與六處無别。
作異門說,令知異義與二有别,如前應知。
有餘師說(至)如其次第。
述曰:此叙異說有兩家:前說名、色體寬,二唯根、境,六處唯根;後說名、色攝多故依、界,二唯根、境故依、處,緣起說緣,故說六處。
評雲:異說皆于正理無所相違。
即前六觸(至)立增語觸名。
述曰:此下第二,就所依等,分為二觸。
謂五識相應,名有對觸,以所依境,皆有對故。
此就依士,或相鄰釋。
有對之觸故,近有對觸故。
意識相應,名增語觸。
增語謂名增,謂增上語。
為增上名,方得生已,語為增故,名增語。
或謂增長,謂緣名故,增上語言。
或謂增勝,名能表诠,勝于語故。
又由名力,令語勝故。
名近是意長境,意觸從彼名,從境為名。
就依士釋,或相鄰釋。
有說意識(至)立增語觸名。
述曰:此叙異說。
意識名增語,為語增上故;就依士釋,語為增上故;就多财釋,彼相應觸;就相鄰釋,名增語觸。
顯為不從餘相應法,故說主言。
即前六觸(至)十六種觸。
述曰:此就相應,分為八觸。
受行極似觸,釋觸為受所領。
依觸而生,故釋為受行相依,與受相應。
辯順俱受,能引生言,辯順後受。
已辯觸(至)但依心故。
述曰:此下第四,釋受。
于中,初總,後别。
此即總也。
約因差别,總分為六;就所依異,總判為二。
如文,可知。
所是釋名,皆就依士。
頌曰:此複成十八(至)複分成十八。
述曰:此下别分别,謂于心受廣分别義。
初開定數,後義分别。
此即初也。
然于釋中,義有七節:一、辯定數,二、釋名義,三、會違文,四、簡相濫,五、緣境異,六、廣收體,五、辨别用。
此即初文,顯成十八。
雲何十八意近行耶? 述曰:此徴其體。
謂喜、憂、舍各六近行。
述曰:此舉三、六示其體。
此複何緣立為十八? 述曰:此重徴數。
不增不減,謂分别受。
約體應一,約行應三,相應應六,約境亦爾。
行相應境,應三十三。
此依何義,唯立十八? 由三領納(至)領納異故。
述曰:此釋也。
謂取三行,據一相應,就境不同,故成十八。
意近行名,為目何義? 述曰:此下,釋名義。
此即問也。
喜等有力(至)數遊行故。
述曰:此釋憂喜等三緣差别境,引意令起,故名近行。
近是鄰逼義,彼與意相應,故名近行。
是因義,為意行因。
就依士釋,意之近因,名意近行。
或複行者,是遷轉義。
彼緣異境,故得行名。
近意令行,名意近行。
或複行者,是動作義。
能動作意,故得行名。
是近意行,故意近行。
若說喜等(至)名意近行。
述曰:此牒異釋,謂說喜等,以意為緣,能數行境;就多财釋,以意為近行,立意近行名。
即應想等(至)由意行故。
述曰:此難也。
就多财釋,想等亦同。
想等既非,明非此釋。
若唯意地,(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下會違文,舉違文也。
以經中說:眼見色已,于順喜色起喜近行,于順憂色起憂近行,于順舍色起舍近行。
耳聞聲已,乃至意識法已,雲何乃說唯意相應? 此不相違(至)不應為難。
述曰:此會釋也。
五識引意,故言見已。
以言見等,明五識引。
既有已言,顯非五識。
經文已顯,豈合緻疑? 何緣身受非意近行? 述曰:此下,簡相濫:一、簡身受,二、簡意樂。
此責身受,非近行因。
與意近行(至)亦不名行。
述曰:此正簡也。
其立意近行,依意名意,近分别故名行。
身受不然。
豈不身受(至)數遊行故。
述曰:以舉引意,能為近緣,例可近行。
此亦不然(至)而有近行故。
述曰:此破也。
??前相故,非定引故,非必由故,非意近行。
第三靜慮(至)意近行中。
述曰:此舉意樂,責成近行。
此責不然(至)方名行故。
述曰:此下破有三理非:一、欲界無,又非餘色少,故不說;二、由滞境行推移,故行義相違。
又無所對(至)意近行故。
述曰:此第三,無所對意苦,故不立意樂,為近行攝。
若爾,應無(至)無所對故。
述曰:此外難舍無所對,應非近行。
不爾,憂喜(至)故無有失。
述曰:此通也。
