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疏論本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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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慈恩寺沙門神泰述
○分别界品第一之二
就界品正宗中,上來有二十五行頌,總明漏、無漏法蘊、處、界等。
自下有十九行頌,諸門分别十八界。
于中,初行頌有三門:一、有見無見門,二、有對無對門,三、三性門。
文中,初牒前十八界問三門。
次舉頌答。
于中,初句答有見無見門,第二句答有對無對門,第三句答三性門。
後釋頌本。
文中有十一:初釋初句。
十八界中,色界有見,以可示現此彼差别故。
由此義,準說餘十七界無見。
正理論第四卷雲:雲何說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起故,如有伴侶。
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别故,如有所緣。
有說:此色于境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
不可說聲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
由說此相,餘界無見,義準已成。
今此文中,但以第二義釋。
以可示現此彼差别,能有眼根見用故,說色名有見;如心有所緣境,說心名有緣也。
舊雲可見、不可見者,謬也。
二、釋第二句。
文中,初結前二,唯色蘊攝十界有對,是礙義,正釋頌本。
三、此複三種下,因此廣釋有對義,此即舉數。
四、列三有對名:一、障礙,二、境界,三、所緣礙故。
五、辨三有對相。
障礙有對,謂十色界為體,如以手礙手,以石礙石故;或手、石二,更相礙也。
境界有對,謂五根、七心界,全法界一分,即是十二界一少分。
諸有前境法,于色等境中,為境所礙也。
下引論證。
如大迦旃延子所造施設足論,有兩四句,如文可解。
畢舍遮,舊經中名毗舍阇鬼,鬼中勝者也。
室獸磨羅,形如象也。
舊經律或雲失收磨羅,或雲矢守磨羅,梵音轉耳,譯雲殺子魚也。
善見律雲:鳄魚也。
長二丈餘,有四足,似鼍,齒至利。
有禽鹿入水,齧腰即斷。
廣州土地有所緣有對,謂心心所于自所緣境,為所緣境礙也。
六、辨二礙差别。
文中,初問:境界有對,所緣有對,複有何别?次答:眼等五根,若于彼境法,此五根有取境功能力,說彼境法為此五根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所緣境有體,起彼所緣于心心所等,名為所緣。
此問意:根對塵明礙,然說根為境界礙,說心心法為所緣礙,此之二礙,複有何别?下答意:五根五塵,各自有體,各相續生,非由塵故,五根體生。
俱五根取境功能,由境故生,越境則不生,故五根約功能為境界礙也。
心及心法,亦有别體,異于所緣。
但以心心所法體不能自生,必由所緣生;越所緣境,心心法體不能得生,故約心心法體,名所緣礙。
就心心法中,分境界所緣礙差别者,約礙功能,名境界礙;約礙法體,名所緣礙。
七、釋有礙名義。
文中,初問:雲何眼等五根,于自境心心所法,于所緣功能法體轉起之時,說名有礙?下答:越彼境界所緣,于餘境界所緣,此五根及心心法不轉起故。
如人目睹南壁,但見南壁之北,不見南壁之南,說眼根為南壁之北之色礙也。
或複礙者,是和會義。
謂眼等法,五根于自境界,五識于自緣,和會轉故,為自境所緣礙。
不得越自境所緣而起,故名境界所緣礙。
前引施設足論兩種四句,可取此中意釋也。
正理雲:唯色蘊攝十界有對。
對是礙義,此有彼礙,故名有對。
此複三種,境界、所緣、障礙别故。
境界有對,謂眼等根、心及心所諸有境法,與色等境和會被礙,得有對名。
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于水有礙,非陸及至應說。
