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八(論本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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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段,三根發業究竟中,瑜伽第六十廣說其相。
如彼應知,一切同此,唯廣略有異。
此文有四,例如文。
三根正發善惡業者,無明。
助者,不定。
此中三不善根發十不善業者,随增義說,非不用癡。
緣起經說無明具十一殊勝事故。
近因遠因等,皆如理應思。
三思之中,分别同性刹刹等起等,皆如理應思。
此殺生時,以瞋為究竟者,遣使殺生,此人或受八戒,引起善心,等無瞋心。
雲何由瞋究竟?二義:一雲據自殺,二雲處分時已有瞋恚業究竟故。
非據無表,故不相違。
餘一切皆如是。
第四大段釋共不共業中有二:初引經,後問答釋。
釋有二:初解共不共,後解強劣力。
共不共中分三:初解共,次解不共,後解共不共。
或後令他是,此唯識第二卷。
四塵定變他,五根有二诤。
此中共不共,多分用不用,以為二别。
即共中不共中,皆各有二業,廣如彼抄。
此中言說為增上緣者,瑜伽第五十一說。
第二解強劣業中,初解強力,後例劣業。
強力初問後答,答中有十。
初對治中雲:令當受那落迦業,轉成現受。
瑜伽六十雲:諸阿羅漢所有不善決定受業,或于前生所作,或于此生先異生位所作,由少輕苦之所逼惱,便名果報已熟。
若已轉依,果報種子皆永斷故,一切不受。
所以者何?由佛世尊依未解脫相續建立,定受業故。
此中兩釋:一雲:即初二果等,從當為名,名阿羅漢。
阿羅漢名已轉依,一切不受苦。
二雲:即阿羅漢,如前唯識樞要釋。
又六十下文雲:又惡趣業預流者,皆已斷盡。
若諸異生世間離欲,或複生上,一切皆伏而未永斷。
若不還果,身仍住此,或複上生,及阿羅漢,諸不善業皆畢竟斷。
若已證入清淨意樂地菩薩,一切不善業皆畢竟斷。
此但由不忘念力所制持故,非由煩惱得離系故。
如第十抄解。
此中二文相違,即從當果為名,勝其無學地推求,非異熟阿羅漢道盡故。
是現違緣,應華果相,即惡趣果,預流已無。
其不善業者,别報應人天中受果者,輕故可轉,非三惡業。
彼抄三解:一雲:從當果為名;二、殘、粗、重得果,非不善在,已斷故;三、不障果故。
此殘業猶在,已得轉依,亦有三解:一雲:入有餘涅槃,即從當果,是從極果,語不還者,已斷故;二、約有餘不善業,已無殘、異熟、粗、重故;三、無餘依,名轉依。
如前配前三,此義大難,應思之。
此中轉令現受者,諸持經德力,非将無漏對治三惡業。
六十雲:得預流時,一切斷盡故。
此解順無學不受義。
若順受義,此是别報,惡道生後現報,報定時不定業也。
餘不可轉。
又若現業應轉不受者,不定業或已轉依者,定業已解脫,故不受依,未解脫身建立定業。
阿阇世等忏悔聞大乘,餘依此解,教記招引,語定受少時。
若依前判,一切不受忏悔,聞大乘力已轉依,不受輕故。
唯依不增長業轉,故不必受異熟。
此中強力,此中論本文勢,取所對治者故,思不善業以定受故。
釋論下解,乃取能治為強,以下成上。
取對治道,望彼補特伽羅所有,故思定業名為強也。
又取所治,下文雲轉變滅故者,轉變謂地獄業,成現法受故;滅者,現法之業不受故。
向上配之也。
第四、強力異熟,決定聖道不能斷,有二義:一者、順前從當名無學,此業在身,必不得入聖,聖道不能斷故;二者、即順前無學有苦根,即此文為證。