意地憂喜,即為舍對。
若爾,即舍名為樂對,以根同地無舍對故。
謂于三定,自根本地無所對舍。
若爾,近分唯有舍根,自地無對,應非近行;及初二定所有喜根,自地無對,應非近行。
不爾,欲界舍及喜根,皆有同地所對法故。
或舍容有自地所對,謂欲界中曾無樂有自地所對,故彼不可意近故。
然十八中(至)名為雜緣。
述曰:此明緣境異。
若雖非見(至)諸意近行。
述曰:此下廣收體。
一、收無引,二、收異引。
此收無引也。
恐執經文見色已等,便謂不見,直爾緣色,非近行收。
為明總收,故非是說。
若要見已,方有近行,未離欲貪,不得上眼耳。
故無見聞色界色等,而以有染心緣上色等,名緣上界色等近行。
以無記近行,不緣上地故。
身在色界,必無嗅嘗觸欲香味觸理,而以善無記若緣欲香味觸,名為緣欲界香等近行故。
若爾,何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舉顯違難。
随明了說(至)而可分别故。
述曰:此通也。
眼見等引,緣明了故。
依眼等引,易辨說故。
随了易說,
此文即顯體是實有。
故俱舍說:諸師于此覺慧不同,一說三和即名為觸,如經部等;一說别法與心相應,三和所生,說名為觸,如常有等。
相對決釋,如先已辨。
雖三和生(至)二緣生故。
述曰:此下第二,明與識俱。
于中,初正辨觸,後例受等。
預辯此者,以俱舍中,引上座說:要于觸後,方有受生。
根境為先,次有識起。
此三和合,即名為觸。
第三刹那,緣觸生受。
第二刹那,合義成故。
第三刹那,二果俱故。
應問上座:第二刹那,為有受不?第三念識,為是觸不?一釋:俱已,識皆是觸。
雖有受,而非此位受。
從此位觸,生此次受。
以異境遮破,謂後念受,與其位識,境為同異?如其同也,不應從前生;如其異也,無義相應起。
一釋:觸無受受位,識受非是觸。
是故此中,因成立觸與識俱起,剩例成立受等俱生。
問:既無有說識後觸生,何初成立識觸俱起?解雲:經部宗中,無俱因果。
以執觸體,即是三和,故不說言于識後起。
由前道理,證别有觸,理所逼故,破應識有。
恐彼聞觸三和所生,便謂前三和引生後念觸,逆遮其計,故立俱起。
此即觸識俱生正理。
立比量言:依此根觸,與此根識,非異時生,與識生緣,無差别故。
如此根識, 謂契經說(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下,釋因生緣無别。
義有二釋:一、釋随根境,二、釋随名色。
此即初也。
内有識身,即内六處;外名色言,即外六境。
既說二二為觸生緣,又餘經言二緣生識,故知與識生緣是同。
豈不此即(至)因不極成。
述曰:此外難内識身,可兼六識理,應顯觸緣三。
所說生緣同,因有不成過。
經義不然(至)如前已說。
述曰:此引二二言,證非三義。
又引前頌,眼色二緣生,諸心所有法,識觸俱受,于法行攝,有因證二觸,緣因遮成立。
又經說識觸生(至)無能障故。
述曰:此第二釋,顯識與觸,同以名色二法為緣。
由此即證(至)是大地法。
述曰:此下例證受等:一、以理證,即生緣同,如頌說故;二、以教證,說相雜故;三、以彼宗證,以彼宗中識即是觸,又經說識與受等雜。
由此道理,皆可俱生,是故名為大地法義。
彼作是言(至)一切心俱。
述曰:此叙上座釋大地法非要恒俱,甯以恒俱證大地法。
若爾,何大地法義? 述曰:此徴彼釋。
有三三地(至)餘随所應。
述曰:此上座釋,有尋伺等、善等、學等三三地中遍遊行者,名大地法。
若法唯于諸善地中有,名大善地法。
若法唯于諸染地中有,名大煩惱地法。
于此容生故,于餘不生故,随應而起,非謂恒生。
所以不釋大不善者,于根本論界身足中辯諸地義。
然彼不說大不善地,但是後代毗婆沙師因誦善故增足不善地,非本論不必複通。
所以不釋小煩惱者,以不說彼遍諸心故。
此但有言,違前經故。
述曰:此論主破違前所說,相雜經文,望作異端,終非正理。
彼作是說(至)作如是說。