彼論意言:有眼、水中與境和會而被拘礙,非于陸境。
所緣有對,謂心、心所于自所緣和會被礙,得有對名。
境界、所緣複有何别?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以此法境界。
如人于彼有勝功能,說彼為我之境界。
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于心等,名為所緣。
八、應知此中下,揀别異通。
上來雖通明三種有對,應知此頌中唯就障礙有對而說。
故第二句但言十有色有對,更相障礙,有他礙故,名為有對。
故正理論雲:對是礙義,此有彼礙,故名為有對。
由此頌中十有色有對義,準說餘八界無對。
九、若法境界有對下,四句分别,辨三對通局。
于中以境界對障礙,應作四句。
謂七心界全,法界一分心相應法,以能取境故,是境界有對;非極微性故,非障礙有對。
是第一句,餘句可解。
次以境界有對對所緣有對,但作兩句。
依毗婆沙,若以寬問狹,順後句答;以狹問寬,順前句答。
若互有寬狹,四句分别。
諸若狹相似,答曰:如是。
今文中,境界有對,寬通五根;所緣有對,唯心、心所。
以寬問狹故,應順後句答。
謂若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也。
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是眼等五根也。
障礙有對唯色,所緣有對唯心、心所,性各别故,不須分别。
十、此中大德下,引大德說,證有對、無對義。
鸠摩羅多,此雲童子,是經部師。
彼大德說:如人目睹南壁北時,是南壁南處心欲生,他南壁北礙令不起,應知是有對、無對。
此相違雖是經部說,不違薩婆多義,故雲此是所許也。
十一、釋頌下,兩句文中,初結前;次于此所緣下,正釋頌本。
于此所說十有對中,除色及聲,餘八無記。
謂五色根、香、味、觸境,不可記為善、不善性,故名無記。
正理論雲:應贊毀法,可記說在黑、白品中,名為有記。
若于二品皆所不容,體不分明,名無記法。
有餘師說: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
論主破雲:若爾,無漏應唯無記,其餘十界通善等三。
謂七心界,與無貪等五自性善相應為善,與貪等五自性不善相應名為不善,餘名無記。
法界中,若是無貪等五自性善,猗等相應善,二定四相得無表等起善,擇滅、勝義善,皆名善;若此貪等五自性不善,不信等相應不善四相得無表等起不善,皆名為不善,餘名無記。
色界、聲界,若是善、不善心力等,起自語表業,是善、不善,餘名無記。
自下一頌,第四,系不系門。
文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後釋頌本。
系謂系屬,即被縛義。
欲界所系,具足十八,色界所系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
一、薩婆多立宗,除香味等者,段食性故。
二、論主難,若香味段食性故無爾者,觸界段食性,于彼應無。
三、薩婆多答,彼色所有觸,非段食性。
四、論主難,若爾,香味類亦應然,色界應有非段食香味。
五、薩婆多救,香味離食,無别受用,故色界無;觸離段食,有造五色根,及衣服等用,故色界有。
複有餘毗婆沙師說:住此欲界,依彼靜慮,現起等至,起眼耳通,見聞上界色聲,入靜慮時,有輕安觸起,是故此色聲觸。
三、生彼靜慮,猶相随逐,生彼猶有;香味不爾,故生彼無。
六、論主難,鼻舌彼應非有,如香味境,彼無用故。
七、薩婆多答,不爾,二根于彼有用,舌根起言說用,鼻根莊嚴身用。
八、論主逐,若為嚴身,及起言說,但須二根依處,色觸二塵。
九、薩婆多類釋,如色界無男根,亦無依處;色界二根無者,依處亦無。
十、論主逐,于彼可無男根依處,彼色界無用故;鼻舌依處,彼有起言說,及嚴身用,離根應有。
十一、薩婆多救,有雖無用,而有根生,如定報業,處胎定死,根雖無用,而複得生;色界鼻舌,生彼無用,何妨得生?十二、論主責有:胎中定死,雖無有用,定報業根,而非無因。