若總報,決定惡業障聖不入;若别報,定報不障入聖,聖道不斷。
聖者,身中受異熟。
此十強力業中,初二能治強,次三所治強,次二合二名強,次一唯所治名強,次一合二名強,後一唯能治強。
或初七有性者業,次一無性者業,後二合二業。
初中分三:初二能治,次三所治,後二合二。
第十業聚集,前九别散。
第十業中有九,從初至後,展轉修習。
勝中,如理應思。
第五大段有三:初引經為證,次釋,後結。
釋中有二:初遮解,後開解。
遮解中有二:初論本,後釋論。
釋論有三:初解不應行梵行,次解盡苦際,後結之。
論本第八卷 此下第三,雙解思業。
思己業中,大文分七:一、解律儀等三業,此中律、不律儀是思己處,中通思業;第二、解順三受業;第三、解順現受等三業;第四、解黑黑等四業;第五、解三染、三淨業;第六、解施、戒等清淨業;第七、解白業等經。
如世尊說:如是有情,皆由自業,業所乖诤下是。
初中有二:初标,後釋。
釋中分三,三業異故。
初中複二:初烈,三、後釋。
三、釋中文分三,三業異故。
别解脫中,分三:初烈七衆,後随别釋。
以近事中,即離男女近住,總是一近事類。
總顯一名,不取女為二。
永年承事,名近事;暫近依止,故名近住。
不律儀者,如惡屍羅,非屍羅名惡,以屍羅清涼義故。
惡他清涼,不可儀式,名不律儀,非惡儀式也。
不同惡見推求,名見其體。
亦惡清涼,名屍羅;惡法,非屍羅。
随别釋中分三,初門建立三類所因,後問答邬波索迦戒受人寬狹。
初中有三,三類異故。
何故出家衆中,立有差别,非在家者,出家者法斷,故非在家,所以出家男女别說,不同在家,已出家者,有餘學在家,亦有近住,此為别也。
而出家中苾刍,是二尼立三,如五十三解。
瑜伽五十三雲:何故世尊建立苾刍近事近住三種律儀?答:由三因故,謂所化生,有三種類,或有能行離惡行行,及離欲行,或有能行離惡行行,非離欲行,或不能行離惡行行,及離欲行。
依初類立苾刍戒,即身二語四名惡行,淫欲名欲行,一根本罪性名惡行,熟貪名欲。
依第二所化立近事,此中身三語一名惡行,正淫欲名欲行,以邪是根本罪故。
所名惡行,彼亦離故。
何以故?非居家迫迮,現處欲塵俗,而能一向相續圓滿護衆學處,依第三所化立近住。
何以故?由此不能究竟行俱離行,但當勸進攝受二因,勿彼自謂重擔所鎮。
謂前三支修離惡行,其後四支修離欲行。
離非梵行、俱修二種,以後四種謂不飲酒等。
後四非為遮性罪,但由貪欲處起,名離欲行。
有解:于五欲莊嚴處起,故名欲行。
若依此解,離非梵行雲何名離欲行耶?今解:不依性罪名離惡行,惡行性是惡故。
後四遮貪欲,名離欲行。
離非梵行、俱修二種者,以離邪欲性罪故,名修離惡行。
暫時正淫亦不通故,制其貪欲,名離欲行。
不同出家,出家之人一切必離。
若犯正邪,悉名惡行。
在家許畜,但邪名性罪,正名貪欲,不是業道。
今遮貪欲,但名離欲行。
問:何故律儀分成三類,而但總立一不律儀?律儀難克,漸教令圓滿。
惡行易成,不依漸學修。
學一分中,所學一分名近事,不學者名處中。
其一切犯戒失戒亦爾。
近事即有一分,近住亦爾,以類同故。
出家之戒,唯四根本可具方成,此中仍有犯重失不失二義。
如常其餘三,若不持語四,亦成苾刍等四,重根本故。
謂近事近住無犯重,舍非道器故。
或說近事容有一分,近住不爾,期心極近不容行故。
二起前後。
問:何故律儀有持一分得名律儀,不律儀要須具受?答:不律儀惡心猛,要全律儀少分心猛,即歒于彼善法勝故。
又但作一分猛者,亦不律儀,如律儀一分成故,即無妨難。
但以上品思發成律儀,不律儀中下成處中,其中仍各分三品。
