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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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所緣同。
以相分為行相故。
得行相相似。
事雖數等者。
數即心數。
等者相似義。
彼說王所。
皆以見分為事。
故雲等。
若爾則王所何分。
故曰事雖數等而相各異。
謂識之相。
非受等相故。
△次申大乘正說(二)初明行相所緣。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至)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音義 清涼釋曰。
此中雖是立二分家。
義已有三。
謂内境是所緣。
能緣名行相。
自證分名事。
是相見二分。
所依自體故。
此若下。
明有自證分。
意雲。
相離于見。
無别自體。
但二功能故。
應别有一所依體。
若無自證。
應不自憶心心所法。
如不曾更境。
必不能憶。
謂如見分不更相分之境。
則不能憶。
要曾更之。
方能憶之。
若無自證。
已滅心所。
則不能憶。
以曾不為自證緣故。
則如見分不曾更境。
今能憶之。
明先有自證。
己曾緣故。
如于見分。
憶曾更境故。
合響 唯識疏雲。
如不曾更境。
必不能憶。
如現行色曾被見分緣者。
後必能憶。
若不曾為見分緣者。
後時必不能記憶也。
以能緣見分。
于過去時。
及現在世。
但緣相分不曾自緣。
前已滅心既過去已。
今時見分。
有何所以。
能自憶持。
以于昔時。
不曾返緣自見分故。
既許今時心心所法。
能自記憶。
明由昔時。
有自證分。
緣于見分。
證彼緣境。
作量果故。
故今能憶(文)。
△次明王所同異。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至)識受等體有差别故。
音義 謂大乘正義。
以相分境為所緣。
王所相分各自變起。
故但相似。
以見分為行相。
心王了别為用。
心所領納等為用故。
行相各别。
王所等。
以自證分為事故。
亦言事雖數等。
識體與受等體。
定有差别。
故相各異。
△次陳那立三分(二)初正釋。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至)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音義 初标宗。
各有三分者。
顯非王所共三分故。
所量下立理。
清涼雲。
所量是相分。
能量是見分。
量果是自證分。
自證分與相見分為所依故。
補遺 宗鏡雲。
見分緣相分不錯。
由自證分。
為作果故。
眼識見分緣青時。
定不緣黃也。
如見分緣不曾見境。
忽然緣黃境時。
定不緣青。
若無自證分。
即見分不能自記憶。
故知須立三分。
若無自證分。
即相見亦無。
若有二分者。
即須定有自證分。
自證分喻牛頭。
二角喻相見二分。
△次引證。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至)即能量及果彼三體無别。
音義 似境相即相分。
似外境現故。
能取即是見分。
能取相分故。
自證即自體也。
清涼雲。
果是何義。
成滿因義。
無别體者。
同一識故。
則離心無境。
△三護法立四分(二)初正明應有四分(二)初正釋。
又心心所若細分别(至)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音義 初标宗。
此若下立理。
清涼釋雲。
見分是心分。
須有自證分。
自證分是心分。
應有第四證。
諸能量必有果者。
見分是能量。
須有自證果。
自證量見分。
應有第四果。
不應下遮救。
恐彼救雲。
卻用見分。
為第三果。
故遮雲。
不應見分是第三果。
見分或時非量攝故。
意謂見分。
通于三量。
三量者。
謂現量比量非量。
即明見緣相時。
或是非量。
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
自證是心體。
得與比量非量而為果。
見分非心體。
不得與自證。
而為其量果故。
不得見分。
證于第三證自體者。
必現量故。
第三四分。
既是現量。
故得相證。
無無窮失。
意雲。
若以見分為能量。
但用三分亦足矣。
若以見分為所量。
必須第四為其量果。
若通作喻者。
所量如絹。
能量如尺。
智為量果。
即自證分。
若尺為所使。
智為能使。
何物用智。
即是于人如證自證分。
人能用智。
智能使人。
故能更證。
亦如明鏡。
鏡像為相。
鏡明為見。
鏡面如自證。
鏡背如證自證。
面依于背。
背複依面。
故得互證。
亦可以銅為證自證。
鏡依于銅。
銅依于鏡。
合響 宗鏡第六十卷雲。
前二師皆非全不正。
第三師陳那三分。
似有體用。
若成量者。
于中道理猶未足。
須更立第四分。
相分為所量。
見分為能量。
即将自證分為量果。
若将見分為所量。
自證分為能量。
更将何法為量果。
故知将證自證分為量果方足也。
見分外緣虛疏。
通比非二量故。
不取見分。
為自證量果内二分。
唯現量故。
互為果無失。
夫為量果者。
須是現量。
方為量果。
比非定非量果。
喻如作保證人。
須是敦直者。
方可為證。
若略虛人則不堪。
又前五識與第八見分。
雖是現量。
以外緣即非量果。
夫量果者。
須内緣方為量果。
又第七識。
雖是内緣。
是非量。
亦不可為量果。
夫為量果者。
具二義。
一現量。
二内緣。
又果中後得見分。
雖是現量。
内緣時變影緣。
故非量果。
須具三義。
又果中根本智見分。
雖親證真如。
不變影故。
是心用故非量果。
即須心體。
須具四義。
一現量。
二内緣。
三不變影。
四是心體。
方為量果。
△次結判(二)初正判。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音義 初判内外。
前二即相見二分。
是用是外。
後二即自證證自證二分。
是體是内。
初唯下。
判能所緣。
相分唯所緣。
後三分。
俱通能所緣。
謂第二下轉釋。
見分緣相。
即是能緣。
自證緣見。
見即所緣。
第三緣第四。
三是能緣。
四是所緣。
第四緣第三。
四是能緣。
三是所緣。
第四不緣第二者。
第二既為第三所證。
第四設緣。
亦無所益。
見分通三量。
三四皆現量。
故心下結。
無無窮過者。
謂第三四既皆現量。
故得互證。
無無窮過。
若不然者。
更須第五證第四。
如是展轉。
有無窮過。
開為四分故非即。
