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四[龍躬]
關燈
小
中
大
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八識食體(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音義 初引經。
食者資益義。
任持義。
由此食故。
能持三界有情身命。
故雲皆依食住。
若無下。
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通明四食相(二)初總标。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補遺 瑜伽第二卷雲。
六種依持。
第六食依持。
謂四食。
一段食。
二觸食。
三意思食。
四識食。
為諸有情任持身故。
是名依持。
又第五十七卷雲。
經言有四種食。
皆能長養諸根大種。
謂由此四食。
長養五色根。
及意根。
并根所依所有大種。
△次别釋(四)初段食。
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至)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合響 段謂分段。
一分一段可飲啜故。
變壞為相者。
謂此段食。
必假吞咽後變壞已。
方為食相。
謂欲下轉釋。
欲界系者。
謂段食唯欲界有。
香謂馨香之氣。
味謂甘辛等味。
觸謂冷熱等觸。
大論雲。
是故段食三處所攝。
變壞時能為食事者。
瑜伽第六十六卷雲。
由香味觸。
若正消變。
便能長養。
不正消變。
乃為損減。
若諸段物。
于吞咽時。
令心歡喜諸根悅豫。
當于爾時。
不名段食。
但名觸食。
若受用已。
安隐消變。
增長喜樂。
于消變時。
乃名段食(文)。
由此下簡非。
又瑜伽雲。
不立色處。
由彼要至味勢熟等變壞之位。
方損益故。
食色雖美。
以變壞時。
色無用故。
開蒙。
問此段食以何為體。
答謂香味觸三塵為體。
問色聲二塵何不為體。
答眼耳二識。
離中取境。
色聲二塵。
不與根合。
不能資得諸根大種。
故不為體。
鼻舌身三。
合中取境。
境與根合。
故能資得諸根大種。
所以三塵偏為食體。
問段食以何為相。
答變壞為相。
謂香味觸變壞之時。
方能資長諸根大種(文)。
清涼問。
食為對身根。
亦對餘根。
答先資身根為資養已。
後資養餘根。
以發識明利。
補遺 瑜伽卷第五雲。
複次飲食受用者。
謂三界将生已生有情壽命安住。
此中當知觸意思識三種食故。
一切三界有情壽命安住。
段食一種。
唯令欲界有情壽命安住。
複于那落迦有情。
有微細段食。
謂腑髒中有微動風。
由此因緣。
彼得久住。
餓鬼傍生人中。
有粗段食。
為作分段。
而啖食之。
複有微細食。
謂住羯邏藍等位有情。
及欲界諸天。
由彼食已。
所有段食。
流入一切身分支節。
尋即消化。
無有便穢。
△二觸食。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至)及順益舍資養勝故。
音義 觸即遍行心所。
能令心等觸境為相。
謂有下轉釋。
有漏觸者。
簡非無漏識相應觸。
攝受喜等能為食事者。
瑜伽第五十七卷雲。
觸能攝受若喜若樂若舍一分(舍通違順。
此與喜樂俱順益一分)。
由此複能攝益諸識。
由攝益故。
複能長養諸根大種(文)。
此觸下簡别。
宗鏡第五十卷雲。
此觸食體。
皆通八識。
雖通與諸識相應。
屬六識者。
食義偏勝。
以所觸之境。
相粗顯故。
别能攝受喜樂受故。
能生順益身之舍故。
是偏勝義。
七八俱觸。
境微細故。
全不能生喜樂受故。
雖生舍受。
但不為損而非益故。
由此義顯觸生憂苦。
非順益舍。
即非食體。
不資養故(文)。
如見色愛著名食。
觀戲劇等終日不食而不饑。
皆觸食義也。
△三思食。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至)意識于境希望勝故。
補遺 意思者。
謂有漏意會思。
若在意地。
能會境思。
此遍行中思。
别境中欲。
二數俱轉。
能希望彼可愛境故。
由希望故。
便能長養諸根大種。
雖思與欲俱轉。
唯雲思食者何也。
開蒙。
問欲何非食。
答思慮益根。
非欲能故。
問請舉思慮為食之事。
答如懸砂療饑。
望梅止渴。
此皆由思資益根大。
即其事也。
問思亦遍行。
八識皆具。
何識思是。
答第六偏勝。
△四識食。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至)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補遺 瑜伽第九十四卷雲。
四者識食。
能執受諸根大種識。
由能執受諸根大種識故。
令彼諸根大種并壽及暖與識。
不離身為因而住。
是故說識名彼住因(文)。
開蒙雲。
由前三食勢分力故。
識能資養諸根大種。
方為食事(文)。
此識下簡自體。
即自證分。
問一言其識。
必通諸識自體。
識義既同。
何獨第八名為識食。
答唯第八識一類相續。
執持偏勝故。
△三結判(二)初約三科判。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至)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音義 三蘊五處十一界攝者。
清涼鈔雲。
段食是色蘊。
觸思是行蘊。
識食如名。
段是香味觸三處。
觸思是法處。
識是意處。
段攝三界。
觸思法界。
識七心界(六識界。
及意根界)。
此四下結。
△次約三界判。
段食唯于欲界有用(至)而依識轉随識有無。
音義 所言欲界者。
謂有飲食睡眠淫欲。
色無色界。
無此三故。
故段食唯欲界有用。
觸思二法是遍行攝。
雖通三界。
無相應之識。
此二亦無。
故随六識而為有無。
識食遍故。
略不言之。
補遺 随識有無者。
如初禅。
無鼻舌二識。
則無鼻舌二識相應觸思二食。
唯有眼耳身及與意識相應觸思二食。
二禅以去。
無前五識。
但有意識相應觸思二食。
無想天。
無第六識。
則無相應之食。
雖有七八二識相應觸思。
