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論本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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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薩婆多立宗:輕安者,謂心堪任性。
二、經部難:豈無經亦說身輕安耶?三、薩婆多釋:雖非無說,此如身受,依色根身故名身,而體是心,應知五識相應輕安亦爾。
四、經部責:若五識相應有輕安心法者,五識不與意識同時,如何可立此為猗覺支耶?五、薩婆多釋:應知此覺支,經中身輕安,是七種所造,觸中輕觸,令身輕舉,身堪任性,與無漏意識同時起也。
六、經部難:輕安輕觸,體是有漏色法,複如何說此為猗覺支?謂七、薩婆多釋:能順覺支,故無有失,以身輕觸色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
八、經部問:餘亦見有,是随順相從說耶?九、薩婆多答:有,如經說,喜及順喜相應法,名喜覺支,嗔及生嗔相應俱有自分遍因緣法,名嗔恚蓋等。
正理論第十一卷雲:有作是言:此中既說身輕安故,非唯心所說名輕安,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說故,然五識相應諸受,說名身受。
有作是說:設有輕安,體非心所,然此中說心所法故,不應說彼,以能随順覺支體故,亦名覺支,謂身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
亦見餘處嗔及嗔因,名嗔恚蓋,見思唯勤,亦名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
五、釋舍:一、薩婆多立宗:心平等性,無驚覺性,說名為舍。
二、經部問:如何可說于一心中,有作意驚覺性舍,無驚覺性相應起?三、薩婆多釋:豈不前說諸心心所,其相微細,難可了知?四、經部責:有法雖能了,由審推度,而複可知。
此中作意舍,最難可知。
如何相違背,俱起不乖反?五、薩婆多釋:此作意有驚覺,于餘舍則無。
二體既懸殊,俱起何乖反?六、經部難:若爾,不應同緣境,或應一切貪無貪等,别體相違,皆亦相應。
七、薩婆多釋:如是相違俱起種類所餘諸法,此中應引來為例釋。
如疑智相違,無明與慧明乖反,皆同時起。
或想取相,受不取相,即是有想無想相違,而同時起。
如彼所引理趣相違法,得同時起。
今于此有警覺無警覺中,應知亦爾。
然貪無貪,障治别故,不俱起也。
六、釋慚愧二種,指後當釋。
七、牒二根釋,謂無貪無嗔無癡善根,大地法故,不重說也。
八、牒不害釋,謂無損惱。
九、牒勤釋,謂令心勇悍。
十、結。
如是已說大善地法。
此十法中,自古諸師皆雲:翻八有體,謂翻信為不信等。
翻二無體,謂輕安無不輕安,翻舍無不舍者。
不然。
今依俱舍正理論釋,翻十皆有體,謂翻輕安為昏沉。
故舊俱舍雲:翻安為不安,不立煩惱大地,于誰有失?又翻舍為掉,故正理論第十一卷雲:心平等性,說名為舍。
掉舉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謂舍義。
次半行頌,釋煩惱大地,文中有四:初釋大煩惱地名義,類同前釋。
二問:彼法是何?三舉頌答:自古諸師,亦五義建立:一通三界,二通六識,三通二輪,四并頭起,五唯不善及無記。
今依俱舍,但一義釋,謂恒唯染,恒簡三十,數唯染,簡通十也。
