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二[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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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武林蓮居 紹覺大師 音義
新伊大師 合響
法嗣智素 補遺
△五破三有為相(二)初破他非(二)初徴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複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補遺 諸有為相。
即生住異滅色心等。
即有為法。
由生住異滅。
即色心等法之相。
本不可離。
外人計為離。
色心外。
有生等相。
自性可得故。
論主徴問。
佛性論雲。
一切有為法。
約前際與生相相應。
約後際與滅相相應。
約中際與住異相相應(文)。
若法全行三世遷流。
此經說為有為之相。
令諸有情。
生厭畏故。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補遺 此外人。
引經為證。
三有為相者。
一生相。
二住異相。
三滅相。
此三是色法心法之相。
因有此相。
遂名色心。
為有為法。
又經說。
四相不說者。
何。
所謂住相。
謂住于彼行攝受。
安立常樂。
與彼不相舍離故。
不立在有為相中。
廣百論雲。
謂色心等。
諸有為法。
具生住滅。
三有為相(文)。
又有為法。
具足四相。
今住異合為一相。
謂住相轉變。
即名為異。
瑜伽雲。
非此異相。
離住相。
外有别體可得。
是故二種總攝為一施設一相(文)。
今外人因所引契經中。
三有為之有為相之字起執意。
謂生等之相。
定在色心外也。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次就義别破(五)初破能相所相體異。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至)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補遺 先約屬聲破開蒙雲。
聲有八轉。
謂體業具為從。
屬依呼釋。
第六屬聲。
有系屬者。
皆屬聲攝。
外人因所引經中之字。
是第六聲。
便執生等之相。
系屬色心之法。
故生等相定異色心等法也。
俱舍論。
叙外人計雲。
生相若無應無生覺。
又第六轉言。
應不得成。
謂色之生受之生(文)。
今破意謂經中之字。
既是屬聲。
正見生等三相。
系屬于色心之法故。
離色心外。
無别有生等之體。
可得非謂第六聲。
便表異體。
而言生住滅相。
在色心之外。
如雲色心之體。
豈因之字。
而色心之體。
便異于色心耶。
即色心故。
非能下次舉例破。
如堅濕暖動之能相。
不異于地水火風。
所相之外。
而有豈生等能相。
定異于色心所相耶。
若生住滅。
有為能相。
定異色心等所相。
例此則無為能相體(無生無滅)。
亦應異于無為所相耶(虛空非擇滅等)。
△次破生等相體俱有。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至)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合響 小乘俱舍論雲。
四相雖許。
俱有用時别故。
謂生作用。
在于未來。
現在已生。
不更生故。
諸法生已正現在時。
住等三相作用方起。
非生用時。
有餘三用故。
雖俱有。
而不相違(文)。
文中先以用破體。
若生等相體是俱。
有。
必一切時。
齊興作用。
則一法一時。
有生住滅。
甯有是理。
廣百論雲。
法體生時住滅。
未有至住滅位。
生相已無。
而言體同極為迷謬(文)。
若相違下破轉計。
謂若生等體。
雖俱有。
其用相違。
不頓興者。
體亦應然。
那計俱有。
又既相違。
則生住滅用。
不應俱。
雲何執同現在。
△三破能所相本有。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至)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合響 初以用破體。
彼執能相所相體。
俱本有故。
破雲。
體既本有。
用亦應然。
以用與體。
無别性故。
若謂下破轉計。
若謂體雖本有。
用須待緣。
方得興起。
則所待因緣。
應非本有。
所待既爾。
能待亦然。
是則能所之相。
俱因緣生。
何雲本有。
又必待餘緣用。
方得起。
所執生等。
便為無用。
△四破能相合所相。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至)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音義 廣百論。
叙彼計雲彼作是言。
我宗中說諸行四相。
展轉相依。
三世往來。
不相舍離。
由生等合故。
成無常法性不壞。
故說恒有。
是故恒有不廢無常等(文)。
今立量例破有為法。
所相恒有。
而生等合故。
如無為法。
無為法。
所相恒有。
亦生等合故。
如有為法。
兩宗皆共生等合因。
故雲彼此異因。
不可得故。
無為所相。
既不與生等。
合有為所相。
又甯得與生等合。
此中但破。
而生等合故。
因其所相恒有宗準破。
△五破生等三世相違。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至)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音義 先立比量。
明過未非實。
生名下明對世相違。
先順明生滅違世。
若以生名為有。
應屬現在。
不在未來。
若以滅名為無。
應屬過去。
非是現在。
滅若下反難。
彼救雲。
滅是非無。
故屬現在。
若以滅為非無應以生為非有。
又滅下謂住滅不應同時生住。
何容異世。
故彼下結退生于未來。
進滅于現在。
皆不應理。
△次申正義(二)初刹那四相(三)初标立相意。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至)表異為假立四相。
合響 會玄第十卷。
引唯識疏雲。
相謂相狀。
标印名相。
由此标法。
知是有為。
俱于現行法上。
立此四相。
△次釋成四相(四)初别說四相。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至)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合響 會玄問。
