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第一[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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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汝宗計。
薩埵之相。
即薩埵體。
餘二亦然。
今雲體異相同。
豈不違于己宗耶。
體應下反覆推破。
若謂三事體異而相同則。
體應如相。
同相應如體一。
若爾應雲一合成一。
三合成三。
不應言三事和合共成一相。
△五以總别互破。
又三是别大等是總總别一故應非一二。
音義 本事有三。
屬别大等俱三事成是總。
廣百論雲。
汝執總别既定是一。
總應如别是三非一。
别應如總是一。
非三雲何别三。
成于總一。
△六約變時合不合破(二)初正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至)本别相體亦應随失。
音義 若謂變時三事。
不合成一。
即同未變如何現見所變是一色等。
若三變時和合成一。
應失本事三種别相體。
亦随失以體。
即相故。
△次遮救。
不可說三各有三相(至)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音義 初遮三。
各有二。
救雲三事各具總别二相。
由别相。
故未合是三。
由總相故。
合時見一故。
無失體等過總。
即下破總相。
即别相别三總。
亦應三總。
相若三不應見一。
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
若謂下遮。
三各有三。
彼複救雲。
謂三事之體。
各具薩埵等三相。
但于和合位。
和雜難知故。
唯見是一色。
既有下破一體。
既有三甯。
複見為一既見。
是一複如何知三事有異。
又若彼三事。
一一皆具三相。
應随舉一事。
能成色等何所阙少。
必待三事和合方成耶。
又相既各具三應體。
亦各有三以體。
即相理應爾故。
△七約無差别破所成。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音義 若謂大等諸法。
皆三事合成。
是則大望我等乃至。
諸根二十三法。
應無差别。
則違己宗所計三事為因大等。
為果等差别之義。
皆不得成。
若爾應以一根。
得一切境。
或應一境。
對一切根。
則諸世間有情無情。
若淨若穢。
現量而知比量。
而知等物俱不成立故。
下文雲。
便違三德我等。
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别。
則犯自教相違及。
世間相違等過矣。
△三結非。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雲。
從自性谛。
生一切法但是随情虛妄。
計度名為邪因。
△二勝論師(二)初叙執。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音義 玄談雲。
此即衛世師計。
梵音吠世史迦薩多羅。
此雲勝。
論立六句義。
最為勝故。
或是勝。
人之所造故。
其能造人。
即成劫之末。
人壽無量。
外道出世。
名嗢露迦。
此雲鸺鹠。
晝避聲色。
匿迹山薮。
夜絕視聽。
方行乞食。
時人以為。
似鸺鹠鳥故。
名鸺鹠仙人即。
百論。
優樓佉也。
亦号食米??仙人(雲雲)。
六句義法一。
實二。
德三。
業四。
大有。
五同異。
六和合。
實者。
諸法體實德業。
所依名之為實。
德業不依。
有性等故。
實有九種。
一地。
二水。
三火。
四風。
五空。
六時。
七方。
八我。
九意。
德謂道德。
有二十四種。
一色。
二香。
三味。
四觸。
五數。
六量。
七别性。
八合。
九離。
十彼性。
十一此性。
十二覺。
十三樂。
十四苦。
十五欲。
十六瞋。
十七勤勇。
十八重性。
十九液性。
二十潤。
二十一行。
二十二法。
二十三非法。
二十四聲。
業者作用。
有五種。
一取。
二舍。
三屈四伸。
五行。
大有唯一。
實德業三同一有故。
離實德業。
外别有一法。
為體。
由此大有。
有實等故。
同異句。
亦唯一也。
如地望地。
有其同義望于水等。
即有異義地之同異。
是地非水。
水等。
亦然亦離實等。
有别實體和合句者。
謂法和聚由和合句。
如鳥飛空。
忽至樹枝住。
而不去。
由和合句令有住等(文)多實有性等者。
謂六句義中唯和合句。
是假非現量得故。
雲多也。
△次破斥(二)初正破(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八)初破諸句中常無常。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音義 諸句下先約常住破量雲。
諸句義中常住者。
是有法應是無常。
宗因雲。
有作用故。
同喻如所生果。
此約能生果義。
破常若不下約不生果義。
明唯識量雲。
諸句義中常住者。
應非離識實有自性無作用故。
如兔角等。
當知兔角是。
意識遍計所執。
實無其體然不離識。
引為喻者。
袪其離識實有之執耳。
諸無下約無常。
破量雲。
諸句業中無常者。
非實有性有質礙可分析故。
如軍林等此約有礙破實有。
若無下量雲。
諸無常者。
應非離識有實自性。
無質礙故。
如心心所。
此約無礙明唯識。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至)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補遺 文中先約彼所計身根所觸之因。
更相诘破夫地水火風四大之名。
堅濕暖動四大之體。
原不可分。
廣百論雲。
若于堅等立地等名。
則無所诤體無别故(文)。
勝論。
計地等是有礙。
别屬實句。
堅等是無礙。
别屬德句。
然皆許是身根所觸之境。
有礙無礙皆共此因。
是則一因向兩宗上轉。
便犯共不定過。
即因明論中六種不定過中。
初一過。