合為一心故非離。
△次引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至)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音義 所引即密嚴經。
心二性者。
内二分為一性。
相見二分。
為第二性。
即心境内外二性。
一切分者。
内外各二分也。
能取纏者。
即能緣粗動。
是能緣見分。
所取纏者。
即是相縛所緣縛也。
見種種差别者。
見分通三量故。
此頌下論釋。
先釋初句。
若内下釋二三句。
見有下釋第四句。
△次攝歸唯是一心(二)初明攝。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至)或攝為一體無别故。
補遺 此言見者。
是能緣義。
明有所簡别也。
宗鏡第六十卷雲。
此見分有五類。
一證見名見。
即三根本智見分是。
二照燭名見。
此通根心。
俱有照燭義故。
三能緣名見。
即通内三分。
俱能緣故。
四念解名見。
以念解所诠義故。
五推度名見。
即比量心。
推度一切境故(文)。
今謂後三。
俱是能緣性故。
皆見分攝者。
乃是五類中。
第三能緣名見之見。
即通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
三俱能緣性。
義簡非餘四類也。
△次引證。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音義 先引經。
如是下釋義。
宗鏡第六十卷雲。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者。
外境無故。
唯有一心。
内執着故似外境轉。
定無外境。
許有自心。
不離心故總名一識。
心所與心相應。
色法心之所變。
真如識之實性。
皆不離識。
并名唯識。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一卷。
問隻如安慧說一分。
不立相見等。
今護法攝四歸一分時。
亦不别立相見等。
義勢既同。
何故言非安慧等諸師知見耶。
答乍看似同。
細詳理别。
且如安慧立一自證分。
全不說證自證分。
雖說見相二分。
一向判為遍計所執性。
此乃四分中一分。
全無二分。
有名無體。
故亦是無。
唯立一依他自證分。
今護法雖攝四歸一。
又不名自證分。
但總名一心分。
然不失自證等四分義。
但以與心無決定相離義。
總名一分。
與彼别立自證分義别。
乃至攝四歸三時。
内之二分。
雖互相緣。
其用各别。
然其所緣。
不失自體故。
但名自證。
雖總名自證。
而互相緣。
二分之義不失。
不同陳那自證。
但有證見分之自證。
即無證自證之自證。
由此義故。
非諸師之知見。
△三結歸是異熟見分。
故識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識之見分。
△次釋所緣(二)初正明所變(二)初明唯變處等(二)初正釋(二)初明業力所變決定(三)初器界(二)初正明共中共變(二)初釋義(二)初正釋。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音義 異熟謂能變心。
共相種即器界種。
宗鏡第四十九卷雲。
何為共相。
多人所感故。
雖知人人所變各别。
名為唯識。
然有相似共受用義。
說名共相。
實非自變。
他能用之。
若能用者。
此即名緣。
心外法故。
變似色等。
等者。
謂由自種子。
為因緣故。
本識變為器世間相。
唯外非情。
此即能造。
及所造色。
在外處故。
言外大種。
非心外法也。
△次釋疑。
雖諸有情所變各别(至)如衆燈明各遍似一。
音義 疑雲。
器界既是諸有情識所變。
自應各别。
如何現見。
是一器世間相耶。
釋雲。
雖諸有情等。
衆燈喻諸有情。
明喻所變器世間相。
各遍喻所變各别。
似一喻相相似處所無異。
合響 宗鏡雲。
如衆燈明。
各遍似一者。
此釋共果。
同在一處。
不相障礙。
謂外器界相。
如衆燈明。
共在一室。
各各遍室。
一一自别。
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遍也。
一燈去時。
其光常遍。
若共為一。
是則應将一燈去已。
餘明不遍。
又相涉入不相隔礙。
故見似一。
置多燈已。
人影亦多(文)。
會玄十二。
引百法鈔。
問如一人心上所變現。
木之與石。
則互相礙。
如欲界一切有情。
同變山河大地木石等。
所變之相。
随心各異。
然更相涉入。
如衆燈光。
不相障礙。
謂從諸有情共相種生業力相似。
處所無異。
而互相攝入也。
問多人共變。
不相障礙。
一人第八所變木石。
卻有礙耶。
答由昔造業熏種。
而有同異。
故使然也。
如第六識。
緣山河大地時。
不作彼此分别。
但熏其種故。
後生果時。
互相攝入。
若木石等互相礙者。
由第六識緣時。
定作木石等。
差别之解。
而熏成種。
後生果時。
亦各有異(文)。
△次料簡(二)初徴。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次釋(三)初月藏明一切有情共變。
有義一切所以者何(至)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二次師明現居當生者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至)變為此土複何所用。
音義 若爾者。
牒前釋。
謂若一切有情識共變起。
則不簡聖凡之别。
佛等淨識。
應變穢土。
異生垢心。
應現淨土。
佛度下劣權現可然。
生承佛力。
乍見容有。
若言實變。
無有是處。
又那含聖者。
銷礙入空。
必不下生。
變此下土。
複何所用。
合響 開蒙。
問共中共相。
實各自變。
月藏何說一切共變。
難月藏雲。
若如爾說。
應凡與聖。
互相變也。
難聖變穢。
假變不遮。
若實變者。
穢種已亡。
如何變穢。
難凡變淨。
如何凡夫見靈鹫山。
仍是丘陵。
即知凡夫。
不變淨境。
△次申自義。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至)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音義 謂現居此土有情。
異熟識變。
故無生佛淨穢雜亂之失。
又未來當生有情。
異熟識變。
故無無色聖者變下之過。
經依下。
通前師所引經義。
一切有二種。
一者名字一切。
二者實一切。
少分一切。
即名字一切。
簡所同也。
若實一切。
法苑雲。