而食義不勝。
但有識食也。
△次别明識食體(二)初簡轉識非識食體(二)初正簡。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音義 先标。
謂無下釋。
先明無心位有間。
設有下。
次明有心位有轉。
謂所依之根不同。
所緣之境不一。
性有善惡。
界有三界。
地有九地。
如此種種有轉易故。
諸有下。
結難小乘。
△次斥異(四)初破過未識等為食。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至)如虛空等非食性故。
音義 彼計雲。
無心位中雖現無識。
由過去未來有識。
及有心所。
即以此為食。
亦何不可。
奚必用第八為識食耶。
故立量破雲。
過去未來識等是有法。
非無心位為食宗。
因雲彼非現常無體用故。
喻如空華。
設有下縱破。
謂過未識。
設有體用。
而非現在。
亦非食性。
為食事者。
必現在故。
△二破入定心等為食。
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至)過去非食已極成故。
音義 入定心等者。
謂定前加行心及心所。
恐彼轉計加行心等。
為無心位有情之食。
故破雲。
亦不可說(雲雲)。
△三破不相應行為食。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至)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音義 恐彼複計雲。
以經言禅悅為食。
無想滅盡二定。
是不相應行故。
可即為彼入二定者之食。
故破雲。
又不可說等。
何者。
不相應行。
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又不相應行。
依色心分位假立。
離于色心。
非實有體故。
△四破第六意識為食(二)初叙。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于彼有情能為食事。
△次破(三)初總斥指廣。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
合響 後廣破中。
隻破滅定中有第六識。
△次約義别破(三)初破無漏識為食。
又彼應說生上二界(至)于彼身命不可為食。
音義 彼應說者。
反诘。
彼謂滅定有第六識為食。
若滅定人生上二界。
第六意識。
起無漏心時。
有漏第六已無。
爾時應說以何為食。
恐彼計雲。
即以無漏意識為食。
故破雲。
無漏識等(雲雲)。
應知未證轉依。
所有身命。
盡屬有漏。
設以無漏意識。
持彼身命。
則障治相違。
故雲破壞有故。
△次破有漏種為食。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至)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音義 恐彼救雲。
無漏識中。
有有漏種。
即此漏種能為彼食。
所以不壞有漏身命。
破雲。
亦不可執等。
無漏下出意。
謂無漏識。
猶如涅槃。
清淨無染。
不能持彼有漏雜染種故。
漏種尚無。
以何為食。
△三破身命互為食。
複不可說上界有情(至)衆同分等無實體故。
音義 複恐救雲。
上界有情。
以身持命。
以命持身。
即互為食。
破雲。
四食不攝彼身食命食故。
又無色界現無色身。
彼有情命無能持故。
以何為食。
衆同分等。
如彼命根。
無實體故。
亦不能持身。
△次明異熟是識食體(二)初正釋。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次通妨。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至)當知皆依示現而說。
音義 問一切有情。
皆依食住。
佛亦依食。
應是有情。
釋雲。
唯依有漏。
建立有情。
佛無有漏。
非有情攝。
又問。
經雲衆生無上者佛是。
豈非有情。
釋雲。
說為有情依食住者。
應知皆依示現說故。
△三總結證成。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九滅定有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至)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音義 初引經。
宗鏡第四十七卷釋雲。
入滅定聖人。
身語心行。
無不皆滅。
出入息是身加行。
受想是心加行。
尋伺是語加行。
此三加行。
與第六識相應。
在滅定中皆悉滅故。
而壽不滅者。
即第八識種上。
有連持一報色心不斷功能名壽。
亦不離暖者。
暖觸是第八相分。
即此二法。
皆不離第八識。
既在滅定中。
六識身語心行。
皆悉不行。
而有壽暖在者。
明知即是第八識。
與壽暖為依。
若無下。
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明滅定有第八識(三)初依義明滅定有識(二)初明定中第八為不離身識。
謂眼等識行相粗動(至)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音義 先順明。
住滅定者。
轉識必滅。
若不下反顯。
不離身識。
定是第八。
若不許者。
彼契經中。
依何義說識不離身。
△次破後時還起名不離身識。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至)如壽暖等實不離身。
音義 先牒計。
恐救雲。
滅定者。
初入定時。
滅彼六識。
後出定時六識還起。
如隔日瘧。
瘧雖暫愈。
病根仍在。
名不離身。
彼識亦爾。
是則下破。
若後還起。
名不離身。
契經不應說心行滅。
何者。
識與想等。
起滅必同。
若謂識滅後時還起。
名不離身。
心行雖滅。
後亦還起。
甯不同識名不離身耶。
壽暖諸根。
應亦如識。
滅已還起。
若爾正入定時。
竟同死屍。
便成大過。
曾見有人。
壽暖與諸根既滅。
複得生乎。
故應許有第八。
實不離身。
則無是過。