四釋頌本文中,初釋癡。
釋癡者,所謂愚癡,即是無明無智,無所顯照。
放逸、懈怠、不信,如文可解。
次牒昏釋,昏謂昏沉。
二對法中說下,引本論證。
五識相應,名身昏沉性,意識相應,名心昏沉性,是名昏沉重無堪任,昏沉異名也。
三問:此是心所,如何名身?四答:如身受言,故亦無失。
次牒掉釋,掉謂掉舉,令心不靜。
唯有如是六種,名大煩惱地法。
上來第一、論主立宗。
二、法救問:豈不釋本對法中說有十種,又于彼本論不說昏沉等?三、論主釋答:天愛。
汝今但知本論至言,不閑意旨。
西方呼愚癡人為天愛養,名天愛也。
四、法救問:意旨者何?五、論主答:論失念等五法,已說在大地法中。
如無癡慧為體,故非大善法。
彼五數亦應爾,即通中染污念,名為失念等。
故本論說:若是大地法,亦大煩惱法。
應作四句,如文可解。
念等五法,大煩惱地中重說者,古師釋雲:受生愛分相,不生見分;思是業性,從煩惱發,不順生煩惱;觸有和會釋塵之功,無有生惑之用;欲生愛分,不生見分。
此之五法,生惑不能,故唯通大地。
念等五法,通生見、愛二分煩惱,生惑中引,故重說也。
又釋:念、定、慧、作意、勝解,皆是功能法名,恐非染引心俱,故重說也。
又餘師執邪等持性,非即心亂竟。
彼師作四句,與此四句不同。
第一句,謂受、想、思、觸、欲等持。
第二句,謂不信、懈怠、無明、掉舉、放逸、心亂。
第三句,謂失念、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
第四句,謂除前相。
又雲:大謂許昏沉,通與一切煩惱相應。
不說在于大煩惱地法,于誰有過?六法救。
又作是言:應說在此大煩惱地,而不說者,順等持故。
彼法救。
謂諸有昏沉行者,速發等持,非掉舉行。
七論主問:誰昏沉行,非掉舉行等?此未嘗不俱行故。
八法救。
答:雖爾,應知随增說行。
九論主結本宗,雖知說行随用偏增,而依同時有體建立地法,故此地法唯六識成。
此六唯遍染心俱起,非餘故。
亦釋頌本恒唯染也。
十總結前。
如是已說大煩惱地法。
次半頌辨大不善地。
文中,初、釋大不善法地名義,類同前釋。
二、問:彼法是何?三、舉頌。
答:古師亦以五義建立:一、通六識,二、通二相,三、并頭起,四、唯不善,五、唯欲界。
今依俱舍,但一義釋,謂唯遍不善心,唯簡遍十;遍不善心,簡三十四數也。
四、釋頌本,如文可解。
次一行頌,釋小煩惱地法。
文中有四:初釋小煩惱法地名義,二問彼法是何,三舉頌答,四釋頌本。
古師亦以五義建立:一不通三界,二不通六識,三不通三性,四不通二輪,五别頭起。
今依俱舍,以三義建立:一如是類法唯修所斷,二意識地起,三無明相應分别現行。
具此三義,名為小煩惱地法。
此法如後當廣分别。
二總結上文。
如是已說五品心所。
三複有此五品心所,餘不定心,所謂惡作、睡眠、尋、伺等取、貪、嗔、慢、疑。
以上八法,不定入五大地,故名不定心所。
上來五行頌辨大地等五,自下四行頌辨五品心起數多少。
于中,初三行頌辨欲界心品起數多少,第四行頌明上二界心起數多少。
既前文中,初問,次舉頌答,後釋。
頌本文中,初且明欲界舉數列名有五品心;次然欲界心下,别明三性。
五品心起數多少,即為三段。
就初明欲界善心中,文有其七:初釋初頌。
然欲界心定有尋、伺,故善心品必二十二心所俱生,謂通十、善十,及尋為伺。
非諸善心皆有惡作,若有惡作時,增數至二十三。
将釋此文,須知心聚相應、自力四句多少:一、相應非自力,有二十九,謂通九,除慧、善十;大惑五,除無明、不善;大地二,地外尋、伺及眠。
二、自力非相應,有十五,謂小惑十,地外愛、恚、慢、疑、悔。