述曰:此外反徴,複引後說,令論主釋意,欲令前相雜之意,如後所說,表同境義。
有何未了(至)其理決定。
述曰:此論主釋,前後義殊。
甯知決定。
述曰:此責所以。
以餘經中(至)已善成立。
述曰:此論主引,餘不離言證觸俱起,三必俱起故。
證非前後,二無所緣故。
非觸境同,以壽及??無所緣故。
斯例既成,諸難皆息。
若彼釋經謂無間生,應經前說非無與有,或有與無,可有展轉互相依理。
既無相依,理豈有相?雜能兩有,互望可成相故。
故由所引經已,善立俱義。
如何觸受(至)所生觸。
述曰:此下第三,明受緣。
一、問,二、答。
此即問也。
依前道理,觸、受俱生,何故但言于觸生受?故引兩處,明文為難。
豈不顯見(至)觸亦爾。
述曰:此下答,一泛釋,二通妨,三示宗。
初中有三釋,此即初也。
引三二例,義顯可知。
此例不平(至)非受緣觸。
述曰:此外難明,随燈行住,影随身變,長二随二,有無可言。
于彼起受定随觸,有何定因? 雖無現相(至)有差别故。
述曰:此論主釋随觸行相,領心為受,即由此理,随觸義成。
若猶不了(至)不相違背。
述曰:此第二釋。
若據假觸,唯能生受,不從受生;若據實觸,亦從受生,說互因果。
恐彼又說識亦與受更互為緣,故應假觸非唯生受。
是故釋言:非唯眼識為眼觸體,受等亦依眼色生故。
又約别義(至)顯異門義。
述曰:此第三、釋約領行相義說。
觸生受非,即以此受可生觸相應因,故更互為緣。
引循身念為例,可知。
循身念者,觀足至頂皆不淨成,令于境中生猒除染。
據念猒境,餘無以加。
理是為言緣息念佛及無量想,總以異門亦斷貪欲。
如何知受亦為觸緣? 述曰:此外,問:既約異門說觸生受,理有異門說受生觸,如何知有? 餘契經說(至)身受為緣起。
述曰:此舉說有由身受觸,即顯有身觸由身受生,證受觸相應因故,俱有因故,或相故故。
何故眼等(至)不依說受等。
述曰:此下通第二釋中之妨也。
一徴,二釋,三難,四通。
此即徴也。
所說假觸,三和為體。
若諸三和,唯能生觸,可從果号,因名為觸。
然實三和亦生受等,何緣不說為受等耶? 以和合中(至)皆觸引發。
述曰:此釋也。
有三釋:一、謂若據果,應亦名受,但觸義顯,偏立觸名;二、明名觸據和合義,非據生觸果,故受等非難。
若必和合能生觸果,因名觸者,即應受等觸因生故,皆得觸名。
然實受等皆從假觸生,一觸受通名,餘立别想。
若說受等通名觸,三和随果,名觸無過;若說受等唯别名,果既不随因,因亦不随果,據今義觸亦無有過。
由說受等皆三和生,故餘經言心所觸引。
若爾,相等(至)觸為緣受。
述曰:此難也。
既許假觸通生想等,何故但說能生受耶? 亦說想等(至)總說諸行。
述曰:此通也。
了達經中說觸生想,如前已說。
然緣起中唯說受者,以觸後位受用最強,故以受聲總說諸行,理實想等說在其中。
然于緣起(至)絕彼根本。
述曰:此示宗也。
前雖泛釋,令義易彰。
理實緣起門,說實觸生受。
雲何知然?以但說從六處生故。
若據假觸,不但依根,以必具三合成體故。
實觸豈但從根生耶?實雖從三,而根最勝。
偏說勝故,但說從根。
而假所依,即無勝劣。
偏說根故,知實非假。
若爾,何緣言唯生受,不言俱受及受生餘?解雲:說前位勝因,生後勝果故。
或後位受為愛等近因,為令怖果近觸令不起,由斯偏說觸為受因。
理實從觸亦生想等,從受亦有觸等法生,與展轉因田無相違失。
諸心心所法(至)六處緣觸。
述曰:此下第四,顯為六處果:一、問,二、答。
此即問也。
對餘心等,責為果偏。
此位觸勝(至)六處為緣。
述曰:此答此位據勝,理實應通。
複以何緣(至)生勝想等。
述曰:此下第五,顯以受為果。
一問,二答。
此即問也。
觸勝位後,亦有想勝,何緣但說生勝受耶? 雖觸與彼(至)不應為難。
述曰:此答也。
于觸勝位與受等俱,然相應中受領觸相,是故說觸順受義強。
故于後時亦偏順受,故說觸果唯受非餘。
如勝解順決定、輕安順止、勤順觀等,偏說為因。