一以普及為言。
切以盡際為語。
經依業同少分有情共變而說。
非謂實一切也。
△三護法明于身有用即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器将壞時(至)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音義 若言器界定屬現居當生者變。
器界将壞時。
必無現居當生者。
則此将壞器界。
是誰識變耶。
又諸下。
複約當生難破。
無色異生。
後雖當生現無色身。
預變何用。
又無色界劫數長遠。
下土數經三災。
變斯何益。
設有下。
恐彼救雲。
無色無身。
不變可爾。
色界有身。
豈不變耶。
釋曰。
色界異生。
設有色身。
然細身。
粗器不相依持。
且上下懸隔。
所變何益。
△次申正義。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至)雖無有情而亦現有。
音義 謂所變器界。
本為有情正報依持受用。
故于身有益。
便變為彼。
由斯義故。
若此土雜居地人。
設生他方雜居地。
彼識亦得變此雜居地。
餘地例然。
故器界将壞時。
及初成時。
雖無有情。
而亦現有。
問他方彼識。
變此器界。
相去懸遠。
雲何于身有依持用耶。
答喻如北方人。
置南方産業。
雖非現居。
而亦得有受用義故。
合響 開蒙。
月藏質雲。
若不互變。
劫初将壞。
無有情時。
誰人變器。
正義答雲。
劫初如受胎。
将壞如殘果。
問正義家。
既不互變。
成壞胎殘。
有情未生。
是誰變也。
答成壞之劫。
受胎殘果。
皆有情業。
何須生已。
方能變也(文)。
他方則異。
次解現居義。
自地則異月藏互變義。
△次結顯共中不共。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音義 初句結前共中共變。
次句例明共中不共。
鬼人下釋成。
如一恒河。
鬼見猛火。
人見為水。
天見琉璃。
魚龍為窟宅。
各随自業力。
異熟識變故。
宗鏡雲。
共中不共變者。
如己田宅妻子。
多人第八共變。
得名為共。
若受用時。
唯自前六受用。
不通他人。
即名不共。
△次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音義 有漏法種。
與異熟識同無記性。
第八見分。
恒取所緣。
無漏法種。
非此性攝。
故非所緣。
雖非下通妨。
難曰。
無漏法種。
既非所緣。
與心相離。
豈不違于唯識理耶。
通意可知。
合響 宗鏡第四十九卷。
問無漏種子。
既不離識。
中有如何不緣。
答具三義故。
所以不緣。
一能對治故。
即無漏能對有染污法。
亦能破壞有漏法。
二體性異故。
以第八唯無記。
無漏種子唯善性。
三不相順故。
以無漏種子。
不順有漏第八識故。
無漏善性。
不順無記性故。
所以不緣。
△三根身(二)初明不共中不共變自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即内大種及所造色。
合響 不共相種者。
謂異熟識不共中不共種子。
即根身種也。
似色根者。
即眼等五根。
如經所謂清淨四大根。
依處者。
即眼等所依浮塵根。
經中所謂如葡萄朵新卷葉等。
此根身。
即内四大種。
及所造四微所成。
宗鏡雲。
不共中不共。
如眼等根。
唯自識依用。
非他用故。
又不共中不共變。
如眼等五根。
唯自第八。
于中有末心。
第一念托父母遺體時。
變名不共。
唯自第八變故。
又唯自受用。
複名不共。
如眼識唯依眼根發眼識。
乃至身識依身根等。
補遺 大種即地水火風。
四大種是能造。
色香味觸四微是所造。
廣五蘊論雲。
雲何為四大種。
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
此複雲何。
謂地堅性。
水濕性。
火暖性。
風動性。
界者能持自相所造色故。
雲何四大所造色。
謂眼根。
耳根。
鼻根。
舌根。
身根(此即内大種及所造色)。
色聲香味。
所觸一分(身根所取。
謂滑澀輕重等)。
無表色(法處所攝色)。
即外大種。
及所造色。
造者因義。
謂以四大種為生依立。
持養因義即依五因。
說名為造。
瑜伽第三卷。
問一切法生。
皆從自種而起。
雲何說諸大種。
能生所造耶。
答由一切内外大種。
及所造色種子。
皆悉依附内相續心。
乃至諸大種子。
未生諸大以來。
造色種子。
終不能生造色。
要由彼生造色。
方從自種子生。
是故說彼能生造色。
由彼生為前導故。
由此道理。
說諸大種。
為彼生因(亦即起因。
謂離大種色不起故)。
雲何造色依于彼耶。
由造色生已。
不離大種處而轉故(亦即轉因。
謂舍大種諸所造色。
無有功能。
據别處故)。
雲何彼所建立。
由大種損益彼。
同安危故(謂由大種變異。
能依造色随變異故)。
雲何彼所任持。
由随大種量不壞故(謂由大種諸所造色。
相似相續生。
持令不絕故)。
雲何彼所長養。
由飲食睡眠。
修習梵行三摩地等。
依彼造色倍複增長。
故說大種為彼長養因(此指身根内大種造色而言)。
如是諸大種望所造色。
有五種作用。
應知(文)。
廣如彼論。
又會玄記雲。
雖色等各從自種辦體而生。
即親因緣。
依彼大種。
為增上緣。
故名為造。
△次明不共中共種變他依處(二)初正釋。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至)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合響 雖此根身。
是不共種所成。
然于不共種中。
複有一分共相種子。
成熟之力。
能依他人身處。
亦變似彼他人浮塵根。
為己受用。
不爾應無受用他人之義。
宗鏡雲。
不共中共變。
即自浮塵根。
初唯自第八變。
名不共變。
生已後他人亦有受用義。
複名為共。
問若許受用他人浮塵根者。
心外取法。
何名唯識。
答受用他人浮塵時。
自識先變一重相分。
在他人身上。
若受用時。
還受用自相分。
心外無法。
得成唯識。
問若言受用自相分。
因何殺他人。
得地獄罪。
以殺自相分故。
答自相分。
與他相分。
同在他身處。
殺自相分。
亦能令他五根相分斷滅。
故得罪也。
△次料簡(二)初師亦變似根。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辨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音義 謂不唯變他依處。
亦變似自他身五根。
引辯中邊論證釋。
△次師唯變依處。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至)彼餘屍骸猶見相續。