△次據理破滅定無識(三)初破全無識。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至)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音義 謂此位中。
彼識皆滅。
不許第八。
則全無識。
若全無識。
應如瓦礫之非情。
經中何得說為住滅定有情耶。
△次破無異熟識。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至)離托餘身無重生故。
合響 彼何所屬者。
滅定位中。
既不許有能持之識。
住滅定者。
諸根壽暖悉皆敗壞。
契經所說不離身識。
竟何屬耶。
何者。
識離此身投托他身。
無複重來生此身故。
補遺 前執無識則諸識全無。
故以瓦礫為破。
此執無識但無異熟。
顯有第六出定還起。
故以無識執持諸根壽暖為破。
△三破無持種識。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至)受熏持種亦已遮故。
合響 初直以後識無種破。
過去下。
展轉遮破。
△三立量顯滅定有識。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至)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音義 量雲。
住滅定等無心位中。
定實有識。
具根壽暖。
有情攝故。
如有心位。
由斯下結顯。
△次破滅定有第六識(二)初約名位破(二)初約名(二)初正破。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至)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音義 初牒計。
亦不下破。
意明若有第六。
不名無心定。
所謂無心者。
是無第六。
既有第六。
何名無心。
前雲後當廣破。
即指此下之文。
△次破救。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至)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音義 謂彼救雲。
名無心者。
唯無前五。
非無第六。
應一下。
破雲。
應一切定。
皆名無心。
何者。
九次第定。
皆無五識。
非唯滅盡定也。
意識下。
立量例破。
謂無五識。
意識亦無。
以第六同五轉識攝故。
量雲第六意識滅定非有。
攝在六轉識中故。
如五識身。
△次約位。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音義 初立量順明。
非第六識。
若此下反顯。
此位若有可知識者。
則同餘位。
非滅定位攝。
本為下。
出其所以。
△次約心所破(二)初總徴。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次别破(二)初約有心所破(三)初标違教名。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至)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音義 若有心所。
違經所說。
心行皆滅。
有心所故。
則有受想。
亦違此名滅受想定。
△次釋違教名(三)初破唯滅受想(二)初救。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至)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音義 初救無違名失。
意謂。
此定在加行前。
但厭受想粗動。
故在定中。
唯受想滅。
而得名為滅受想定。
受想下。
救無違教失。
謂受想二法。
資助心強。
諸心所中。
獨名心行。
說心行滅。
有餘心所。
甯得違經。
△次破。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至)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音義 舉例破雲。
若汝謂滅定加行。
但厭受想。
故此定中唯滅受想。
是則無想定前。
但厭想故。
應唯滅想。
不滅餘所。
然汝不許無想定中唯想滅者。
此亦應然。
故受想滅。
餘亦應滅。
既唯下。
例破無識。
受想二法。
既助心強。
此二滅時。
心亦應滅。
何執此位有第六識。
△次破心不同行亦滅(二)初救。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甯要責心令同行滅。
音義 救者意謂。
如身之加行雖滅。
而身不滅。
心亦如是。
雖心行滅。
而心不滅。
甯要責心令同行滅。
△次破(二)初以語行對破。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音義 若如汝謂。
身行滅時。
而身猶在。
例心行滅。
而心不滅。
亦應語行尋伺滅時。
語亦不滅。
然滅定有語。
汝非所許。
以此推之。
故不應将心行。
例同身行也。
△次明行有遍不遍。
然行于法有遍非遍(至)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補遺 初泛明行有遍不遍。
法有滅不滅故。
不可一概例同也。
法者通指身語心法。
非遍行下次轉釋。
先釋非遍行滅。
法或猶在。
謂出入息是身法行。
以非遍行所攝故。
行雖滅而身法猶存也。
次釋遍行滅時法定随滅。
謂尋伺是語法加行。
受想是心法加行。
然皆遍行所攝故。
尋伺若滅。
語法定無。
受想滅時。
心法甯存。
許如思等大地法者。
此且就小乘意。
義引餘部所許思等大地法。
證成受想是遍行攝。
俱舍頌雲。
受想思觸欲。
慧念與作意。
勝解三摩地。
遍于一切心。
俱舍疏雲。
此言大地者。
目受想等十心所也。
以受想等。
通三性等一切心品故。
名為大地者。
行處即目心王。
是諸心所行處。
故名為地。
法之一字。
還目心所。
是大地之法(文)。
此中引證之意。
以受想是大地法故。
