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正理論述文記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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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之号,此亦乖理,故名為異。
号者,西方喚頭為命,能轉身故,豈身之最種?生果位勝,故名前。
前違于理,故言首異。
又釋:彼宗所許,于現刹那功能名種,而所發言,乃雲轉變相續差别。
言意相永,故雲異意言也。
若意若言,違種子性。
所以然者,意許唯現,現無差别。
言說差别,違二世故。
彼皆建立種之法,故言其種亦異也。
又釋:此俱戲調之言耳。
明彼運心、形言、動首,皆有别。
别之過異,異生智言異也。
彼由憎背(至)有何相違。
述曰:此下第六,結定是非。
就中,初結過有無,次結宗成壞,後結立破意。
此即結過有無也。
謂彼皆得,其過衆多,令己不訖。
許有得者,有何相違?相違無故,名無過也。
經主于中(至)體用極成 述曰:此結宗成壞。
經主所引,種子不成。
既無種子,故知二用唯應在得。
得有用,前因成立;因無過故,其宗得成。
對法諸師(至)建立己宗 述曰:此結立破意。
由彼諸說壞亂正宗,謂譬喻者執心差别生果功能,說為種子。
異部諸師或有說彼名随,界是因義,随身有故。
或有說為熏習者,由依前念熏成習故。
或有說為功能者,以有功力能果故。
正量部師說為不共,由有此故當果必生,猶如義故。
大衆部師說名僧長,前思所長故,能長後心故。
如是等執,彼彼部中或有諸師執有别體,如惑業論說。
由有此等聖餘雜亂,故今決擇令辨正耶。
如是已成(至)非所斷二種。
述曰:此下,辨差别。
初明得差别,後明非得差别。
得中,初正分别,後重簡擇。
此即正分别也。
第一句,三世分别;第二句,三性分别;第三、第四句,四系分别;第五句,三學分别;第六句,三斷分别。
若論得體,通于三世、三性、四系、三學、三斷。
今此文中,就所得說,故有差别。
論曰三世法得(至)後當更辨。
述曰:此釋初門。
過去有三中,過去者,或是法前得,或是法後得,或是法俱得。
現在、未來,聞是法後。
未來法有三中,過去、現在者,皆是法亦得。
未來無次第,故不可定。
其文後,應更思之。
現在法有三等:過去者,唯法前;未來者,唯法後;現在,唯法俱。
通據一切,容可如是自有。
諸法無三,得于後重簡擇中釋。
又善等法(至)無記三得。
述曰:此第二門,明得、所得同善等性。
問:諸得差别,不可一例。
有為法得,同法善等耶?解雲:有為法得,随所得法,通于三性。
得擇滅得,随于治道,故亦是善。
非擇滅得,随所依身,界衆同分,是等流性,故是無記。
更是餘文,亦應思勘。
又有系法(至)唯有不系。
述曰:此釋第三門。
非擇滅得通三界者,謂一切法非擇滅得,皆通三界。
所以者,問:若于欲界身中得者,皆随所依,欲界攝故。
餘可例思。
擇滅得者,若随有漏道,上二界系。
欲界無道,得無為故。
随無漏道,即是不系。
餘皆随法,以義應思。
又有學法(至)得唯無學。
述曰:此釋第四門。
五取蘊得随法,是有漏。
非擇滅得随依,是有漏。
有所證擇滅随道,是有漏。
故皆非學非無學,既可知。
問:知聖者于修道位,斷三空已,還煩惱,有漏無漏道,更相得修。
無學位中,修有漏道,所得無為,并二道得。
釋義雲何?解雲:彼一無為,二道所證。
随其所空,為聖道證邊得。
随聖道,是學無學。
有漏道證邊得。
随有漏道,非學非無學。
