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論本第四
關燈
小
中
大
大慈恩寺沙門神泰述
○分别根品第二之二
一、問:今應思擇,一切有為,如體相不同,生亦各異,别生耶?為有諸法決定俱生?二、答:有定俱生;三、總舉一切法,略有五品等;四、簡無為無生。
此中不說。
今先辨色決定俱生。
自下二十七行,頌明三聚法。
于中,初一行,頌辨色聚俱生。
文中,初舉宗,次舉頌本,後釋。
頌本文中有十六:初、釋初兩句。
色聚中,極細之者,立微聚之名,為顯更無細極于此者。
此在欲界,無聲無根,生山河地等,八事俱生,随一不成。
雲何八事?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味、香、觸。
二、無聲有根下,釋下兩句。
無聲有根,諸極微聚,此俱生事,或九或十。
謂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事如前,身為第九。
有餘眼等四根聚,十事俱生,九事如前,加眼等一,以眼、耳、鼻、舌必不離身根故。
四極微聚,十事俱生,四根展轉相望處,論受各别,故不相加也。
上來文同雜心論,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
念法師等,依此以為正義。
然婆沙有兩師釋:初師雲: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
第二師雲: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
念法師依雜心論,判婆沙二師義,皆為不正。
兩師合取,方是正義。
初師雲: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一切欲界色,不離香、味,是正義;一切四大,必不離聲,不正義。
第二師雲:一切四大,不必有聲,是正義;不必有聲,及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是不正義。
若依正義,應雲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方順雜心,是正義者,此大謬也。
迦旃延雲: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
又雜心雲:無想衆生十八性。
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正義也。
故今論雲:于前諸聚,若有聲生,如次數增九十十一,以有聲處,不離根生。
謂論有執受,大種因起。
然雜心論及此論頌,不說聲者,以聲因大種相擊方生故。
此論别加雜心,略而不說。
故正理論第十卷雲:無聲無根,八事俱生。
此若有聲,即第九事,而不說者,顯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色等恒時有故。
問:内身中聲,何大種相擊故生非?答:如内身之中,常為外風擊發故生。
故正理論雲:表色在欲界初靜慮中,非上地可言有表。
問:語表已無,何有聲處?答:外大種為因發聲,不遮外色,故無有失。
又成實論破薩婆多雲:有論者言,四大種相擊觸同故有聲,是義不然。
故知衆生身中,常為外四大相相觸礙,故常有聲。
故欲色界定成就聲,無想衆生十入性也。
問:若言身中常觸故有聲者,何故正理論雲:顯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色等恒時有故?答:外大常觸礙内大,故言大種相擊故生。
色等四塵,不由常相擊,任運恒有,故别說也。
婆沙第九十雲:身色聲觸界,欲色界成就,無色界不成就者。
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雲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說:大種合離,必生聲界。
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
評曰:彼不應作是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複必生聲。
如是展轉,有無窮過。