音義 次師申正義雲。
此本識唯能變。
似他人浮塵根。
為我受用。
決不能變他人勝義根。
為我受用。
以自己不能受用他人勝義根故。
似自下。
通所引論義。
故生下結示。
意明由識能變他依處故。
是以或生他地。
或入涅槃。
彼餘屍骸。
為現前有情識之所變。
猶見相續。
而不壞也。
合響 宗鏡第四十九卷雲。
此唯變他根依處。
他根于己都無用故。
若無用亦變。
何不變七識。
無緣慮用。
而得緣故。
若爾說自他根。
現文如何通。
所說自他阿賴耶識。
各自變為根。
非自變他根。
一則無用不變他根。
二由不定說自身本識變他根故。
不可為證。
△次明定等所變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随現緣力擊發起故。
音義 先結前。
若定下正釋。
謂佛菩薩及諸聖者。
以定力通力所變器之界地。
身之自他。
則不決定。
界地不定者。
或遇剛強難化衆生。
則現穢土而折伏之。
設遇根性易調者。
則現淨土而攝受之。
自他不定者。
如普門三十二應身等。
身之與器。
是一期利物。
為他受用。
故多相續。
聲之與光。
乃是一時。
應緣擊發變現。
故不恒也。
△次結示。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至)及堕法處所現實色。
音義 十有色處者。
謂五根五塵。
即通器界根身。
堕法處所現實色者。
意識緣境。
有實有假。
此唯實定果色也。
△次明不變心等(二)初問。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
△次答(二)初通明諸識有二種變。
有漏識變略有二種(至)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音義 宗鏡釋雲。
因緣變者。
謂由先業。
及名言實種。
即要有力。
唯任運心。
非由作意。
其心乃生。
即五八識。
随其增上異熟因為緣。
名言種為因。
故變于境。
分别變者。
謂作意生心。
是籌度心。
即六七識。
随自分别。
作意生故。
由此六七緣時。
影像相分。
無有實體。
未必有用。
初随因緣變。
必有實體用。
即五八等所變之境。
後随分别變。
但能為境。
非必有用。
即六七識等。
又解。
初唯第八異熟心故。
所熏處故。
能持種故。
變必有用。
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
皆無實用。
似本質用。
如鏡中光。
于三境中。
性境不随心。
因緣變攝。
獨影帶質。
皆分别變。
四句分别者。
一因緣變非分别變。
即五識心心所。
及第八識心王。
為所緣相分。
從自種生。
二唯分别變非因緣變。
即有漏第七識。
及第八五心所是。
為所變相分。
唯從分别心生故。
三俱句。
即有漏第六。
及無漏八識。
以能通緣假實法故。
四俱非。
即不相應行是。
以無實體故。
不與能緣同種生故。
△次别顯異熟唯因緣變(二)初有漏位唯變色等。
異熟識變但随因緣(至)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音義 所變色等有實用者。
宗鏡雲。
顯變色等從實種生。
故所變法必有體用。
若相分心心所。
如化心等。
故不緣之。
緣便無用。
須彼實用。
别從此生者。
謂若彼心等。
須有實用。
别從此第八識所持心種子生。
若從種生。
則非異熟現行識能變故。
異熟識不變心等。
變無為等亦無實用者。
無為是理。
果智所證。
第六觀心變起。
故無實用。
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結答前問。
意顯此異熟識。
能變色等。
有實用法。
即以所變而為所緣。
不變似心等。
無實用法。
故異熟識不緣心及無為。
此明因中不能緣也。
△次無漏位亦現心影。
至無漏位勝慧相應(至)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音義 謂第八識至佛果位。
與圓鏡智相應。
雖無分别。
由體澄淨。
亦現彼影。
縱無實用。
亦能現彼心等影像。
若謂圓智不緣心等。
諸佛亦非遍智。
此明果位能變緣也。
△次總結所緣。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音義 欲色二界。
具三所緣。
謂身器及有漏種。
在無色界。
厭離色故。
無業果色故。
但緣有漏種子。
雖無業果。
有定中所現實果。
彼識亦得緣此為境。
故具緣三。
亦不違理。
宗鏡。
問色從識變者。
無色界無色。
雲何說變。
答下界衆生所見。
是業果色。
無色界現境。
即定果色。
俱不離心。
△次明不可知門(二)初明不可知。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量難測故名不可知。
音義 初明能緣行相不可知。
或此下。
次明所緣三境不可知。
合響 瑜伽第五十一卷雲。
阿賴耶識。
當言于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
于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
于無色界空無邊處。
識無邊處。
緣無量執受境。
于無所有處。
緣微細執受境。
于非想非非想處。
緣極微細執受境。
阿賴耶識緣境微細。
世聰慧者。
亦難了故。
△次徴答勸信(二)初徴。
雲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
△次答。
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音義 謂此識行相微細。
如滅盡定。
不離身識。
粗動想等。
悉皆不行。
唯有一類相續微細異熟心在。
幽隐難知。
應信為有。
然必下。
立量顯有。
量雲。
滅定是有法。
有識宗。
有情攝故因。
同喻如有心時。
無想下例知。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 音釋 插 (測合切攙入聲)。
斫 (職略切音酌)。
颦呻 (颦。
皮賓切。
音貧。
呻。
升人切。
音身。
微笑吟詠之狀也)。
妍媸 (妍。
五堅切。
音研。
媸。
赤之切。
音嗤。
研媸美好醜惡也)。
苣蕂 (上臼許切。
渠上聲。
下式正切。
音聖。
苣蕂胡麻也)。
韭蒜 (上舉有切。
音九。
葷菜名。
下蘇貫切。
音算。
葷菜)。
? (乞約切。