三、亦相應亦自力有二,謂通中慧。
大惑中無明,如通中慧,若作五見,則自力起,餘則相應也。
大惑中無明,若與九使、十小惑及悔俱,則相應也。
不共無明則自力。
四、非相應非自力,謂心王也。
又須知心所三性染淨差别,有二十二。
唯染非淨,謂大惑六,不善二,小惑十,愛、恚、慢、疑有十。
唯淨非染,謂善大地十,有十四。
通三性染淨,謂通十地外尋、伺、悔、眠。
今文中善心品俱必二十二,謂十大地相應通淨,十大善地唯淨相應,地外尋、伺相應通淨,故必定俱。
惡作及眠不恒起,雖通淨品,别加增至二十三、四,餘二十二唯染非淨,故不俱也。
非諸善心皆有惡作,若有惡作,增體增數至二十三,惡作自力起,餘二十二相應從也。
上來第一立宗。
二問:惡作者何?三答:惡所依體,名為惡作。
應知此中,緣惡作法,從境為名,說名惡作。
謂緣惡作,心追悔性,從行解名,應名為悔。
從所緣名,說名惡作。
如緣空解脫門,說名為空。
緣不淨無貪,說為不淨。
皆随境立名也。
或随所依立名。
又見世間,約所依處,說能依事。
如言一切村邑國土,皆來集會。
村邑國土,人所依故,說人為村邑國土也。
惡作即是追悔所依,故約所依,說為惡作。
又于果上,假立因名。
惡作境是因,生追悔心。
果于追悔果體,假立惡作因名也。
如說此眼等六根六觸處,應知名宿作業,亦是于果立因名也。
四問:若緣己作惡事,心追悔生可爾。
若緣未作業,雲何名惡作?五答:于未作業,亦立作名。
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
是未作事,而言是我惡作也。
六問:何等惡作,說名為善?七答:謂于善不作,于惡作中,心追悔生,說名為善。
與此相違,名為不善。
此二善惡悔,各依善惡二處而起。
上來雖有七文,合為第一、明善心品俱。
自下第二、明不善心。
于中,初明不共心品。
文中,初泛舉。
若于不善不失心品,必有二十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以通染相應故;六大煩惱法,二不善地法,以是染相應故;并二不定,謂尋為伺,以是通染及相應相三。
問:何等名為不共心品四?答:謂此四品,唯有不共無明,以無明使通相應自力故。
自力起者,見道所斷,名不共無明,無有所餘貪煩惱等九随眠故。
不說與餘二十六俱者,以十善地唯淨非染故,十小煩惱愛、恚、慢、疑、悔自力起故,有時眠俱複别加故。
次明不善餘煩惱品。
于不善三見相應心品,亦有二十心所俱生,名則如前不共品說,非見增故。
有二十一,以即于十大地法中,慧用差别說為見故,慧是相應自力起故也。
言不善見相應心者,謂此心中三見也。
于四不善貪、恚、慢、疑自力心品,有二十一;心所俱生二十,如不共加貪等随一。
于前所說忿等十小惑,亦二十一;心所俱生二十,如不共加忿等随一。
不善惡作亦二十一,二十加不共惡作。
第二十一下,總結略說。
不善品中,不共無明及三見相應心,唯有二十;餘四大煩惱及十小惑,并悔随煩惱,此十五相應心品,有二十一心品俱生。
雜心但說愛、恚、慢、疑有二十一,文略也。
自下第三、明無記品。
于中,初明欲界無記有覆心。
若于無記有覆心品,唯有十八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通染、相應故,六大煩惱地法相應、染故。
并二不定者,謂尋為伺,通染及相應故。
欲界無記有覆心者,謂與身、邊二見相應。
此中不增見通,數如前釋。
次明于餘四無記無覆心品,許唯十二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并二不定、尋、伺,以通無記及相應故。
