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論本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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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慈恩寺沙門神泰述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文中有五:初、結前;二、前言生相下,牒前文;三、此中何法下,徴問因緣;四、且因六種下,有二十五行頌。

    于中,初十二行頌辨六因;次此謂心、心所下,十三行頌别明四緣。

    就初十二行頌中,初六行頌辨六因相;次遍行與同類下,六行諸門分别。

    就初六行中,初一行頌列六因名,後五行頌辨六因體相。

    就初行文中,初問:何等為六?次舉頌答。

    于中,上三句列六因名,第四句結因唯六種。

    後釋頌本,于中有三:初、舉六因類;二、列六因名,釋上三句;三、對法諸師下,釋第四句。

    就五行頌别辨六因相中,初一句辨能作因相。

    文中,初問:且初能作因相雲何?次舉頌答,後釋頌本。

    文中有三:初、釋頌本,辨因體相;二、雖餘因性下,釋因名字。

    雖餘五因性,皆能作果故,亦名能作因。

    其餘五因,有通、别二名,皆從别受名,不從通受稱。

    然能作一因,更無别稱異餘五因。

    從别受稱,雖标總稱,而即别名,如色處、色界等,總稱即别名。

    此能作因,唯除自性,以一切法為能作因。

    由不障果,生能作果義,名能作因。

    此從用為名也。

     自下第三問答分别,于中有三問答。

    初問:豈不未知諸法谛理故,九十八惑等諸漏當起。

    由以知諸法谛理故,九十八惑諸偏不生,智于漏生能為障礙。

    又如日光能障眼識,現睹衆星,日光于眼識生能為障礙。

    如何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耶?次答:智且光起,于漏于識實能為障,于時非因。

    應知此諸漏生時及夜,眼識觀星生時,智及日光并皆不起,彼皆無障住故。

    彼智及光,于此漏識是能作因。

    第二問答:于此果生,彼因能為障。

    如智光于漏識而不為障,可立為因。

    如國主于國人能容而不害者,猶此果生,彼因必竟無能用。

    設不為障,何得為因?下指其事。

    且如涅槃及未來不生法,審望一切有為生法中地獄衆生,望于無色界諸蘊生中,涅槃等雖有,如兔角等非有。

    等非有相似,無能障用,如何為因?次答:雖無障用,以果生時亦無障故,而亦為因。

    如無力國王,雖無能損用,亦得如前有力國王說,我因國主不損我故,而得安樂。

    此中通說無能生力諸能作因。

    正理論雲:非有障力而不為障,與無障力不為障者,于無障時少有差别,俱有無障力,同無勝用故。

    若就别勝為言,非無生力,如眼色等望眼識等生,飲食望于身,種等望于芽等也。

    第三有作是難者,一切法無障住故,皆能作因,何緣諸法非頓起?一人殺生時,餘人皆無障,何緣一切人非如殺者皆成殺業?次釋:此難不然,但由無障,許一切法為能作因,非由于果生,皆有親因作力,故一切法非皆頓起。

    一切人非親有殺力,故非如殺者皆成殺業。

    正理論第十五卷雲:故能作因望所生果,非唯無障,亦有生力,然阙親因及因等起,故一切法不可頓生,非如殺者皆成殺業。

    解雲:雖一切法皆有無障,阙親因故,不可頓生。

    一切人阙殺業因等起心,故非如殺者皆成殺業。

     上來明因有其二種:一、無生力,但無障故立能作因。

    且如涅槃及未來不生法,普望于一切有為生中。

    二、有生力,如眼色等于眼識等生中。

    自下有餘師諸說能作因,皆于果生有能作力。

    問:且如涅槃及未來不生法等,于眼識果雲何名為有能作力?答:意識緣彼涅槃等為境而生,或起生見善心,或起邪見惡心,因此意識後時善惡眼識次第得生展轉因故,彼涅槃等于眼識生有能生力。