音卻。
鳥卵空也)。
隔 (各額切。
音格。
障也)。
纏 (呈延切音蟬)。
以相分為行相故。
得行相相似。
事雖數等者。
數即心數。
等者相似義。
彼說王所。
皆以見分為事。
故雲等。
若爾則王所何分。
故曰事雖數等而相各異。
謂識之相。
非受等相故。
△次申大乘正說(二)初明行相所緣。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至)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音義 清涼釋曰。
此中雖是立二分家。
義已有三。
謂内境是所緣。
能緣名行相。
自證分名事。
是相見二分。
所依自體故。
此若下。
明有自證分。
意雲。
相離于見。
無别自體。
但二功能故。
應别有一所依體。
若無自證。
應不自憶心心所法。
如不曾更境。
必不能憶。
謂如見分不更相分之境。
則不能憶。
要曾更之。
方能憶之。
若無自證。
已滅心所。
則不能憶。
以曾不為自證緣故。
則如見分不曾更境。
今能憶之。
明先有自證。
己曾緣故。
如于見分。
憶曾更境故。
合響 唯識疏雲。
如不曾更境。
必不能憶。
如現行色曾被見分緣者。
後必能憶。
若不曾為見分緣者。
後時必不能記憶也。
以能緣見分。
于過去時。
及現在世。
但緣相分不曾自緣。
前已滅心既過去已。
今時見分。
有何所以。
能自憶持。
以于昔時。
不曾返緣自見分故。
既許今時心心所法。
能自記憶。
明由昔時。
有自證分。
緣于見分。
證彼緣境。
作量果故。
故今能憶(文)。
△次明王所同異。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至)識受等體有差别故。
音義 謂大乘正義。
以相分境為所緣。
王所相分各自變起。
故但相似。
以見分為行相。
心王了别為用。
心所領納等為用故。
行相各别。
王所等。
以自證分為事故。
亦言事雖數等。
識體與受等體。
定有差别。
故相各異。
△次陳那立三分(二)初正釋。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至)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音義 初标宗。
各有三分者。
顯非王所共三分故。
所量下立理。
清涼雲。
所量是相分。
能量是見分。
量果是自證分。
自證分與相見分為所依故。
補遺 宗鏡雲。
見分緣相分不錯。
由自證分。
為作果故。
眼識見分緣青時。
定不緣黃也。
如見分緣不曾見境。
忽然緣黃境時。
定不緣青。
若無自證分。
即見分不能自記憶。
故知須立三分。
若無自證分。
即相見亦無。
若有二分者。
即須定有自證分。
自證分喻牛頭。
二角喻相見二分。
△次引證。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至)即能量及果彼三體無别。
音義 似境相即相分。
似外境現故。
能取即是見分。
能取相分故。
自證即自體也。
清涼雲。
果是何義。
成滿因義。
無别體者。
同一識故。
則離心無境。
△三護法立四分(二)初正明應有四分(二)初正釋。
又心心所若細分别(至)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音義 初标宗。
此若下立理。
清涼釋雲。
見分是心分。
須有自證分。
自證分是心分。
應有第四證。
諸能量必有果者。
見分是能量。
須有自證果。
自證量見分。
應有第四果。
不應下遮救。
恐彼救雲。
卻用見分。
為第三果。
故遮雲。
不應見分是第三果。
見分或時非量攝故。
意謂見分。
通于三量。
三量者。
謂現量比量非量。
即明見緣相時。
或是非量。
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
自證是心體。
得與比量非量而為果。
見分非心體。
不得與自證。
而為其量果故。
不得見分。
證于第三證自體者。
必現量故。
第三四分。
既是現量。
故得相證。
無無窮失。
意雲。
若以見分為能量。
但用三分亦足矣。
若以見分為所量。
必須第四為其量果。
若通作喻者。
所量如絹。
能量如尺。
智為量果。
即自證分。
若尺為所使。
智為能使。
何物用智。
即是于人如證自證分。
人能用智。
智能使人。
故能更證。
亦如明鏡。
鏡像為相。
鏡明為見。
鏡面如自證。
鏡背如證自證。
面依于背。
背複依面。
故得互證。
亦可以銅為證自證。
鏡依于銅。
銅依于鏡。
合響 宗鏡第六十卷雲。
前二師皆非全不正。
第三師陳那三分。
似有體用。
若成量者。
于中道理猶未足。
須更立第四分。
相分為所量。
見分為能量。
即将自證分為量果。
若将見分為所量。
自證分為能量。
更将何法為量果。
故知将證自證分為量果方足也。
見分外緣虛疏。
通比非二量故。
不取見分。
為自證量果内二分。
唯現量故。
互為果無失。
夫為量果者。
須是現量。
方為量果。
比非定非量果。
喻如作保證人。
須是敦直者。
方可為證。
若略虛人則不堪。
又前五識與第八見分。
雖是現量。
以外緣即非量果。
夫量果者。
須内緣方為量果。
又第七識。
雖是内緣。
是非量。
亦不可為量果。
夫為量果者。
具二義。
一現量。
二内緣。
又果中後得見分。
雖是現量。
内緣時變影緣。
故非量果。
須具三義。
又果中根本智見分。
雖親證真如。
不變影故。
是心用故非量果。
即須心體。
須具四義。
一現量。
二内緣。
三不變影。
四是心體。
方為量果。
△次結判(二)初正判。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音義 初判内外。
前二即相見二分。
是用是外。
後二即自證證自證二分。
是體是内。
初唯下。
判能所緣。
相分唯所緣。
後三分。
俱通能所緣。
謂第二下轉釋。
見分緣相。
即是能緣。
自證緣見。
見即所緣。
第三緣第四。
三是能緣。
四是所緣。
第四緣第三。
四是能緣。
三是所緣。
第四不緣第二者。
第二既為第三所證。
第四設緣。
亦無所益。
見分通三量。
三四皆現量。
故心下結。
無無窮過者。
謂第三四既皆現量。
故得互證。
無無窮過。
若不然者。
更須第五證第四。
如是展轉。
有無窮過。
開為四分故非即。
合為一心故非離。
△次引證。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至)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音義 所引即密嚴經。