外方諸師欲令惡作亦通無記,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
正理論雲:有執惡作亦通無記,憂如喜根,非唯有記。
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
釋雲:外方諸師欲令憂通三性,故執惡作為無記憂俱。
然雜心論悔增三品,是外國師義。
有說憂唯善、不善,前後相違也。
四、明眠增五品。
應知睡眠與前所說一切五品心皆不相違,通一善、二不善、三無記性故。
随何品有,即說此增。
謂如前欲善二十二,增二十三善;悔二十三,增至二十四;不善不共品及三是二十,增至二十一;愛、恚、慢、疑十小惑及悔二十一,增至二十二;有覆無記十八,增至十九;無覆無記十二,增至十三。
外方諸師自悔十三,增至十四,不正義也。
若眠增五品,增體亦增數。
若悔增二品,如善二十二,增悔二十三,增體亦增數。
悔是自力起,二十二随從。
若于不善品,增體不增數。
如不共無明自力起,一向不增悔,悔亦自力起。
愛、恚、慢、疑十小惑自力起,悔亦自力起,故于十四惑不增悔也。
悔亦自力起,餘并随從,故亦大一增體不增數也。
次一行頌,明上二界心所多少。
文中,初結前生後,次舉頌本,後釋頌本。
于中,初釋上一句。
初定中,于前欲界所說五品,說心所法,除唯不善、惡作、睡眠,餘皆具有。
唯不善者,謂瞋煩惱,除謟、诳、憍,所餘忿等七小惑,及無慚、愧,此十唯不善并悔、眠。
餘皆具有者,如欲界說。
餘三十四,謂通十善。
十大惑地六:謟、诳、憍、尋、伺、愛、慢、疑。
次釋第三句。
中間定,除前所除十二,又更除尋十三,餘三十三皆具有。
次釋第四句。
第二定已上,乃至無色,除前所除十三。
又除伺等三等者,顯除謟、诳,餘三十皆具有。
次引經證。
上地無謟、诳。
經說:謟、诳極至梵天,衆相依故,上地無有。
正理論雲:以從欲界,乃至梵天,皆有王、臣、衆生等别故。
有雲:謟、诳上地無。
馬勝比丘思惟:四大何處永滅?為欲知故,遍問六天,并皆不解。
故往問梵王。
梵王不知無餘滅位,恥
二、經部難:豈無經亦說身輕安耶?三、薩婆多釋:雖非無說,此如身受,依色根身故名身,而體是心,應知五識相應輕安亦爾。
四、經部責:若五識相應有輕安心法者,五識不與意識同時,如何可立此為猗覺支耶?五、薩婆多釋:應知此覺支,經中身輕安,是七種所造,觸中輕觸,令身輕舉,身堪任性,與無漏意識同時起也。
六、經部難:輕安輕觸,體是有漏色法,複如何說此為猗覺支?謂七、薩婆多釋:能順覺支,故無有失,以身輕觸色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
八、經部問:餘亦見有,是随順相從說耶?九、薩婆多答:有,如經說,喜及順喜相應法,名喜覺支,嗔及生嗔相應俱有自分遍因緣法,名嗔恚蓋等。
正理論第十一卷雲:有作是言:此中既說身輕安故,非唯心所說名輕安,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說故,然五識相應諸受,說名身受。
有作是說:設有輕安,體非心所,然此中說心所法故,不應說彼,以能随順覺支體故,亦名覺支,謂身輕安,能引覺支心輕安故。
亦見餘處嗔及嗔因,名嗔恚蓋,見思唯勤,亦名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
五、釋舍:一、薩婆多立宗:心平等性,無驚覺性,說名為舍。
二、經部問:如何可說于一心中,有作意驚覺性舍,無驚覺性相應起?三、薩婆多釋:豈不前說諸心心所,其相微細,難可了知?四、經部責:有法雖能了,由審推度,而複可知。