又見修所斷(至)謂非所斷。
述曰:此釋第五門,準前可解。
前言三世(至)欲色無前起。
述曰:此重簡釋,餘門可見。
三世有疑,故别分别。
于此頌中,俱舉一切無三世得者,具者不論。
論曰:無覆無記(至)工巧處者。
述曰:此釋上半,明無覆無記中,唯有二通,及變化心。
俱生四蘊,雖是無記,皆由勝加行力所引起,故勢力強盛。
威儀路者,謂心是威儀所依,故名路。
于一分極修習者,如佛威儀飲光,見而心悅;馬勝尊者身子,睹而欽□。
如是等例,亦加行成。
工巧處者,亦以心是工巧所依,故名處。
于中一分極修習者,如毗濕轉羯磨(唐言差别作業,或雲種種作業),天神最善工巧,西方工匠莫不祠事。
如是等例,亦加行成。
故此等法,有三世得。
自餘一切異熟五蘊,變化威儀工巧,五蘊威儀工巧一分,唯法俱得。
世斷者,唯一世成就故。
刹那斷者,一刹那成就故。
威儀路、工巧處,四蘊一分有世得,是正義不?若是,頌中何不說?若非,此中何不破?解雲:此是正義。
故識身足論雲: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隐沒無記心,皆雲定成就欲界不隐沒無記心。
若在欲界,未入上定,二無記心,無法前得,雲何定成耶?頌中不說,不說者非全,故後得心中,當更分别。
雖有無覆(至)法前後得。
述曰:此釋第三句。
欲界有覆,不能發業。
二定以心,非尋伺同俱,亦不發業。
唯初靜慮,三大煩惱,及谄诳憍,發有覆色,不發無表,勢力劣故,唯法得。
當知一切有覆四蘊,有三世得。
欲界諸色(至)及後知得。
述曰:此釋第四句。
謂欲界善、不善,色通表、無表。
有記性故,有法後得;非心俱故,無法前得。
當知一切不善四蘊,欲界、無色界善四蘊,色界善五蘊,一切無漏四蘊,五蘊皆有三世得。
如是已辨(至)得法易他舍。
述曰:此下明非得差别。
第一句三性分别,第二句三世分别,次三句界系分别,後一句明舍時分。
若論非得,體無覆無記性,通三世、三界。
今此文中,就所不得法說,故有差别。
若準得中,亦合作學三斷分别。
俱以初言唯無記性,是非學非無學修所斷,義可知,故不别說。
論曰:性差别者(至)無記性攝。
述曰:此釋初句,明一切三性法非得,皆無覆無記性。
以諸非得,皆随所依非作意智,如界同分等流性攝。
世差别者(至)性相違故。
述曰:此釋第二門。
未來不成就法,非得先知,故通三世。
過去不成就法,通前後知,故有三世。
現在法現成就,故現無非得。
諸不成就者,以不應有得,故非得亦無。
雖有二說,言異意同。
未得之前,有過去非得;後生之徒,有未來非得。
雖非得雜,非現知性已有焉。
界差别(至)可名異生性。
述曰:此釋第三門,非得随依故。
一一法非得,皆通三界系。
恐有難言:有漏法非有漏三界系,無漏法非得應無漏不系。
故以二句釋之。
謂本論中,許以聖遂非得為異生性,異生性體必非無漏。
此以教證非得之體,不随所不得法,但随所依共緣起故。
智非擇滅得,不可言其無漏。
或有難言:異生不得聖,非得是有漏;聖不得異生,非得應無漏。
如是欲界不得色,非得欲界攝;不色得于欲,非得應色攝。
如是等難,一切應以随所依故,而心雲通之。
不獲何聖法(至)苦法智忍。
述曰:此問異生性至所不得法。
有說不護,一切聖法, 述曰:有三師釋,此即初也。
異生耳中,一切聖法皆養未得,故約一切名異生性。
若爾,豈不(至)一切聖法故。
述曰:此外人難:若一切聖法非皆是異生性,既無一有情成,一切聖法皆有非得,故應俱是異生。
若有不獲(至)故無有失。
述曰:解者通難:若于身中,于諸聖法,唯有不獲;此純不獲,是異生性,但雜即非,故無上失。
若爾,本論應說純言。
述曰:此難義徴。