心二性者。
内二分為一性。
相見二分。
為第二性。
即心境内外二性。
一切分者。
内外各二分也。
能取纏者。
即能緣粗動。
是能緣見分。
所取纏者。
即是相縛所緣縛也。
見種種差别者。
見分通三量故。
此頌下論釋。
先釋初句。
若内下釋二三句。
見有下釋第四句。
△次攝歸唯是一心(二)初明攝。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至)或攝為一體無别故。
補遺 此言見者。
是能緣義。
明有所簡别也。
宗鏡第六十卷雲。
此見分有五類。
一證見名見。
即三根本智見分是。
二照燭名見。
此通根心。
俱有照燭義故。
三能緣名見。
即通内三分。
俱能緣故。
四念解名見。
以念解所诠義故。
五推度名見。
即比量心。
推度一切境故(文)。
今謂後三。
俱是能緣性故。
皆見分攝者。
乃是五類中。
第三能緣名見之見。
即通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
三俱能緣性。
義簡非餘四類也。
△次引證。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音義 先引經。
如是下釋義。
宗鏡第六十卷雲。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者。
外境無故。
唯有一心。
内執着故似外境轉。
定無外境。
許有自心。
不離心故總名一識。
心所與心相應。
色法心之所變。
真如識之實性。
皆不離識。
并名唯識。
合響 宗鏡第六十一卷。
問隻如安慧說一分。
不立相見等。
今護法攝四歸一分時。
亦不别立相見等。
義勢既同。
何故言非安慧等諸師知見耶。
答乍看似同。
細詳理别。
且如安慧立一自證分。
全不說證自證分。
雖說見相二分。
一向判為遍計所執性。
此乃四分中一分。
全無二分。
有名無體。
故亦是無。
唯立一依他自證分。
今護法雖攝四歸一。
又不名自證分。
但總名一心分。
然不失自證等四分義。
但以與心無決定相離義。
總名一分。
與彼别立自證分義别。
乃至攝四歸三時。
内之二分。
雖互相緣。
其用各别。
然其所緣。
不失自體故。
但名自證。
雖總名自證。
而互相緣。
二分之義不失。
不同陳那自證。
但有證見分之自證。
即無證自證之自證。
由此義故。
非諸師之知見。
△三結歸是異熟見分。
故識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識之見分。
△次釋所緣(二)初正明所變(二)初明唯變處等(二)初正釋(二)初明業力所變決定(三)初器界(二)初正明共中共變(二)初釋義(二)初正釋。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至)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音義 異熟謂能變心。
共相種即器界種。
宗鏡第四十九卷雲。
何為共相。
多人所感故。
雖知人人所變各别。
名為唯識。
然有相似共受用義。
說名共相。
實非自變。
他能用之。
若能用者。
此即名緣。
心外法故。
變似色等。
等者。
謂由自種子。
為因緣故。
本識變為器世間相。
唯外非情。
此即能造。
及所造色。
在外處故。
言外大種。
非心外法也。
△次釋疑。
雖諸有情所變各别(至)如衆燈明各遍似一。
音義 疑雲。
器界既是諸有情識所變。
自應各别。
如何現見。
是一器世間相耶。
釋雲。
雖諸有情等。
衆燈喻諸有情。
明喻所變器世間相。
各遍喻所變各别。
似一喻相相似處所無異。
合響 宗鏡雲。
如衆燈明。
各遍似一者。
此釋共果。
同在一處。
不相障礙。
謂外器界相。
如衆燈明。
共在一室。
各各遍室。
一一自别。
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遍也。
一燈去時。
其光常遍。
若共為一。
是則應将一燈去已。
餘明不遍。
又相涉入不相隔礙。
故見似一。
置多燈已。
人影亦多(文)。
會玄十二。
引百法鈔。
問如一人心上所變現。
木之與石。
則互相礙。
如欲界一切有情。
同變山河大地木石等。
所變之相。
随心各異。
然更相涉入。
如衆燈光。
不相障礙。
謂從諸有情共相種生業力相似。
處所無異。
而互相攝入也。
問多人共變。
不相障礙。
一人第八所變木石。
卻有礙耶。
答由昔造業熏種。
而有同異。
故使然也。
如第六識。
緣山河大地時。
不作彼此分别。
但熏其種故。
後生果時。
互相攝入。
若木石等互相礙者。
由第六識緣時。
定作木石等。
差别之解。
而熏成種。
後生果時。
亦各有異(文)。
△次料簡(二)初徴。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次釋(三)初月藏明一切有情共變。
有義一切所以者何(至)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二次師明現居當生者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至)變為此土複何所用。
音義 若爾者。
牒前釋。
謂若一切有情識共變起。
則不簡聖凡之别。
佛等淨識。
應變穢土。
異生垢心。
應現淨土。
佛度下劣權現可然。
生承佛力。
乍見容有。
若言實變。
無有是處。
又那含聖者。
銷礙入空。
必不下生。
變此下土。
複何所用。
合響 開蒙。
問共中共相。
實各自變。
月藏何說一切共變。
難月藏雲。
若如爾說。
應凡與聖。
互相變也。
難聖變穢。
假變不遮。
若實變者。
穢種已亡。
如何變穢。
難凡變淨。
如何凡夫見靈鹫山。
仍是丘陵。
即知凡夫。
不變淨境。
△次申自義。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至)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音義 謂現居此土有情。
異熟識變。
故無生佛淨穢雜亂之失。
又未來當生有情。
異熟識變。
故無無色聖者變下之過。
經依下。
通前師所引經義。
一切有二種。
一者名字一切。
二者實一切。
少分一切。
即名字一切。
簡所同也。
若實一切。
法苑雲。
一以普及為言。
切以盡際為語。
經依業同少分有情共變而說。
非謂實一切也。
△三護法明于身有用即變(二)初斥前非。
有義若爾器将壞時(至)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音義 若言器界定屬現居當生者變。