一刹那中。
何得四相名義。
如是差别。
時既極促。
理亦難知。
答古人有錐插紙喻。
如百疊紙。
用利錐一插。
插則同時。
而百層皆透。
然錐必次第而過。
應有百重生住異滅。
同于一時。
必見一刹那中。
有四相前後。
理亦然也。
△次約世揀小。
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合響 玄談第五卷雲。
同時四相滅表。
後無揀異小乘。
生在未來。
餘三現在。
會玄問滅表。
後無應屬未來。
何雲過去耶。
答以滅位是無。
故雲過去。
以現在落謝故也。
若望次一刹那中生相等。
卻在未來。
正當生時。
還屬現在。
故異小乘。
思之。
補遺 大乘四相。
若約世論生住異。
屬現在滅屬過去。
若約表論。
俱于現行法上說。
△三釋通外難。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合響 會玄引古疏雲。
此外人問。
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
表此下論主。
答不表現法。
有但表法後。
無因明者。
說無得為無因。
故亦無過。
若爾即龜毛等。
應立為相。
答此不同彼。
非後無故。
本無今無。
故非是相。
△四迷相所表。
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至)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音義 初别。
釋表義。
生表有法。
先時非有于今方有。
滅表有法。
後時當無。
今猶未無。
異表此法非凝然。
常遷變改易。
住表此法。
暫時有用。
非久遠用。
古疏雲。
此文正述說相所由。
及相所表。
△三結成是假。
故此四相于有為法(至)此依刹那假立四相。
△次一期四相。
一期分位亦得假立(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補遺 初标。
初有下釋。
瑜伽雲。
謂于彼彼有情。
衆同分中。
初生名生。
終殁名滅。
于二中間。
嬰孩位等立住異性乃至壽位。
說名為住。
諸位後後轉變差别。
名住異性。
開蒙雲。
約人物等。
從生至滅。
長短時節。
一期之間。
說此四相。
名一期也(文)。
是故下結。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破他非(二)初徴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複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诠表名句文身。
補遺 說文雲。
诠者具也。
謂具說事理故。
身者體依聚義。
單謂之名。
二名已上。
方名名身。
一句非身多句成身。
文即是字為名句。
依多文名身。
廣五蘊論曰。
雲何名身。
謂于諸法自性。
增語為性。
如說眼等雲何句身。
謂于諸法差别增語為性。
如說諸行。
謂無常等雲何文身。
謂即諸字。
此能表了。
前二性故(文)。
名句文。
即聲上屈曲。
诠表非色非心。
但約色心分位假立。
是假非實。
屬不相應行所攝。
今外人計名句文身。
實有離聲之外。
别有自體論主。
将欲破斥其非。
故先徴問。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補遺 正理論第十四卷雲。
由此教證。
故知别有能诠諸義名句文身。
猶如語聲。
實而非假。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次就義别破(二)初正破二師(二)初單破正理論師(二)初破名等異聲實有。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诠。
合響 據俱舍論中。
經部師言。
名句文身。
用聲為體。
色自性攝。
所以者何。
由教及理。
知别有故。
教謂經言語身文身。
若文即語别說。
何為。
又說應持正法文句。
由此等教證知。
别有能诠諸義名句文身。
猶如語聲實而非假。
理謂現見。
有時得聲。
而不得字。
有時得字。
而不得聲。
故知體别。
有時得聲。
不得字者。
謂雖聞聲。
而不又義。
現見有人。
粗聞他語。
而複審問。
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
都由不達。
所發文故。
如何乃執文不異聲。
有時得字。
不得聲者。
謂不聞聲。
而得了義。
現見有人。
不聞他語睹唇等。
動知其所說。
此不聞聲。
得了義者。
都由己達所發文故。
由斯理證文。
必異聲等(文)。
廣如彼說。
今論主。
立比量破。
若名句文。
異聲實有。
則名句文。
應同色香味等。
非實能诠。
以離聲無别能诠故。
量雲。
名句文身。
非實能诠。
異聲實有。
應如色等。
△次破聲能生名句文(二)初正破。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至)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合響 玄談引古疏雲。
薩婆多宗。
雖有名等。
由聲顯生二義。
今論主取生破顯類破之。
會玄卷第十二釋雲。
由聲顯生二義者。
謂彼立名句文。
在未來藏中。
雖皆有體。
須藉因緣。
而得生起。
喉吻等為緣。
聲為因。
由此因緣。
名等生起。
今論主取由聲生之義破之。
其由聲顯之義。
類例破之。
以皆離聲。
别有名等實體。
故俱破也(文)。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
牒辭此聲下破。
謂汝宗既執聲。
能生名句文。
此之聲上必有音韻屈曲。
即此音韻屈曲。
足能诠表。
何用别生名等。
為能诠耶。
△次遮救(二)初遮音韻即名等異聲實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應異色處别有實體。
音義 前以聲上。
即有音韻屈曲。
破其别生名等。
外人已許。
音韻屈曲。
即名句文。
然猶計異聲。
實有自體。
正理師救雲。
聲上屈曲。
是名句文。
體異于聲。
而定實有。
所見下例破。
色上形量。
謂長短等。
但是假有。
非異色處。
别有實體。
聲亦應然。
△次遮音韻非能诠須生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又誰說彼定不能诠。
音義 先牒救辭。
正理師救雲。
聲上音韻屈曲。
如弦管聲。
非實能诠。
要須别生名等。
立量雲。
音韻屈曲。
别生名等。
非能诠故。
如弦管聲。
此應下須例破。
彼以弦管聲。