是遍行所攝。
又以受想例同尋伺。
尋伺于語。
是遍行攝。
彼若滅時。
語定無故。
前雲尋伺滅時語應不滅。
而非所許。
如何受想滅時。
獨許心在。
同是遍行法故。
彼既不爾。
此雲何然。
△三結。
受想滅時心定随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三受想與思等互破(二)初以受想例思等亦應滅。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至)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音義 此例同展轉皆無。
以破有餘心所。
謂汝宗既許思等是大地法。
受想滅時。
思等亦應皆滅。
以同是大地法故。
大地法既滅。
則信等善法。
貪等不善法。
此位亦無。
何者。
非遍行滅。
餘可在故。
如何可說唯滅受想有餘心所。
△次以思等例受想應不滅(三)初例難。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至)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音義 此以有則俱有為難。
故以思等例破受想。
不應獨無。
同是大地法故。
又此下。
複約依緣展轉。
明有受想。
意謂。
既有思等。
必應有觸。
以觸是諸心所之生緣故。
既有其觸。
受想非無。
如何可言受想獨滅。
有餘心所。
△次轉救。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至)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音義 先舉例雲。
如受緣愛。
有受起愛。
有受不起愛。
非一切受皆能生愛。
故觸緣受。
例亦應然。
△三複破。
彼救不然有差别故(至)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音義 彼救不然者。
謂觸緣受。
受緣愛。
不可為例。
何者。
有差别故。
謂佛下。
出差别所以。
言無明觸者。
謂與無明相應觸也。
謂有經中佛自簡别。
諸受生起有二種緣。
有依無明觸生。
有依明觸生。
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
能生愛支。
非明觸也。
故雲。
非一切受皆能起愛。
曾無有處簡觸生受。
何觸生受。
何觸不生受。
是故不可為例。
故若下。
結成前難。
△三結違教名。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至)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音義 量雲。
受想是有法。
此位亦不滅宗。
因雲。
執此位中有思等故。
喻如餘位。
若不許滅。
仍違教名。
△次約無心所破(二)初正破(二)初約王所例破(二)初正例無所亦應無王。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音義 若無心所。
意識應無。
不見下。
以四因證成。
餘心。
謂第六之餘。
指眼等五識。
此且就小乘言也。
餘遍行。
謂餘識相應遍行等。
心與心所不相離故。
遍行心所滅。
心法必滅故。
此與諸識例同意識應無也。
受等應非大地法者。
謂若有心而無心所者。
受等應非大地法攝。
以不能遍一切心故。
此識應非相應法者。
如心所引起心王時。
心王是相應法。
今若心所滅而心王獨存。
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若許此識非相應法。
則此意識應無心所。
同所依根。
同所緣境。
同時。
同事。
便如色等亦非心故。
量雲。
此識應無所依。
緣等亦非心故。
如色等法。
△次反例有王亦應有所(二)初正例。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至)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音義 先引經。
若此下。
以經義責破非理。
△次遮救(二)初遮定位三和不生觸等(二)初牒救詞。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至)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音義 餘時簡非定時。
謂餘時根境識三。
更相随順有力故。
能成觸生觸能起受等。
由此定前加行之時。
厭患心所。
故于定位。
三和無力。
無如是事。
△次破斥。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音義 謂既由定前厭患心所。
故在定位三事無能。
不生觸等。
是則應名滅心所定。
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次遮依前所厭不違定名(二)初牒救詞。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至)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音義 意謂。
受想若滅。
餘之心所皆滅。
今但依定前所厭。
唯是受想。
故唯名為滅受想定。
△次破斥。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至)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音義 若謂既厭受想。
此二滅故。
餘所随滅。
則心亦應滅。
何者。
所厭俱故。
如餘心所。
若言唯滅心所而心不滅者。
如何名此為無心定耶。
△次約三性推破(二)初徴。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次破(二)初正破(二)初破染無記。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至)非救寂靜翻起散故。