器界将壞時。
必無現居當生者。
則此将壞器界。
是誰識變耶。
又諸下。
複約當生難破。
無色異生。
後雖當生現無色身。
預變何用。
又無色界劫數長遠。
下土數經三災。
變斯何益。
設有下。
恐彼救雲。
無色無身。
不變可爾。
色界有身。
豈不變耶。
釋曰。
色界異生。
設有色身。
然細身。
粗器不相依持。
且上下懸隔。
所變何益。
△次申正義。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至)雖無有情而亦現有。
音義 謂所變器界。
本為有情正報依持受用。
故于身有益。
便變為彼。
由斯義故。
若此土雜居地人。
設生他方雜居地。
彼識亦得變此雜居地。
餘地例然。
故器界将壞時。
及初成時。
雖無有情。
而亦現有。
問他方彼識。
變此器界。
相去懸遠。
雲何于身有依持用耶。
答喻如北方人。
置南方産業。
雖非現居。
而亦得有受用義故。
合響 開蒙。
月藏質雲。
若不互變。
劫初将壞。
無有情時。
誰人變器。
正義答雲。
劫初如受胎。
将壞如殘果。
問正義家。
既不互變。
成壞胎殘。
有情未生。
是誰變也。
答成壞之劫。
受胎殘果。
皆有情業。
何須生已。
方能變也(文)。
他方則異。
次解現居義。
自地則異月藏互變義。
△次結顯共中不共。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至)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音義 初句結前共中共變。
次句例明共中不共。
鬼人下釋成。
如一恒河。
鬼見猛火。
人見為水。
天見琉璃。
魚龍為窟宅。
各随自業力。
異熟識變故。
宗鏡雲。
共中不共變者。
如己田宅妻子。
多人第八共變。
得名為共。
若受用時。
唯自前六受用。
不通他人。
即名不共。
△次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至)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音義 有漏法種。
與異熟識同無記性。
第八見分。
恒取所緣。
無漏法種。
非此性攝。
故非所緣。
雖非下通妨。
難曰。
無漏法種。
既非所緣。
與心相離。
豈不違于唯識理耶。
通意可知。
合響 宗鏡第四十九卷。
問無漏種子。
既不離識。
中有如何不緣。
答具三義故。
所以不緣。
一能對治故。
即無漏能對有染污法。
亦能破壞有漏法。
二體性異故。
以第八唯無記。
無漏種子唯善性。
三不相順故。
以無漏種子。
不順有漏第八識故。
無漏善性。
不順無記性故。
所以不緣。
△三根身(二)初明不共中不共變自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至)即内大種及所造色。
合響 不共相種者。
謂異熟識不共中不共種子。
即根身種也。
似色根者。
即眼等五根。
如經所謂清淨四大根。
依處者。
即眼等所依浮塵根。
經中所謂如葡萄朵新卷葉等。
此根身。
即内四大種。
及所造四微所成。
宗鏡雲。
不共中不共。
如眼等根。
唯自識依用。
非他用故。
又不共中不共變。
如眼等五根。
唯自第八。
于中有末心。
第一念托父母遺體時。
變名不共。
唯自第八變故。
又唯自受用。
複名不共。
如眼識唯依眼根發眼識。
乃至身識依身根等。
補遺 大種即地水火風。
四大種是能造。
色香味觸四微是所造。
廣五蘊論雲。
雲何為四大種。
謂地界水界火界風界。
此複雲何。
謂地堅性。
水濕性。
火暖性。
風動性。
界者能持自相所造色故。
雲何四大所造色。
謂眼根。
耳根。
鼻根。
舌根。
身根(此即内大種及所造色)。
色聲香味。
所觸一分(身根所取。
謂滑澀輕重等)。
無表色(法處所攝色)。
即外大種。
及所造色。
造者因義。
謂以四大種為生依立。
持養因義即依五因。
說名為造。
瑜伽第三卷。
問一切法生。
皆從自種而起。
雲何說諸大種。
能生所造耶。
答由一切内外大種。
及所造色種子。
皆悉依附内相續心。
乃至諸大種子。
未生諸大以來。
造色種子。
終不能生造色。
要由彼生造色。
方從自種子生。
是故說彼能生造色。
由彼生為前導故。
由此道理。
說諸大種。
為彼生因(亦即起因。
謂離大種色不起故)。
雲何造色依于彼耶。
由造色生已。
不離大種處而轉故(亦即轉因。
謂舍大種諸所造色。
無有功能。
據别處故)。
雲何彼所建立。
由大種損益彼。
同安危故(謂由大種變異。
能依造色随變異故)。
雲何彼所任持。
由随大種量不壞故(謂由大種諸所造色。
相似相續生。
持令不絕故)。
雲何彼所長養。
由飲食睡眠。
修習梵行三摩地等。
依彼造色倍複增長。
故說大種為彼長養因(此指身根内大種造色而言)。
如是諸大種望所造色。
有五種作用。
應知(文)。
廣如彼論。
又會玄記雲。
雖色等各從自種辦體而生。
即親因緣。
依彼大種。
為增上緣。
故名為造。
△次明不共中共種變他依處(二)初正釋。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至)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合響 雖此根身。
是不共種所成。
然于不共種中。
複有一分共相種子。
成熟之力。
能依他人身處。
亦變似彼他人浮塵根。
為己受用。
不爾應無受用他人之義。
宗鏡雲。
不共中共變。
即自浮塵根。
初唯自第八變。
名不共變。
生已後他人亦有受用義。
複名為共。
問若許受用他人浮塵根者。
心外取法。
何名唯識。
答受用他人浮塵時。
自識先變一重相分。
在他人身上。
若受用時。
還受用自相分。
心外無法。
得成唯識。
問若言受用自相分。
因何殺他人。
得地獄罪。
以殺自相分故。
答自相分。
與他相分。
同在他身處。
殺自相分。
亦能令他五根相分斷滅。
故得罪也。
△次料簡(二)初師亦變似根。
此中有義亦變似根辨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音義 謂不唯變他依處。
亦變似自他身五根。
引辯中邊論證釋。
△次師唯變依處。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至)彼餘屍骸猶見相續。
音義 次師申正義雲。
此本識唯能變。
似他人浮塵根。
為我受用。
決不能變他人勝義根。
為我受用。
以自己不能受用他人勝義根故。
似自下。
通所引論義。
故生下結示。
意明由識能變他依處故。