所謂常無常品。
皆共此因。
二量如文。
地水下。
準上立量雲。
所執地水火三是有法。
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
因雲。
眼根所見故。
如青色等。
又量雲。
即彼所執青色等是有法。
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
因雲。
眼根所見故。
如地水火三。
亦犯因寬不定過。
有過同前。
故雲準此應責。
此中除風字者。
廣百論雲。
風唯身得。
以無色故。
問前之二量互诘已足。
破其所執。
後之二量文義同前。
唯無風字。
複用何為。
不亦重衍乎。
答蓋由勝論所執世間物等。
不離六句義成。
而為眼見身觸現量境界。
廣百論第六卷雲。
然彼論說瓶衣等物。
因實德業同異合故。
而為眼所見及身所觸。
故是根境現量所知。
理亦不然。
所以者何。
瓶衣等物分别意識。
于色等法假施設有。
雲何執為現量境界(文)。
彼以眼見身觸二因。
總攝五根五境。
皆現量所知。
今文中。
前二量雖出身根所觸之因。
而眼見之因未有。
是以複出後二量。
以足之耳。
故知下結顯。
無别有性非現量得。
文中有法與因二邊互影。
先結前二。
量雲。
故知無實地水火風。
與堅濕等。
各别有性。
亦非身根所觸實地水火風。
此以地等有法。
影出身根所觸之因足成之。
以示非現量所得。
次結後二量雲。
故知無實地水火三。
與青色等。
各别有性。
亦非眼見實地水火三。
除卻風字。
以風非眼所見故。
此以眼根所見之因。
兼影出青色等有法足成之。
如是展轉推破。
且地等堅等句義不成。
甯有實性現量得耶。
有謂準會玄第十三引此論文末雲。
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而無風字。
乃雲今或傳寫之訛作衍文。
看自考錄中。
亦雲風字是衍文。
△三破實句中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至)如粗地等應是無常。
補遺 量雲。
實句中有礙常者是有法。
應是無常宗。
皆有礙故因。
同喻如粗地等。
此破空時等。
彼計别有空大。
且非是空無為。
亦非空界。
又以時體是實。
謂能诠之因。
及此能緣之因名時。
又計空等是有礙常。
地等是有礙無常。
故地等作同喻。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至)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補遺 諸句義中。
色根所取無質礙法者。
如德句中香味聲等。
會玄引古疏雲。
諸德體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鼻所取一依名香。
耳所取一依名聲。
乃至皮所取一依名觸(謂依色等故。
眼等方生。
色是所依。
故名一依(文))。
于中。
香味聲三。
是色根所取。
無質礙法也。
又古疏雲。
地等色等别同異性。
互于彼不轉。
一切根所取(文)。
地等是實句中有礙法故。
引作同喻。
立量如文。
△五約唯識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至)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補遺 凡破斥之法。
略有二義。
一約所執破。
二約唯識破。
今破六句義文中。
唯前總破諸句。
常無常中兩宗。
各有二量。
皆初一量約所執破第二一量約唯識破。
其餘文義。
都秪約所執破。
今此一章置于六句兩楹之間。
統貫前後。
約唯識總破諸句。
然于諸句中。
特約實有二句破者。
以勝論所計。
實為德業所依。
又雲。
由此大有有實等故。
故廣百論釋雲。
鸺鹠所執實等句義。
有等為因。
而得顯了有等句義。
複因實等。
為自所依。
方可了别(文)。
由此實有為諸句關鍵。
此實有二句若破。
餘不難矣。
文中言非實德等者。
謂非實句所攝德等五句也。
非有實等者。
謂非有性所攝實等五句也。
既非互攝。
甯離識有。
設離識有。
并屬虛妄。
廣百論釋雲。
鸺鹠所宗實等非有。
非有性故。
猶若空華。
有性亦無。
非實等故。
猶如兔角。
是故皆虛(文)。
二量如文。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補遺 初正破勝論師。
計大有性唯一。
實德業三。
同一有故。
離實德業外。
别有一法為體。
由此大有有實等故。
今先立量破。
即蹑彼所計實德業外。
别有一法為體之義。
分作二量之因破之。
許非無故者。
即彼所謂别有一法為體。
許異實等故者。
即彼所謂離實德業也。
今明其因與宗違故不可離。
初量許其有性。
破離實等。
謂縱許汝有大有性。
然不可執離實德業。
離則無别大有自性可得。
以汝自許有性。
是非無法。
能有實等故。
例如實德等。
是非無之法。
次量謂縱許汝離于實德業。
應非有性。
以汝自許異實等故。
所謂大有性者。
正于實德業上顯。
如汝計雲。
有一實故。
有德業故。
今既異實等。
例如龜毛。
畢竟無也。
二量如文。
如有下。
蹑承上意。
反覆申明破無大有。
謂如汝所許。
别有一法為體之大有性。
是非無法。
此量推之。
離實等之外。
無别有性。
況實等。
非是大有。
如何實等法上。
有别大有性。
以彼計實德業三。
同一有故。
此則順明離實等。
無别有性。
若離下。
以有例無破。
謂若離實等有法。
有别有性。
應離龜毛兔角之無法。
有别無性矣。
彼既不然。
此雲何爾。
此例無奪有也。
故彼二句結妄。
廣百論釋第八卷雲。
若實等與有性别。
應不能知實等是有。
帶别相智。
不能審知餘别相法。
如何世間于非有性實等法上。
起有智耶。
若言實等雖非有性。
與有合故。
起有智者。
則實等法假名為有。
體非真有。
應說為無。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至)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補遺 初通約實德業三句總破。