喻聲上音韻屈曲。
非是能诠故。
須别生名等。
論主即以此音韻屈曲之聲。
還同弦管聲。
不别生名等。
立量雲。
此音韻屈曲聲。
不别生名等。
非能诠故。
如弦管聲。
會玄雲。
又誰說彼定不能诠。
以上破正理師聲。
若能诠以下。
兼破經部。
△次雙破經部正理(二)初正破。
聲若能诠風鈴聲等(至)如何不許唯語能诠。
合響 此中并破經部者。
以彼計名等即聲故。
玄談謂正理破彼師(相經部)雲。
汝不應立名句文身。
即聲為體。
以經部義參大乘。
亦說名等假聲體實。
故雲即聲今但破其即。
謂汝經部執聲。
若能诠。
則風鈴聲等。
亦應有诠表用意。
以應字反顯唯聲。
不能诠表。
此應下兼破正理。
由上既破經部之。
即正理意謂彼計聲即能诠。
故有是難。
我宗之聲。
正如風鈴聲等。
非即能诠故。
須别生名等。
破雲。
彼風鈴聲等。
不能诠表。
不别生名等。
此聲既如風鈴聲等。
亦應不别生實名句文身。
若唯下正理救雲。
彼風鈴聲等。
或不能生。
今唯語聲能生名等。
破雲。
若唯語聲能生名等。
汝如何不許。
唯語能诠。
必欲别生名等耶。
以正理亦破經部計即故。
此中且順經部之即。
而破正理之離實。
則即亦未嘗許也。
會玄雲。
明不即以破經部。
明不離。
以破正理(文)。
以大乘具不即不離二義故。
雙破二宗也。
△次結責。
何理定知能诠即語甯知異語别有能诠。
音義 初句責經部。
次句責正理。
古疏破竟結雲。
故知但有無始慣習前語之聲。
分位力故。
後生解時。
謂聞名等。
其實耳等。
但能取得聲之自性。
刹那便謝意識。
于中诠解究竟。
目為名等。
非别實有。
是故汝等甯知異語。
别有能诠。
△次結成愚智。
語不異能诠人天共了執能诠異語天愛非餘。
合響 會玄雲。
語即能诠。
若人若天皆共了達(以經部與大乘皆能了故)共知聲。
即能诠固執能诠之。
名體異于語。
唯汝天愛(唯汝正理師也)。
非餘智者。
言天愛者。
以其愚癡無可錄念。
唯天所愛。
方得自存。
如言此人。
天憐汝爾。
故名天愛。
有本雲。
天受言禀受其義也。
樞要雲。
世間之勝。
莫過于天。
世間之劣。
莫過于愚。
喚愚為天調戲之也。
△次申正義(四)初顯假差别。
然依語聲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音義 準古疏釋。
假外問雲。
既聲體。
即能诠。
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别故。
答雲然依語聲分位差别等。
此論主依聲假立名句文身。
如梵音斫刍若二字分呼。
未有所目。
說為字分位。
若二字連合。
诠于眼體。
說為名分位。
然未有句位。
更添言。
阿薩利縛。
名為眼有漏。
說為句位。
故依分位。
以立名等。
△次顯三用殊。
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補遺 筆削記雲。
能诠諸法自性者名也。
名是能诠諸法。
自性是所诠。
如言色言心。
言水火等。
各各诠表法自性故。
诠法差别者句也。
句是能诠諸法。
差别是所诠。
如言形色。
顯色真心妄心等。
諸法例然。
一一法中。
揀令别故。
二所依者文也。
二即名句文。
即是字。
以此通為二法所依止故。
由是名則次第行列。
句則次第安布。
文則次第連合。
△三明不即不離。
此三離聲雖無别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音義 論主答難。
謂先有問曰。
上來雖言名等即聲。
若名等。
是不相應行者。
色上屈曲。
非是不相應行聲。
何故爾故此。
答曰此三離聲。
雖無别體名等。
是假聲。
是實有。
假實異故。
故名等三非。
即是聲非聲處攝。
但是差别之聲。
義說名等。
以诠義故。
是不相應。
無别種子生。
故言即聲。
△四會其相違(二)初正會相違。
由此法詞二無礙解(至)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補遺 玄談卷第七雲。
外人問言。
若名等即聲。
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别(會玄雲。
外人問者。
顯其違也。
小乘意雲。
若我離聲有名等是實有。
則二境可别。
今既名等。
即聲二境何别。
故此會通)。
答曰即此緣故。
二境有異。
法無礙解。
緣假名等(小鈔雲。
法謂諸法。
如說地水火風等。
名字是法。
古人假為立名以名諸法。
故法無礙解。
所緣是假名等)。
詞無礙解緣實聲等(謂以言品說地等詞。
王以言詞分别莊嚴。
名字及義能令人解。
此言詞聲是實法。
故詞無礙解緣實聲)。
故說境差别非。
二俱緣實。
雖二自性(名等與聲)。
互不相離法。
對所诠故。
但取名詞。
多對機故。
但說聲。
耳聞聲已。
意了義故。
以所對不同。
說二有異。
非體有異也。
又此二境及名等。
三與聲别者。
蘊處界攝。
亦有異故。
色蘊行蘊。
聲處法處。
聲界法界。
如其次第。
攝聲名等(色蘊聲處聲界。
唯屬于聲行蘊。
法處法界。
屬名句文)。
△次蹑迹會違(如對法說。
缽陀是迹。
如尋象迹。
以覓象理。
應名迹義之迹。
故尋此知義也。
所謂或有佛土。
瞬視顯法。
或複揚眉。
乃至或示微笑雲雲。
以如是等。
而顯于法則瞬視揚眉等之能顯有異。
是迹。
而所顯之義。
是同本也。
如下文補遺所引玄談備悉)。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音義 問曰。
聲上屈曲。
假即言不相應。
色上屈曲。
假應非色處攝。
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
色上無教故。
是色處攝。
問聲上有屈曲。
即以為教。
色上有屈曲。
亦應得為教故。
論曰。
且以此土等(雲雲)。
所引即淨名經。
而言等者。
等取觸思數等。
上(光明是色香味如名。
等。
獨思二塵顯餘五塵皆得立教也。
思即法塵)。
皆得假立名等三種。
亦是不相應。
攝此三法故。
以衆生機。
欲對待故假。
補遺 玄談雲。
但能顯義理。
一切諸法。
皆為教體。
聲能顯義聲名為教。
六塵顯義。
六塵皆教。
又楞伽經雲。
大慧如汝所說。
有言說故。
有諸法者。
此論則壞非一切佛土。
皆有言說。
言說者。
假安立耳。
或有佛土。
瞬視顯法。
或複揚眉。
或動目睛。
或示微笑。
颦呻謦欬憶念動搖。
以如是等。
而顯于法。
如香積世界?香飯。
而顯三昧。
極樂國土。
聽風柯。
而正念成。
絲竹。
可以傳心。
目擊以之存道故。
非定由言說。
而有諸法也。
△三傍破執随眠等(二)初正破(二)初叙執。
有執随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音義 宗輪論雲。
謂化地部。
說随眠非心。