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内,有相擊者便發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
雖一身中必有聲界,非諸身分皆遍發聲。
婆沙一百二十七雲:問:一四大種,為但造一造色極微?為能造多?答:應作是說:一四大種,但能造一造色極微。
有說:造多。
評曰:如前說者,好也。
三、經部問:若四大種不相離生,于諸聚中,随一可得,非餘四于彼聚中。
下論主述薩婆多答:于彼四大聚中,勢用增者,明了得一,餘三大體非無。
如觸針鋒,與籌合觸,針鋒與籌,合為一束,但觸身時,針勢用強,但覺針鋒,不覺籌也。
又如鹽味,與麨合味,人若嘗時,鹽勢用強,但覺鹽味,麨體非無。
正理論第五卷雲:今應思擇:若諸大種色聚中增,為體為用?何緣複勸如是思擇?為欲蠲除不實過故。
經主自論:有處說言:此是彼宗所有過失。
彼宗謂彼毗婆沙師,言諸聚中一切大種,體雖等有,而或有聚,作用偏增,如心、心所,又如所覺團中鹽味。
未審此中經主意趣,定謂誰是毗婆沙師?若謂善釋阿毗達磨諸大論師,彼無此說。
彼說大種由體故增,石水焰風諸色聚内,堅濕暖動體相偏增,一一聚中各了一故。
若諸聚内大種體均,不應此中各唯了一。
又随世想立地等名,應全無因空有言說,以諸色聚形顯皆同。
若執堅等體均無異,因何得生地等别想?若謂因用,理必不然,用與自體無差别故。
用若是實,即體增成,實即體故。
用若非實,亦體增成,不異體故。
無非實用,異體有增。
由此即釋彼心心所團中鹽喻,謂鹽受等用即體故,即體用增,總說如是。
然有差别,謂諸大種有對礙故,可積聚故,方處差别分明可了。
受等無對不可積集,但由用别了增微異。
是故大種體可積集,就體說增。
心心所法就用差别,說增微異。
豈不色法亦見用增?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類同而用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說增?此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味勝還由體增。
于諸聚中有味等物,體增強故,謂是用增。
良藥毒等緣起理門有差别故,體類如是。
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别用生,故執用增,是為邪計。
五經部重問:雲何于彼一一聚中,知亦有餘三大種?六薩婆多答:由一一大聚中,有水攝、火熟、風長、地持、業四大業,故知具有四大。
有餘師說:過緣堅等便有流等相故,故知堅等中先有水等大。
又如水聚中,由極冷故有暖相起,雖不相離而有冷用增者,如雲中水由冷相擊則出電,電即火大也。
又如人作石灰燒石,後石已冷,用水沒之即便火出。
又如受及聲用有勝劣故,但覺勝受不覺劣受,聞聲之時但聞勝聲不聞劣者。
有餘師說:于此一大聚中,餘有三大種子功能,未有體相。
故契經說:于本聚中有種種界。
界謂種子。
七經部問:如何風中知有顯色而不可見?八此我但可信教故知,不可以理比知。
或風所合香現可取故,香與顯色不相離故,亦可比知有顯色也。
九類釋色界,前卷說色界香味并無,故彼無聲有六七八,有聲有七八九俱生,此可準知,故頌不别說。
十外人問:此頌中言事,為依法體說?為依十二處說?十一論主反責外人:若爾,何過?十二外人出過,二俱有過。
若依體說,八九十等便為大少,由諸微聚必有長短等形色,有多極微共聚集故。
重觸輕觸定随有一,滑觸澀觸随一亦然。
或處有冷有饑有渴,故于八中有長有重有滑有冷有饑,成十三種,九成十四,十成十五,是則所言八九十者有太少過。
若依十二處說,八九十等便為太多,由四大種觸處攝故。
八應說四,九應說五,十應說六,是則所言八九十等有太多失。
十三論主釋:二俱無過。
應知此頌中所言事者,一分依體說,謂所依四大種;一分依十二處說,謂能依造色五根、四塵。
十四外人問:若爾,大種事應成多。
如八事中,四所造色各别依一,四大種故,所造有四。
能造四大種,四四十六便成二十,何故說八、九事應說二十四,十事應說二十八也?十五論主釋:應知此中依體類說,諸四具五、具六、具四大種,類無别故,不别說也。
正理論雲:若謂事言依體、依處太少、太多成過失者,所依、能依、依體、依所差别說故,無有過失。
謂所依事、依體而說,若能依事、依處而說,或唯依體,亦無有失。