文中凡性字。
皆指同異性言。
初牒執。
由勝論師計同異性亦一。
離實德業。
有别實體。
今大乘就彼所執破之。
勿此下。
立量破。
申明不然之理。
勿者。
不可也。
此字。
指同異性。
謂若執同異性。
異實德業别有。
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矣。
異實等故。
如德業等。
此中以德業。
為同喻者。
應具三量。
文字奧古。
今須補出。
初量雲。
此是有法。
亦非實性宗。
因雲。
異實句故。
同喻如德業。
次量雲。
此是有法。
亦非德性宗。
因雲。
異德句故。
同喻如業實。
後量雲。
此是有法。
亦非業性宗。
因雲。
異業句故。
同喻如實德。
要知喻中等字。
為後二量而置之。
又應下。
承上之意。
難破不成實等。
謂實德業之所以成同成異者。
以實德業上。
有同異性故。
廣百論雲。
論法相望。
有同有異。
法體局别。
所以成異。
有性該通。
所以名同(文)。
今同異性異實德業。
則實德業無同無異矣。
若此不唯非同異性。
并不成實德業句。
故雲又應實等非實等攝。
則違汝宗實德業三各攝之義。
然此中亦具三量。
初量雲。
實句是有法。
非實句攝宗。
因雲。
異實句性故。
同喻如德業。
後二量例前。
此破總同異性。
古疏雲。
同異性亦一者。
即實德業三種上同異性。
地等色等别同異性(文)。
地等下。
破别同異性地等諸性者。
即等于水火風别同異性。
更相徴诘。
準此應知者。
例上文破。
具有四量。
例前。
初量雲。
此地大性是有法。
亦非地性宗。
因雲。
異地大故。
同喻如水火風。
又應地大是有法。
非地大攝宗。
異地大性故因。
喻如水火風兩重。
後三量可例知。
如實下。
蹑上之意。
總别雙承。
結前諸量。
實性等。
謂實句。
同異性。
即地等諸性。
是别同異性。
實等性。
等于德業。
是總同異性。
次句實等是總。
實性等是别。
如實二句。
先别後總。
實等二句。
先總後别。
譯文巧妙。
間錯雙明。
若足其文。
謂如上所明實性等。
離地等外。
無别實性等。
即地等上。
亦應無别實性等三句。
實性俱指别同異性。
言離地等外。
無别實性等。
結上地等諸性。
異地等故。
四量。
即地等上。
亦應無别實性等。
即地等亦各不相攝屬也。
結上又應地等非地等攝。
異地等性故。
四量。
此單結别同異性也。
文如上所明。
實等性離實等外。
無别實等性。
即實等上。
亦應無别實等性三句。
實等性。
俱指總同異性。
言離實等外無别實等性。
結前勿此。
亦非實德業性。
異實等故。
三量。
即實等上。
亦應無别實等性。
即實等亦各不相攝屬也。
結前又應實等。
非實等攝。
異實等性故。
三量。
此通結總同異性也。
若離下縱奪破。
若離實等二句縱之。
此唯就總說。
别自該之。
彼既不爾二句。
奪也。
故同二句結示假設。
廣百論釋第六卷雲。
如勝論執同異性等。
是現量境。
其理不成。
牛馬等性。
分别意識。
于色等法。
假施設有。
越諸根境。
非現量得。
遍諸所依無差别故。
如和合體。
彼計第六和合句義。
其體是一。
遍諸所依。
越諸根境。
非現量得。
同異等性。
其義亦爾。
雲何執為現量境界(文)。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至)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音義 先立量破。
彼許下況破。
自許和合句義。
非現量得者。
如上同異注中引。
設執下縱奪破。
由前理故者。
謂由前破實等五句道理也。
△次顯諸句非現量得(二)初明諸句非現量境。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至)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音義 實等是有法。
非緣下宗。
因雲。
許所知故。
同喻如龜毛等。
龜毛是意識非量所緣。
非現量得。
用為同喻者。
令彼知喻而悟法上之非。
此以所緣一量。
結歸唯識。
△次顯能緣非現量智。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至)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音義 緣實智是有法。
非緣下宗。
因雲。
假合生故。
同喻如德智等。
言假合生者。
謂與假法和合而生之智。
此以能緣一量會歸唯識。
廣說下。
緣餘五智。
立量準知。
△次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随情妄所施設。
音義 對前數論。
故置亦言。
△三自在天等八論(二)。
初破大自在(二)。
初叙。
有執有二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
音義 玄談雲。
此是塗灰外道。
并諸婆羅門。
共計自在天是萬物因。
彼計此天有其四德。
一體實。
二遍。
三常。
四能生諸法。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音義 初以能生破常。
若能生果。
應是無常。
次以無常破遍。
若有生滅。
則無遍義。
次以不遍破實。
此有彼無非真實故。
體既下破能生。
謂若彼天體既常遍。
具諸功能。
則應于一切時處。
頓生諸法。
若爾則犯世間相違等過。
待欲下遮救。
彼救雲。
體雖常遍。
能生諸法。
要待衆緣樂欲。
或緣會方生。
故無頓生之過。
違一下破違。
一因者。
以涉三故。
即非一因能生諸法。
則汝所執。
前後相違。
或欲下例破欲緣亦應頓起。
以大自在因常有故。
△次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音義 大梵者。
即圍陀論師。
計梵天為萬物之祖。
能作一切命無命物。
是故梵天名常。
是涅槃因。
言時者。
即時散外道。
執一切物。
皆從時生。
是故時是常。
是萬物因。
是涅槃因。
言方者。
即方論師計。
方生人。
人生天地。
滅後還入于方。
故方是常是一。