亦非心所。
亦無所緣。
與現纏異(纏即。
煩惱。
現行故名現纏。
瑜伽雲。
一切煩惱。
皆有其纏。
由現行者。
悉名纏故)。
随眠自性心。
不相應。
現纏自性心相應故。
即是此執。
補遺 随者俱生義。
眠者種子義。
謂煩惱種子。
随逐有情眠。
伏藏識。
或随增過。
故名随眠。
即彼第八識相分。
且即為第八執持。
而餘乘以為不與六現識相應故。
執為亦是不相應行攝。
△次破斥。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補遺 貪等種子。
名貪等故即如貪等現行定與染心相應。
豈得名為不相應行耶。
瑜伽第八十九卷雲。
煩惱品所有粗重。
随附依身。
說名随眠。
能為種子生起一切煩惱纏故。
當知此複建立七種。
由未離欲品差别故。
建貪嗔恚随眠。
由已離欲品差别。
建立有貪随眠。
由二俱品差别故。
建立慢無明見疑随眠。
如是總攝一切煩惱(文)。
量雲。
所執随眠是有法。
非不相應宗。
名貪等故因。
如現貪等喻。
△次例餘。
執别有餘不相應行準前理趣皆應遮止。
補遺 例破。
餘之十種。
謂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
和合性。
不和合性(義如開蒙中釋)。
準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
遮止異色心等。
有實自性。
上破不相應行法竟。
△三破無為法(二)初正破實有(二)初依理總非。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合響 諸無為。
謂虛空。
擇滅。
非擇滅三種。
餘乘執此離色心等。
實有自性。
今論主。
據理總非。
△次約義别破(二)初正破(二)初例有為總破(二)初例破離色心等定有無為。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至)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合響 将破無為。
先舉有為作能例。
宗鏡第五十八卷釋雲。
如色心等者。
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知他心法。
名他心智)。
謂色等五塵。
及心心所。
此約總聚不别分别。
此何識境現量所知。
非境所知。
如瓶衣等者。
此雖現見受用。
而非現量所緣是假法故。
但是現世所受用物。
問此中緣瓶衣等心。
是何量收。
答非量收。
不親緣得法自體故。
非比度故。
是非量所收。
如眼耳等者。
此五色根。
非現量得。
亦非現世人所知。
有此眼耳等。
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
知是有證知者。
證成道理也。
以現見果。
比有因故。
果謂所生心心所法。
比量知有諸淨色根。
此非現量他心智知。
大乘第八識境。
亦現量得。
除佛已外。
共許為論非世共悉。
是故但言比知是有(文)。
無為下正例可知。
△次立量顯無為即色心實性。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音義 無為是聖智所知之境。
亦是色心等。
二空所顯性故。
應知即是色心真性。
量雲。
諸無為是有法。
不應下宗。
因雲所知性故。
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喻如色心等。
△次約一多别破(二)初總徴。
又虛空等一為多。
△次别釋(二)初破體一(二)初破虛空。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至)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合響 初句牒所計。
遍一切下約遍容破體一。
謂虛空體若是一。
彼遍一切處。
虛空體。
能容受色等法故。
則所合虛空。
應随能合諸法。
而成多體。
何以故。
一所合處。
餘不合故。
如一方器所合。
空處餘圓器等。
不能合此方器中空。
則餘圓器等。
各自有空合。
甯不成多。
不爾謂非一合。
餘不合者。
則此諸法。
應互相遍。
如空與方器合。
餘圓等器。
應皆遍在。
方中圓等器。
合其義亦然。
既雲非一。
合餘不合。
理應爾故。
若謂下破轉救。
若謂虛空不與法合。
應非容受。
如擇滅等。
尚非虛空。
說何體一。
量雲。
虛空應非容受。
不與法合故。
如餘無為。
又色等下。
約有無二義诘破。
若謂有則色空混而相雜。
無則色空離而不遍。
雲何體一。
△次破餘二。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至)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音義 部謂部分。
即見部修部等。
品謂品類。
即上中下等。
由智簡擇滅諸結使。
名曰擇滅。
若執體一故。
得一部一品。
擇滅應得餘部餘品。
擇滅不由簡擇。
緣阙所顯。
名非擇滅。
若執體一。
則一法緣。
阙得不生時。
應于一切。
得非擇滅。
△次破體多。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至)無為虛空又應多遍容受。
音義 初總破三種。
虛空下别破虛空無為。
△次例餘(二)初準前例破。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準前應破。
合響 華嚴鈔二十一之一雲小乘多說三種者。
即俱舍等論雲。
無漏謂道谛。
及三種無為。
謂虛空二滅(此即前所破)。
而言多者。
分别論有四。
一虛空。
二非擇滅。
三想受滅。
四真如。
大衆部說九無為。
謂三及四空緣起支性。
聖道支性。
化地部。
亦九三外。
加不動三性道支緣起(即此中所破)。
△次立此量破。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次顯示正義(三)初總标。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補遺 瑜伽雲。
無生滅。
不系屬因緣。
是名無為。
會玄第十卷雲。
略有四釋。
一不生不滅。
簡四相故。
二無去無來。
非三世故。
三無彼無此。
皆離自他故。
四無得無失。
不增減故。
即顯無為。
離此四種。
無造作故。
名曰無為。
或簡有為。
名曰無為。
△次别釋(二)初依識變假施設有。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至)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合響 初标。
