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正理論述文記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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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四大所造,具三種因,故身形等,雖同于業,亦由同分。
雲何知然?現見世間,同業所别,身形量等,而彼諸根,有好醜别,作用有勝劣,飲食有不同,當知皆由同分有異,以業因故。
若謂滿業(至)此差别者。
述曰:此牒外釋。
引業同故,身形是等;滿業有異,故根等别,非由同分。
理不應然(至)作用等别。
述曰:此論主難有漏者。
假令如是,或唯引業,勢力勝故,名受于果。
而引業同,作用等别,豈非由有衆同分耶? 若身形等(至)應不得有。
述曰:此牒外宗以理徴難。
現見有人先習一業,後便舍置,更行餘業。
若由業滅,應不可及。
無現可改,明由同分。
故知同分是彼相似相業之因。
此中身形(至)故名同分。
述曰:此釋名也。
身業相似名同,同義之分,故名同分。
就依士釋,思之可知。
如是同分(至)謂蘊、處、界。
述曰:此辨依也。
謂依有情說天等故,乃至廣說。
餘之三趣,若據實義,同分非一,所謂三界、五趣、四生、四十二住處,或中邊處,男女等身,婆羅門等姓,近事苾刍,學無學等,無量差别。
若據法說,随于蘊等,複有無量,皆依内法,不約無情。
依俱舍中,一、法,二、一,有情同分。
法同分。
有情同分複有二種:一、無差别,謂諸有情,有情同分,一切有名等有故;二、有差别,所謂界等,一類有情各等有故。
異生同分(至)涅槃時舍。
述曰:此舍位也。
略舉二種,餘可準知。
總而言之,離彼類中,舍彼同分。
故俱舍中,約死生得舍作四句。
有死生無舍,謂是處死,還生是處。
如是有舍,得無死生。
俱不俱句,思之可解。
豈不異生性即異生性同分。
述曰:此下通外難,即通俱舍中經主所立五重難。
此即初難,得初無漏,舍異生性,及異生同分;舍時既同,道有别體。
此不應然(至)舍而不得。
述曰:此論主通難同時,舍作用别故,知有别體作用等,因名同分。
舍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違成聖道,立異生性。
舍異生性,不得聖性,以聖身中有異生計故。
以用别故,明知異體。
同分非色(至)無别事類。
述曰:此經主下,第二難。
同分非色不可現見,如何知有先無别用?無别事即身形等,無别類即相牙等。
俱舍論中雖言無用,上已辨用,故置不論。
由見彼果(至)現證知故。
述曰:此論主通,見無别果,知有同因,即是比量。
觀行者知,又是現量,謂有漏道,厭下同分,及觀谛者,緣苦樂心。
何不許有無情同分? 述曰:此第三難,人等相似,既有同分;表等相似,何無同分? 不應如是者(至)篆豆等生。
述曰:此論主通,若責如天等有同分者,亦應如天等有生及趣,成大過失。
又佛世尊(至)别有同分。
述曰:此第二釋。
佛既不說,理在絕言。
為解佛意,複應思擇:何唯依有情,何緣知實有?下有五重釋:初二釋初,後二釋後,中一雙釋。
此即初也。
由諸有情,各各欲樂,有平相似,故立同分。
等中無,故無同。
然俱舍中,經主意以緣法有情,起同類學及言說故,說有同分。
諸非情諸緣之亦智,同覺施設,故引非情為難。
令此論主既以各智相似為同,故己善通彼難。
又必因有情(至)說有同分。
述曰:此第二重,以因内有外,故約内說。