    如是餘法,由此方隅展轉應知有能生力。

    未來望現在雖有展轉能生力,然無取果與果能生力故。

    正理論雲:過去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過去為增上果。

    未來諸法與餘二世,由無障故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後故,不與未來為增上果。

    果必由因取,故唯有二。

    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世。

    現在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中唯未來法為現在果。

    有為無為是因是果,有為無為非因非果,無為有為非因非果,無為有為是因非果。

    由此義故說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增上果。

     自下七句辨俱有因,于中有三:初有三句正辨俱有因相,次有三句辨心随轉法,後一句釋心随轉義。

    就初文中有三: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

    于中,初句舉宗俱有諸互為果,方為俱有因。

    次指其體:一、如四大互相望,二、能相、所相互相望,三、心于心随轉互相望。

    後釋頌本文中,初釋初句為問;二、如四大種下,釋下兩句。

    如四大種更互相望為俱有因,如釋大;如是諸相與所相法,釋相;所相心與心随轉亦更互為因,釋第三句。

    下總結。

    是則俱有因由互為果,遍攝有為法盡。

    如其所應品,非一切法與随相□□□□□。

    正理論雲:豈不心與心随相非互為果,而心與随相為俱有因。

    大與所造亦應如是,何故非因?此例非等。

    心與随相雖複相望非互為果,而彼相望互為果法,定有與心互為果義。

    又心随相與心一果,故心與彼為俱有因。

    大與所造無如是事,故大于彼非俱有因。

    舊婆沙雲:諸作是說:四大勢無漏者,地大、水大、風大共生因中因,三大于地大共生因中因。

    諸作是說:四大勢有漏者,地大于三大共生因中因,三大于地大共生因中因。

    所以者何?地大則有多體,一體與多體是共生因,多體于一體是共生因,乃至風大亦如是。

    評曰:如是說者好。

    四大若有漏勢、若無漏勢,地大于三大,三大于地大,作共生因。

    所以者何?地大不因地大生于造色。

    正理論雲:如四大種,更互相望為俱有因,雖有體增、體不增者,而皆三一更互為因,自體不應待自體故,亦不應待因緣體故,亦不應待同類體故,一一大種唯待餘三,要四大種異類和集,方有功能生造色故。

    此中所說因相太少,謂諸心随轉及諸能相,各應說互為俱有因故。

    又不應說唯互為果,俱有因法與随相非互為果,俱有因法與随相非互為果,然為因故。

    此為因相,彼應更辨。

     自下三句,辨心随轉法。

    文中,初問,次舉頌答,後釋頌本。

    文中,初釋心所;二靜慮下,釋二律儀;三彼法,謂彼心所三律儀法。

    釋頌中,彼四釋及心心之生等相,是亦彼法及心之生等相;五釋諸相也;六如是下,釋第三句。

    正理論雲:何因不說彼之随相?不說所因,後自當辨。

    次下句,釋心随轉義。

    文中,初問,次舉頌答,後釋頌本。

    文中,有初釋頌本十因,略說二等:一由時等,二由果等,三由善等。

    由時等者,謂此上随轉法,與心同一生住滅,及同堕一世。

    由果等者,謂此與心同一果,同一異熟,及同一等流法。

    應知此中,前一時等顯俱義,後一果等顯共義,各不同。

    由善等者,謂此與心同善等性故。

    由此十因,名心随轉。

    正理論雲:豈不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堕一世中。

    雖亦即知堕于一世,而猶未了此法與心過去未來亦不相離。

    或為顯示諸不生法,故複說言及堕一世。

    若爾,但應言堕一世。

    不爾,應不令定知堕一世。

    豈不等流異熟亦是一果攝,如何一果外說等流異熟一耶?實爾,此中言一果者,但攝士用及離系果。

    豈不此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雖言亦攝,非此所明。

    然士用果總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

    此顯與因非俱有果。

    為遮唯執與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立為果故,自非自體士用果故,即顯非彼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是故别舉等流異熟。

    釋雲:豈不是言等者,問雲:豈不但言一生住滅,即知亦是堕一世中耶?下答意,生是未來生相,住滅是現在,雖亦即知堕于未來世相在及現在,而由未了此法與心過去世及除生相外,餘未來世亦不相離,故生住滅外别說堕一世言也。