苾刍戒何故要七?由具四支:一謂受學學處,二善能防護别解脫律儀,三軌則所行皆悉圓滿,第四見微細罪生大怖畏,即聲聞六處。
由此具七,不爾不具。
近事有三支:一離最勝損他支,謂身三種;二越受重修行支,謂離妄語,妄語者不能重修行故;三不越所受支,謂離飲諸酒,飲諸酒便越所受故。
近住由五支:一離損害他支,謂離殺生不與取;二離損害自他支,謂離非梵行,自他妻妾,二俱離故;三越所受重修行支,謂離妄語,其離非時食,并高床香等塗身;三是不越所受正念住支,此三常所串習,若遠離彼,數數自憶,我今安住決定齋戒,于一切時,堅守正念;第五不壞正念支,是離飲灑,彼雖安住正憶念支,謂我今住決定齋戒,若為諸酒所醉,便發狂亂,不自在轉故。
何苾刍中,唯立二衆,尼衆立三?如五十三解,八戒十戒,開合增減問答,亦如彼半。
擇迦不堪事二衆中,不例無形者,一解亦例,同論文略,二雲不例,以彼無男女二過故,可堪承事,有色界諸天,并悉無形,不遮彼受,亦不失彼性故,由此返顯無形不失大戒。
菩薩戒中,苾刍定不失别受此五戒,随此分别,如何擇迦不得近事?此等衆中,五十三有三釋:一男女過故,亦不得出家受具戒;二性煩惱障多故,極覆障故;三彼好人難得此三義。
不令出家受具戒,不得名近事,而不應數親近出家衆,出家衆亦不應親近摩觸彼類,又亦不應如近事男而相親善,然其所護福德無差。
苾刍戒,若有六緣,不應為受,謂意樂損害等。
若無此六,即可為受。
近事由二緣,近住唯一緣,如于表無表章得舍緣中說之。
扇揥迦,此雲無根勢(一生無也)。
半擇迦,此雲樂欲,樂他于己為過故。
五中初得二名,次三唯半擇迦非揥迦,一生中無男勢故。
後一若不被他于己為過,名扇揥迦,無根勢故。
若他于己為過,名半擇迦,有樂欲故。
不同初人,彼人一生無根勢用。
第五人曾有彼用,雖無其形,性勢仍在,唯起彼用故。
由此不被他于己為過,無樂欲故,不名半擇迦。
不同前四人,被他于己有過之時,樂欲方生故。
先生不生,即有樂欲,他于己為過故。
瑜伽說三人,此說五者,本性除去灌灑,即彼被他于己為過,得不淨灌灑故。
五十三抄解不然,以嫉妒開人,返不說灌灑故。
此論合嫉妒,故加灌灑。
靜慮律儀斷對治唯初未至九無間道。
遠分通上七根本并中間八未至。
初未至第九解脫道,名持對治,餘名遠。
若九品修逆次入者,如四道中說。
斷對治、持對治、遠分等,無漏律儀等,如五十三說及章中解。
不律儀中,此中有十五,瑜伽第九說十二。
無此中三,謂捕魚、害牛、獵鹿三種。
無彼一種,謂斷獄。
古釋雲:此害牛,彼羊中攝;此魚,彼鳥中攝;獵鹿,彼兔中收。
彼說斷獄,此守獄中收,所以不同。
涅槃經有十六:羊、豬、牛、雞,此四;疲買、肥賣為四;買已殺為四,即成其八。
不說此鹿、兔、鳥三。
餘之七種同此。
彼有獵師攝此三。
此文既說好為損等,即攝一切損。
水陸生命任殺之,炫賣女色以自活,殺馬、殺驢以活其命,應不律儀。
故知捉鹿且舉少分,未必盡也。
不得和會屠羊者,為欲活命。
屠養、買賣,即攝涅槃。
疲買、肥賣,并買已殺,今更加賊。
言如是等者,為欲活命,起增上思等。
作此等事,悉名不律儀。
故論雲:随應有行殺,不行殺者故,縛象買取錢,我與王取物,返自将活命,咒龍亦爾。
或将戲樂,是物自活,直爾戲,不規活命者非。
上來是殺生類、不與取類,唯有二邪欲類。
炫賣女色強者,是讒構中。
唯言離間,不言谄诳,是乖親。
覓财物者,根本故。
如作文章、绮語規财,常以活命,故皆非。
雖成業道,非不律儀。
言不律儀者,于業道更取重者,亦有不律儀,非盡壽耶?既有少分,亦有不盡壽者。
或必盡壽,如比丘戒期心重者是,餘非也。
或雖少時作重,故是不律儀。