音義 此定位中。
若有意識。
于三性中。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音義 初引經。
食者資益義。
任持義。
由此食故。
能持三界有情身命。
故雲皆依食住。
若無下。
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通明四食相(二)初總标。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補遺 瑜伽第二卷雲。
六種依持。
第六食依持。
謂四食。
一段食。
二觸食。
三意思食。
四識食。
為諸有情任持身故。
是名依持。
又第五十七卷雲。
經言有四種食。
皆能長養諸根大種。
謂由此四食。
長養五色根。
及意根。
并根所依所有大種。
△次别釋(四)初段食。
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至)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合響 段謂分段。
一分一段可飲啜故。
變壞為相者。
謂此段食。
必假吞咽後變壞已。
方為食相。
謂欲下轉釋。
欲界系者。
謂段食唯欲界有。
香謂馨香之氣。
味謂甘辛等味。
觸謂冷熱等觸。
大論雲。
是故段食三處所攝。
變壞時能為食事者。
瑜伽第六十六卷雲。
由香味觸。
若正消變。
便能長養。
不正消變。
乃為損減。
若諸段物。
于吞咽時。
令心歡喜諸根悅豫。
當于爾時。
不名段食。
但名觸食。
若受用已。
安隐消變。
增長喜樂。
于消變時。
乃名段食(文)。
由此下簡非。
又瑜伽雲。
不立色處。
由彼要至味勢熟等變壞之位。
方損益故。
食色雖美。
以變壞時。
色無用故。
開蒙。
問此段食以何為體。
答謂香味觸三塵為體。
問色聲二塵何不為體。
答眼耳二識。
離中取境。
色聲二塵。
不與根合。
不能資得諸根大種。
故不為體。
鼻舌身三。
合中取境。
境與根合。
故能資得諸根大種。
所以三塵偏為食體。
問段食以何為相。
答變壞為相。
謂香味觸變壞之時。
方能資長諸根大種(文)。
清涼問。
食為對身根。
亦對餘根。
答先資身根為資養已。
後資養餘根。
以發識明利。
補遺 瑜伽卷第五雲。
複次飲食受用者。
謂三界将生已生有情壽命安住。
此中當知觸意思識三種食故。
一切三界有情壽命安住。
段食一種。
唯令欲界有情壽命安住。
複于那落迦有情。
有微細段食。
謂腑髒中有微動風。
由此因緣。
彼得久住。
餓鬼傍生人中。
有粗段食。
為作分段。
而啖食之。
複有微細食。
謂住羯邏藍等位有情。
及欲界諸天。
由彼食已。
所有段食。
流入一切身分支節。
尋即消化。
無有便穢。
△二觸食。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至)及順益舍資養勝故。
音義 觸即遍行心所。
能令心等觸境為相。
謂有下轉釋。
有漏觸者。
簡非無漏識相應觸。
攝受喜等能為食事者。
瑜伽第五十七卷雲。
觸能攝受若喜若樂若舍一分(舍通違順。
此與喜樂俱順益一分)。
由此複能攝益諸識。
由攝益故。
複能長養諸根大種(文)。
此觸下簡别。
宗鏡第五十卷雲。
此觸食體。
皆通八識。
雖通與諸識相應。
屬六識者。
食義偏勝。
以所觸之境。
相粗顯故。
别能攝受喜樂受故。
能生順益身之舍故。
是偏勝義。
七八俱觸。
境微細故。
全不能生喜樂受故。
雖生舍受。
但不為損而非益故。
由此義顯觸生憂苦。
非順益舍。
即非食體。
不資養故(文)。
如見色愛著名食。
觀戲劇等終日不食而不饑。
皆觸食義也。
△三思食。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至)意識于境希望勝故。
補遺 意思者。
謂有漏意會思。
若在意地。
能會境思。
此遍行中思。
别境中欲。
二數俱轉。
能希望彼可愛境故。
由希望故。
便能長養諸根大種。
雖思與欲俱轉。
唯雲思食者何也。
開蒙。
問欲何非食。
答思慮益根。
非欲能故。
問請舉思慮為食之事。
答如懸砂療饑。
望梅止渴。
此皆由思資益根大。
即其事也。
問思亦遍行。
八識皆具。
何識思是。
答第六偏勝。
△四識食。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至)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補遺 瑜伽第九十四卷雲。
四者識食。
能執受諸根大種識。
由能執受諸根大種識故。
令彼諸根大種并壽及暖與識。
不離身為因而住。
是故說識名彼住因(文)。
開蒙雲。
由前三食勢分力故。
識能資養諸根大種。
方為食事(文)。
此識下簡自體。
即自證分。
問一言其識。
必通諸識自體。
識義既同。
何獨第八名為識食。
答唯第八識一類相續。
執持偏勝故。
△三結判(二)初約三科判。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至)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音義 三蘊五處十一界攝者。
清涼鈔雲。
段食是色蘊。
觸思是行蘊。
識食如名。
段是香味觸三處。
觸思是法處。
識是意處。
段攝三界。
觸思法界。
識七心界(六識界。
及意根界)。
此四下結。
△次約三界判。
段食唯于欲界有用(至)而依識轉随識有無。
音義 所言欲界者。
謂有飲食睡眠淫欲。
色無色界。
無此三故。
故段食唯欲界有用。
觸思二法是遍行攝。
雖通三界。
無相應之識。
此二亦無。
故随六識而為有無。
識食遍故。
略不言之。
補遺 随識有無者。
如初禅。
無鼻舌二識。
則無鼻舌二識相應觸思二食。
唯有眼耳身及與意識相應觸思二食。
二禅以去。
無前五識。
但有意識相應觸思二食。
無想天。
無第六識。
則無相應之食。
雖有七八二識相應觸思。
而食義不勝。
但有識食也。
△次别明識食體(二)初簡轉識非識食體(二)初正簡。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音義 先标。