色界鼻舌,彼從何因,有根得起?十三、薩婆多答:于鼻舌有愛因,發殊勝業,此業即是鼻舌根因。
十四、論主難:若爾,香味境愛,于根定然。
彼離香味境貪,無愛發業,應無鼻舌二根。
若言彼雖無有根境界愛業,而彼得有鼻舌二根,亦應彼離男根境愛,或應許彼男根亦生。
十五、薩婆多救:男根醜陋,于彼不生。
論主牒救雲:若謂不生,由醜陋者。
十六、論主難:若如世尊馬陰,藏相隐密,百福莊嚴,上有華文,甚可愛樂,何容醜陋?又責:謂根生非由妄有用,若有因力,無用亦生。
如胎定死者,無用根生。
男根于彼,雖為醜陋,設許有因,于彼應起。
男根在彼,無根愛業非有;鼻舌在彼,無根愛業應無。
十七、薩婆多反難:若無鼻舌爾者,更違經說。
經說:彼無支缺,不減諸根。
十八、論主釋經重難:随彼眼等五根,應可有者,說為不減,何所相違?若不随有不減,要具諸色根者,男根應有。
十九、如是說者下,論主許立鼻舌二根所由,釋無男根所以。
二十、故于色界下,結會本宗十四義成。
次釋頌第四句。
無色系後三,如文可解。
自下有一行,頌第五漏無漏門,如文可解。
自下有一行半,頌有尋有伺門。
于中,初兩句正分别,後一行頌因論生論。
就初文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後釋頌本。
于中,初釋初句,可解;次後三下,釋第二句。
後三,謂是意、法、意識、六根、六境,六識中各居後故。
此後三界,皆通三品:一、意界,二、意識界,三、及相應法界。
除尋與伺,此二界全一少分。
若在欲界,初定有尋有伺,中間定無尋唯伺,第二定以上乃至有頂無尋無伺。
三界中,法界所攝非相應色、無為、不相應法,初定、中間伺亦如是,同第三句無尋無伺攝。
自下問:如欲界初定,尋一切時,無尋唯伺,同時俱起,無第二尋,故言無尋,但與伺相應,故名有伺,此可是第二句攝。
伺在欲界初定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次答:此應名雲無伺,唯尋第四句攝,同時俱起,無第二伺,故名無伺,但與尋相應,故名曰有尋,由此攝法盡,故言有尋。
有伺地有四品法,如文可解。
次釋第二句,餘十色界尋伺俱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
自下一頌,因論生論。
文中,初牒前問。
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如何經說五識無分别耶?次舉頌答,後釋頌本。
婆沙傳說分别有三:由五識身雖有自性,無餘二分别。
說無分别,如一足馬,名為無足。
自性分别,體唯是尋。
後文自釋。
餘二分别,如其次第。
意地散慧,意地諸念為體。
散謂非定。
意識相應散慧,能計度諸法,名為計度分别。
在定之慧無分别故,不能分别計度諸法也。
若定若散諸念,意識相應,皆能随念過去等境,名為随念分别。
正理論第四卷雲:散簡定。
意識相應散慧,名為計度分别。
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中慧能于所緣如此如是計度而轉。
故于此中,簡定取散。
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為随念分别。
明記所緣,用均等故。
五識雖與慧念相應,擇記用微,故唯取意。
夫分别者,推求行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别。
簡擇明記片似順尋,故分别名亦通慧念。
由此三行差别攝持,皆令于境明了轉異。
于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别名不通于想。
于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别名不通勝解。
釋雲:想于未了男女等境便能簡擇。
行解生雲:此是男,此是女等。