有盡形非不律儀,以報心作故,不期願故,此義應思。
生彼家,生餘處,如五十三及唯識樞要第一卷解。
三、受報在地。
有說欲界第六舍報命終心有,下地舍報不許,第六報心舍受命終即無者,如對法第一卷二說。
三、
如彼應知,一切同此,唯廣略有異。
此文有四,例如文。
三根正發善惡業者,無明。
助者,不定。
此中三不善根發十不善業者,随增義說,非不用癡。
緣起經說無明具十一殊勝事故。
近因遠因等,皆如理應思。
三思之中,分别同性刹刹等起等,皆如理應思。
此殺生時,以瞋為究竟者,遣使殺生,此人或受八戒,引起善心,等無瞋心。
雲何由瞋究竟?二義:一雲據自殺,二雲處分時已有瞋恚業究竟故。
非據無表,故不相違。
餘一切皆如是。
第四大段釋共不共業中有二:初引經,後問答釋。
釋有二:初解共不共,後解強劣力。
共不共中分三:初解共,次解不共,後解共不共。
或後令他是,此唯識第二卷。
四塵定變他,五根有二诤。
此中共不共,多分用不用,以為二别。
即共中不共中,皆各有二業,廣如彼抄。
此中言說為增上緣者,瑜伽第五十一說。
第二解強劣業中,初解強力,後例劣業。
強力初問後答,答中有十。
初對治中雲:令當受那落迦業,轉成現受。
瑜伽六十雲:諸阿羅漢所有不善決定受業,或于前生所作,或于此生先異生位所作,由少輕苦之所逼惱,便名果報已熟。
若已轉依,果報種子皆永斷故,一切不受。
所以者何?由佛世尊依未解脫相續建立,定受業故。
此中兩釋:一雲:即初二果等,從當為名,名阿羅漢。
阿羅漢名已轉依,一切不受苦。
二雲:即阿羅漢,如前唯識樞要釋。
又六十下文雲:又惡趣業預流者,皆已斷盡。
若諸異生世間離欲,或複生上,一切皆伏而未永斷。
若不還果,身仍住此,或複上生,及阿羅漢,諸不善業皆畢竟斷。
若已證入清淨意樂地菩薩,一切不善業皆畢竟斷。
此但由不忘念力所制持故,非由煩惱得離系故。
如第十抄解。
此中二文相違,即從當果為名,勝其無學地推求,非異熟阿羅漢道盡故。
是現違緣,應華果相,即惡趣果,預流已無。
其不善業者,别報應人天中受果者,輕故可轉,非三惡業。
彼抄三解:一雲:從當果為名;二、殘、粗、重得果,非不善在,已斷故;三、不障果故。
此殘業猶在,已得轉依,亦有三解:一雲:入有餘涅槃,即從當果,是從極果,語不還者,已斷故;二、約有餘不善業,已無殘、異熟、粗、重故;三、無餘依,名轉依。
如前配前三,此義大難,應思之。
此中轉令現受者,諸持經德力,非将無漏對治三惡業。
六十雲:得預流時,一切斷盡故。
此解順無學不受義。
若順受義,此是别報,惡道生後現報,報定時不定業也。
餘不可轉。
又若現業應轉不受者,不定業或已轉依者,定業已解脫,故不受依,未解脫身建立定業。
阿阇世等忏悔聞大乘,餘依此解,教記招引,語定受少時。
若依前判,一切不受忏悔,聞大乘力已轉依,不受輕故。
唯依不增長業轉,故不必受異熟。
此中強力,此中論本文勢,取所對治者故,思不善業以定受故。
釋論下解,乃取能治為強,以下成上。
取對治道,望彼補特伽羅所有,故思定業名為強也。
又取所治,下文雲轉變滅故者,轉變謂地獄業,成現法受故;滅者,現法之業不受故。
向上配之也。
第四、強力異熟,決定聖道不能斷,有二義:一者、順前從當名無學,此業在身,必不得入聖,聖道不能斷故;二者、即順前無學有苦根,即此文為證。
若總報,決定惡業障聖不入;若别報,定報不障入聖,聖道不斷。
聖者,身中受異熟。
此十強力業中,初二能治強,次三所治強,次二合二名強,次一唯所治名強,次一合二名強,後一唯能治強。
或初七有性者業,次一無性者業,後二合二業。
初中分三:初二能治,次三所治,後二合二。
