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一[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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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成。
應是假法。
是故相違。
△次破因果同處。
又果與因但有質礙(至)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音義 初立量破。
又果與因應不同處。
俱有質礙故。
如二極微。
若謂下轉救雲。
因入果色。
果則受因。
果入因微。
因則受果。
例如粗沙聚受細流水。
妙藥汁入赤镕銅。
異體同居。
故無是過。
誰許下破初句奪破。
沙之受水。
受者非沙。
藥入镕銅。
入能令變。
次句縱破。
受則可離。
離則非一。
入則須變。
變則非常。
法合準思。
合響 廣百論釋第一卷雲。
複次為破極微因果同處。
及顯因體定是非常。
謂諸有礙物。
餘礙逼時。
若不移處。
必當變壞。
如是極微果所侵逼。
或相受入。
異體同居。
如以細流。
溉粗沙聚。
或複入中令其轉變。
如妙藥汁注赤镕銅。
若許如前(流溉沙聚)。
則有諸分既相受入。
諸分支離。
如相離物。
不共生果。
是則應無一切粗物。
又若同彼有諸細分。
即應如彼體是無常。
若許如後(藥注镕銅)。
自說極微體有變壞。
何待徴難(文)。
△三破果體是一。
又粗色果體若是一(至)但是随情虛妄計度。
音義 初牒執。
得一下破。
一分謂少分。
一切謂全分。
彼即一切。
此即一分。
謂若因相雖多。
果體是一者。
則得一分時。
應得一切。
如柱壁等物。
見此少分。
即應得彼全分。
以體一故。
不許下明相違。
若不許得一切。
便違果體是一之理。
許得一切。
又違彼此各别之事。
故彼下結妄。
進退。
即許與不許也。
△次束成四句總破(二)初總标。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合響 玄談第八卷雲。
統收所計。
不出四見。
謂數論計一。
勝論計異。
勒沙婆計亦一亦異。
若提子計非一非異。
若計一者。
則謂因中有果。
若計異者。
則謂因中無果。
三則亦有亦無。
四則非有非無。
餘諸異計。
皆不出此。
又廣百論第八卷雲。
一切世間色等句義。
名言所表。
心慧所知。
情執不同。
略有四種。
謂有非有。
俱許俱非。
随次應知。
配四邪執。
謂一非一。
雙許雙非。
△次别破(四)初數論等(二)初叙。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
合響 有法指所生法。
如數論二十三谛。
有等性。
指能生性。
如冥初自性。
其體定一者。
會玄雲。
數論計自性谛中有二十三谛。
即因中有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音義 性秪是一。
法有萬殊。
若法即性。
體應無差。
則違己宗所執我德等異(我即大等法也。
德即三德性也)。
亦違世間諸法差别。
則犯自教世間相違二過。
又若下明違現量。
又若色等即性。
則色無青黃等異。
乃至觸無冷暖等異。
複犯現量相違之失矣。
詳如廣百論釋第八卷中。
△二勝論等(二)初叙。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合響 有法。
如勝論實德等有等性如大有性。
其體定異者。
會玄雲。
勝論計大有。
離實德業外。
别有一法為體。
即因中無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音義 若法非無。
由乎有性。
若異有性。
便同無法。
廣百論雲。
又一切法非有性者。
應如兔角。
其體本無。
是則應同空無我論。
由斯便違自教。
亦違世間。
量雲。
一切法是有法。
體不可得宗。
因雲。
非有性故。
同喻如已滅無。
又若下明違現量。
又若色等非色等性。
色與色性。
應不相關。
如聲與眼無所緣義。
則違眼等現量。
了知是色等境義。
量雲。
色等是有法。
非眼等境宗。
因雲非色等性故。
同喻如聲等。
△三無慚等(二)初叙。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合響 會玄雲。
等者等勒沙婆。
此雲苦行。
又雲尼犍。
此雲離系。
是外道露形不恥。
名為無慚。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補遺 一異同前。
一異過者。
若有性與色等一。
同數論過。
與色等異。
同勝論失。
二相相違體應别者。
筆削記雲。
一異二種。
性相相違。
而言體同。
理不成立。
一應非一。
以即異故如異。
異應非異。
以即一故如一(文)。
勿一切法皆同一體者。
一異相異。
而言體同。
則一切法。
皆應無異。
便違世間諸法差别。
若謂一異待對不同。
名一異者。
則應一異。
二并非真。
故雲或應一異。
是假非實。
由非實故。
而執為實。
必不應理。
△四邪命等(二)初叙。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合響 邪命。
玄談雲。
若提子。
會玄釋雲。
此是六師之數。
具雲尼犍陀若提子。
據此即尼犍也。
廣百論釋。
亦雲邪命。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音義 非一則同異。
非異則同一。
過亦如前。
次非一異言下。
約遮表破。
初句徴。
遮謂遮覆。
表謂表顯。
譬說水冷。
即是表辭。
若言非熱。
即是遮辭。
若唯下破。
若唯是表。
表則一異俱是。
不應雙非。
若但是遮。
遮則一異俱遣。
不應有執。
遮表雙亦。
則互相違。
遮表俱非。
非戲而何。
又非下出過。
非一異言。
遣一異法。
則違世間共知。
有一異物。
一異既遣。
諸法皆無。
便違己宗所執色等實有。
是故下結斥。
勿謬許之者。
謂非一異執。
乃是邪見有智之者。
慎勿謂是雙遮中道也。