是以或生他地。
或入涅槃。
彼餘屍骸。
為現前有情識之所變。
猶見相續。
而不壞也。
合響 宗鏡第四十九卷雲。
此唯變他根依處。
他根于己都無用故。
若無用亦變。
何不變七識。
無緣慮用。
而得緣故。
若爾說自他根。
現文如何通。
所說自他阿賴耶識。
各自變為根。
非自變他根。
一則無用不變他根。
二由不定說自身本識變他根故。
不可為證。
△次明定等所變不定。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至)随現緣力擊發起故。
音義 先結前。
若定下正釋。
謂佛菩薩及諸聖者。
以定力通力所變器之界地。
身之自他。
則不決定。
界地不定者。
或遇剛強難化衆生。
則現穢土而折伏之。
設遇根性易調者。
則現淨土而攝受之。
自他不定者。
如普門三十二應身等。
身之與器。
是一期利物。
為他受用。
故多相續。
聲之與光。
乃是一時。
應緣擊發變現。
故不恒也。
△次結示。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至)及堕法處所現實色。
音義 十有色處者。
謂五根五塵。
即通器界根身。
堕法處所現實色者。
意識緣境。
有實有假。
此唯實定果色也。
△次明不變心等(二)初問。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
△次答(二)初通明諸識有二種變。
有漏識變略有二種(至)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音義 宗鏡釋雲。
因緣變者。
謂由先業。
及名言實種。
即要有力。
唯任運心。
非由作意。
其心乃生。
即五八識。
随其增上異熟因為緣。
名言種為因。
故變于境。
分别變者。
謂作意生心。
是籌度心。
即六七識。
随自分别。
作意生故。
由此六七緣時。
影像相分。
無有實體。
未必有用。
初随因緣變。
必有實體用。
即五八等所變之境。
後随分别變。
但能為境。
非必有用。
即六七識等。
又解。
初唯第八異熟心故。
所熏處故。
能持種故。
變必有用。
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
皆無實用。
似本質用。
如鏡中光。
于三境中。
性境不随心。
因緣變攝。
獨影帶質。
皆分别變。
四句分别者。
一因緣變非分别變。
即五識心心所。
及第八識心王。
為所緣相分。
從自種生。
二唯分别變非因緣變。
即有漏第七識。
及第八五心所是。
為所變相分。
唯從分别心生故。
三俱句。
即有漏第六。
及無漏八識。
以能通緣假實法故。
四俱非。
即不相應行是。
以無實體故。
不與能緣同種生故。
△次别顯異熟唯因緣變(二)初有漏位唯變色等。
異熟識變但随因緣(至)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音義 所變色等有實用者。
宗鏡雲。
顯變色等從實種生。
故所變法必有體用。
若相分心心所。
如化心等。
故不緣之。
緣便無用。
須彼實用。
别從此生者。
謂若彼心等。
須有實用。
别從此第八識所持心種子生。
若從種生。
則非異熟現行識能變故。
異熟識不變心等。
變無為等亦無實用者。
無為是理。
果智所證。
第六觀心變起。
故無實用。
故異熟識不緣心等。
結答前問。
意顯此異熟識。
能變色等。
有實用法。
即以所變而為所緣。
不變似心等。
無實用法。
故異熟識不緣心及無為。
此明因中不能緣也。
△次無漏位亦現心影。
至無漏位勝慧相應(至)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音義 謂第八識至佛果位。
與圓鏡智相應。
雖無分别。
由體澄淨。
亦現彼影。
縱無實用。
亦能現彼心等影像。
若謂圓智不緣心等。
諸佛亦非遍智。
此明果位能變緣也。
△次總結所緣。
故有漏位此異熟識(至)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音義 欲色二界。
具三所緣。
謂身器及有漏種。
在無色界。
厭離色故。
無業果色故。
但緣有漏種子。
雖無業果。
有定中所現實果。
彼識亦得緣此為境。
故具緣三。
亦不違理。
宗鏡。
問色從識變者。
無色界無色。
雲何說變。
答下界衆生所見。
是業果色。
無色界現境。
即定果色。
俱不離心。
△次明不可知門(二)初明不可知。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至)量難測故名不可知。
音義 初明能緣行相不可知。
或此下。
次明所緣三境不可知。
合響 瑜伽第五十一卷雲。
阿賴耶識。
當言于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
于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
于無色界空無邊處。
識無邊處。
緣無量執受境。
于無所有處。
緣微細執受境。
于非想非非想處。
緣極微細執受境。
阿賴耶識緣境微細。
世聰慧者。
亦難了故。
△次徴答勸信(二)初徴。
雲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
△次答。
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至)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音義 謂此識行相微細。
如滅盡定。
不離身識。
粗動想等。
悉皆不行。
唯有一類相續微細異熟心在。
幽隐難知。
應信為有。
然必下。
立量顯有。
量雲。
滅定是有法。
有識宗。
有情攝故因。
同喻如有心時。
無想下例知。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 音釋 插 (測合切攙入聲)。
斫 (職略切音酌)。
颦呻 (颦。
皮賓切。
音貧。
呻。
升人切。
音身。
微笑吟詠之狀也)。
妍媸 (妍。
五堅切。
音研。
媸。
赤之切。
音嗤。
研媸美好醜惡也)。
苣蕂 (上臼許切。
渠上聲。
下式正切。
音聖。
苣蕂胡麻也)。
韭蒜 (上舉有切。
音九。
葷菜名。
下蘇貫切。
音算。
葷菜)。
? (乞約切。
音卻。
鳥卵空也)。
隔 (各額切。
音格。
障也)。
纏 (呈延切音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