第十業聚集,前九别散。
第十業中有九,從初至後,展轉修習。
勝中,如理應思。
第五大段有三:初引經為證,次釋,後結。
釋中有二:初遮解,後開解。
遮解中有二:初論本,後釋論。
釋論有三:初解不應行梵行,次解盡苦際,後結之。
論本第八卷 此下第三,雙解思業。
思己業中,大文分七:一、解律儀等三業,此中律、不律儀是思己處,中通思業;第二、解順三受業;第三、解順現受等三業;第四、解黑黑等四業;第五、解三染、三淨業;第六、解施、戒等清淨業;第七、解白業等經。
如世尊說:如是有情,皆由自業,業所乖诤下是。
初中有二:初标,後釋。
釋中分三,三業異故。
初中複二:初烈,三、後釋。
三、釋中文分三,三業異故。
别解脫中,分三:初烈七衆,後随别釋。
以近事中,即離男女近住,總是一近事類。
總顯一名,不取女為二。
永年承事,名近事;暫近依止,故名近住。
不律儀者,如惡屍羅,非屍羅名惡,以屍羅清涼義故。
惡他清涼,不可儀式,名不律儀,非惡儀式也。
不同惡見推求,名見其體。
亦惡清涼,名屍羅;惡法,非屍羅。
随别釋中分三,初門建立三類所因,後問答邬波索迦戒受人寬狹。
初中有三,三類異故。
何故出家衆中,立有差别,非在家者,出家者法斷,故非在家,所以出家男女别說,不同在家,已出家者,有餘學在家,亦有近住,此為别也。
而出家中苾刍,是二尼立三,如五十三解。
瑜伽五十三雲:何故世尊建立苾刍近事近住三種律儀?答:由三因故,謂所化生,有三種類,或有能行離惡行行,及離欲行,或有能行離惡行行,非離欲行,或不能行離惡行行,及離欲行。
依初類立苾刍戒,即身二語四名惡行,淫欲名欲行,一根本罪性名惡行,熟貪名欲。
依第二所化立近事,此中身三語一名惡行,正淫欲名欲行,以邪是根本罪故。
所名惡行,彼亦離故。
何以故?非居家迫迮,現處欲塵俗,而能一向相續圓滿護衆學處,依第三所化立近住。
何以故?由此不能究竟行俱離行,但當勸進攝受二因,勿彼自謂重擔所鎮。
謂前三支修離惡行,其後四支修離欲行。
離非梵行、俱修二種,以後四種謂不飲酒等。
後四非為遮性罪,但由貪欲處起,名離欲行。
有解:于五欲莊嚴處起,故名欲行。
若依此解,離非梵行雲何名離欲行耶?今解:不依性罪名離惡行,惡行性是惡故。
後四遮貪欲,名離欲行。
離非梵行、俱修二種者,以離邪欲性罪故,名修離惡行。
暫時正淫亦不通故,制其貪欲,名離欲行。
不同出家,出家之人一切必離。
若犯正邪,悉名惡行。
在家許畜,但邪名性罪,正名貪欲,不是業道。
今遮貪欲,但名離欲行。
問:何故律儀分成三類,而但總立一不律儀?律儀難克,漸教令圓滿。
惡行易成,不依漸學修。
學一分中,所學一分名近事,不學者名處中。
其一切犯戒失戒亦爾。
近事即有一分,近住亦爾,以類同故。
出家之戒,唯四根本可具方成,此中仍有犯重失不失二義。
如常其餘三,若不持語四,亦成苾刍等四,重根本故。
謂近事近住無犯重,舍非道器故。
或說近事容有一分,近住不爾,期心極近不容行故。
二起前後。
問:何故律儀有持一分得名律儀,不律儀要須具受?答:不律儀惡心猛,要全律儀少分心猛,即歒于彼善法勝故。
又但作一分猛者,亦不律儀,如律儀一分成故,即無妨難。
但以上品思發成律儀,不律儀中下成處中,其中仍各分三品。
苾刍戒何故要七?由具四支:一謂受學學處,二善能防護别解脫律儀,三軌則所行皆悉圓滿,第四見微細罪生大怖畏,即聲聞六處。
由此具七,不爾不具。
近事有三支:一離最勝損他支,謂身三種;二越受重修行支,謂離妄語,妄語者不能重修行故;三不越所受支,謂離飲諸酒,飲諸酒便越所受故。