此中作意舍,最難可知。
如何相違背,俱起不乖反?五、薩婆多釋:此作意有驚覺,于餘舍則無。
二體既懸殊,俱起何乖反?六、經部難:若爾,不應同緣境,或應一切貪無貪等,别體相違,皆亦相應。
七、薩婆多釋:如是相違俱起種類所餘諸法,此中應引來為例釋。
如疑智相違,無明與慧明乖反,皆同時起。
或想取相,受不取相,即是有想無想相違,而同時起。
如彼所引理趣相違法,得同時起。
今于此有警覺無警覺中,應知亦爾。
然貪無貪,障治别故,不俱起也。
六、釋慚愧二種,指後當釋。
七、牒二根釋,謂無貪無嗔無癡善根,大地法故,不重說也。
八、牒不害釋,謂無損惱。
九、牒勤釋,謂令心勇悍。
十、結。
如是已說大善地法。
此十法中,自古諸師皆雲:翻八有體,謂翻信為不信等。
翻二無體,謂輕安無不輕安,翻舍無不舍者。
不然。
今依俱舍正理論釋,翻十皆有體,謂翻輕安為昏沉。
故舊俱舍雲:翻安為不安,不立煩惱大地,于誰有失?又翻舍為掉,故正理論第十一卷雲:心平等性,說名為舍。
掉舉相違,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謂舍義。
次半行頌,釋煩惱大地,文中有四:初釋大煩惱地名義,類同前釋。
二問:彼法是何?三舉頌答:自古諸師,亦五義建立:一通三界,二通六識,三通二輪,四并頭起,五唯不善及無記。
今依俱舍,但一義釋,謂恒唯染,恒簡三十,數唯染,簡通十也。
四釋頌本文中,初釋癡。
釋癡者,所謂愚癡,即是無明無智,無所顯照。
放逸、懈怠、不信,如文可解。
次牒昏釋,昏謂昏沉。
二對法中說下,引本論證。
五識相應,名身昏沉性,意識相應,名心昏沉性,是名昏沉重無堪任,昏沉異名也。
三問:此是心所,如何名身?四答:如身受言,故亦無失。
次牒掉釋,掉謂掉舉,令心不靜。
唯有如是六種,名大煩惱地法。
上來第一、論主立宗。
二、法救問:豈不釋本對法中說有十種,又于彼本論不說昏沉等?三、論主釋答:天愛。
汝今但知本論至言,不閑意旨。
西方呼愚癡人為天愛養,名天愛也。
四、法救問:意旨者何?五、論主答:論失念等五法,已說在大地法中。
如無癡慧為體,故非大善法。
彼五數亦應爾,即通中染污念,名為失念等。
故本論說:若是大地法,亦大煩惱法。
應作四句,如文可解。
念等五法,大煩惱地中重說者,古師釋雲:受生愛分相,不生見分;思是業性,從煩惱發,不順生煩惱;觸有和會釋塵之功,無有生惑之用;欲生愛分,不生見分。
此之五法,生惑不能,故唯通大地。
念等五法,通生見、愛二分煩惱,生惑中引,故重說也。
又釋:念、定、慧、作意、勝解,皆是功能法名,恐非染引心俱,故重說也。
又餘師執邪等持性,非即心亂竟。
彼師作四句,與此四句不同。
第一句,謂受、想、思、觸、欲等持。
第二句,謂不信、懈怠、無明、掉舉、放逸、心亂。
第三句,謂失念、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
第四句,謂除前相。
又雲:大謂許昏沉,通與一切煩惱相應。
不說在于大煩惱地法,于誰有過?六法救。
又作是言:應說在此大煩惱地,而不說者,順等持故。
彼法救。
謂諸有昏沉行者,速發等持,非掉舉行。
七論主問:誰昏沉行,非掉舉行等?此未嘗不俱行故。
八法救。
答:雖爾,應知随增說行。
九論主結本宗,雖知說行随用偏增,而依同時有體建立地法,故此地法唯六識成。
此六唯遍染心俱起,非餘故。
亦釋頌本恒唯染也。
十總結前。
如是已說大煩惱地法。
次半頌辨大不善地。
文中,初、釋大不善法地名義,類同前釋。