謂曾下釋。
曾聞說等者。
謂于佛菩薩處。
聞得虛空等六種無為之名。
随聞分别。
有虛空等相。
從始發心乃至地前。
以有漏心數數熏習力故。
心等生時。
變現似虛空等無為相。
或地上菩薩根本智。
證真如已。
于後得智。
變現似虛空等相故。
有漏無漏。
皆依識變。
此所下釋是假有。
宗鏡第五十八卷雲。
此無本
複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補遺 諸有為相。
即生住異滅色心等。
即有為法。
由生住異滅。
即色心等法之相。
本不可離。
外人計為離。
色心外。
有生等相。
自性可得故。
論主徴問。
佛性論雲。
一切有為法。
約前際與生相相應。
約後際與滅相相應。
約中際與住異相相應(文)。
若法全行三世遷流。
此經說為有為之相。
令諸有情。
生厭畏故。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補遺 此外人。
引經為證。
三有為相者。
一生相。
二住異相。
三滅相。
此三是色法心法之相。
因有此相。
遂名色心。
為有為法。
又經說。
四相不說者。
何。
所謂住相。
謂住于彼行攝受。
安立常樂。
與彼不相舍離故。
不立在有為相中。
廣百論雲。
謂色心等。
諸有為法。
具生住滅。
三有為相(文)。
又有為法。
具足四相。
今住異合為一相。
謂住相轉變。
即名為異。
瑜伽雲。
非此異相。
離住相。
外有别體可得。
是故二種總攝為一施設一相(文)。
今外人因所引契經中。
三有為之有為相之字起執意。
謂生等之相。
定在色心外也。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次就義别破(五)初破能相所相體異。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至)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補遺 先約屬聲破開蒙雲。
聲有八轉。
謂體業具為從。
屬依呼釋。
第六屬聲。
有系屬者。
皆屬聲攝。
外人因所引經中之字。
是第六聲。
便執生等之相。
系屬色心之法。
故生等相定異色心等法也。
俱舍論。
叙外人計雲。
生相若無應無生覺。
又第六轉言。
應不得成。
謂色之生受之生(文)。
今破意謂經中之字。
既是屬聲。
正見生等三相。
系屬于色心之法故。
離色心外。
無别有生等之體。
可得非謂第六聲。
便表異體。
而言生住滅相。
在色心之外。
如雲色心之體。
豈因之字。
而色心之體。
便異于色心耶。
即色心故。
非能下次舉例破。
如堅濕暖動之能相。
不異于地水火風。
所相之外。
而有豈生等能相。
定異于色心所相耶。
若生住滅。
有為能相。
定異色心等所相。
例此則無為能相體(無生無滅)。
亦應異于無為所相耶(虛空非擇滅等)。
△次破生等相體俱有。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至)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合響 小乘俱舍論雲。
四相雖許。
俱有用時别故。
謂生作用。
在于未來。
現在已生。
不更生故。
諸法生已正現在時。
住等三相作用方起。
非生用時。
有餘三用故。
雖俱有。
而不相違(文)。
文中先以用破體。
若生等相體是俱。
有。
必一切時。
齊興作用。
則一法一時。
有生住滅。
甯有是理。
廣百論雲。
法體生時住滅。
未有至住滅位。
生相已無。
而言體同極為迷謬(文)。
若相違下破轉計。
謂若生等體。
雖俱有。
其用相違。
不頓興者。
體亦應然。
那計俱有。
又既相違。
則生住滅用。
不應俱。
雲何執同現在。
△三破能所相本有。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至)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合響 初以用破體。
彼執能相所相體。
俱本有故。
破雲。
體既本有。
用亦應然。
以用與體。
無别性故。
若謂下破轉計。
若謂體雖本有。
用須待緣。
方得興起。
則所待因緣。
應非本有。
所待既爾。
能待亦然。
是則能所之相。
俱因緣生。
何雲本有。
又必待餘緣用。
方得起。
所執生等。
便為無用。
△四破能相合所相。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至)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音義 廣百論。
叙彼計雲彼作是言。
我宗中說諸行四相。
展轉相依。
三世往來。
不相舍離。
由生等合故。
成無常法性不壞。
故說恒有。
是故恒有不廢無常等(文)。
今立量例破有為法。
所相恒有。
而生等合故。
如無為法。
無為法。
所相恒有。
亦生等合故。
如有為法。
兩宗皆共生等合因。
故雲彼此異因。
不可得故。
無為所相。
既不與生等。
合有為所相。
又甯得與生等合。
此中但破。
而生等合故。
因其所相恒有宗準破。
△五破生等三世相違。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至)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音義 先立比量。
明過未非實。
生名下明對世相違。
先順明生滅違世。
若以生名為有。
應屬現在。
不在未來。
若以滅名為無。
應屬過去。
非是現在。
滅若下反難。
彼救雲。
滅是非無。
故屬現在。
若以滅為非無應以生為非有。
又滅下謂住滅不應同時生住。
何容異世。
故彼下結退生于未來。
進滅于現在。
皆不應理。
△次申正義(二)初刹那四相(三)初标立相意。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至)表異為假立四相。
合響 會玄第十卷。
引唯識疏雲。
相謂相狀。
标印名相。
由此标法。
知是有為。
俱于現行法上。
立此四相。
△次釋成四相(四)初别說四相。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至)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合響 會玄問。
一刹那中。
何得四相名義。
如是差别。
時既極促。
理亦難知。
答古人有錐插紙喻。
如百疊紙。
用利錐一插。
插則同時。
而百層皆透。
然錐必次第而過。
應有百重生住異滅。
同于一時。
必見一刹那中。
有四相前後。
理亦然也。
△次約世揀小。