補遺 廣百論釋第八卷。
破竟總結雲。
如是世間四種外道。
邪論惡見。
擾壞其心。
虛妄構尋諸法性相。
皆不中理。
競執紛纭。
于諸法中。
起四種謗。
謂有。
非有。
雙許。
雙非。
如次是增益損減相違戲論。
是故世間所執非實(文)。
上破外道實法竟。
△次破餘乘(二)初徴。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次釋(二)初總釋。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音義 準俱舍論。
餘乘亦有五位。
謂色法十一。
心法唯一。
心所有法四十六。
不相應行十四。
無為有三。
合有七十五。
比于大乘。
少二十五。
今但破三位者。
以彼不執心及心所故。
△次别釋(三)初破色法(二)初破對無對色(二)初标列。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至)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合響 有對有二。
一者有見有對。
謂色塵。
二者無見有對。
謂五色根及聲香味觸。
若準有宗極微所成。
大乘即用能造色成。
無對唯一。
謂無見無對。
即法處所攝色。
略有五種。
一極略色(謂析彼五根五塵四大定果色。
至極微位。
便是此體)。
二極迥(離礙方立故。
即明暗光影折至極微)。
亦空一顯色(上下空界所見青黃赤白光影明暗。
總名空一顯色。
顯色之空。
名空一顯色)。
三受所引(因教因師領受引發律儀非律儀等)。
四遍計所執(三性意識。
能遍計度。
境從此生。
名彼所起)。
五定果色(定中現境色從彼起故)。
此五唯受所引。
屬小乘。
大乘則俱有。
開蒙。
問對者何義。
答對礙也。
二色相對。
互相窒礙。
如木與石。
互相系時。
體不相過。
互相對住。
名有對義。
問對礙名色者。
其第十一法處所攝色。
既無對礙。
何得色名。
答體雖無對。
皆從對色以立其名。
△次别明(二)初有對色(二)初有對非實有(二)初略明。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次廣釋(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初約質礙有無破。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音義 量雲。
諸極微是假非實。
有質礙故。
應如瓶等。
若無質礙。
應如虛空之非色。
如何能合成有形量之物。
以虛空合虛空。
猶然是虛空也。
量雲。
諸極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無質礙故。
喻如非色。
△次約方分有無破(二)初破有方分。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次破無方分(二)初且約有方分破無方分(三)初約所成果色破。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至)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補遺 極微以有方分。
可成粗色。
方分若無。
則如虛空之非色。
雲何合成果色。
而承光發影耶。
日輪下。
舉日照柱等現事。
申明承發之義。
以顯極微。
定有方分。
柱等即所成粗果色。
如旭日照柱之時。
柱之東邊承光。
西邊發影。
處既不同。
而能成柱等之極微。
豈無方分。
又若見觸壁等。
唯得此而不得彼者。
以有方分故。
壁等和合之物。
既即極微。
故知極微。
定有方分。
問既舉日照柱等。
顯有方分。
于義已足。
何故複有見觸壁等一節。
文義相同。
不亦重複。
答體究旨趣。
深有意焉。
此中正由餘乘妄執。
有對極微所成。
若無方分。
則有二過。
今以日照柱等處既不同之義。
顯有方分。
成其自所立宗粗果色義。
則無違害自宗之過。
又所成果色。
彼計為諸根之境。
今以見觸壁等。
得此不得彼之義。
顯根境差别。
成其自所立宗差别句義。
則無違害世間之過。
以旨有二義故。
文成兩股。
若無方分。
二義俱堕。
便違彼論宗。
許有方分。
則免二過。
有謂見觸壁等。
足上承光發影之義。
非也。
廣百論第一卷雲。
若諸極微。
遍體和合。
無方分故。
非少分合。
是則諸微。
應同一處。
實果應與自因遍合。
無别處故。
應亦微圓(不成粗色則違害自宗)。
若爾應許一切句義。
皆越諸根所了知境(不成差别。
則違害世間)。
由見所依(即指自因)。
餘可知故(餘謂實果)。
是則違害自宗。
更違世間論。
又雲。
又諸極微。
若無行用(即方分)。
則不能造有方分果(違害自宗)。
即諸天眼。
亦無所見。
是則所立一切句義。
越諸根境(違害世間)。
此等文義。
廣百論中疊出。
恐謂臆見。
故不憚繁證釋如此。
△次約因能成果破。
又諸極微随所住處(至)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音義 極微雖細。
必有住處方位差别。
不爾應如非色。
何有和集成粗之義。
或相涉入。
譬如光影。
不合成粗。
既雲和集成粗。
定有方分。
△三約果色即因破。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至)所執極微必有方分。
合響 華嚴鈔。
引俱舍論雲。
應知有對。
總有三種。
一障礙有對。
即十色為體。
二境界有對。
謂十二界。
即六根六識。
法界一分。
謂于法界中。
唯取心所。
此十三法。
于色等境。
而能取故。
為境所拘。
名為有對。
三所緣有對。
其體即是七心界全。
謂六識及意。
并法界一分。
亦心所也。
所緣者。
色等六境。
有對者。
即七心等。
為六境界所拘礙故。
然對是礙義。
礙有二種。
一障礙礙。
二拘礙礙。
三有對中。
障礙有對。
即障礙礙。
餘二有對。
是拘礙礙(文)。
此中即障礙有對也。