又因先業,證有實物。
述曰:此第三重,以内有先業感得趣生同分,有勤勇故。
引得勤?等同分,前等中無,故依内說,即由二因以證果有。
問:芬等是非業增上果,及由勤勇種殖生耶?解雲:二并依内,非彼自有。
又疏遠:設有名無。
又木素漆(至)由此法生。
述曰:此第四重,以像及真形雖多相似,而唯緣一起真實言。
故知内法可有物類,為實言依,明知别有。
若無别者,色等相似,應俱言實。
又前說故(至)有差别故。
述曰:此第五重,指同上釋。
以有異故,知有别體。
是諸同分(至)覺施設耶。
述曰:此第四難同分。
既同分,雲何得智同覺言耶? 由諸同分(至)而色性成。
述曰:此論主通是同因,故體即是同,如四大種自成色性。
此中言覺施設因者,亦應如前于身中智覺施設,更互相似。
亦可約所緣,同分一解脫。
由前諸别因,外法無同分。
此應顯成(至)同異句義。
述曰:此第五難。
汝執有情同分,遍有情故。
同勝論宗,大同句義,即第四大有谛。
餘有差别,一切皆同,□異句義,即第五谛也。
若勝論執(至)不應收采。
述曰:此論主通勝論所執,與此不同。
彼執一法遍多法,其體是常,依和合谛,方與法合,如是等異。
若無此别,同亦何遇?豈以彼言所見是色,令佛弟子言非色耶?理中為正,何論外道?明人之難,智者所慚。
已辨同分(至)異熟居廣果。
述曰:此下大文第三,明無想:一、明生處,謂無根天中;二、明自體,謂心、心所滅;三、五事分别,謂唯是異熟;四、明居所依,謂廣果天。
論曰:若生無想有情天中。
述曰:此釋生處。
于彼天中,多時無想,故名無想。
雖亦滅心等,以本修定時,唯厭想故,立無想名。
恐濫草木,故言有情。
情者,謂識。
彼位雖無諸根體,是識所依故。
而從類例,說有情言。
亦可彼天具有二分:無心之位名無想,有心之位名有情。
總舉彼天為其生處。
有法能令(至)如堰江河。
述曰:此釋自體,謂有别法能令心等,暫時不智能令想無,故名無想,從用為名。
此法一向(至)名無想天。
述曰:此釋異熟性,是無想定所感異熟。
由彼已下,泛述大宗。
修無相者,皆由天眼見彼天身形容殊妙,寂靜無動,有色無心,謂是涅槃,便生欣慕,修無心想定,冀當克證。
故彼色蘊并無相事,決定唯用無想定感。
以非業故,不能感衆同分命相。
入無想前,出無想後,多時有心。
四蘊異熟,通用定業,俱感無過。
相婆沙雲:無想無定,不能造受身處。
所以者何?非是業故。
業能造受身處,及能得根、命根。
無想定得無想,諸餘是彼共根。
案婆沙似命色蘊,亦是共根。
論者解異,皆許五根通非業感。
然于餘處,更無此例。
但無想定勢力強故,能感五根,非如得業、命根。
如上既有延俱,雖非總異熟,而是持身主,故亦唯業感,以說彼天有多心故。
恐有難彼無想之名,故以從多通釋名義。
無想有情(至)名無想天。
述曰:此一問答,明俱所依。
彼以業生(至)二種俱有。
述曰:恐有難言:如佛經說:一切有情,皆因食住。
彼無想中,四食俱??,雲何得住?故今釋言:彼以宿業為思食,由受生心所牽引無間,入無想心為資助。
亦可二心皆為牽引資助為識食,又以彼識相應之觸為觸食。
故無心位,唯有過去三食,既食即無。
請有心位,亦有現食間。
無想事體,不從等無間緣生,何故此中說之為食?解雲:謂續生心等無間力,引生彼地無想前心,名等無間緣,以彼為食。
若無彼者,不生彼天,無想之體,無容得起。
亦可以彼出無想等無間緣為食,資助力故。
彼諸有情(至)順後受業。
述曰:此釋彼天由想智故,便謂涅槃非真究竟,便智彼地謗滅耶見,便舍彼壽生于欲界。
先業力既更不進修,如箭墜地還生欲界。
生彼天中無欲界業故,必應無有修後受業,北俱盧洲定生天故。