由此中說定俱生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故。
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诽謗故,别說大種。
多诽謗者,或謂謗言大種造色無别有性,或複謗言無别觸處所造色體,或複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或複謗言數不決定别說大種,此謗皆除。
若言大種各各别生造色果故應成多者,其理不然,約類說故。
解雲:此有三說:初約依體、依處說,與俱舍同;第二唯依四大體說,由此說造四根。
四大體中說決定與造四根大種決定俱生者,故說有十種或十一種,如長、短、形色等體。
非一切四大種中決定有色,光明等中唯有顯色、光明,即無長、短等形色。
今言造根大種聚中十色等決定俱生,第三說此中或唯依處,能為遮遣多诽謗故,處外别說大種。
十六論主責外人:何用分别如是語為?語随欲生,顯數多少,随欲不定,應思擇義,何須多語? 自下十二行,頌辨心聚。
于中,初五行,頌辨五大地;次有四行,頌辨五品心起數多少;次有兩行,頌辨心所差别;後有一行,頌辨心所衆名。
就初五行頌中,初有四句,辨心心所俱行相得。
并文中,初結前生後,次舉頌本,後釋頌本。
文中,初釋初句,心與心所,決定俱生。
如自在名我,我必有所,于所自在,心自在故。
如非心王自在,故必于所,故心數名心所也。
次釋第二句,諸行即是一切有為三聚諸行。
前句必俱,言流至于此。
第二句中,謂色心等二聚諸行生時,必與有為四相俱起,故言諸行相也。
言或得者,謂諸行内,唯有情法與得俱生,餘無情法不然不定,故言或因。
明心與所俱,故通舉行與相并,然意欲明心亦與相或得俱也。
次有兩句,舉五大地數。
就釋頌中,初舉心所,且在五品,此即舉數,釋初句也。
二何等為五下,問答。
列五品名,釋第二句也。
三地謂行處下,總釋數名義。
地謂所依行處,如世間地,是人所依行處。
若此心王是彼心所所依行處,即說此心王為彼心行法地。
正理論第十卷雲:若此是彼容心所行,即說此法為彼法地。
次有一頌,辨通大地法。
文中有四:初釋大地名義。
想等十數,名為大法。
心王與十大法為地,從果為名,故說心王名為大地。
地辨大地名義中,若十法為心王所有,從能有為名。
想等十法,名大地法。
謂大法恒于一切心有,故名為大,非餘心所。
正理論雲: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為大地。
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
謂法遍與一切品類,一切心俱生。
由此故,心非大地法,外心俱生故。
二、問:彼大地法是何?三、舉頌答。
四、釋頌本。
文中有三:初釋第四句。
婆沙傳說:如是十法,諸心刹那,和合遍有。
自古諸師,建立大地,種種不同。
如猶論師,五義建立,通大地:一、通三界,二、通六識,三、通三性,四、通漏無漏,五、通并頭起。
餘三十六,不具五義,故不立也。
長耳三藏,具八通,無八居,立通大地。
烋法師,具九義,立通大地。
今依俱舍,但一義立,謂通于一切心。
餘三十六,不遍一切心,故不立也。
二、此中已下,釋上三句十法名義。
文中七法可解。
言慧,謂于法能有簡擇者。
依此論宗,推求名見,決斷名智,簡擇名慧也。
作意,謂能令心驚覺者。
雜心名憶,此雲作意。
正理論第十一卷雲:謂于所緣,能作動意,名作意相。
問:若于所緣,唯作動意,諸餘心所,應不能緣。
若此難非理,諸心所法,依心轉故,但動于意,餘動亦成,故無心所,不能緣過。
心王若無作意,應如人眠,無所覺知,由作意故,能令心王不眠,名驚覺也。
勝解謂能于境印可者,雜心論名解脫,今名勝解,于境解脫,印可必爾,名勝解也。
三歎心聚難知,諸心心所,以無形故,異相微細,前後一一相續分别尚難,況一刹那十法俱時而有也?有色百味諸藥,其色根取,其百味差别,尚難了知,況無色法,唯覺慧取耶?四結。
如是已說十大地法,次一行頌,辨十善地法。
文中,初釋地名義,信等十法,名大善法,心王與大善法為地,從果為名,名大善地。
此釋名中,若信等法,為大善地所有,從能有為名,名大善地法,謂十法恒于諸善心有,故名大善,亦簡心王。
二問:彼十法是何?三舉頌答,猶論師具五義,建立善大地,一遍三界,二通六識,三通漏無漏,四并頭,五唯是善。
今頌但一義釋,謂唯遍善心,唯簡通大地地,大地雖遍善心,而不唯善,通三性故,遍善心簡餘二十六數不遍善心。