若純不獲,方是異生性。
本論應言:雲何異性?謂純不獲聖法。
不爾,雜言(至)不雜餘故。
述曰:此解者釋,雖無純言,純義已顯。
如說此人食水,明知即不雜餘。
有說不獲(至)彼非得故。
述曰:此第二釋,唯望不成苦法智忍。
恐彼難言:通比智生,舍初無漏,應是異生。
故預遮言:然非如是。
以初無漏非得有二:一、依異生身,二、依聖身。
依異生身者,必定不與無漏俱智,名異生性,彼已永害。
今時雖有依聖身者,與無漏俱,故不名異生性。
若有,後以三乘初無漏為問,亦應以純不獲義通之。
準前對一切聖法者,義即可解。
經主于此(至)複作是言。
述曰:此下廣決擇故。
先牒俱舍中經主引經部釋異生性,謂于未生聖法身相續上分位差别,假立異生性,徴其釋意。
謂異生性,都無實物。
述曰:釋經主意俱由,謂異生性無别實物,故作此釋。
若爾,是誰續分位? 述曰:此徴經主既言是假,依何而立?誰之分位? 謂眼耳等相續分位。
述曰:此釋經主意,是眼等分位。
豈一刹那(至)非實過故。
述曰:此正申難。
無别異生性,即眼耳等未生聖法名異生性者,但一刹那應即異生性。
若一刹那非異生性,即一刹那應生聖法。
既一刹那不生聖法,而言相續位方異生性,此必不然。
恐彼釋言色等刹那有相續者,故令遮曰:去言相者,是兩望義。
而為刹那,便應是假。
刹那非實,違于自宗。
以經部說刹那刹那是實法故。
此非唯有(至)可超越故。
述曰:此更出過。
非唯相續言違俱一刹那是異生性義,又無别異生性違超異生地經。
謂經中說:若有鈍根,因聞他教,能如說行法,随法行至于苦忍,如是名為随信行者,乃至廣說。
恐言經說異生地,不言異生性,下即解雲:此異生地即異生性。
複有問言:何緣故知即異生性?下即答言:說得舍故。
謂有經說:于世第一滅位之中,舍異生獲得聖性。
複有經言:世第一法與異生性成就得俱滅,苦法智忍與異生性非得成就得俱生。
既于彼時說得于聖法,說舍異生性,複即此時說入正性超異生地,故知異生地即是異生性。
恐彼釋言:如我所說,未得聖法名異生性,爾時超越,于經不違。
故下難言:非于爾時于眼耳等少有所舍令可知,如得聖法,眼等如本皆成就故。
既無所舍,是即違經。
若謂惡趣(至)應非異生。
述曰:此牒轉計。
以惡趣為異生性下,即破。
言于忍位中已得惡趣,非擇滅,應非異生。
若謂眼等(至)異生地者。
述曰:此牒轉計,即超越眼等,文顯易知。
理亦不然(至)超越眼等。
述曰:此論主破眼等如本,雲何超越? 若言如證(至)超越眼等。
述曰:此牒外救。
如有經言:證無學果,超越過一切有漏之法,豈即眼等?非如本眼。
理亦不然(至)故喻不齊。
述曰:此論主破證無學,時據斷結,故名超越。
今既具轉,故不成例。
若謂如言(至)超越惡趣。
述曰:此牒外救。
如說預流能越惡趣,豈是斷結耶?此亦應爾。
理亦不然(至)超越何眼等。
述曰:此申理破預流果位。
于三惡趣,業永不作,于果永不趣,于煩惱永不行,得非擇滅,故名為越。
今見道中,眼等具有,雲何名越? 若言應有(至)生性等例。
述曰:此下通外難。
故牒外難,言離異生身有别異生性,亦應離瓶等别有瓶等性。
故牒彼難,非之不然。
瓶若不破,不失瓶性,故知無别體。
不失眼等,舍異生性,故知有别體。
恐彼更以牛馬等性為難,故總例遮。
皆以與體俱有無故,知無别體。
若言婆羅門等性,何不爾者? 述曰:此牒外難。
如諸世門吠舍,或違羅刹、帝刹行、梵志行,可以或為婆羅門。
若婆羅門門行、穢惡行,可以[阿-可+出]為吠舍等。
是即婆羅門等性,不與身俱,應有别體,何不有别耶? 如聖異生(至)故無有過。
述曰:此論主通難,聖者于三惡趣,不作不趣不行,異生作趣行,有此定别。