有生天業,成先所造順後受樂,或即于彼起順生業。
定有業義同,非順後相似。
已辨無想(至)非聖得一世。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明二定:一、結引,二、别名,三、辨相,四、依身。
結引别名,如文可見。
辨相中,先明無想定,後明滅盡定。
就無想中,一、明自體,即如前心等減;二、明依他,即後靜慮;三、明作意,即求解脫;四、明性攝,即唯是善;五、明招果,即唯順生受;六、明修者,即非聖異生;七、明成就,即初得一世。
論曰:如前所說(至)無想同。
述曰:此釋自體,謂如是系,是例前義。
能滅心等,與無想同。
由正成辨(至)而入定故。
述曰:此釋無想定名。
此中定言,梵雲三摩缽底,唐言等至。
随言便故,标之以定。
謂無想定體,正性相續,能成大用,故名等至。
即是等性至大用義。
或複等言,顯最極義。
謂無初後,聞窮至故,名為等至。
即依等至,義說為定。
有餘師釋:不謂如理。
如理是善正,故名等。
随緣相續行,故名至。
心所中定,令心心所,及所依大,平等而行,故名等至。
此無想定,能令大種平等而行,故名等至。
此法具前義故,得名等至。
等至故名定。
何故名無想定?補特伽羅身中,無想名無想者,此定是無想者所有。
就依士釋,無想之定,名無想定。
或即彼定與想相違,即定無想,名無想定,是同依釋。
恐有難言:于彼定中,心心所滅,何唯無想?故下釋言:想最粗動,是所厭懷。
從于便立名,故但名無想。
諸異生等,既受入定,故不厭受。
受與想相應,故想滅時,受等亦滅。
此定在何地(至)靜慮非餘。
述曰:此釋所依地。
此不應說(至)而修彼因。
述曰:此外人責此定能于無想異熟。
前欲說無想居廣果天,後品說廣果在後靜慮。
果既已顯,其因定随,何勞此中說依後靜慮地。
此責不然(至)為無想因。
述曰:此論主破為無想因,曾未說故。
豈不前頌(至)說為無想定果。
述曰:此外人難。
前頌釋中,說無想是。
無想是定果,即顯此定為無想因,即是已說。
此亦不然(至)今說乃成。
述曰:此論主答:前無頌說,今乃顯成,豈以前釋取後文即?後文即食,後頌中不說。
何故此定名異生定? 述曰:此下釋作意,故引經中說異生定為問徴智。
為求解脫(至)名異生定。
述曰:此釋經文,即解求脫作意。
謂諸異生,執無想果,為真滅谛,解脫涅槃。
計無想定,為能出離。
生既道谛,依依修行,證解脫果,方修此定。
聖者不然,故唯異生學,名為異生定。
即釋頌中求脫作意,為先而入。
前說無想(至)一向是善。
述曰:此善性攝,恐有難言:前于無想,何不脫為無記性攝?故今釋言:前言異熟,無記自成。
豈不此是(至)五蘊異熟。
述曰:此外人難為異熟因,明知善性,何勞說善? 不爾,頌中(至)誰複能遮。
述曰:此論主答為異熟因,頌中未說,故令說善為因義顯。
又不言善說異熟因,雖遮無染無記,有染無記誰複能遮?西方諸師亦有即執此文,言染無記異熟因攝者。
今謂不然。
色界唯是自業果,故不能招;欲界因果斷地故,無記之法不堅實故。
諸論唯說不善、善有漏為異熟因故。
竊謂論主此語失宗,亦可由諸煩能閏生故,相從義說為異熟因。
故今言善,為欲遮彼。
又解曰:次下句順生受言,顯招異熟煩惱閏業。
相從亦有順受之義,故應遮遣。
于此門中,兼明無想定所感異熟,即無根天五蘊果也。
若爾,此中應言純善。
述曰:此外人難:若但言善,非遮異性;為欲遮故,應說純言。
不爾,離言(至)已顯非餘。
述曰:此論主釋,雖不說純,純義已顯。
如異生性中,說引食、水、風例。
又但言善,有善即說,不言餘性,義準知無。
此定既是(至)為順何受。