△次結歸有方分破其實有。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次結所成果色非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次明有對唯識變(二)初徴。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音義 所依謂五根。
是眼識等增上所依。
所緣謂五塵。
是眼等識所緣。
此二是根境實色。
問若如上所破。
有對非實。
豈五識竟無所依所緣色耶。
△次釋(二)初正釋(二)初總釋依緣。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至)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音義 宗鏡第五十三卷雲。
謂眼等識。
雖有所依所緣之色。
而是識所變現。
非是心外别有極微。
以成(所依)根(所緣)境。
但八識生時。
由内因緣種子力等。
于第八識上。
變似五根五塵。
眼等五識。
依彼所變根。
緣彼本質境。
雖不親得。
要托彼生。
實于本識色塵之上。
變作五塵相現。
即以彼五根為所依。
以彼(本質)此(相分)二種五塵。
為所緣緣。
五識若不托第八所變。
便無所緣緣。
所緣緣中有親(相分)疏(本質)故。
△次别釋依緣(二)初略明所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至)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音義 謂眼等根。
雖是識變不同色等五塵。
是現量得。
以能發生眼等五識。
由彼彼用。
比知是有。
此但等者。
宗鏡雲。
謂此五根雖屬色法。
但是識上所現功能。
非是心外别有大種所造之色。
此功能言。
即是發生五識作用。
觀用知識。
如觀生芽。
比知種體是有。
所執外色。
理既非有。
定應許此在識非餘。
此能發識。
名眼等根。
此為增上依。
生眼識等。
△次廣釋所緣(二)初總标所緣緣有無。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至)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補遺 言應許者。
以小乘但許離眼識本質色。
不許不離眼識相分色故。
大乘以自許言簡。
方免他随一不成過。
且兼勉勸小乘。
故雲決定應許也。
△次别明所緣緣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初破執(四)初破正量部計能生(二)初叙計。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音義 謂若有法。
能牽引似已相識。
汝執彼能引生法是。
此似自識之所緣緣耶。
△次破斥。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音義 所緣緣義。
要具二支。
一能生。
二帶相。
如緣緣論雲。
所緣緣者。
謂能緣識。
帶彼相起。
及有實體。
令能緣識。
托彼而生(文)。
今執能引生似自識。
為所緣緣者。
是以等無間緣。
為所緣緣。
雖有能生。
而無帶相。
則因緣增上緣。
皆有能生。
亦名此識所緣緣耶。
宗鏡第七十一卷。
大乘立量雲。
汝眼識所緣緣是有法。
應非眼識所緣緣宗。
因雲。
但有能生識一義故。
同喻如眼識因緣。
又返立量破雲。
汝眼識因緣是有法。
應如眼識所緣緣宗。
因雲但有能生識一義故。
如眼緣色時(文)。
△次破經部師計和合(二)初叙計。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音義 彼謂眼等識了色等時。
但以和合假色。
而為所緣。
以識似彼相生故。
△次破斥。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合響 初明和合非實。
次彼和下。
承上非實。
顯非五識所緣。
勿第二月下。
引同喻證。
宗鏡第七十一卷論主雲。
汝經部師。
将外和合假色。
作所緣緣者不然。
設許汝眼識。
帶彼粗色相故。
許作所緣。
亦不得名緣。
以汝執假色無體故。
猶如眼識錯亂。
見第二月。
彼無實體。
不能生識。
但名所緣。
不得名緣。
和合假色。
亦複如是。
立量破雲。
汝和合粗色是有法。
說為眼識所緣非緣宗。
因雲汝執是假無體故。
同喻如第二月(文)。
緣緣論偈雲。
和合于五識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三破經部轉計極微。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音義 前計和合異極微。
情執重在和合相上。
今計和合位極微。
情執着在極微上。
轉計雲。
和合粗是色假。
誠如上破。
謂和合位。
一一能成極微。
此微圓實體。
可與五識各作所緣。
引生五識。
大乘以非字破之。
故雲非諸等。
此識上一句出所以。
謂帶彼相起。
是所緣義。
今既不然。
故非所緣。
次非諸下。
破極微上有和合相。
謂非諸極微有和合相。
可與五識各作所緣。
以不和合時。
無此和合相故。
極微體相。
合不合同。
故以不合證于合也。
非和下牒前。
合與不合。
恒無異相。
故和下結明。
極微體相合如不合。
故非五識所緣境也。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雲。
經部有執雲。
和合粗色雖是假有。
能成一一極微。
是其實有。
各得為緣。
引生五識。
又何不可。
論主破雲。
其和合色等。
能成極微。
設許為緣。
又非所緣。
以眼等識生。
不帶極微相故。
如眼識生不帶彼眼根相。
其眼等五根。
但能生眼等五識。
然眼等五識。
即不能緣眼等五根。
将根為喻。
立量雲。
汝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
設為五識緣非所緣宗。
因雲。
五識生不帶彼相故。
同喻如五根(文)。
緣緣論偈雲。