是萬物因。
是涅槃因。
言本際者。
即安茶論師計。
謂世界最初。
唯有大水。
時有大安茶出生。
形如雞卵。
周匝金色。
時熟破為二段。
上段為天。
下段為地。
中生一切萬物。
言自然者。
即無因論師計。
一切萬物。
無因無緣。
自然生滅。
故此自然是常。
生一切物是涅槃因。
言虛空者。
即口力論師。
謂虛空為萬物因。
别有一法。
是實是常。
能展轉生一切法。
是故虛空為萬物因。
言我者。
即計我論師。
謂彼計有薩埵。
命者。
生者。
養育者。
數取趣者。
如是等谛實常住。
是故我眼能見諸色。
如是于耳鼻舌身意。
應知亦爾。
言等者。
等于宿作論師等。
皆同此破者。
指所破同前也。
廣如玄談所說。
△四二種聲論(二)。
初叙。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至)待緣顯發方有诠表。
補遺 叙中有二家。
皆計聲體是常。
初執明論聲常。
不待緣顯。
次執一切聲常。
待緣方顯。
明論是外道妄造之書。
廣百論釋第六卷雲。
古昔黠慧婆羅門。
隐造明書。
言自然有。
唯得自誦。
不許他觀。
又論釋第一卷雲。
以比量立明論聲。
非士夫造。
體是常住。
又雲。
初不待緣。
後無壞滅。
性自能顯。
越諸根義。
為決定量。
曾不差違(文)。
此明論之來曆。
計常之旨趣(有謂明論。
即五明論。
謬也。
五明論者。
謂内明。
醫方明。
因明。
聲明。
工巧明。
此他處正義。
豈是外道偏執耶)。
言定量者。
謂楷定不易之義。
謬計是聖教量。
能诠表一切事理也。
有執下次執。
瑜伽雲。
外聲論師。
起如是見。
立如是論。
聲相本有。
無生無滅。
然由數宣吐方得顯了。
而聲體是常。
△次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至)如瓶衣等待衆緣故。
音義 先破初執。
廣百論釋第一卷破雲。
又明論聲與所餘聲。
同是聲性。
雲何但說此聲是常。
餘聲非常(文)。
量雲。
明論聲應非常住。
許能诠故。
如所餘聲。
餘聲下破次執。
量雲。
餘聲亦應非常聲體。
待衆緣故。
如瓶衣等。
待衆緣者。
謂餘聲必待空等衆緣有故。
△五順世論師(二)初叙。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至)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合響 玄談第八卷雲。
路迦耶。
此雲順世外道。
計一切色心等法。
皆用四大極微為因。
然四大中。
最精靈者。
能有緣慮。
即為心法如色。
雖皆是大。
而燈發光。
餘則不爾。
故四大中。
有能緣慮。
其必無失(文)。
顯揚第九卷雲。
計極微是常住者。
以依世間靜慮。
起如是見。
由不如實知緣起故。
計有為先。
有果集起。
離散為先。
有果壞滅。
由此因緣。
彼謂從衆微性。
粗物果生。
漸析粗物。
乃至極微住。
是故粗物無常。
極微常住(文)。
粗色者。
即是子微。
不越因量者。
因是父母微。
最初極微名為父母。
聚生諸色。
故所生者。
名曰子微子微雖是無常。
不越父母。
故是實有。
△次破(二)初破因微。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音義 初破體實。
廣百論偈曰。
極微若有分。
如何是極微。
釋雲。
既有方分。
便失極微。
如是極微。
即可分析。
應如粗物。
非實非常。
違汝論宗。
極微無方分。
常住實有。
造世間萬物(文)。
蟻行者。
行音杌。
伍也。
列也(成業論雲。
如樹蟻行等)。
謂極微既有方分。
應如蟻之成行列故。
量雲。
所執極微體應非實。
有方分故。
如蟻行等。
若無下破能生。
量雲。
所執極微應不共聚。
生粗果色。
無方分故。
如心心所。
既能下破常住。
量雲。
所執極微。
如何可說常住。
既能生果。
如彼所生。
△次破果色(三)初破不越因量(二)初正破。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音義 先立量破。
所生果不名粗色。
不越因量故。
應如極微。
則此下明相違。
應知極微。
是法處所攝色。
非色根境。
若粗色不越因微之量。
即同極微。
非眼等所取。
彼執能生極微。
不可見聞嗅覺。
所生之果。
可見聞嗅覺。
故雲便違自執。
△次破救(三)初破量德合故似粗。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至)如粗果色處無别故。
合響 若謂果色等。
牒轉計。
量謂因微之量。
德謂因量之德。
非粗即極微。
以極微本非粗物。
由因量積集之德合故。
令彼極微非粗似粗。
果色顯現。
而為色根所取。
廣百論釋第一卷。
出彼計雲。
然由量德積集殊勝。
令所依實(即極微實體。
為粗色所依故)。
非大似大。
方分差别。
分明可見(文)。
所執下破。
果既同因。
猶然極微。
量雲。
所執果色。
無粗德合。
既同因量故。
應如極微因。
應如果極微亦粗。
量雲。
或應極微亦粗。
德合處無别故。
如粗果色。
△次約果如因破。
若謂果色遍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音義 先牒轉計。
自因即極微。
若謂果色遍在自體。
能成因微之上。
以因非一故。
而果可名粗者。
則此下破。
先奪破。
一體處各别者。
謂一一極微。
各處自位。
果若遍因。
則如其所在之因。
應非一體。
既爾下牒上。
意明仍不成粗果。
既各各别遍因微。
理應還不成粗。
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三約因如果破。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至)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音義 初正破成粗。
先牒計。
多分者。
多種支分也。
如瓶瓯等物。
名為粗果。
項腹奁底。
謂之支分。
項等合成瓶瓯。
即是多分合成粗果。
多因下。
以因奪破。
根境者。
該攝一切所生果色也。