四釋頌本文中,初釋唯遍善心,如是信等諸法,唯遍善心。
二牒信釋,初釋令心澄淨,二釋于四谛三寶善惡本論業果中,現前忍許。
三牒不放逸釋,謂能修諸善法。
三問:離諸不善法外,複何名能修三?答:謂此于善法,專注修習性。
四餘部經釋,能守護心,不造諸過,名不放逸。
四、牒輕安釋:
此中不說。
今先辨色決定俱生。
自下二十七行,頌明三聚法。
于中,初一行,頌辨色聚俱生。
文中,初舉宗,次舉頌本,後釋。
頌本文中有十六:初、釋初兩句。
色聚中,極細之者,立微聚之名,為顯更無細極于此者。
此在欲界,無聲無根,生山河地等,八事俱生,随一不成。
雲何八事?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味、香、觸。
二、無聲有根下,釋下兩句。
無聲有根,諸極微聚,此俱生事,或九或十。
謂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事如前,身為第九。
有餘眼等四根聚,十事俱生,九事如前,加眼等一,以眼、耳、鼻、舌必不離身根故。
四極微聚,十事俱生,四根展轉相望處,論受各别,故不相加也。
上來文同雜心論,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八。
念法師等,依此以為正義。
然婆沙有兩師釋:初師雲: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
第二師雲: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
念法師依雜心論,判婆沙二師義,皆為不正。
兩師合取,方是正義。
初師雲: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一切欲界色,不離香、味,是正義;一切四大,必不離聲,不正義。
第二師雲:一切四大,不必有聲,是正義;不必有聲,及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是不正義。
若依正義,應雲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方順雜心,是正義者,此大謬也。
迦旃延雲: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
又雜心雲:無想衆生十八性。
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正義也。
故今論雲:于前諸聚,若有聲生,如次數增九十十一,以有聲處,不離根生。
謂論有執受,大種因起。
然雜心論及此論頌,不說聲者,以聲因大種相擊方生故。
此論别加雜心,略而不說。
故正理論第十卷雲:無聲無根,八事俱生。
此若有聲,即第九事,而不說者,顯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色等恒時有故。
問:内身中聲,何大種相擊故生非?答:如内身之中,常為外風擊發故生。
故正理論雲:表色在欲界初靜慮中,非上地可言有表。
問:語表已無,何有聲處?答:外大種為因發聲,不遮外色,故無有失。
又成實論破薩婆多雲:有論者言,四大種相擊觸同故有聲,是義不然。
故知衆生身中,常為外四大相相觸礙,故常有聲。
故欲色界定成就聲,無想衆生十入性也。
問:若言身中常觸故有聲者,何故正理論雲:顯因大種相擊故生,非如色等恒時有故?答:外大常觸礙内大,故言大種相擊故生。
色等四塵,不由常相擊,任運恒有,故别說也。
婆沙第九十雲:身色聲觸界,欲色界成就,無色界不成就者。
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雲何恒時成就?有作是說:大種合離,必生聲界。
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
評曰:彼不應作是說: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若說餘造,餘四大種複必生聲。
如是展轉,有無窮過。
應作是說: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内,有相擊者便發聲,不相擊者即無聲起。
雖一身中必有聲界,非諸身分皆遍發聲。