名色二六處,緣觸何差别? 述曰:此下第六,就因差别。
初問,後答。
此則問也。
觸因差别,有三不同:一、名色緣觸,二、緣,二、生觸,三、六處緣觸。
此三何異? 名色緣觸,說在何經? 述曰:此下答。
初述己見,後叙異說。
述己見中,初徴其說處,二舉經說文,三徴經所辯,四對釋辨異。
此即徴其說處也。
緣二生觸,如伽他說眼色二等。
又契經說:由有識身及外名色,二二為緣,諸觸生起。
六處緣觸,如緣起中名色緣觸,何經正說? 大緣起經(至)所謂名色。
述曰:此舉經說文也。
可了知,顯有體。
可知可施設者,顯可說名觸。
觸之由序,觸因觸緣,總而言之,顯能生觸。
亦可别配觸之由序,顯假所依根因餘緣,生于實觸。
餘如次釋。
此所引經,欲辯何義? 述曰:此徴經所辯。
辯名與色(至)亦不可施設。
述曰:此下對釋辯異。
釋有兩處,各有釋辯。
此即初釋也。
謂彼經中,說境為行相。
就依士釋,行所行相故,說根為标舉。
依訓詞門,标識等名故,說五根五境以為色身。
就同依釋,以色為體,色即是身故。
此和合位,名有對觸。
有對觸因故,說意法處以為名身。
就同依釋,以名為體,名即是身故。
此和合位,名增語觸。
增語觸因故,從果為名。
就多時釋故,于意法施設為名身。
意法若無,語觸非有,是無所依。
假非有義,說有對觸,準此可知。
因有假觸,實觸得生。
假觸若無,實亦非有。
體非有故,不可了知。
其體既名,依何說故?于三世皆難立名,以過未名因現在故。
現若無體,說誰曾當是假觸?無實亦無義,此說假觸以為名色。
從假生實,說為緣觸。
若但如是(至)故有差别。
述曰:此對前釋,辯因異也。
謂如四釋,名即意及法,色即五根境,如是便與二緣觸同。
然名色言,說六處位,說五根境以為色故,二言遍通一切根境故。
二、名色通局不同。
名色雖将六處同位,唯根通境,體有寬狹,故三種因異不同。
複有别義(至)實觸亦無。
述曰:此第二,釋行相标舉,與前釋同。
依此二種所生實觸,名名色身,身謂所依。
依意生者,就多财釋,以名為身,說為名身,即此名身,名增語觸。
依五根者,就多财釋,以色為身,說名色身,即此色身,名有對觸。
雖複通依行相标舉,根是所依,故随所依标名,恐有生疑。
問:說名身依于意識,雲以意識為所依故。
據此,則應名意識觸,而名意觸,豈不相違?故今釋言:意、意識一,體無異故。
名色所依,即二緣體,以名以色為所依故。
如是之觸,名有依。
此若無者,無無依觸。
下義釋中,以無依等假觸,無例無二,身實非有。
又釋:名色所依,即内六處,體是名色為所依故。
即六所依,名為六觸,假說觸故。
此若非有,實觸亦無,實觸非依,名無依觸。
下以雖六無假觸,例離所依,無實觸六,觸謂六處。
若作如是(至)知甚深義。
述曰:此對前釋,辯因異也。
既說名色,但取所依,故名色與六處無别。
作異門說,令知異義與二有别,如前應知。
有餘師說(至)如其次第。
述曰:此叙異說有兩家:前說名、色體寬,二唯根、境,六處唯根;後說名、色攝多故依、界,二唯根、境故依、處,緣起說緣,故說六處。
評雲:異說皆于正理無所相違。
即前六觸(至)立增語觸名。
述曰:此下第二,就所依等,分為二觸。
謂五識相應,名有對觸,以所依境,皆有對故。
此就依士,或相鄰釋。
有對之觸故,近有對觸故。
意識相應,名增語觸。
增語謂名增,謂增上語。
為增上名,方得生已,語為增故,名增語。
或謂增長,謂緣名故,增上語言。
或謂增勝,名能表诠,勝于語故。
又由名力,令語勝故。
名近是意長境,意觸從彼名,從境為名。
就依士釋,或相鄰釋。
有說意識(至)立增語觸名。
述曰:此叙異說。
意識名增語,為語增上故;就依士釋,語為增上故;就多财釋,彼相應觸;就相鄰釋,名增語觸。
顯為不從餘相應法,故說主言。
即前六觸(至)十六種觸。
述曰:此就相應,分為八觸。
受行極似觸,釋觸為受所領。
依觸而生,故釋為受行相依,與受相應。
辯順俱受,能引生言,辯順後受。
