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八(論本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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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大段,三根發業究竟中,瑜伽第六十廣說其相。

    如彼應知,一切同此,唯廣略有異。

    此文有四,例如文。

    三根正發善惡業者,無明。

    助者,不定。

    此中三不善根發十不善業者,随增義說,非不用癡。

    緣起經說無明具十一殊勝事故。

    近因遠因等,皆如理應思。

    三思之中,分别同性刹刹等起等,皆如理應思。

    此殺生時,以瞋為究竟者,遣使殺生,此人或受八戒,引起善心,等無瞋心。

    雲何由瞋究竟?二義:一雲據自殺,二雲處分時已有瞋恚業究竟故。

    非據無表,故不相違。

    餘一切皆如是。

     第四大段釋共不共業中有二:初引經,後問答釋。

    釋有二:初解共不共,後解強劣力。

    共不共中分三:初解共,次解不共,後解共不共。

    或後令他是,此唯識第二卷。

    四塵定變他,五根有二诤。

    此中共不共,多分用不用,以為二别。

    即共中不共中,皆各有二業,廣如彼抄。

    此中言說為增上緣者,瑜伽第五十一說。

    第二解強劣業中,初解強力,後例劣業。

    強力初問後答,答中有十。

    初對治中雲:令當受那落迦業,轉成現受。

    瑜伽六十雲:諸阿羅漢所有不善決定受業,或于前生所作,或于此生先異生位所作,由少輕苦之所逼惱,便名果報已熟。

    若已轉依,果報種子皆永斷故,一切不受。

    所以者何?由佛世尊依未解脫相續建立,定受業故。

    此中兩釋:一雲:即初二果等,從當為名,名阿羅漢。

    阿羅漢名已轉依,一切不受苦。

    二雲:即阿羅漢,如前唯識樞要釋。

    又六十下文雲:又惡趣業預流者,皆已斷盡。

    若諸異生世間離欲,或複生上,一切皆伏而未永斷。

    若不還果,身仍住此,或複上生,及阿羅漢,諸不善業皆畢竟斷。

    若已證入清淨意樂地菩薩,一切不善業皆畢竟斷。

    此但由不忘念力所制持故,非由煩惱得離系故。

    如第十抄解。

    此中二文相違,即從當果為名,勝其無學地推求,非異熟阿羅漢道盡故。

    是現違緣,應華果相,即惡趣果,預流已無。

    其不善業者,别報應人天中受果者,輕故可轉,非三惡業。

    彼抄三解:一雲:從當果為名;二、殘、粗、重得果,非不善在,已斷故;三、不障果故。

    此殘業猶在,已得轉依,亦有三解:一雲:入有餘涅槃,即從當果,是從極果,語不還者,已斷故;二、約有餘不善業,已無殘、異熟、粗、重故;三、無餘依,名轉依。

    如前配前三,此義大難,應思之。

    此中轉令現受者,諸持經德力,非将無漏對治三惡業。

    六十雲:得預流時,一切斷盡故。

    此解順無學不受義。

    若順受義,此是别報,惡道生後現報,報定時不定業也。

    餘不可轉。

    又若現業應轉不受者,不定業或已轉依者,定業已解脫,故不受依,未解脫身建立定業。

    阿阇世等忏悔聞大乘,餘依此解,教記招引,語定受少時。

    若依前判,一切不受忏悔,聞大乘力已轉依,不受輕故。

    唯依不增長業轉,故不必受異熟。

    此中強力,此中論本文勢,取所對治者故,思不善業以定受故。

    釋論下解,乃取能治為強,以下成上。

    取對治道,望彼補特伽羅所有,故思定業名為強也。

    又取所治,下文雲轉變滅故者,轉變謂地獄業,成現法受故;滅者,現法之業不受故。

    向上配之也。

    第四、強力異熟,決定聖道不能斷,有二義:一者、順前從當名無學,此業在身,必不得入聖,聖道不能斷故;二者、即順前無學有苦根,即此文為證。

    若總報,決定惡業障聖不入;若别報,定報不障入聖,聖道不斷。

    聖者,身中受異熟。

    此十強力業中,初二能治強,次三所治強,次二合二名強,次一唯所治名強,次一合二名強,後一唯能治強。

    或初七有性者業,次一無性者業,後二合二業。

    初中分三:初二能治,次三所治,後二合二。

    第十業聚集,前九别散。

    第十業中有九,從初至後,展轉修習。

    勝中,如理應思。

     第五大段有三:初引經為證,次釋,後結。

    釋中有二:初遮解,後開解。

    遮解中有二:初論本,後釋論。

    釋論有三:初解不應行梵行,次解盡苦際,後結之。

     論本第八卷 此下第三,雙解思業。

    思己業中,大文分七:一、解律儀等三業,此中律、不律儀是思己處,中通思業;第二、解順三受業;第三、解順現受等三業;第四、解黑黑等四業;第五、解三染、三淨業;第六、解施、戒等清淨業;第七、解白業等經。