極微于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四破薩婆多計和集(二)初叙計。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至)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合響 據集論說。
和合聚集二相。
不同和合者。
謂極微以上一切有方分色。
更互和合。
如濁水中。
地水極微。
更互和合。
聚集者。
謂方分聚色。
展轉集會。
如二泥團。
相擊成聚。
若水和砂。
必不成聚。
以水和土。
即成泥團。
可作瓶等。
可見水土一一極微。
各各具有和集之相(文)。
彼計色等極微。
不和集時。
體微細故。
非五識境。
共和集位。
彼彼相資。
有粗相生。
彼相不離極微體故。
而是實有。
為此所緣。
意謂體實有故。
見托彼生。
是粗相故。
帶彼相起。
二支既具。
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會玄十四。
引唯識古疏雲。
經部十處(十二處中除法意也)。
粗假細實(極微為實。
粗色等為假。
聚細為粗。
故假)。
大乘。
世俗粗實細假(一切色等。
皆從種生。
由識變故相分收故。
粗實極微。
但是觀心假想。
分析而有。
故細名假)。
薩婆多等。
粗細俱實(極微随色等處攝。
即和集色等細。
從粗攝故)。
一說部等。
粗細俱假(文)。
薩婆多。
既粗細俱實故。
彼意謂雙具二支也。
△次破斥。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至)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合響 初句總非。
共和下出所以。
謂集與未集。
極微體一。
未集極微。
既非五識境。
集位極微。
豈複為五識所緣耶。
即許有實體。
設緣非所緣。
緣緣論頌雲。
和集如堅等。
設于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瓶瓯下破轉救。
救雲。
眼等五識緣極微上。
諸和集相。
猶如緣瓶瓯等物。
能緣之識差别相生。
故是所緣。
破雲。
瓶瓯等物。
雖有差别。
而能成極微。
平等無别故。
緣彼相識。
甯有别生。
以瓶等形。
别在瓶等假法上有。
非極微故。
共和下。
又救雲。
和集位極微。
各各自有微圓體相故。
緣彼相識。
亦應有别。
破雲。
極微既在和集位。
應一一各舍微圓細相矣。
自相已舍。
有何能緣别相生耶。
何故集位極微細相定舍。
非粗相識。
緣細相故。
謂緣粗相眼等識。
決不緣第六識所緣極微細相境也。
設緣何失。
勿餘境識緣餘境故。
餘境餘識者。
如眼識望耳識。
耳識為餘境識。
以色望聲。
聲為色境之餘。
展轉相望。
互得稱餘。
設餘境識緣餘境。
有何過耶。
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若爾則與世間現所知見事理相違。
成大過失。
△次結況。
許有極微尚緻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音義 許有極微。
尚緻如上過失。
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故五識所緣緣體。
非外色等。
其理極成。
△次顯内所緣緣非無(二)初明識變似色等為所緣緣。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至)見托彼生帶彼相故。
音義 由此者。
承上而言。
由前外色。
理非實有。
故知識變似色等五塵。
為眼等識。
真所緣緣。
以具見托彼生。
帶彼相起二支故。
帶有二義。
一者挾帶。
即能緣心。
親挾境體而緣。
二者變帶。
即能緣心。
變起相分而緣。
相亦有二。
一者體相相。
二者相狀相。
五識緣境。
于二二義中。
唯是後義。
謂于五識體上。
變帶色等相狀。
而為眼等見分所緣。
緣緣論雲。
内色如外現。
為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
及能生識故。
△次明識所變相非極微成(二)初正明。
然識變時随量大小(至)衆多極微合成一物。
音義 謂五識變色等時。
随其前塵量之大小。
對至即現。
所現形量。
如彼本質。
非别變作。
衆多極微和合。
共成一物。
補遺 瑜伽論第三卷雲。
于色聚中。
曾無極微生。
若從自種生時。
唯聚集生。
或細或中或大。
又非極微集成色聚。
△次釋妨。
為執粗色有實體者(至)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音義 問識變色等頓現可爾。
何故佛說有極微耶。
答為執粗色。
有實體人。
佛說極微令其析除故。
禀佛相應教師。
以假想觀慧。
于粗相色。
七分七分漸次析除。
至不可析。
假說極微。
非謂實有。
雖此下又問。
前說極微定有方分。
是可分析今何言不可析。
故釋雲雖此(雲雲)。
△次結示。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次無對色。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至)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音義 先例破。
謂無對色。
是有對流類。
有對既破。
彼亦非實。
或無下立量破。
餘無對色。
定非實色。
許無對故。
如心心所。
諸有下況破準知。
△次破表無表色(二)初徴。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合響 言表無表色者。
表即表彰。
有形相可見故。
無表則反此。
即身口意三業也。
開蒙。
問表何義。
答有所表示。
故名有表。
問表示相。
答由動發勝思。
發動身語。
恭敬乞願。
令知所為。
名為有表。
問無表何義。
答防發功能。
自他不知。
無表示相。
名為無表。
△次釋(二)初明二色非實有(二)初正明(二)初釋有表(二)初身表(二)初破實有(三)初反徴。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次正破(三)初破形。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合響 此破有宗計形為身表也。