謂無下釋。
先明無心位有間。
設有下。
次明有心位有轉。
謂所依之根不同。
所緣之境不一。
性有善惡。
界有三界。
地有九地。
如此種種有轉易故。
諸有下。
結難小乘。
△次斥異(四)初破過未識等為食。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至)如虛空等非食性故。
音義 彼計雲。
無心位中雖現無識。
由過去未來有識。
及有心所。
即以此為食。
亦何不可。
奚必用第八為識食耶。
故立量破雲。
過去未來識等是有法。
非無心位為食宗。
因雲彼非現常無體用故。
喻如空華。
設有下縱破。
謂過未識。
設有體用。
而非現在。
亦非食性。
為食事者。
必現在故。
△二破入定心等為食。
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至)過去非食已極成故。
音義 入定心等者。
謂定前加行心及心所。
恐彼轉計加行心等。
為無心位有情之食。
故破雲。
亦不可說(雲雲)。
△三破不相應行為食。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至)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音義 恐彼複計雲。
以經言禅悅為食。
無想滅盡二定。
是不相應行故。
可即為彼入二定者之食。
故破雲。
又不可說等。
何者。
不相應行。
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又不相應行。
依色心分位假立。
離于色心。
非實有體故。
△四破第六意識為食(二)初叙。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于彼有情能為食事。
△次破(三)初總斥指廣。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
合響 後廣破中。
隻破滅定中有第六識。
△次約義别破(三)初破無漏識為食。
又彼應說生上二界(至)于彼身命不可為食。
音義 彼應說者。
反诘。
彼謂滅定有第六識為食。
若滅定人生上二界。
第六意識。
起無漏心時。
有漏第六已無。
爾時應說以何為食。
恐彼計雲。
即以無漏意識為食。
故破雲。
無漏識等(雲雲)。
應知未證轉依。
所有身命。
盡屬有漏。
設以無漏意識。
持彼身命。
則障治相違。
故雲破壞有故。
△次破有漏種為食。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至)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音義 恐彼救雲。
無漏識中。
有有漏種。
即此漏種能為彼食。
所以不壞有漏身命。
破雲。
亦不可執等。
無漏下出意。
謂無漏識。
猶如涅槃。
清淨無染。
不能持彼有漏雜染種故。
漏種尚無。
以何為食。
△三破身命互為食。
複不可說上界有情(至)衆同分等無實體故。
音義 複恐救雲。
上界有情。
以身持命。
以命持身。
即互為食。
破雲。
四食不攝彼身食命食故。
又無色界現無色身。
彼有情命無能持故。
以何為食。
衆同分等。
如彼命根。
無實體故。
亦不能持身。
△次明異熟是識食體(二)初正釋。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次通妨。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至)當知皆依示現而說。
音義 問一切有情。
皆依食住。
佛亦依食。
應是有情。
釋雲。
唯依有漏。
建立有情。
佛無有漏。
非有情攝。
又問。
經雲衆生無上者佛是。
豈非有情。
釋雲。
說為有情依食住者。
應知皆依示現說故。
△三總結證成。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九滅定有心(三)初引經證有。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至)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音義 初引經。
宗鏡第四十七卷釋雲。
入滅定聖人。
身語心行。
無不皆滅。
出入息是身加行。
受想是心加行。
尋伺是語加行。
此三加行。
與第六識相應。
在滅定中皆悉滅故。
而壽不滅者。
即第八識種上。
有連持一報色心不斷功能名壽。
亦不離暖者。
暖觸是第八相分。
即此二法。
皆不離第八識。
既在滅定中。
六識身語心行。
皆悉不行。
而有壽暖在者。
明知即是第八識。
與壽暖為依。
若無下。
證有第八。
△次依義廣釋(二)初明滅定有第八識(三)初依義明滅定有識(二)初明定中第八為不離身識。
謂眼等識行相粗動(至)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音義 先順明。
住滅定者。
轉識必滅。
若不下反顯。
不離身識。
定是第八。
若不許者。
彼契經中。
依何義說識不離身。
△次破後時還起名不離身識。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至)如壽暖等實不離身。
音義 先牒計。
恐救雲。
滅定者。
初入定時。
滅彼六識。
後出定時六識還起。
如隔日瘧。
瘧雖暫愈。
病根仍在。
名不離身。
彼識亦爾。
是則下破。
若後還起。
名不離身。
契經不應說心行滅。
何者。
識與想等。
起滅必同。
若謂識滅後時還起。
名不離身。
心行雖滅。
後亦還起。
甯不同識名不離身耶。
壽暖諸根。
應亦如識。
滅已還起。
若爾正入定時。
竟同死屍。
便成大過。
曾見有人。
壽暖與諸根既滅。
複得生乎。
故應許有第八。
實不離身。
則無是過。
△次據理破滅定無識(三)初破全無識。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至)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音義 謂此位中。