    如世尊說:如是有情,皆由自業,業所乖诤下是。

    初中有二:初标,後釋。

    釋中分三,三業異故。

    初中複二:初烈,三、後釋。

    三、釋中文分三,三業異故。

     别解脫中,分三:初烈七衆,後随别釋。

    以近事中,即離男女近住,總是一近事類。

    總顯一名,不取女為二。

    永年承事,名近事;暫近依止,故名近住。

    不律儀者,如惡屍羅,非屍羅名惡,以屍羅清涼義故。

    惡他清涼,不可儀式,名不律儀,非惡儀式也。

    不同惡見推求,名見其體。

    亦惡清涼,名屍羅;惡法,非屍羅。

     随别釋中分三,初門建立三類所因,後問答邬波索迦戒受人寬狹。

    初中有三,三類異故。

    何故出家衆中,立有差别,非在家者,出家者法斷,故非在家,所以出家男女别說,不同在家,已出家者,有餘學在家,亦有近住,此為别也。

    而出家中苾刍,是二尼立三,如五十三解。

    瑜伽五十三雲:何故世尊建立苾刍近事近住三種律儀?答:由三因故,謂所化生,有三種類,或有能行離惡行行,及離欲行,或有能行離惡行行,非離欲行,或不能行離惡行行,及離欲行。

    依初類立苾刍戒,即身二語四名惡行,淫欲名欲行,一根本罪性名惡行,熟貪名欲。

    依第二所化立近事,此中身三語一名惡行,正淫欲名欲行,以邪是根本罪故。

    所名惡行,彼亦離故。

    何以故?非居家迫迮,現處欲塵俗,而能一向相續圓滿護衆學處,依第三所化立近住。

    何以故?由此不能究竟行俱離行,但當勸進攝受二因,勿彼自謂重擔所鎮。

    謂前三支修離惡行,其後四支修離欲行。

    離非梵行、俱修二種,以後四種謂不飲酒等。

    後四非為遮性罪,但由貪欲處起,名離欲行。

    有解:于五欲莊嚴處起,故名欲行。

    若依此解,離非梵行雲何名離欲行耶?今解:不依性罪名離惡行,惡行性是惡故。

    後四遮貪欲,名離欲行。

    離非梵行、俱修二種者,以離邪欲性罪故,名修離惡行。

    暫時正淫亦不通故,制其貪欲,名離欲行。

    不同出家,出家之人一切必離。

    若犯正邪,悉名惡行。

    在家許畜,但邪名性罪,正名貪欲,不是業道。

    今遮貪欲,但名離欲行。

     問:何故律儀分成三類,而但總立一不律儀?律儀難克,漸教令圓滿。

    惡行易成,不依漸學修。

    學一分中,所學一分名近事,不學者名處中。

    其一切犯戒失戒亦爾。

    近事即有一分,近住亦爾,以類同故。

    出家之戒,唯四根本可具方成,此中仍有犯重失不失二義。

    如常其餘三,若不持語四,亦成苾刍等四,重根本故。

    謂近事近住無犯重,舍非道器故。

    或說近事容有一分,近住不爾,期心極近不容行故。

    二起前後。

    問:何故律儀有持一分得名律儀,不律儀要須具受?答:不律儀惡心猛,要全律儀少分心猛,即歒于彼善法勝故。

    又但作一分猛者,亦不律儀,如律儀一分成故,即無妨難。

    但以上品思發成律儀,不律儀中下成處中,其中仍各分三品。

    苾刍戒何故要七?由具四支:一謂受學學處,二善能防護别解脫律儀,三軌則所行皆悉圓滿,第四見微細罪生大怖畏,即聲聞六處。

    由此具七,不爾不具。

    近事有三支:一離最勝損他支,謂身三種;二越受重修行支,謂離妄語,妄語者不能重修行故;三不越所受支,謂離飲諸酒,飲諸酒便越所受故。

    近住由五支:一離損害他支,謂離殺生不與取;二離損害自他支,謂離非梵行,自他妻妾,二俱離故;三越所受重修行支,謂離妄語,其離非時食,并高床香等塗身;三是不越所受正念住支,此三常所串習,若遠離彼,數數自憶,我今安住決定齋戒,于一切時,堅守正念;第五不壞正念支,是離飲灑,彼雖安住正憶念支,謂我今住決定齋戒,若為諸酒所醉,便發狂亂,不自在轉故。