若于已了境等不須簡擇,故于已了境亦遮彼想,揀擇行生不得起故,故分别名不通于想也。
若于已了境勝解能印持,于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别名不通勝解。
三種分别皆通分别已了未了,故不同此二。
然此二數于未了已了有簡擇印持少分分别,故須對簡。
其餘諸數少分分别亦無,故不須簡。
自下一頌有兩門:一、有所緣、無所緣,二、有執受、無執受門。
如前七門也。
文中,初牒前問後,次舉頌答,後釋頌本。
文中,初釋上兩句。
有所緣是境,七心、法界,并能取境,故名有所緣。
前有是門,境有眼見,說境名有見。
此中心有境,所緣說心,名有所緣。
如文可解。
十八界中下,釋下
自下有十九行頌,諸門分别十八界。
于中,初行頌有三門:一、有見無見門,二、有對無對門,三、三性門。
文中,初牒前十八界問三門。
次舉頌答。
于中,初句答有見無見門,第二句答有對無對門,第三句答三性門。
後釋頌本。
文中有十一:初釋初句。
十八界中,色界有見,以可示現此彼差别故。
由此義,準說餘十七界無見。
正理論第四卷雲:雲何說此名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俱,故名有見;由色與眼俱時起故,如有伴侶。
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别故,如有所緣。
有說:此色于境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
不可說聲有谷、響等,應成有見,不俱生故。
由說此相,餘界無見,義準已成。
今此文中,但以第二義釋。
以可示現此彼差别,能有眼根見用故,說色名有見;如心有所緣境,說心名有緣也。
舊雲可見、不可見者,謬也。
二、釋第二句。
文中,初結前二,唯色蘊攝十界有對,是礙義,正釋頌本。
三、此複三種下,因此廣釋有對義,此即舉數。
四、列三有對名:一、障礙,二、境界,三、所緣礙故。
五、辨三有對相。
障礙有對,謂十色界為體,如以手礙手,以石礙石故;或手、石二,更相礙也。
境界有對,謂五根、七心界,全法界一分,即是十二界一少分。
諸有前境法,于色等境中,為境所礙也。
下引論證。
如大迦旃延子所造施設足論,有兩四句,如文可解。
畢舍遮,舊經中名毗舍阇鬼,鬼中勝者也。
室獸磨羅,形如象也。
舊經律或雲失收磨羅,或雲矢守磨羅,梵音轉耳,譯雲殺子魚也。
善見律雲:鳄魚也。
長二丈餘,有四足,似鼍,齒至利。
有禽鹿入水,齧腰即斷。
廣州土地有所緣有對,謂心心所于自所緣境,為所緣境礙也。
六、辨二礙差别。
文中,初問:境界有對,所緣有對,複有何别?次答:眼等五根,若于彼境法,此五根有取境功能力,說彼境法為此五根法境界;心心所法,執彼所緣境有體,起彼所緣于心心所等,名為所緣。
此問意:根對塵明礙,然說根為境界礙,說心心法為所緣礙,此之二礙,複有何别?下答意:五根五塵,各自有體,各相續生,非由塵故,五根體生。
俱五根取境功能,由境故生,越境則不生,故五根約功能為境界礙也。
心及心法,亦有别體,異于所緣。
但以心心所法體不能自生,必由所緣生;越所緣境,心心法體不能得生,故約心心法體,名所緣礙。
就心心法中,分境界所緣礙差别者,約礙功能,名境界礙;約礙法體,名所緣礙。
七、釋有礙名義。
文中,初問:雲何眼等五根,于自境心心所法,于所緣功能法體轉起之時,說名有礙?下答:越彼境界所緣,于餘境界所緣,此五根及心心法不轉起故。
如人目睹南壁,但見南壁之北,不見南壁之南,說眼根為南壁之北之色礙也。
或複礙者,是和會義。
謂眼等法,五根于自境界,五識于自緣,和會轉故,為自境所緣礙。
不得越自境所緣而起,故名境界所緣礙。
前引施設足論兩種四句,可取此中意釋也。
正理雲:唯色蘊攝十界有對。
對是礙義,此有彼礙,故名有對。
此複三種,境界、所緣、障礙别故。
境界有對,謂眼等根、心及心所諸有境法,與色等境和會被礙,得有對名。
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于水有礙,非陸及至應說。