華嚴鈔三十八之二。
立有宗正理雲。
身表許别形故。
形為身表。
如合掌等。
許有别形。
形即是表。
表善惡故。
表即是業。
此之形色。
依身起故。
名為身業論主破雲。
若言是形。
便非實有。
形是長短方圓假色。
依
應是假法。
是故相違。
△次破因果同處。
又果與因但有質礙(至)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音義 初立量破。
又果與因應不同處。
俱有質礙故。
如二極微。
若謂下轉救雲。
因入果色。
果則受因。
果入因微。
因則受果。
例如粗沙聚受細流水。
妙藥汁入赤镕銅。
異體同居。
故無是過。
誰許下破初句奪破。
沙之受水。
受者非沙。
藥入镕銅。
入能令變。
次句縱破。
受則可離。
離則非一。
入則須變。
變則非常。
法合準思。
合響 廣百論釋第一卷雲。
複次為破極微因果同處。
及顯因體定是非常。
謂諸有礙物。
餘礙逼時。
若不移處。
必當變壞。
如是極微果所侵逼。
或相受入。
異體同居。
如以細流。
溉粗沙聚。
或複入中令其轉變。
如妙藥汁注赤镕銅。
若許如前(流溉沙聚)。
則有諸分既相受入。
諸分支離。
如相離物。
不共生果。
是則應無一切粗物。
又若同彼有諸細分。
即應如彼體是無常。
若許如後(藥注镕銅)。
自說極微體有變壞。
何待徴難(文)。
△三破果體是一。
又粗色果體若是一(至)但是随情虛妄計度。
音義 初牒執。
得一下破。
一分謂少分。
一切謂全分。
彼即一切。
此即一分。
謂若因相雖多。
果體是一者。
則得一分時。
應得一切。
如柱壁等物。
見此少分。
即應得彼全分。
以體一故。
不許下明相違。
若不許得一切。
便違果體是一之理。
許得一切。
又違彼此各别之事。
故彼下結妄。
進退。
即許與不許也。
△次束成四句總破(二)初總标。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合響 玄談第八卷雲。
統收所計。
不出四見。
謂數論計一。
勝論計異。
勒沙婆計亦一亦異。
若提子計非一非異。
若計一者。
則謂因中有果。
若計異者。
則謂因中無果。
三則亦有亦無。
四則非有非無。
餘諸異計。
皆不出此。
又廣百論第八卷雲。
一切世間色等句義。
名言所表。
心慧所知。
情執不同。
略有四種。
謂有非有。
俱許俱非。
随次應知。
配四邪執。
謂一非一。
雙許雙非。
△次别破(四)初數論等(二)初叙。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
合響 有法指所生法。
如數論二十三谛。
有等性。
指能生性。
如冥初自性。
其體定一者。
會玄雲。
數論計自性谛中有二十三谛。
即因中有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音義 性秪是一。
法有萬殊。
若法即性。
體應無差。
則違己宗所執我德等異(我即大等法也。
德即三德性也)。
亦違世間諸法差别。
則犯自教世間相違二過。
又若下明違現量。
又若色等即性。
則色無青黃等異。
乃至觸無冷暖等異。
複犯現量相違之失矣。
詳如廣百論釋第八卷中。
△二勝論等(二)初叙。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合響 有法。
如勝論實德等有等性如大有性。
其體定異者。
會玄雲。
勝論計大有。
離實德業外。
别有一法為體。
即因中無果也。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音義 若法非無。
由乎有性。
若異有性。
便同無法。
廣百論雲。
又一切法非有性者。
應如兔角。
其體本無。
是則應同空無我論。
由斯便違自教。
亦違世間。
量雲。
一切法是有法。
體不可得宗。
因雲。
非有性故。
同喻如已滅無。
又若下明違現量。
又若色等非色等性。
色與色性。
應不相關。
如聲與眼無所緣義。
則違眼等現量。
了知是色等境義。
量雲。
色等是有法。
非眼等境宗。
因雲非色等性故。
同喻如聲等。
△三無慚等(二)初叙。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合響 會玄雲。
等者等勒沙婆。
此雲苦行。
又雲尼犍。
此雲離系。
是外道露形不恥。
名為無慚。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補遺 一異同前。
一異過者。
若有性與色等一。
同數論過。
與色等異。
同勝論失。
二相相違體應别者。
筆削記雲。
一異二種。
性相相違。
而言體同。
理不成立。
一應非一。
以即異故如異。
異應非異。
以即一故如一(文)。
勿一切法皆同一體者。
一異相異。
而言體同。
則一切法。
皆應無異。
便違世間諸法差别。
若謂一異待對不同。
名一異者。
則應一異。
二并非真。
故雲或應一異。
是假非實。
由非實故。
而執為實。
必不應理。
△四邪命等(二)初叙。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合響 邪命。
玄談雲。
若提子。
會玄釋雲。
此是六師之數。
具雲尼犍陀若提子。
據此即尼犍也。
廣百論釋。
亦雲邪命。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音義 非一則同異。
非異則同一。
過亦如前。
次非一異言下。
約遮表破。
初句徴。
遮謂遮覆。
表謂表顯。
譬說水冷。
即是表辭。
若言非熱。
即是遮辭。
若唯下破。
若唯是表。
表則一異俱是。
不應雙非。
若但是遮。
遮則一異俱遣。
不應有執。
遮表雙亦。
則互相違。
遮表俱非。
非戲而何。
又非下出過。
非一異言。
遣一異法。
則違世間共知。
有一異物。
一異既遣。
諸法皆無。
便違己宗所執色等實有。
是故下結斥。
勿謬許之者。
謂非一異執。
乃是邪見有智之者。
慎勿謂是雙遮中道也。
補遺 廣百論釋第八卷。
破竟總結雲。