二、問:彼法是何?三、舉頌。
答:古師亦以五義建立:一、通六識,二、通二相,三、并頭起,四、唯不善,五、唯欲界。
今依俱舍,但一義釋,謂唯遍不善心,唯簡遍十;遍不善心,簡三十四數也。
四、釋頌本,如文可解。
次一行頌,釋小煩惱地法。
文中有四:初釋小煩惱法地名義,二問彼法是何,三舉頌答,四釋頌本。
古師亦以五義建立:一不通三界,二不通六識,三不通三性,四不通二輪,五别頭起。
今依俱舍,以三義建立:一如是類法唯修所斷,二意識地起,三無明相應分别現行。
具此三義,名為小煩惱地法。
此法如後當廣分别。
二總結上文。
如是已說五品心所。
三複有此五品心所,餘不定心,所謂惡作、睡眠、尋、伺等取、貪、嗔、慢、疑。
以上八法,不定入五大地,故名不定心所。
上來五行頌辨大地等五,自下四行頌辨五品心起數多少。
于中,初三行頌辨欲界心品起數多少,第四行頌明上二界心起數多少。
既前文中,初問,次舉頌答,後釋。
頌本文中,初且明欲界舉數列名有五品心;次然欲界心下,别明三性。
五品心起數多少,即為三段。
就初明欲界善心中,文有其七:初釋初頌。
然欲界心定有尋、伺,故善心品必二十二心所俱生,謂通十、善十,及尋為伺。
非諸善心皆有惡作,若有惡作時,增數至二十三。
将釋此文,須知心聚相應、自力四句多少:一、相應非自力,有二十九,謂通九,除慧、善十;大惑五,除無明、不善;大地二,地外尋、伺及眠。
二、自力非相應,有十五,謂小惑十,地外愛、恚、慢、疑、悔。
三、亦相應亦自力有二,謂通中慧。
大惑中無明,如通中慧,若作五見,則自力起,餘則相應也。
大惑中無明,若與九使、十小惑及悔俱,則相應也。
不共無明則自力。
四、非相應非自力,謂心王也。
又須知心所三性染淨差别,有二十二。
唯染非淨,謂大惑六,不善二,小惑十,愛、恚、慢、疑有十。
唯淨非染,謂善大地十,有十四。
通三性染淨,謂通十地外尋、伺、悔、眠。
今文中善心品俱必二十二,謂十大地相應通淨,十大善地唯淨相應,地外尋、伺相應通淨,故必定俱。
惡作及眠不恒起,雖通淨品,别加增至二十三、四,餘二十二唯染非淨,故不俱也。
非諸善心皆有惡作,若有惡作,增體增數至二十三,惡作自力起,餘二十二相應從也。
上來第一立宗。
二問:惡作者何?三答:惡所依體,名為惡作。
應知此中,緣惡作法,從境為名,說名惡作。
謂緣惡作,心追悔性,從行解名,應名為悔。
從所緣名,說名惡作。
如緣空解脫門,說名為空。
緣不淨無貪,說為不淨。
皆随境立名也。
或随所依立名。
又見世間,約所依處,說能依事。
如言一切村邑國土,皆來集會。
村邑國土,人所依故,說人為村邑國土也。
惡作即是追悔所依,故約所依,說為惡作。
又于果上,假立因名。
惡作境是因,生追悔心。
果于追悔果體,假立惡作因名也。
如說此眼等六根六觸處,應知名宿作業,亦是于果立因名也。
四問:若緣己作惡事,心追悔生可爾。
若緣未作業,雲何名惡作?五答:于未作業,亦立作名。
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
是未作事,而言是我惡作也。
六問:何等惡作,說名為善?七答:謂于善不作,于惡作中,心追悔生,說名為善。
與此相違,名為不善。
此二善惡悔,各依善惡二處而起。
上來雖有七文,合為第一、明善心品俱。
自下第二、明不善心。
于中,初明不共心品。
文中,初泛舉。
若于不善不失心品,必有二十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以通染相應故;六大煩惱法,二不善地法,以是染相應故;并二不定,謂尋為伺,以是通染及相應相三。