知意了法,工巧施為,制止諸惡,堪能行善,如是等事,随于何性,皆有能者。
既無定别,依何立有彼等性耶?設有中因邊方少分差别,當知即依衆同分故,更無别性。
豈不如聖法(至)故名異生。
述曰:此牒人外引聖性為例難。
此例不然(至)是異生性。
述曰:此論主釋:凡無無漏法,無漏成聖性;聖有有漏法,有漏非凡性。
恐彼難言:惡趣等既聖無,應是異生性。
故下複加遍異生成就簡定。
恐彼又以異生同分為難,具二義故,應是異生性。
故下第二,複加違聖道得為簡同分。
又若有法(至)是異生性。
述曰:此中應有外人設難:雲何知有異生性體?非如色等現量所知,非如眼等有用可比。
故今為通此異生性,與諸異生作身生因,是為大用有,故知共有體。
豈不業煩惱(至)何用異生性。
述曰:外人難業,等是身因,何預異生性? 此責非理(至)而可得生。
述曰:此論主答:眼等從業生,必依于大種。
如是身生,依異生性,更相待力,豈唯業等? 故有别法(至)有大義趣。
述曰:此總能。
由有用故,知别有體。
即由越此,名異生地。
作此釋,不違經說:若無異生性,成聖教相違。
傍論已了(至)何時當舍。
述曰:此下釋第四,以故前結引徴智。
此法非得(至)類此應思。
述曰:此中初别二種舍時:一、以違得故,得法時即舍;二、以随身故,易地時即舍。
此中先釋得法舍,指事所見,随得聖法時舍。
三界非得者,今三界異生性,得非擇滅,故名舍,非謂一時舍于三界。
又解:舍三界中異生性,如言斷三界善根,如是乃至阿羅漢果。
時解:解于不時解脫者,中間越于二種種性,故言乃至。
又解:兼說學位利鈍根等,故雲乃至。
餘易了。
又此非得,雲何名舍? 述曰:此責舍法。
若非得得斷(至)舍于非得。
述曰:此釋舍法,用問非得。
既是無記,唯一刹那成就。
第二刹那,望前非得。
既不成就,即有非得智。
是刹那刹那,皆舍非得。
雲何乃言得法易地,方舍非得?解雲:今言舍者,據一類盡,非少分舍非得。
得斷,謂更無此類續智。
如入聖已去,更無異生性得續智,故名斷非得。
非得,據此類非得,總有非得生,非于少分,思之可知。
得與非得(至)必不俱生。
述曰:恐有難言,得又有非得,應成無覆故。
今以大小得相得,以遣得上無窮。
非得及非非非非,況不俱生纏,即先無無窮之過。
所以者何?非得現在,現成就故。
于工有得,更無非得。
第二刹那,方非得智失得,故以非得非得為得為名。
理實應如後念之得,得前念得。
雖得于得,仍名得非,即不得故。
非得不可以十為名。
如一法智,具誰于得?第一刹那有三法,第二刹那有六法,第三刹那十八法。
如是非得,初失一法。
第一念時,一非得智;第二念時,二非得智;第三念有。
以如是是,如理應思。
又從下地(至)非得轉故。
述曰:此釋易地舍,随依轉故,義亦可見。
如是已辨(至)同分有情等。
述曰:此下大文第二,明同分。
同分者,牒章門。
有情等者,示體性。
謂彼同分,唯以有情等類為性。
說有情言,為遮非情等言,即遮非等之類。
有情等言,義兼能、所。
若即同分,是有情體,是均等性。
就同依釋,即有情是等。
若所等,是有情等言,顯同分能等故說等,相似故說等。
即就依士釋,有情義等,名有情等。
若有情,即諸有情等,是相似義,即有情等。
然此言下,不自同分,俱舉其果以明其因。
論曰:有别實物(至)名衆同分。
述曰:就論中,初迷正宗,後通外難。
述宗中,一、示體,二、二雲名,三、辨用,四、釋名,五、辨依,六、舍位有别。
實物是情,展轉類等,三解如前。
第二解勝,即示體也。
本論說為衆同分,此即念名也。
多法相似因,故名衆同分。
一趣等生(至)有差别故。
論雲:一趣等生用,謂與一趣、一生、一界、一地、一姓等中,生随其同,身形大小,安布諸根,所作事用,所飲所食,皆互相似為因,亦與彼類作相業因。