彼識皆滅。
不許第八。
則全無識。
若全無識。
應如瓦礫之非情。
經中何得說為住滅定有情耶。
△次破無異熟識。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至)離托餘身無重生故。
合響 彼何所屬者。
滅定位中。
既不許有能持之識。
住滅定者。
諸根壽暖悉皆敗壞。
契經所說不離身識。
竟何屬耶。
何者。
識離此身投托他身。
無複重來生此身故。
補遺 前執無識則諸識全無。
故以瓦礫為破。
此執無識但無異熟。
顯有第六出定還起。
故以無識執持諸根壽暖為破。
△三破無持種識。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至)受熏持種亦已遮故。
合響 初直以後識無種破。
過去下。
展轉遮破。
△三立量顯滅定有識。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至)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音義 量雲。
住滅定等無心位中。
定實有識。
具根壽暖。
有情攝故。
如有心位。
由斯下結顯。
△次破滅定有第六識(二)初約名位破(二)初約名(二)初正破。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至)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音義 初牒計。
亦不下破。
意明若有第六。
不名無心定。
所謂無心者。
是無第六。
既有第六。
何名無心。
前雲後當廣破。
即指此下之文。
△次破救。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至)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音義 謂彼救雲。
名無心者。
唯無前五。
非無第六。
應一下。
破雲。
應一切定。
皆名無心。
何者。
九次第定。
皆無五識。
非唯滅盡定也。
意識下。
立量例破。
謂無五識。
意識亦無。
以第六同五轉識攝故。
量雲第六意識滅定非有。
攝在六轉識中故。
如五識身。
△次約位。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音義 初立量順明。
非第六識。
若此下反顯。
此位若有可知識者。
則同餘位。
非滅定位攝。
本為下。
出其所以。
△次約心所破(二)初總徴。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次别破(二)初約有心所破(三)初标違教名。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至)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音義 若有心所。
違經所說。
心行皆滅。
有心所故。
則有受想。
亦違此名滅受想定。
△次釋違教名(三)初破唯滅受想(二)初救。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至)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音義 初救無違名失。
意謂。
此定在加行前。
但厭受想粗動。
故在定中。
唯受想滅。
而得名為滅受想定。
受想下。
救無違教失。
謂受想二法。
資助心強。
諸心所中。
獨名心行。
說心行滅。
有餘心所。
甯得違經。
△次破。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至)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音義 舉例破雲。
若汝謂滅定加行。
但厭受想。
故此定中唯滅受想。
是則無想定前。
但厭想故。
應唯滅想。
不滅餘所。
然汝不許無想定中唯想滅者。
此亦應然。
故受想滅。
餘亦應滅。
既唯下。
例破無識。
受想二法。
既助心強。
此二滅時。
心亦應滅。
何執此位有第六識。
△次破心不同行亦滅(二)初救。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甯要責心令同行滅。
音義 救者意謂。
如身之加行雖滅。
而身不滅。
心亦如是。
雖心行滅。
而心不滅。
甯要責心令同行滅。
△次破(二)初以語行對破。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音義 若如汝謂。
身行滅時。
而身猶在。
例心行滅。
而心不滅。
亦應語行尋伺滅時。
語亦不滅。
然滅定有語。
汝非所許。
以此推之。
故不應将心行。
例同身行也。
△次明行有遍不遍。
然行于法有遍非遍(至)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補遺 初泛明行有遍不遍。
法有滅不滅故。
不可一概例同也。
法者通指身語心法。
非遍行下次轉釋。
先釋非遍行滅。
法或猶在。
謂出入息是身法行。
以非遍行所攝故。
行雖滅而身法猶存也。
次釋遍行滅時法定随滅。
謂尋伺是語法加行。
受想是心法加行。
然皆遍行所攝故。
尋伺若滅。
語法定無。
受想滅時。
心法甯存。
許如思等大地法者。
此且就小乘意。
義引餘部所許思等大地法。
證成受想是遍行攝。
俱舍頌雲。
受想思觸欲。
慧念與作意。
勝解三摩地。
遍于一切心。
俱舍疏雲。
此言大地者。
目受想等十心所也。
以受想等。
通三性等一切心品故。
名為大地者。
行處即目心王。
是諸心所行處。
故名為地。
法之一字。
還目心所。
是大地之法(文)。
此中引證之意。
以受想是大地法故。
是遍行所攝。
又以受想例同尋伺。
尋伺于語。
是遍行攝。
彼若滅時。
語定無故。
前雲尋伺滅時語應不滅。
而非所許。
如何受想滅時。
獨許心在。
同是遍行法故。
彼既不爾。
此雲何然。
△三結。