述曰:此下釋招果,故先徴問。
唯順生受(至)非約成就。
述曰:此論主釋一類法師,言唯生受。
我如理釋,通生不定。
謂諸外道得此定已,回心入聖。
聖道生已,必不更智。
約非聖所行,名異生定,非據成就。
若入聖道,必不受果,故通不定。
俱舍論中,經主不取如是正釋。
于前師解智不俱心,言此定退,得說必智。
得此定者,必不入聖。
于此不信,可謂聰明。
又許此定(至)不樂入故。
述曰:此釋修者,此定通是。
此法異生,即佛弟子。
外法異生,即諸外道共所修得,非諸聖者。
此無想定,既是有漏,聖者觀之,唯生厭患,招生死果。
喻之帆然修彼,須求脫想,故非聖者之所修習。
此文中言此法異生修,即證前修者得入聖有,順不定受。
皆言異生不善聖,即釋修者唯異生。
頌中已說(至)便為無用。
述曰:此是論主彈頌煩身。
已言求脫為作意,無勞更說非聖修。
此初得時,為得幾世? 述曰:此下釋成就世寬狹,故先徴問。
此于諸位中(至)非離染得。
述曰:此正釋諸位者,初後位中,皆如欲界别解脫。
或得未曾故,于初食時,不得過去。
若得過去,非謂未曾。
以無心故,不修未來,故唯得一世。
第二食等,心未知前,恒有現在,亦成過去,即成二世。
出無心已,來舍以前,更無現在,唯成過去。
恐有難言:定心引智,何不修未來?故以天眼、耳根為例。
通釋:因無心故,不修未來,此是善故。
有法後得,無前得故,非離染得。
别修成故,唯加行得。
次滅盡定(至)三十四念故。
述曰:此下相明滅定。
于中一明自體,謂如前滅心等。
二明作意,謂求寂靜住。
三明依地,謂依有頂定。
四明性攝,謂唯善是性。
五明招果,謂通于三種。
六明修者,謂聖非異生。
七明初得,謂俱由加行。
論曰:如前無想(至)名滅盡定。
述曰:釋中,初釋頌文,後通經義。
釋頌文中,亦有亦七分。
此釋自體,謂亦然聲為例,如無想能滅心、心所。
如是二定(至)而得證入。
述曰:此釋作意,為顯與前無想定别,故對解釋。
前無想定,執果為解脫,唯厭于想。
執定為出離道,令滅盡定。
求現寂靜住,為現法涅槃。
厭于粗動,觀滅盡定。
心心所滅,但是止息。
由止息故,遠離散動,得寂靜住。
寂靜住謂身凝宗,止息謂心等滅。
前無想定(至)有滅盡定。
述曰:此釋依地。
所以非想名有頂者,上業所生,有中勝故,名有頂。
或最上邊,名為頂。
何緣下地無此定耶? 述曰:此責下地無滅定意。
厭背一切(至)中際心斷 述曰:此論主釋:得此滅定,由具二緣:一、緣一切心,下地不厭上;二、色際,謂斷極上心,下地不能斷上故。
于三性中(至)為寂靜住。
述曰:此釋性攝,謂唯是善。
以染及無記,皆是散動。
聖聖者厭之,無容更取以為靜住。
前無想定(至)四蘊異熟。
述曰:此釋招果,取正理故。
言前無想順生不定,滅定退者,許得受生,故通後受。
為顯此等皆受于異熟果說,故言約異熟果。
下地盡滿,即全不受。
既見别說全不受,知三種但約時說。
今此方言異熟不定,亦可此亦不定中收。
下分其果,即是簡一,明滅定所感異熟,即非想天中四蘊。
前無想定(至)得滅盡定。
述曰:此釋修者,謂唯聖得,非諸異生。
以有頂地見所斷,或是智滅定,自地障礙,異生未斷,故無能入。
有餘師說(至)非諸異生。
述曰:此叙異說。
即經主解異生怖斷,所以入現涅槃勝解,方得入此,故聖不怖斷。
有涅槃勝解,異生相違,故唯聖得。
彼說非理(至)無差别故。
述曰:此論主難破。
經主釋:若異生怖斷,無涅槃勝解,應無無相定。
所以者何?二無心定,心皆斷滅。
外道亦緣無想以為涅槃,是即涅槃勝解無差别,斷滅之理斯一。
由此不修滅滅定例,亦應無無想,故釋非理。
此中有說(至)故不怖斷。