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合響 玄談第五卷雲。
同時四相滅表。
後無揀異小乘。
生在未來。
餘三現在。
會玄問滅表。
後無應屬未來。
何雲過去耶。
答以滅位是無。
故雲過去。
以現在落謝故也。
若望次一刹那中生相等。
卻在未來。
正當生時。
還屬現在。
故異小乘。
思之。
補遺 大乘四相。
若約世論生住異。
屬現在滅屬過去。
若約表論。
俱于現行法上說。
△三釋通外難。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合響 會玄引古疏雲。
此外人問。
滅若是無如何與現在有體法為相。
表此下論主。
答不表現法。
有但表法後。
無因明者。
說無得為無因。
故亦無過。
若爾即龜毛等。
應立為相。
答此不同彼。
非後無故。
本無今無。
故非是相。
△四迷相所表。
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至)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音義 初别。
釋表義。
生表有法。
先時非有于今方有。
滅表有法。
後時當無。
今猶未無。
異表此法非凝然。
常遷變改易。
住表此法。
暫時有用。
非久遠用。
古疏雲。
此文正述說相所由。
及相所表。
△三結成是假。
故此四相于有為法(至)此依刹那假立四相。
△次一期四相。
一期分位亦得假立(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補遺 初标。
初有下釋。
瑜伽雲。
謂于彼彼有情。
衆同分中。
初生名生。
終殁名滅。
于二中間。
嬰孩位等立住異性乃至壽位。
說名為住。
諸位後後轉變差别。
名住異性。
開蒙雲。
約人物等。
從生至滅。
長短時節。
一期之間。
說此四相。
名一期也(文)。
是故下結。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破他非(二)初徴答實有(二)初論主問。
複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诠表名句文身。
補遺 說文雲。
诠者具也。
謂具說事理故。
身者體依聚義。
單謂之名。
二名已上。
方名名身。
一句非身多句成身。
文即是字為名句。
依多文名身。
廣五蘊論曰。
雲何名身。
謂于諸法自性。
增語為性。
如說眼等雲何句身。
謂于諸法差别增語為性。
如說諸行。
謂無常等雲何文身。
謂即諸字。
此能表了。
前二性故(文)。
名句文。
即聲上屈曲。
诠表非色非心。
但約色心分位假立。
是假非實。
屬不相應行所攝。
今外人計名句文身。
實有離聲之外。
别有自體論主。
将欲破斥其非。
故先徴問。
△次外人答。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補遺 正理論第十四卷雲。
由此教證。
故知别有能诠諸義名句文身。
猶如語聲。
實而非假。
△次正破實有(二)初依經總非。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次就義别破(二)初正破二師(二)初單破正理論師(二)初破名等異聲實有。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诠。
合響 據俱舍論中。
經部師言。
名句文身。
用聲為體。
色自性攝。
所以者何。
由教及理。
知别有故。
教謂經言語身文身。
若文即語别說。
何為。
又說應持正法文句。
由此等教證知。
别有能诠諸義名句文身。
猶如語聲實而非假。
理謂現見。
有時得聲。
而不得字。
有時得字。
而不得聲。
故知體别。
有時得聲。
不得字者。
謂雖聞聲。
而不又義。
現見有人。
粗聞他語。
而複審問。
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
都由不達。
所發文故。
如何乃執文不異聲。
有時得字。
不得聲者。
謂不聞聲。
而得了義。
現見有人。
不聞他語睹唇等。
動知其所說。
此不聞聲。
得了義者。
都由己達所發文故。
由斯理證文。
必異聲等(文)。
廣如彼說。
今論主。
立比量破。
若名句文。
異聲實有。
則名句文。
應同色香味等。
非實能诠。
以離聲無别能诠故。
量雲。
名句文身。
非實能诠。
異聲實有。
應如色等。
△次破聲能生名句文(二)初正破。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至)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合響 玄談引古疏雲。
薩婆多宗。
雖有名等。
由聲顯生二義。
今論主取生破顯類破之。
會玄卷第十二釋雲。
由聲顯生二義者。
謂彼立名句文。
在未來藏中。
雖皆有體。
須藉因緣。
而得生起。
喉吻等為緣。
聲為因。
由此因緣。
名等生起。
今論主取由聲生之義破之。
其由聲顯之義。
類例破之。
以皆離聲。
别有名等實體。
故俱破也(文)。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
牒辭此聲下破。
謂汝宗既執聲。
能生名句文。
此之聲上必有音韻屈曲。
即此音韻屈曲。
足能诠表。
何用别生名等。
為能诠耶。
△次遮救(二)初遮音韻即名等異聲實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應異色處别有實體。
音義 前以聲上。
即有音韻屈曲。
破其别生名等。
外人已許。
音韻屈曲。
即名句文。
然猶計異聲。
實有自體。
正理師救雲。
聲上屈曲。
是名句文。
體異于聲。
而定實有。
所見下例破。
色上形量。
謂長短等。
但是假有。
非異色處。
别有實體。
聲亦應然。
△次遮音韻非能诠須生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至)又誰說彼定不能诠。
音義 先牒救辭。
正理師救雲。
聲上音韻屈曲。
如弦管聲。
非實能诠。
要須别生名等。
立量雲。
音韻屈曲。
别生名等。
非能诠故。
如弦管聲。
此應下須例破。
彼以弦管聲。
喻聲上音韻屈曲。
非是能诠故。
須别生名等。
論主即以此音韻屈曲之聲。
還同弦管聲。
不别生名等。
立量雲。
此音韻屈曲聲。
不别生名等。
非能诠故。
如弦管聲。
會玄雲。
又誰說彼定不能诠。
以上破正理師聲。
若能诠以下。
兼破經部。
△次雙破經部正理(二)初正破。
聲若能诠風鈴聲等(至)如何不許唯語能诠。
合響 此中并破經部者。
以彼計名等即聲故。
玄談謂正理破彼師(相經部)雲。