若無同分,必相似相,樂之義相,故似及樂,由同分力。
恐有難言:由業力故,生于趣等,何預同分?故下釋言:如一有情,在面淨色,先業所感,現心
号者,西方喚頭為命,能轉身故,豈身之最種?生果位勝,故名前。
前違于理,故言首異。
又釋:彼宗所許,于現刹那功能名種,而所發言,乃雲轉變相續差别。
言意相永,故雲異意言也。
若意若言,違種子性。
所以然者,意許唯現,現無差别。
言說差别,違二世故。
彼皆建立種之法,故言其種亦異也。
又釋:此俱戲調之言耳。
明彼運心、形言、動首,皆有别。
别之過異,異生智言異也。
彼由憎背(至)有何相違。
述曰:此下第六,結定是非。
就中,初結過有無,次結宗成壞,後結立破意。
此即結過有無也。
謂彼皆得,其過衆多,令己不訖。
許有得者,有何相違?相違無故,名無過也。
經主于中(至)體用極成 述曰:此結宗成壞。
經主所引,種子不成。
既無種子,故知二用唯應在得。
得有用,前因成立;因無過故,其宗得成。
對法諸師(至)建立己宗 述曰:此結立破意。
由彼諸說壞亂正宗,謂譬喻者執心差别生果功能,說為種子。
異部諸師或有說彼名随,界是因義,随身有故。
或有說為熏習者,由依前念熏成習故。
或有說為功能者,以有功力能果故。
正量部師說為不共,由有此故當果必生,猶如義故。
大衆部師說名僧長,前思所長故,能長後心故。
如是等執,彼彼部中或有諸師執有别體,如惑業論說。
由有此等聖餘雜亂,故今決擇令辨正耶。
如是已成(至)非所斷二種。
述曰:此下,辨差别。
初明得差别,後明非得差别。
得中,初正分别,後重簡擇。
此即正分别也。
第一句,三世分别;第二句,三性分别;第三、第四句,四系分别;第五句,三學分别;第六句,三斷分别。
若論得體,通于三世、三性、四系、三學、三斷。
今此文中,就所得說,故有差别。
論曰三世法得(至)後當更辨。
述曰:此釋初門。
過去有三中,過去者,或是法前得,或是法後得,或是法俱得。
現在、未來,聞是法後。
未來法有三中,過去、現在者,皆是法亦得。
未來無次第,故不可定。
其文後,應更思之。
現在法有三等:過去者,唯法前;未來者,唯法後;現在,唯法俱。
通據一切,容可如是自有。
諸法無三,得于後重簡擇中釋。
又善等法(至)無記三得。
述曰:此第二門,明得、所得同善等性。
問:諸得差别,不可一例。
有為法得,同法善等耶?解雲:有為法得,随所得法,通于三性。
得擇滅得,随于治道,故亦是善。
非擇滅得,随所依身,界衆同分,是等流性,故是無記。
更是餘文,亦應思勘。
又有系法(至)唯有不系。
述曰:此釋第三門。
非擇滅得通三界者,謂一切法非擇滅得,皆通三界。
所以者,問:若于欲界身中得者,皆随所依,欲界攝故。
餘可例思。
擇滅得者,若随有漏道,上二界系。
欲界無道,得無為故。
随無漏道,即是不系。
餘皆随法,以義應思。
又有學法(至)得唯無學。
述曰:此釋第四門。
五取蘊得随法,是有漏。
非擇滅得随依,是有漏。
有所證擇滅随道,是有漏。
故皆非學非無學,既可知。
問:知聖者于修道位,斷三空已,還煩惱,有漏無漏道,更相得修。
無學位中,修有漏道,所得無為,并二道得。
釋義雲何?解雲:彼一無為,二道所證。
随其所空,為聖道證邊得。
随聖道,是學無學。
有漏道證邊得。
随有漏道,非學非無學。
又見修所斷(至)謂非所斷。
述曰:此釋第五門,準前可解。
前言三世(至)欲色無前起。
述曰:此重簡釋,餘門可見。
三世有疑,故别分别。
于此頌中,俱舉一切無三世得者,具者不論。
論曰:無覆無記(至)工巧處者。
述曰:此釋上半,明無覆無記中,唯有二通,及變化心。