述曰:此叙世親師主、如意論師,同釋前義。
入無想者,經滅粗心,猶有上地細心為依,非令斷滅,故不怖斷。
彼亦非理(至)非為正因。
述曰:此論主破失修無想,本為滅心,明不怖斷。
既求解脫智,出離想明失,亦用涅槃勝解為方漏入。
故彼所言異生怖斷,無涅槃勝解,不成過故,非為正因。
一切聖者(
雲何知然?現見世間,同業所别,身形量等,而彼諸根,有好醜别,作用有勝劣,飲食有不同,當知皆由同分有異,以業因故。
若謂滿業(至)此差别者。
述曰:此牒外釋。
引業同故,身形是等;滿業有異,故根等别,非由同分。
理不應然(至)作用等别。
述曰:此論主難有漏者。
假令如是,或唯引業,勢力勝故,名受于果。
而引業同,作用等别,豈非由有衆同分耶? 若身形等(至)應不得有。
述曰:此牒外宗以理徴難。
現見有人先習一業,後便舍置,更行餘業。
若由業滅,應不可及。
無現可改,明由同分。
故知同分是彼相似相業之因。
此中身形(至)故名同分。
述曰:此釋名也。
身業相似名同,同義之分,故名同分。
就依士釋,思之可知。
如是同分(至)謂蘊、處、界。
述曰:此辨依也。
謂依有情說天等故,乃至廣說。
餘之三趣,若據實義,同分非一,所謂三界、五趣、四生、四十二住處,或中邊處,男女等身,婆羅門等姓,近事苾刍,學無學等,無量差别。
若據法說,随于蘊等,複有無量,皆依内法,不約無情。
依俱舍中,一、法,二、一,有情同分。
法同分。
有情同分複有二種:一、無差别,謂諸有情,有情同分,一切有名等有故;二、有差别,所謂界等,一類有情各等有故。
異生同分(至)涅槃時舍。
述曰:此舍位也。
略舉二種,餘可準知。
總而言之,離彼類中,舍彼同分。
故俱舍中,約死生得舍作四句。
有死生無舍,謂是處死,還生是處。
如是有舍,得無死生。
俱不俱句,思之可解。
豈不異生性即異生性同分。
述曰:此下通外難,即通俱舍中經主所立五重難。
此即初難,得初無漏,舍異生性,及異生同分;舍時既同,道有别體。
此不應然(至)舍而不得。
述曰:此論主通難同時,舍作用别故,知有别體作用等,因名同分。
舍異生同分,得聖者同分,違成聖道,立異生性。
舍異生性,不得聖性,以聖身中有異生計故。
以用别故,明知異體。
同分非色(至)無别事類。
述曰:此經主下,第二難。
同分非色不可現見,如何知有先無别用?無别事即身形等,無别類即相牙等。
俱舍論中雖言無用,上已辨用,故置不論。
由見彼果(至)現證知故。
述曰:此論主通,見無别果,知有同因,即是比量。
觀行者知,又是現量,謂有漏道,厭下同分,及觀谛者,緣苦樂心。
何不許有無情同分? 述曰:此第三難,人等相似,既有同分;表等相似,何無同分? 不應如是者(至)篆豆等生。
述曰:此論主通,若責如天等有同分者,亦應如天等有生及趣,成大過失。
又佛世尊(至)别有同分。
述曰:此第二釋。
佛既不說,理在絕言。
為解佛意,複應思擇:何唯依有情,何緣知實有?下有五重釋:初二釋初,後二釋後,中一雙釋。
此即初也。
由諸有情,各各欲樂,有平相似,故立同分。
等中無,故無同。
然俱舍中,經主意以緣法有情,起同類學及言說故,說有同分。
諸非情諸緣之亦智,同覺施設,故引非情為難。
令此論主既以各智相似為同,故己善通彼難。
又必因有情(至)說有同分。
述曰:此第二重,以因内有外,故約内說。
又因先業,證有實物。
述曰:此第三重,以内有先業感得趣生同分,有勤勇故。
引得勤?等同分,前等中無,故依内說,即由二因以證果有。
問:芬等是非業增上果,及由勤勇種殖生耶?解雲:二并依内,非彼自有。
又疏遠:設有名無。
又木素漆(至)由此法生。
述曰:此第四重,以像及真形雖多相似,而唯緣一起真實言。