汝不應立名句文身。
即聲為體。
以經部義參大乘。
亦說名等假聲體實。
故雲即聲今但破其即。
謂汝經部執聲。
若能诠。
則風鈴聲等。
亦應有诠表用意。
以應字反顯唯聲。
不能诠表。
此應下兼破正理。
由上既破經部之。
即正理意謂彼計聲即能诠。
故有是難。
我宗之聲。
正如風鈴聲等。
非即能诠故。
須别生名等。
破雲。
彼風鈴聲等。
不能诠表。
不别生名等。
此聲既如風鈴聲等。
亦應不别生實名句文身。
若唯下正理救雲。
彼風鈴聲等。
或不能生。
今唯語聲能生名等。
破雲。
若唯語聲能生名等。
汝如何不許。
唯語能诠。
必欲别生名等耶。
以正理亦破經部計即故。
此中且順經部之即。
而破正理之離實。
則即亦未嘗許也。
會玄雲。
明不即以破經部。
明不離。
以破正理(文)。
以大乘具不即不離二義故。
雙破二宗也。
△次結責。
何理定知能诠即語甯知異語别有能诠。
音義 初句責經部。
次句責正理。
古疏破竟結雲。
故知但有無始慣習前語之聲。
分位力故。
後生解時。
謂聞名等。
其實耳等。
但能取得聲之自性。
刹那便謝意識。
于中诠解究竟。
目為名等。
非别實有。
是故汝等甯知異語。
别有能诠。
△次結成愚智。
語不異能诠人天共了執能诠異語天愛非餘。
合響 會玄雲。
語即能诠。
若人若天皆共了達(以經部與大乘皆能了故)共知聲。
即能诠固執能诠之。
名體異于語。
唯汝天愛(唯汝正理師也)。
非餘智者。
言天愛者。
以其愚癡無可錄念。
唯天所愛。
方得自存。
如言此人。
天憐汝爾。
故名天愛。
有本雲。
天受言禀受其義也。
樞要雲。
世間之勝。
莫過于天。
世間之劣。
莫過于愚。
喚愚為天調戲之也。
△次申正義(四)初顯假差别。
然依語聲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音義 準古疏釋。
假外問雲。
既聲體。
即能诠。
如何有名等三種差别故。
答雲然依語聲分位差别等。
此論主依聲假立名句文身。
如梵音斫刍若二字分呼。
未有所目。
說為字分位。
若二字連合。
诠于眼體。
說為名分位。
然未有句位。
更添言。
阿薩利縛。
名為眼有漏。
說為句位。
故依分位。
以立名等。
△次顯三用殊。
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補遺 筆削記雲。
能诠諸法自性者名也。
名是能诠諸法。
自性是所诠。
如言色言心。
言水火等。
各各诠表法自性故。
诠法差别者句也。
句是能诠諸法。
差别是所诠。
如言形色。
顯色真心妄心等。
諸法例然。
一一法中。
揀令别故。
二所依者文也。
二即名句文。
即是字。
以此通為二法所依止故。
由是名則次第行列。
句則次第安布。
文則次第連合。
△三明不即不離。
此三離聲雖無别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音義 論主答難。
謂先有問曰。
上來雖言名等即聲。
若名等。
是不相應行者。
色上屈曲。
非是不相應行聲。
何故爾故此。
答曰此三離聲。
雖無别體名等。
是假聲。
是實有。
假實異故。
故名等三非。
即是聲非聲處攝。
但是差别之聲。
義說名等。
以诠義故。
是不相應。
無别種子生。
故言即聲。
△四會其相違(二)初正會相違。
由此法詞二無礙解(至)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補遺 玄談卷第七雲。
外人問言。
若名等即聲。
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别(會玄雲。
外人問者。
顯其違也。
小乘意雲。
若我離聲有名等是實有。
則二境可别。
今既名等。
即聲二境何别。
故此會通)。
答曰即此緣故。
二境有異。
法無礙解。
緣假名等(小鈔雲。
法謂諸法。
如說地水火風等。
名字是法。
古人假為立名以名諸法。
故法無礙解。
所緣是假名等)。
詞無礙解緣實聲等(謂以言品說地等詞。
王以言詞分别莊嚴。
名字及義能令人解。
此言詞聲是實法。
故詞無礙解緣實聲)。
故說境差别非。
二俱緣實。
雖二自性(名等與聲)。
互不相離法。
對所诠故。
但取名詞。
多對機故。
但說聲。
耳聞聲已。
意了義故。
以所對不同。
說二有異。
非體有異也。
又此二境及名等。
三與聲别者。
蘊處界攝。
亦有異故。
色蘊行蘊。
聲處法處。
聲界法界。
如其次第。
攝聲名等(色蘊聲處聲界。
唯屬于聲行蘊。
法處法界。
屬名句文)。
△次蹑迹會違(如對法說。
缽陀是迹。
如尋象迹。
以覓象理。
應名迹義之迹。
故尋此知義也。
所謂或有佛土。
瞬視顯法。
或複揚眉。
乃至或示微笑雲雲。
以如是等。
而顯于法則瞬視揚眉等之能顯有異。
是迹。
而所顯之義。
是同本也。
如下文補遺所引玄談備悉)。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音義 問曰。
聲上屈曲。
假即言不相應。
色上屈曲。
假應非色處攝。
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
色上無教故。
是色處攝。
問聲上有屈曲。
即以為教。
色上有屈曲。
亦應得為教故。
論曰。
且以此土等(雲雲)。
所引即淨名經。
而言等者。
等取觸思數等。
上(光明是色香味如名。
等。
獨思二塵顯餘五塵皆得立教也。
思即法塵)。
皆得假立名等三種。
亦是不相應。
攝此三法故。
以衆生機。
欲對待故假。
補遺 玄談雲。
但能顯義理。
一切諸法。
皆為教體。
聲能顯義聲名為教。
六塵顯義。
六塵皆教。
又楞伽經雲。
大慧如汝所說。
有言說故。
有諸法者。
此論則壞非一切佛土。
皆有言說。
言說者。
假安立耳。
或有佛土。
瞬視顯法。
或複揚眉。
或動目睛。
或示微笑。
颦呻謦欬憶念動搖。
以如是等。
而顯于法。
如香積世界?香飯。
而顯三昧。
極樂國土。
聽風柯。
而正念成。
絲竹。
可以傳心。
目擊以之存道故。
非定由言說。
而有諸法也。
△三傍破執随眠等(二)初正破(二)初叙執。
有執随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音義 宗輪論雲。
謂化地部。
說随眠非心。
亦非心所。
亦無所緣。
與現纏異(纏即。
煩惱。
現行故名現纏。
瑜伽雲。
一切煩惱。
皆有其纏。
由現行者。
悉名纏故)。
随眠自性心。
不相應。
現纏自性心相應故。
即是此執。
補遺 随者俱生義。
眠者種子義。
謂煩惱種子。
随逐有情眠。
伏藏識。
或随增過。
故名随眠。
即彼第八識相分。
且即為第八執持。
而餘乘以為不與六現識相應故。
執為亦是不相應行攝。
△次破斥。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補遺 貪等種子。