    又或為顯示未來世諸不生法堕在未來世,亦是心随轉法,故生住滅外更須别說堕一世言也。

    前言生者,是未來世可應生法,住滅是現在法。

    又問雲:若爾,但應言堕一世攝法周盡,何須言一生住滅耶?若不爾,若但言堕一世,應不令他知始終是共堕一世故。

    如未來世有多念法,初在未來時同堕在未來世,後時有一念法流來在現在,或過去世餘念法猶在未來,則非言同堕在一世,故須别說一生住滅言。

    若法同一生住滅時,應令他知定同堕一世,故堕一世外别須說一生住滅言也。

    就時同中有此義别,故須具說也。

    又問:豈不等流異熟果亦是随轉一果攝,如何一果外别說等流異熟果耶?下答通說。

    實爾,此中言一果者,據别說但攝士用及離系果也。

    又問:豈不此一果言通故,亦攝等流異熟果耶?下答:雖據通言一果亦攝等流異熟,此中但明别一果通一果義,非此所明也。

    然士用果通說總有四種:一、相應俱有因,是生;二、次第緣,是無間;三、田夫,是隔越;四、離系,是不生。

    如下文廣辨。

    此中文意,欲顯與因非同時俱有之士用果,非互為果法,必定同共有一果。

    此意為遮唯執果與相應俱有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相應共有和合聚中互為果故。

    如想與受為士用果,想望自體非自體士用果故。

    同一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有非士用果,故須遮之。

    既遮同聚相應俱有因士用果故,即顯非彼同時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義。

    是故一果之外,别舉等流異熟時之果,同聚随轉俱得等流異熟果,不須除自體士用果。

    亦能唯取無間不生之士用果,亦顯俱起随轉聚法同得一士用果,不須除自體也。

    若相應俱有和合聚中論士用果,須除自體,故有同一果,有不同一果也。

    如受與想為果,受不與想共一果,受望自體非果故。

    又如想為受為果,想不與受共一果,想望自體非果故。

    然想受互相望是随轉,相望互名果,然不共一果故。

    俱起和合聚中士用果者,非一果義也。

    婆沙雲:一果者,謂解脫果。

    雜心雲:一果者,□□□□□ 自下第二、約心随轉法中,心所法對心為因、通、局。

    念法明雲:約二禅已上報心,心法十一法,大小相八十八,合有九十九。

    亦可且就心王及通如作法也。

    此俱有因中,心王對心随轉法極少,謂二定已上無記心對九十八法,猶與五十八法為俱有因。

    謂十大地,彼四十本相,心八本随四相為五十八法,餘通大地,上四十随相非因。

    若以九十八望心王,五十八中除心四随相,餘五十四為心俱有因,餘四十四非因。

    心王上大生于九十八,五十八是因,四十非因。

    九十八于生五十五是因,謂通十四十本相。

    心王三大相及小生,餘四十二非因,謂通上四十小相及心上三小相。

    如心王上大生,餘三大相亦爾。

    如心王上四大相,餘通上四十大相亦爾。

    若以心王上小生望九十八,唯與一大生為因,九十七非因。

    若以九十八望小生五因,謂心王及四大相,餘五十三非因。

    如心王上小生,餘三小相亦爾。

    如心王上小四相,通上四十小相亦爾。

    問:心上小相不相心王,餘通上大相相似,何故通上大相與心王為因,非心心上小四相耶?念法師已前以二因分别,通如望王具相應、俱有二因,故通上大相非望心王為俱有因,心王上大相望心俱為俱有因,故大相上小想望心王非俱有因。

    念法師雲:通上四十大相生法力,與所相法等,故望心王為因。

    心王上小相生法力劣,不等所相法,故望心王非因。

    正理論雲:何緣心随相非心俱有因?答:一、不由彼力心得生故,二、心非與彼互為果故,三、彼于一法有功能故,四、又與心王非一果故,五、聚中多分非彼果故。

    即由如是所說多因随相,不名心随轉法。

    若爾,雲何心能與彼為俱有因?由随心王生等諸位,彼得轉故。

    豈不應如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為俱有因?正理論雲:豈不應如大種生等,心亦用彼為俱有因?謂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與諸大種為俱有因,此亦應爾。

    如是所例,其理不齊,展轉果一界,多非彼界故。

    非諸造色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果所攝容造色,非諸大種生等果故,例此為共。

    又如前說,前說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

    釋雲:豈不等者。

    問:豈不應如四大種上生等四相,四大種同得造色果,大種上生等不與四大同得造色果,然四大以生等為俱有因。

    小四相望心王,雖不共心王同得一果,心王亦應用彼小四相為俱有因。

    下指其事,謂非造色非大種上生等一果法,四大上生等非不與諸大種為俱有因。

    此小四相亦應爾,雖而與心王同得一通大地等果,亦應非不與心王為俱有因,何得言又與心王非一果故,小相非心俱有因耶?下答:如是所例,其理不齊。

    同一心聚展轉果法,同得一果中多法,非彼心王上小四相一果法故。

    唯心王上大四相,是小四相一果法也。

    非諸所造色,是諸大種展轉果中一果所攝,何容得造色非諸大種上生等四相果故?然與大種為因,例小四相與心王不同得一果,亦應心以小心相為俱有因之失耶?又指同前說者何?前雲:不由彼小四相心得生,故小四相望心為俱有因。