受想滅時心定随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三受想與思等互破(二)初以受想例思等亦應滅。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至)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音義 此例同展轉皆無。
以破有餘心所。
謂汝宗既許思等是大地法。
受想滅時。
思等亦應皆滅。
以同是大地法故。
大地法既滅。
則信等善法。
貪等不善法。
此位亦無。
何者。
非遍行滅。
餘可在故。
如何可說唯滅受想有餘心所。
△次以思等例受想應不滅(三)初例難。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至)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音義 此以有則俱有為難。
故以思等例破受想。
不應獨無。
同是大地法故。
又此下。
複約依緣展轉。
明有受想。
意謂。
既有思等。
必應有觸。
以觸是諸心所之生緣故。
既有其觸。
受想非無。
如何可言受想獨滅。
有餘心所。
△次轉救。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至)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音義 先舉例雲。
如受緣愛。
有受起愛。
有受不起愛。
非一切受皆能生愛。
故觸緣受。
例亦應然。
△三複破。
彼救不然有差别故(至)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音義 彼救不然者。
謂觸緣受。
受緣愛。
不可為例。
何者。
有差别故。
謂佛下。
出差别所以。
言無明觸者。
謂與無明相應觸也。
謂有經中佛自簡别。
諸受生起有二種緣。
有依無明觸生。
有依明觸生。
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
能生愛支。
非明觸也。
故雲。
非一切受皆能起愛。
曾無有處簡觸生受。
何觸生受。
何觸不生受。
是故不可為例。
故若下。
結成前難。
△三結違教名。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至)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音義 量雲。
受想是有法。
此位亦不滅宗。
因雲。
執此位中有思等故。
喻如餘位。
若不許滅。
仍違教名。
△次約無心所破(二)初正破(二)初約王所例破(二)初正例無所亦應無王。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音義 若無心所。
意識應無。
不見下。
以四因證成。
餘心。
謂第六之餘。
指眼等五識。
此且就小乘言也。
餘遍行。
謂餘識相應遍行等。
心與心所不相離故。
遍行心所滅。
心法必滅故。
此與諸識例同意識應無也。
受等應非大地法者。
謂若有心而無心所者。
受等應非大地法攝。
以不能遍一切心故。
此識應非相應法者。
如心所引起心王時。
心王是相應法。
今若心所滅而心王獨存。
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若許此識非相應法。
則此意識應無心所。
同所依根。
同所緣境。
同時。
同事。
便如色等亦非心故。
量雲。
此識應無所依。
緣等亦非心故。
如色等法。
△次反例有王亦應有所(二)初正例。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至)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音義 先引經。
若此下。
以經義責破非理。
△次遮救(二)初遮定位三和不生觸等(二)初牒救詞。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至)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音義 餘時簡非定時。
謂餘時根境識三。
更相随順有力故。
能成觸生觸能起受等。
由此定前加行之時。
厭患心所。
故于定位。
三和無力。
無如是事。
△次破斥。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音義 謂既由定前厭患心所。
故在定位三事無能。
不生觸等。
是則應名滅心所定。
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次遮依前所厭不違定名(二)初牒救詞。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至)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音義 意謂。
受想若滅。
餘之心所皆滅。
今但依定前所厭。
唯是受想。
故唯名為滅受想定。
△次破斥。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至)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音義 若謂既厭受想。
此二滅故。
餘所随滅。
則心亦應滅。
何者。
所厭俱故。
如餘心所。
若言唯滅心所而心不滅者。
如何名此為無心定耶。
△次約三性推破(二)初徴。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次破(二)初正破(二)初破染無記。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至)非救寂靜翻起散故。
音義 此定位中。
若有意識。
于三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