既多下。
兼破實有。
前雲不越因量。
而體實有。
今既多
薩埵之相。
即薩埵體。
餘二亦然。
今雲體異相同。
豈不違于己宗耶。
體應下反覆推破。
若謂三事體異而相同則。
體應如相。
同相應如體一。
若爾應雲一合成一。
三合成三。
不應言三事和合共成一相。
△五以總别互破。
又三是别大等是總總别一故應非一二。
音義 本事有三。
屬别大等俱三事成是總。
廣百論雲。
汝執總别既定是一。
總應如别是三非一。
别應如總是一。
非三雲何别三。
成于總一。
△六約變時合不合破(二)初正破。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至)本别相體亦應随失。
音義 若謂變時三事。
不合成一。
即同未變如何現見所變是一色等。
若三變時和合成一。
應失本事三種别相體。
亦随失以體。
即相故。
△次遮救。
不可說三各有三相(至)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音義 初遮三。
各有二。
救雲三事各具總别二相。
由别相。
故未合是三。
由總相故。
合時見一故。
無失體等過總。
即下破總相。
即别相别三總。
亦應三總。
相若三不應見一。
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
若謂下遮。
三各有三。
彼複救雲。
謂三事之體。
各具薩埵等三相。
但于和合位。
和雜難知故。
唯見是一色。
既有下破一體。
既有三甯。
複見為一既見。
是一複如何知三事有異。
又若彼三事。
一一皆具三相。
應随舉一事。
能成色等何所阙少。
必待三事和合方成耶。
又相既各具三應體。
亦各有三以體。
即相理應爾故。
△七約無差别破所成。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至)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音義 若謂大等諸法。
皆三事合成。
是則大望我等乃至。
諸根二十三法。
應無差别。
則違己宗所計三事為因大等。
為果等差别之義。
皆不得成。
若爾應以一根。
得一切境。
或應一境。
對一切根。
則諸世間有情無情。
若淨若穢。
現量而知比量。
而知等物俱不成立故。
下文雲。
便違三德我等。
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别。
則犯自教相違及。
世間相違等過矣。
△三結非。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合響 會玄第十三卷雲。
從自性谛。
生一切法但是随情虛妄。
計度名為邪因。
△二勝論師(二)初叙執。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音義 玄談雲。
此即衛世師計。
梵音吠世史迦薩多羅。
此雲勝。
論立六句義。
最為勝故。
或是勝。
人之所造故。
其能造人。
即成劫之末。
人壽無量。
外道出世。
名嗢露迦。
此雲鸺鹠。
晝避聲色。
匿迹山薮。
夜絕視聽。
方行乞食。
時人以為。
似鸺鹠鳥故。
名鸺鹠仙人即。
百論。
優樓佉也。
亦号食米??仙人(雲雲)。
六句義法一。
實二。
德三。
業四。
大有。
五同異。
六和合。
實者。
諸法體實德業。
所依名之為實。
德業不依。
有性等故。
實有九種。
一地。
二水。
三火。
四風。
五空。
六時。
七方。
八我。
九意。
德謂道德。
有二十四種。
一色。
二香。
三味。
四觸。
五數。
六量。
七别性。
八合。
九離。
十彼性。
十一此性。
十二覺。
十三樂。
十四苦。
十五欲。
十六瞋。
十七勤勇。
十八重性。
十九液性。
二十潤。
二十一行。
二十二法。
二十三非法。
二十四聲。
業者作用。
有五種。
一取。
二舍。
三屈四伸。
五行。
大有唯一。
實德業三同一有故。
離實德業。
外别有一法。
為體。
由此大有。
有實等故。
同異句。
亦唯一也。
如地望地。
有其同義望于水等。
即有異義地之同異。
是地非水。
水等。
亦然亦離實等。
有别實體和合句者。
謂法和聚由和合句。
如鳥飛空。
忽至樹枝住。
而不去。
由和合句令有住等(文)多實有性等者。
謂六句義中唯和合句。
是假非現量得故。
雲多也。
△次破斥(二)初正破(二)初明諸句體非實有(八)初破諸句中常無常。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音義 諸句下先約常住破量雲。
諸句義中常住者。
是有法應是無常。
宗因雲。
有作用故。
同喻如所生果。
此約能生果義。
破常若不下約不生果義。
明唯識量雲。
諸句義中常住者。
應非離識實有自性無作用故。
如兔角等。
當知兔角是。
意識遍計所執。
實無其體然不離識。
引為喻者。
袪其離識實有之執耳。
諸無下約無常。
破量雲。
諸句業中無常者。
非實有性有質礙可分析故。
如軍林等此約有礙破實有。
若無下量雲。
諸無常者。
應非離識有實自性。
無質礙故。
如心心所。
此約無礙明唯識。
△二以實德二句對破。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至)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
補遺 文中先約彼所計身根所觸之因。
更相诘破夫地水火風四大之名。
堅濕暖動四大之體。
原不可分。
廣百論雲。
若于堅等立地等名。
則無所诤體無别故(文)。
勝論。
計地等是有礙。
别屬實句。
堅等是無礙。
别屬德句。
然皆許是身根所觸之境。
有礙無礙皆共此因。
是則一因向兩宗上轉。
便犯共不定過。
即因明論中六種不定過中。
初一過。
所謂常無常品。
皆共此因。
二量如文。
地水下。
準上立量雲。
所執地水火三是有法。
應非有礙實句義攝宗。
因雲。
眼根所見故。
如青色等。
又量雲。
即彼所執青色等是有法。
應非無礙德句義攝宗。
因雲。
眼根所見故。
如地水火三。
亦犯因寬不定過。
有過同前。
故雲準此應責。
此中除風字者。