俱生四蘊,雖是無記,皆由勝加行力所引起,故勢力強盛。
威儀路者,謂心是威儀所依,故名路。
于一分極修習者,如佛威儀飲光,見而心悅;馬勝尊者身子,睹而欽□。
如是等例,亦加行成。
工巧處者,亦以心是工巧所依,故名處。
于中一分極修習者,如毗濕轉羯磨(唐言差别作業,或雲種種作業),天神最善工巧,西方工匠莫不祠事。
如是等例,亦加行成。
故此等法,有三世得。
自餘一切異熟五蘊,變化威儀工巧,五蘊威儀工巧一分,唯法俱得。
世斷者,唯一世成就故。
刹那斷者,一刹那成就故。
威儀路、工巧處,四蘊一分有世得,是正義不?若是,頌中何不說?若非,此中何不破?解雲:此是正義。
故識身足論雲: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隐沒無記心,皆雲定成就欲界不隐沒無記心。
若在欲界,未入上定,二無記心,無法前得,雲何定成耶?頌中不說,不說者非全,故後得心中,當更分别。
雖有無覆(至)法前後得。
述曰:此釋第三句。
欲界有覆,不能發業。
二定以心,非尋伺同俱,亦不發業。
唯初靜慮,三大煩惱,及谄诳憍,發有覆色,不發無表,勢力劣故,唯法得。
當知一切有覆四蘊,有三世得。
欲界諸色(至)及後知得。
述曰:此釋第四句。
謂欲界善、不善,色通表、無表。
有記性故,有法後得;非心俱故,無法前得。
當知一切不善四蘊,欲界、無色界善四蘊,色界善五蘊,一切無漏四蘊,五蘊皆有三世得。
如是已辨(至)得法易他舍。
述曰:此下明非得差别。
第一句三性分别,第二句三世分别,次三句界系分别,後一句明舍時分。
若論非得,體無覆無記性,通三世、三界。
今此文中,就所不得法說,故有差别。
若準得中,亦合作學三斷分别。
俱以初言唯無記性,是非學非無學修所斷,義可知,故不别說。
論曰:性差别者(至)無記性攝。
述曰:此釋初句,明一切三性法非得,皆無覆無記性。
以諸非得,皆随所依非作意智,如界同分等流性攝。
世差别者(至)性相違故。
述曰:此釋第二門。
未來不成就法,非得先知,故通三世。
過去不成就法,通前後知,故有三世。
現在法現成就,故現無非得。
諸不成就者,以不應有得,故非得亦無。
雖有二說,言異意同。
未得之前,有過去非得;後生之徒,有未來非得。
雖非得雜,非現知性已有焉。
界差别(至)可名異生性。
述曰:此釋第三門,非得随依故。
一一法非得,皆通三界系。
恐有難言:有漏法非有漏三界系,無漏法非得應無漏不系。
故以二句釋之。
謂本論中,許以聖遂非得為異生性,異生性體必非無漏。
此以教證非得之體,不随所不得法,但随所依共緣起故。
智非擇滅得,不可言其無漏。
或有難言:異生不得聖,非得是有漏;聖不得異生,非得應無漏。
如是欲界不得色,非得欲界攝;不色得于欲,非得應色攝。
如是等難,一切應以随所依故,而心雲通之。
不獲何聖法(至)苦法智忍。
述曰:此問異生性至所不得法。
有說不護,一切聖法, 述曰:有三師釋,此即初也。
異生耳中,一切聖法皆養未得,故約一切名異生性。
若爾,豈不(至)一切聖法故。
述曰:此外人難:若一切聖法非皆是異生性,既無一有情成,一切聖法皆有非得,故應俱是異生。
若有不獲(至)故無有失。
述曰:解者通難:若于身中,于諸聖法,唯有不獲;此純不獲,是異生性,但雜即非,故無上失。
若爾,本論應說純言。
述曰:此難義徴。
若純不獲,方是異生性。
本論應言:雲何異性?謂純不獲聖法。
不爾,雜言(至)不雜餘故。
述曰:此解者釋,雖無純言,純義已顯。
如說此人食水,明知即不雜餘。
有說不獲(至)彼非得故。
述曰:此第二釋,唯望不成苦法智忍。
恐彼難言:通比智生,舍初無漏,應是異生。
故預遮言:然非如是。