故知内法可有物類,為實言依,明知别有。
若無别者,色等相似,應俱言實。
又前說故(至)有差别故。
述曰:此第五重,指同上釋。
以有異故,知有别體。
是諸同分(至)覺施設耶。
述曰:此第四難同分。
既同分,雲何得智同覺言耶? 由諸同分(至)而色性成。
述曰:此論主通是同因,故體即是同,如四大種自成色性。
此中言覺施設因者,亦應如前于身中智覺施設,更互相似。
亦可約所緣,同分一解脫。
由前諸别因,外法無同分。
此應顯成(至)同異句義。
述曰:此第五難。
汝執有情同分,遍有情故。
同勝論宗,大同句義,即第四大有谛。
餘有差别,一切皆同,□異句義,即第五谛也。
若勝論執(至)不應收采。
述曰:此論主通勝論所執,與此不同。
彼執一法遍多法,其體是常,依和合谛,方與法合,如是等異。
若無此别,同亦何遇?豈以彼言所見是色,令佛弟子言非色耶?理中為正,何論外道?明人之難,智者所慚。
已辨同分(至)異熟居廣果。
述曰:此下大文第三,明無想:一、明生處,謂無根天中;二、明自體,謂心、心所滅;三、五事分别,謂唯是異熟;四、明居所依,謂廣果天。
論曰:若生無想有情天中。
述曰:此釋生處。
于彼天中,多時無想,故名無想。
雖亦滅心等,以本修定時,唯厭想故,立無想名。
恐濫草木,故言有情。
情者,謂識。
彼位雖無諸根體,是識所依故。
而從類例,說有情言。
亦可彼天具有二分:無心之位名無想,有心之位名有情。
總舉彼天為其生處。
有法能令(至)如堰江河。
述曰:此釋自體,謂有别法能令心等,暫時不智能令想無,故名無想,從用為名。
此法一向(至)名無想天。
述曰:此釋異熟性,是無想定所感異熟。
由彼已下,泛述大宗。
修無相者,皆由天眼見彼天身形容殊妙,寂靜無動,有色無心,謂是涅槃,便生欣慕,修無心想定,冀當克證。
故彼色蘊并無相事,決定唯用無想定感。
以非業故,不能感衆同分命相。
入無想前,出無想後,多時有心。
四蘊異熟,通用定業,俱感無過。
相婆沙雲:無想無定,不能造受身處。
所以者何?非是業故。
業能造受身處,及能得根、命根。
無想定得無想,諸餘是彼共根。
案婆沙似命色蘊,亦是共根。
論者解異,皆許五根通非業感。
然于餘處,更無此例。
但無想定勢力強故,能感五根,非如得業、命根。
如上既有延俱,雖非總異熟,而是持身主,故亦唯業感,以說彼天有多心故。
恐有難彼無想之名,故以從多通釋名義。
無想有情(至)名無想天。
述曰:此一問答,明俱所依。
彼以業生(至)二種俱有。
述曰:恐有難言:如佛經說:一切有情,皆因食住。
彼無想中,四食俱??,雲何得住?故今釋言:彼以宿業為思食,由受生心所牽引無間,入無想心為資助。
亦可二心皆為牽引資助為識食,又以彼識相應之觸為觸食。
故無心位,唯有過去三食,既食即無。
請有心位,亦有現食間。
無想事體,不從等無間緣生,何故此中說之為食?解雲:謂續生心等無間力,引生彼地無想前心,名等無間緣,以彼為食。
若無彼者,不生彼天,無想之體,無容得起。
亦可以彼出無想等無間緣為食,資助力故。
彼諸有情(至)順後受業。
述曰:此釋彼天由想智故,便謂涅槃非真究竟,便智彼地謗滅耶見,便舍彼壽生于欲界。
先業力既更不進修,如箭墜地還生欲界。
生彼天中無欲界業故,必應無有修後受業,北俱盧洲定生天故。
有生天業,成先所造順後受樂,或即于彼起順生業。
定有業義同,非順後相似。
已辨無想(至)非聖得一世。
述曰:此下大文第四,明二定:一、結引,二、别名,三、辨相,四、依身。
結引别名,如文可見。
辨相中,先明無想定,後明滅盡定。