廣百論雲。
風唯身得。
以無色故。
問前之二量互诘已足。
破其所執。
後之二量文義同前。
唯無風字。
複用何為。
不亦重衍乎。
答蓋由勝論所執世間物等。
不離六句義成。
而為眼見身觸現量境界。
廣百論第六卷雲。
然彼論說瓶衣等物。
因實德業同異合故。
而為眼所見及身所觸。
故是根境現量所知。
理亦不然。
所以者何。
瓶衣等物分别意識。
于色等法假施設有。
雲何執為現量境界(文)。
彼以眼見身觸二因。
總攝五根五境。
皆現量所知。
今文中。
前二量雖出身根所觸之因。
而眼見之因未有。
是以複出後二量。
以足之耳。
故知下結顯。
無别有性非現量得。
文中有法與因二邊互影。
先結前二。
量雲。
故知無實地水火風。
與堅濕等。
各别有性。
亦非身根所觸實地水火風。
此以地等有法。
影出身根所觸之因足成之。
以示非現量所得。
次結後二量雲。
故知無實地水火三。
與青色等。
各别有性。
亦非眼見實地水火三。
除卻風字。
以風非眼所見故。
此以眼根所見之因。
兼影出青色等有法足成之。
如是展轉推破。
且地等堅等句義不成。
甯有實性現量得耶。
有謂準會玄第十三引此論文末雲。
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而無風字。
乃雲今或傳寫之訛作衍文。
看自考錄中。
亦雲風字是衍文。
△三破實句中礙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至)如粗地等應是無常。
補遺 量雲。
實句中有礙常者是有法。
應是無常宗。
皆有礙故因。
同喻如粗地等。
此破空時等。
彼計别有空大。
且非是空無為。
亦非空界。
又以時體是實。
謂能诠之因。
及此能緣之因名時。
又計空等是有礙常。
地等是有礙無常。
故地等作同喻。
△四破諸句中無礙法。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至)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補遺 諸句義中。
色根所取無質礙法者。
如德句中香味聲等。
會玄引古疏雲。
諸德體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鼻所取一依名香。
耳所取一依名聲。
乃至皮所取一依名觸(謂依色等故。
眼等方生。
色是所依。
故名一依(文))。
于中。
香味聲三。
是色根所取。
無質礙法也。
又古疏雲。
地等色等别同異性。
互于彼不轉。
一切根所取(文)。
地等是實句中有礙法故。
引作同喻。
立量如文。
△五約唯識破諸句。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至)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補遺 凡破斥之法。
略有二義。
一約所執破。
二約唯識破。
今破六句義文中。
唯前總破諸句。
常無常中兩宗。
各有二量。
皆初一量約所執破第二一量約唯識破。
其餘文義。
都秪約所執破。
今此一章置于六句兩楹之間。
統貫前後。
約唯識總破諸句。
然于諸句中。
特約實有二句破者。
以勝論所計。
實為德業所依。
又雲。
由此大有有實等故。
故廣百論釋雲。
鸺鹠所執實等句義。
有等為因。
而得顯了有等句義。
複因實等。
為自所依。
方可了别(文)。
由此實有為諸句關鍵。
此實有二句若破。
餘不難矣。
文中言非實德等者。
謂非實句所攝德等五句也。
非有實等者。
謂非有性所攝實等五句也。
既非互攝。
甯離識有。
設離識有。
并屬虛妄。
廣百論釋雲。
鸺鹠所宗實等非有。
非有性故。
猶若空華。
有性亦無。
非實等故。
猶如兔角。
是故皆虛(文)。
二量如文。
△六破大有性。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至)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補遺 初正破勝論師。
計大有性唯一。
實德業三。
同一有故。
離實德業外。
别有一法為體。
由此大有有實等故。
今先立量破。
即蹑彼所計實德業外。
别有一法為體之義。
分作二量之因破之。
許非無故者。
即彼所謂别有一法為體。
許異實等故者。
即彼所謂離實德業也。
今明其因與宗違故不可離。
初量許其有性。
破離實等。
謂縱許汝有大有性。
然不可執離實德業。
離則無别大有自性可得。
以汝自許有性。
是非無法。
能有實等故。
例如實德等。
是非無之法。
次量謂縱許汝離于實德業。
應非有性。
以汝自許異實等故。
所謂大有性者。
正于實德業上顯。
如汝計雲。
有一實故。
有德業故。
今既異實等。
例如龜毛。
畢竟無也。
二量如文。
如有下。
蹑承上意。
反覆申明破無大有。
謂如汝所許。
别有一法為體之大有性。
是非無法。
此量推之。
離實等之外。
無别有性。
況實等。
非是大有。
如何實等法上。
有别大有性。
以彼計實德業三。
同一有故。
此則順明離實等。
無别有性。
若離下。
以有例無破。
謂若離實等有法。
有别有性。
應離龜毛兔角之無法。
有别無性矣。
彼既不然。
此雲何爾。
此例無奪有也。
故彼二句結妄。
廣百論釋第八卷雲。
若實等與有性别。
應不能知實等是有。
帶别相智。
不能審知餘别相法。
如何世間于非有性實等法上。
起有智耶。
若言實等雖非有性。
與有合故。
起有智者。
則實等法假名為有。
體非真有。
應說為無。
△七破同異性。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至)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補遺 初通約實德業三句總破。
文中凡性字。
皆指同異性言。
初牒執。
由勝論師計同異性亦一。
離實德業。
有别實體。
今大乘就彼所執破之。
勿此下。
立量破。
申明不然之理。
勿者。
不可也。
此字。
指同異性。
謂若執同異性。
異實德業别有。
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矣。