近住由五支:一離損害他支,謂離殺生不與取;二離損害自他支,謂離非梵行,自他妻妾,二俱離故;三越所受重修行支,謂離妄語,其離非時食,并高床香等塗身;三是不越所受正念住支,此三常所串習,若遠離彼,數數自憶,我今安住決定齋戒,于一切時,堅守正念;第五不壞正念支,是離飲灑,彼雖安住正憶念支,謂我今住決定齋戒,若為諸酒所醉,便發狂亂,不自在轉故。
何苾刍中,唯立二衆,尼衆立三?如五十三解,八戒十戒,開合增減問答,亦如彼半。
擇迦不堪事二衆中,不例無形者,一解亦例,同論文略,二雲不例,以彼無男女二過故,可堪承事,有色界諸天,并悉無形,不遮彼受,亦不失彼性故,由此返顯無形不失大戒。
菩薩戒中,苾刍定不失别受此五戒,随此分别,如何擇迦不得近事?此等衆中,五十三有三釋:一男女過故,亦不得出家受具戒;二性煩惱障多故,極覆障故;三彼好人難得此三義。
不令出家受具戒,不得名近事,而不應數親近出家衆,出家衆亦不應親近摩觸彼類,又亦不應如近事男而相親善,然其所護福德無差。
苾刍戒,若有六緣,不應為受,謂意樂損害等。
若無此六,即可為受。
近事由二緣,近住唯一緣,如于表無表章得舍緣中說之。
扇揥迦,此雲無根勢(一生無也)。
半擇迦,此雲樂欲,樂他于己為過故。
五中初得二名,次三唯半擇迦非揥迦,一生中無男勢故。
後一若不被他于己為過,名扇揥迦,無根勢故。
若他于己為過,名半擇迦,有樂欲故。
不同初人,彼人一生無根勢用。
第五人曾有彼用,雖無其形,性勢仍在,唯起彼用故。
由此不被他于己為過,無樂欲故,不名半擇迦。
不同前四人,被他于己有過之時,樂欲方生故。
先生不生,即有樂欲,他于己為過故。
瑜伽說三人,此說五者,本性除去灌灑,即彼被他于己為過,得不淨灌灑故。
五十三抄解不然,以嫉妒開人,返不說灌灑故。
此論合嫉妒,故加灌灑。
靜慮律儀斷對治唯初未至九無間道。
遠分通上七根本并中間八未至。
初未至第九解脫道,名持對治,餘名遠。
若九品修逆次入者,如四道中說。
斷對治、持對治、遠分等,無漏律儀等,如五十三說及章中解。
不律儀中,此中有十五,瑜伽第九說十二。
無此中三,謂捕魚、害牛、獵鹿三種。
無彼一種,謂斷獄。
古釋雲:此害牛,彼羊中攝;此魚,彼鳥中攝;獵鹿,彼兔中收。
彼說斷獄,此守獄中收,所以不同。
涅槃經有十六:羊、豬、牛、雞,此四;疲買、肥賣為四;買已殺為四,即成其八。
不說此鹿、兔、鳥三。
餘之七種同此。
彼有獵師攝此三。
此文既說好為損等,即攝一切損。
水陸生命任殺之,炫賣女色以自活,殺馬、殺驢以活其命,應不律儀。
故知捉鹿且舉少分,未必盡也。
不得和會屠羊者,為欲活命。
屠養、買賣,即攝涅槃。
疲買、肥賣,并買已殺,今更加賊。
言如是等者,為欲活命,起增上思等。
作此等事,悉名不律儀。
故論雲:随應有行殺,不行殺者故,縛象買取錢,我與王取物,返自将活命,咒龍亦爾。
或将戲樂,是物自活,直爾戲,不規活命者非。
上來是殺生類、不與取類,唯有二邪欲類。
炫賣女色強者,是讒構中。
唯言離間,不言谄诳,是乖親。
覓财物者,根本故。
如作文章、绮語規财,常以活命,故皆非。
雖成業道,非不律儀。
言不律儀者,于業道更取重者,亦有不律儀,非盡壽耶?既有少分,亦有不盡壽者。
或必盡壽,如比丘戒期心重者是,餘非也。
或雖少時作重,故是不律儀。
有盡形非不律儀,以報心作故,不期願故,此義應思。
生彼家,生餘處,如五十三及唯識樞要第一卷解。
三、受報在地。
有說欲界第六舍報命終心有,下地舍報不許,第六報心舍受命終即無者,如對法第一卷二說。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