如是世間四種外道。
邪論惡見。
擾壞其心。
虛妄構尋諸法性相。
皆不中理。
競執紛纭。
于諸法中。
起四種謗。
謂有。
非有。
雙許。
雙非。
如次是增益損減相違戲論。
是故世間所執非實(文)。
上破外道實法竟。
△次破餘乘(二)初徴。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次釋(二)初總釋。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音義 準俱舍論。
餘乘亦有五位。
謂色法十一。
心法唯一。
心所有法四十六。
不相應行十四。
無為有三。
合有七十五。
比于大乘。
少二十五。
今但破三位者。
以彼不執心及心所故。
△次别釋(三)初破色法(二)初破對無對色(二)初标列。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至)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合響 有對有二。
一者有見有對。
謂色塵。
二者無見有對。
謂五色根及聲香味觸。
若準有宗極微所成。
大乘即用能造色成。
無對唯一。
謂無見無對。
即法處所攝色。
略有五種。
一極略色(謂析彼五根五塵四大定果色。
至極微位。
便是此體)。
二極迥(離礙方立故。
即明暗光影折至極微)。
亦空一顯色(上下空界所見青黃赤白光影明暗。
總名空一顯色。
顯色之空。
名空一顯色)。
三受所引(因教因師領受引發律儀非律儀等)。
四遍計所執(三性意識。
能遍計度。
境從此生。
名彼所起)。
五定果色(定中現境色從彼起故)。
此五唯受所引。
屬小乘。
大乘則俱有。
開蒙。
問對者何義。
答對礙也。
二色相對。
互相窒礙。
如木與石。
互相系時。
體不相過。
互相對住。
名有對義。
問對礙名色者。
其第十一法處所攝色。
既無對礙。
何得色名。
答體雖無對。
皆從對色以立其名。
△次别明(二)初有對色(二)初有對非實有(二)初略明。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次廣釋(二)初明能成極微不實(二)初約質礙有無破。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音義 量雲。
諸極微是假非實。
有質礙故。
應如瓶等。
若無質礙。
應如虛空之非色。
如何能合成有形量之物。
以虛空合虛空。
猶然是虛空也。
量雲。
諸極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無質礙故。
喻如非色。
△次約方分有無破(二)初破有方分。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次破無方分(二)初且約有方分破無方分(三)初約所成果色破。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至)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補遺 極微以有方分。
可成粗色。
方分若無。
則如虛空之非色。
雲何合成果色。
而承光發影耶。
日輪下。
舉日照柱等現事。
申明承發之義。
以顯極微。
定有方分。
柱等即所成粗果色。
如旭日照柱之時。
柱之東邊承光。
西邊發影。
處既不同。
而能成柱等之極微。
豈無方分。
又若見觸壁等。
唯得此而不得彼者。
以有方分故。
壁等和合之物。
既即極微。
故知極微。
定有方分。
問既舉日照柱等。
顯有方分。
于義已足。
何故複有見觸壁等一節。
文義相同。
不亦重複。
答體究旨趣。
深有意焉。
此中正由餘乘妄執。
有對極微所成。
若無方分。
則有二過。
今以日照柱等處既不同之義。
顯有方分。
成其自所立宗粗果色義。
則無違害自宗之過。
又所成果色。
彼計為諸根之境。
今以見觸壁等。
得此不得彼之義。
顯根境差别。
成其自所立宗差别句義。
則無違害世間之過。
以旨有二義故。
文成兩股。
若無方分。
二義俱堕。
便違彼論宗。
許有方分。
則免二過。
有謂見觸壁等。
足上承光發影之義。
非也。
廣百論第一卷雲。
若諸極微。
遍體和合。
無方分故。
非少分合。
是則諸微。
應同一處。
實果應與自因遍合。
無别處故。
應亦微圓(不成粗色則違害自宗)。
若爾應許一切句義。
皆越諸根所了知境(不成差别。
則違害世間)。
由見所依(即指自因)。
餘可知故(餘謂實果)。
是則違害自宗。
更違世間論。
又雲。
又諸極微。
若無行用(即方分)。
則不能造有方分果(違害自宗)。
即諸天眼。
亦無所見。
是則所立一切句義。
越諸根境(違害世間)。
此等文義。
廣百論中疊出。
恐謂臆見。
故不憚繁證釋如此。
△次約因能成果破。
又諸極微随所住處(至)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音義 極微雖細。
必有住處方位差别。
不爾應如非色。
何有和集成粗之義。
或相涉入。
譬如光影。
不合成粗。
既雲和集成粗。
定有方分。
△三約果色即因破。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至)所執極微必有方分。
合響 華嚴鈔。
引俱舍論雲。
應知有對。
總有三種。
一障礙有對。
即十色為體。
二境界有對。
謂十二界。
即六根六識。
法界一分。
謂于法界中。
唯取心所。
此十三法。
于色等境。
而能取故。
為境所拘。
名為有對。
三所緣有對。
其體即是七心界全。
謂六識及意。
并法界一分。
亦心所也。
所緣者。
色等六境。
有對者。
即七心等。
為六境界所拘礙故。
然對是礙義。
礙有二種。
一障礙礙。
二拘礙礙。
三有對中。
障礙有對。
即障礙礙。
餘二有對。
是拘礙礙(文)。
此中即障礙有對也。
△次結歸有方分破其實有。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次結所成果色非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次明有對唯識變(二)初徴。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音義 所依謂五根。