異實等故。
如德業等。
此中以德業。
為同喻者。
應具三量。
文字奧古。
今須補出。
初量雲。
此是有法。
亦非實性宗。
因雲。
異實句故。
同喻如德業。
次量雲。
此是有法。
亦非德性宗。
因雲。
異德句故。
同喻如業實。
後量雲。
此是有法。
亦非業性宗。
因雲。
異業句故。
同喻如實德。
要知喻中等字。
為後二量而置之。
又應下。
承上之意。
難破不成實等。
謂實德業之所以成同成異者。
以實德業上。
有同異性故。
廣百論雲。
論法相望。
有同有異。
法體局别。
所以成異。
有性該通。
所以名同(文)。
今同異性異實德業。
則實德業無同無異矣。
若此不唯非同異性。
并不成實德業句。
故雲又應實等非實等攝。
則違汝宗實德業三各攝之義。
然此中亦具三量。
初量雲。
實句是有法。
非實句攝宗。
因雲。
異實句性故。
同喻如德業。
後二量例前。
此破總同異性。
古疏雲。
同異性亦一者。
即實德業三種上同異性。
地等色等别同異性(文)。
地等下。
破别同異性地等諸性者。
即等于水火風别同異性。
更相徴诘。
準此應知者。
例上文破。
具有四量。
例前。
初量雲。
此地大性是有法。
亦非地性宗。
因雲。
異地大故。
同喻如水火風。
又應地大是有法。
非地大攝宗。
異地大性故因。
喻如水火風兩重。
後三量可例知。
如實下。
蹑上之意。
總别雙承。
結前諸量。
實性等。
謂實句。
同異性。
即地等諸性。
是别同異性。
實等性。
等于德業。
是總同異性。
次句實等是總。
實性等是别。
如實二句。
先别後總。
實等二句。
先總後别。
譯文巧妙。
間錯雙明。
若足其文。
謂如上所明實性等。
離地等外。
無别實性等。
即地等上。
亦應無别實性等三句。
實性俱指别同異性。
言離地等外。
無别實性等。
結上地等諸性。
異地等故。
四量。
即地等上。
亦應無别實性等。
即地等亦各不相攝屬也。
結上又應地等非地等攝。
異地等性故。
四量。
此單結别同異性也。
文如上所明。
實等性離實等外。
無别實等性。
即實等上。
亦應無别實等性三句。
實等性。
俱指總同異性。
言離實等外無别實等性。
結前勿此。
亦非實德業性。
異實等故。
三量。
即實等上。
亦應無别實等性。
即實等亦各不相攝屬也。
結前又應實等。
非實等攝。
異實等性故。
三量。
此通結總同異性也。
若離下縱奪破。
若離實等二句縱之。
此唯就總說。
别自該之。
彼既不爾二句。
奪也。
故同二句結示假設。
廣百論釋第六卷雲。
如勝論執同異性等。
是現量境。
其理不成。
牛馬等性。
分别意識。
于色等法。
假施設有。
越諸根境。
非現量得。
遍諸所依無差别故。
如和合體。
彼計第六和合句義。
其體是一。
遍諸所依。
越諸根境。
非現量得。
同異等性。
其義亦爾。
雲何執為現量境界(文)。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至)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音義 先立量破。
彼許下況破。
自許和合句義。
非現量得者。
如上同異注中引。
設執下縱奪破。
由前理故者。
謂由前破實等五句道理也。
△次顯諸句非現量得(二)初明諸句非現量境。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至)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音義 實等是有法。
非緣下宗。
因雲。
許所知故。
同喻如龜毛等。
龜毛是意識非量所緣。
非現量得。
用為同喻者。
令彼知喻而悟法上之非。
此以所緣一量。
結歸唯識。
△次顯能緣非現量智。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至)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音義 緣實智是有法。
非緣下宗。
因雲。
假合生故。
同喻如德智等。
言假合生者。
謂與假法和合而生之智。
此以能緣一量會歸唯識。
廣說下。
緣餘五智。
立量準知。
△次結非。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随情妄所施設。
音義 對前數論。
故置亦言。
△三自在天等八論(二)。
初破大自在(二)。
初叙。
有執有二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
音義 玄談雲。
此是塗灰外道。
并諸婆羅門。
共計自在天是萬物因。
彼計此天有其四德。
一體實。
二遍。
三常。
四能生諸法。
△次破。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至)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音義 初以能生破常。
若能生果。
應是無常。
次以無常破遍。
若有生滅。
則無遍義。
次以不遍破實。
此有彼無非真實故。
體既下破能生。
謂若彼天體既常遍。
具諸功能。
則應于一切時處。
頓生諸法。
若爾則犯世間相違等過。
待欲下遮救。
彼救雲。
體雖常遍。
能生諸法。
要待衆緣樂欲。
或緣會方生。
故無頓生之過。
違一下破違。
一因者。
以涉三故。
即非一因能生諸法。
則汝所執。
前後相違。
或欲下例破欲緣亦應頓起。
以大自在因常有故。
△次例破餘七。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音義 大梵者。
即圍陀論師。
計梵天為萬物之祖。
能作一切命無命物。
是故梵天名常。
是涅槃因。
言時者。
即時散外道。
執一切物。
皆從時生。
是故時是常。
是萬物因。
是涅槃因。
言方者。
即方論師計。
方生人。
人生天地。
滅後還入于方。
故方是常是一。
是萬物因。
是涅槃因。
言本際者。
即安茶論師計。
謂世界最初。
唯有大水。
時有大安茶出生。
形如雞卵。
周匝金色。
時熟破為二段。
上段為天。
下段為地。
中生一切萬物。