就無想中,一、明自體,即如前心等減;二、明依他,即後靜慮;三、明作意,即求解脫;四、明性攝,即唯是善;五、明招果,即唯順生受;六、明修者,即非聖異生;七、明成就,即初得一世。
論曰:如前所說(至)無想同。
述曰:此釋自體,謂如是系,是例前義。
能滅心等,與無想同。
由正成辨(至)而入定故。
述曰:此釋無想定名。
此中定言,梵雲三摩缽底,唐言等至。
随言便故,标之以定。
謂無想定體,正性相續,能成大用,故名等至。
即是等性至大用義。
或複等言,顯最極義。
謂無初後,聞窮至故,名為等至。
即依等至,義說為定。
有餘師釋:不謂如理。
如理是善正,故名等。
随緣相續行,故名至。
心所中定,令心心所,及所依大,平等而行,故名等至。
此無想定,能令大種平等而行,故名等至。
此法具前義故,得名等至。
等至故名定。
何故名無想定?補特伽羅身中,無想名無想者,此定是無想者所有。
就依士釋,無想之定,名無想定。
或即彼定與想相違,即定無想,名無想定,是同依釋。
恐有難言:于彼定中,心心所滅,何唯無想?故下釋言:想最粗動,是所厭懷。
從于便立名,故但名無想。
諸異生等,既受入定,故不厭受。
受與想相應,故想滅時,受等亦滅。
此定在何地(至)靜慮非餘。
述曰:此釋所依地。
此不應說(至)而修彼因。
述曰:此外人責此定能于無想異熟。
前欲說無想居廣果天,後品說廣果在後靜慮。
果既已顯,其因定随,何勞此中說依後靜慮地。
此責不然(至)為無想因。
述曰:此論主破為無想因,曾未說故。
豈不前頌(至)說為無想定果。
述曰:此外人難。
前頌釋中,說無想是。
無想是定果,即顯此定為無想因,即是已說。
此亦不然(至)今說乃成。
述曰:此論主答:前無頌說,今乃顯成,豈以前釋取後文即?後文即食,後頌中不說。
何故此定名異生定? 述曰:此下釋作意,故引經中說異生定為問徴智。
為求解脫(至)名異生定。
述曰:此釋經文,即解求脫作意。
謂諸異生,執無想果,為真滅谛,解脫涅槃。
計無想定,為能出離。
生既道谛,依依修行,證解脫果,方修此定。
聖者不然,故唯異生學,名為異生定。
即釋頌中求脫作意,為先而入。
前說無想(至)一向是善。
述曰:此善性攝,恐有難言:前于無想,何不脫為無記性攝?故今釋言:前言異熟,無記自成。
豈不此是(至)五蘊異熟。
述曰:此外人難為異熟因,明知善性,何勞說善? 不爾,頌中(至)誰複能遮。
述曰:此論主答為異熟因,頌中未說,故令說善為因義顯。
又不言善說異熟因,雖遮無染無記,有染無記誰複能遮?西方諸師亦有即執此文,言染無記異熟因攝者。
今謂不然。
色界唯是自業果,故不能招;欲界因果斷地故,無記之法不堅實故。
諸論唯說不善、善有漏為異熟因故。
竊謂論主此語失宗,亦可由諸煩能閏生故,相從義說為異熟因。
故今言善,為欲遮彼。
又解曰:次下句順生受言,顯招異熟煩惱閏業。
相從亦有順受之義,故應遮遣。
于此門中,兼明無想定所感異熟,即無根天五蘊果也。
若爾,此中應言純善。
述曰:此外人難:若但言善,非遮異性;為欲遮故,應說純言。
不爾,離言(至)已顯非餘。
述曰:此論主釋,雖不說純,純義已顯。
如異生性中,說引食、水、風例。
又但言善,有善即說,不言餘性,義準知無。
此定既是(至)為順何受。
述曰:此下釋招果,故先徴問。
唯順生受(至)非約成就。
述曰:此論主釋一類法師,言唯生受。
我如理釋,通生不定。
謂諸外道得此定已,回心入聖。
聖道生已,必不更智。
約非聖所行,名異生定,非據成就。
若入聖道,必不受果,故通不定。
俱舍論中,經主不取如是正釋。
于前師解智不俱心,言此定退,得說必智。
得此定者,必不入聖。
于此不信,可謂聰明。
又許此定(至)不樂入故。