彼論意言:有眼、水中與境和會而被拘礙,非于陸境。
所緣有對,謂心、心所于自所緣和會被礙,得有對名。
境界、所緣複有何别?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以此法境界。
如人于彼有勝功能,說彼為我之境界。
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于心等,名為所緣。
八、應知此中下,揀别異通。
上來雖通明三種有對,應知此頌中唯就障礙有對而說。
故第二句但言十有色有對,更相障礙,有他礙故,名為有對。
故正理論雲:對是礙義,此有彼礙,故名為有對。
由此頌中十有色有對義,準說餘八界無對。
九、若法境界有對下,四句分别,辨三對通局。
于中以境界對障礙,應作四句。
謂七心界全,法界一分心相應法,以能取境故,是境界有對;非極微性故,非障礙有對。
是第一句,餘句可解。
次以境界有對對所緣有對,但作兩句。
依毗婆沙,若以寬問狹,順後句答;以狹問寬,順前句答。
若互有寬狹,四句分别。
諸若狹相似,答曰:如是。
今文中,境界有對,寬通五根;所緣有對,唯心、心所。
以寬問狹故,應順後句答。
謂若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也。
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是眼等五根也。
障礙有對唯色,所緣有對唯心、心所,性各别故,不須分别。
十、此中大德下,引大德說,證有對、無對義。
鸠摩羅多,此雲童子,是經部師。
彼大德說:如人目睹南壁北時,是南壁南處心欲生,他南壁北礙令不起,應知是有對、無對。
此相違雖是經部說,不違薩婆多義,故雲此是所許也。
十一、釋頌下,兩句文中,初結前;次于此所緣下,正釋頌本。
于此所說十有對中,除色及聲,餘八無記。
謂五色根、香、味、觸境,不可記為善、不善性,故名無記。
正理論雲:應贊毀法,可記說在黑、白品中,名為有記。
若于二品皆所不容,體不分明,名無記法。
有餘師說:不能記異熟果,故名無記。
論主破雲:若爾,無漏應唯無記,其餘十界通善等三。
謂七心界,與無貪等五自性善相應為善,與貪等五自性不善相應名為不善,餘名無記。
法界中,若是無貪等五自性善,猗等相應善,二定四相得無表等起善,擇滅、勝義善,皆名善;若此貪等五自性不善,不信等相應不善四相得無表等起不善,皆名為不善,餘名無記。
色界、聲界,若是善、不善心力等,起自語表業,是善、不善,餘名無記。
自下一頌,第四,系不系門。
文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後釋頌本。
系謂系屬,即被縛義。
欲界所系,具足十八,色界所系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
一、薩婆多立宗,除香味等者,段食性故。
二、論主難,若香味段食性故無爾者,觸界段食性,于彼應無。
三、薩婆多答,彼色所有觸,非段食性。
四、論主難,若爾,香味類亦應然,色界應有非段食香味。
五、薩婆多救,香味離食,無别受用,故色界無;觸離段食,有造五色根,及衣服等用,故色界有。
複有餘毗婆沙師說:住此欲界,依彼靜慮,現起等至,起眼耳通,見聞上界色聲,入靜慮時,有輕安觸起,是故此色聲觸。
三、生彼靜慮,猶相随逐,生彼猶有;香味不爾,故生彼無。
六、論主難,鼻舌彼應非有,如香味境,彼無用故。
七、薩婆多答,不爾,二根于彼有用,舌根起言說用,鼻根莊嚴身用。
八、論主逐,若為嚴身,及起言說,但須二根依處,色觸二塵。
九、薩婆多類釋,如色界無男根,亦無依處;色界二根無者,依處亦無。
十、論主逐,于彼可無男根依處,彼色界無用故;鼻舌依處,彼有起言說,及嚴身用,離根應有。
十一、薩婆多救,有雖無用,而有根生,如定報業,處胎定死,根雖無用,而複得生;色界鼻舌,生彼無用,何妨得生?十二、論主責有:胎中定死,雖無有用,定報業根,而非無因。
色界鼻舌,彼從何因,有根得起?十三、薩婆多答:于鼻舌有愛因,發殊勝業,此業即是鼻舌根因。