言自然者。
即無因論師計。
一切萬物。
無因無緣。
自然生滅。
故此自然是常。
生一切物是涅槃因。
言虛空者。
即口力論師。
謂虛空為萬物因。
别有一法。
是實是常。
能展轉生一切法。
是故虛空為萬物因。
言我者。
即計我論師。
謂彼計有薩埵。
命者。
生者。
養育者。
數取趣者。
如是等谛實常住。
是故我眼能見諸色。
如是于耳鼻舌身意。
應知亦爾。
言等者。
等于宿作論師等。
皆同此破者。
指所破同前也。
廣如玄談所說。
△四二種聲論(二)。
初叙。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至)待緣顯發方有诠表。
補遺 叙中有二家。
皆計聲體是常。
初執明論聲常。
不待緣顯。
次執一切聲常。
待緣方顯。
明論是外道妄造之書。
廣百論釋第六卷雲。
古昔黠慧婆羅門。
隐造明書。
言自然有。
唯得自誦。
不許他觀。
又論釋第一卷雲。
以比量立明論聲。
非士夫造。
體是常住。
又雲。
初不待緣。
後無壞滅。
性自能顯。
越諸根義。
為決定量。
曾不差違(文)。
此明論之來曆。
計常之旨趣(有謂明論。
即五明論。
謬也。
五明論者。
謂内明。
醫方明。
因明。
聲明。
工巧明。
此他處正義。
豈是外道偏執耶)。
言定量者。
謂楷定不易之義。
謬計是聖教量。
能诠表一切事理也。
有執下次執。
瑜伽雲。
外聲論師。
起如是見。
立如是論。
聲相本有。
無生無滅。
然由數宣吐方得顯了。
而聲體是常。
△次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至)如瓶衣等待衆緣故。
音義 先破初執。
廣百論釋第一卷破雲。
又明論聲與所餘聲。
同是聲性。
雲何但說此聲是常。
餘聲非常(文)。
量雲。
明論聲應非常住。
許能诠故。
如所餘聲。
餘聲下破次執。
量雲。
餘聲亦應非常聲體。
待衆緣故。
如瓶衣等。
待衆緣者。
謂餘聲必待空等衆緣有故。
△五順世論師(二)初叙。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至)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合響 玄談第八卷雲。
路迦耶。
此雲順世外道。
計一切色心等法。
皆用四大極微為因。
然四大中。
最精靈者。
能有緣慮。
即為心法如色。
雖皆是大。
而燈發光。
餘則不爾。
故四大中。
有能緣慮。
其必無失(文)。
顯揚第九卷雲。
計極微是常住者。
以依世間靜慮。
起如是見。
由不如實知緣起故。
計有為先。
有果集起。
離散為先。
有果壞滅。
由此因緣。
彼謂從衆微性。
粗物果生。
漸析粗物。
乃至極微住。
是故粗物無常。
極微常住(文)。
粗色者。
即是子微。
不越因量者。
因是父母微。
最初極微名為父母。
聚生諸色。
故所生者。
名曰子微子微雖是無常。
不越父母。
故是實有。
△次破(二)初破因微。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音義 初破體實。
廣百論偈曰。
極微若有分。
如何是極微。
釋雲。
既有方分。
便失極微。
如是極微。
即可分析。
應如粗物。
非實非常。
違汝論宗。
極微無方分。
常住實有。
造世間萬物(文)。
蟻行者。
行音杌。
伍也。
列也(成業論雲。
如樹蟻行等)。
謂極微既有方分。
應如蟻之成行列故。
量雲。
所執極微體應非實。
有方分故。
如蟻行等。
若無下破能生。
量雲。
所執極微應不共聚。
生粗果色。
無方分故。
如心心所。
既能下破常住。
量雲。
所執極微。
如何可說常住。
既能生果。
如彼所生。
△次破果色(三)初破不越因量(二)初正破。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音義 先立量破。
所生果不名粗色。
不越因量故。
應如極微。
則此下明相違。
應知極微。
是法處所攝色。
非色根境。
若粗色不越因微之量。
即同極微。
非眼等所取。
彼執能生極微。
不可見聞嗅覺。
所生之果。
可見聞嗅覺。
故雲便違自執。
△次破救(三)初破量德合故似粗。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至)如粗果色處無别故。
合響 若謂果色等。
牒轉計。
量謂因微之量。
德謂因量之德。
非粗即極微。
以極微本非粗物。
由因量積集之德合故。
令彼極微非粗似粗。
果色顯現。
而為色根所取。
廣百論釋第一卷。
出彼計雲。
然由量德積集殊勝。
令所依實(即極微實體。
為粗色所依故)。
非大似大。
方分差别。
分明可見(文)。
所執下破。
果既同因。
猶然極微。
量雲。
所執果色。
無粗德合。
既同因量故。
應如極微因。
應如果極微亦粗。
量雲。
或應極微亦粗。
德合處無别故。
如粗果色。
△次約果如因破。
若謂果色遍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音義 先牒轉計。
自因即極微。
若謂果色遍在自體。
能成因微之上。
以因非一故。
而果可名粗者。
則此下破。
先奪破。
一體處各别者。
謂一一極微。
各處自位。
果若遍因。
則如其所在之因。
應非一體。
既爾下牒上。
意明仍不成粗果。
既各各别遍因微。
理應還不成粗。
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三約因如果破。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至)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音義 初正破成粗。
先牒計。
多分者。
多種支分也。
如瓶瓯等物。
名為粗果。
項腹奁底。
謂之支分。
項等合成瓶瓯。
即是多分合成粗果。
多因下。
以因奪破。
根境者。
該攝一切所生果色也。
既多下。
兼破實有。
前雲不越因量。
而體實有。
今既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