是眼識等增上所依。
所緣謂五塵。
是眼等識所緣。
此二是根境實色。
問若如上所破。
有對非實。
豈五識竟無所依所緣色耶。
△次釋(二)初正釋(二)初總釋依緣。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至)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音義 宗鏡第五十三卷雲。
謂眼等識。
雖有所依所緣之色。
而是識所變現。
非是心外别有極微。
以成(所依)根(所緣)境。
但八識生時。
由内因緣種子力等。
于第八識上。
變似五根五塵。
眼等五識。
依彼所變根。
緣彼本質境。
雖不親得。
要托彼生。
實于本識色塵之上。
變作五塵相現。
即以彼五根為所依。
以彼(本質)此(相分)二種五塵。
為所緣緣。
五識若不托第八所變。
便無所緣緣。
所緣緣中有親(相分)疏(本質)故。
△次别釋依緣(二)初略明所依。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至)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音義 謂眼等根。
雖是識變不同色等五塵。
是現量得。
以能發生眼等五識。
由彼彼用。
比知是有。
此但等者。
宗鏡雲。
謂此五根雖屬色法。
但是識上所現功能。
非是心外别有大種所造之色。
此功能言。
即是發生五識作用。
觀用知識。
如觀生芽。
比知種體是有。
所執外色。
理既非有。
定應許此在識非餘。
此能發識。
名眼等根。
此為增上依。
生眼識等。
△次廣釋所緣(二)初總标所緣緣有無。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至)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補遺 言應許者。
以小乘但許離眼識本質色。
不許不離眼識相分色故。
大乘以自許言簡。
方免他随一不成過。
且兼勉勸小乘。
故雲決定應許也。
△次别明所緣緣有無(二)初明外所緣緣非有(二)初破執(四)初破正量部計能生(二)初叙計。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音義 謂若有法。
能牽引似已相識。
汝執彼能引生法是。
此似自識之所緣緣耶。
△次破斥。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音義 所緣緣義。
要具二支。
一能生。
二帶相。
如緣緣論雲。
所緣緣者。
謂能緣識。
帶彼相起。
及有實體。
令能緣識。
托彼而生(文)。
今執能引生似自識。
為所緣緣者。
是以等無間緣。
為所緣緣。
雖有能生。
而無帶相。
則因緣增上緣。
皆有能生。
亦名此識所緣緣耶。
宗鏡第七十一卷。
大乘立量雲。
汝眼識所緣緣是有法。
應非眼識所緣緣宗。
因雲。
但有能生識一義故。
同喻如眼識因緣。
又返立量破雲。
汝眼識因緣是有法。
應如眼識所緣緣宗。
因雲但有能生識一義故。
如眼緣色時(文)。
△次破經部師計和合(二)初叙計。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音義 彼謂眼等識了色等時。
但以和合假色。
而為所緣。
以識似彼相生故。
△次破斥。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合響 初明和合非實。
次彼和下。
承上非實。
顯非五識所緣。
勿第二月下。
引同喻證。
宗鏡第七十一卷論主雲。
汝經部師。
将外和合假色。
作所緣緣者不然。
設許汝眼識。
帶彼粗色相故。
許作所緣。
亦不得名緣。
以汝執假色無體故。
猶如眼識錯亂。
見第二月。
彼無實體。
不能生識。
但名所緣。
不得名緣。
和合假色。
亦複如是。
立量破雲。
汝和合粗色是有法。
說為眼識所緣非緣宗。
因雲汝執是假無體故。
同喻如第二月(文)。
緣緣論偈雲。
和合于五識設所緣非緣。
彼體實無故。
猶如第二月。
△三破經部轉計極微。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音義 前計和合異極微。
情執重在和合相上。
今計和合位極微。
情執着在極微上。
轉計雲。
和合粗是色假。
誠如上破。
謂和合位。
一一能成極微。
此微圓實體。
可與五識各作所緣。
引生五識。
大乘以非字破之。
故雲非諸等。
此識上一句出所以。
謂帶彼相起。
是所緣義。
今既不然。
故非所緣。
次非諸下。
破極微上有和合相。
謂非諸極微有和合相。
可與五識各作所緣。
以不和合時。
無此和合相故。
極微體相。
合不合同。
故以不合證于合也。
非和下牒前。
合與不合。
恒無異相。
故和下結明。
極微體相合如不合。
故非五識所緣境也。
合響 宗鏡第七十一卷雲。
經部有執雲。
和合粗色雖是假有。
能成一一極微。
是其實有。
各得為緣。
引生五識。
又何不可。
論主破雲。
其和合色等。
能成極微。
設許為緣。
又非所緣。
以眼等識生。
不帶極微相故。
如眼識生不帶彼眼根相。
其眼等五根。
但能生眼等五識。
然眼等五識。
即不能緣眼等五根。
将根為喻。
立量雲。
汝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
設為五識緣非所緣宗。
因雲。
五識生不帶彼相故。
同喻如五根(文)。
緣緣論偈雲。
極微于五識。
設緣非所緣。
彼相識無故。
猶如眼根等。
△四破薩婆多計和集(二)初叙計。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至)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合響 據集論說。
和合聚集二相。
不同和合者。
謂極微以上一切有方分色。
更互和合。
如濁水中。
地水極微。
更互和合。
聚集者。
謂方分聚色。
展轉集會。
如二泥團。
相擊成聚。
若水和砂。