以初無漏非得有二:一、依異生身,二、依聖身。
依異生身者,必定不與無漏俱智,名異生性,彼已永害。
今時雖有依聖身者,與無漏俱,故不名異生性。
若有,後以三乘初無漏為問,亦應以純不獲義通之。
準前對一切聖法者,義即可解。
經主于此(至)複作是言。
述曰:此下廣決擇故。
先牒俱舍中經主引經部釋異生性,謂于未生聖法身相續上分位差别,假立異生性,徴其釋意。
謂異生性,都無實物。
述曰:釋經主意俱由,謂異生性無别實物,故作此釋。
若爾,是誰續分位? 述曰:此徴經主既言是假,依何而立?誰之分位? 謂眼耳等相續分位。
述曰:此釋經主意,是眼等分位。
豈一刹那(至)非實過故。
述曰:此正申難。
無别異生性,即眼耳等未生聖法名異生性者,但一刹那應即異生性。
若一刹那非異生性,即一刹那應生聖法。
既一刹那不生聖法,而言相續位方異生性,此必不然。
恐彼釋言色等刹那有相續者,故令遮曰:去言相者,是兩望義。
而為刹那,便應是假。
刹那非實,違于自宗。
以經部說刹那刹那是實法故。
此非唯有(至)可超越故。
述曰:此更出過。
非唯相續言違俱一刹那是異生性義,又無别異生性違超異生地經。
謂經中說:若有鈍根,因聞他教,能如說行法,随法行至于苦忍,如是名為随信行者,乃至廣說。
恐言經說異生地,不言異生性,下即解雲:此異生地即異生性。
複有問言:何緣故知即異生性?下即答言:說得舍故。
謂有經說:于世第一滅位之中,舍異生獲得聖性。
複有經言:世第一法與異生性成就得俱滅,苦法智忍與異生性非得成就得俱生。
既于彼時說得于聖法,說舍異生性,複即此時說入正性超異生地,故知異生地即是異生性。
恐彼釋言:如我所說,未得聖法名異生性,爾時超越,于經不違。
故下難言:非于爾時于眼耳等少有所舍令可知,如得聖法,眼等如本皆成就故。
既無所舍,是即違經。
若謂惡趣(至)應非異生。
述曰:此牒轉計。
以惡趣為異生性下,即破。
言于忍位中已得惡趣,非擇滅,應非異生。
若謂眼等(至)異生地者。
述曰:此牒轉計,即超越眼等,文顯易知。
理亦不然(至)超越眼等。
述曰:此論主破眼等如本,雲何超越? 若言如證(至)超越眼等。
述曰:此牒外救。
如有經言:證無學果,超越過一切有漏之法,豈即眼等?非如本眼。
理亦不然(至)故喻不齊。
述曰:此論主破證無學,時據斷結,故名超越。
今既具轉,故不成例。
若謂如言(至)超越惡趣。
述曰:此牒外救。
如說預流能越惡趣,豈是斷結耶?此亦應爾。
理亦不然(至)超越何眼等。
述曰:此申理破預流果位。
于三惡趣,業永不作,于果永不趣,于煩惱永不行,得非擇滅,故名為越。
今見道中,眼等具有,雲何名越? 若言應有(至)生性等例。
述曰:此下通外難。
故牒外難,言離異生身有别異生性,亦應離瓶等别有瓶等性。
故牒彼難,非之不然。
瓶若不破,不失瓶性,故知無别體。
不失眼等,舍異生性,故知有别體。
恐彼更以牛馬等性為難,故總例遮。
皆以與體俱有無故,知無别體。
若言婆羅門等性,何不爾者? 述曰:此牒外難。
如諸世門吠舍,或違羅刹、帝刹行、梵志行,可以或為婆羅門。
若婆羅門門行、穢惡行,可以[阿-可+出]為吠舍等。
是即婆羅門等性,不與身俱,應有别體,何不有别耶? 如聖異生(至)故無有過。
述曰:此論主通難,聖者于三惡趣,不作不趣不行,異生作趣行,有此定别。
知意了法,工巧施為,制止諸惡,堪能行善,如是等事,随于何性,皆有能者。
既無定别,依何立有彼等性耶?設有中因邊方少分差别,當知即依衆同分故,更無别性。
豈不如聖法(至)故名異生。
述曰:此牒人外引聖性為例難。
此例不然(至)是異生性。
述曰:此論主釋:凡無無漏法,無漏成聖性;聖有有漏法,有漏非凡性。