婆沙一百二十七雲:問:一四大種,為但造一造色極微?為能造多?答:應作是說:一四大種,但能造一造色極微。
有說:造多。
評曰:如前說者,好也。
三、經部問:若四大種不相離生,于諸聚中,随一可得,非餘四于彼聚中。
下論主述薩婆多答:于彼四大聚中,勢用增者,明了得一,餘三大體非無。
如觸針鋒,與籌合觸,針鋒與籌,合為一束,但觸身時,針勢用強,但覺針鋒,不覺籌也。
又如鹽味,與麨合味,人若嘗時,鹽勢用強,但覺鹽味,麨體非無。
正理論第五卷雲:今應思擇:若諸大種色聚中增,為體為用?何緣複勸如是思擇?為欲蠲除不實過故。
經主自論:有處說言:此是彼宗所有過失。
彼宗謂彼毗婆沙師,言諸聚中一切大種,體雖等有,而或有聚,作用偏增,如心、心所,又如所覺團中鹽味。
未審此中經主意趣,定謂誰是毗婆沙師?若謂善釋阿毗達磨諸大論師,彼無此說。
彼說大種由體故增,石水焰風諸色聚内,堅濕暖動體相偏增,一一聚中各了一故。
若諸聚内大種體均,不應此中各唯了一。
又随世想立地等名,應全無因空有言說,以諸色聚形顯皆同。
若執堅等體均無異,因何得生地等别想?若謂因用,理必不然,用與自體無差别故。
用若是實,即體增成,實即體故。
用若非實,亦體增成,不異體故。
無非實用,異體有增。
由此即釋彼心心所團中鹽喻,謂鹽受等用即體故,即體用增,總說如是。
然有差别,謂諸大種有對礙故,可積聚故,方處差别分明可了。
受等無對不可積集,但由用别了增微異。
是故大種體可積集,就體說增。
心心所法就用差别,說增微異。
豈不色法亦見用增?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類同而用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說增?此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味勝還由體增。
于諸聚中有味等物,體增強故,謂是用增。
良藥毒等緣起理門有差别故,體類如是。
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别用生,故執用增,是為邪計。
五經部重問:雲何于彼一一聚中,知亦有餘三大種?六薩婆多答:由一一大聚中,有水攝、火熟、風長、地持、業四大業,故知具有四大。
有餘師說:過緣堅等便有流等相故,故知堅等中先有水等大。
又如水聚中,由極冷故有暖相起,雖不相離而有冷用增者,如雲中水由冷相擊則出電,電即火大也。
又如人作石灰燒石,後石已冷,用水沒之即便火出。
又如受及聲用有勝劣故,但覺勝受不覺劣受,聞聲之時但聞勝聲不聞劣者。
有餘師說:于此一大聚中,餘有三大種子功能,未有體相。
故契經說:于本聚中有種種界。
界謂種子。
七經部問:如何風中知有顯色而不可見?八此我但可信教故知,不可以理比知。
或風所合香現可取故,香與顯色不相離故,亦可比知有顯色也。
九類釋色界,前卷說色界香味并無,故彼無聲有六七八,有聲有七八九俱生,此可準知,故頌不别說。
十外人問:此頌中言事,為依法體說?為依十二處說?十一論主反責外人:若爾,何過?十二外人出過,二俱有過。
若依體說,八九十等便為大少,由諸微聚必有長短等形色,有多極微共聚集故。
重觸輕觸定随有一,滑觸澀觸随一亦然。
或處有冷有饑有渴,故于八中有長有重有滑有冷有饑,成十三種,九成十四,十成十五,是則所言八九十者有太少過。
若依十二處說,八九十等便為太多,由四大種觸處攝故。
八應說四,九應說五,十應說六,是則所言八九十等有太多失。
十三論主釋:二俱無過。
應知此頌中所言事者,一分依體說,謂所依四大種;一分依十二處說,謂能依造色五根、四塵。
十四外人問:若爾,大種事應成多。
如八事中,四所造色各别依一,四大種故,所造有四。
能造四大種,四四十六便成二十,何故說八、九事應說二十四,十事應說二十八也?十五論主釋:應知此中依體類說,諸四具五、具六、具四大種,類無别故,不别說也。
正理論雲:若謂事言依體、依處太少、太多成過失者,所依、能依、依體、依所差别說故,無有過失。
謂所依事、依體而說,若能依事、依處而說,或唯依體,亦無有失。
由此中說定俱生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故。
或唯依處,然為遮遣多诽謗故,别說大種。
多诽謗者,或謂謗言大種造色無别有性,或複謗言無别觸處所造色體,或複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或複謗言數不決定别說大種,此謗皆除。