名貪等故即如貪等現行定與染心相應。
豈得名為不相應行耶。
瑜伽第八十九卷雲。
煩惱品所有粗重。
随附依身。
說名随眠。
能為種子生起一切煩惱纏故。
當知此複建立七種。
由未離欲品差别故。
建貪嗔恚随眠。
由已離欲品差别。
建立有貪随眠。
由二俱品差别故。
建立慢無明見疑随眠。
如是總攝一切煩惱(文)。
量雲。
所執随眠是有法。
非不相應宗。
名貪等故因。
如現貪等喻。
△次例餘。
執别有餘不相應行準前理趣皆應遮止。
補遺 例破。
餘之十種。
謂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
和合性。
不和合性(義如開蒙中釋)。
準前所破十四法之理趣。
遮止異色心等。
有實自性。
上破不相應行法竟。
△三破無為法(二)初正破實有(二)初依理總非。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合響 諸無為。
謂虛空。
擇滅。
非擇滅三種。
餘乘執此離色心等。
實有自性。
今論主。
據理總非。
△次約義别破(二)初正破(二)初例有為總破(二)初例破離色心等定有無為。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至)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合響 将破無為。
先舉有為作能例。
宗鏡第五十八卷釋雲。
如色心等者。
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知他心法。
名他心智)。
謂色等五塵。
及心心所。
此約總聚不别分别。
此何識境現量所知。
非境所知。
如瓶衣等者。
此雖現見受用。
而非現量所緣是假法故。
但是現世所受用物。
問此中緣瓶衣等心。
是何量收。
答非量收。
不親緣得法自體故。
非比度故。
是非量所收。
如眼耳等者。
此五色根。
非現量得。
亦非現世人所知。
有此眼耳等。
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
知是有證知者。
證成道理也。
以現見果。
比有因故。
果謂所生心心所法。
比量知有諸淨色根。
此非現量他心智知。
大乘第八識境。
亦現量得。
除佛已外。
共許為論非世共悉。
是故但言比知是有(文)。
無為下正例可知。
△次立量顯無為即色心實性。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至)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音義 無為是聖智所知之境。
亦是色心等。
二空所顯性故。
應知即是色心真性。
量雲。
諸無為是有法。
不應下宗。
因雲所知性故。
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喻如色心等。
△次約一多别破(二)初總徴。
又虛空等一為多。
△次别釋(二)初破體一(二)初破虛空。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至)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合響 初句牒所計。
遍一切下約遍容破體一。
謂虛空體若是一。
彼遍一切處。
虛空體。
能容受色等法故。
則所合虛空。
應随能合諸法。
而成多體。
何以故。
一所合處。
餘不合故。
如一方器所合。
空處餘圓器等。
不能合此方器中空。
則餘圓器等。
各自有空合。
甯不成多。
不爾謂非一合。
餘不合者。
則此諸法。
應互相遍。
如空與方器合。
餘圓等器。
應皆遍在。
方中圓等器。
合其義亦然。
既雲非一。
合餘不合。
理應爾故。
若謂下破轉救。
若謂虛空不與法合。
應非容受。
如擇滅等。
尚非虛空。
說何體一。
量雲。
虛空應非容受。
不與法合故。
如餘無為。
又色等下。
約有無二義诘破。
若謂有則色空混而相雜。
無則色空離而不遍。
雲何體一。
△次破餘二。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至)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音義 部謂部分。
即見部修部等。
品謂品類。
即上中下等。
由智簡擇滅諸結使。
名曰擇滅。
若執體一故。
得一部一品。
擇滅應得餘部餘品。
擇滅不由簡擇。
緣阙所顯。
名非擇滅。
若執體一。
則一法緣。
阙得不生時。
應于一切。
得非擇滅。
△次破體多。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至)無為虛空又應多遍容受。
音義 初總破三種。
虛空下别破虛空無為。
△次例餘(二)初準前例破。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準前應破。
合響 華嚴鈔二十一之一雲小乘多說三種者。
即俱舍等論雲。
無漏謂道谛。
及三種無為。
謂虛空二滅(此即前所破)。
而言多者。
分别論有四。
一虛空。
二非擇滅。
三想受滅。
四真如。
大衆部說九無為。
謂三及四空緣起支性。
聖道支性。
化地部。
亦九三外。
加不動三性道支緣起(即此中所破)。
△次立此量破。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次顯示正義(三)初總标。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補遺 瑜伽雲。
無生滅。
不系屬因緣。
是名無為。
會玄第十卷雲。
略有四釋。
一不生不滅。
簡四相故。
二無去無來。
非三世故。
三無彼無此。
皆離自他故。
四無得無失。
不增減故。
即顯無為。
離此四種。
無造作故。
名曰無為。
或簡有為。
名曰無為。
△次别釋(二)初依識變假施設有。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至)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合響 初标。
謂曾下釋。
曾聞說等者。
謂于佛菩薩處。
聞得虛空等六種無為之名。
随聞分别。
有虛空等相。
從始發心乃至地前。
以有漏心數數熏習力故。
心等生時。
變現似虛空等無為相。
或地上菩薩根本智。
證真如已。
于後得智。
變現似虛空等相故。
有漏無漏。
皆依識變。
此所下釋是假有。
宗鏡第五十八卷雲。
此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