恐彼難言:惡趣等既聖無,應是異生性。
故下複加遍異生成就簡定。
恐彼又以異生同分為難,具二義故,應是異生性。
故下第二,複加違聖道得為簡同分。
又若有法(至)是異生性。
述曰:此中應有外人設難:雲何知有異生性體?非如色等現量所知,非如眼等有用可比。
故今為通此異生性,與諸異生作身生因,是為大用有,故知共有體。
豈不業煩惱(至)何用異生性。
述曰:外人難業,等是身因,何預異生性? 此責非理(至)而可得生。
述曰:此論主答:眼等從業生,必依于大種。
如是身生,依異生性,更相待力,豈唯業等? 故有别法(至)有大義趣。
述曰:此總能。
由有用故,知别有體。
即由越此,名異生地。
作此釋,不違經說:若無異生性,成聖教相違。
傍論已了(至)何時當舍。
述曰:此下釋第四,以故前結引徴智。
此法非得(至)類此應思。
述曰:此中初别二種舍時:一、以違得故,得法時即舍;二、以随身故,易地時即舍。
此中先釋得法舍,指事所見,随得聖法時舍。
三界非得者,今三界異生性,得非擇滅,故名舍,非謂一時舍于三界。
又解:舍三界中異生性,如言斷三界善根,如是乃至阿羅漢果。
時解:解于不時解脫者,中間越于二種種性,故言乃至。
又解:兼說學位利鈍根等,故雲乃至。
餘易了。
又此非得,雲何名舍? 述曰:此責舍法。
若非得得斷(至)舍于非得。
述曰:此釋舍法,用問非得。
既是無記,唯一刹那成就。
第二刹那,望前非得。
既不成就,即有非得智。
是刹那刹那,皆舍非得。
雲何乃言得法易地,方舍非得?解雲:今言舍者,據一類盡,非少分舍非得。
得斷,謂更無此類續智。
如入聖已去,更無異生性得續智,故名斷非得。
非得,據此類非得,總有非得生,非于少分,思之可知。
得與非得(至)必不俱生。
述曰:恐有難言,得又有非得,應成無覆故。
今以大小得相得,以遣得上無窮。
非得及非非非非,況不俱生纏,即先無無窮之過。
所以者何?非得現在,現成就故。
于工有得,更無非得。
第二刹那,方非得智失得,故以非得非得為得為名。
理實應如後念之得,得前念得。
雖得于得,仍名得非,即不得故。
非得不可以十為名。
如一法智,具誰于得?第一刹那有三法,第二刹那有六法,第三刹那十八法。
如是非得,初失一法。
第一念時,一非得智;第二念時,二非得智;第三念有。
以如是是,如理應思。
又從下地(至)非得轉故。
述曰:此釋易地舍,随依轉故,義亦可見。
如是已辨(至)同分有情等。
述曰:此下大文第二,明同分。
同分者,牒章門。
有情等者,示體性。
謂彼同分,唯以有情等類為性。
說有情言,為遮非情等言,即遮非等之類。
有情等言,義兼能、所。
若即同分,是有情體,是均等性。
就同依釋,即有情是等。
若所等,是有情等言,顯同分能等故說等,相似故說等。
即就依士釋,有情義等,名有情等。
若有情,即諸有情等,是相似義,即有情等。
然此言下,不自同分,俱舉其果以明其因。
論曰:有别實物(至)名衆同分。
述曰:就論中,初迷正宗,後通外難。
述宗中,一、示體,二、二雲名,三、辨用,四、釋名,五、辨依,六、舍位有别。
實物是情,展轉類等,三解如前。
第二解勝,即示體也。
本論說為衆同分,此即念名也。
多法相似因,故名衆同分。
一趣等生(至)有差别故。
論雲:一趣等生用,謂與一趣、一生、一界、一地、一姓等中,生随其同,身形大小,安布諸根,所作事用,所飲所食,皆互相似為因,亦與彼類作相業因。
若無同分,必相似相,樂之義相,故似及樂,由同分力。
恐有難言:由業力故,生于趣等,何預同分?故下釋言:如一有情,在面淨色,先業所感,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