已辯觸(至)但依心故。
述曰:此下第四,釋受。
于中,初總,後别。
此即總也。
約因差别,總分為六;就所依異,總判為二。
如文,可知。
所是釋名,皆就依士。
頌曰:此複成十八(至)複分成十八。
述曰:此下别分别,謂于心受廣分别義。
初開定數,後義分别。
此即初也。
然于釋中,義有七節:一、辯定數,二、釋名義,三、會違文,四、簡相濫,五、緣境異,六、廣收體,五、辨别用。
此即初文,顯成十八。
雲何十八意近行耶? 述曰:此徴其體。
謂喜、憂、舍各六近行。
述曰:此舉三、六示其體。
此複何緣立為十八? 述曰:此重徴數。
不增不減,謂分别受。
約體應一,約行應三,相應應六,約境亦爾。
行相應境,應三十三。
此依何義,唯立十八? 由三領納(至)領納異故。
述曰:此釋也。
謂取三行,據一相應,就境不同,故成十八。
意近行名,為目何義? 述曰:此下,釋名義。
此即問也。
喜等有力(至)數遊行故。
述曰:此釋憂喜等三緣差别境,引意令起,故名近行。
近是鄰逼義,彼與意相應,故名近行。
是因義,為意行因。
就依士釋,意之近因,名意近行。
或複行者,是遷轉義。
彼緣異境,故得行名。
近意令行,名意近行。
或複行者,是動作義。
能動作意,故得行名。
是近意行,故意近行。
若說喜等(至)名意近行。
述曰:此牒異釋,謂說喜等,以意為緣,能數行境;就多财釋,以意為近行,立意近行名。
即應想等(至)由意行故。
述曰:此難也。
就多财釋,想等亦同。
想等既非,明非此釋。
若唯意地,(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下會違文,舉違文也。
以經中說:眼見色已,于順喜色起喜近行,于順憂色起憂近行,于順舍色起舍近行。
耳聞聲已,乃至意識法已,雲何乃說唯意相應? 此不相違(至)不應為難。
述曰:此會釋也。
五識引意,故言見已。
以言見等,明五識引。
既有已言,顯非五識。
經文已顯,豈合緻疑? 何緣身受非意近行? 述曰:此下,簡相濫:一、簡身受,二、簡意樂。
此責身受,非近行因。
與意近行(至)亦不名行。
述曰:此正簡也。
其立意近行,依意名意,近分别故名行。
身受不然。
豈不身受(至)數遊行故。
述曰:以舉引意,能為近緣,例可近行。
此亦不然(至)而有近行故。
述曰:此破也。
??前相故,非定引故,非必由故,非意近行。
第三靜慮(至)意近行中。
述曰:此舉意樂,責成近行。
此責不然(至)方名行故。
述曰:此下破有三理非:一、欲界無,又非餘色少,故不說;二、由滞境行推移,故行義相違。
又無所對(至)意近行故。
述曰:此第三,無所對意苦,故不立意樂,為近行攝。
若爾,應無(至)無所對故。
述曰:此外難舍無所對,應非近行。
不爾,憂喜(至)故無有失。
述曰:此通也。
意地憂喜,即為舍對。
若爾,即舍名為樂對,以根同地無舍對故。
謂于三定,自根本地無所對舍。
若爾,近分唯有舍根,自地無對,應非近行;及初二定所有喜根,自地無對,應非近行。
不爾,欲界舍及喜根,皆有同地所對法故。
或舍容有自地所對,謂欲界中曾無樂有自地所對,故彼不可意近故。
然十八中(至)名為雜緣。
述曰:此明緣境異。
若雖非見(至)諸意近行。
述曰:此下廣收體。
一、收無引,二、收異引。
此收無引也。
恐執經文見色已等,便謂不見,直爾緣色,非近行收。
為明總收,故非是說。
若要見已,方有近行,未離欲貪,不得上眼耳。
故無見聞色界色等,而以有染心緣上色等,名緣上界色等近行。
以無記近行,不緣上地故。
身在色界,必無嗅嘗觸欲香味觸理,而以善無記若緣欲香味觸,名為緣欲界香等近行故。
若爾,何故(至)乃至廣說? 述曰:此舉顯違難。
随明了說(至)而可分别故。
述曰:此通也。
眼見等引,緣明了故。
依眼等引,易辨說故。
随了易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