必不成聚。
以水和土。
即成泥團。
可作瓶等。
可見水土一一極微。
各各具有和集之相(文)。
彼計色等極微。
不和集時。
體微細故。
非五識境。
共和集位。
彼彼相資。
有粗相生。
彼相不離極微體故。
而是實有。
為此所緣。
意謂體實有故。
見托彼生。
是粗相故。
帶彼相起。
二支既具。
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會玄十四。
引唯識古疏雲。
經部十處(十二處中除法意也)。
粗假細實(極微為實。
粗色等為假。
聚細為粗。
故假)。
大乘。
世俗粗實細假(一切色等。
皆從種生。
由識變故相分收故。
粗實極微。
但是觀心假想。
分析而有。
故細名假)。
薩婆多等。
粗細俱實(極微随色等處攝。
即和集色等細。
從粗攝故)。
一說部等。
粗細俱假(文)。
薩婆多。
既粗細俱實故。
彼意謂雙具二支也。
△次破斥。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至)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合響 初句總非。
共和下出所以。
謂集與未集。
極微體一。
未集極微。
既非五識境。
集位極微。
豈複為五識所緣耶。
即許有實體。
設緣非所緣。
緣緣論頌雲。
和集如堅等。
設于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瓶瓯下破轉救。
救雲。
眼等五識緣極微上。
諸和集相。
猶如緣瓶瓯等物。
能緣之識差别相生。
故是所緣。
破雲。
瓶瓯等物。
雖有差别。
而能成極微。
平等無别故。
緣彼相識。
甯有别生。
以瓶等形。
别在瓶等假法上有。
非極微故。
共和下。
又救雲。
和集位極微。
各各自有微圓體相故。
緣彼相識。
亦應有别。
破雲。
極微既在和集位。
應一一各舍微圓細相矣。
自相已舍。
有何能緣别相生耶。
何故集位極微細相定舍。
非粗相識。
緣細相故。
謂緣粗相眼等識。
決不緣第六識所緣極微細相境也。
設緣何失。
勿餘境識緣餘境故。
餘境餘識者。
如眼識望耳識。
耳識為餘境識。
以色望聲。
聲為色境之餘。
展轉相望。
互得稱餘。
設餘境識緣餘境。
有何過耶。
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若爾則與世間現所知見事理相違。
成大過失。
△次結況。
許有極微尚緻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音義 許有極微。
尚緻如上過失。
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故五識所緣緣體。
非外色等。
其理極成。
△次顯内所緣緣非無(二)初明識變似色等為所緣緣。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至)見托彼生帶彼相故。
音義 由此者。
承上而言。
由前外色。
理非實有。
故知識變似色等五塵。
為眼等識。
真所緣緣。
以具見托彼生。
帶彼相起二支故。
帶有二義。
一者挾帶。
即能緣心。
親挾境體而緣。
二者變帶。
即能緣心。
變起相分而緣。
相亦有二。
一者體相相。
二者相狀相。
五識緣境。
于二二義中。
唯是後義。
謂于五識體上。
變帶色等相狀。
而為眼等見分所緣。
緣緣論雲。
内色如外現。
為識所緣緣。
許彼相在識。
及能生識故。
△次明識所變相非極微成(二)初正明。
然識變時随量大小(至)衆多極微合成一物。
音義 謂五識變色等時。
随其前塵量之大小。
對至即現。
所現形量。
如彼本質。
非别變作。
衆多極微和合。
共成一物。
補遺 瑜伽論第三卷雲。
于色聚中。
曾無極微生。
若從自種生時。
唯聚集生。
或細或中或大。
又非極微集成色聚。
△次釋妨。
為執粗色有實體者(至)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音義 問識變色等頓現可爾。
何故佛說有極微耶。
答為執粗色。
有實體人。
佛說極微令其析除故。
禀佛相應教師。
以假想觀慧。
于粗相色。
七分七分漸次析除。
至不可析。
假說極微。
非謂實有。
雖此下又問。
前說極微定有方分。
是可分析今何言不可析。
故釋雲雖此(雲雲)。
△次結示。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次無對色。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至)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音義 先例破。
謂無對色。
是有對流類。
有對既破。
彼亦非實。
或無下立量破。
餘無對色。
定非實色。
許無對故。
如心心所。
諸有下況破準知。
△次破表無表色(二)初徴。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合響 言表無表色者。
表即表彰。
有形相可見故。
無表則反此。
即身口意三業也。
開蒙。
問表何義。
答有所表示。
故名有表。
問表示相。
答由動發勝思。
發動身語。
恭敬乞願。
令知所為。
名為有表。
問無表何義。
答防發功能。
自他不知。
無表示相。
名為無表。
△次釋(二)初明二色非實有(二)初正明(二)初釋有表(二)初身表(二)初破實有(三)初反徴。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次正破(三)初破形。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合響 此破有宗計形為身表也。
華嚴鈔三十八之二。
立有宗正理雲。
身表許别形故。
形為身表。
如合掌等。
許有别形。
形即是表。
表善惡故。
表即是業。
此之形色。
依身起故。
名為身業論主破雲。
若言是形。
便非實有。
形是長短方圓假色。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