    何苾刍中,唯立二衆,尼衆立三?如五十三解,八戒十戒,開合增減問答,亦如彼半。

    擇迦不堪事二衆中,不例無形者,一解亦例,同論文略,二雲不例,以彼無男女二過故,可堪承事,有色界諸天,并悉無形,不遮彼受,亦不失彼性故,由此返顯無形不失大戒。

    菩薩戒中,苾刍定不失别受此五戒,随此分别,如何擇迦不得近事?此等衆中,五十三有三釋:一男女過故,亦不得出家受具戒;二性煩惱障多故,極覆障故;三彼好人難得此三義。

    不令出家受具戒,不得名近事,而不應數親近出家衆,出家衆亦不應親近摩觸彼類,又亦不應如近事男而相親善,然其所護福德無差。

    苾刍戒,若有六緣,不應為受,謂意樂損害等。

    若無此六,即可為受。

    近事由二緣,近住唯一緣,如于表無表章得舍緣中說之。

    扇揥迦,此雲無根勢(一生無也)。

    半擇迦,此雲樂欲,樂他于己為過故。

    五中初得二名,次三唯半擇迦非揥迦,一生中無男勢故。

    後一若不被他于己為過,名扇揥迦,無根勢故。

    若他于己為過,名半擇迦,有樂欲故。

    不同初人,彼人一生無根勢用。

    第五人曾有彼用,雖無其形,性勢仍在,唯起彼用故。

    由此不被他于己為過,無樂欲故,不名半擇迦。

    不同前四人,被他于己有過之時,樂欲方生故。

    先生不生,即有樂欲,他于己為過故。

    瑜伽說三人,此說五者,本性除去灌灑,即彼被他于己為過,得不淨灌灑故。

    五十三抄解不然,以嫉妒開人,返不說灌灑故。

    此論合嫉妒,故加灌灑。

    靜慮律儀斷對治唯初未至九無間道。

    遠分通上七根本并中間八未至。

    初未至第九解脫道,名持對治,餘名遠。

    若九品修逆次入者,如四道中說。

    斷對治、持對治、遠分等,無漏律儀等,如五十三說及章中解。

     不律儀中,此中有十五,瑜伽第九說十二。

    無此中三,謂捕魚、害牛、獵鹿三種。

    無彼一種,謂斷獄。

    古釋雲:此害牛,彼羊中攝;此魚,彼鳥中攝;獵鹿,彼兔中收。

    彼說斷獄,此守獄中收,所以不同。

    涅槃經有十六:羊、豬、牛、雞,此四;疲買、肥賣為四;買已殺為四,即成其八。

    不說此鹿、兔、鳥三。

    餘之七種同此。

    彼有獵師攝此三。

    此文既說好為損等,即攝一切損。

    水陸生命任殺之,炫賣女色以自活,殺馬、殺驢以活其命,應不律儀。

    故知捉鹿且舉少分,未必盡也。

    不得和會屠羊者,為欲活命。

    屠養、買賣,即攝涅槃。

    疲買、肥賣,并買已殺,今更加賊。

    言如是等者,為欲活命,起增上思等。

    作此等事,悉名不律儀。

    故論雲:随應有行殺,不行殺者故,縛象買取錢,我與王取物,返自将活命,咒龍亦爾。

    或将戲樂,是物自活,直爾戲,不規活命者非。

    上來是殺生類、不與取類,唯有二邪欲類。

    炫賣女色強者,是讒構中。

    唯言離間,不言谄诳,是乖親。

    覓财物者,根本故。

    如作文章、绮語規财,常以活命,故皆非。

    雖成業道,非不律儀。

    言不律儀者,于業道更取重者,亦有不律儀,非盡壽耶?既有少分,亦有不盡壽者。

    或必盡壽,如比丘戒期心重者是,餘非也。

    或雖少時作重,故是不律儀。

    有盡形非不律儀,以報心作故,不期願故,此義應思。

    生彼家,生餘處,如五十三及唯識樞要第一卷解。

    三、受報在地。

    有說欲界第六舍報命終心有,下地舍報不許,第六報心舍受命終即無者,如對法第一卷二說。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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