述曰:此釋修者,此定通是。
此法異生,即佛弟子。
外法異生,即諸外道共所修得,非諸聖者。
此無想定,既是有漏,聖者觀之,唯生厭患,招生死果。
喻之帆然修彼,須求脫想,故非聖者之所修習。
此文中言此法異生修,即證前修者得入聖有,順不定受。
皆言異生不善聖,即釋修者唯異生。
頌中已說(至)便為無用。
述曰:此是論主彈頌煩身。
已言求脫為作意,無勞更說非聖修。
此初得時,為得幾世? 述曰:此下釋成就世寬狹,故先徴問。
此于諸位中(至)非離染得。
述曰:此正釋諸位者,初後位中,皆如欲界别解脫。
或得未曾故,于初食時,不得過去。
若得過去,非謂未曾。
以無心故,不修未來,故唯得一世。
第二食等,心未知前,恒有現在,亦成過去,即成二世。
出無心已,來舍以前,更無現在,唯成過去。
恐有難言:定心引智,何不修未來?故以天眼、耳根為例。
通釋:因無心故,不修未來,此是善故。
有法後得,無前得故,非離染得。
别修成故,唯加行得。
次滅盡定(至)三十四念故。
述曰:此下相明滅定。
于中一明自體,謂如前滅心等。
二明作意,謂求寂靜住。
三明依地,謂依有頂定。
四明性攝,謂唯善是性。
五明招果,謂通于三種。
六明修者,謂聖非異生。
七明初得,謂俱由加行。
論曰:如前無想(至)名滅盡定。
述曰:釋中,初釋頌文,後通經義。
釋頌文中,亦有亦七分。
此釋自體,謂亦然聲為例,如無想能滅心、心所。
如是二定(至)而得證入。
述曰:此釋作意,為顯與前無想定别,故對解釋。
前無想定,執果為解脫,唯厭于想。
執定為出離道,令滅盡定。
求現寂靜住,為現法涅槃。
厭于粗動,觀滅盡定。
心心所滅,但是止息。
由止息故,遠離散動,得寂靜住。
寂靜住謂身凝宗,止息謂心等滅。
前無想定(至)有滅盡定。
述曰:此釋依地。
所以非想名有頂者,上業所生,有中勝故,名有頂。
或最上邊,名為頂。
何緣下地無此定耶? 述曰:此責下地無滅定意。
厭背一切(至)中際心斷 述曰:此論主釋:得此滅定,由具二緣:一、緣一切心,下地不厭上;二、色際,謂斷極上心,下地不能斷上故。
于三性中(至)為寂靜住。
述曰:此釋性攝,謂唯是善。
以染及無記,皆是散動。
聖聖者厭之,無容更取以為靜住。
前無想定(至)四蘊異熟。
述曰:此釋招果,取正理故。
言前無想順生不定,滅定退者,許得受生,故通後受。
為顯此等皆受于異熟果說,故言約異熟果。
下地盡滿,即全不受。
既見别說全不受,知三種但約時說。
今此方言異熟不定,亦可此亦不定中收。
下分其果,即是簡一,明滅定所感異熟,即非想天中四蘊。
前無想定(至)得滅盡定。
述曰:此釋修者,謂唯聖得,非諸異生。
以有頂地見所斷,或是智滅定,自地障礙,異生未斷,故無能入。
有餘師說(至)非諸異生。
述曰:此叙異說。
即經主解異生怖斷,所以入現涅槃勝解,方得入此,故聖不怖斷。
有涅槃勝解,異生相違,故唯聖得。
彼說非理(至)無差别故。
述曰:此論主難破。
經主釋:若異生怖斷,無涅槃勝解,應無無相定。
所以者何?二無心定,心皆斷滅。
外道亦緣無想以為涅槃,是即涅槃勝解無差别,斷滅之理斯一。
由此不修滅滅定例,亦應無無想,故釋非理。
此中有說(至)故不怖斷。
述曰:此叙世親師主、如意論師,同釋前義。
入無想者,經滅粗心,猶有上地細心為依,非令斷滅,故不怖斷。
彼亦非理(至)非為正因。
述曰:此論主破失修無想,本為滅心,明不怖斷。
既求解脫智,出離想明失,亦用涅槃勝解為方漏入。
故彼所言異生怖斷,無涅槃勝解,不成過故,非為正因。
一切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