    然諸四大種,與大種上四相相望展轉力生,故無小四相望心王同大種生等之失。

    第二師有說:為心因唯十四法,謂十大地法界心本相四,餘八十四非因。

    下論主破雲:此說非善。

    所以者何?十四法為因,違品類足論所說故。

    如彼論第九卷雲:或有苦谛,以有身見為因,非與有身見為因者,于未來世中,除未來有身見,及彼相應法生住老無常,以是第二俱句故除之。

    諸餘穢污苦谛,即是未來世身見體,及得身上小四相,及得及相應法相應法,得及相應法上小四相,及得未來苦下餘九便,及相應俱有得等。

    過去現在見集所斷,非一切遍使相應俱有得,及四相等。

    未來見集所斷盡種法,三世見滅斷見道斷盡種法,修道斷染污法,皆是諸餘穢污苦谛初句所攝。

    第二句,或有苦谛,以有身見為因,亦與有身見為因,亦前所除法。

    既身見相應法生老住無常,從身見生,亦與身見為因,入所除俱句中,故知通大地上四十大相與心王為俱有因也。

    有餘唯十四法為心俱有因,餘師頌衆事,開文乃不頌。

    及彼相應法五宗俱頌,除未來有身見生、老、住、無常,故身見相應法上大四相不入所除中,故知通大地上大四相不與心王為俱有因。

    毗婆沙師言:彼品類足文,心應作如是頌,除未來身見及彼相應法生、老、住、無常。

    若不頌及彼相應法義,應作俱有因義,故略說是有餘正理。

    論述第二師,彼作如是言:我等不誦及彼相應法随義理,簡擇論文方可頌持,故以此使壞俱有因相。

    或應許随第六心俱有因。

    釋雲:彼第二師意,心上随相隔本相故,望心非俱有因,故知通上大相;隔通大地故,望心非俱有因。

    若通上大相,雖隔通大地,然與心為俱有因;心上小相雖隔大相,亦應與心為俱有因。

    毗婆沙師釋心随相,以五義故,非心俱有因;通上大相,翻前五義故,與心為俱有因故。

    若不頌及彼相應法,言住五義違前小相,故說有餘正理。

    論複有第三師說言:一切同聚皆即相望為俱有因,于同聚中随阙一種,所餘諸法皆不生故。

    此諸說中,初說為善。

    又此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轉而非随轉,謂此心王;有唯随轉,謂色及心不相應心;有是能轉亦是随轉,謂心所法随心轉故,能轉心不相應行故。

    有二俱非,謂除前三句相,餘随相等。

     自下第三、以俱有對因辨其通、局。

    諸由俱有因故成因,彼必俱有因義局也。

    或有俱有,非由俱有因故成因:一、謂諸随相有于本法,二、此諸随相各互相對,三、随心轉法随相于心,四、此諸随相展轉相對,六、少分散心所發俱生無對造色展轉七支相對,七、一切俱生造色與大種展轉相望,八、一切俱生得與所得展轉相望。

    如是等八對諸法,雖名俱有,而非由俱有因故成因,以非一果、一異熟及一等流故。

    得與所得非定俱行,或前或後,雖或俱生,疏:故非俱有因。

    一、經部問:如是上來一切因、果道理,縱汝理且可,然而諸世間種等芽,世間共許極成因、果,前、後相生事中未見如斯同時因、果。

    故今應說:雲何俱起諸法聚中有同時因、果等?二、薩婆多答:豈不現見燈焰與燈明同時為因、果,牙與影同時亦為因、果耶?三、經部反責,此并詳辨。

    為即如薩婆多計三寸燈焰同時與室内明為因耶?為如我經部由前人功、燈器、油炷因緣和合,後時焰、明俱起耶?後時焰之與明俱是前衆緣果耶?如日在東,初出本有,從土初生,衆微共起。

    牙之餘東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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