十四、論主難:若爾,香味境愛,于根定然。
彼離香味境貪,無愛發業,應無鼻舌二根。
若言彼雖無有根境界愛業,而彼得有鼻舌二根,亦應彼離男根境愛,或應許彼男根亦生。
十五、薩婆多救:男根醜陋,于彼不生。
論主牒救雲:若謂不生,由醜陋者。
十六、論主難:若如世尊馬陰,藏相隐密,百福莊嚴,上有華文,甚可愛樂,何容醜陋?又責:謂根生非由妄有用,若有因力,無用亦生。
如胎定死者,無用根生。
男根于彼,雖為醜陋,設許有因,于彼應起。
男根在彼,無根愛業非有;鼻舌在彼,無根愛業應無。
十七、薩婆多反難:若無鼻舌爾者,更違經說。
經說:彼無支缺,不減諸根。
十八、論主釋經重難:随彼眼等五根,應可有者,說為不減,何所相違?若不随有不減,要具諸色根者,男根應有。
十九、如是說者下,論主許立鼻舌二根所由,釋無男根所以。
二十、故于色界下,結會本宗十四義成。
次釋頌第四句。
無色系後三,如文可解。
自下有一行,頌第五漏無漏門,如文可解。
自下有一行半,頌有尋有伺門。
于中,初兩句正分别,後一行頌因論生論。
就初文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後釋頌本。
于中,初釋初句,可解;次後三下,釋第二句。
後三,謂是意、法、意識、六根、六境,六識中各居後故。
此後三界,皆通三品:一、意界,二、意識界,三、及相應法界。
除尋與伺,此二界全一少分。
若在欲界,初定有尋有伺,中間定無尋唯伺,第二定以上乃至有頂無尋無伺。
三界中,法界所攝非相應色、無為、不相應法,初定、中間伺亦如是,同第三句無尋無伺攝。
自下問:如欲界初定,尋一切時,無尋唯伺,同時俱起,無第二尋,故言無尋,但與伺相應,故名有伺,此可是第二句攝。
伺在欲界初定中,三品不收,應名何等?次答:此應名雲無伺,唯尋第四句攝,同時俱起,無第二伺,故名無伺,但與尋相應,故名曰有尋,由此攝法盡,故言有尋。
有伺地有四品法,如文可解。
次釋第二句,餘十色界尋伺俱無,常與尋伺不相應故。
自下一頌,因論生論。
文中,初牒前問。
若五識身有尋有伺,如何經說五識無分别耶?次舉頌答,後釋頌本。
婆沙傳說分别有三:由五識身雖有自性,無餘二分别。
說無分别,如一足馬,名為無足。
自性分别,體唯是尋。
後文自釋。
餘二分别,如其次第。
意地散慧,意地諸念為體。
散謂非定。
意識相應散慧,能計度諸法,名為計度分别。
在定之慧無分别故,不能分别計度諸法也。
若定若散諸念,意識相應,皆能随念過去等境,名為随念分别。
正理論第四卷雲:散簡定。
意識相應散慧,名為計度分别。
定中不能計度境故,非定中慧能于所緣如此如是計度而轉。
故于此中,簡定取散。
若定若散意識相應諸念,名為随念分别。
明記所緣,用均等故。
五識雖與慧念相應,擇記用微,故唯取意。
夫分别者,推求行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别。
簡擇明記片似順尋,故分别名亦通慧念。
由此三行差别攝持,皆令于境明了轉異。
于已了境遮簡行生,故分别名不通于想。
于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别名不通勝解。
釋雲:想于未了男女等境便能簡擇。
行解生雲:此是男,此是女等。
若于已了境等不須簡擇,故于已了境亦遮彼想,揀擇行生不得起故,故分别名不通于想也。
若于已了境勝解能印持,于未了境不能印持,故分别名不通勝解。
三種分别皆通分别已了未了,故不同此二。
然此二數于未了已了有簡擇印持少分分别,故須對簡。
其餘諸數少分分别亦無,故不須簡。
自下一頌有兩門:一、有所緣、無所緣,二、有執受、無執受門。
如前七門也。
文中,初牒前問後,次舉頌答,後釋頌本。
文中,初釋上兩句。
有所緣是境,七心、法界,并能取境,故名有所緣。
前有是門,境有眼見,說境名有見。
此中心有境,所緣說心,名有所緣。
如文可解。
十八界中下,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