問:何等名為不共心品四?答:謂此四品,唯有不共無明,以無明使通相應自力故。
自力起者,見道所斷,名不共無明,無有所餘貪煩惱等九随眠故。
不說與餘二十六俱者,以十善地唯淨非染故,十小煩惱愛、恚、慢、疑、悔自力起故,有時眠俱複别加故。
次明不善餘煩惱品。
于不善三見相應心品,亦有二十心所俱生,名則如前不共品說,非見增故。
有二十一,以即于十大地法中,慧用差别說為見故,慧是相應自力起故也。
言不善見相應心者,謂此心中三見也。
于四不善貪、恚、慢、疑自力心品,有二十一;心所俱生二十,如不共加貪等随一。
于前所說忿等十小惑,亦二十一;心所俱生二十,如不共加忿等随一。
不善惡作亦二十一,二十加不共惡作。
第二十一下,總結略說。
不善品中,不共無明及三見相應心,唯有二十;餘四大煩惱及十小惑,并悔随煩惱,此十五相應心品,有二十一心品俱生。
雜心但說愛、恚、慢、疑有二十一,文略也。
自下第三、明無記品。
于中,初明欲界無記有覆心。
若于無記有覆心品,唯有十八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通染、相應故,六大煩惱地法相應、染故。
并二不定者,謂尋為伺,通染及相應故。
欲界無記有覆心者,謂與身、邊二見相應。
此中不增見通,數如前釋。
次明于餘四無記無覆心品,許唯十二心所俱生,謂十大地法并二不定、尋、伺,以通無記及相應故。
外方諸師欲令惡作亦通無記,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
正理論雲:有執惡作亦通無記,憂如喜根,非唯有記。
此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
釋雲:外方諸師欲令憂通三性,故執惡作為無記憂俱。
然雜心論悔增三品,是外國師義。
有說憂唯善、不善,前後相違也。
四、明眠增五品。
應知睡眠與前所說一切五品心皆不相違,通一善、二不善、三無記性故。
随何品有,即說此增。
謂如前欲善二十二,增二十三善;悔二十三,增至二十四;不善不共品及三是二十,增至二十一;愛、恚、慢、疑十小惑及悔二十一,增至二十二;有覆無記十八,增至十九;無覆無記十二,增至十三。
外方諸師自悔十三,增至十四,不正義也。
若眠增五品,增體亦增數。
若悔增二品,如善二十二,增悔二十三,增體亦增數。
悔是自力起,二十二随從。
若于不善品,增體不增數。
如不共無明自力起,一向不增悔,悔亦自力起。
愛、恚、慢、疑十小惑自力起,悔亦自力起,故于十四惑不增悔也。
悔亦自力起,餘并随從,故亦大一增體不增數也。
次一行頌,明上二界心所多少。
文中,初結前生後,次舉頌本,後釋頌本。
于中,初釋上一句。
初定中,于前欲界所說五品,說心所法,除唯不善、惡作、睡眠,餘皆具有。
唯不善者,謂瞋煩惱,除謟、诳、憍,所餘忿等七小惑,及無慚、愧,此十唯不善并悔、眠。
餘皆具有者,如欲界說。
餘三十四,謂通十善。
十大惑地六:謟、诳、憍、尋、伺、愛、慢、疑。
次釋第三句。
中間定,除前所除十二,又更除尋十三,餘三十三皆具有。
次釋第四句。
第二定已上,乃至無色,除前所除十三。
又除伺等三等者,顯除謟、诳,餘三十皆具有。
次引經證。
上地無謟、诳。
經說:謟、诳極至梵天,衆相依故,上地無有。
正理論雲:以從欲界,乃至梵天,皆有王、臣、衆生等别故。
有雲:謟、诳上地無。
馬勝比丘思惟:四大何處永滅?為欲知故,遍問六天,并皆不解。
故往問梵王。
梵王不知無餘滅位,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