若言大種各各别生造色果故應成多者,其理不然,約類說故。
解雲:此有三說:初約依體、依處說,與俱舍同;第二唯依四大體說,由此說造四根。
四大體中說決定與造四根大種決定俱生者,故說有十種或十一種,如長、短、形色等體。
非一切四大種中決定有色,光明等中唯有顯色、光明,即無長、短等形色。
今言造根大種聚中十色等決定俱生,第三說此中或唯依處,能為遮遣多诽謗故,處外别說大種。
十六論主責外人:何用分别如是語為?語随欲生,顯數多少,随欲不定,應思擇義,何須多語? 自下十二行,頌辨心聚。
于中,初五行,頌辨五大地;次有四行,頌辨五品心起數多少;次有兩行,頌辨心所差别;後有一行,頌辨心所衆名。
就初五行頌中,初有四句,辨心心所俱行相得。
并文中,初結前生後,次舉頌本,後釋頌本。
文中,初釋初句,心與心所,決定俱生。
如自在名我,我必有所,于所自在,心自在故。
如非心王自在,故必于所,故心數名心所也。
次釋第二句,諸行即是一切有為三聚諸行。
前句必俱,言流至于此。
第二句中,謂色心等二聚諸行生時,必與有為四相俱起,故言諸行相也。
言或得者,謂諸行内,唯有情法與得俱生,餘無情法不然不定,故言或因。
明心與所俱,故通舉行與相并,然意欲明心亦與相或得俱也。
次有兩句,舉五大地數。
就釋頌中,初舉心所,且在五品,此即舉數,釋初句也。
二何等為五下,問答。
列五品名,釋第二句也。
三地謂行處下,總釋數名義。
地謂所依行處,如世間地,是人所依行處。
若此心王是彼心所所依行處,即說此心王為彼心行法地。
正理論第十卷雲:若此是彼容心所行,即說此法為彼法地。
次有一頌,辨通大地法。
文中有四:初釋大地名義。
想等十數,名為大法。
心王與十大法為地,從果為名,故說心王名為大地。
地辨大地名義中,若十法為心王所有,從能有為名。
想等十法,名大地法。
謂大法恒于一切心有,故名為大,非餘心所。
正理論雲: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為大地。
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
謂法遍與一切品類,一切心俱生。
由此故,心非大地法,外心俱生故。
二、問:彼大地法是何?三、舉頌答。
四、釋頌本。
文中有三:初釋第四句。
婆沙傳說:如是十法,諸心刹那,和合遍有。
自古諸師,建立大地,種種不同。
如猶論師,五義建立,通大地:一、通三界,二、通六識,三、通三性,四、通漏無漏,五、通并頭起。
餘三十六,不具五義,故不立也。
長耳三藏,具八通,無八居,立通大地。
烋法師,具九義,立通大地。
今依俱舍,但一義立,謂通于一切心。
餘三十六,不遍一切心,故不立也。
二、此中已下,釋上三句十法名義。
文中七法可解。
言慧,謂于法能有簡擇者。
依此論宗,推求名見,決斷名智,簡擇名慧也。
作意,謂能令心驚覺者。
雜心名憶,此雲作意。
正理論第十一卷雲:謂于所緣,能作動意,名作意相。
問:若于所緣,唯作動意,諸餘心所,應不能緣。
若此難非理,諸心所法,依心轉故,但動于意,餘動亦成,故無心所,不能緣過。
心王若無作意,應如人眠,無所覺知,由作意故,能令心王不眠,名驚覺也。
勝解謂能于境印可者,雜心論名解脫,今名勝解,于境解脫,印可必爾,名勝解也。
三歎心聚難知,諸心心所,以無形故,異相微細,前後一一相續分别尚難,況一刹那十法俱時而有也?有色百味諸藥,其色根取,其百味差别,尚難了知,況無色法,唯覺慧取耶?四結。
如是已說十大地法,次一行頌,辨十善地法。
文中,初釋地名義,信等十法,名大善法,心王與大善法為地,從果為名,名大善地。
此釋名中,若信等法,為大善地所有,從能有為名,名大善地法,謂十法恒于諸善心有,故名大善,亦簡心王。
二問:彼十法是何?三舉頌答,猶論師具五義,建立善大地,一遍三界,二通六識,三通漏無漏,四并頭,五唯是善。
今頌但一義釋,謂唯遍善心,唯簡通大地地,大地雖遍善心,而不唯善,通三性故,遍善心簡餘二十六數不遍善心。
四釋頌本文中,初釋唯遍善心,如是信等諸法,唯遍善心。
二牒信釋,初釋令心澄淨,二釋于四谛三寶善惡本論業果中,現前忍許。
三牒不放逸釋,謂能修諸善法。
三問:離諸不善法外,複何名能修三?答:謂此于善法,專注修習性。
四餘部經釋,能守護心,不造諸過,名不放逸。
四、牒輕安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